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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当法律的规定极为详尽具体而不易得到修正,那么它在某些情形下就可能成为进步和改革的羁绊。
(二)当前制定法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日益凸显。1、制定法规范的事实只是现实事实的一小部分。社会现实是无限丰富的,而法律规范却是相当有限的。以规范的有限衡量社会现实的无限性,必然导致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缺乏相应的调整规范。2、制定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规范的变化往往赶不上社会现实变化的步伐,不能及时反映社会现实的本质要求。3、由于制定法是抽象的,法官往往根据自身文化素质和司法环境的影响去理解分析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这就使同样情况的案件由于不同法官的裁判而得到不同的结果,严重冲击司法统一性。4、制定法的原则性使法官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时只能依据固定的法律条文来审判,法官常常处于依据法律和个案公正的矛盾中。
(三)与制定法相对应的法系是判例法,判例法具有制定法不可取代的优势,借鉴判例法优点弥补制定法不足,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
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引入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1.统一审判标准,充分实现法的安全价值。基于我国法制不甚健全,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导致同样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民众对法律认同感不强。2、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法治成本。案例指导制度借鉴了遵循先例的特点,法官遇到同一法律问题时,可以直接参照指导案例,不必对统一法律问题的分析适用重新进行思考,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3、增加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加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审判的社会效果。案例指导体现出的具体生动性将促进法律更好地普及。
(二)引入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
1.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一种制度安排从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集合中选出来,其主要原因是从生产和交易费用两方面考虑,它比整个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更有效。案例指导作为非正式制度,与正式立法相比,起指导作用的案例是已经生效的案例,其生产成本很低;从交易过程来看,其主要是配合正式制度发挥作用,具有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优点。因此可以说,案例指导制度是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比较理性的一个选择。2、就中国今天的法治现状而言,我们并不是要强调判例的主导地位,而是呼吁恢复判例的有益之处,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弥补我国长期以来制定法的缺陷。2005年10月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二五纲要)中,特别增加“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一节,提出5项改革措施。其中一项就是“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方式、指导规则”。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全社会发出的一个改革意见。
三、建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构想
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应该是在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法院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受这些判例的约束并且在判决书中加以引用,以指导判例补充制定法、解释制定法。
(一)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
案例的创制权应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原因在于:(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套上下有序的法院系统,判例要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必须由级别最高且最具有权威的法院来创制。(2)我国的基层法院数量庞大,如果允许每个法院均享有案例的创制权,那么势必会造成同样案件有多个裁判版本,导致判例与判例之间相互矛盾。(3)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承担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的职责,享有法律赋予的司法解释权和具体案件批复权,与司法解释类似的案例指导由最高法院负责合理可行。
(二)指导性案例的选用标准和程序
1.选用标准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文书形式应当有严格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裁判文书主要由案情、判决理由、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四部分组成。作为指导性案件应该符合几项条件:1、案件类型具有新颖性,是社会矛盾凸显期的现实产物。对案件的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对社会价值取向和未来社会发展有进步作用。2、案件类型属于易发、多发的,对此类案件进行精当适用,有典型代表意义。3、案例特点疑难复杂,分析探讨案例,准确裁量,有深远的借鉴意义。4、对如何适用新颁布的法律条文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2.选用程序方面,各级法院已经生效了的,符合上文选用标准的实体条件的均可报送。有观点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每年需要颁行一定数量的案例,这些案例都有审判委员会审核、讨论,工作负担相当大,对此观点笔者也是认同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指导性案例选编委员会。由本院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参与,必要时吸收法学专家和知名律师,使之形成一种运作体系,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用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下来。案例实行逐级上报制,中院汇总基层法院和本院的案例上报至高级法院,高级法院汇总各中院上报的案例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赋予高级法院对本辖区内的案例进行初审权,此举可以确保报送案例的质量。
3.案例汇编方面。(1)最高人民法院专设的案例指导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高级法院报送的案例进行认真审核和分类。在编排过程中,消除各案件之间相互冲突或矛盾重叠的部分,并在每个案例后附上指导性意见,如案例的适用范围,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不同意见见解,该案例的现实意义等。并将编排好的案例汇编成册。(2)指导性案例必须经过公布才有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例汇编成册后,指定其官方刊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才生效。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后续问题探讨
案例制度借鉴于判例法,难免带有判例法非法典化的固有缺陷。1、判例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越积越多,自然而然地造成适用不便。法官面对一个需要判决的案件,首先要考虑如何在成百上千的陈年旧卷中找到一个与审理中的案件最相似的案件,比照处理。而当事人要预先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也需不厌其烦地查阅大量先例,这与我国的诉讼经济和司法为民原则是相违背的。2、指导性毕竟是从个案中总结出来的,而且判例一旦形成便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就很容易出现一些绝对化的规则,实际上带有浓厚的形而上学色彩。3、法官创制的指导性案件难免有所擅断,而这些擅断的先例一旦生效,又会约束以后的审判,指导性案件拥有的不合理优势地位,可能导致违背善良和正义。
因此,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在运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坚持制定法的主导地位。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首先应尽量寻求制定法作为裁判依据,也只有在制定法需要被解释、协调、完善时,才援引指导性案例。2、要根据情况及时变更和废止不适用的案例。指导性案例一经公布,就具有统一法律适用的普遍约束力,而由于成文法的修改、废止或者颁布,或者随着社会关系变更以及生产力进步,法学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大,有些指导性案例不可避免的需要被变更或废止。建议最高法院在指导性案例运作一段时间后委派专门机构,定期排查经其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确保指导性案例紧贴当今社会。3、指导性案例只是审判的借鉴,必须严格依照成文法规定,不得与之抵触,而通过加强后期的跟踪论证与调研,使部分成熟的指导性案例上升为司法解释是指导性案例最主要的效力空间,也是案例指导制度承载的重大责任。
1.标题的层次要清楚,大标题(论文题目)和第一级标题应居中书写,第二、三级标题左缩两格书写且单独占行,第四级标题后连续书写内容,不再另起一行;大标题(论文题目)与其下面的内容间空一行(宋体小四号),第一级标题与其上下面的内容之间均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其他级别标题与其上下面的内容之间均不空行。
2.正文中第一、二、三级标题末尾不书写任何标点符号
3.标题的层次
一、
(一)
1.
(1)
1.1提升教师间交流,促进老师教学水平
以中职金融专业教师教学为例,在对案例教学法教学探索期间,事实上教师对于学生的喜好程度了解是不同的,在教学中我们总能看到部分学生对某一老师特别的喜爱或是对某一老师上课时不感兴趣,主要原因就是在于教学在上课期间对学生的态度、教学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决定的,所以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中职金融教师间可以定期交流协作,相互之间取长补短,提高教师知识水平和小宇方法的同时也能了解学生的喜好程度。
2.2促进学生创新性学习
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新课标的提出,对于中职金融教师的教育方式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教育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我们更多的是需要认识当下的环境,去不断创新,提高教学质量。对于创新性学习的要求,是案例教学法对中职金融教师和学生间的教学模式的重要改变,即学生在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进行问题的探究工作,最终通过自己的思考完成问题的解决,当然在这之后需要教师进行更为细致的讲解,使得相关知识能够在学生脑中“根深蒂固”。
二、案例教学法在中职金融专业教学中的发展现状
对于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教学中的发展,事实上是对我国传统教育教学模式的绝对突破,由于其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所以导致中职金融教师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解并不能很好的理解和正确实施。案例教学法教学在我国的发展也需要比较长的适应时期,当然这种变革不论对中职金融教师教师还是学生来说都是一次观念上的冲击和改革。
1.中职金融教师对课程教学理解存在难度。在教学中存在教育方式的问题。案例教学法注重对学生的自主学习与学生的合作和交流。由于我国教学法一直以来都是受着传统的教育模式影响,主要依靠中职金融教师的单方面讲解和灌输,使学生在这种教育模式下,缺少学习金融课程的自主积极性,对学习也没有兴趣和减弱学习金融课程的兴趣。
2.教学基础设施落后,学生兴趣不高。教学的资源问题,案例教学法下对课程教学的资源也会有很大的要求,有如增加了许多实验和调查活动。这就对学校的资源有着很大的要求,很多学校都比较忽视学校的设施建设,这样一来,学校就无法为学生在金融实践教学方面提供教学资源,自然教学质量也会大打折扣。同时也会使金融教师教学质量下降,学生学习兴趣减少,不能达到案例教学法教学制定目标。
3.缺少实践过程,理论学习过度。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中职金融教师也是应试教育下的“产物”,对于案例教学法教育理解并不高。具体上讲,我国还是比较重视学生真正学习状况,现在的入学考试也是更加看重学生的个人学习能力,因而在中职金融教师上课时案例教学法教育多流于形式,并没有实际意义。
三、完善中职金融专业案例教学法的建议
1.合理安排学习题目,做到“精而不杂”。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在考试中金融教师希望通过大量题型练习使得学生能作得熟练,但结果恰恰与之相反,甚至有的还会引起同学。对于习题的练习,建议金融教师能够在了解课改要求的基础上,选择学生难懂、不容易通过思考而完成的题型,针对性的进行题目练习或者是讲解,避免出现大量重复题型,不仅仅浪费时间,也影响了同学在学习中的积极性。
2.积极发挥教师在课堂中的的反感作用。尽管案例教学法要求发挥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但并不代表金融教师在教学中完全采取“放任自学”的态度,要坚持学生和教师二者相互促进的原则,积极发挥在课堂中的作用,应该着重对同学课本中难点、重点反复讲解,教育学生自己形成知识网络,便于今后的学习。拥有创新的教学技巧,就是要引导学生打破常规、另辟蹊径,对所学习的事物逆向思维进行思考,并且能发表与众不同的看法和见解,这样再进行课堂讨论,通过这种方法对启发学生进行创新式的学有裨益。
3.倡导案例共享,共同交流教学中出现问题。对于案例共享倡导,促进教学中问题交流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方面,在教师间要时常进行学案交流和教学方面问题的探讨,发现学生可能出现的关于学习新状况要及时交流,适时的作出调整;另一方面,对于一个地区和一个城市中,建议要定期举办高效课堂教学经验研讨会,毕竟一个学校中教师的思维是有限的,扩大范围进行教学经验讨论是扩展教师思维,促进案例教学法进一步完善的关键步骤。
四、结语
如何营造生动活泼的课堂氛围,使大学生在主动思考中锻炼各方面能力,充分发挥和尊重他们的创造性、积极性和个性,就成了“原理”课程的题中之意,而案例教学恰恰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具体说来,在“原理”课中运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助于理论联系实际。教与学的双向互动,能够使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与形象化,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原理”课的感召力和说服力。案例教学可以将枯燥艰深的思想政治理论转换成鲜活有趣的具体事例,启发学生主动地进行思考,并展开深入而热烈的讨论与辩论。这种让学生参与其中的互动式教学,一方面营造了轻松愉快的课堂气氛;另一方面,又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了他们的潜能,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理论并不是空洞无用的,而是深深根植于现实生活中,并且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的。第二,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原理”课的逻辑结构极其复杂,知识要点繁杂且艰深,以往那种单纯呆板的“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方式,很难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更谈不上让学生产生思想共鸣了,这种满堂灌式的道德说教根本引不起学生的兴趣。而案例教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学生不再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他们通过自由表达思想观点而变成了能动的主体。从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看,学生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分析,总结出普遍性的观点和基本的原理。这样的学习容易引发学生的兴趣。尤其是那些将动漫、音频或视频融为一体的多媒体案例,更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第三,有助于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鼓励学生开动大脑去思考,其重点不在于让学生得出标准化的答案,而在于启发他们学会探索和创新。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思维认知、判断与推理等能力进一步得到了锻炼。学生借助案例素材所提供的信息,运用发散性的思维方式,结合所学的知识从多角度、多侧面和多层次进行分析,最终发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案例教学实施的过程
1.精心选择案例选择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第一步。这一步非常关键,选择案例不仅要紧紧围绕教学大纲规定的目的和要求,而且还必须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在课前准备阶段,教师必须对案例的内容、主题思想和背景信息有足够的了解。在课堂上,教师可以根据案例的难易程度或者不同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实施方法,既可以是讨论式的,也可以是讲授式的,或者是情景模拟式的。一般而言,所选的教学案例必须具有时代性、针对性、启发性、典型性、生动性和真实性。另外,教师所呈现的案例应尽量达到表述客观、运用得体和剪裁适当,还应设计出要学生讨论的若干问题,当然,也应注重案例本身的完整性和案例间的关联性。
2.组织学生围绕案例进行课堂讨论目前,“原理”课基本上是大班上课。由于人数过多,要让每一个学生在课堂上都有机会发言是不可能的,所以对学生进行分组或分班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在小组或小班内,每一个学生都可以畅所欲言,然后推荐出一名代表向全班同学汇报所在小组或小班的讨论情况。对于结构复杂和内容较长的案例,要让学生在课前进行仔细阅读,并在小组内进行讨论。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例,教师在课堂上呈现后应马上让学生进行思考和研讨。案例教学是一种互动式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仅仅是组织者、引导者和启发者,而真正的主角是学生,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鼓励他们自由发言,大胆辩论,使各种思想能够碰撞出闪光的火花,让学生在相互质疑、相互启迪中领会案例所蕴含的深刻道理。学生在讨论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离题跑题或错误结论时,教师千万不能急于批评和指正,而是要及时调整讨论的方向和重点,因势利导,带领学生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应做到“以理服人”。另外,对于讨论中产生的不同观点或者独特的见解,只要言之有理,教师就应该给予鼓励和肯定,最终实现案例教学既定的目标。
3.对案例进行总结和评价总结和评价是案例教学的最后一环。教师通过对整个案例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引申和拓展,使讨论的最终目的落脚在对基本原理的理解和运用上来,在增强学生对“原理”课内容理解的同时,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学生散乱的发言作简单的重复和陈述,还应对师生之间碰撞出的各种观点和思想火花进行准确的归类、点拨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升华,尽可能拓宽学生的思路,启发他们课下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同时,教师的总结一定要实现从个别到一般的飞跃。如果不能实现这次飞跃,教师的总结则只能是“就事论事”,会让学生产生“案例还是案例”“理论还是理论”两张皮的感觉,无法达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
三、运用案例教学应处理好的“三对”关系
实施案例教学,应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
1.案例与举例的关系举例教学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它是指教师在讲授某个知识点或者理论的时候,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消化而举出的一个或几个具体事例,其目的是为了说明问题。可以说,举例教学与案例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案例教学的主体是学生,重点是培养学生的能力,而举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重点是让学生学习知识;2)案例教学是双向甚至多向的互动,举例教学则是教师的独角戏,是单向灌输式的输出;3)案例教学能够在轻松的气氛中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其教学效果良好,而举例教学则置学生于被动的地位,其教学效果一般。
2.案例与理论的关系案例教学固然可以增强“原理”课的趣味性、情景化和吸引力,但如果不顾及理论而就事论事,则无法提高学生的理论深度,或者在讲解理论时,不加取舍,牵强附会地选取了不恰当的案例,同样不能让学生真正理解理论的精髓和魅力。应该说,案例教学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理论而采用的一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因此,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时,一定要始终坚持运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主题,应彰显出“原理”课应有的理论高度和思想深度。简而言之,理论是基础,案例是辅助。只有辩证地看待两者的关系,并把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够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在债券投资方面,国内准则按照拟持有时间的长短区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且均以成本与市价(或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则按照投资目的将金融资产区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类、可供出售类、持有到期类、贷款及应收款类。经财政部批准,中国银行此次对所有债券投资均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确认和计量。
对于国内银行业来说,引进衍生金融工具尚处于尝试过程之中,因而国内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尚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相应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衍生金融工具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计入损益表。此次中国银行对这方面的内容按照国际标准进行了披露。
即使是人们都很熟悉的贷款,国内外的标准也有很大的不同。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的规定,贷款应分为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两类。其中,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而应计贷款则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对于非应计贷款,将不在表内确认利息收入,在收到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将确认为利息收入。然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39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资产,应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因此,对于一笔原先标准下的非应计贷款,将不再确认利息收入,但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该笔贷款的摊余价值可能不为零,仍需按照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对于以往的应计贷款,将按照贷款本金和合同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但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该笔贷款的摊余成本可能与贷款本金不一致,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也可能不一致,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能会出现差异。毫无疑问,这里涉及的转换工作相当细致,工作量自然也是相当大的。
就连报告格式及披露内容,国内外的标准也有一定的差距。如国内会计准则要求资产负债表需要按流动性进行列示,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格式和披露内容则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目的是简明扼要地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便于报表使用者阅读。就此,中国银行也做出了较大的调整。
问题不止于此。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贷款,需要用贴现现金流和贷款组合分析等方法确认贷款损失准备。这与中国银行账面上采用的用贷款五级分类确认准备金的方法存在差异,因而也需要转换。由于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较多,贷款笔数巨大,在运用贴现现金流和贷款组合进行分析时,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再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要求用资产负债表法核算所得税,这要求分析每一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然后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以此来确认暂时性差异和递延税款。由于资产、负债项目较多,在分析其计税基础的时候需要运用专门的税收知识。这也不是件容易的事。但是,经过艰苦努力,中国银行顺利完成了这项工作。
不难想象,面对如此巨大的差距,财务报告的转换任务相当艰巨。据有关资料显示,国际性大银行在较完备的当地准则和信息系统基础上进行IFRS转换,平均需要18个月的时间。中国银行从2004年5月开始启动IFRS转换工作,经历了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版)》财务报告转换为《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财务报告,再转换为IFRS财务报告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信息采集和报告加工的难度和工作量都非常大;显然,中国银行面临的是一场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