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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服务企业稳定就业系列活动。
通过为各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工服务来促进企业稳定用工、吸纳用工。
1.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认真兑现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增强其吸纳就业能力,稳定就业岗位。
2.开展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调查,建立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数据库。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乡镇、各管委会做好各类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调查,全面掌握用工企业的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食宿安排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相关需求信息输入*县劳动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维护更新,为促进就业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
3.多渠道、多层次企业招聘信息。一是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通过县电视台、广播电台、《宿迁日报》*版、网上*、*劳动保障网等媒体,县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厅多媒体播放系统、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查询机等设施,定期免费企业用工信息;二是积极开展“送岗到户”活动,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乡镇、各管委会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城乡家庭,散发各类企业用工信息。
4.县乡联动举办用工招聘活动,形成用工服务的长效机制。县人民政府利用春节大量务工人员返乡的机会,适时举办开发区企业专场招聘会,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县人力资源市场“周五招聘会”制度,各乡镇有组织地择机开展本乡镇企业用工招聘服务活动,通过以上活动,建立用工服务常效机制,确保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为企业和求职者提供高效对接服务。
5.组织开展校企对接活动。认真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服务经济开发区企业招工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泗政办发[2008]76号)精神,鼓励县内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开发区企业建立定向培训合作关系,优先开展定向培训。定期组织召开校企劳务合作洽谈会,开展“订单”培训,优先将培训合格学员推荐到开发区企业就业。
(二)为广大返乡务工人员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服务,促进其实现尽快就业,确保全县就业局势稳定。
1.继续深入开展返乡务工人员调查摸底工作。各乡镇要组织人员深入村居开展返乡务工人员情况调查,核实登记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意向等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县劳动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建立动态维护长效机制。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做好各乡镇劳动力资源数据库维护和更新的督查工作。
2.开展免费职业指导服务。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厅内专门设立返乡务工人员职业指导服务窗口,结合返乡务工人员实际和企业需求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为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帮助其早日实现本地就业。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平台作用,及时为务工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介绍等相关就业服务,同时建立完善相关服务台帐。
二、认真抓好创业和技能培训
(一)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提升劳动者总体素质
1.组织开展全覆盖的就业培训工作。县劳动保障、教育、农林、扶贫等部门要结合全县企业用工情况制定合理的就业培训工作计划,广泛动员下岗失业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务工人员、退伍军人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各乡镇要专门设立就业培训服务窗口,对有培训愿望的各类人员进行登记并向其推荐相关培训机构。
2.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状况设置我县劳动预备制培训专业,并向社会广泛;同时在县电视台、《宿迁日报》*版等新闻媒体县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指导和组织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3.依托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根据我县人力资源需求情况,鼓励各定点培训机构创新办学模式,与企业建立培训合作伙伴关系,加快企业急需技术人才的培养步伐。
4.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县劳动保障、农林部门要结合我县高效农业产业化发展思路,整合利用现有的培训资源,大力开展高效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特别是要在食用菌栽培、花卉种植、水产养殖等优势项目上大做文章,为返乡务工人员提供实用有效的高效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帮助他们就地就近实现就业。
5.兑现培训补贴政策。县财政部门要依据相关就业政策,及时足额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确保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被征地农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的免费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开展“创业起步,我们共同努力”主题活动
坚持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创业服务,通过支持劳动者实现自主创业,有效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1.深入开展创业宣传。县宣传、经贸、开发区、劳动保障、广电文化等部门和各乡镇要通过举办创业动员会、典型报告会以及创业经历大讨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大对创业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大家学习创业经验,并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及其他就业群体,增强创业的意识和信心,激发创业活力,投身创业实践。
2.开展创业愿望调查。各乡镇要深入开展创业愿望调查活动,组织人员深入城乡家庭调查掌握具备培训条件人员的数量、技能状况、创业意愿等情况,并及时做好登记工作。
3.广泛开展创业培训。充分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快速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以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继续深入开展“全民创业”工程,健全完善全县创业服务网络,组织开展工商登记、项目选择、资金筹措、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创业实用知识培训,引导大家开阔创业思路。
4.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进一步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经营性壁垒,对城乡各类创业主体做到政策上一视同仁,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5.全面落实创业优惠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政策性扶持措施,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对返乡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在税收方面给予与招商引资企业同等待遇;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将个人新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鼓励返乡务工人员从事高效农业,各乡镇要对返乡从事高效农业生产的人员,给予全力支持和服务,对他们遇到的困难,要积极帮助解决,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
6.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以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为载体,依托县江淮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金三角国际家居广场、丰泰机电城等专业市场,对进入市场创业者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和经营性优惠,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等制度,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7.建立创业就业指导专家队伍。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企业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各类专家组成的创业就业指导专家队伍和咨询机构,提供项目论证、小额贷款、就业服务、技术支持和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
8.开展知名企业家与百名创业者结对帮扶活动。今明两年,组织我县知名企业家帮助100名创业者创办微型企业。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认真做好维护农民工权益宣传工作。县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等部门和县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意义、目的和主要内容,在全社会营造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浓厚氛围,增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二)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力度,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处理。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着力解决少数不法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做好日常巡查执法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劳动监察职能,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分片包干负责制。同时,对各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到单位性质、具置、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劳动用工情况“五清楚”。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执法台帐,实行动态分类管理。设立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将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列入重点巡查,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
(四)做好专项检查执法。县劳动保障、建设、总工会等部门要以农民工投诉为线索,有目的、有重点地做好专项检查工作。一是开展劳动力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检查,坚决打击职业中介机构欺诈行为;二是对全县各类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三是开展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专项执法检查,对不按照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立案查处,从源头上解决工资拖欠等违法行为。
(五)制定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方案。由县农民工办公室牵头,县劳动保障、建设、公安、交通、水务、经贸、经济开发区等部门配合制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处置方案。各乡镇也要相应建立预防和解决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方案,坚决打击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六)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关系内部协调机制。各基层工会要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和争议调处工作,尽量把争议化解在基层和企业内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本着“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对农民工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关应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须的程序指导;对符合部分先行裁决的案件,应部分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医疗费。
四、积极开展返乡务工人员公共服务
建立健全返乡务工人员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做好返乡务工人员各项公共服务工作。县教育部门、各乡镇要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务工人员女子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享受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县卫生部门、各乡镇要积极引导返乡务工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返乡务工人员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县计生部门、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返乡务工人员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县交通部门要做好返乡农民工的交通服务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春运期间车辆保障工作,确保农民工顺利返乡。县公安、交通部门要切实维护好车站和客运车辆的公共秩序,有效防范、坚决打击侵害务工人员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为认真贯彻党的*届*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精神,推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深入推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不断扩大转移就业规模、提高转移就业质量,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具体措施;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进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广大农牧民在转移就业过程中既更新了观念、提高了技能、开阔了思路,又增加了收入。组织引导广大农牧区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于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认真总结以往成功的经验做法,积极主动地做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形势任务。近年来,我省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当前又显现出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发展劳务经济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总体上看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素质偏低、就业稳定性差、劳务收入不高,有的农牧民创业意识和能力不强,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就业信息不及时、传递不到位,创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等。尤其是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对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保发展、保稳定、保就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省就业带来的影响,坚持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抓好落实,继续推动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向纵深发展,取得更好的成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牧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牧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抓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临时性、季节性和体力型转移就业的同时,更加注重长期性、稳定性和体力与技能结合型的转移就业;在扩大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转移就业的质量,增加劳务收入;在做好职业介绍和转移就业信息服务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由松散型向更加有序转变,由体力型向体力技能结合型转变,由数量型向规模与质量并重型转变,不断促进转移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增强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抓好技能培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都要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农民工技能培训。技能培训工作要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农牧民自愿为原则,以提高技能为重点,以实现就业为目标,从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实际需求出发,整合培训资源,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一是分类开展培训。对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回乡青年劳动力,以开展学制职业教育或一年期的职业培训为主;对其他劳动年龄内的农牧民,根据技能复杂程度和就业岗位需求,相应开展一年期的培训、*个月的培训或引导性培训,帮助农牧民通过提高技能实现转移就业。要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移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适当提高培训标准和延长培训时间,从提高讲普通话能力、城市生活能力和职业技能入手,促使其转移就业,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稳定安置一户”的目标。针对农牧区年龄偏大女性劳动力离家离乡务工难的实际,围绕适应就近就地发展的二、三产业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如:藏毯编织、刺绣、工艺品制作等民族特色工艺和开办“农家乐”餐饮服务等项目,培训后以公司加农户方式与企业签订加工收购协议或开办“农家乐”,通过转移就业增加劳务收入。二是整合培训资源。引导、鼓励和规范省内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培训职能作用,面向城乡劳动者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要依托现有具备条件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针对农牧区职业培训机构力量不足的实际,合理安排,支持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深入农牧区招收农牧民培训职业技能,使省内培训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同时,还要坚持省内省外“两条腿”走路的培训方式,积极协调联系,充分利用省外职业培训资源优势,做好对我省农牧民的培训,并帮助指导实现就业。转移性培训上逐步统一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管理。要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专项培训计划的效能,满足农牧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避免重复浪费。三是因地制宜开展多种方式的培训。要围绕实效性,采取更加灵活的培训方式对农牧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从业工种岗位的需要,适宜由培训机构集中开展培训的,一般以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为主;企业对拟招用人员可以委托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可以由企业和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培训,也可以结合生产工艺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培训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对我省特色产业定向招用人员技能水平的培训提高,可据工艺难易程度适当调整培训时间。各种方式的培训,都必须落实培训时间,明确培训师资和内容,保证培训质量。
(五)推进创业培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进城或回乡创业的农牧民开展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为主的创业培训。要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强化培训课程设置和师资培养,提高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要围绕农牧民创业环境和当地经济特色开展培训,把创业培训与一定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知识相结合,突出培养农牧民专项创业能力。在拉面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要把创业知识与拉面技能结合起来,培训拉面馆老板;在“农家乐”、“茶园”经济较好的地区,要把创业知识与餐饮经营管理知识结合在一起,培训“农家乐”、“茶园”的老板;在冬虫夏草等中藏药资源比较富集的地区,要把创业与特色资源加工技能结合在一起,培养特色农牧产品加工生产的老板,等等。通过依托当地经济资源、市场优势,培养一批能够创办企业、办好企业的农牧民企业经营者。
(六)强化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评价和统计监测机制,落实对培训质量的监管。在严格培训资质审查、培训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坚持以就业、创业结果考核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培训质量的监管工作,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监管承担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的基本条件、技能鉴定、就业率等培训效果的综合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补贴资金是否符合标准,申请补贴的机构与实施培训的机构是否一致,补贴资金是否完整及时地拨付到位。“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牧民转移就业培训专项活动,继续按项目有关要求,采取定单定向的方式认真开展好培训工作。对培训的审批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快捷、简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提高培训审核效率和质量,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整个的培训评估监管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七)完善培训资金补贴办法。要认真落实政府对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培训补贴资金促进农牧民提高职业技能的作用。同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补贴办法。按公平就业原则,调整农牧民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补贴统一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执行;鼓励省内外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定向招收省内农牧区低保家庭和生态移民中未就业的青少年进行职业技能的学制教育,政府给予培训补贴。
三、积极鼓励农牧民自主创业
(八)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政策引导、创业服务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夯实创业基础、营造支持农牧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扶持推动农牧民创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农牧民创业。发展改革、经委、商贸部门要向农牧民提供相关产业发展趋势、行业发展规划、产品市场前景、项目开发建议等信息,引导农牧民在有一定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的行业、项目中进行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农牧民创业的开业指导和政策咨询,降低开业门槛、简化手续,帮助创业的农牧民尽快开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创业培训工作;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要做好担保贷款担保金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建设(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在经营场地、开业扶持、手续办理等方面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的服务。各级政府要设立投诉电话,畅通农民工创业信息反馈渠道。
(九)扎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安排,利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引导帮助各地搭建融资平台,支持和帮助农牧民创业。要不断增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的投入,把进城创业或返乡创业的农牧民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业,可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按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扩大劳务周转金使用范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农牧民给予借款支持,数额每人在3万元以内,期限为一年,扶持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业。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农牧民企业贷款。
(十)健全完善农牧民创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将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办的经济实体纳入各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对从事特色种养、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的农牧民,在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农牧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依托农家院落创办“农家乐”的,免收证照类、管理类、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牧民初创的小企业,由工商部门制定放宽注册资本额度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办法。对农牧民创业者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起征点为每次(每日)100元。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认真执行《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每日)150元。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牧区流动性小商贩,一律免予税务登记。对农牧民创办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电价优惠。
四、健全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增强省内转移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各级政府要把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突出重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一是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及功能,逐步实现就业信息化管理,提高求职招聘信息交流互通的服务效率;二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保证就业服务人员熟练掌握就业政策和工作要求,提高服务水平;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公示服务要求,明确工作环节,方便求职招聘,通过就业指导、信息服务等引导农牧民有序外出就业。
(十二)规范驻省外转移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各地要合理制定驻外转移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科学布局,避免重复。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省际间劳务合作,不断扩展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空间。按照谁批准派驻、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实际,积极选择在省外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服务站点,并加强对驻外服务站点人员和工作的规范管理。各地要对每个派驻机构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并由同级财政保证必要的日常工作经费。各驻省外服务站点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信息,相互支持,沟通配合。省就业服务局要与各地驻省外服务站点建立联系、加强指导,签订信息共享、为农民工提供一体化服务的协议,形成省内外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合力。
(十三)加大乡、村级转移就业服务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强化乡、村级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传递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在当地电视等媒体中及时求职和用工信息,让企业和广大农牧民可以便利、及时地了解最新的求职和用工信息;要在乡(镇)政府设立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窗口,安排专门人员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中介服务;要把开展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的宣传和传递用工信息作为乡(镇)干部包村进社的重要工作任务严格考核;要在各村和有条件的牧委会设立劳务信息员,及时在乡村劳动用工信息。
(十四)大力发展劳务经纪人队伍。各级政府要把通过劳务经纪人带领农牧民外出务工作为提高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措施,制定相关政策,认真抓好。一是要加强当地劳务经纪人的培养。通过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劳务经纪人成长,提高劳务经纪人的素质,组织劳务经纪人学习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和劳务管理知识;积极鼓励县乡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带领农牧民进城务工,不断扩大劳务经纪人组织转移就业的规模,促进劳务经纪人发挥更大作用。二是有条件的县、乡政府要鼓励引导劳务经纪人成立协会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帮助、指导协会开展工作;要制定管理制度,开展考核评比,鼓励和规范劳务经纪人带领更多农牧民外出务工。三是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劳务经纪人开办劳务公司,对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进行企业化运作。四是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劳务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劳务输出基地建设。要结合我省实际和劳务输入地生产用工特点,注重在我省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和企业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提高转移输出的针对性,使我省农民工外出就业相对稳定。各地要充分利用省际间的劳务协作关系,在巩固现有劳务输出基地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更多适合我省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输出基地。要通过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不断壮大劳务经济,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更加有序,就业更加稳定,就业环境不断改善。
(十六)鼓励支持我省企业吸纳当地农牧民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困。把引导农牧民转移就业与调整农牧区产业发展结构,以及推进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引导农牧民在当地转移就业、创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在岗培训等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省发改委、经委等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确定重点工程和项目时,同时提出用人需求计划。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根据工程项目用人需求,提前与用人单位协商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工需求。省内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除管理人员、特需技工等我省不具备的外,原则上要招用当地的农牧民,并将此列入到招投标条款中。“以工代赈”项目必须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建设。省内企业要尽可能地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支持企业吸纳和新招用当地农牧民,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由企业直接对招用人员进行培训,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各地要通过合法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务经纪人带领等多种方式,搞好就业服务,引导农牧民在省内企业就业,在增加劳务收入的同时,解决省内企业结构性用工问题。同时,要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
(十七)积极打造劳务品牌。在继续发展“化隆牛肉拉面”、“黄南热贡艺术”、“贵南民族歌舞”等影响较大的劳务品牌基础上,鼓励各地发展劳务经济,精心打造一批经得起市场考验、在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劳务品牌。各级政府要把劳务品牌建设作为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环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重视劳务品牌培养。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紧密结合当地文化特色和转移就业的优势,搞好劳务品牌的规划,并分步实施,努力打造优秀的劳务品牌;要加大对劳务品牌的宣传推介,用品牌的良好声誉带动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质量的提高;要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劳务品牌建设,对全省、全国知名的劳务品牌,财政给予必要投入用于推介宣传。
(十八)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继续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完善和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工时、休息、休假法律法规;要继续落实农民工子女入学、卫生防疫,以及其他城市社会生活服务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各县、乡政府要关注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农牧区留守老人、儿童的生活,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妥善解决留守老人、儿童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使外出务工人员能够安心就业。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和农牧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解除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十九)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结合实际,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农民工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商,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继续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制定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
五、加强对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管理,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转移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分析,有针对性提出措施办法。要统筹当地城乡发展全局,支持、帮助和合理引导当地农牧民就地或外出转移就业。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困难,指导工作深入开展。
一、招生对象和报名条件
20*年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招生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市户籍;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年收入低于国家低收入人口贫困线以下家庭,因病、残、单亲等原因导致贫困的家庭;
(三)年龄在16-25周岁之间;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且有就业愿望。
二、招生人数、学制及承担任务院校
20*年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我市共招生370人,学制均为2年(含半年顶岗实习)。其中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作为省级定点学校面向我市招高中毕业生70人;*市高级技工学校作为我市定点学校面向全市招初中以上毕业生300人。
三、招生及录取步骤
20*年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招生采取个人报名与扶助对象所在街道(乡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7月底前,各县(市、区)按计划组织报名,完成认定和审核工作,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市二〇〇八年城乡技能就业扶助招生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名对象本人所在居委会(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家庭情况和报名条件逐级把关,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7月30日前各县(市、区)填报《*市二〇〇八年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招生报名情况明细表》,加盖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公章后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9月上旬前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报名情况,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考试录取、考察公示、社会监督”的原则,履行相应手续,确定资助对象,各县(市、区)填报《*市二〇〇八年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招生备案表》,加盖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公章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全市统一录取、名额统一使用,*市高级技工学校全市统一录取、名额按属地分配使用。9月中旬前承担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的技工院校根据录取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公章后寄发给被录取的扶助生。9月下旬至10月上旬扶助生携带录取通知书、学历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入学报到。
四、相关费用及补助标准
经测算,20*年扶助生两年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防疫费、宿舍备品费、技能鉴定费等)人均支出在7500元左右。
参照此标准,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招收的扶助生两年学杂费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市高级技工学校招收的扶助生两年学杂费等省财政人均补助3750元,其余部分除扩权县外由市财政补助。上述费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符合条件的扶助生还可享受每人每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
五、相关要求
(一)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是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的关心。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今年的招生工作。
二、切实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各街道、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活动对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精心组织,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对活动进行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将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工作人员。要做好相应准备,落实好人员、资金等支持保障措施,各部门在活动中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活动,保证活动取得实效。
三、明确活动的具体内容。重点服务对象:一是城乡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因企业关闭、停产或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城镇新失业人员,重点是其中新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零转移家庭。二是进城务工农民和被征地劳动力,重点是其中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三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重点是其中的困难毕业生。
活动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围绕活动主题,开展广泛宣传。广泛宣传开展活动的重大意义,为开展系列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借助区新闻中心、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宣传《就业促进法》和稳定就业、促进就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宣传“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服务主题与服务内容。要在宣传的形式和内容上下功夫,通过发放“春风卡”和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针对性强、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各街道要悬挂活动的主题横幅,并在所有社区张贴活动公告,大力营造专项活动的社会氛围,把“春风卡”等宣传资料送到每个社区。
(二)组织实施阶段
一是对全区的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提供跟踪服务。
二是认真开展农民工返乡,返岗调查,准确掌握节前返乡和节后返岗(外出)农民工人数,去向和外出时间,建立基础台帐,动态掌握情况。
三是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切实掌握本区可供转移农村劳动力的数量、结构、分布、技能状况、就业愿望,为节后民工求职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多渠道,多方位地采集岗位信息。切实掌握节后企业用工需求数量,并及时通过劳动市场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引导求职者节后有序流动。
五是建立失业监控预警制度。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状况变化较大的企业进行企业裁员跟踪监测,出现大规模裁员,及时上报并协助解决,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要创新各项活动载体。在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城乡零就业家庭、零转移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以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人数、特点和需求基础上,集中开展就业援助周活动、春风行动活动、残疾人就业援助活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和迎新春·促就业大学生就业招聘活动。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专门活动计划和方案。
1.开展“就业援助周”活动。以"就业援助你我他,真情相助渡难关"为主题,开展"就业援助周"活动。对辖区内失业人员家庭通过入户调查,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数量和具体情况,由区人力资源市场组织专场招聘会,对特困家庭,弱势群体采取“一对一,一帮一”的就业援助制度,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履行免费、及时服务承诺和针对性专门服务措施,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2.开展“春风行动”活动。以“保障民工权益,促进城乡和谐”为主题,统一部署,开展春风行动活动。一是向进城务工农民免费开放所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设立“民工就业服务窗口”,并提供免费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社会保障、就业培训、权益维护等劳动保障政策咨询。二是免费为进城务工农民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提供求职就业、举报维权等服务须知和信息指南,并推荐其参加有组织的职业培训和劳务输出活动。三是完善新南京人服务中心平台。新南京人服务中心完善管理服务、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四大功能。向进城务工和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社保经办、政策咨询、法律援助、文化娱乐、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学校教育、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居住登记、党团组织管理等十项服务。四是春节前筹备3000个就业岗位,春节后统一部署,组织专场招聘会,具体时间安排:区人力资源市场率先开展大型专场招聘活动;园区于举办大型专场招聘活动;各街道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选择就业岗位,组织开展送岗位进社区活动。五是推荐诚信职业介绍机构。面向社会推荐一批服务比较规范、群众比较满意的公共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并进行广泛宣传,引导进城务工和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人员到合法职业中介机构求职。打击违规职介行为和“黑中介”,取缔未取得职业介绍行政许可、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3.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活动。以“就业援助进家入户,帮您解决就业困难”为主题,联合区残联提前收集岗位信息,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同时安排基层工作机构和服务窗口办理具体登记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援助对象的登记认定,确定援助对象人员名单,提供“一对一”的专项援助。通过组织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岗位信息、送岗上门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提供资金帮助残疾人创业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4.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以“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帮助毕业生就业”为主题,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一是组织一批有规模、有影响的用人单位、见习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区人力资源市场举办专场招聘会,同时街道劳动保障所联动开展点对点、面对面的招聘服务活动。二是充分发挥南京市“公共招聘服务网”的作用,建立民营企业网上信息平台,利用网络优势扩大民营企业招聘活动效果,提高就业成功率。三是开展以享受优惠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维护劳动保障权益、鼓励新生劳动力创业等为主要内容的咨询服务活动。
5.开展“迎新春·促就业”大学生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结合区委、区政府的人才战略,深入大学城各高校了解应届大学生毕业生人数及就业意向,广泛宣传我区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把园区各重点产业急需的人才岗位需求向大学生进行推荐。联合大学城办公室在区体育馆举办“迎新春·促就业”大学城大学生就业专场招聘会,为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三)总结阶段
做好系列活动的总结工作。各街道认真总结系列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就业工作长效机制。
四、活动要求。
1.各街道、园区成立“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围绕活动主题,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制定活动计划,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充分发挥区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的主渠道作用,整合资源,统一调配,统一行动。
3.切实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园区、街道、社区就业平台,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横幅,劳动保障所、站宣传栏张贴宣传资料,发放“春风卡”。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77号)和渝人社发〔〕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年7月1日以后,我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地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待遇享受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缴费后,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相关待遇,其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已办理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的,参加职工医保后,由县医保局接续其卡内信息和资金;失业前未办理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就业局提供资料后,统一到县医疗保险局按规定制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人员计划内生育的,仍按《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9号)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补助金。
四、转移接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失业保险关系从我市转出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及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剩余时限,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由转入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规定负责办理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手续,并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地按当地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及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时限划转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接收工作。划转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五、注意事项
1、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后接转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本文件规定一并纳入参保范围。
2、符合参加职工医保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县就业局统一为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缴费手续。
3、符合参保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办理职工医保的,请于年10月18日前带3张1寸近期蓝底或红底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其中一张按照社会保障卡制作格式要求递交)提交我局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卡,过期不再办理,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