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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调查报告

书籍调查报告

书籍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艺术类高校;广告艺术设计;书籍;调查

作者简介:翟浩铮(1994-),女,现为南京林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广告艺术设计专业本科生。

*通讯作者:周贤军,男,副编审。

近些年来,我国每年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日趋增多,形成了一股艺考的热潮。作为广告艺术设计专业类的高校大学生,对于广告艺术设计专业类书刊的需求日益增加。近日,我们就南京一些非艺术类高校图书馆中广告艺术设计类书籍进行了专题调查,以了解广告艺术设计专业类书刊的情况。

1 调查对象及内容

1.1 调查对象

南京某非艺术类高校图书馆的设计类书籍为专门的调查对象,重点为广告艺术设计类书籍和出版时间等。

1.2 调查内容

从设计类书籍的馆藏情况出发,考虑书籍种类、出版时间、对其专业的帮等进行探讨,并提出积极的建议。

2 结果与分析

对某高校设计类书籍的馆藏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的数据如下:书籍总量110万册,其中设计类书籍1342册,占0.1%;广告类书籍为829册,占0.07%。我们分别从广告设计类中挑选出10种不同出版时间的书籍并进行统计,结果如表1。从调查结果(表1)可以看出,对于所调查图书馆设计类书籍馆藏情况并不太乐观,广告设计类书籍百分比偏低。对于这种情况,应该从多方面分析其原因。

首先,从整体馆藏来看设计类书籍所占0.1%,在这个综合类大学的图书馆中艺术设计性的书籍所占比重并不大。设计类书籍达到1342本,当然不包括艺术性的书籍,这些还是比较乐观的。但由此可看出,艺术设计在综合类大学中相较其他专业书籍数量比例偏小。

表1 广告设计类书籍馆藏调查情况

针对广告设计类书籍的出版时间,我们进行了抽样小调查,方法是分别抽查10种广告设计类的书籍,根据不同的出版时间做了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广告设计类书籍出版时间情况调查

从表2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图书馆中广告设计类的书籍在1999年之前已下架,不再收藏。这种现象是一种很明智的调整。以设计类专业来说,需要与时俱进,随时“idea”。广告设计类专业更需要近期出版的书籍,随时了解和掌握最新形式内容与发展趋势。新的参考资料有助于学生艺术思维能力的拓展,以及设计理念的提高。

但从调查结果中我们也能够发现,书籍的出版时间由远及近馆藏数量递减,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2013年出版的广告设计类书籍馆藏只有4种,因此,艺术设计类书籍需要及时更新,才能够满足艺术设计类专业师生对于掌握新知的需要。书是学习的源泉,图书馆能够真正做到“书中有黄金屋”,使我们真正爱上图书馆,喜欢上学习与设计。

3 结论与讨论

(1)艺术热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综合结果。我国许多非艺术类高校都开设了艺术设计类等美术专业,艺术这一冷门或者说是以往人们眼中高雅的艺术已经或正在走进我们的生活,走进千家万户。仅以笔者所在学校来看,2014年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校考的全国报考总人数就达到了1.5万余人,报名人数是我校校考历史上较多的一年。这个数据,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当前存在的艺术热潮。

书籍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举证 地籍调查 思路 变革

中图分类号:P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2(a)-0233-02

土地登记自我举证是土地登记申请时由土地权利人自我提交登记资料和宗地调查成果的一项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国际惯例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土地登记效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这意味着,土地登记必需的相关资料必须由申请者自我提供,从而土地登记的程序相应调整为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地籍调查则因为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的实行,而变为申请之前的必要过程,其成果则成为申请登记的必需要件。实践中,土地登记制度建设的滞后、地籍信息化系统应用的普及等,对于许多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同志都是极大的考验,尤其是土地登记一线的老同志,对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还不能准确把握,从而影响了自我举证制度作用的正确发挥。如何更好的实施自我举证制度,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 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和土地登记制度的区别

自我举证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重要制度之一,是指土地登记申请时由土地权利人自我提交登记资料和宗地调查成果。谈到自我举证制度,与之相似、紧密相连的两个概念不能回避:地籍调查前置和土地登记制度。所谓地籍调查前置就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前,需对批准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先行完成地籍调查工作,出具地籍调查前置成果。地籍调查前置是土地管理工作实践创新的结果,地籍调查前置后土地登记的程序就变为:地籍调查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或更换证书。需要注意的是,地籍调查前置,仅仅是将过去土地登记的程序中地籍调查环节的顺序进行了调整,提前至整个登记程序的最先,地籍调查仍然是土地登记程序的重要环节,而且仍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构在受托权限内,为委托人提供土地登记咨询、等业务服务,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经营活动。由于土地登记是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普通老百姓不可能、也没必要了解那么多与土地登记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技术,因此,必须委托土地登记人来完成。

通过上述分析,很明显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必然要求地籍调查前置,但地籍调查不再是包含于土地登记程序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自我举证制度的实施必然要求有成熟的土地登记制度作为支撑,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土地登记人员及机构来服务土地登记市场。而地籍调查前置和土地登记制度不受自我举证制度的必然影响,无论是否实施自我举证制度,都可以实行地籍调查前置和土地登记制度。

2 积极推进自我举证制度的优势

实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土地登记效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可以进一步优化土地登记程序,以减少政府部门工作量,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一是更加便民,体现了土地权利人的主体地位。过去土地登记的地籍调查等事务性工作只能是全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包揽,这样一方面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另一方面,“一对多”的供需关系使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疲于事务性工作,不能全心依法行政,降低了工作效率。自我举证制度让土地权利人成为自主维权的主角,在办理土地登记中,根据相关中介的信誉、价格等市场综合情况自主选择中介进行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权利人不再是被动接受政府要求登记的对象,而是主动请求政府给予合法权益保护,大大方便了土地权利人。二是优化了土地登记程序,提高了土地登记工作效率和质量。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从地籍测绘等沉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土地登记行政工作,更有利于政企分开、依法行政,同时避免了因地籍测绘等事务性工作引起的相关土地登记诉讼、赔偿等责任,提高了土地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地籍测量和权属调查全权委托给中介机构的可行性分析

受委托开展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在内的地籍调查工作是土地登记机构及人员的合法职能和业务。根据《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土地登记机构及人的业务范围包括七项(如图1所示):一是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二是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三是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四是查询土地登记资料;五是查证土地产权;六是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七是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第一项明确规定可以受委托开展地籍调查工作,而地籍调查的概念是指国家采用科学方法,依照有关土地法律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用于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地籍调查本身就包括了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4 自我举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措施

4.1 存在的问题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按照此规定,土地登记是一种自愿行为,实行自我举证,地籍调查成果应由申请人自我提供,即通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在执行此项规定时,实际工作中碰到很多问题,如:(1)由于土地登记机构是有偿服务的,对于贫困户等弱势群体,由于经济困难,没能力委托机构进行地籍调查,如何进行自我举证?(2)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更正登记,如果还是让申请者委托机构进行地籍调查也不妥,申请者也无法接受。(3)按照《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收土地前,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即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成果上报前,须经地籍管理业务机构对有关内容进行复核。也就是说,新增建设用地,在报批前,界址已是很清晰了,已相当于进行过地籍调查。用地批准后,在土地登记时是否有必要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复地籍调查?

4.2 对策措施

为解决自我举证制度下宗地地籍调查引发的主要问题,尽快尽好的推行土地自我举证制度,应及时针对问题制定相应措施。

4.2.1 修改《地籍调查规程》中不适合《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部分

(1)重新设计土地地籍调查表。

按《土地登记办法》,针对工作中碰到的问题重新设计地籍调查表,把地籍调查员改为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土地登记资格的人,地籍调查结果由土地登记机构审核,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地籍调查单元宗地要考虑空间概念,修改平面地籍调查指界,需要对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进行地籍调查指界的要制定相应的地籍调查表。

(2)改行政行为的指界规定为平等的民事行为规定。

自我举证制度下的指界系指界双方平等的民事行为,既然是举证,当然证据说明问题,不能通过下违约指界通知书强制性定界。建议定界时,充分考虑证据。建议修改认界规定如下:双方对相邻的界限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1)指界双方有下列材料的,按提供的证据直接定界,定界后将定界结果(地籍调查表)送达给对方。①相邻指界方有土地证的,其宗地界限以已发证的界限定界;②双方若一方有用地批复和勘测定界图或能证明自已界限的用地文件,以合法的用地界线直接定界;③若申请者已办理房产证,其用地界限不超过房屋占地界限,申请者同意以房产界限为界定界的,可以直接定界;④对于法院判决的按判决书指定的范围指界。2)双方对相邻的界限均拿不出依据,可以按下列办法办理:①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有异议的界限暂不定界,只对无争议的界限定界,将争议界限划出,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待双方对争议界限达成协议后,凭协议办理变更地籍调查。②若双方对界线达不成认同,又不同意将争议界限划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3)对于指界一方长期无人居住找不到户主,而造成不能指界的,应采取在宗地附近张贴公告形式通知相邻一方5天内来指界,并照片取证,若规定时间不到场指界,可以在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配合下指界,中介机构根据现状和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及当地基层组织的书面意见合理定界,然后将定界结果在报纸上公告和住户附近张贴公告,此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的规定,60日内无异议,定界结果生效,由人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定界经过。若60日内有异议,按1)、2)两款处理。

4.2.2 实行多机构地籍调查

《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并没规定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办理,鉴于中介机构地籍调查不能满足所有情况的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建议地籍调查分下列情况办理:(1)对于贫困户等弱势群体,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具有土地登记人资质的人员或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中介机构免费进行地籍调查。(2)对于新增建设用地,由于地籍调查征地时前置,该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所以在界址确认时可以由国土资源部门中有土地登记资质的人员进行界址确认,同时填制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时,直接提供成果。

《土地登记办法》和《物权法》实施不久,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如何进行自我举证制度下的宗地地籍调查不断进行探索、完善、规范,制定出符合新规定的《地籍调查规程》。

参考文献

书籍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 审前社会调查 问题 对策

2011年8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四家浙司[2011]125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社区矫正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和应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有助于不断改进和完善社区矫正评估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一、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内涵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指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向委托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是否实行社区的建议的活动①。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前置程序。

《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了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拟裁定假释的被告人或罪犯;2、具有本省户籍(经常居住地在省内)3、将在本省执行社区矫正。而审前社会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犯罪前表现、悔罪表现、社会反响、监管条件等情况以及辖区公安派出所意见。

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同类案件当事人存在明显不公。

按照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中规定,调查机关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调查的对象也限定为具有本省户籍或是经常居住地在省内的案件当事人。而这样的规定就导致了本省内案件当事人与外省市案件当事人在实际适用法律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在实际的判案过程中,法官在收到书后,对那些犯罪情况基本一致,都有可能被判处监外执行(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除了考虑案件本身的特点,还要考虑不同被告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决定是否发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函,通常的做法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省内的,发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函,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外省的,不发或少发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函。这就导致了往往对可以判处监外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判处监外执行,而非得判处实刑,体现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

(二)、法院、监狱、司法所、派出所等审前社会调查涉及机关的相关问题。

对法院来说,该制度的执行,使刑事案件的审判有未审理先定案之嫌。法官对案件尚未审理,就确定被告人符合判非监禁刑的条件,造成审判人员主观上的先入为主,未审先定刑期的意思表示,庭审过于简单、流于形式。若是合议庭案件,合议庭成员是否同意判非监禁刑尚不可知,主审法官在发出委托调查函的同时,就剥夺了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司法所、派出所出具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结论有取代法院、监狱裁定的作用,存在着只要调查结论认为不适合社区矫正的,法院就不应当判处非监禁刑罚,监狱管理机关就不应该批准非监禁执行的行为,调查报告取代了法院、监狱的裁判。从基层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看,凡司法所、派出所出具某被告人不适合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结论的,基层法院一般就对该被告人判处实刑。

(三)、外地户籍的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适用效果有限。

外地户籍的被告人原籍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调查的社会调查报告反馈率较低。甚至有的地区明确表示该外地户籍的被告人离籍已久,不予调查。委托外地户籍的被告人在本市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组织社会调查的,虽基本都能形成调查报告,但由于在当地没有固定的居所,往往建议由其原籍地社区矫正组织接纳为矫正对象,不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改造。

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各机关对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认识不一。

审前社会调查就是对被告人作出正确的风险评估。从刑事审判程序角度看,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涉及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为,一是为审判机关提供刑事裁量的客观事实,二是为审判机关提供量刑的主观建议②。前者是证据范畴,后者是裁判建议,目前社区矫正中各机构对于审前调查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性质,也有不同的认识。

(二)、司法效率、司法成本不同。

省内司法效率高、成本低,造成法官会优先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省内的案件当事人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原因一方面是我省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院向省内发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函,都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回函,当地社区矫正机关也会及时回复社会调查报告并明确提出是否适宜社区矫正,为法官判处案件当事人监外执行提供较好的依据,也能为在判处案件当事人监外执行后更好的与社区矫正机构衔接案件当事人社区矫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相反,对于户籍不在省内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省内的案件当事人,法官在考虑是否启动审前社会调查时,一方面对当事人所在的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认知程度、通讯状况不得而知,另一方面有时即使出具了审前社会调查函也会因不能及时收到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而影响审判工作的效率,造成法官一般不会轻易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外省的案件当事人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程序。

四、解决当前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环节相关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应当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争取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支持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拓展沟通渠道,形成审前调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司法局应当积极主动与法院、检察院、乡镇党委政府及辖区各派出所联系,加强协调。收到法院《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后,司法局当日即向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听取派出所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和抄送检察院。

(三)、全国一盘棋,努力把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做好。

当下,全国各地社区矫正发展的水平还参差不齐,有的贫困地区尚未建立基层司法所,有的地区尚未开展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或者地区与地区之间审前调查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很困难,造成外户籍人员的审前调查与社区矫正存在相当的难度。鉴于此,为了公平公正的适用法律,我们应该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的开展,对社区矫正审前调查与入矫人员接管做好衔接工作,在现阶段探索异地委托调查。社会调查前置后,公安机关的协作网络优势可有效解决外地户籍的社会调查问题。此外还可与外地法院建立委托调查协作关系,通过对外地被告人的户籍分布状况进行梳理,有针对性的选择部分外地法院,建立委托调查合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有益价值,进而争取在3-5年内将该项工作在全国很好的开展起来。

注释:

①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书籍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46-02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能否在违法犯罪后获得有效矫正,不仅关系到个人前途荣辱,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健全,更易被不良环境和社会习气所影响,从而引发违法犯罪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其心智也更具有可塑性,便于通过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保护更应该细致、完善,在法治发展历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由于在维护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对其进行科学改造过程中的突出作用,逐渐获得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社会调查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在法治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广泛应用。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一)含义

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通过走访,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诱使其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心理矫治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引导和心理测试,以期对未成年罪犯的品格和成长、改造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使公、检、法机关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未成年人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

(二)社会调查的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并非越完备越好,限于社会调查员的精力和调查的必要性,社会调查并非要对未成年人的一切成长环节都做非常详细调查,社会调查的重点,应当是:对未成年罪犯犯罪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因素;未成年罪犯的个性特点及矫治现实可能性;未成年再社会化的条件,包括:(1)身心状况。如健康状态、心理发育、智力程度等。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否为学生,有无辍学、流浪等情况。(2)性格及不良习性。包括个人性格、兴趣爱好、社会交往等情况。特别要考察有无小偷小摸、迷恋网络游戏、酗酒、打架、欺压他人等不良嗜好,阅读不良读物、浏览不健康网站等。(3)学校表现或工作表现。包括在校学习、表现情况,学校教育管理是否得体,学校周边环境。如已参加工作,则重点考察其工作期间工作表现、同事之间人际关系、工厂附近环境秩序等。(4)家庭成员构成,父母是否健在,家庭关系和睦与否,家庭是否完整。(5)居住地社会环境及邻里关系,如邻里关系正常与否、邻里评价等。

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试行多年,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摸索工作,新刑事诉讼法 中也第一次对这一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在随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给予了进一步细化。但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制度制定如何,直接影响其司法实践的效果,制度的缺失之处必然影响其规范社会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探讨,明细问题所在,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

在我国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单,社会调查制度并不完备,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社会调查制度设置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社会调查作为一项可选择程序规定,这极有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不愿花费人力物力进行社会调查,有多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会进行社会调查是一大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各地进行的试点中,调查模式各不相同,调查员的选定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调查报告的质量难以实现调查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异地调查缺失

进行社会调查的试点地区,针对的对象都是具有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而在户籍不在犯罪地的未成年被告人,鲜有开展相关调查。例如北京市法院每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已经占到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75%左右,但对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的调查工作除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外,基本未开展。 公平正义是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标之一,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可能成为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辅助资料,因而这一现状将会间接产生对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在逮捕、量刑方面的不平衡。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日益引起民众广泛关注的情况下,异地调查制度的缺失难免引起民众对未成年司法公正的正确认识。

(三)调查员业余化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团体,调查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各地的社会调查试点中,各地进行试点的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不同的摸索,调查主体比较混乱,如律师、学生志愿者、教师、公益机构、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专职的社会调查员在各地的社会调查中都发挥着作用。除专设社会调查员外,其他社会组织的成员自身法律素养如何难以保证,调查能力也因人而异,且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无法全身心投入到社会调查中。社会调查工作内容多、条件辛苦,这要求调查员应具有较高的自身修养,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经验、掌握统计调查所需的基本能力。现阶段,我国社会调查主体还难以达到这样的要求。亟需建立高素质的调查员队伍,实现调查主体的职业化、专业化。

三、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社会调查为必经程序

现阶段,将社会调查规定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但与顺利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相比,这样的代价是值得的,现有人力物力财力能够承受这样的“额外负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启动社会调查由案件承办人或承办机关决定,这不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平等保护。而许多国家将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必经性前置程序,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全面考察未成年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帮教条件。因此,建议将社会调查制度确立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保护程序,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社会调查主体专业化

在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这样规定虽有利于社会调查的开展,但是缺陷亦很明显:一方面,控辩双方基于各自诉讼职能,各自进行的调查难免有失偏颇,难以保证客观和全面;另一方面,委托其他社会团体调查,虽可避免上述立场问题,但社会团体成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职责,社会调查只能是在不影响其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难以全身心投入调查工作,势必影响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且调查人员的法律素养、调查能力、调查积极性都无法得到可靠保证。调查工作难以做到专业、精准,调查报告难以保证客观性。基于此,可借鉴国外社会调查员专职化的经验,在法院内部,独立于审判法官,设立专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实行和法官一样的选拨、任免制度,并且定期进行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调查员的社会调查能力。

(三)规范社会调查程序

社会调查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参考,让不必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处理,如撤销案件、不起诉、暂缓起诉。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调查的这一功能,应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应通知法院指派调查员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和侦查同步进行,各有侧重。调查员将调查报告及时提交侦查机关,以便及时准确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决定是否提请逮捕、是否起诉、是否暂缓起诉、量刑时参考等。

社会调查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如果通过实地调查难以判断犯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或人格特性的,可以采用心理测试、精神鉴定等方法进行测试,并结合实地调查资料,制作出严谨的社会调查报告。此外,在建立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过程中,可采用委托犯罪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法院来进行异地调查工作的方式,既节约调查成本又可提高调查质量。

日本《少年法》规定,在调查、审判的全过程,法官要与调查官保持充分的联络,借此监督调查活动的不当之处,保障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 为了保证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节约调查力量,调查员的调查活动应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如果调查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时,检察机关应及时给予指导、纠正,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或刑事处分。对调查员,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四)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

调查报告的目的在于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习性,因此,应在不泄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和相关信息的前提下,提供相应的查阅、复制服务,方便律师、监护人采取有效的手段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便于社区矫正机构、监狱全面了解未成年人习性,以实施有针对性的改造。如披露的信息不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则不应予以披露。

调查报告制作者出庭接受质询。调查员出庭时间可确定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之前,在这个阶段调查报告的内容不会影响法庭调查的正常进行,同时也方便后面的法庭辩论中控辩双引用调查报告内容支持己方观点。在庭审中,调查员出庭宣读报告时的身份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在庭审中应当将社会调查员看作是独立的、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以其独立的地位参与诉讼,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我国,应为调查员出席庭审设置相应席位,该席位可参考兰考县法院做法,将其置于证人席旁。 此外,对调查报告的采用,应当在刑事判决书中写明,在判决书中写明调查报告的相关内容不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反而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有利于使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关爱,有利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可以参考青岛市法院的做法,在判决文书中,在审理查明的指控事实之后,单独一段书写通过社会调查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人情况,重点分析被告人人格情况和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

注释:

为表述方便及区别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本文中将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为新刑事诉讼法.

谭京生,赵德云,宋莹.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调研及建议.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6).第35页.

日本《少年法》,载孙云晓,张美英主编.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日本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书籍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书籍装帧;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23-0119-03

《书籍装帧设计》课程是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我校”)装潢艺术设计专业(平面设计方向)的专业核心课程。目前高职院校的《书籍装帧设计》教学,多重视设计创意和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在课程的培养目标中,其目的侧重于提高设计能力,掌握书籍装帧的设计原理和设计方法,掌握书籍装帧设计的一般规律,具有设计书籍封面和书籍整体设计的能力。

高职学生在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多为宣传单(册)设计、门牌广告设计等工作内容,除了设计外,在接单过程中,与甲方客户的咨询交谈中,对材料的了解选用、对印前印后工艺制作的了解、是否由此能较快地确定项目的概算报价,直接关系到接单的成功与否。

因此,《书籍装帧设计》课程的重点应是设计创意,但难点却是表现。其表现也体现对在材料、工艺流程的了解掌握。此次课程改革的着力点在于:材料、工艺与设计的紧密对接,最大限度地增强学生对就业岗位的适应度。

基于此现状,笔者在尊重课程教学重点(版面编排、文字设计、图形表现、色彩表现等)实施的前提下,拓宽传统的教学内容,让学生更多地了解书籍装帧的纸张、预算,掌握降低预算的方法,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这一目标,依托于课堂作业、课题设置、市场调研、实地参观等途径实现。

一、课程内容设置强调实践性

课程开设在计算机辅助设计、字体与版面设计、平面广告设计等专业课程之后,因为此时学生对平面印刷品有了一定的认识和操作能力。书籍装帧设计的目的,是将图文的规格化编排设计与印制材料性格的选择和把握统一于一个核心主题的表达。这个表现更多地依靠后期的印刷制作来完成。

在整个教学理论与实践的课时比例上作出一定的调整,实践内容的课时比例占到总课时的70~75%左右。对书籍的理论教学内容进行了一定的压缩,在完成版式设计、封面设计、护封设计等书籍前期设计内容的教学基础上,配合少量的针对性强、简短型小项目,训练学生对以上内容达到理解掌握的目的。利用大量的实践课时,安排设计制作几套不同类型的商业宣传册以及典型性书籍的策划设计与制作,达到对材料、印刷、装订方式的结构等实践性知识的掌握和运用。

二、教学情境营造强调真实性

在每个综合性实训项目任务中,具体引进了广告行业在实际业务中的工作流程,这个流程包括了设计任务的三个阶段:即接单(沟通、样版设计、报价)——印前设计制作(初稿、沟通、校对、定稿、样本输出)——成品印刷(材质、装订方式、数量、制作手段、是否采用特殊工艺),教师在带领学生完成这一实训任务、了解行业规则的同时,更加清晰地传授流程中的每个环节应该掌握的理论知识和行业信息,实现较为真实的情境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消除学生对即将从事的平面广告行业的陌生感。

以下为一次综合性实践项目的实施完成过程,以此为例,来探索如何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对学校的授课方式和课程知识体系作出重新的组织与排序,做到以学生的“学”为中心,使学生通过“做”把学习过的书籍各环节知识串联成一个整体的、系统的实用型知识体系,并逐渐转化为实用性技能。

1. 教师带领学生分析项目选题

在学生拿到项目选题的初期,要求他们对各个选题做出初步了解和分析。本次项目选题从内容来看有比较大的差异,代表着广告行业常做的不同类型的项目:①文化类题材,在设计上必须反映出特色和文化积淀的视觉感受。②企业产品宣传册,要求商业气息更加浓重,在商业宣传的同时强调科技感和信赖感,反映出企业的理念、精神。③房产公司的楼盘销售宣传册,基于该楼盘开发和营建的销售理念,设计出符合房产公司要求的宣传画册。

2. 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教学实施

在初期阶段的课程教学内容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版面设计,是书籍装帧设计课程的基础也是传统教学内容;二是报价,是此次教学改革的尝试性内容。学生作为乙方与项目委托人甲方进行详细的沟通,具体了解委托人对该项目的要求和期望,根据要求设计制作3~4个版式样稿以便客户选择。在此过程中,与客户沟通尤为重要,这是充分了解客户心理和需求的重要时机。根据成品印制的情况给出粗略的参考性报价,是能否成功接单的重要影响因素。作为甲方客户,对这次任务的报价应该是最为关心的;作为乙方的设计者,则要能给出准确合理的报价,就必须充分了解行业行情及常用材料的印制成本。

这个教学过程是通过带领学生到印刷厂和实训基地(广告公司)的实地考察、要求他们通过自发性的市场调研等方式实现的。在此过程中,了解到目前印刷品的成本核算包括设计费和印刷费,其中印刷费所占的比重更大,它又是由材料费、制版费、人工费、特殊工艺费和开机费构成的。学生了解了这些内容后,就能够基本给出参考报价。完成接单任务,并进入第二阶段的印前设计阶段。

进行印前设计的工作流程基本包括:①明确设计及印刷要求,接受详细资料;②设计;③出校稿、修改;④定稿;⑤出菲林;⑥印前打样;⑦送交印刷打样,客户签字。印前设计全部工作即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