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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告制度范文精选

审计公告制度

审计公告制度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审计公告透明度监督作用规范化

[论文摘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内外的种种要求,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从以往我国审计机关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国外捐赠资金等审计结果来看,社会反应是良好的。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表明审计结果将从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主要领导)之间的小范围见面,扩大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公开。审计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够把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运用社会监督的力量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自身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挑战。

权力和法制的关系,仍然需要人们足够的重视。首先,一些被审计单位在一些经济业务和财务问题的处理上,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财务上的极端混乱,这种不良的会计环境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其次,一旦审出问题,如果涉及到上级领导或部门,审计的独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证了,审计无法客观公正的进行。这也将成为推行审计公告制度的阻力。

当审计公告形成习惯的时候,国家审计具有了外部审计的特性和要求。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要有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国家审计准则得到严格遵守。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审计机关内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决定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概率。公告发现问题的概率受到职业道德水平和相关法律责任两因素的影响。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可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审计的权威性。以往的审计结果透明度较差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审计权威得不到体现。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审计机关要严格办案,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可以增强审计权威性。

第二,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被审单位严格管理,公布审计结果可以引起被审单位领导和职工的高度重视,

第三,可以加强信息交流,促进综合治理。造成违规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总结教训,加强管理。

第四,可以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从而坚定改革开放的信息,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要真实客观。要求审计相关主体必须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同时在法律范围内如实向社会公告。只有这样,公告的审计结果才能避免审计风险,才能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

2.重要性原则。审计结果是否公告要依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要有所侧重。所谓重要性第一是指审计事项与公众的关联程度,第二是指审计结果公告以后的预期社会效果。与公众关联程度高并且预期社会效果较好的则属重要审计事项,可进行审计公告,反之,则可不予公告。

3.风险性原则。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以判断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从而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主要是因审计业务存在问题而造成的风险。比如审计情况不真实,定性不准确,评价不客观和报告用语不妥当等引起的风险。审计机关应力求规避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审计结果公告的社会风险是指审计公告后因社会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等。审计结果公告前要充分论证分析公告后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如果预期社会风险较大,则可考虑暂缓公告或不公告。

4.大众性原则。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让公众易见易懂。这就要求审计结果公告的途径多样化。同时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语言通俗化。

从世界范围看,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成为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在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已有良好开端,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情况下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层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不断完善公告制,推动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与国外成热的经验相比,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中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约束不强,权与法孰重孰轻。审计公告属于政务公开,以及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得以确立,其中产生最重要影响的立法为1996美国《情报自由法》。要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围内,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应的法律在我国还是空白。在《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须”来表达,公开的责任成为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同时,审计公告还会受到国家保密制度的限制;使得许多领域的公开变得不可能。

审计公告制度范文第2篇

一、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

(一)审计公告制度法律规范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这里并没有将审计结果公告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义务,而是作为一项可自由裁量的权利。《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也并未对审计结果公告做出规定。虽然我国尚未对审计结果公告立法,但对公告的内容、审批程序和法律责任作了一些规定。2001年颁布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一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按原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结果: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2002年颁布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范了审计署以《审计结果公告》正式文本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行为,规定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的审批程序。同年审计署还颁布了《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这些准则的出台,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操作指导。可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知情权观念在我国远未普及,宪法也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如2004年修订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条文都没有明确规定政府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只能从中间接推导出公民享有知情权,政府有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义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2002年中国社科院受国务院委托开始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立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如在立法的层级选择、保密与公开的界限、知情权的救济手段等方面,我国都缺乏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对应的法律法规。

(三)行政型政府审计模式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确立了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安排。这种模式的选择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治理结构不同于三权分立,而是立法机关高于行政机关的垂直结构;另一方面是受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影响,特别是苏联模式的制约。在模式采用初期适应了我国的国情,有效发挥了审计机关的经济监督和制衡作用。但随着民主进步和经济发展:现行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突出表现为审计独立性差,审计报告质量低下。

(四)审计规范体系有待健全审计质量低下必然加大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进而制约公告的程度和影响公告的立法进程。我国1994年审计署颁布《审计法》,根据其规定的原则于1996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在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以及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方面,将《审计法》的内容具体化。我国已经构建起以《宪法》为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主体,审计准则为基础的审计法律体系,这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其中审计准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但国家审计准则没有与新修订的独立审计准则衔接。

二、美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概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程度高美国审计结果公告起源于公民的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受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影响和制约。早在1946年美国就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APA)规定:公众可以得到政府文件,但行政机关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而拒绝向公众提供文件。该法肯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但存在严重缺陷就是没有规定公众知情权的救济手段。为了弥补这一缺陷,1966年美国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这是第一次在成文法中保障了私人取得政府文件的权利,即第一次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1974年美国制定的《联邦隐私权法》(TheFedoeralPrivacyAct),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和传播必须遵守的规则,第一次解决了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矛盾。1976年美国制定了《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TheFederalGovemmentintheSunshineAct)(又称“阳光法”)。该法与1974年修改后的《情报自由法》(TheFreedomofInformationAct)是“姊妹法律”,前者适用于合议制行政机关会议的公开,后者适用于政府文件的公开。情报法、阳光法以及隐私法三部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公民知情权予以确认和保障,共同构成了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在这些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障下得到发展。

(二)立法型审计模式美国审计结果公告是一个信息传播和反馈的过程。如同申农和韦弗1949年提出的“信息传播的线性模式”,这个循环过程受审计体制的制约,并决定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度。美国独立以后,根据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经验和所尊重的洛克和孟德思鸠的理论,美国资产阶级代表一致认为,必须在民主政体的建设上彻底地、充分地贯彻执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则。1878年制宪会议上确立了美国的制宪政体。在审计组织的建设方面,1894年多克里条例确立了行政制的审计模式;随着政府职能的突出和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为了弥补行政制模式的缺陷,1921国会通过了《预算与会计法案》,法案规定“在国会之下,设置独立的国家审计机关——美国审计署(GAO)”,从而确立了美国政府审计的立法模式。立法模式是世界公认的独立性最高的政府审计模式。这种模式下审计机关只有调查权和报告权,没有处理权,但调查权和报告权行使得充分而有威慑力,审计结果的公开程度最高。如美国的审计总署有权公布审计结果,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非刑事事件时,如果发现严重损失浪费或管理不善问题,会做出包括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报告,并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报告,还可以在报纸、电台上发表和播放,赋予公众查阅审计报告的权利。

(三)健全的审计规范体系高质量低风险的审计结果公告离不开相关审计规范的健全。1984年国会颁布《单一审计法》,杜绝了重复与缺少审计的现象,为以后政府审计的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为改进政府审计质量,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于1987年了《关于政府部门审计质量的紧急任务报告》,提出了通称5“E”。受《单一审计法》、AICPA的公认审计准则与紧急任务报告的影响,审计总局于1988年就1984年颁布的《政府审计准则》(GAS)作了重新修订。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审计署2003年第四次对审计准则进行修订,突出强调了审计师报告内部控制对于防范风险和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性。虽然GAS仍将继续修订,美国政府审计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即以单一审计法为准绳、以审计总局的政府审计准则为基本依据、以AICPA等相关组织为补充和促进动力的三维框架。在这一框架下进行政府审计,大大降低了审计风险,提高了审计报告的质量,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前提。而且新修订的GAS《财务审计报告准则》、《鉴证业务一般准则、现场工作准则及报告准则》、《绩效审计报告准则》中“对特别规定的或保密信息的报告”、“报告的质量要素”、“报告的出具和分发”都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依据。

三、中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一)构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框架,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广泛的法律基础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公民可以获得政府文件开始,至今已走过六十年的历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逐步走向完善。而我国尚未有法律层次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较低层次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尚未颁布实施;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既没有得到公民重视也没有政府的法律保障。审计结果公告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之一,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只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才能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审计结果公告立法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为依据,相关规定不得与之抵触。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框架逐步构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体系:首先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政府信息公开法;其次建立政府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修改现行的《保密法》;再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法,如公民知情权救济法;最后,由政府信息存储管理与内部传递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公共信息数据库法。通过这一体系的确立,强制性地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使政府工作暴露在公众监督之下。~方面促进政府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提高公民对知情权的重视程度。政府工作结果的改善使政府乐于公开相关信息,而公民知情权的普及又会增加公民对政府信息的需求,这种供需间的良性互动最终会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和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向更高层次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将在推进的浪潮中得以建立和健全。

审计公告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鄞州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鄞州区审计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其它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公告时,被审计单位已经整改的,应当同时公布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涉及不宜公布内容(如国家、商业秘密等)的,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选择以下适当方式:

(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审计局网站;

(二)通过人大、政府等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通报;

(三)通过公告、公报等公文形式;

(四)通过报纸、刊物等出版物发表;

(五)通过电台、电视台公布;

(六)通过新闻会公布;

(七)其他适当的形式。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鄞州区审计局负责。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区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区人民政府说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鄞州区审计局审批决定。

第七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上级审计机关、区政府有关政务公开要求;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四)严谨细致,注重效果。

第八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审计公告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政府会计制度;高校内部审计;具体对策

为了充分满足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不断构建全新的政府会计制度。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诞生,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新时期高校为了取得更好的发展,需要以新政府会计制度为指导,不断优化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促进高校取得全新突破与改革。

一、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业性人才。当前,在国内大部分高校的内部审计团队主要从工程或会计等方面转变而来。由于该类人群的专业知识相对比较单一,只熟悉自身擅长的领域,对审计专业知识缺乏一定的理解与认知,严重制约了高校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到多个领域与方面,主要包括财务预算、工程造价与内部控制等,对审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标准。特别是近年以来,审计对象不断复杂化,导致审计工作内容不断增多,审计工作时间却越来越短,这也加大了内部审计工作的难度。此外,由于高校审计人员专业水平比较低,导致日常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形式化情况,进而导致出现审计失误等后果,大大降低了审计工作的有效性与准确性。与此同时,审计工作人员由于自身处理复杂问题的素质比较低,对于敏感性的问题缺乏一定的预见性,难以满足日常审计工作要求,导致内部审计工作不能顺利开展。[1]

2.审计工作业务比较窄。高校内部审计的主要对象包括账单、报表以及凭证等等,传统的审计方式主要以逐笔审查为主,但是仅仅只是局限于查账。当前审计工作主要面向财务工作方向,由于缺乏深入的管理与服务,未能有效实现从监督向管理层面转变。特别在实时审计与计算机审计等工作方面做得还有差距,未能充分发挥好审计应有的管理功能。近期以来,在对高校审计工作的调研过程中发现高校对教育经费与财务预算等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重大的改革项目审计流程不够规范。

3.信息化建设水平不够高。高校存在着许多类型的业务系统,主要包括财务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系统以及资产管理系统等。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彼此没有关联,往往需要管理员对其他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梳理然后通过手工录入的方式,转移到自己系统中来,这也影响到不同系统内部数据相互共享的情况,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产生严重阻碍。[2]

二、新政府会计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

1.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发生变化。由于受到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影响,导致高校内部财务管理机制也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在会计的主体责任、管理内容以及风险监控等多个方面,均产生了合理调整,从而促进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得到更好优化与发展。一是在会计计量层面上要注重将原先的营业税转变成增值税,促进高校会计工作的计税形式进行对应调整,满足新时期会计相关政策制度。由于会计计量方式的重要变革影响到高校内部税收情况以及日常开支情况。新政府会计制度会导致高校不断完善内部会计计量工作方式,不断提升会计日常管理工作,科学有效反馈出高校内部资金使用状况。二是由于高校内部核算工作发生了重要变化,特别是在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引导下,高校要注重不断细化内部审计工作的核算方式。[3]比如,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促进审计工作原则发展根本性改革,促进传统会计核算工作方式可以更加准确反馈出资产的固有价值。除此以外,高校可以通过增设政府收支、行政管理工作以及部门预算等多样化形式,不断提升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精细化发展。

2.促进高校内部审计方法发生变化。由于传统意义上的高校审计工作主要依托于收入与支出等多种方法,做好经济预算与经济责任的有效审计工作,特别是在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影响下,高校审计相关工作主要增加了有关政府收支方面的内容,所以要合理进行分门别类。预算审计工作是新政府会计制度比较重视的一个层面,所以高校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要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机制。此外,预算管理主要包括收入、支出以及执行等多个维度,为了全面提升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要不断加强对固定资源的有效审计与管理工作。由于当前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审计工作报告也需要对应做出调整与改革,在当前工作报告中除了对审计工作造成一定详细评价以外,还需要对高校财政收益进行有效评估工作。

三、具体对策

1.注重强化高校资产管理审计工作。由于新政府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着创新性变化工作,主要包括折旧处理、基建核算以及资产披露等,可以有效反馈出高校自身家底情况。但是在具体高校审计实践工作中,经常性会出现固定资产不符、产权意识淡薄等情况,对资产价值的正确性产生严重影响,无法有效进行科学配置资源。所以,对于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来说,要重点从源头抓起,注重审查固定资产的科学与有效性,重点审计固定资产的使用与配置;加强对资产管理平台相关信息进行有效沟通与更新,确保各项资产信息能够真实有效,更好解决资产闲置工作等问题。此外,还要加强对无形资产内部控制的有效研发与确认,及时关注对外投资工作情况,深入分析投资收益的有效性与准确性。

2.全面落实重大项目审计工作。新时期高校已经形成财政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虽然新时期资金管理办法还没有形成具体的工作措施,但是最终的落地与管理工作必定会呈现出政府会计工作机制。所以,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应该要严格结合学校制定的相关工作标准,加强对重点工作领域与项目实现全方位覆盖。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要做到端口前移,不断发挥审计预警工作机制,加强以经费审计工作为切入点,注重避免形式化原则,加强对不同阶段审计工作的侧重,促进高校转型升级有效发展。

3.不断提升高校审计队伍的综合能力。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要结合自身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所以高校在选择审计工作人员的时候要注重选拔专业水平强、道德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高校审计工作人员不仅仅要掌握熟练的审计知识理论,而且还要加强管理能力。高校为了全面提升审计队伍的综合能力,要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化培训工作,促进审计工作人员能够学习到先进的管理理论与工作方式,不断提升审计工作业务能力,努力打造高质量的审计工作队伍。

4.确保资产审计保值增值。随着新时代政府会计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要不断加强资产审计与核算的工作范围。所以,高校在制定内部审计策略的时候,要确保资产的有效性与完整性,最大程度保障资产不出现流失的情况。结合当前发展新形势,政府会计制度处于转换的发展阶段,高校要注重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当前存在的资产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结合一定权益核算方式确保高校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的有效融合发展。然而,政府会计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将资产审计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明确高校自身的发展实际情况,对于财务收据进行充分有效准备工作,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5.加强重点领域审计工作。一是要注重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结合当前发展情况来看,高校内部成本支出主要以行政经费与活动经费为主,此外还有科研工作经费占有很高的比例,成为当前高校内部经费管理工作的关键点。所以,结合政府会计改革的时展背景,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要加强科研经费的有效监督与管理工作,注重调节逆转周期,不断发挥工作成效。[4]此外,高校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有效调整内部审计工作措施,有效实现传统科研经费管理的创新与优化,不断拓展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范围,始终坚持以问题为主导,注重关注科研内部管理工作系统。与此同时,高校要加强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结合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全面运用,注重促进科研经费管理的动态化发展。二是要强化行政活动经费支出审计工作,结合上级有关纪检监督工作情况有效开展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严格把关行政活动支出费用,不断降低高校运营成本,确保每一笔工作经费都花在合适的地方,加强公务接待与公费出差等审计监督工作,加强对于审计系统的预算支出工作。三是全面加强工程管理审计工作,为了提高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效率,改进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注重强化成本造价管理,确保责任方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水平的高低影响到高校未来转型升级发展,为培养社会高质量人才提供更多发展机会,高校要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机制。结合新时期政府会计制度,高校要构建审计预警工作机制,不断提升预防风险工作能力,不断完善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注重加强审计工作队伍建设工作,有效贯彻落实好上级有关规定,使得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满足长期发展规划要求。

参考文献:

[1]姜思加.政府会计视角下高校内部审计策略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20(07):95-96.

[2]徐潇潇.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对高校内部审计的影响[J].教育财会研究,2019,30(06):84-87.

[3]李佩萍.试析政府会计视角下高校内部审计策略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0(06):208-209.

审计公告制度范文第5篇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的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权力运行的监督工作,从体制、机制上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公正司法。特别是自2005年10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监督情况的审议意见,紧紧抓住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既充分发挥诉讼制度内在的监督制约作用,又自觉接受外部的监督制约,审判监督工作呈现出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良好局面。

一、认真执行审判工作内部监督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审判质量与效率监督体系

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是审判工作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运行,积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制度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了以下各项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立案和庭审监督机制。围绕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有关立案条件、诉讼费用等六个方面的告知义务;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规范法官的庭审行为,加强庭审规范化建设;完善庭审纪录制度,逐步推行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更方便、有效地接受审判质量评估检查,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

二是完善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审判长交流办案制度,健全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同等承担责任、办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有效参与合议庭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在庭审、合议中充分独立发表意见,体现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三是完善审判委员会及院、庭长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监督并重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有序地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强化院、庭长对合议庭的指导和制约职能。在改革裁判文书制作、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同时,既充分保证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起草、签发权,又落实院、庭长对裁判文书的审核权,行使监督职责。

四是完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遵守程序等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定期抽查。对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重复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群众有举报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建立科学的案件评查程序,将评查结果与法官的岗位目标考核挂钩,并定期分析和通报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对典型案件分类点评。为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及时审结,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健全审限跟踪管理制度,实现对立案、庭审、合议、宣判、送达、归档等活动的动态管理。对案件可能超期的,实施催办、督办;对拖案不办、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有过错的,按违法审判追究相应责任。

二、充分发挥诉讼制度内在的监督制约作用,紧紧抓住重点工作,完善审级监督和再审监督机制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部分委员提出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审级制度虚化、审判监督作用弱化等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发挥诉讼制度内在的监督制约作用,紧紧抓住三大审判工作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完善审级监督和再审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制约。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重点对上诉、抗诉理由以及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对一审死刑案件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在此基础上,稳步实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做出了《关于死刑复核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死刑案件核准程序,保证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范行使。为统一司法尺度,慎重适用死刑,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稳妥实施,促进和带动了整个刑事审判工作水平和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

(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制约。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带有共性的关于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分工、各民事审判业务庭之间的分工、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设置、简易程序的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加强合议庭负责制和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等8个与审判监督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就此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这些工作进一步改善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方式,提高了监督制约效果。

(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和制约。最高人民法院专题研究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制定《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排除各种非法干扰,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有效发挥保护相对人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研究制定《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同时加大依法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工作力度,强化对一些事关民生、损害群众利益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行政案件的监督协调,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二审对一审的监督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严格禁止下级法院就个案的事实认定和如何处理进行请示,确保诉讼当事人有效行使上诉权利,确保下级法院的审级独立和二审的审级监督功能。要求上级法院负责组织下级法院交流审判经验,帮助下级法院及时总结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经验教训,提高一审案件审判质量。针对全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积极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从中总结归纳形成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指导下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近两年来,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120多个。

(五)完善依法纠错的申诉审查和再审监督机制。申诉审查和再审是审判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发现问题并依法改正确有错误判决的重要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申诉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明确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程序,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和再审审理期限,进一步规范再审立案和再审改判的条件,逐步把涉诉上访引导到依法申请再审的轨道上来。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做到及时审查;可能有错的,依法立案;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改判;对经再审认定原判正确需要维持的,注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为了加大对再审改判工作的监督力度,推行了再审听证制度,增加再审改判工作的透明度,维护申诉审查与再审工作的严肃性。通过总结再审改判事由并定期进行通报,凸现再审案例的示范效应,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监督体系,完善执行工作监督机制

执行难问题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法院工作的热点之一。针对执行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关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执行机制建设,统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在认真剖析形成执行难原因的基础上,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监督工作:

第一,规范执行行为。针对少数执行人员执行不力、执行不规范的问题,全面落实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措施,公开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严格执行款物管理制度,确保执行款物及时安全地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对违法执行的案件,通过指令纠正、裁定纠正等措施,纠正超标的查封、违法查封。对消极执行的案件,通过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措施,近两年共执结了37000多件积案和难案,并根据执行人员的主观过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加强执行监督的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实施了11项执行工作制度。针对消极执行和违法执行行为,制定了执行流程管理、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更换承办人制度,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针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了执行款管理、实际执行费收退费办法,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操作办法,拍卖公告操作细则,债务人执行财产申报制度。

第三,推进执行公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公开案件执行过程,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同时,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各级法院每年约200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系统之中,允许社会公众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查询。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听证制度,完善和赋予当事人对违法执行的异议权和申请复议权。

第四,完善执行投诉处理机制。对当事人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分级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依法、及时执结。近两年来,对反映高级法院执行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直接立案督查82件。对申诉材料中反映的问题,通过深入调查、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了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的违法执行案件,责成有关高级法院依法进行纠正;对违法违纪的案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健全法官行为的监督制约体系,完善自律、惩戒、防范和保障机制

实现公正司法,推进法院工作全面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公正、高效、务实、清廉的法官队伍。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把完善法官行为监督机制摆在突出位置,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坚决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维护司法廉洁,逐步健全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法官行为和职业操守的监督。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行为规范》,从立案、审判、监督和执行四个方面入手,规范法官司法行为,约束法官业外活动,确保审判活动在正当、合法、规范、文明、有序的轨道上运行;注重加强法官队伍的工作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着力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审判作风,不断加大对违法办案、消极不作为、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

(二)健全院长、庭长“一岗双责”制度。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院长、庭长抓工作、管队伍的双重责任,强化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履行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符合审判规律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既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重点岗位审判人员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岗位,不断加大对重点岗位审判人员的监督力度。认真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围绕案件查问题,围绕问题找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同时,积极从发回重审及改判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群众反映强烈案件等入手,不断加强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

(四)健全财务、后勤管理监督体系。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坚决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时制定了《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建立诉讼费收费与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着力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预算,严格执行经费审批权限和经费支出管理监督;完善采购和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制度;落实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完善对当事人投诉审判人员的处理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制度,无论是案件审判中的投诉,还是裁判生效后的投诉,要求被投诉人员所在部门和纪检部门认真调查核实,投诉属实的,坚决追究责任;不属实的,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结果,并尽快还被投诉人一个清白。

五、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为重点,完善接受外部监督的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把人大监督作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和强大动力。同时,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高度重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人民法院接受外部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完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度化建设,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置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内,制定了《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将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规范化、经常化,采取了以下多项具体措施:

(1)完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都在报告前向全国人大内司委进行汇报,听取修改意见,完善工作报告;在报告后,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建立了落实任务分解制度和落实情况反馈制度,对审议意见进行分类整理后纳入年度或季度工作计划,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两年来,先后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加强审判工作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法官法执法检查等专题报告,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次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取得了良好效果。

(2)保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经常性工作联系。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司法解释报送备案制度,并探索建立就重大司法解释事项听取人大代表意见的制度。自备案制度实施以来,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备案司法解释83件。针对司法解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多次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完善司法解释工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关注的有关涉侨案件,高度重视,在坚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下,认真督办并将办理进度和结果及时进行了反馈。

(3)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不断完善人大代表联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积极主动地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要求各级法院建立主动邀请和认真接待人大代表视察、旁听案件审理制度,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继续完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流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办理议案、建议的质量与效率。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366件。

(二)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对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公正审理各类抗诉案件。近两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25130件。其中,原判正确予以维持的9698件,占抗诉案件总数的38.59%;改判6530件,发回重审1405件,占31.58%;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7497件,占29.83%。同时,还认真听取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及时检查和纠正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裁判实体公正。

(三)高度重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将“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确立为审判公开的三项基本原则,规定了从立案、审判、执行、信息等各个环节的公开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还首次规定了听证工作的原则性意见。建立健全了新闻制度,及时向社会重大新闻和重要工作部署,并回答新闻媒体关注的有关人民法院的重大事件、重大问题;同时要求各高级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法院也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向社会及时通报重大工作事项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等情况,认真听取和接受人民政协、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意见和建议。

六、审判工作监督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经过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各项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一是全国法院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各项审判工作呈现健康顺利发展的良好势头,审判的质量与效率明显提高。据近两年的统计分析,全国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88.85%,生效判决改判率下降了近五个百分点。超审限和超执行期限比例也呈下降趋势,审限内结案达到98.86%,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的达到97.17%。二是法院管理更加科学有效,法官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司法程序更加公正,司法活动更加严谨,一审陪审率、二审开庭率、申诉听证率均呈上升趋势。三是逐步解决了一些制约审判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缓解了影响审判工作的保障性困扰。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工作监督和给予支持并重,不仅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办案,还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各种违法干扰;不仅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还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帮助解决了审判工作中的许多难题,如大力促进有关部门为中、西部法院解决了27亿元的法庭建设专项资金;诉讼费标准下调后,通过深入基层调研法院遇到的经费困难,促进有关部门解决了每年30亿元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促进有关部门解决了广大法官盼望已久的审判津贴和因公殉职的抚恤金问题;充分考虑到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积极呼吁并大力促进通过多种方式,为全国法院增加了必要的人员编制。在此,我代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深深的谢意。

在充分认识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人民法院极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的问题仍然存在,人民群众对一些法官的工作作风问题还时有反映,极少数法官违法犯罪行为还时有发生。从审判工作监督的角度分析,导致上述问题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法院对加强审判工作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忙于完成案件审理任务,监督工作时有放松;二是审判和执行工作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各个工作环节之间重配合轻监督的问题仍然存在,分权制约机制的效能还没有充分发挥;三是法官行为规范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还有待全面落实;四是有关审判工作公开的各项制度落实还不到位。

加强审判工作监督是一项长期和复杂的历史任务,意义重大,责任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以人民群众在诉讼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切入点,进一步完善审判工作各项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监督水平,确保司法公正。

第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不断优化审判工作监督体系。审判权和其他权力一样,失去制约监督就会出现滥用并产生腐败。我们将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引导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着力提高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法官的监督意识,摆正加强监督与促进工作的关系,整合审判工作监督力量,努力建立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审判管理体系。

第二,切实抓好各项审判监督机制的落实,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监督的质量与效率。我们将在继续完善有关制度的同时,加大落实制度的工作力度,在层层抓落实、层层解决问题上下功夫。进一步落实立案、审判、执行、审监等各个环节之间及各环节内部的分权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审级制度的监督功能,统一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质量评价标准,在保障审级独立的基础上形成强有力的二审监督。将剖析案件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做法制度化、经常化,建立上下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机制,提高司法解释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我们还将继续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讨论问题与审理案件的程序与范围,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审判工作监督制约职能。进一步完善申诉再审工作的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再审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司法行为监督的制度建设,建立审判工作监督的长效机制。我们将进一步明确监督内容,理顺监督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加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的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法官司法行为,约束法官业外活动。不断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继续把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督查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