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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牌申报材料

服务名牌申报材料

服务名牌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1、组织机构:成立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商务局、工业局、科技局、楼宇办、优化办、劳动局、计生局、工会、综治办、非公评价办等部门和各街(乡、园、局)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发改局,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综合审核组,由发改局牵头,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统计局为组成单位。

2、工作职责: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向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工作,提请审议批准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考核考评、组织协调、综合汇总;负责年终总结表彰工作的筹备。综合审核组负责对奖励申报对象的申报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复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相关奖励项目的考核与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年终总结表彰的相关工作。

二、奖项实施细则

为正确实施《奖励办法》,现就各奖项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引进银行机构奖(商务局发改局)

1、奖励对象:引进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省级分行的楼宇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

地方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省级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中国注册的外资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

以上被引进银行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并经营两个年度以上,才能申报此项奖励。

3、申报资料:①申报奖励的楼宇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项目规划建设或产权的有效凭证;②被引进银行税务登记所在街道(乡、园、局)出具的确认奖励对象的证明;③被引进银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④确认被引进银行为省级分行的资质证明材料;⑤被引进银行确认的引进过程证明材料;⑥调整变更经营业态的楼宇业主单位,需提供退租协议、入驻合同及证明引进银行实际经营面积的材料。

(二)引进企业总部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引进企业总部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世界500强企业:指最新被《财富》杂志或《福布斯》杂志评为世界500强的企业,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大陆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国内500强企业:指最新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500强的企业,其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国内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省内外大型企业: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注册入驻我区,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具备总结算资格的大型企业总部。

以上被引进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并经营两个年度以上,才能申报此项奖励。

3、申报资料:①申报奖励业主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产权资料;②被引进企业总部税务登记所在街道(乡、园、局)出具的确认奖励对象的证明;③被引进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④被引进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⑤被引进企业确认的引进过程证明材料。

(三)引进品牌企业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引进品牌企业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国际酒店集团五星级酒店:指最新进入《HOTELS》杂志全球酒店300强的酒店集团,注册入驻我区投资创办或经营五星级酒店实体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国际知名品牌经营企业:指引进国际名牌联盟(IBF)评定的品牌,注册入驻我区经营,具备湖南总经销资格或设立直营旗舰店。

规模型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指除银行外的金融企业及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行业中规模、档次、水平领先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经济效益名列国内各相关行业前10名的,注册入驻我区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级物业管理公司:指具有国家一级物业管理资质,在国内外物业管理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入驻我区商务楼宇并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

以上被引进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并经营两个年度以上,才能申报此项奖励。

3、申报资料:①申报奖励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产权资料;②被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③被引进企业注册登记时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④被引进企业证明其品牌价值的相关资料或证书;⑤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完税凭证,出具企业在国内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⑥被引进企业确认的引进过程说明材料;⑦一级物业公司另需提供资质证明及主要业绩资料。

(四)银行机构入驻奖(楼宇办发改局)

1、奖励对象: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地方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的省级分行。

2、认定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引进银行机构奖”认定条件。

3、申报资料:①申报补贴银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及证明其资质的相关资料;②申报购房补贴的入驻银行,需提供购买商务楼宇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③申报租金补贴的入驻银行,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④银行自建经营用房的,需竣工投入使用才予以奖励,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资料;⑤建房、购房、租金补贴均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当年度一次性申报,分三年平均发放。

(五)总部企业入驻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入驻我区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大型企业集团总部,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以上奖励对象不包括银行。

2、认定条件: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大型企业集团认定参照本《实施细则》“引进企业总部奖”中的认定条件。

证券公司总部:指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法人,且该公司旗下已具有10家以上分支经营机构。其公司总部备案登记入驻我区,具备国内总结算资格,公司所得税在本行政区域内汇总缴纳。

保险公司总部:指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外保险公司法人,且该公司旗下已具有10家以上分支经营机构。其公司总部备案登记入驻我区,具备国内总结算资格,公司所得税在本行政区域内汇总缴纳。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区域性总部:由以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的省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缴纳区本级税收。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②税务登记证;③购买商务楼宇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④证明企业为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相关资料;⑤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

购房补贴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当年度申报,分三年平均发放。

(六)品牌酒店入驻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国际酒店集团五星级酒店。

2、认定条件:入驻我区的国际酒店集团五星级酒店,正式营业并缴纳区本级税收。

3、申报资料:①酒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证明为国际品牌五星级酒店的相关资料;③剔除一次性税收后的完税凭证。

(七)楼宇开发建设奖(楼宇办发改局)

1、奖励对象:自*年1月1日以后,新建商务楼宇和旧商务楼宇提质改造、新建停车场的项目投资者。

2、认定条件:所建项目须竣工投入使用,且在我区缴纳项目税收;楼宇入驻企业实际使用商务面积达到50%以上,入驻企业已产生区本级税收;国际著名五星级酒店工商税务关系须注册落户我区且正式营业。

纯住宅或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项目不能申报此项奖励;对没有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或建有停车场却挪作它用而又新建停车场的,不予奖励。

3、申报资料:①投资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开发项目的有关批文及相关说明;②新建楼宇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资料;改造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结算的相关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③入驻楼宇的企业名单、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购买或租赁合同书(或其它能证明企业使用房屋面积的资料),国际品牌五星级酒店还需提供有关审批资料。

该奖项为以奖代补,年度申报,一次性发放。

(八)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工业局隆平园)

1、奖励对象:来我区投资新办《奖励办法》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实现营业销售。奖励金额以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按《会计法》不能进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不能计入其中,购地费不能计入其中。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项目建设全部审批文件及竣工投产验收资料;③固定资产投入的税务发票复印件;④营业销售发票复印件;⑤年度统计报表。

(九)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奖(工业局隆平园)

1、奖励对象: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区内工业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

3、申报资料: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技术改造投入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③上年度及本年度十二月份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申报表;④上年度及本年度统计报表;⑤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文件;⑥证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及技术改造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工业发展奖(工业局隆平园)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工业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该项奖励规定标准的同时,企业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依法依规缴纳职工的各类保险金;企业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凭证;③企业当年度12月份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申报表;④企业职工参加相关保险的凭证。

(十一)商贸发展奖(商务局统计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品牌专业市场、商场。

2、认定条件:

品牌专业市场: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各类大型专业市场:①市场业主具备法人资格,证照齐全;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按时报送各类报表;③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200万元以上;④规范管理,市场内经营户按政策进入区域统计范围,报表率达100%;⑤诚信经营,建立商户诚信经营档案,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办结率达100%,“先行赔付”率达100%,商品抽检合格率达100%;⑥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发生;⑦市场内外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优良。

品牌商场奖: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各大型商场、超市:①商场、超市主体具备法人资格;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场内统一收银、统一结算,按时报送各类报表;③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100万元以上;④诚信经营,建立诚信经营档案,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办结率达100%,商品抽检合格率达100%;⑤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发生;⑥商场内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优良。

3、申报资料:

①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②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③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复印件;④工商部门提供的诚信经营证明;⑤上年和当年的年终财务报表;⑥申报品牌专业市场奖项还须提供工商和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登记率及统计部门市场报表率的证明。

(十二)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商务局发改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除银行外的金融产业及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标准。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上年度及本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③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凭证。

(十三)企业创品牌奖(发改局商务局)

1、奖励对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区内纳税企业。

2、认定条件:获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湖南省著名商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湖南省名牌产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设部授予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企业,在获奖证书有效期内且当年缴纳了区本级税收,实行一品牌一奖励。

3、申报资料: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获奖品牌(商标)证书、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③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四)科学技术奖(科技局工业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企业或个人。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奖。

2、认定条件: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获得两个以上级别“科学技术奖”的,取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若科学技术奖中有个别奖项未设奖励等级的则按相应级别中三等奖标准给予奖励。未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其自主研发项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生产,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

3、申报资料:①“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或有效文件资料;未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自主研发项目,需提供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发明专利和产品销售税务发票、区本级完税凭证。

(十五)企业上市奖(发改局财政局)

1、奖励对象: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辅导期或成功上市的区内企业。

2、认定条件: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区,缴纳区本级税收。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上市企业需提供国家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或上交所、深交所企业上市公告;进入上市辅导期并进入省重点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的需提供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文件;③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

(十六)企业税收贡献奖(财政局审计局)

1、奖励对象: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企业。

2、认定条件:申报企业的计奖税额必须是企业本身生产经营产生的区本级税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计奖税额不包括土地转让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补缴上年度1-11月税额、查补税额等。

新落户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新创办并依法注册登记、计奖当年为第一个纳税年度并实现区本级税收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含原属本区企业转出工商税务关系后又转入的企业。

常驻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注册登记、缴纳区本级税收两个年度以上,税收贡献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

3、申报资料: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税凭证复印件;②新落户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③外区转入的新落户企业需提供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的复印件;④常驻企业需提供上年度及本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七)优秀企业家奖(发改局统计局)

1、奖励对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

2、认定条件:①发展上档次,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强,跻身全区同行业前列;②管理上水平,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效能显著;③生产上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和建安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开发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专业市场、商场年批发零售贸易总额达1亿元以上;④效益上台阶,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比上年增长20%以上,同时区本级纳税额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并在同行业中领先;⑤在推进“创业富民”工程建设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为创业富民工程投入资金、开发技术、扶持大学生创业或吸纳就业作出较大贡献。

3、申报资料:①企业年度发展成果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年度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③技术创新证书;④推进创业富民工作事迹材料。

(十八)行业纳税状元奖(财政局审计局)

1、奖励对象:工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建筑业、物流业、批发与零售业、房地产业、酒店业、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中介服务业等11个行业的纳税状元。

2、认定条件:从11个行业中分别取实缴区本级税额名列第一的企业。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完税凭证。

(十九)两型社会建设贡献奖(发改局创建牵头部门)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学校、企业、机关、村庄、社区。

2、认定条件:达到区两型示范学校、企业、机关、村庄、社区创建标准。

3、申报资料:①参与“两型”示范创建的主要成绩和经验;②经区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创建领导小组考核通过的申报审批表。

(二十)楼宇优质服务奖(楼宇办商务局)

1、奖励对象: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2、认定条件:物业管理单位所服务的楼宇,商务使用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入驻企业对本楼宇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率(以书面问卷测评为准)达95%以上;支持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协助税务清查和房产税工作;积极协助招商引资,企业入驻率常年在90%以上;积极督促和协调入驻企业及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证,楼宇入驻企业的办证率达95%以上。

3、申报资料:①楼宇《规划建设许可证》;②入驻楼宇企业管理台帐;③楼宇租、售合同或者能够证明入驻企业使用面积的凭据;④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⑤楼宇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登记代码。

(二十一)服务经济发展奖(发改局财政局)

1、奖励对象:区属街、乡、园、局。

2、奖励方法:服务经济发展奖等次的评定,按“*年街道(乡、局)经济工作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计分(其中,区本级税收贡献率的权重分值为1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

本项奖金由街(乡、园、局)统筹安排,其中20%作为对经济部门及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专项奖励。

(二十二)优化经济环境奖(优化办监察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区直综合服务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

2、评定方法:由市民评议政府领导小组对被评单位采取日常考核与社会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分别取排名前三名的3个区直综合服务部门和排名前两名的2个垂直管理部门授予“年度优化经济环境先进单位”。

三、奖励的申报、核实、审定

1、申报: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属街(乡、园、局)提出申请,各街(乡、园、局)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核实,分类报送各奖项的牵头(排名在前)责任部门。

2、初审:责任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对申报奖项进行初审,做到奖当其功,适用标准无差错。对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并负责解释。对符合条件的填报《经济发展奖励初审情况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

服务名牌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第二条商务部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范围内,负责统一开展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以下称行业组织)依据本办法受理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品牌的申请和推荐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品牌的推广、促进、保护和社会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立足于品牌的国内外市场表现,体现用户的认知、选择、使用、评价和反馈状况,体现品牌的市场竞争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

第五条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采取企业申请、模型测算、专家评审、市场认可、政府的机制,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商务领域品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商务部有关品牌评定和保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申请的品牌应当在中国境内创立,所有权属于申请企业,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在国内外主要销售市场已获得商标注册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护,且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

(三)申请的品牌应为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获得市场社会和广大用户认可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或服务品牌;

(四)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销售总收入和品牌盈利能力(品牌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净利润与销售总成本之比)居本行业前列;

(五)申请的品牌相关产品和服务及申请企业本身符合国家的产业、安全、卫生、环保以及有关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商务部定期开展品牌评定工作,提前开展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通知,规定当次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

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申请文件,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渠道,于规定日期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对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参评品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日期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九条商务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品牌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核实、整理和综合测算,成立若干专家工作组对申请品牌进行审核评价,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和公众媒体对申请品牌进行社会调查。

第十条商务部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的品牌名单,根据公示情况授予企业相应的品牌称号和品牌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获得商务部品牌称号的企业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品牌称号等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将取消其相关品牌称号,并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申请。

第十二条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参评企业任何费用或者开展赢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参与商务部品牌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评定工作,并负有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部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企业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发生涉及商务部评定品牌的域名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商务部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商务部评定品牌加强保护,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进口货物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的知识产权,且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

在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专利、商标、版权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商务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境外保护预警体系,加强对商务部评定品牌的境外保护。

第十八条商务部建设境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并协调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为商务部评定品牌境外保护提供公共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商务部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办理与商务部评定品牌有关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或者版权登记,并采取适当措施支持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商务部评定品牌在境内被侵犯知识产权或者遭遇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也可向各地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或者商务部举报或投诉。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和商务部将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处理情况。

商务部评定品牌在境外被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反映,也可以向商务部或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反映。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评定品牌所属企业应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投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加强品牌管理,维护商务部评定品牌形象。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评定品牌发生转让、质押、作价出资等交易行为的,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公正评估,签订合同后30天内报商务部备案。

企业并购导致拥有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向商务部申报。

第二十三条第十条所称品牌标识属商务部所有。品牌企业可以在获得品牌称号的产品、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等有关材料中使用该标识,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伪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假借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名义收取费用或者开展盈利性活动的,由商务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参与商务部品牌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遵守有关评定规定和程序的,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品牌交易未经评估或者未向商务部备案或申报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品牌称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在其他产品、服务或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商务部评定品牌标识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撤销其相应品牌称号。

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销售或者冒用商务部评定品牌标识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参加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不予受理。

服务名牌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一、基础工作稳步推进

1、标准化工作:

备案企标218家,国、行标登记286项,标准覆盖率保持在99%以上;新培育采标产品40只;完成省农业地方标准立项2项,苏州市农业地方标准6项,16项农业企标复审工作。

2、计量工作:

检修各类计量器具5万多件,其中强制检定15000多件;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受检率98%、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受检率96%、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受检率均达到92%以上;抽查商品定量包装265批次,合格率83%;25家企业通过了计量保证确认,45家企业通过了计量合格确认,47家加油站计量合格。

3、质量监督工作:

完成上级下达的定检任务209批次,完成各类产品质量检验3400批次;进行农产品农残检测6325批次;处理上级交办的不合格产品企业41家;申报国家免检产品28只(含4只复审)。

4、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组织完成46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申领和到期复审工作,对17家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进行了备案登记。

5、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

积极做好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技术咨询服务和认证工作,企业完成贯标50家。

全市共有8只产品申报中国名牌,申报省名牌和苏州市名牌150只。完成许可证年检98家,新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家;为110家企业办理了电子监管网入网注册手续,9大类69种产品涉及企业已有52家入网,其中赋码上市21家。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接受锅炉安装开工告知190台,锅炉发证220台。接受起重机械安装开工告知420台,接受电梯安装开工告知190台,接受压力管道开工告知110项,压力容器发证600台,数据库外新纳入管理的压力容器350台。

对各类特种设备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5392人次。

7、两码一卡工作:

办理代码证书3696张,办理IC卡2135张;条码新发展成员单位21家,续展60家。

8、执法、打假工作:

出动执法人员1479人次,检查生产经销企业1086家,立案107件,结案93件(其中08立案中结案的58件),案值10万元以上大案要案18件;查获假冒伪劣产品标值813.34万元,取缔制假售假窝点5个。提出稽查建议、责令企业整改250家。

二、围绕一条主线,推进三大战略

围绕“把常熟打造成名牌产品和优质产品制造基地”这一主线:

一是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根据中国名牌评价目录,举办企业申报材料说明会和走访动员,对符合条件列入申报计划的企业实施专人跟踪指导服务;同时,抓好名牌梯队培育,积极动员企业申报省名牌、苏州市名牌以及国家免检产品。

二是稳步推进技术标准战略。对全市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了标准化管理数据库,5家主导和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受到了市政府的奖励;推荐东南塑料有限公司申报酚醛模塑料标准化技术工作组,指导开展高新技术标准化试点项目3个、自主创新标准化项目1个并申报省级立项,循环经济标准化项目1个并被列入省级试点;指导2家企业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完成了三家企业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确认工作。加快服务业标准化推进力度,启动了滨湖风景区标准化试点工作。

三是坚持以质取胜战略。深入开展质量兴市回头看,编写了“常熟市质量兴市活动持续改进报告”,提出了更新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入网工作,不断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工作,2家企业积极争创江苏质量奖、4家企业列入复评,12家企业争创苏州市质量奖。

三、确保两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全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制订了《常熟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主管责任制度》,强化食品生产企业质量责任的落实。高度重视涉奥食品质量安全,制定《供应奥运城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抽调食品生产监管科、稽查大队以及质检所的食品监管人员对21家涉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驻厂监管。继续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制,完成55家食品生产企业的年度报告的审核,现场核查7家;组织开展了茶叶、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执法检查以及28类食品安全大检查。

二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全面开展小锅炉专项整治,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锅炉安全管理的有关意见》,并由市政府转发,对服装城和虞山镇莫城、方塔等小锅炉集中使用地区开展了重点整治,目前已进入全市各镇的全面整治。全面落实排查出的有隐患的129台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整改;切实做好了内河码头吊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加强对使用环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出动监察员、专业技术人员262人次、对开展节日和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抽查企业140家,查出事故隐患82起,发出监察通知书17份,落实整改70起,有效防止了事故的发生。

四、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

一是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整治。重点抓好了地方特色产品红木家具的专项整治,对企业在执行标准、质量监控、出厂检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整治。在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的基础上,督促企业做好产品标准制修订备案工作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指导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把原料进货关,实施产品诚信自律承诺,并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此促进全市红木家具的健康发展。在全市开展了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5类重点产品专项整治,目前已完成前期的普查摸底工作。上半年,我局还相继开展了一镇一品的扶持和治理,对超市货架、缝纫机台板等一些区域性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基础工作的指导和产品质量的监管,不断提升区域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

二是实施重点产品重点监管。开展了食品、特种设备、建材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相关产品的专项检查。查处了艾迪科食品(常熟)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的原辅材料案、海福钢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经销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案等案件,有效的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三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我局狠抓源头、抓大案,重点打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及假冒国内外名牌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先后查获常熟支塘食品城销售假冒“大白兔”奶糖等名牌食品案、辛庄镇张桥违法印刷“今世缘”等名酒包装案等一批大案要案,从速从重给予了严厉惩处,使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利益。并对近年查获的约25吨货值60万元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了集中销毁。

五、落实惠民措施,促进民生改善

一是推进农业标准化惠农。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品牌农产品培育,开展咨询服务,落实推广措施,开展了省级有机茶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积极配合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及产品的申报工作,推动品牌农业向纵深发展;推荐上报了市常客隆公司承担农村连锁超市的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

二是加强民生计量惠民。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在用计量器具、民用“三表”(电表、水表和煤气表)首检和周期检定监督管理;对市民关注的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加油机、出租计价器等加强监管;继续做好了米、面粉、食用油等定量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抽查,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其次是净化农资和粮食收购市场。重点监督检查农药、化肥、种子、农膜四类农资以及粮食收购市场计量器具的配备、强检和预包装商品计量情况,切实维护了农民利益。

三是认真处理投诉举报维权。全力推行“首问负责”制度,以政务网、局长信箱、12365等途径接受投诉举报,查处了夏粮收购计量、超市食品质量等投诉举报129起,帮助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群众利益,为社会和谐贡献了力量。

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和业务水平。集中开展了学习十七大、市委工作会议、省、苏州市质监工作会议等精神,组织新职工进行上岗业务培训,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和执法岗位知识更新等培训,各科室、所还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共外派20余人次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学习。

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和行风效能建设。首先是完善制度建设。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大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意见》精神,制定了《常熟质监局党风廉政与政风行风和效能建设责任考核细则》,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其次是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对制度执行的督察,积极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是创新执法举措。实行首查不罚制、公告整改制、处罚下限制,从今年5月开始全面推广“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

三是提高技术机构检测能力。质检所根据本市产业特点,扩项认定了安全检测项目,取得乙级安全实验室资质,开展了企业标准制修订的咨询服务、验证工作。计量所加大投入,实现了部分设备的升级换代,完成新建标项目和实验室项目检定员考核取证,加快四个新建标项目的落实;组织开展了医疗器具、拉力试验机和酸度计能力比对工作。

上半年,围绕年初既定工作目标,通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下半年,我们将在上级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围绕把我市打造成名优产品制造基地这一工作主线,加快实施三大战略,全力服务三大重点,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强化忧患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依法行政意识,恪尽职守,增强质监工作服务地方经济的有效性。

加快实施三大战略名牌战略我们将对申报三级名牌和国家免检企业在基础管理工作、生产现场管理、申报材料组织等方面加强指导服务,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技术标准战略。切实做好东南塑料有限公司酚醛模塑料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和常熟市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循环经济标准化省级试点申报工作的指导;做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省执行标准优秀乡镇验收、复查工作。以质取胜战略。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将货架、红木家具、钢结构、建材烧结制品专项整治引向深入,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我市国家、省、市三级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位于苏州市前茅。

确保5类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圆满完成深入推进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5类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对备案的企业标准100%进行复审;完成企业质量建档工作,确保重点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稳步推进“属于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100%取证、对新获证产品100%监督抽查一次;边检查边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确保10月底完成第一批5类重点产品专项整治4个100%目标任务完成。

确保两大安全食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形成市场准入、质量监督、执法打假环环相扣的监管链条,主要是抓好三个管理制度和三本台帐,出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现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的可溯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推进小作坊监管,建立区域限售标志、承诺书年审以及定期公告制度;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乡镇质监员监管能力;进一步落实奥运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供应奥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全力保障奥运食品安全。特设安全。抓住“迎奥运、保安全”和安全生产月这两个契机,加大宣传,积极引导企业争创标杆单位,确保“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的落实;进一步健全特种设备监管网络,加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覆盖面,巩固小锅炉专项整治成效。

服务名牌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09】158号文)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推进上海商业特色街区发展的意见》(沪经零[20*]154号文)等的文件要求,决定今年继续在*市开展上海特色商业街命名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⑴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规划;

⑵经营已达2年以上,且效益良好;

⑶总长度300米以上(中心城区项目可适当放宽到200米以上);

⑷同类商品或服务高度聚集,具有鲜明的定位和特色,能为消费者提供种类齐全、规格众多、设施完备、服务专业的商品(服务),在当地消费者和外来游客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⑸主营行业经营收入占商业街总收入的70%以上、品牌店(特色店)数量占街区内店铺总数的50%以上;

⑹交通便利、配套齐全;商业与文化、景观与建筑、特色与环境有机融合,整体形象协调统一;

⑺经营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规范,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无假冒伪劣商品;规章制度完备,商业街管理机构健全,处理顾客投诉及时;

⑻符合城市管理、环保、卫生、交通、治安和消防等规定要求。在照明、电力等系统上能采用节能设备;对周边生活无噪声、油烟等环境污染。

二、申报材料

1、内容组成

a:封面;

b:申报表。每张申报表填写一个申报项目,如须申报多个项目,可自行复制表格填写;

c:文字材料。对申报项目的形成沿革、经营特色、典型商户、管理制度、区域影响力等方面进行总结,字数不少于2000;格式:标题二号宋体加粗正文、正文三号仿宋体;

d:特色商业街运营管理单位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文件;

e:照片:反映特色商业街概况及相对部分不同角度的现场彩色照片。照片不少于15张,规格为7英寸。

2、制作要求

申报材料须同时以书面和电子两种介质上报。

书面:材料a—d,制作规格为A4幅面,用文件夹统一装订、材料e(照片)单独装袋。书面材料共需2份;

电子:材料a—c,编辑保存为WORD文件、材料d、e经电子扫描后保存为图片文件(JPEG、BMP或GIF),然后将以上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电子材料需1份。

3、*通知和申报材料格式可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4、*月*日前,由各区县商务委将完整的申报材料送至市商务委商贸行业管理处。

三、申报命名程序

包括申报、评审、公示、命名四个阶段,*着自愿、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月初—*月*日)。根据自愿原则,由各特色商业街的运营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准备材料后,向所在区县商务委提出申请;区县商务委根据申报条件和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商业街填写推荐意见后,向市商务委正式申报;

2、评审(*月*日—*月*日)。市商务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区县商务委上报的特色商业街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考察和论证,确定入选名单。

3、公示(*月*日—*月*日)。入选名单将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4、命名(*月初)。由市商务委正式发文,公布评选出的上海市特色商业街名单,并予以宣传和表彰。

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2、申报表样式;

服务名牌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遵循依法行政、循序渐进、全面规范的原则,推行“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档案、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发牌”的管理模式,落实“规范服务行动”要求,以营造建设规范、执业合法、服务到位的基层医疗市场新秩序为目标,促进诊所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2012年7月30日,力争全市诊所规范化建设率达到80%,2012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规范化诊所建设目标。

二、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市卫生局负责规范化诊所的评定和监管。成立规范化诊所建设领导小组和评定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负责对“规范化诊所”评定验收、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评定小组负责制定具体评定办法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评定小组成员由卫生局医政科和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组成。

(一)按照市卫生局统一规定的诊所门头匾式样,对辖区内所有诊所的门头匾进行重新规范,统一规格,各诊所务于6月30日前完成门头牌匾的更换。门头牌匾的内容包括诊所名称、诊疗科目、编号、发证单位、医疗机构标志(符合WS307-2009)等内容(具体格式和编号见附件6和附件7)。

(二)对评定为“规范化诊所”的机构核发《省规范化诊所评定证明》(附件4,以下简称《证明》)并授予“规范化诊所”牌匾(附件5)。规范化诊所名单报市卫生局备案,并在市卫生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实施

(一)规范化诊所申报及审核验收

1、申报

市卫生局发证且符合《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规定条件的诊所均可向市卫生局医政科申报。填写《省规范化诊所申报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⑵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⑶诊所建筑设计平面图;

⑷诊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⑸诊所工作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⑹诊所规章制度;

⑺医疗设备、设施、器具清单;

⑻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⑼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落实情况;

⑽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验收

市卫生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45日内组织评定小组对诊所进行现场验收,并由所有审核人员签署审核报告,验收合格的授予“规范化诊所”称号,给予挂牌并在市卫生局网站公布。截止2012年12月,未获得“规范化诊所”称号的单位,年度校验不予通过,同时在市卫生局网站公布。市卫生局将对授予“规范化诊所”的单位实行复查制,对经复查不符合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的,取消“规范化诊所”称号,收回《证明》和牌匾。

(二)规范化诊所管理与监督

规范化诊所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复审。市卫生局将加强对规范化诊所的日常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审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其规范化诊所称号,审核不合格的,由市卫生局取消其规范化诊所称号。

1、不符合《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试行)》的;

2、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

3、年度受卫生行政处罚2次以内的;

4、年度发生二级医疗事故,诊所负主要责任的;

5、年度不良执业记6-8分的;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局将取消“规范化诊所”称号。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

2、年度受卫生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3、年度不良执业记分9分以上的;

4、按照有关规定被暂缓校验的;

5、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6、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

7、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违法违规使用品、第一类的;

8、因消毒隔离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9、抗拒卫生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10、年度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诊所负主要责任以上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诊所负完全责任的;

11、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手段骗取规范化诊所称号的;

12、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程序或因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诊所授予规范化诊所称号的;

1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违法行为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同时取消“规范化诊所”称号,收回《证明》、牌匾。被取消规范化诊所称号的单位,市卫生局将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案,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规范化诊所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诊所是群众就医的重要场所之一,也是群众评价卫生系统形象和管理水平的重要窗口之一。各类诊所要高度重视规范化建设工作,按照《方案》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申请时限,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评估验收准备工作。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省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试行)》(附件2)将作为我市各类诊所准入基本标准。

(二)自查整改,全面提高。各类诊所要按照卫生局的统一部署,对照《省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试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断加强管理,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市卫生局将加大对诊所规范化建设的督导力度,努力实现诊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