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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自评报告

企业信用自评报告

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监管环境;股权性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自愿性披露

一、 引言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既有研究大多停留在报告是否披露,以及对不同类型或特征的公司的披露情况进行比较;财务报告质量;是否受证监会处罚,同时,也有一些研究通过构建内控指数或从内部控制五要素出发详细分析内控报告。随着内控制度的完善,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力度应处于逐步增强的趋势,先前的研究局限于对每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数目总体上的统计和对比,有些则忽略了新上市及退市的公司可能对统计数据准确性造成的影响,而具体到对同一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在不同年份间连续披露情况的研究则较少。

在我国,政府监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崔学刚(2004)认为政府失灵和监管不足都有可能造成政府监管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效率限度。因此在政府监管下,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行是否切实有效?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基于我国的制度背景,公司股权性质对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是否会存在一定的影响?介于以上问题,本文从自愿性披露的角度出发,以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为研究契机,对2007年~2009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相关情况进行描述统计,由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连续性及报告质量来说明相关政策和监管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不同股权性质的上市公司在内控自评报告披露方面存在差异的原因,并提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质量的合理建议。本文的研究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 沪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情况的分析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鉴证报告。然而,此规定并未在当年生效,而是到了2007年改为鼓励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鉴证报告。为此本文选取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年份跨度为2007年~2009年。其中剔除07年及以后上市的公司,剔除在2007年、2008年或2009年退市的公司,剔除银行、证券、保险等具有特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最后获得样本公司共计757家。我国于2008年6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五部委又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指引,且证监会和上交所在每年还会颁布一项《关于做好上市公司XX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的统计见表1。757家上市公司中有412家(54.43%)连续三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617家在2007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173家在2008年政府颁布内控基本规范后开始披露,且这些公司在2009年的财务报告中继续披露其内部控制自评报告;32家上市公司(占比4.23%)从2009年开始进行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由此看出,鼓励性政策为主的监管环境下,在自愿披露的前提下,大部分企业出于各种原因连续三年不披露内控自评报告;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并不断完善,以前年报中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以出台的相关政策为指引开始逐步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这表明政府监管环境对于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具有一定约束作用,而监管力度及制约性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程度的高低。

随着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和逐步完善,部分上市公司能够遵从政策监管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的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是一种向外部发送公司财务报告高质量信号的方式。173家上市公司选择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出台后开始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那么是否意味着这些公司实现了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结合上交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查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详细与否:(1)是否从内部控制的五个构成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督"对内部控制分别进行评价;(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否涵盖公司所有运营环节;(3)是否指出内部控制还存在的缺陷、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4)公司是否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内部审计部门或专职的内审人员。结果发现,这些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披露的质量差强人意,仅有6.94%的样本公司进行了详细披露,简单披露的公司占到了60%以上。在这其中,指出自身仍然存在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措施的只有27家(15.6%),这说明政府监管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效果并不理想,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披露只是表面遵从,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

三、 基于京沪地区特征的分析

在我国,地区市场化进程存在差异(樊纲、王小鲁,2009),不同地区受到政府干预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对政策的敏感性自然也就不一样。上海和北京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城市:上海是我国的经济中心,相对市场化进程全国排名第一;北京是我国的政治中心,大部分政策从制定、实施到推广普及都由此开始。相比市场化进程较高的上海地区而言,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势必会受到较高程度的政策监管。基于地区特征,笔者选取地处北京和上海的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对象,通过对样本公司2007年~200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情况进行统计,以进一步验证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在不同的监管环境下存在差异,统计结果发现,北京地区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力度远高于上海,连续三年披露的公司占比北京为44.78%,上海为8.4%;连续三年未披露的占比北京味19.4%,上海为61.83%。在现有研究中,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影响因素包括了公司规模、盈余质量、股本结构、审计意见类型、公司业绩、再融资计划以及公司成长性、内审部门是否设立等。数据统计时期,我国上市公司内控报告仍属于自愿披露范畴,在自愿披露的前提下,表中北京地区连续披露程度比上海高出如此之多的现象,无论从公司特征还是公司业绩来考虑,很明显无法通过以上的因素进行合理的解释。

在资本市场上,为减少逆向选择,公司采用充分披露政策,以增加公众可获取的信息量。自愿披露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目的亦在于通过信号传递以降低逆向选择。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内部控制信息作为企业向外界传递公司运营情况的信号。内控质量高(比如,内部控制资源充裕、快速成长、设置了内审部门)的公司可以将增加内控的外部鉴证作为一种强有力的信号向市场传递管理层对内控质量的信心,从而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降低资本成本。这难道说明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是在通过披露内控自评报告来对外传递公司运作良好的信号么?然而,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上海,仅有8.4%的上市公司连续三年披露了内控自评报告,连续三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达到81家,相对较低的披露比例表明在我国现阶段,即使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上海,企业并未有效的通过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来向外界传递企业的运营状况。显然,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并非是为利用信号传递作用而进行披露。

既然利用信号传递作用的意图不够充分,为什么北京地区的披露比例如此之高?前面提到中国市场化指数中,衡量各地市场化发展状况的五方面因素中有“减少政府对企业干预”一项指标,我们发现北京地区的得分为7.80(上海得分12.33),在东部地区的11个城市中排名第七,不难看出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政府监管的影响。经统计,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颁布后,北京地区2007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51.35%选择在2008年开始披露,在东部地区各省市中处于较高的水平,这也充分说明了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对政府政策监管的敏感性较高,并能很好的遵从政策;同时,在北京上市的公司中,国有性质公司占到很大比例(北京2009年上市公司共有81家,国有性质公司有73家(90.12%),其中的61家选择披露(83.56%),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企业性质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存在一定的影响。

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积极进行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那么他们的内控就一定是高质量么?于是根据上文提到的内控自评报告评价标准,我们对从2008年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经统计,虽然在2008年进行了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但披露却过于简单,详细披露的数目为0,简单披露占到了73.69%。而在这19家样本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中,有14家认为自己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如果说这些公司确实实施了有效的内部控制,那么内控自评报告模式的构建和要求亟待规范,从而能够通过评判内控自评报告的优劣来衡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如果并非如此,那么这些简单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便存在“形式主义”披露的情况甚至外强中干的嫌疑。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监督检查往往仅停留在“过程控制”而忽略了对会计结果――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这种监督检查的作用值得思考。

四、 基于上市类型的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影响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管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由于我国大陆资本市场发展起步较晚,法律建设还不成熟,各项法律法规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相对而言,我国香港地区拥有较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立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更严格,各相关政策更为具体,监管环境水平更高,制度建设更为完善,形成了高水准的法律实施环境。因此,大陆和香港在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及实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与仅在内地上市的公司相比,在港上市的公司处于更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之下,公司治理者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由此,笔者将沪市的A+H股交叉上市、仅在A股上市、A+B股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详细结果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A+H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情况明显好于仅在A股上市和同时在A、B股上市的公司。A+H股交叉上市公司中,有超过1/4的公司连续三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而仅在A股上市和A+B股上市的公司这一比例明显要低;同样从2008年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情况来看,A+H股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比例明显高于仅在A股上市和A+B股的上市公司。这表明在内地和香港交叉上市的公司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同时,A+H股交叉上市的公司对于香港和内地的政策执行情况更加良好。在自愿性披露的前提下,交叉上市的公司受到更加严格的政策指引、制度监管和法律约束,这些公司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动机更强。

五、 基于所有权性质的分析

上文已经指出,在北京地区范围内,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了很大比例,那么基于企业的股权性质,笔者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同时将国有企业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全部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经统计,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出台以后,积极遵从政策规定并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73.41%(127/173)为国有企业,这些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国有企业占到全部国有企业样本的25.20%,高于非国有企业的18.18%;连续三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中,国有企业披露的比例(15.87%)在1%显著水平上高于非国有企业(8.30%)。文章将国有企业具体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中央企业的披露情况优于地方国有企业,且均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不同。我们暂不对这些公司内控自评报告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单从披露力度方面看,很明显,国有企业能够积极遵从政府监管,更大力度的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其原因在于国家持股对公司的监管力度较强,对内控要求较高,且国有性质的公司不同于其他纯商业目标的公司,国有公司,尤其是中央企业,肩负着履行社会责任、支撑国民经济、执行国家战略等任务,因此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各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及形象导致了国有企业以身作则,树立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构建并不断完善内控制度。

六、 结论及建议

针对本文指出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程度、年度间的连续性及在不同股权性质的公司间存在差异的现象,可见在中国,监管环境、股权性质会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我们提出如下建议:政策的出台要伴随适当程度的政府监管,同时更要注重政策出台的经济后果;内控体系的构建亟待规范,统一的内控体系和科学有效的内控制度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会产生影响。笔者以为,要重视政府监管,更要注意政府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在制度规范的同时不忘质量控制,杜绝表面现象;要尽快出台统一规范的内控制度和自我评价体系,鼓励国有企业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而推动内控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内控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注释:

①本文中出现的内控自评报告、内控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都是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参考文献:

1. 崔学刚.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政府功能与角色定位.会计研究,2004,(1):33-38.

2. 樊纲,王小鲁,朱恒鹏.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9年报告.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 杨有红,何玉润,王茂林.市场化程度、法律环境与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1,(1):9-16.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项目号:14XNH240)。

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范文第2篇

《报告》从依法诚信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与信息化等多个维度对我国工业企业的履责实践情况进行了分析,结合当前的社会责任重点议题剖析、发掘领先企业典型案例,为国内工业企业深化社会责任管理提供了参考与借鉴。

“一方面,通过开展社会责任管理,创新了企业管理方式和工作方式,促进了管理提升;另一方面,通过开展社会责任实践,提升了外部社会形象”,《报告》认为,中国工业企业正在稳步推进社会责任管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报告》也分析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公众权益意识提升、重大环境污染日益突出、工业企业“走出去”等带给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报告并且指出了发展趋势,如从被动回应到主动承担,从分散探索到系统推进,从学习借鉴到自主创新,从个别企业实践到行业全面实施,从遵循国际标准到建立中国标准等。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工经联会长李毅中表示,“提质增效升级成为工业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路径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突出任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正是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抓手。”

《报告》还介绍了“2014首届中国工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星级评价”(以下简称星级评价)的基本情况、评价方法、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

根据评价结果,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在内的39家工业企业被评为首届“中国工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五星级企业”。该星级评价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2014年3月共同发起。

据了解,来自全国17个省区市的92家企业在本届会议上集中了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数量为历届最多,涉及煤炭、机械、钢铁、石化等19个行业。其中,中央企业35家、地方国有企业33家、民营企业17家、外资企业7家,50家企业为2013年中国500强。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还特别编写了报告概览,全景式展现92份报告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关注

7月16日,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联合万科、保利地产、恒大集团、碧桂园、招商地产等19家品牌房企以及深圳房协,《2013年度广东省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绿皮书)。企业和行业协会参编并社会责任报告,成为其加强与利益相关方沟通交流、完善治理机制、梳理品牌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自2011年第一部绿皮书以来,今年已经是广东省房协连续第四年绿皮书,相比于往年,今年的绿皮书不仅参编企业增加了,报告的编写水平和规范性方面也有很大的提高,部分企业还建立了专门的社会责任工作机构和体系。

“社会责任报告,既是企业对于自身社会责任建设情况的检查、总结和展示,也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坦诚沟通的重要平台。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自2009年在全国率先创造性地开展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工作,在全国目前来说,是广东省行业协会率先做了这个事情。2010年广东省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的指引,倡导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企业发展,保护员工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共关系,做好社会公益和环境保护。自2011年以来,每年都一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陈英松在会上如此表示,他认为,今年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很有创意和创新地提倡企业要设立首席社会责任的咨询官,对于全省房地产行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将起到重要表率作用。

“万科之所以能够持续发展到今天,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坚持走正道,坚持履行社会责任,我们认为能力越大,责任就越大,所以万科在2007年成立了企业公民办公室,还推行了万科的CSR的部分,也了第一批的绿皮书报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公民办高级经理吴良如此表示。她说,今年是万科绿皮书的第七年,在这份报告中,万科第一次全面披露了企业碳排放源和碳排放量,从经营、环境和社会三个维度介绍万科的社会责任工作。

声音

“开展工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建立长效推进机制十分重要。一方面引导企业由主要关注经济绩效,转变为关注经济、社会、环境综合表现;另一方面能够加强对企业披露信息和履责承诺的跟踪、了解、测评,进一步促使企业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管理上持续改进,从行动上积极实践。中国工经联与联合国工发组织共同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星级评价,是在总结广大企业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台阶,尚需要适度宣传、加大实践探索,不断改进完善。”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工经联会长李毅中在2014中国工业经济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会上表示。针对当前企业履责的薄弱环节,他指出,诚信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思想基础和道德底线,企业要坚守质量诚信底线、恪守商业信用。生态文明建设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中之重,企业应诚信履行减排治污、保护生态的社会责任。

“十报告提出了‘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其中信息化扮演着引领和倍增器的作用。《中国普天2013年社会责任报告》展示了普天对于自身作为中央企业、信息通信产业国家队的使命和责任的积极担当。”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副司长韩俊为《中国普天2013年社会责任报告》点评时表示。报告的正式,既是对公司利益相关方期望和诉求的积极回应,也是普天履责理念和实践的全面呈现。

“随着汽车企业的不断壮大,汽车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认识和自觉性日益增强。知名跨国企业都已经把履行社会责任当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主要汽车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并努力开展社会责任方面的实践,越来越多的汽车企业通过上市公司等不同渠道向社会履职报告。”

――中国汽车文化促进会申崇明会长在《2014中国汽车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会暨第二届中国汽车行业企业社会责任高层论坛致辞中如此表示。会上同期了《2014中国汽车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案例集》。

月度速览

7月1日

LG化学(中国)了《2013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是LG化学(中国)的第二份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7月7日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7月9日

大唐电信集团2013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创造无限沟通》,这是大唐电信集团的第四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同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7月11日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同日,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7月12日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7月15日

中广核集团《2013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是中广核第三份社会责任报告。

7月18日

6家林产工业龙头企业在京2013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是我国林业龙头企业自2012年以来连续第3次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范文第3篇

(一)股市背景

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和规范新股发行的市场化,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6月7日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中特别强调了上市公司应大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满足信息使用者更高层次的要求,进而促进股市朝着更具活力的方向发展。2013年11月29日,环境保护部首届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随着股市的反弹和日益规范化,连续关闭了14个月的IPO于2014年1月再次重启。沉寂了一年多的中国股市再次复苏,各大企业争先递交新股发行的申请材料,而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状况则成为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现实背景

2013年,雾霾天气几乎席卷大半个中国,霾是一种有害物质,在进入人的呼吸道后会严重危害机体,更有甚者可能导致中毒死亡,故它又形象地被人们被誉为“健康杀手”。雾霾产生的三大来源之一就是企业制造出的二次污染,这使社会各界特别是监管部门的目光都集中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上,加之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污染事件,从紫金矿业污染汀江,到哈药集团 “污染门”事件以及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这些威胁民生、涉及上市公司的污染事件开始受到了主流媒体和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

(三)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新要求,早自2011年11月,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就联合团中央中国国际青年交流中心,开展了由民间第三方独立组织的首届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评价活动,这次活动是落实国家政策的具体表现。此次活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一个趋于国际标准的报告指标体系,指导中国企业更多更高质量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旨在激励广大企业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以实际行动更好更自觉地履行各自的环境责任。

二、报告启示

通过对首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的分析和对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的剖析,可以看到:

(一)《评价报告》评价门槛高

此次《评价报告》的一个重大特色就是采取较严格的评价门槛,对评价期间出现负面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采取“一票否决”的态度。这充分体现了当今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需求增加且态度严谨,我们在褒奖履行环境责任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的同时,也绝不纵容威胁民生、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不道德行为的出现,可见社会公众对企业在环保措施方面做出的努力提出了严要求。

(二)分散的披露模式逐步趋于独立报告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补充报告的模式;另一种是独立报告的模式。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大都选择环境报告书来披露环境信息。企业环境报告书是承载企业年度环境信息的独立载体。企业公开向社会公众报告其环境信息是为了利用公共压力建立积极的环境保护行为,最终形成完整有效的公众监督机制体系。独立报告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形式,也将是今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模式。

(三)评价指标体系——中西合璧

此次《评价报告》指标体系的设计在参照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第三版)》的基础上结合了我国上市企业现阶段信息的实际状况。既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又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努力的下一步是逐步向国际靠拢,但在此过程中要循序渐进地过渡,切忌不能生搬硬套急于求成,一定要在参考国际和国内标准的基础上,不断补充和完善满足各类信息使用者实际需要的评价指标体系。

(四)环境信息披露地区差异明显

在《评价报告》中,综合得分和排名靠前的都是明确提出环境文化的企业。首都北京作为一线城市,上市公司云集,该城市经济发展中的环境问题自然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因此位于北京的上市公司比起其他地区更多的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在此次参与评比的617家上市公司中,北京市有82家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成为披露环境信息企业最多的城市,广东省以微弱差距排在第二位。相比之下,位于中西部地区的14个省份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量仅为个位数。由此可见,东南沿海地区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目明显多于内陆地区。

(五)具体披露指标仍有不足

对各一级指标进行分解可以看出,在具体资源利用方面,企业披露的详细指标还存在明显的不足。特别是对于第一、二产业,很多企业忽视了碳核算指标,该项指标得分只有0.17(满分2.78);第三产业在“气候变化”和“行业影响”这两个二级指标的得分率都不到4%。这些数据说明目前整体上企业都能够把环保理念添加到企业文化中,公布的环境报告能够大致反映企业的环境信息,但所做的工作还不够细致,对具体指标的涉及还不够,披露还不够明确。另外企业在具体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的公益活动方面所做的努力仍亟待加强。

(六)环境信息披露主动性仍不够

《评价报告》显示,此次参与评比的617家上市公司中《环境责任报告书》的仅有18家。在过去的三年里,虽然上市公司《环境责任报告书》的企业数量从7家上升到18家,但可以看到上升趋势相当缓慢,与《社会责任报告书》相比,企业《环境责任报告书》的比例很小,企业积极性不高。国家对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已然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不仅是遵守国家法律的表现,同时也满足公众以及社会舆论对企业环保方面的关注,有助于整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真实性无法测量

《评价报告》是针对各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做出的整体评价,但现阶段对于企业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却无法验证。企业是否存在“报喜不报忧”或对负面消息“闪烁其词”?这就要求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客观公正地鉴证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同时企业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时以道德为准绳,同时具备自我监督的意识。但更重要的是加大相关评估细则的审查力度,用道德和制度双重保障共同约束企业环保行为。

(八)政府措施强制力不够

到2010年,我国已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13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保护法律,以及395项环境标准, 可以说基本形成了环境法律。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约束规定却迟迟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是导致现阶段企业对环境信息披露不重视或披露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的主要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应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用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更多更具强制力的法律法规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它能迫使更多企业自愿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完善的法律体系还能降低环境污染犯罪率。

(九)环境信息披露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待健全

环境会计是一门交叉学科,但有关环境保护、环境会计的法律法规之间却几乎没有相互涉及,单纯性的依靠环境法律法规或会计法规都无法起到强制作用。因此,需要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建立专门的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环保部门应通力配合,制定出的准则需要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法、内容、模式做出统一的规定。并且,需要在技术性规定中规定具体指标的数据,进一步细化环境会计的指标,量化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使得公众、舆论和执法监管部门有据可依。

三、报告评价

现实意义:由独立的民间第三方组织的以中国上市公司为代表的社会责任评价报告,旨在建立一个全面科学的评价评级体系,向全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舆论监督和信息反馈,以提高企业在环境、供应链、员工、公益等方面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虽然此次《评价报告》对企业披露出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无法考量,但值得我们肯定的是,首届《评价报告》是一个探索和创新性的尝试,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评价体系已基本形成,下一步就是要不断完善评价体系,进一步细化评价指标,扩大《评价报告》的适用范围,从上市公司逐步延伸到拟上市公司和规模型企业,最后推广至所有企业。《评价报告》扮演着一个激励物的角色,实事求是的公开评比结果,得分高的企业会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这样就能激励得分较低的企业提高环境责任意识,更好履行环境责任,争取迎头赶上。最终让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渗透到企业的竞争中,成为评价企业综合实力的一项重要指标,让更多的企业主动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让环境信息披露体系建设走进企业文化,真正融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之中,为一个透明的中国和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梦而共同努力。J

参考文献:

1.刘建春.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商场现代化,2010,(10下).

2.中国新闻网.http://edu.ifeng.com/gaoxiao/detail_2014_01/09/32875431_0.shtml.

3.解放网.http://data.jfdaily.com/a/7358776.htm.

4.沈洪涛,冯杰.舆论监督、政府监管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 2012,(2).

5.李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会计职业判断的应用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1).

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披露;信号价值;市场反应

一、 引言

证监会于本世纪初最早对金融类及IPO公司提出单独性内控信息披露的要求,自2007年开始,这一要求开始全面化实施。监管者促进内控信息披露的初衷,在于规范上市公司治理行为,向投资者传递相关信息并提升投资者保护。就实际实施效果而言,内控信息披露的形式意义要大于其实质意义。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不是说明其存在的缺陷,而是表明其质量优良。由于缺乏实质性的信息,投资者是否认为这种"形式上的内控信息披露"具有信息价值,就需要基于市场交易的角度加以检验。

实际上,不同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所蕴含的价值很有可能是不同的。例如,众多研究都表明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存在制度及行为差异,而且内控自评报告与鉴证报告在成本及保证程度上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因而在理论上披露行为所彰显的信号价值就存在区别。如果这种理论上的区别能够在实践中被投资者甄别并认可,则不但证明理论上的分析是有意义的,最重要的是,投资者的反应可以为各披露主体提供反馈与借鉴。

二、 假设提出及研究设计

1 文献回顾及假设提出。就已有研究而言,检验内控信息披露市场反应的研究较少且不全面。杨清香等(2012)分析了沪市2006年~2009年披露内控信息后的市场CAR值情况,其控制部分年报信息的多元回归结论表明,内控信息披露较好的公司其窗口期的CAR值也更高。陈宋生等(2011)采用配对研究的方式,以打分的形式将2007年沪市年报中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差别化,其结论也认同披露质量与CAR值成正比,而且强制披露公司的CAR值更高。陈共荣(2007)则分析了2006年沪市披露程度与超额回报之间的相关性,与上述研究结论一致,详细披露与CAR值具有一定的正向关系。

但以上的研究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以上这些研究并非专门针对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其次,这些研究并非专门针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样本同时包含了强制披露的公司。

按照信号理论,自愿信息披露作为信号传递的基础前提在于其成本收益的权衡。其收益包括权益及融资资本成本的降低,股价的提升等,成本则既包括公司对内部各控制流程的、评价成本,又包括因披露问题遭受的处罚成本。但现实中我国的监管部门未细致要求内控信息披露的内容及程度,多数企业仅按照内控五要素做简单的介绍;另一方面我国投资者法制保护的建设也比较滞后,尚未有上市公司因自愿内控信息披露问题而遭受处罚,这就导致了我国内控披露成本总体上普遍过低。既然披露可以带来收益而不需要太多成本,则可以预期的是,信号好及信号差的公司都有可能选择披露,从而导致信号显示作用被噪音干扰。

其次,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构成中,国有企业占了较大的部分。国有企业更为严重的双重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等都表明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的巨大制度差异。此外,国有企业经营者出于升迁以及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考虑,更可能投入充足资金建设完善的内部控制。民营企业中大部分是家族式企业(李新春,2003),其家族控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替代了内部控制的作用,故而高质量的内控需求较弱。

在披露成本低廉可能导致噪音出现的前提下,考虑以上因素,国有企业随意跟风披露的可能就不会太大或者说披露动机信号被削弱的程度比较低。而民营企业自身内控建设需求本身就较低,这样披露动机就很可能收到噪音的抑制。

如果自愿性内部信息披露,能够引起资本市场的股价反应,而且投资者也能够对上述不同主体不同报告类型的信号价值加以区分,则以下研究假设将会成立:

假设H1:总体而言,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与窗口期CAR值正相关;

假设H1a:对国有企业而言,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其CAR值更高;

假设H1b:非国有企业而言,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CAR值不显著;

假设H2:总体而言,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与窗口期CAR值正相关;

假设H2a:对国有企业而言,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其CAR值更高;

假设H2b:非国有企业而言,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其CAR值更高。

2. 研究设计。本文以2007年~2009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选择以2007年为起点,是因为我国两市对全体上市公司单独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要求正式开始于该年,选择2009年为截止,一方面是因为本文涉及大量的手工搜集数据,另一方面是因为不少研究都认同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内控的披露情况并未获得质的改变(方红星等,2008;崔志娟,2011),前3年的结论具有代表意义。

样本的具体筛选过程如下:首先,本文剔除金融类以及IPO公司,剔除2008年、2009年的深市公司,以及2008年、2009年上交所的治理样本股公司。因为这些公司都属于强制披露的范畴。此外,样本剔除交易窗口期交易状态为ST类的公司(327家),以及年报披露日无股票交易的公司(591家)。

再次,研究剔除了年报披露日前后十天发生了重大事件(诉讼、违规、重组、一季度季报)的公司(503家);最后2008年上市公司普遍亏损严重,为此本文进一步剔除了剩余的2008年的样本公司(248家)。经过筛选之后,获得2007年及2009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894家。

本文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日作为事件日(t=0),选取[-10,2]作为研究窗口期。本处将窗口期起点向前推至年报披露前10天,是因为年报信息在披露之前被泄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故而在事件日以前市场股价就已经产生波动。

本文使用的多元回归模型基变量如下:

CAR=?琢+?茁1Evalu/Evalu_Au+?茁2Bonus+?茁3Growth+?茁4Opinion+?茁5Age+?茁6Lev+?茁7Size+?茁8Roe+?撞?茁iIndu+?着

其中被解释变量为超额累计回报率CAR。Ball和Brown(1968)介绍了使用异常回报率来衡量资本市场对事件信息的反应的方法。本文借鉴Ball和Brown的研究,以窗口期的超额累积回报率(CAR)来衡量投资者对信息的反应。

本文采取市场指数模型来估计个股的异常收益率(AR),市场指数模型下CAR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计算个股i在交易日t的实际回报率。此处使用的是考虑现金红利在投资的日个股回报率,其计算较为复杂,但结果更为精确:

rn,t=■-1

上式中,Pn,t和Pn,t-1表示证券价格n在第t日和t-1日的收盘价;Dn,t表示股票n在t日为除权日的每股现金分红;Fn,t表示股票n在t日为除权日的每股红股数;Sn,t表示股票n在t日位处全体的每股配股数;Kn,t表示股票n在t日为除权日的每股配股价;Cn,t表示股票n在t日为处全体的每股拆细数。

其次,计算个股在t日的预期回报率:

rm,t=■-1

其中,rm,t表示对应市场的市场指数回报率;Pm,t和Pm,t-1表示t日和t-1日的该市场指数收盘价。因本文样本涉及上交所和深交所A股公司,为使得AR的计算更为精确,本文在计算指数回报率时,分别计算了对应时刻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行业指数回报。

由此,个股n在交易日t的异常回报率即为:

ARn,t=rn,t-rm,t

最后,个股n在窗口期[t1,t2]的异常累积回报率即为:

CAR=■ARn,t

待检验解释变量为Evalu和Evalu_Au,分别表示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行为(出具报告赋值为1,否则为0)。

由于内部控制报告随年报而披露,而年报引起的市场股价反应更为强烈,故而本文采用了尽可能多的控制变量,以控制能引起股价波动的相关年报信息,包括:

(1)是否在年报中宣告发放现金股利(Bonus,发放赋值为1,否则为0)。因为宣告股利发放的公司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从而获得较高的超额回报率。

(2)上市年龄(Age,截止年度末该公司上市年数)。上市公司经营年限的不同,其经营质量也会存在差异。以往研究研究表明,上市年龄越大,公司违规的可能越高,整体经营质量信号也较差。基于此,投资者对公司年报信息的反应也会存在差异。

(3)增长能力(Growth,公司本年主营收入比之去年的增长率)。公司增长能力越强,其未来获得的现金流量预期就越高,因而股价会明显上升,则市场给予的超额回报就可能更高。

(4)审计意见(Opinion,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则赋值为1,否则为0)。审计意见直接决定了年报信息含量的真实与否。如果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意见,则投资者给予的市场反应较为负向。

(5)财务状况(Lev,该公司年末的资产负债率)。年报中披露的财务状况信息,会直接影响投资者贵公司股价的判断。本处使用资产负债率作为财务状况的替代。

(6)公司规模(Size,总资产规模取自然对数)。就投资者而言,其对于大公司和小公司的未来预期是截然不同。大公司由于实力雄厚,发展能力强,抗风险能力高等原因,投资者给予的评价往往也较高。故而其获得的超额累计回报率也可能更高。

(7)盈利状况(Roa,该年末的总资产回报率)。如果公司当年获得收益较高,则市场给予的超额回报率自然也更高。

(8)所在行业类别(Indu,样本公司所在的行业类别,二值变量)。不同行业类别的公司,其盈利能力不同,未来发展的机会和风险也会存在差异,故而市场给予的超额回报率也有所不同。

三、 描述性统计及回归结果

1. 描述性统计。图1描绘了窗口期国有企业自评组、鉴证组以及未自评组的AR值和CAR值变化趋势图。就AR趋势图来看,在事件日前,鉴证组的异常回报最高,其次是自评组,最后是未自评组。这与本文的研究假设是一致的,说明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及鉴证报告具有一定的信息含量。事件日及事件日之后,AR值波动较为剧烈,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对越好的公司,投资者之前的预期越高,而预期越高,年报披露日股价下跌的幅度就越大。

从CAR值变化趋势图中则可以明显看出:鉴证组公司的超额累积回报率高于自评组,而自评组有明显高于未自评的公司,这与预期假设一致。

图2描绘了非国有企业自评组、鉴证组以及未自评组的AR值和CAR值变化趋势图。AR变动的趋势不如国有企业AR趋势图明显,但基本上鉴证组仍高于自评组,自评组高于未自评组。CAR趋势图则表明,鉴证组的样本公司,其CAR值明显更高,但自评组与非自评组则无显著区别。从而表明,在市场投资者看来,披露自评报告的非国有企业,与未自评的非国有企业并无显著差异。

由于内部控制自评以及鉴证报告是随年报而披露,故而年报中的信息会对AR及CAR值的变动趋势造成显著的干扰。为此直观地比较组别间的AR及CAR值并不能说明内控鉴证及自评报告对CAR值的影响。

本文进一步按照自评与鉴证行为,比较了相关变量与未自评或未鉴证公司之间的差别。其中,自评组比之于未自评组,其CAR值更高,发放股利的可能更大,而且公司上市的年龄也比较小。此外,此类公司的规模也更大,盈利能力也更高。鉴证组与未鉴证组的比较则表明,除以上显著的差异之外,鉴证组的审计意见也往往更好。最后,本文的Person相关系数检验表明,本文不存在变量之间严重的相关性,故而可以直接进行多元回归。

2. 回归结果。下表1归纳了本文多元回归的结果。就总体而言,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鉴证报告行为具有信息含量,此类公司在窗口期获得的超额累积报酬率也更高,本文假设H1和H2得到了验证。

分组检验的结果表明,对于自评报告而言,国有企业的自评报告具有信息含量,变量evalu的系数为正,而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而非国有企业的自评报告行为并未在市场上获得显著评价,从而表明,在投资者看来,非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行为并不能彰显公司真实的相关价值。就鉴证报告来看,披露鉴证报告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会获得较高的CAR值,从而表明鉴证行为具有信息含量,投资者能够识别鉴证组与非鉴证组之间的差异。

3. 稳健性测试。最后,本文进行了以下稳健性测试:首先,将所有的连续变量在1%的水平上进行缩尾处理,研究结论没有变化。其次本文进一步缩短年报披露后的时间窗口,只保留披露后2个交易日的交易信息,研究结论没有变化,控制变量的解释能力则进一步提高。此外,针对Growth变量波动较大的特点,本文进一步在5%的水平上进行了缩尾处理,再次回归的结论并没有改变,而且部分研究结论变得更加显著。总体而言,本文的上述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四、 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投资者反应的角度,按照Ball和Brown(1968)的研究思路,以CAR值捕捉市场对于事件信息的评价,采用多元回归分析的方式检验了市场对于不同类型公司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的反应。按照本文的假设,不同类型的公司因其制度不同,以及报告的披露载体不同,其内控信息披露之后的投资者市场反应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背后的本质则是报告能否真实的彰显公司的价值。

本文的多元回归验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回归表明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自评报告具有信息含量,而非国有企业的自评报告则难以成为彰显价值信号的载体,缺乏信息价值。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非国有企业缺乏内控建设的需求,其自评行为存在跟风披露的可能,从而使得自评报告的信号作用消失。而鉴证报告由于存在显著的成本,因而具有较好的区分上市公司质量的信号效用,使得市场给及鉴证公司的CAR值明显更高。

参考文献:

1. 陈共荣,刘燕.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 系统工程,2007,(10):40-45.

2. 陈宋生,郭京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来自沪深股市的经验证据.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1,(2):14-24.

3. 傅琼轩.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的市场反应研究——来自深市2006年~2008年经验数据.财会通讯,2010,(5):36-38.

4. 黄寿昌,李芸达,陈圣飞.内部控制报告自愿披露的市场效应——机遇股票交易量及股票收益波动率的实证研究.审计研究,2010,(4):44-51.

5. 林斌,李万福,王林坚,舒伟.内部控制的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研究——国外内部控制实证文献述评. 井冈山大学学报,2010,(31):46-31.

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范文第5篇

(一)历史争论--作用相斥

随着人们对报表审计中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的深入,是否对内部控制进行单独评价及报告作为难题之一逐渐浮出水面,成为历史上一个长期争论的话题。而争论的焦点在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出具是否会降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可靠性。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财务领域的学术研究逐渐表明,年度财务报告仅仅是债务和权益投资的部分决策因素,而对季度会计信息、内部控制、预测等信息的需求变得越来越明显。于是,一些学者开始对注册会计师进入这些领域的可能性进行了论证,并使用问卷表来调查公众对此的态度。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53年出版的《注册会计师手册》中指出一个新建议:在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意见中,应包括一个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意见。这个建议立刻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许多人指出:对内部控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评价容易引起误解。到60年代,《审计程序说明书第49号--内部控制的报告》把在审计报告中是否需要说明内部控制的权利交给了管理当局。这使得如何表达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意见成为一个更加突出的问题。1980年,《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内部会计控制的报告》取代了《审计程序说明书第49号》,《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指出:为了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必须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审查既可独立进行,也可以结合财务报表审计进行。可见,《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采取了折中的态度,这也反映了实际中人们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二者关系认识上的转变。

在长期争论的基础上,人们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关系的认识于80年代末出现了明显的改变。1988年,《审计准则公告第60号--审计师对关注到的内部控制结构相关事项的传达》被颁布,该公告要求注册会计师就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中存在的重大不足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利用法(FDICIA),这一法律规定:所有资产大于2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管理当局必须对内部控制结构的有效性进行声明。该法同时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的报告进行验证。2199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鉴证业务准则第2号--财务报告外的内部控制报告》及《鉴证业务准则第3号--符合性鉴证》,对企业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评价并表示意见提供指导。至此,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报告关系的争论,以职业规范对内部控制评价及出具报告的认可而告一段落。实践的发展告诉我们,对内部控制进行单独评价及报告是因实际需要而产生的,是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是独立审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正确选择。

(二)关系重新定位

虽然对于内部控制报告与审计报告关系的争论已告一段落,但留给我们思考的问题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否影响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到底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审计报告的可靠性?二者的关系到底如何定位?笔者试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就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这里的会计报表是企业管理当局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方面财务信息的手段。一般地,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注册会计师以第三者身份,对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并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作出独立鉴证,以增加会计报表的可信性。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被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声明书发表评价意见的书面文件。内部控制声明书是企业管理当局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所作的认定。按最新理念,企业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个要素。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企业管理当局的内部控制声明书中的认定进行鉴证,并发表评价意见,以满足利害关系人对此信息的需求。

从审计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比较中可以看到:审计报告仅仅是对企业年度财务信息的鉴证,范围较小,时效也较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则是对"……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的鉴证,范围广,时效也较长。正因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对过程的鉴证,审计报告是对结果的鉴证,所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报表审计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不是表面上的意见类型的一一对应,即不能认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无保留意见,则审计报告也应该是无保留意见。由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对整个企业范围内的、某个时期的全过程的鉴证,而审计报告是当年度财务信息发表意见,故财务报表所示财务信息的合法、公允及会计处理方法保持一贯并不表示整个企业的内部控制也一定是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同理,企业内部控制在完整性、合理性或有效性上存在重大缺失也不等于企业当年财务报表一定不可信。内部控制对财务信息的影响是一种基础性的影响,是一种过程性的影响。

审计报告侧重于向信息使用者传递被审计企业当年度或短期的信息,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出来的信息则具有长期性的影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对审计报告所提供 信息不足的补充,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增加证券市场及其他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及有效性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美]道格拉斯·R·卡迈克尔 约翰·J·威林翰 卡罗·A·沙勒 著 刘明辉 胡英坤 主译. 《审计概念与方法--现行理论与实务指南》.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9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香港会计师公会. 《高级审计实务》.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8

3. 超越企管出版研发组. 《内部控制制度作业要点及实务--公开发行公司自我评估规范》.超越企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新闻局局版. 1999

4. 文硕. 《世界审计史》. 企业管理出版社. 1996. 第二版

5. 王光远等编著. 《会计大典第十卷--审计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9

6. 阎金锷 陈关亭. 《内部控制评价应用》.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