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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诚信调查报告

大学生诚信调查报告

大学生诚信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诚信是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恪守诚信是每个大学生每个人应当有的生存和发展理念之一。诚信的人必将受到人们的信赖和尊重,从而享有做人的尊严和发展事业服务社会的机遇。每一个大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都应该认真地分析评价一下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理念,把诚信这两

个字刻进我们心灵的深处,用一生的言行去实践它。只有当我们对于诚信的修养提高了,我们的人生才有可能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能更好地抓住每一个宝贵的人生际遇,让自己真正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材。

二、大学生的诚信缺失问题表现

信的基本内涵,包括“诚”和“信”两个方面。《周易》有“君子进德修业,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孔子曾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见《论语·颜渊》)。古人关于“诚信”的上述代表性观点,在今天仍具有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当前大学生的诚信状况如何呢?

1、推荐时虚报材料。部分毕业生为了能在众多应聘者中用人单位的注意和重视,使出浑身解数使自己的材料精彩夺目、完美无缺以至言过其实。如伪造课程成绩、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级考试证书;虚构在学校期间的任职情况,编造社会实践经历;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摇身一变,变成“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面试中自我拔高

部分毕业生在面试中面对招聘主管人员的提问时,对自己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夸夸其谈,结果到了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发现其十分普通平淡。再如一些毕业生再接到面试通知时害怕自己不能通过而叫其他人代替面试。

3、部分大学生随意毁约

现在学校一般要求应届毕业生在三四月份就要找好签约单位,以便把毕业生的各种关系转到新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毕业生会先找一个可以签约的单位签约以求得缓冲,一旦有更好的单位接收,他们就马上跳槽。毕业生这种边签约边毁约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

三、关于解决问题的建议

大学生是社会高素质人才,将担当社会重任。而面对另人担忧的大学生诚信问题,解决大学生诚信问题迫不及待。

1、通过法制强制规定。

立法建制是关键,应抓紧进行信用立法和信用制度建设,尽快把我国建设成为信用社会。政府要着手制定、完善和贯彻执行能充分体现诚实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政府、企业、个人的行为,以法律形式约束社会的各种行为。在现行的法律中,都应有明确的、要求主体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对违法者的处置,也要有明确的定性、定量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管理处有关人士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大学生助学贷款情况纳入了个人信用体系中。某位大学生一旦有违约行为,即会被记录在案,在今后的房贷、车贷、留学、创业,甚至就业中都会受到限制。

2、学校诚信教育

大学生诚信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职业院校 诚信 调查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Integrity Survey Research

SHI Xiangyang, CHENG Ping, GENG Hongzhu, LIU Li, ZHANG Ya

(Chuzhou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Chuzhou, Anhui 239000)

Abstract Honesty Education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of education; moral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chool work. The author of the integrity status of the student part of Chuzhou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conducted a survey, based on the findings of the analysis put forward proposals to improve vocational college integrity education ways and methods.

Key words vocational college; integrity; survey

诚信是一切道德的根本,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共产党十报告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公民个人层面看表述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因此,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教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是未来社会的建设者。诚信教育必然成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对普通本科院校学生的诚信状况研究较多,①②③④⑤而对职业院校学生的此类研究较少。⑥为了了解滁州市职业院校学生诚信现状,为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依据,本课题组对滁州市部分职业院校学生进行了调研,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本次调查对象为滁州市三所职业院校学生,调查方法为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500份,回收1390份,回收率93%,其中有效问卷1102份,有效率79%;有效问卷所涉及的学生中,男生258人,占24.3%,女生834人,占75.7%;问卷涉及不同职教类别的学生,其中中职390人,占35.4%,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422人,占38.3%,高中起点三年制高职290人,占26.3%;问卷覆盖各个年级,涉及文科、理工科、农科、医科、艺术类等五大专业学生。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可以了解滁州市职业院校学生的诚信状况。

2 调查结果

2.1 职校学生对诚信价值及社会和个人诚信状况的认知

91.4%的学生认为诚信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7.0%认为一般重要,1.6%%认为无足轻重。4.9%的学生认为社会上目前的诚信状况很好,58.7%认为一般,31.2%认为较差,5.2%认为很差。13.4%的学生认为周围同学的诚信状况很好,75.1%认为一般,9.5%认为较差,1.9&认为很差。40.6%的学生认为自己的诚信状况很好,56.4%认为一般,2.8%认为较差,0.2%认为很差。认为周围的人对自己的诚信状况评价为很好、一般、差、很差的学生分别占30.9%、64.4%、3.8%、0.9%。

2.2 职校学生诚信现状

2.2.1 学习、求职方面诚信状况

19.1%的学生经常抄袭他人作业,71.9%的学生有时抄袭他人作业,9.0%的学生从来不抄袭他人作业。6.6%的学生在学习生涯中经常有考试作弊行为,67.9%的学生有时作弊,25.5%的学生从不作弊。25.4%的学生对考试作弊现象非常反感,希望严肃处理,45.8%的学生认为可以理解,但自己不会那么做,14.1%的学生认为有机会可以试试。73.5%的学生认为学生作弊的动机主要是为了考试不挂科,13.4%认为是为了考高分获取奖学金或其他利益,7.7%认为是别人作弊自己不作弊吃亏,2.6%认为主要是学校管理松不易发现。77.9%的学生认为毕业择业作简历时会尽量把自己写得非常好但一定要事出有据,9.3%的学生认为为了找到好工作可以适当夸张一点,12.8%的学生认为为了找到好工作可以对招聘单位投其所好,是真是假没有那么重要。

2.2.2 经济诚信状况

75.0%的学生认为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特困生补助时会对家境情况如实填写,21.1%认为会基本上照实说,稍微有点隐瞒,3.9%认为会夸大经济困难的程度,必要时出具假的家庭证明。 82.9%的学生认为如果在就读期间申请了助学贷款,毕业后会节约生活开支按期还清贷款,2.1%认为如果没有强制归还措施会能拖就拖,3.2%认为不打算还,11.8%会视经济收入情况而定。

2.2.3 恋爱诚信情况

83.4%的学生认为假如和恋人感情稳定,而最近有另一个自己也喜欢的恋人追求自己,将会理智拒绝对方,告诉对方自己已经有了相爱的人,8.0%认为会和恋人谈爱情,和对方谈友情,举棋不定,8.6%会选择两个都交往,比较后再重新选择。

84.8%的学生认为假设因为家庭条件悬殊自己一直不敢向心仪的人表白却收到对方表达爱意时,会坦诚告知对方自己的家庭状况,5.4%认为没必要告诉,只求曾经拥有,9.9%会选择暂时不告诉对方真实情况,待感情稳定后再择机告之。

2.2.4 生活诚信状况

21.1%的学生在网络上与素不相识的网友聊天时一般说真话,57.4%的学生有时会说假话,21.6%的学生一般会说假话。72.1%的学生认为如果在买东西时,店员多找了钱给自己时会立刻还给对方,5.4%认为反正不是自己的错不拿白不拿,22.4%会视情况而定。

2.3 职校学生对诚信教育状况的认识

50.0%的学生认为诚信品质的养成主要来源于父母的影响,13.0%认为主要来源于身边朋友的影响,7.3%认为主要来源于老师的教育,23.6%认为主要来源于社会的影响,6.2%的学生选择其它。69.8%的学生认为开展诚信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家长从小加强对孩子的诚信教育,12.4%认为是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7.6%认为是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5.6%认为是建立失信的有效惩罚措施。2.9%认为是加强舆论监督,1.6%认为是其它方式。13.3%的学生认为学生失信的主要原因是失信能获利,8.9%认为是惩罚力度不够,58.5%认为是社会失信泛滥,16.2%认为是教育没跟上。10.5%的学生认为当前各级学校的诚信教育措施效果很好,54.5%认为效果一般,20.7%认为效果甚微,14.2%认为是形式主义,无效。

3 讨论与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职校学生非常认同诚信的社会价值,说明绝大部分学生的价值观还是积极的,但是诚信行为显然低于认识水平,反映了从道德认知到道德行为之间的差距;学生普遍认为自身的诚信度高于他人的诚信度,自己周围同学的诚信度高于社会诚信度,这可能与学校生活还比较单纯,学生对身边人群的诚信度还比较满意,而媒体对社会失信现象的报道使学生觉得社会整体的诚信水平比较糟糕。

从学生学习方面的诚信现状来看,职校学生学习方面的诚信度非常令人担忧。抄袭作业和考试作弊成为普遍现象,且60%学生认为考试作弊可以理解,70%的学生认为考试作弊的动机是为了不挂科。由此可见职业院校的学业成绩评定方法及亟待改革,考试过程管理亟须加强。进入职业院校的学生大多数不适应传统的应试教育,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书面考试的评价方法,大部分学生会因担心考试挂科而使用作弊手段,如果监考纪律又不严格,考试不但没有达到检验及促进教学的目的,反而助长了学生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对学生诚信品德的养成起到反面作用。

调查结果表明职校学生的求职、经济、恋爱及生活方面的诚信状况相对较好,这可能与被调查学生都处于在校学习阶段,尚未真正开始进入求职实践,而申请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只是部分学生的需求,恋爱及生活中的事件也多为假定的情境有关。当需要诚信的情境尚处于假设阶段时,人们的选择更倾向于社会赞许的倾向,因此学生多数会做诚信的选择。

从学生对诚信品质的养成及诚信教育途径的认识来看,大部分学生认为家庭教育、父母的影响是诚信品质养成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而社会失信泛滥是导致学生失信的主要原因。而对当前学校的诚信教育措施效果的评价中仅10%的学生认为效果很好,近35%的学生认为效果甚微甚至无效。此结果提示:学生诚信品德的培养需要家庭、学校及社会的共同努力;当前各级学校的诚信教育方法和途径亟待改进,单纯的思想政治理论说教难以奏效,学校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教师自身的垂范作用是教育获得成功的前提条件。

注释

① 吴卓珈,李中,胡丹鸯.大学生诚信观现状及问题调查[J].教育与职业,2013(16).

② 刘静.大学生诚信现状调查及教育对策[J].高等建筑教育,2011(5).

③ 蔡秀磊,周顺.大学生诚信现状调查与诚信教育研究[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④ 邹绍清,董娅,刘维.当代大学生政治诚信状况调查与对策思考[J].思想教育研究,2010(4).

大学生诚信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诚信的法学分析

1.诚信原则的法律涵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wwW.lw881.com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学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按照这项原则的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诚信原则的目的是立法者实现民事主体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要求,以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地发展。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由于诚信原则对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作出了这样的要求,它是经济人假说的一个例外,具有道德性和宗教性。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自《民法通则》确立诚信原则以来,我国法学界就如何理解诚信原则形成了“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两种观点。“语义说”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一般条款说”认为:诚信原则的不确定性不仅在外延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其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对诚信原则的研究,唯有深入到其产生、变化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条件中去,才能达到深刻。诚信原则作为大陆法系中独特的一条法律机制,在大陆法系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

诚信原则既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吸收道德观念,始于罗马法。古罗马的立法者在简单商品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背景下,日渐察觉到无论法律条款和合同条款如何严密,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总有规避之法。于是在罗马法中规定了所谓的诚信合同,确认了一般恶意抗辩权。这一规定对后世各国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从而在合同关系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习惯履行其给付。”从而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债法领域。《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一举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张及于整个民法领域。上述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包括整个民法领域。我国民法确认这一属于社会道德的原则,从而使其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2.诚信原则的作用。

诚信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其次,诚信原则是对法官衡平权的授予。“诚实信用”这样的词语从规范意义上看极为模糊,在法律上没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其适用范围几乎没有限制。这种“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导源于这样的事实:立法机关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不得不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司法者,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衡平权交给了法官。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由于诚信原则具有如此重要、广泛和综合的功能,它被称为“帝王条款”。尽管如此,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动辄越过具体的民法规定直接适用该原则,否则会造成民法规定的软化和向一般条款的逃避。只有在具体的民法规定不敷使用时,才可适用诚信原则。因此,我们在承认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的同时,不妨也把它称为后备条款。

二、会计诚信的法律分析

从法学的角度看,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可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就会计而言,它是企业的一种商事行为,而我国未制定单独的商法典,可认为我国是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因此,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民法有关诚信原则的规定。虚假财务报告一般均涉及到违背诚信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防止滥用诚信原则。如果某一会计行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的话,则应适用该具体法律条款,而不能绕过该具体条款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只有在具体的民法规定不敷使用时,才可适用诚信原则。例如,对于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报告问题,我国《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因此,虽然上市公司的虚假报告行为与会计诚信的丧失有关,但因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规范,故不能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而应适用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这就意味着虚假财务报告的受害者不能笼统地以企业会计未遵守诚信原则为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虚假财务报告虽然违背了诚信原则,但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以诚信原则来追究虚假财务报告的编制者的法律责任。不过,刑事与行政法律虽然未将诚信视为基本原则,却并不表明违背诚信将不承担法律责任。譬如,我国刑法对虚假财务报告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美国,由于近来大公司一系列会计丑闻所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为恢复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美国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了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简称“sox法案”即公司改革法案),并称该法案是“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公司改革法案对会计业的管理模式进行了重大调整,要求公司ceo/cfo(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美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严格对审计公司和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和监督,禁止向公司内部人士贷款,以及要求更及时地公布财务信息。法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也是最具实质性影响的,莫过于要求ceo/cfo个人对公司财务报告承担责任的新规定,即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季报)进行个人书面认证。书面认证包含以下法定内容:(1)本人审查了报告。据本人所知(basedontheknowledge),报告不存在有关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符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节的要求。(2)在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营运效果的所有重要方面,报告所含财务陈述和信息均为公允表述。在内部控制方面,本人已经向公司外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披露了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运作的一切重大缺陷、弱势,披露了以往发生的、牵涉公司要员的欺诈行为。(3)本人负责建立和运作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在报告提交之前的90天内评估了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确信该系统能够有效提供重要信息。若内部控制系统发生重大变化,ceo/cfo须声明:哪些因素导致内部控制系统的重大变化,是否已经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如ceo/cfo知道(knowing)定期报告不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节要求,可并处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10年的监禁;如果ceo/cfo蓄意故犯(willfully),可并处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20年的监禁。该规定大大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欺诈的刑事惩罚的力度,这将对美国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起到很强的约束作用。

三、从法律角度看会计诚信与会计改革的关系

会计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和广泛,大到会计的指导思想、会计模式,还具体到会计的程序、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无论是哪一个方面的会计改革均应包括会计诚信的内容,而这方面过去却较受忽视。中美两国都出现了会计诚信问题,但两者背后隐含的东西却并不一样。美国信用问题的出现和解决比中国容易得多。因为美国有社会诚信基础。诚信的最底层是对股东利益的尊重;在尊重观念之上,有一个法律体系,能够保护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法律体系之上,是监管体系,时刻监督市场上企业的日常操作,一旦发现违法就及时处理;再上面,才是公司的诚信。所以在美国,诚信不是空中楼阁,它有一系列社会、法律、文化诚信基础,就像金字塔一层层搭建起来。但我国建立诚信比较困难。我们没有诚信观念基础,同时法律体系、监管体系也都不完善。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其实最终还是法制问题,用法制增加违背诚信行为的成本。

在我国,从法律角度增强会计诚信,一方面应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严厉惩处,并对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加以完善。由于中国历史上社会运行的基本状态未曾出现和存在过“法治”,而一直是“人治”,其垢病表现为权大于法,由此衍生出不计其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因此,从法律角度增强会计诚信,必须要求会计人员遵守各种会计制度、规则等,并对违法者严惩不怠。对违法者疏于惩罚,实际上是对善良的守法者的伤害,是对正义的践踏。针对中国保险业的诚信危机,全球最具权威的人寿保险业协会——国际人寿保险百万圆桌会(milliondollarroundtable,简称mdrt)主席马文。费尔曼特意到了中国一趟,他介绍美国等保险业发达国家不仅向寿险人提出了高标准的道德规范,还建立了完备的监管机制;寿险人一旦被证明犯有欺诈客户的行为,非但从业执照不保,相关的法律制裁也将接踵而至。在我国现行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中,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非对投资者的赔偿;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也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因此,在立法技术上,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方面的研究。

另一方面,应注意仅有强硬的法律制裁是不够的,法律制裁还应与道德教育等相结合使用。正如秘鲁学者赫尔南多。德。索拉所说:“当大多数人遵守法律时,政府就能有效地执行法律,并且相对成本低廉地打击少数破坏法律者;但是,当破坏法律的现象大规模出现时,没有哪个政府当局强大到能够控制住每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越来越没有效力,作为个体的人就有动力去追寻他自己的利益,而根本不会理睬什么书面的限制。”而商业律师让。米歇尔。达鲁能亦强调指出:“有了进行调节的法律条款还不够,还要能够执行这些条款。而这正是危机的根源所在,权势集团并不想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国金融分析家协会主席贝尔纳。库佩进一步指出:“我不认为加强政府调节措施就能奇迹般地解决问题。道德规范首先是一种神经状态。”当然,应注意的是,严厉惩罚并非指惩罚越严厉越好。惩罚越严厉,并不意味着人们就越诚实信用。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合约得不到履行,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所致,也可能源于不可抗拒的、不受当事人控制的外部因素。如果受害人不能在二者之间作出甄别,过于严厉的惩罚不仅无助于诚信的建立,而且可能有害于诚信的建立。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预见,在会计规范中将来应增加会计诚信方面的有关内容,而在会计改革中亦将相应地增加会计诚信的有关内容。

「参考文献

① 范君,2002,许小年痛陈中国信用之敌:毁约成本过低。《21世纪经济报道》9月16日,第30版。

② 寇志新,1998,《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

③ 李利明、徐畅,2002,不要对《sox法案》期望过高——访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特聘教授陈志武。《经济观察报》8月19日,第a1版。

④ 李心合,2002,会计制度的信誉基础。《会计研究》第4期,17-23.⑤ 彭万林,1999,《民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⑥ 汤立斌,200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会计研究》第8期,28-32.⑦ 王利明,2000,《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大学生诚信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教育部19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将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办法》明确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构成学术不端,高校应对责任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这些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论文、由他人或者为他人;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高等学校应当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经调查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高等学校应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办法》还专门规定了异议与复核等程序,努力通过程序保障机制确保“勿枉勿纵”。

《办法》要求,对学术不端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并且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教育部及各高校历来对学术不端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不规范,不同高校处理标准差别较大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治理。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办法》,健全完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机制。

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认定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或者为他人;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复核

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大学生诚信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整治在市场交易、投资、服务中,隐瞒事实、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钱财,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重点查处恶意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合同欺诈行为、虚假违规促销行为、特许加盟欺诈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加大查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药品、医疗服务、美容服务、食品、化妆品、农资等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宣传和广告的违法行为力度;严厉打击金融咨询、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产交易、出国留学等中介领域的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要结合县局部署的重点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顶风作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二)打击合同欺诈行为。重点打击打着新科技招牌、虚假信息诱骗对方签订加工、销售合同和设置合同条款陷阱骗取钱财的合同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商品房买卖中的伪造合同、虚构主体资格、虚构合同标的物、不实信息、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合同;变更合同示范文本,加入不平等、不公正、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企业促销行为。加强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监管,重点查处虚假打折、虚假促销以及在促销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优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经营活动的监管,严厉查处各类假借“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名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促销行为。

(四)查禁特许加盟欺诈。从严查处各类形式的虚构或夸大特许加盟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违法行为;禁止和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无风险提示,或者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

(五)严厉查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保持对假冒、仿冒、傍名牌、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严打态势,加大政企联手打假力度,加强市场巡查执法,及时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建材、农资、家电、汽车及配件、化妆品等涉及侵犯名优企业合法权益、涉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及损害“三农”利益的违法案件。

三、工作步骤

开展“反欺诈、树诚信”专项执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月*日-*月*日)准备部署。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协调小组,组织专班,明确目标任务,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月*日-*月*日)集中检查。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有关市场、行业进行集中检查,发现问题和案件线索,锁定查处的重点违法行为和重点经营户。

第三阶段(*月*日-*月*日)依法查处。各单位要根据违法情节,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欺诈不明显且积极改正的,以教育、警告为主。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四阶段(*月*日-*月*日)建制总结。各单位要建全反欺诈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完善与商务、质监、物价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管机制,不断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一套内联外合、上下联动的长效反欺诈执法工作机制。并于*年*月*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连同专项行动统计表上报县局公平交易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反欺诈、树诚信”专项执法,是工商机关依托职能,服务“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和谐市场秩序的具体举措,是各级党委政府关注、广大企业和群众期盼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开展“反欺诈、树诚信”专项执法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开展反欺诈树诚信专项执法行动的领导,县局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副局长*为组长,公平交易分局、商标广告合同股、消保股和各所(分局)负责人为成员。各单位要成立专班,制定具体行动计划,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三)严肃查处案件。各单位要加大对辖区各类市场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突破一批案件。对多人联名举报或被两次举报的线索,要列入重点查办案件,限时结案;对媒体披露的案件线索,由县局列入重点督办案件,从快查处并予以曝光。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