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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

内部稽核范文第1篇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帐务稽核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业务稽核 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十五条 检查各种信托资金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利率是否依照规定计算信托资金积数及利息计算是否经过复核。 (二)信托资金支付时,是否与各该明细分户帐结余单据核对并依照规定结算利息。 (三)委托户之印鉴卡、帐卡有无登记户籍资料身份证、统一编号,并经主管人签章证明。 (四)信托资金付清时,应注意其收回单据及帐卡,有否盖结清或付讫戳记。 (五)各种信托资金之委托中途取本结清及满期续存等手续及计息标准(包括逾期计息)是否依照规定办理。 (六)信托单及帐卡有否编号及经复核,帐卡是否记载付息之记录,已付清之信托单有无注销,并经验印其存根联有无注销,作废存单有否连同存根联注明及妥为保管。 (七)根据信托单存根核对帐卡是否齐全相符无误。 (八)点检信托单之库存,是否与登记帐卡相符,其保管或开形是否合于规定。 (九)核对各项信托资金余额及转籍金额是否与帐表相符。 (十)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按日收取,并将收金卡整理完妥,拖延缴纳者,是否按规定计收利息、支票缴纳者是否填写支票行库、帐户、号码及到期日。 (十一)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经常与客户核对次数并相符。未收部分是否经常抽查并办理催收工作。 第十六条 表报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表报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之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表报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十七条 检查放款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是否具备征信调查及按规定呈经核准,并依照条件办理。 (二)利率是否照规定计算并催收,并将记录登载帐卡。 (三)质押手续是否完备,质押品保存方法是否妥善,数量之折扣是否符合规定,并与帐卡记载数额相符,保险额是否足额,受益手续是否完备,如遇质押品不定或变值时,有否催赎或追加质押品,收受质押品制发收据时,有否设簿备查登记,质押品发还时,收据有无收回注销。 (四)如有逾期未还,违约息是否计收,已否催收,若有发生呆滞情事,已否作适当处理,是否已呈经核准,其处理手续是否合于规定。 (五)保证人信用是否经征信或调查,保证人死亡或损失信用时是否已催换保证。 (六)借据金额与放款帐卡金额是否相符,借据借款关系人印鉴与约定书、印鉴卡等是否相符。 (七)借贷案偿还部分款项或追加贷款时,其有关单据及帐册是否注明。 (八)营业单位所受理之信托单质押贷款余额是否每月与放款保证科对帐,帐卡之整理,保管是否妥善。 第十八条 检查保证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证案件是否经征信或调查暨依规定手续及奉准办理,签章是否齐全。 (二)应收手续费是否依规定计算,其收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保证金额是否与保证契约或保证函件留底及帐册相符。 (四)保税案件冲销金额,是否与税捐稽征机关解除责任函所列数额及帐册相符。 (五)担保品性质、种类、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应办质押手续已否办妥,以有价证券或信托单担保者,是否与帐册相符,保管是否妥善。(六)保证而未解除责任案件,是否经常清理,逾期案件是否清理催结。 (七)委托人未能依约偿付保证款项,如发生垫付或转作贷款时,是否报奉核准,其帐册是否已作适当之记载,同时是否迅予追偿,或追保或作适当之处理。 (八)分批保证陆续冲销之保证案件,其保证总额有无超过契约规定,其续保及冲销是否详细记载。 (九)以本票作为担保品者,其发票人、背书人之信用及财务状况是否经征信或调查及呈奉核准。 第十九条 检查各种证券交易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当日交易之证券,是否翌日收足价款或缴足证券,约期交割者具有现品提缴清单。 (二)各笔交易是否有场内成交单,成交时是否按时填制成交单日报表及传票。 (三)各种交易是否与帐册所载相符。 (四)承销各种证券,应具有之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记帐登帐。 (五)承销各种证券价款之收付与申请单是否相符。 财务稽核 第二十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二十一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二十二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总务人事稽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四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第二十五条 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 第二十六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二十七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 (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 (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评估,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内部稽核范文第2篇

一、重点落实,基建结算审核初见成效

(一)项目稽核

1、资产稽核部完成预算控制价编制2项;完成招标控制价审核13项;完成结算审核3项;完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4项。

2、跟踪审计工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每月编制跟踪审计月报,做到跟踪审计全覆盖,定期到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二)项目审结

1、内部审计:完成了九真会所装修工程、绿道主入口绿化工程的结算内审工作,同时通过抽签遴选方式确定终审审计单位。

2、结算审计:完成了琴川公路绿化工程、桃花源一期的结算审核工作。

二、过程管控,内审监督服务有序开展(一)  合同审核

资产稽核部上半年(截止2018年6月20日)审理合同84份,涉及合同金额3.15亿元,合同审理做到准确及时无误。

(二)财务审核

1、资金收付稽核

我们每月初同财务融资部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资金收付行为进行清查,盘点库存现金。2018年上半年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金收付准确无误。

2、集团及子公司财务审核

财务审核涉及的期间是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在审计过程中,结合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凭证、核对账薄、分析财务报表的方法进行,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了督促整改。

三、优化管理,奠定内部审计工作基础

(一)固定资产审核

通过每个月分析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不定期盘点清查子公司固定资产的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并建立了公司固定资产电子台账。

(二)资产登记办证

清风谷地块已支付土地保证金,待与土地局达成协商后才能办理。九真山地块已通过各方协调,将通过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一期已进入办理流程,待公示结束后即可办证。

四、廉洁自律,严格监督纪检工作作风

(一)廉政教育

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八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同时观看学习警示教育片《不忘初心,警钟长鸣》。

(二)廉政监察

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政策,配合综合行政部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的各项任务。全力配合省委第五巡视组的巡察工作。成立了集团公司巡查小组,对各子公司进行基层作风巡查,已拟定整改清单。

(三)廉政目标

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各签订了201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并进行了季度考核。

五、2018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项目预(结)算方面,要做到随报随审,在规定审核日期内完成内审工作。

(二)项目审结方面,绿道二期、后官湖亮化工程、音乐喷泉工程、绿道主入口工程将在下半年开展结算审核工作。

(三)资产管理方面

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与土地部门多协调多沟通,加快土地办证工作。

(四)纪检监察工作

全力配合区纪委完成各项监察工作,做好公司内部监督工作。

(五)档案管理

内部稽核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作用 问题 措施

一 前言:

1991年5月。上海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在全国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次年5月上海又率先探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并以此为起点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1993年11月30日,第三次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了普建公积金制,发展住房金融等房改指导思想。强调全面推行使房公积金制度,开办住房储蓄、购房抵押贷款、分期付款和住房保险等。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2002年3月,国务院修改了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重新颁布;2002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2003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指出,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作为深化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2005年1月,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又联合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中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行业内部稽核存在的问题

(1)无独立的内部稽柱机构

现行住房公积金行业内部稽核人员,都是从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抽调的业务骨干组成,住房公积金行业的内部稽核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内审人员仍旧隶属于原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导致内审人员由于身份的限制以及各方面的顾虑,打不破情面。因而宁愿少找问题或停留在经验交流上。

(2)内部稽核人受素质有待提高,发现问题及整改力度不够

目前,内审人员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习惯思维难以打破。对于如何有效开展审计工作,部分审计人员,由于缺少较为系统的岗前培训。工作的目的性、系统性、整体意识、层次感均较为欠缺。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对于发现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马上找条规对号入座,不能对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很好地加以分析,从中找了出规律性的东西,进而提出一些较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行业内部稽核的措施

1 切实提高对内部稽核的认识

1) 要充分认识到内部稽核对组织管理体系保持和改进的推动作用,真正把内部稽核作为组织的自身需要,充分用好内部稽核这一重要管理手段,不断发现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识别改进机会,不断改进和提高体系有效性:

2) 破除对内部稽核的畏难情绪。通俗地讲,内部稽核就是一种符合性检查,重点是查规定的实施及实施效果,只要不断实践,是能够深入开展下去的:

3) 组织的管理层不仅要思想上重视,更要行动上支持。支持内部稽核人员消除顾虑。大胆开展审核工作。鼓励内审员多找问题。各管理中心领导要理解并主动配合内部稽核。对内部稽核查出的问题一定要认真整改。

2、加强后续教育。提高内部稽核人受的素质

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知识的更新换代加快了。为了提高内部稽核的质量,内部稽核人员必须注重后续教育。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可以考虑请专业老师来讲课,或者派部分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察活动,还可以与考试、竞赛、竞聘等形式相结合,及时更新内部稽核人员的知识结构,加强专业胜任能力。采取适当的激励手段,鼓励内部稽核人员尽职尽责。多找问题。

3、加大整改力度

1) 内部稽核的目的重在改进。要支持内部稽核员多找问题。对内审发现的问题,原则上均应整改。对普遍性的、典型的、重复发生的及影响严重的问题,宜以书面不符合报告提出,以引起管理层及责任部门的重视。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以防止其再发生:对一般轻微的问题可采取口头或列清单的方式提出。但也应一并整改:

2) 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及内部稽核员应指导责任部门针对不合格,认真分析原因,针对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不仅要验证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更重要的是要验证其实施有效性。

3) 内部稽核重在改进。对内部稽核查出的问题,关键在于整改的态度。为了给受审核部门提供改进机会,鼓励各部门自我暴露问题、自我改进,变被动整改为主动改进。笔者建议。除非是重复发生的问题或不按规定要求整改,一般不宜简单地采取处罚措施,以更有利于在组织内部营造一种改进的氛围。

4 加强对内部稽核过程的评审

内部稽核范文第4篇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现状有待改进和提高

1 稽核监督部门缺乏独立性,且内部稽核技术落后,范围过窄。首先,内控监督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着综合性再监督职能,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是,由于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银行业各项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措施不健全,银行业长期接受行政指令,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内控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其次,目前商业银行稽核部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查错纠弊的阶段,缺乏对银行管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经济效益状况的稽核和评价认定,无法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稽核审计方法陈旧、手段落后,方法上仍以现场检查为主,在手段上仍依靠手工操作,没有应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进行监督反馈,计算机在审计中没有得到广泛应用,银行业电子化监督程度不高,审计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在实际工作中,稽核成果不能服务于业务经营。虽然各级行和相应的稽核部门对稽核工作做了一定努力,但“处理难”现象仍普遍存在。

2 稽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不高,影响稽核工作质量。首先,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创新,各种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不断完善,稽核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稽核人员的个人业务技能和知识不能适应业务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现有知识容易老化,一旦所掌握的知识跟不上业务的变化,极易造成与实际业务的脱节。其次,稽核工作质量不高,稽核监督结论与经营需要还有距离。由于受稽核手段、方法及稽核人员素质的影响,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质量还不高,所得出的稽核结论还不能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例如,在内部控制评价方法中程度测试法和效果评估法没有得到较好应用,不能对银行业机构整个经营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和定量分析,而脱离银行业机构的营运状况孤立片面地下结论。

3 稽核检查仍以事后监督为主,部分稽核建议未能得到落实。首先,内部稽核缺乏必要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仅停留在事后监督层面,缺乏对整个业务流程的监督控制。虽然能够指出业务开展中存在的不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对整个业务流程和每个业务环节的操作不具有约束力。其次,稽核出来的有些问题未能得到整改。稽核部门属于再监督,其检查方式方法有别于职能管理部门的检查,其检查的切入点与业务部门的检查也有很大差距,因此稽核部门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任执行部门和其业务管理部门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造成风险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1 提高对内部稽核的认识,构建独立垂直的内部稽核监控体系。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到建立良好有效的稽核体制是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稽核和公司治理是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内部稽核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控制和监督力量,而公司治理则为内部稽核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和制度基础。只有充分认识到内部稽核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对强化决策和监督的职能作用,才能实现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其次,稽核部门是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和执行机构。商业银行总行要建立隶属董事会领导的稽核监督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及主要的内审业务领域。总行设稽核部,对上向董事会负责,对下实行垂直管理。总行以下按区域设稽核分部,向总行稽核部负责,具体负责所管辖分支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应赋予稽核部门独立的监督检查权、问题认定及处分权。

2 再造内部稽核体系,提升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运行效率。一是按照独立性原则进行内部稽核的组织设计。商业银行一般宜推行“总行稽核总部一地区稽核中心一分行稽核专员办”的三级派驻模式,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内部稽核机构均由总行派驻,人事、薪酬均由总行统一考核和决定。二是提升稽核人员素质。商业银行应实施稽核人员准入治理,提高职业资质和专业水平,实施稽核人员与一线业务人员的轮岗交流制度,提高稽核人员待遇,充实稽核人员数量,使各级派驻机构的人员配备与管辖分行的业务发展相适应,确保对基层行合理的稽核频率和范围。三是完善稽核方法和程序。建立内部稽核的非现场信息系统,将传统补救型或堵漏型的事后稽核变为事前稽核。大力推行内部控制评价基础审计方法,合理确定内部稽核检查的范围、重点和具体方法。实施稽核检查方案的标准化治理,规范和统一稽核检查方法和程序,降低检查人员的操作风险。完善内部稽核情况的报告制度,构建基层稽核机构向董事会直接报告重大问题的绿色通道,以确保银行高层及时知晓和纠正内控治理中的偏差,使内部稽核真正发挥自我纠错的作用。

3 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组织机构,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构建完善的内控体系。首先,完善商业银行组织机构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首先,机构设置要合法科学;其次,规章制度要严密高效、相互制约;再次,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有必要成立一些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如资产管理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三防一保”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等等,并按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成立内中委员会,形成稽核部门对内审委员会负责,内审委员会对法人负责的制度。其次,要全面、动态地做好内控制度的体系建设。每设立一个新岗位,每开展一项新业务,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制约措施都必须及时配套。同时,要制定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要通过授权、授信,明确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职责权限;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从而形成完善的岗位责任体系。

内部稽核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内部稽核

内部的稽核就是为了银行自身而服务的,是对银行进行内部的控制系统和经营质量所做的一项自查项目,具有独立的评估内容,它可以客观地进行检查、进行评估最后报告银行的内部控制,看看是否能够获得满足,这会确保银行内部资源的高效使用。我国的商业银行的内控体系之中,内部的稽核不足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得经营的风险不断加剧。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之中有很多的问题,甚至会爆发出一些案件,这些都是与商业银行内部的控制缺陷有关的。要解决上述的问题,就需要更多的去分析银行内部的控制及其缺陷,商业银行的内部一般会发生稽核有效性可以被称为一个重要的“病源”。需要自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的组织模式以及运行的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而后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

一、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缺陷

1.内部稽核的组织模式及其缺陷分析

我国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组织模式有大致三种,分行直设式,总行――分行派驻式以及总行――片区派驻式,这些模式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缺陷。分行直设式的缺陷体现在,分行的独立性极差,职能的作用根本不到位。一般内部稽核部门的负责人员都是由分行来任命,因而在开展工作的时候,比较易受到分行的影响和制约;个别稽核的部门还会发现职责混淆的情况,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稽核职能发挥正常作用。总行――由分行派驻式。商业银行总行直接向辖区内的分行派驻人,因而派驻做稽核的分部或是总行的审计成立特派办公,由总行稽核的总部进行相对的垂直管理。该模式也是有缺陷的具体体现在垂直的管理做不到彻底。总行仍将内部的稽核总部设置在经营层之内,不能真正的实现决策、经营以及监督工作完全的分离;这些也都将会影响到内部的稽核工作进行是否能够有独立性。总行――片区派的驻式。这种入驻的形式是商业银行的总行设置一个内部的稽核总部,总部按区域来设置内部稽核来进行片区派驻,进行完全的垂直管理,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这个稽核部门的独立性比较强,但是会出现由于派驻的人员明显不够所导致的检查的效率降低的情况,以及外部监管的关系由于不够明确也会出现一些其他问题。

2.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运行机制所存在的缺陷浅析

稽核运行的机制是制约商业银行的内部核查有效性的关键的环节,其制约因素主要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在实施机制程序、机制实施人员的工作方法、内部稽核频率等各个方面。人员的配备若出现问题的表现则是人员总量发生不足。

(1)在实施程序的过程中都会出现漏洞。稽核的检查计划是不是不够缜密,这是对于稽核的对象综合能力进行分析以及对稽查对象所进行的总体分析评价,问题是,对于稽核的对象所出现重点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把控。对于稽核的检查方案以及各项流程都未明确,标准化的程度要求都不够高,这样的做法会会出现人员在进行核查时候出现操作的风险。稽核的检查报告上报的途径达不到非常的通畅。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分行建设制度未能完善,未健全上报制,上报的相关材料以及报送的内容必须经分行的负责进行审查、签字之后,才能上报,这做法会制约稽核报告所具备的独立性和真实性。

(2)运用方法欠科学,稽核的深度以及广度都需要提高。稽核检查比较偏重事后监督的方法,和对结果的检查。很多商业银行分行没有建立起与银行业务系统相连接的非现场稽核系统,这样的情况出现,就是对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之中所发现的风险识别综合判断能力会略微显出不够充足。稽核检查之中一般情况会选择传统抽样的方法,而这抽样的基础主要是根据稽核人员的经验所选定的抽样范围以及重点,这种方法的弊端主观性强,随意性也较大,稽核的人员很容易发生错误的判断造成重大的事项遗漏。

二、内部稽核有效性不足的原因

内部稽核有效性不足的原因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看,总行的层面,分行的层面,以及监管的层面等。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看,总行的层面,分行的层面,以及监管的层面等。

1.总行的层面,商业银行的经营指导思想比较容易偏袒,会发生弱化银行完善的内控机制。在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来,各个商业银行都在进入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发生着快速的变化。因而,就存在着“重业绩而轻风险”“重发展而轻控制”、“重激励、轻约束”的状态,这些状态都导致了内部控制稽核的手段实施起来缺乏力度,内部监督的主观能动性也显示出不足。现有内部的稽核模式改革的力度还不到位,进程缓慢。

2.在商业银行分行的角度看,传统稽核的理念所引导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方法和程序,一般都会缺乏科学性和灵活性。在市场经济接轨国际化的大环境,结合了现代的审计理论来看,稽核的检查必须要注重对于银行内部的业务的程序以及内控的系统分析。

3、在监管的层面来说,外部监管一般作为一种软约束,极大地削弱了银行进行的增强内部稽核应该具有的有效性的外在压力。这些情况都是由内部的稽核监管法规到目前还都未能完善所造成的。基层监管的机构则也会显出力不从心的感觉。

三、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缺陷的对策建议

1.再造内部的稽核体系,这样的做法会提升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运行的效率,同时要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方法以及制定完善的程序。还需要建立起内部稽核之中的非现场的信息系统,这种系统能够对于传统的稽核在发生问题的时候,进行一定的补救堵漏,因而,作为商业银行,必须要把事后的稽核转化成为事前的稽核。这是需要在商业银行的内部大力推广的审计方式,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内的稽核检查的范围同时还包括检测方案。具体实施稽核检查的方案标准化管理规范,要能够检查统一稽核检查的方法以及程序,最大可能的防止稽核检查人员造成的操作风险。完善内部稽核报告制度,针对报告制度还可以设置一个构建基层的稽核机构的绿色通道,使稽核的工作能够真正的起纠错的作用。

2.必须强化稽核体系和强化外部的监管,推动内部的核改革的进程。要完善商业银行业内部的稽核规章和各项制度。建立起内部的稽核评价体系包括评价的标准,建立起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体系问责制度,对于各项工作具体的落实责任,要明确处罚的办法。还需监督商业银行能够制定具体内部稽核的建设目标。银行的监管部分必须监督并且催促商业银行的分行必须尽快把控制相关稽核体系的建设纳入进具体的经营的发展规划当中去,制定稽核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方向,明确稽查体中各个时间段必须要完成的目标,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方案要落实到每一个步骤中去,使商业银行内部有一个较为严谨的稽核体系,这个体系能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管理结构以及符合商业银行在管理中的各项要求,充分的发挥出内部监管的对后道防线的保卫作用,提升商业银行的市场综合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张志远,熊正德.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稽核制度的思考[J].金融经济, 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