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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第1篇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以下简称考核鉴定),是指经依法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考核鉴定合格的人员核发的,证明其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凭证。

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第四条 考核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考核鉴定工作,鼓励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核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考核鉴定指导机构,具体负责考核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参加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当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在职人员,在本条例实施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考核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考核鉴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对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

(三)对全省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五)组织拟定国家考核鉴定试题库(以下简称国家试题库)以外的考核鉴定试题;

(六)核发各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考核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市考核鉴定初级、中级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

(二)对本市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本市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四)核发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监督管理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三)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考核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 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考核鉴定机构,不得从事考核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 设立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拟考核鉴定的职业和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每种考核鉴定的职业有与拟考核鉴定等级相适应的3名以上考评人员;

(三)有必要的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国家对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考核鉴定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向有相应许可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拟考核鉴定的职业范围和等级等;

(二)场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赁意向书),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的目录及证明材料;

(三)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补充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设立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明确考核鉴定的职业、等级等事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家选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承担评审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随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变化,更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考评人员应当更新知识,满足考核鉴定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条件已无法满足考核鉴定职业或者等级的需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该考核鉴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改进。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依法取得许可的考核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考核鉴定的职业和等级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第十九条 从事考核鉴定工作的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考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考核鉴定指导机构组织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 考评员可以承担相应职业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

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相应职业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考核鉴定对象所具备的职业能力进行考核、评审,客观、公正、独立地评分,并对所作出的评分结果承担责任。

考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评分结果等不正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考核鉴定工作实行质量督导制度。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考核鉴定工作3年以上的考评人员中聘请质量督导员,对考核鉴定工作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考核鉴定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质量检查两部分。

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考核鉴定活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派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向考核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考核鉴定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对考核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在考核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控告;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鉴定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第五章 申请考核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应当根据本章规定的条件,向考核鉴定机构申请考核鉴定,并依法申领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其他职业的劳动者可以自愿申请考核鉴定,申领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者可以跨区域申请考核鉴定,具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领1个至多个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初级考核鉴定:

(一)取得初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初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在同一职业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中级考核鉴定:

(一)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中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高级考核鉴定:

(一)取得高级技工教育或者高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高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技师考核鉴定:

(一)取得技师学院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的。

第三十条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3年以上或者累计受聘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高级技师考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劳动者努力钻研技术,更新知识,提高职业技能。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者联合其他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特别优异成绩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有技术专长并在本职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可以提前或者越级申请考核鉴定。

第六章 考核鉴定与证书核发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申请考核鉴定,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考核鉴定机构报名。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公布考核鉴定的职业、条件、时间等信息,并根据各地报名情况,及时组织考核鉴定。

第三十三条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资格审查。劳动者经考核鉴定机构资格审查合格后,交纳考核鉴定费用并领取准考证。

考核鉴定机构收取考核鉴定费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参加考核鉴定的人数和职业、等级,确定考评人员,并于考核鉴定的7个工作日前,将考核鉴定时间及考评人员、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情况报许可其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指派质量督导员到考核鉴定场所实施现场督考,并对考核鉴定的过程予以记录。

第三十五条 考核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鉴定应当在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

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初级、中级考核鉴定时,免除理论知识考试,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十六条 考核鉴定试题由考核鉴定机构从国家试题库中提取。国家试题库中没有的,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拟定。

第三十七条 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考评人员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考核鉴定或者宣布成绩无效,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第三十八条 考核鉴定结束后,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向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出具加盖本机构印章的考核鉴定成绩通知书,并妥善保存参加考核鉴定人员的理论知识考试卷、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表、考场记录等材料。考评人员应当在有关评分材料上签名。

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对考核鉴定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鉴定机构提出。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或者操作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成绩,有效期限为2年。2年内劳动者再次申请考核鉴定的,免除该合格科目的考核鉴定。

第四十条 经考核鉴定成绩合格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有相应核发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者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件;

(三)与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相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考核鉴定机构出具的考核鉴定成绩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补充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向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考核鉴定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其保存的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的决定。对考核鉴定成绩合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对考核鉴定成绩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查询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考核鉴定的,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退还劳动者所交考核鉴定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许可范围进行考核鉴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劳动者考核鉴定费用,并为其进行考核鉴定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鉴定机构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提高、降低考核鉴定标准进行考核鉴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在考核鉴定过程中负有责任的考评人员,不得再从事考核鉴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 考核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改进鉴定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核查,确认其已无法满足考核鉴定职业或者等级的需要时,可以变更其考核鉴定职业、等级等事项,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考核鉴定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质量督导员在考核鉴定管理工作或者质量督导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全国统一考核鉴定的职业,其考核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技能前景21世纪是知识经济发展的世纪,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主要是经济和科技实力的竞争,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更加残酷,

职业技能教育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延迟就业、缓减就业压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明显。

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明确部级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部级推广鉴定制度,提高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第三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申请。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不少于30台(套)。

第七条申请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产品鉴定报告、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和证书。

第三章审查与受理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根据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统筹安排部级鉴定任务,明确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和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对于地区适用性要求较高的农业机械,安排鉴定任务时应兼顾适用性评价的需要。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每半年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告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部级鉴定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条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产品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

(四)批量投产时间不满一年的产品;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四章鉴定与公告

第十二条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须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性检查(评价);

(三)可靠性评价;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五条检验员或审查员在企业现场工作时应对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型号、商标、产品产销量、销售区域等进行确认。在核测产品技术参数的基础上,对企业填写的《产品规格确认表》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独立完成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应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检验项目出现不符合时,对于短期内可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后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审核。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其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报送的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发证。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申请复验。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经批准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农业部以公告的形式印发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应产品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领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与其他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根据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对通过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规格变化情况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二条获证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资格,应在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提出重新推广鉴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地址、商标发生变化但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审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批准,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原企业名称,有效期不变。

第六章审查和检验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农机化法规、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取得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应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

第二十五条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申请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作物;种子质量;现场鉴定

在农业生产中,经常会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对此,2003年6月26日我国农业部颁布第28号令《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1]并实施,为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中出现的问题

1.1种子质量因素

种子从生产到用于生产的整个周期中,都可能出现质量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主要取决于亲本的纯度及能否严格执行繁种规程,并且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合格种子用于生产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主要受自然条件、栽培管理措施及其他生物的影响(病、虫为害等),是种子质量事故的延伸,与种子的适应性、丰产性及抗性的关。目前种子市场竞争激烈,品种繁多,有些商家为了谋利,不按法律法规经营,许多假、劣种子流入市场,造成农作物生产减产甚至绝收。

1.2人为操作因素

这种情况一般是农民对农作物生产管理不当造成的,比如在播种时,将种子埋的过深,导致很多种子直接在土壤中腐烂,或者是农民在对农作物进行喷洒农药时,农药的使用剂量过多,或者是喷洒农药的时间不当,影响田间的农作物正常生长,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1.3错过最佳鉴定时间

在农村,很多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在田间的农作物遭受损失时,没有在第一是时间申请鉴定。很多农户选择直接找种子售卖商家理赔,甚至一些农户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农作物出现了损失,就找种子经销商理赔,而种子经销商否认种子质量问题,又缺乏相关鉴定证明,这种纠纷将会成为僵局,如果错过可最佳的鉴定时间,仍然要进行鉴定的话,只能等到下一期的农作物生长出来再做鉴定,这样耗费的时间比较多,不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

1.4特殊气候因素

区域出现恶劣的气候,如冰雪、暴雨、冰雹等,则会对农作物的生长带来影响,严重的自然灾害,甚至会对农作物造成毁灭性损失,影响到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1.5尚未出台标准的鉴定格式和收费

目前,从《种子法》颁布以后,对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相关规定比较详细,但是在我国各地的现场鉴定书没有统一的书面格式,让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鉴定书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对于鉴定收费这一块,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

2解决方法

2.1鉴定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时,种子管理机构需要对种方、卖方或者是第三方提供的鉴定申请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鉴定的条件。有确凿的理由确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引起的或没有质量判定标准的是不能予以受理的,除此之外,错过了最佳鉴定时间或没有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的也不予以受理。鉴定工作中,要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组成员要具有一定的资历和经验,在对种子质量进行鉴定时,专家组要充分考虑与种子质量有关的情况,从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并作出科学、公正、合理的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记录下了,制作鉴定书。在鉴定时,一旦出现扰乱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严重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人员要对其进行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鉴定人员也不能在鉴定前后收取任何组织单位、人员的好处费,做出偏离客观事实的鉴定结果。对于鉴定书存在异议的人员,可以附带自己的证据或理由在其收到鉴定书的十五天以内向上一级的种子管理机构提出进行第二次鉴定申请,但是再次鉴定的申请机会只有一次。在上一级的种子管理机构对其证据或理由进行核实后,认为确实有必要进行再次鉴定的,可以再次组织鉴定小组进行现场鉴定[2]。

2.2原因鉴定要科学合理

种子管理机构在接到鉴定申请后,要及时组织鉴定人员成立鉴定小组,明确农作物损失的原因,可以联合气象专家、植物专家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对鉴定的样本在选取时要加以明确,通过对照法、现场查看、排除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3]。对照法也就是将鉴定时检测的数据与相关规定的量化表进行比照,并记录结果;现场查看法就是在现场拿鉴定样本与同类农作物进行直接比照,从中找出差异所在,并详细记录下来,做出结论。排除法,将影响种子发育和农作物生长的因素全部罗列出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逐一排除,对于一些无法排除的因素则定位影响因素,并将其详细记录下来。

2.3完善现场鉴定意见书的制作

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重要依据就是现场鉴定意见书,所以在现场鉴定书的制作要更加全面,鉴定书的的内容要将鉴定申请人、申请鉴定的农田、申请鉴定的时间、鉴定人、所鉴定的农田、鉴定时间,进行详细记录,对基本的标题、首部、正文、结论和尾部进行补充说明。正文中要对鉴定的方式方法做出详细的介绍,在结尾处鉴定人员要将一些种子质量所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写清楚,在鉴定书中还要有附带内容,即现场的证人、证人的身份、证据的种类等,对于鉴定组中有不同意见的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中也要进行注明。

3结论

综上所述,在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中出现的问题时,鉴定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原因鉴定要科学合理,同时还要完善现场鉴定意见书的制作。科学合理的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中出现的问题,能够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为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提供有效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杨新华,陆晓琳.种子质量纠纷的田间现场鉴定须注意的问题[J].科技信息,2014(13):382.

[2]葛嶙.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问现场鉴定程序和判定标准[J].种子世界,2015(10):14-16.

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第4篇

申请者进行西瓜品种登记,首先需在中国种业信息网()下载填写西瓜品种登记申请表,同时充分准备的相关申请文件,向所属地(法人以注册地、自然人以身份证所在地为归属地)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般是省级种子管理站或局)或者直接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页面实名注册通过后进行申报。申请文件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后,一般20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者提交申请品种的种子标样。在收到种子标样验收回执后,经农业部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即可取得农业部核发全国有效、编号唯一的品种登记证书。

1 准备申请文件

申请品种登记需准备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以下内容:

1.1 品种选育情况说明

新选育的品种,在品种选育情况中需主要说明包括品种来源以及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选育过程、特征特性描述、栽培技术要点等内容。同时,法人单位选育的品种,须由选育单位加盖公章确认;个人选育的品种,由选育者本人签字确认。已经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的地方品种或来源不明确的品种在进行标明后,也可不作品种选育说明。

1.2 品种特性说明

1.2.1 品种适应性 应根据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试验点数量与布局应当能代表拟种植的适宜区域)的品种试验数据,如实描述以下内容:品种的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产量、品质、抗病性、抗逆性、适宜种植区域(注明县级以上行政区地名)及季节,品种的主要优点、缺陷、风险及防范措施等注意事项。

1.2.2 品质分析 应根据品质分析的结果,如实描述以下内容:品种的果实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果皮硬度、果实肉质口感,以及其他特殊果实性状。

1.2.3 抗病性鉴定 应根据对品种的枯萎病抗性以及其他区域性重要病害的抗性进行鉴定,并如实填写鉴定结果。

枯萎病的抗性分5级标注:高抗(HR)、中抗(MR)、抗(R)、感(S)、高感(HS)。

1.2.4 转基因成分检测 目前西瓜品种登记需做品种不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书面承诺。

1.3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

新选育品种的申报,需依据《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西瓜》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取得测试报告。西瓜测试指标主要有以下内容:

植株:第1雌花节位、形态。叶片:颜色、裂刻程度。

果实:纵切面形状、重量、表面蜡粉有无/多少、表皮底色、条纹主要颜色、条纹类型、果皮硬度、果皮厚度、果肉颜色、果肉硬度。

种子(仅二倍体和四倍体):长度、种壳底色、种壳复色类型,果实单瓜种子数量(仅二倍体和四倍体),种壳大小(仅三倍体),倍性。

生育期及其他与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相关的重要性状,形成测试报告。

品种标准图片:种子、果实外观及纵横剖面、成株植物等实物彩色照片。

1.4 其它有关申笄榭

对于申报品种登记所需的品种适应性数据;品质分析数据;抗病性鉴定数据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及品种性状关联基因的检测报告,具备试验、鉴定、测试和检测条件与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可自行组织实施,取得相关数据后进行申报,单位(或个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和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组织进行试验后取得有关试验报告,相关报告由被委托单位的试验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出具报告的单位加盖公章。

已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的品种,在申请品种登记时,还需要取得品种权人同意登记的书面认可。

2 提交种子样品

申请品种登记的文件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者接到通知后需及时提交种子样品。对申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且已受理的品种,按规定可不需再提交种子样品。

每个申报品种提交的种子样品数量为300 g。提交的种子样品,必须是遗传性状稳定、与登记申请的品种性状完全一致、未经过药物或包衣处理、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质量符合国家种用标准的新收获种子。

种子样品要求用有足够强度的纸袋包装,并用尼龙网袋套装;包装袋上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等信息。提交的种子样品,还须附有申请者签字盖章的种子样品品种真实性承诺书及种子样品清单。申请者须对其提供种子样品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样品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中闰分类号】d922.16;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1—0016—02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前履行《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规定的审查内容,判定申请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应予以受

理进入行政鉴定程序。在此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运用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3种处理方式,来缓解医患矛盾。本文结合

实际处理案例分析进行讨论。

案例资料

女性,3岁。体检发现心脏杂音3年,相应先天性心脏体征

逐年加重。20__年2月,人住上海某三级医院心胸外科。体检:

t36.6℃ 、p 92次/分、bp 15/5kpa、l3—4smili—iv级、p2下降、

杵状指(±)、ekg右室大、cxr心影偏大、肺血多、ech0:vsd、

rvoto(ap78mmhg)、cath:vcd、rvot(ap55mmhg)。诊断:

室间隔缺损,右心室流出道梗阻。20__年3月行“室间隔缺损修

补术”。术后1周心超提示vsd/rvoto术后残余分流、右室流

出道残余梗阻(流速28m/s)。术后20天体征明显改善,出院回

浙江原籍,期间发生医疗费用6万元。

20__年3月,其父因女儿仍经常易发生呼吸道感染即来沪

复查,复查心彩超提示:室间隔缺损,仍未完全闭合修复及流出

道存在少量梗阻。由此,其父认定当前患儿出现的心脏体征和

症状,完全是由于当初医院的手术不成功所致,是医疗技术操作

不当引起的医疗事故。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

称《条例》)赋予的权利两次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

理,并要求为其女儿作医疗事故鉴定。经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患

儿住院病史资料和依据相关医政法规,认定医院在患儿整个诊

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违反行政法规和诊疗常规的事实依据。

在与当事人作了积极的劝解和沟通后,当事人撤消了鉴定申请,

从而避免了1起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

讨 论

卫生行政部门接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受理前的审查,这是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条例》的行政职能之一:

卫生行政部门重视鉴定申请受理前的审查,首先要熟悉掌握《条

例》规定的审查内容,并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

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依据《条例》的规定,卫生

行政部门对受理前的审查主要有:(1)管辖范围:审查被申请方

的医疗机构是否为本辖区的管辖范围,非管辖区内的医疗机构

应不予受理。(2)医疗主体:审查被申请方是否具备法定行医资

格,无行医资格的医疗机构为非法行医,不能医疗事故争议受

理。(3)由请人资格的确定:审查申请人是否为患方本人、法定

人、监护人或死者的近亲属。对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要有

法人签发的委托书和申请书,同时要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时限:申请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

内提起,无特殊理由及依据而超过时限的不予受理:(5)确认明

确的相对方:审查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科室和医护人员:

(6)争议是否经其他途径解决:审查应排除申请人已提起法院诉

讼或已得到院方协商理赔解决。结合本案,申请当事人所提供

的资料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调查,对上述6项内容的

审查符合应当受理的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同意受理,并告

知如何进入下一步鉴定的行政程序。但作为应承担社会责任的

卫生行政部门,更需要考虑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事实、申请人的

利益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在重视申请鉴定受理前审核基础

上,应采取对医疗事故争议行政最佳处理的原则,达到缓解医患

矛盾的目的。

《条例》第一章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鉴于以上

《条例》对医疗事故定义解释和相关医政法规,本案的关键是卫

生行政部门应该结合医患双方提供的病史材料,分析当事人提

出患儿当前的心脏体征和症状,与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

在因果关系,是否违反医政法规,进而考虑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l卷(第1期)

的申请。本案的行政处理有3种方式:第一是受理并移交鉴定。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经卫生行政部门分析后,认为或者疑有

被申请方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有过失行为,如漏诊、误诊、误治,造

成患者伤害,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定性和对责任程度的

认定须由相关专业专家来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既

没有专业的鉴定水平,也没有职能上的权力和义务。此类情形

在受理前审查通过后,应同意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受理并移交医

学会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第 二是协商,适用一般过失

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经卫生行政部门的分析后,认为被

申请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但此过失尚不足构成医疗事

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规定,建议医疗事故争议双方

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仍有争议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第

三是调解沟通。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经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分

析认为,在其整个医疗过程中,被申请方的医务人员并不存在违

反诊疗规范和操作不当的医疗过失行为的事实,那么卫生行政

部门应与申请当事人进行合理的沟通和劝解,让当事人撤消医

疗事故鉴定申请。

本案经查阅双方提供的病史材料和分析后,卫生行政部门

的处理适用了第三种处理方式。其主要依据有:第一,患儿病史

书写和内容符合医政法规规定的书写要求,术前小结、术前讨论

内容齐全。第二,实施手术前,该院胸外科医师向当事人履行了

术前告知义务,对手术可能 的并发症及手术疗效一一向当事人

· 17 ·

作了交代,家属也签了手术同意书 第三,术前患儿心脏彩超提

示“右房室间隔缺损”为1.5cm,术后第5天彩超提示“右房室间

隔缺损”为0.3cm,流出道梗阻明显减少,说明手术预期效果已经

达到。第四,术后患儿心脏体征明显改善,以后因器质性心脏病

而诱发心力衰竭可以排除,手术效果明显,有利于患儿的生长发

育。

由此可见,依据现有的医政法规,患儿在该院的诊治过程

中,医务人员并不存在因为违反诊疗规范或操作不当致使患儿

受到伤害,患jl当前出现的体征和易发呼吸道感染与医务人员

的手术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进入专家

鉴定程序,仅凭手术效果不满意和当前易发呼吸道感染作为争

议要点,确定医院存在过失的依据不足,鉴定结果很可能不利于

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患方。在此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本

着处理事故争议有利于医患双方的原则,通过对患方当事人的

适当劝解,患方表示理解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诚意,撤消了

要求事故鉴定申请书。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医疗

机构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受理、

审查、移交和审核医疗争议鉴定职能的同时,更要为医患双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