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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政治生态研判报告

社区政治生态研判报告

社区政治生态研判报告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冲突是每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历史阶段均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韩国专制主义盛行的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所涉及的“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典型司法案例反映了韩国普通法院及在衡平这两者价值间冲突的立场变迁及韩国法院在维护人权和促进韩国民主与法制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可为中国学界在“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这样复杂而又棘手的问题上,提供些许可借鉴的外域经验。

[正 文]

韩国权威主义政治格局形成于朴正熙、全斗焕到卢泰愚执政时期。该发展模式推动了韩国经济高速发展,实现了韩国社会的现代转型;但同时却又蕴蓄着诸多矛盾与危机。(注:详见杨光铮。 变迁与走向:韩国权威主义的嬗变[J]. 当代韩国,1998,秋季号,27. ) 在意识形态领域,自二战以来,朝鲜半岛便成为东西方意识形态冲突最紧张的地区之一。南北韩间长期以来的对抗,为独裁和军事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沃土。执政当局为了维护执政党的政治安全利益,巩固其权威主义和产主义意识形态,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的名义,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肆意压制和打击反对党、不同政见人士、有良知的学者和学生抨击独裁政府、倡导韩国民主运动以及赞扬共产主义的政治性言论、出版刊物以及其他形式的表达行为。由此,在司法领域产生了大量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司法案例。

“就当今世界大势而言,谈人权而不关注其实施,那真是一种奢侈。”(注:张志铭。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J]. 外国法译评,2000,(4):39. ) 研究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来探讨韩国法院在韩国与民主化发展历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在保障公民表达自由方面的作用。(注:本文中所引用的案例和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标明,均来自:Sandra Coliver, et. ed. , Secrecy and Liberty: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pp. 413-444. 本文在案例编排上,主要依照限制政治言论的国家安全立法的历史沿革。这样有利于从历史和社会政治变迁的视角来看待韩国法院在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司法实践中的立场变迁。) 此外,也可为学界在“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这样极为现实又令人棘手的问题上,提供一点可参考的素材。

一、1961年《法》与表达自由案例

《法》是朴正熙总统(1961-1979)于1961年军事后不久制定的一部专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该法宗旨在于打击那些对韩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间谍、颠覆行为等“反国家活动”(anti-State activities),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公民自由。然而,该法在事实上却被政府用来惩治国内不同政见者、压制那些非主流的政治性评论、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可能“有利于”反国家组织(anti-State organization)的政治性表达。从其政治影响力来看,“《法》无疑是1961年至1979年韩国唯一最为重要的法律,也是对韩国知识界和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性表达自由构成最大威胁的法律”。(注:Kuk Cho, Tension Between the National Security Act and Constitutionalism in South Korea: Security for What? , 15 B. U. Int' l L. J. , 1997, p. 125. )

(一)秘密信息披露

1967年韩国大邱地区刑事法院审理的易尚宽秘密信息披露案是地方法院明确采用美国霍姆斯大法官在1919年辛克案中提出的“清晰和现时危险”检验标准,来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冲突的韩国司法界第一案。

该案涉及的是被告(大邱一家地方报)刊发的、关于韩国警方间谍调查机制的新闻故事是否合法的问题。控方主张:该报道实质上在帮助北朝鲜间谍逃逸。法庭认定:该报在当时并未收到官方相关机构的书面“新闻禁发”指令;该报所涉信息在刊出一周前就已被大众所知晓;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刊发该新闻故事之用意在于帮助北朝鲜。法庭进而指出:既然该报道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清晰和现时”的危险,且不足以对韩国安全部门的间谍侦察活动构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反对共产主义碰巧是韩国的国策就对新闻出版自由肆意压制。

该案的法庭意见可谓掷地有声:“表达自由对韩国政治民主制度得以维系具有重大的意义。只有对新闻出版自由加以真正的保障,方能确保韩国民众达成理想的共识。表达自由也能保障公民权利免遭政府的不法侵害;有助于我们通过批评和真实的报道,积极参与国家的全面发展。……新闻出版自由是关涉韩国民主制度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该司法意见中的另一闪光点是,法庭强调: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是表达自由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或者说,“知情权是表达自由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上诉审认同一审的无罪判决,但遗憾的是,未对一审法官的审判理由发表任何意见。

1972年是韩国法院在“表达自由中的知情权与国家安全”立场上的转折点。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国家秘密的范围扩大化,使几乎所有的政府、军方信息均纳入到了保密范畴。如1972年易从友诉韩国一案中,最高法院明确宣告:尽管涉案信息已在报纸、电台和电视中披露,但一旦该信息可被北朝鲜所知晓和利用,那么此信息仍应视为《国家保密法》所保护的密级信息;未经授权或批准公开此信息,将受刑事制裁。

(二)反对党成员的不同政见表达

1972年程楚尹案涉及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反对党成员“过激”的政治性言论是否危及韩国国家安全。被告为韩国反对党新成员,他公开宣称朴正熙当局具备了三大罪证:偏私和腐败、谋图建立专制政府以及企图扼杀韩国民主。其言辞听起来极似北朝鲜共产党对韩国一贯的抨击性言论特征。最高法院认定:尽管被告言语中的确包含了一些北朝鲜当局攻击韩国民主政体的常用词汇,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本国反对党成员就确实谋图为北方敌国利益服务。法庭剖析了被告言论之目的,并指出:“被告不过是想从其所处的反对党立场来强调现行执政党(民主共和党)存在的弊端”。因此,最高法院驳回当局要求依《法》判定被告言论非法的请求。

(三)持有、购买、宣传和出版赞扬共产主义书籍

《法》将持有、购买、宣传和出版赞扬共产主义书籍的行为定性为有利于反国家组织的犯罪行为。最高法院在1979年易泳和案中阐明了其支持立场。

美国著名作者斯诺等人撰写了一部记录和评价中国大陆人生活的论文集《与八亿人民的对话》。该书译成韩文后,遭到政府的封禁。韩国汉阳大学(Hanyang University)传媒学教授在该案上诉状中辩称:判断某一书面论断是否非法须结合该书之主题和上下文,不应断章取义。最高法院否定了被告的辩词,指出:“如果书中使用的词句完全不可能解释成为赞扬、鼓励或支持《法》所针对的反国家活动,那么他的言论当然无罪。相反,只要存在有可能被视为有利于反国家组织的论断,且明知它会给读者留下有利于反国家组织的印象,那么他的言论就是犯罪;不管其论断与文章的结论是否矛盾,也不管该论断所描述的情况与事实是否相符合。”

(四)依语境判定言论性质

有部分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案例,特别引人注目,反映出韩国最高法院依语境来认定“过激”政治言论性质的司法立场。

1. 酒后失言

崇武涌在1974年的一次酒会上与他人争论时辩称:“我们的政府与北朝鲜政府相比在治理国家方面要差远了。”1975年朴桑克在酒后公开宣称:“即使另一场朝鲜战争爆发,共产党人也不会把我们韩国人杀光的。”1977年易初波在酒后抱怨:“在韩国不管你工作多么地辛劳也同样是日不敷出、贫困潦倒。我们投靠北朝鲜去!在那里,辛勤劳动会得到好的报酬。”在第一和第三起案件中,韩国地区刑事法院判定被告触犯《法》。第二起案件中地方法院认定被告无罪。在这些是似而非的疑难案件中,韩国最高法院审查了上述言论所处的背景后认定:被告并非意图赞扬北朝鲜;这只是酒后失言,不可当真。因此,最高法院判定被告无罪。

2. 收听敌台

依《法》规定,收听北朝鲜电台或阅读北朝鲜当局散发的传单属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968年南土武在一家咖啡店碰巧收听到北朝鲜电台。当店员试图关掉该节目时,他极力进行阻止。检控方指控其行为致使店中的其他人被迫接受敌台的不良宣传,因此被告犯有帮助反国家组织的行为,触犯了《法》。地区法院判定其有罪。最高法院在终审中认为:“被告不经意地收听到敌台,这表明他并非故意触犯法律。”因此,法庭判定被告并未违反《法》,不应受刑罚制裁。然而,在1976年朴倥鸥一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认定“被告边听敌台边作笔记的行为,足以说明被告之心已完全偏向北朝鲜。这种行为无疑属于服务于敌方利益的行为”。

(五)评价:此间韩国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政治性表达自由

《法》于1961年至1979年生效期间,正是朴正熙通过军事把持韩国政权,推行独裁政治的时期。通过制定《法》,政府将产主义意识形态和维护独裁政权的合法性,视为“国家安全”的头等大事。韩国现代以来浓烈的国家安全意识正是奠基于该时期。经验证明,“当国家安全与基本人权发生冲突时,首当其冲的就是表达自由,尤其是政治性的表达自由。”(注:John W. Whitehead Steven H. Aden, Forfeiting“ Enduring Freedom” for“ Home land Security” ,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51, 2002, p. 1081. 高中。 后9. 11时代西方法治社会面临的挑战。 政治与法律[J]. 2004,(5)。 )

韩国法院在这段时期应对“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冲突的立场,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易尚宽案涉及的是,政府或军方敏感的或被划定为密级的信息或文件一经披露后,再行刊载或公开讨论这些信息是否违反《法》的问题。地方法院首开先河,大胆地起用美国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在1919年辛克案中应对“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冲突时的检验标准,即“清晰与现实危险”标准,来衡平这两大价值间的冲突。这一审判立场对韩国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开创性意义。

应当指出的是,该标准本身并非“万灵药”,它也是一个充满弹性的检验标准。当初,霍姆斯大法官提出此标准时,就曾遭到自由派和保守派两方面的夹击。保守派认为:这样的标准太过于苛刻,难道要等到社会秩序或国家安全即将崩溃时方能限制那些“激进”言论?这不亚于束手待毙?而自由派人士则认为:表达自由是民主社会之基石,对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均是违宪的;这一标准仍然具有太大的主观随意性,缺乏可以衡量的客观尺度;保守派法官完全可以主观地认定某一言论表达具备了“清晰和现实危险”特征。应该说,这两派意见均有一定道理。不过,相对于美国最高法院以往适用的“言论不良倾向标准”而言,仍具有开拓性意义。历经50余年的风风雨雨和反复锤炼,美国最高法院终于在1969年牢固地确立了这一准则。(注:本文中所引用的案例和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标明,均来自:Sandra Coliver, et. ed. , Secrecy and Liberty, pp. 477-505. ) 这说明,只有通过政府、法院和社会多维互动方能真正找到切合本国实际的、能通过相对客观的标准来界定“清晰和现实危险”的途径。

不过,霍姆斯标准当初针对的是一战时期反《征兵法》的煽动性言论,而韩国法院针对的却是“已公开的官方或军方秘密是否仍受《国家安全法》和《军事秘密法》的保护”问题。如果韩国最高法院能够公开认同下级法院对待表达自由之法理,进一步明确界定“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衡平标准,那么韩国表达自由之历史可能会要重写。因为直到1991年欧洲人权法院在审理英国政府干预本国新闻出版业报道已公开的国家安全信息的“捕俘间谍”案(Spycatcher case)中,才首次认定“禁止刊登已公开的秘密信息的政府行为”不符合衡平“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检验标准中的“必要性”准则。(注:Laurence Lustgarten Ian Leigh, In From The Cold: National Security and Parliamental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237, pp. 258-259, pp. 279-285. )

此外,韩国下级法院将“知情权”视为“表达自由”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一明确的法理论断,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极其难能可贵的。遗憾的是,韩国最高法院也未能在其司法意见中予以确认。这种默许的态度反映了最高法院试图尽量避免政治斗争的漩涡,保持其非政治色彩的司法定位。这也部分说明了1972年最高法院针对“知情权与国家安全”冲突的立场突变,以及针对竞选言论、赞美共产主义的言论、持有、购买、宣传和出版赞扬共产主义书籍的行为等系列案件所持的的保守立场。面对韩国社会日益强烈的权威主义“安全”文化和世界范围内冷战意识的日益加剧,“既无钱袋又无利刃”的最高法院也只能顺从政府的立场(或者这些大法官在意识中可能也认同这样的国家安全政策)。

2. 也正因为最高法院秉持这种司法限制主义的态度,使得司法机关有可能通过迂回的司法策略对政治性言论表达(特别是那些涉及反对党成员批评政府政策的“激烈”言论)予以一定程度的保障。法院的这一立场对反对党在韩国专制政治环境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3. 《法》免除了国家安全案件中被告主观动机需由政府举证的责任。这使得依客观行为来证明主观犯意,成为了一系列案件中的判案原则。但最高法院在某些案件中以具体语境来判定“过激”政治言论的性质,也在客观上保护了一大批不同政见者的基本权利,促进了韩国表达自由之法理的发展。这无疑也鼓舞了韩国的民主运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专制主义政府滥用权力的势头。上述司法案例表明,即使是在政治斗争如此尖锐、社会矛盾异常复杂的时期,享有司法独立地位的韩国法院在维护公民政治自由方面还是有所作为了。

二、1980年《国家安全法》与表达自由案例(注:1991年后的两起案例与本节中其他案例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故在此一并分析。)

1980年《国家安全法》是1961年《法》的延续。两者无论是在立法宗旨、内容或篇章结构上均无实质性的区别。该法在名称上的改变反映了韩国政府试图通过明确的“国家安全”名义,以保障其主导价值观和政府对待政治性言论的立场和措施更具正当性。该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80年代始国际社会应对“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之冲突”的立法大趋向。

(一)令政府尴尬的内部文件披露行为

1986年韩国一家名为《言论》的地下刊物详尽地披露了韩国文化与信息部在此前一年中陆续向新闻出版界的、依惯例不可外传的数百页“新闻报道与出版”指令。该内部文件披露事件令政府极为尴尬和恼怒。当局迅即逮捕了两位协会相关责任人以及一名提供该文件的记者。在韩国法律框架内无论如何难以对这种披露行为予以定罪处罚。于是,当局以被告故意持有宣传北朝鲜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禁书为由,指控该三人触犯《国家安全法》。汉城地区刑事法院独任法官判定前两位被告有罪,但驳回了对该记者的有罪指控。此后,被告不断提出上诉和申诉。历经10年,迫于公众舆论的巨大压力,加之1990年在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立场上的重大变化,地区刑事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并撤销了针对被告的有罪判决。

该案中,法庭再一次启动“清晰和现时危险”标准,否定了原判决对《国家安全法》的适用。法庭主张,如依《国家安全法》惩治被告,那么被告所持的所谓颠覆性书籍的内容必须符合“明晰与现实危险”标准,即对国家的生存构成威胁,且会对自由民主政体的基本秩序造成实质性损害。如果这些书的内容并不会引起上述的后果,或者是否正在造成这些危害并不清晰,那么被告不应受到《国家安全法》的惩罚。法庭认为:“从整体上来判断,很难做出这些书可能产生‘明晰危险’的结论。”

(二)采访权与国家安全

韩国左翼报纸《一国报》编辑部顾问易泳和在1989年4月试图秘密北上采访北朝鲜金日成总统。韩国警方将其逮捕,并依《国家安全法》提出有罪指控。汉城地区刑事法院独任法庭判定被告有罪。

易在上诉状中辩称,政府侵犯其依宪赋予的新闻出版自由中所引申出的采访权;并且,因采访之目的而访问北朝鲜并不会危及国家安全。上诉审认同一审有罪判决,强调“尽管新闻出版自由受宪法保障,但仍须与其他宪法条款相权衡。被告谋图北上采访的行为,如被北朝鲜政府所利用以提升其国际形象或导致韩国国民争相仿之,必定会危及国家安全”。

(三)学术研究与国家安全

针对这方面问题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两起:

1. 在1982年易甬粟案中,最高法院在终审时了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最高法院指出:被告作为一名大学生从学校图书馆借阅有问题的书籍,是因为书中的内容涉及到外国共产党组织所鼓吹的意识形态和价值理念,故用来作为学术研究的资料;这种行为并不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任何损害,不属于支持国外反国家组织的活动。

2. 1994年两位大学生因持有几本关于共产主义和社会学的书,被当局指控违犯《国家安全法》。汉城地区刑事法院遵循了1982年最高法院在易甬粟案中的立场,判定被告无罪。检控方在终审中主张:学术研究行为也是《国家安全法》所调整的对象,政府可得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对学术研究予以限制。最高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的无罪判决,并在该案中再一次阐明其针对“学术研究自由与国家安全”的立场:被告持有的这些书不过是为政治与社会学专业学生学术研究之目的所用,并不存在犯罪意图。也就是说,只要这些学生持有并讨论这些书的目的不是为了支持北朝鲜或可能有利于北朝鲜,那么这些行为就不违反《国家安全法》。

(四)评价:不同类型的表达自由与最高法院的多元立场

从20世纪80年初期到90年代中期,韩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1979年朴正熙遇刺第二年,全斗焕将军迫使过渡总统崔圭夏下台,并依法,接管了政权。全斗焕当局的专制主义倾向与朴正熙模式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在1987年民主运动压力下,全国投票直选总统,全斗焕被迫下台。卢泰愚当选总统后,被迫实施了一系列的社会、政治、法律改革。韩国的民主化进程有了长足进步。总的说来,这段时期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案件的数量较前有所减少。这一时期的案例体现了韩国法院针对不同类型的表达自由的多元立场,以及韩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对法院衡平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冲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1986年《言论》杂志案具有多维度的启示意义。该案特殊之处在于,全斗焕政府的本意在于打击敢于披露令政府感到尴尬的文件的出版行为,但囿于韩国所存在的一定程度上的“法治”,为了过司法关和舆论关,不得不通过突击搜查被告办公地点所获得的“禁书”对被告提出指控。当时的韩国法院也确知该案的背景和缘由,但仍然顺从了政府的意图,依1980年《国家安全法》对被告定罪处罚。法院宣判提供尴尬信息的记者无罪,又反映出法院依法判案、主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司法立场。

1991年该案重审前的几年中,韩国社会的民主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被告的不断申诉和舆论界的穷追猛打为该案被告得洗清罪名创造了有利的政治氛围。法庭再一次启动“清晰和现时危险”标准来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也是关于1980年《国家安全法》合宪性问题所作的司法审查意见的反映。再往前追溯,可以说1967年大邱地区刑事法院在易尚宽一案中的前瞻性立场,功不可没。另外,重审中认定被告无罪,也反映出针对“持有、购买和传播产主义书籍的行为”,韩国法院对待“禁书”的态度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

2. 正如表达自由不是绝对权利一样,采访权也是有限度的。例如,英国法院在数起判例中均支持政府禁止本国新闻记者采访北爱共和军(被英国政府定性为恐怖主义组织)首领的行为。欧洲人权法院也将这类事务定性为“政府可自由裁量的范畴”。(注:Laurence Lustgarten Ian Leigh, In From The Cold: National Security and Parliamental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237, pp. 258-259, pp. 11-82. ) 其主要原因是:

其一,涉及一国之国家安全基本政策时,基于政府所处的地位、责任以及掌握信息的优势,政府应当是最佳裁量者和情势判定者;其二,对那些与政府尖锐对立,尤其是存在武装冲突可能性的国家或组织进行采访,可能会使对方的意识形态和主张日渐合法和正当化。此外,只要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不可或缺的主要单元客观存在着,那么作为表达自由形式之一的采访权可得限制。

从这个意义上来审视《一国报》案,韩国法院的司法意见还是有其道理的。既然韩国仍将北朝鲜视为“”,并作为基本国策纳入《国家安全法》中,那么被告的秘密采访行为的确可能引起基本国策受到动摇之后果,对现存政治和社会秩序也极有可能会造成混乱。这也说明,韩国法院时刻小心翼翼地确保司法机关不会成为政治运动的“排头兵”,尤其是在政治环境不成熟的时候。

3. 针对作为表达自由形式之一的学术研究自由,学界一般从工具主义视角来证明其意义,强调知识界享有学术自由方能在宽松的环境中通过观点的碰撞和争鸣找到真理;即使是那些荒诞、怪异的观点或学说,也至少能够使人们认识到其错误之所在,客观上有利于更好地探索真理、发现真理。而部分学者则从伦理个人主义视角出发主张:个体是道德责任的主体,享有不可剥夺的人格尊严和选择权,学术自由正是源于这种与生俱来的道德权利;工具主义“真理观”往往可能导致话语霸权,被自认为真理的掌握者所操纵。美国法院以及许多大学关于“学术自由”的态度,大多采用的是工具主义的表达自由观。(注:[美]罗纳德·德沃金。 自由的法[M]. 刘丽君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第8章和第11章。 )

1982年易甬粟案和1994年大学生持有“有问题书籍”案体现了最高法院对待学术研究自由的基本立场。从其司法意见中可见,法官的价值取向也属于工具主义范畴,强调充分占有和讨论研究资料是学术研究的前提条件,因此从这些行为中不可能推导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观犯罪意图。1982年前后专制主义政治气候仍然很浓的情况下,最高法院能够旗帜鲜明地支持学术研究的自由,的确难能可贵。在韩国的反专制主义运动中,大学校园中的学生一直是主力军,如1987年全斗焕被迫同意在全国举行总统直选就是在学生领导的民主运动压力下作出的。因此,最高法院对学术研究的支持立场对广大学生追求真理、探索真理,具有激励意义。1994年地区刑事法院对俩学生被告的无罪判决也反映出最高法院的立场对下级法院的影响。虽然这些判决并未明确阐发学术研究自由之法理,但其对待学术自由的立场昭然若示——否定政府当局借用“国家安全”的名义干涉学术研究的自由,避免国家安全问题泛化。

在学术研究中采用工具主义或伦理个人主义的多维视角来论证包括学术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的意义,反映了学术研究应当具有的多元性,有利于理论之树永葆活力。但是,正因为工具主义的说理模式更易于民众所理解和体会、更贴近社会之现实,所以往往被法院用来证成表达自由的价值。法院是护法者,而法之基本精神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者;享有权利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康德式伦理个人主义表达自由观很容易导向“权利绝对论”。这或许也是韩国最高法院,乃至美国这样表达自由保障程度如此之高的国家中的联邦最高法院,不青睐这一论证进路的另一原因。

三、1990年对《国家安全法》的合宪性审查

涉及限制表达自由的1980年《国家安全法》第7条“反国家行为”条款因含义模糊、可供解释的空间过大,极易被政府用来压制政治性言论表达,因而长期以来备受争议。1990年针对《国家安全法》第7条的合宪性审查的判决,对韩国发展和表达自由的保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针对《国家安全法》的合宪性审查

1990年4月2日在审查《国家安全法》(1980)的合宪性时,裁定“该法只要经过恰当解释,那么它仍然还是合宪的。”针对第7条的含糊性,以8比1的绝对多数票认定:“该条适用的标准应当是,某一行为对国家安全或韩国自由民主秩序构成了清晰且实质性损害的危险。”也就是说,只要某项行为或言论不会对国家造成实质性危险,该法不得被适用。的理由是,“对该法的解释予以严格限制,源于表达自由所处的优先地位所产生的自然需要。”在适用该条款时,建议下级法院考虑“行为与其对社会构成威胁之间的紧密程度。特别是,该行为所产生损害的严重性。”

(二)以司法审查意见为指针的1991年《国家安全法》

1991年《国家安全法》正是依照1990年关于1980年《国家安全法》的司法审查意见中的基本精神修订的。尽管该法的宗旨仍是规制那些危及国家安全的反国家活动,以保障国家安全,但更加注重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来遏制政府滥用国家安全权力的可能性。

该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该法不得做宽泛解释,不得无合理原因限制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这样,韩国《国家安全法》第一次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针对国家安全案件的限制性司法解释原则。该法第7条对“反国家组织”作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即“韩国领土内外、其目的在于假冒韩国政府的名义活动或破坏韩国国家稳定的任何社团或群体。”《国家安全法》不再惩罚与韩国领土外国家的共产党组织交往的行为,但与北朝鲜进行政治交往仍属。针对赞扬、鼓励、同情反国家组织的言论表达,第7条还增加了主观动机条款,举证责任须由检控机关承担。

(三)评价:司法审查对表达自由的意义——尖塔上的风向标

当针对政府的司法审查能够履行职责,议会通过立法来保证政府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时,就会得到发展。因此,司法审查是衡量一国状况的最佳指标。1987年10月29日公布的宪法是韩国修宪史上首次由执政党与反对党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彼此合作的产物。该宪法重新确立了直选总统制,加大了立法的权力,进一步保护个人权利,因而比以往任何一部宪法都更具有合法性。而1988年制度的最终确立标志着政府权力终于按宪法的标准受到审查,韩国依法治国的步伐开始大步向前迈进。(注:杜钢建。 韩国宪法审查制度研究[J]. 求索,2002,(3):48. 韩国法(1988年8月5日)[Z]. 韩大元译。 外国法译评,1994,(3):89-100. )

韩国对《国家安全法》的审查,其意义如同尖塔上的风向标。具体而言:

1. 第一次从司法最高权威的立场对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关系,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首先,确认了表达自由在保障民主政体得以生存和发展方面的“优先”地位,即只有保障不同的意见,尤其是政治异议的自由表达,方能使“公意”在观点碰撞中得以孕育,方能确保执政党和在野党能够通过和平、民主的对话机制在政治多元化的氛围中相互合作和竞争,方能使“作为第四种机构”的新闻媒体和大众舆论实现其社会监督者的功能,从而实现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等方面的平稳发展。

正是这种“自然”的需要,即使是在保障国家安全和执政政府的政治安全等重大问题上,立法机关、行政政府乃至普通法院都应当认识到,限制表达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表达自由的价值,只有因为真正、确实的国家安全理由,方得对表达自由予以限制。因此,必须为衡平这两者关系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标尺。从的审查意见可推知,《国家安全法》必不可少,国家安全是表达自由的价值得以有效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但是必须对之实施“限制性解释原则”,即“清晰与实质性危险”与“行为与其对社会构成威胁之间的紧密程度”两者有机结合、缺一不可。

从理论上看,霍姆斯范式的“清晰与现时危险”标准中的“现时”一词,更强调“时空上”的紧迫性。因此,似乎可以更高程度地保障表达自由,避免政府滥用国家安全权力。不过,如上文已指出的,这两个标准的适用均离不开判定者的主观意识和价值取向,均具有可左可右的解释空间。诚如美国学者戴继·凯尔瑞斯所言:“法律并不是一套自在自为、脱离政治使命的中立原则,它本身是一面反射深层次的政治冲突的镜子。法官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扮演着政治性角色,尽管他们或许不愿意承认这样的事实。”(注:[美]戴继·凯尔瑞斯。 言论自由[A]. 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 宪法比较研究文集[C].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 西方发达国家的表达自由发展历程无不表明,单纯依赖法院的力量来保障表达自由是有限的,政治文明的发展、民众的民主与法治意识以及社会对激进言论的心理抗震能力的增强、多元经济利益格局的形成和市民社会的发达等等,都是表达自由“究竟能够走多远”的客观条件。因此,法官适用这些标准的过程也必然是凝聚和反映这些社会变迁的过程。尤其是在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这样两种重大价值相冲突的、政治色彩浓厚的案件中,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政治敏感性、审判技巧和良知。

社区政治生态研判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涉稳信息;信息网络;机制

中图分类号: G20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8-0023-01

一、重视信息工作,彰显主动性

加强涉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是做好维稳工作的关键。各级组织要以情报信息引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构筑“党委领导,主管部门牵头,信息员保障,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涉稳情报信息社会化工作模式,做到党政挂帅、机构健全,不断提高驾驭复杂维稳局势、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涉稳信息收集、报送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主要领导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分管领导要亲自研判信息,各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要确定专门信息人员具体抓,及时收集、报送带倾向性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和行动性的涉稳信息。要把涉稳信息工作贯穿维稳工作的整个过程,完善重点时期涉稳涉访信息研判处置工作,增强对涉稳事件的跟踪上报和处置过程的监控,为维稳工作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信息服务,牢牢掌握维稳工作主动权。

二、建立信息网络,彰显针对性

健全完善的涉稳信息网络是提供及时、准确信息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横到边,纵到底,无盲区”的要求,将涉稳情报信息的触角延伸至各个层面,延伸到车间班组、社区和小区,将网络扩展到辖区和单位的每一个部位和角落,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积极整合基层人力资源,全面收集信息并及时上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面广的涉稳情报信息采集网络。要结合维稳工作的中心和重点,广泛获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社情、民情、敌情,有效掌控社会动态,及时报送各种涉稳信息,实现涉稳信息“全地域覆盖,全天候掌控”。

(一)切实拓宽情报信息的收集渠道

为了及时排查掌握各类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畅通信息渠道,建立专职、兼职和特情三支信息员队伍。各基层单位都要明确至少一名专职涉稳信息员,负责收集本地本单位涉稳信息。让开展“大走访”工作的政工干部为兼职信息员,定期深入到基层单位车间(队)、班组、员工队伍中,排查、了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同时从各类不稳定群体中物色建立一批特情信息员,通过教育感化、生活救济、感情联络等方式,及时了解不稳定群体深层次、内幕性信息。通过三支信息员队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不同渠道多方收集掌握涉稳信息,可以从明、暗两个视角获取相关信息和动态,可以避免信息情报的片面化。同时,加强网络监管,及时从网络媒体获取本地预警性、苗头性涉稳信息。

(二)加大投入,确保经费

涉稳信息的获取需要一定的费用,必须有适当的经费予以保障,各级单位要本着花钱卖信息、花钱保稳定的思想,由财政部门投入必要的经费,用作涉稳信息奖励资金,充分调动涉稳信息员工作的积极性,及时上报有价值的涉稳信息。同时,投入必要的培训经费加强对专兼职维稳信息员的培训,也可以进一步提升其工作能力。

三、强化信息机制,彰显有效性

(一)涉稳信息应报必报机制

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实行涉稳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天将各基层单位的涉稳情况报办、维稳办。凡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及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苗头,均属涉稳信息报送范围,发现一起,报送一起,做到应报必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主要包括“”等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情况;其他宗教问题引发的不稳定情况或事件;政治骚乱、暴乱、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它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社情动态;可能引发“打、砸、抢、烧”等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可能到北京和省、市、县党政机关聚集、群访的各种动向;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各种事件和事故;正在发生的围堵、冲击政府机关和重要警卫目标的事件;聚众阻断公路交通干线等事件;涉及国外、境外人员的事件;治安械斗、医患纠纷、偶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或事件等都必须做到随时发现立即上报。同时,上报信息要做到要素完整。涉稳信息报送要素要整。苗头信息要报送诱因、涉及人员的范围及其诉求,可能形成的规模和后果。事件信息要报送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表现形式、现场状况;发生的原因、涉及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的控制处理措施、事态发展预测等。涉及重大、紧急、突发涉稳事件的信息,必须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上报;情况特别紧急的,在第一时间内先电话告知,边处置边报告,并随时续报事态发展及后续处置情况。

(二)建立涉稳信息分析研判机制

收集涉稳信息后,精确的分析研判是适应信息引领实战的关键环节。在涉稳信息研判中,建立分级研判和分类研判制度,对大量的涉稳信息,尤其是各类线索迹象信息开展深度分析挖掘,形成分析结论和研判意见,引领实战应用。涉稳情报信息研判平台的初步建立和有效使用,使维稳工作既能从整体上把握维稳工作走势,也能具体掌握某些群体活动规律,从而提高了决策部署的科学性、准确性。各级办、维稳办每日要及时汇总,认真分析研判,仔细核实研究信息真伪,衡量信息价值,去伪存真,分类梳理,建立台帐,各级组织要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建立包保责任制,制定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解决时限,建立电子台帐,实行跟踪动态管理,真正做到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早提醒、早发现、早纠正;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涉稳信息实战指挥机制

在涉稳信息运用环节,按照“集中研判、分别使用”的原则,建立涉稳情报信息的分类运用制度。同时,定期召开涉稳信息研判和联席会议,使专业研判与综合研判双向互动,体现涉稳情报信息贴近实战、服务实战、引领实战的作用。涉稳信息价值分析确定后,各单位的办、维稳办要及时向党委维稳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通过涉稳信息平台和电话通知等方式,对维稳工作迅速做出安排部署。各基层单位按要求,逐人落实包保措施,对不稳定人员做到“彼动我知,未动先知”,确保涉稳重点人员始终掌握在位、在线、在控之内,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对发现涉稳重点人员失控的,要启动维稳应急处置预案,立即组织力量到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要道排查劝返,需要赴京、到省的,要立即派出精干人员做好接访劝返工作,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案事件。

社区政治生态研判报告范文第3篇

一、总体要求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县财政局党委抓意识形态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责任制,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们,巩固全局干部职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党组领导班子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组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作为直接负责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工作计划

(一)切实加强领导组织

2021年,财政局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议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党的纪律监督检查范围。

1、加强分析研判,形成年度政治研判。财政局党委统筹协调本部门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在制定政策、出台措施、开展工作时,充分考虑对社会思想文化的影响,考虑价值导向、舆情民意、社会效果,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2、强化考核考评,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年度考评。财政局党委要指导和督促下级党组织的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完善考核工作机制,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考核规范化常态化。

3、综合评价评议,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财政局党组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班子成员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二)把握正确方向导向

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1、强化意识形态能力建设,开展一次培训。切实加强财政局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鉴别力和把关定向能力。

2、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召开研判会。财政局党组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每季度召开一次意识形态形式分析会,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遇到突发问题和重要事项、重大舆论热点及时专题研究。

3、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党组要及时就意识形态领域的政策要求、形式判断、目标任务,向有关层面和范围通报,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党组建立新闻及对外宣传联席会议机制,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新闻(通气)会,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

4、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党组分管纪检、宣传的领导应立足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

(三)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建立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加强网络评论引导工作,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加强构建大网络大舆情全媒体工作格局。

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探索运用网络媒体团结引导服务职工的途径和方法。加强信息、政策解读、网络评论,善于运用新媒体对政策措施进行权威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网速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

(四)加强重点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1、严格落实重点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认真落实县委关于重点工作、脱贫攻坚等各项工作部署。财政局党组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反渗透斗争的第一线,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责任和主题责任,结合工作职能,管好守好阵地。

2、加强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加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教育,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感恩教育、法治宣传教育。

(五)做好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

1、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度量衡,评判意识形态领域的是非曲直。区分情况、把握分寸,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随意上纲上线、把一般问题政治化,也不能丧失政治敏感性、把政治原则问题当做一般的学术和思想问题来对待。注意把握好“时、度、效”,遇到突况后,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迅速分析研判,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及时表明立场,第一时间妥善处理,防止问题发酵放在。

2、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不能爱惜“羽毛”,当“开明绅士”。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网上活跃人士、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要密切关注方向,坚决防止非法串联、造谣生事,同时采取座谈、约谈等多种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危害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

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管理,着力打造一支敢打硬仗、能打硬仗的坚强队伍。

1、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队伍建设,切实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用好现有编制资源,及时补充工作人员,增强抓意识形态工作的力量。

社区政治生态研判报告范文第4篇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handong peninsula's blu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arine economic efficiency system in Shandong province, on the basis of the marine economy's overall efficiency, combing with the influence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management and policy, ownership and industrial structure, resource and market, traffic and information, this text analyses those influences comprehensively by using the method named AHP and has formed a comprehensive index system including economic benefits, social benefits, ecological benefit, political benefit, providing a more coherent theoretical tool for the making of marine economic strategy, which do an important guiding role to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economic in Shandong province.

关键词: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AHP法;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

Key words: Shandong peninsula's blue economic zone;AHP law;marine economic;economic efficiency index system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0-0132-03

0 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日本等国纷纷提出本国21世纪海洋战略,建设海洋经济强国,海洋经济已经发展成为独立的经济的体系,成为沿海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对陆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制约发展的资源与空间瓶颈日益明显,世界各国纷纷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未来开发资源。在海洋经济的浪潮下,我国也越来越意识到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性。

国务院以国函〔2011〕1号文件正式批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这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第一个获批的国家发展战略,也是我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这也标志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讨论山东省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构建,对于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部署具有深远意义,对于山东省海洋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1 相关文献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首先提出了“海洋经济”(ocean economy)这一术语,而中国现代海洋经济理论研究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1974年,在为美国商务部确定海洋对国民生产总值(GNP)的贡献中,负责国民收入和产品账户管理的经济分析局提出了“海洋GDP”的概念,利用1972年的经济和人口普查数据对海洋总产值进行了估算,发表了《涉海活动的总产值》的研究报告[1]。这个阶段,海洋与经济建立了关系,而此时我国的海洋经济也开始起步。1978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会议上,著名经济学家许涤新、于光远等提出建立“海洋经济”新科学的建议,这是中国第一次提出“海洋经济”这一术语[2]。

对于海洋经济,世界各国一直都在进行着不同方向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是海洋经济的定量评估的阶段。20世纪80年代,Pontecorvo等人通过分析国民收入账户的66个产业对海洋对美国经济的贡献度进行了估计[3],从此,国民账户法逐渐成为各国海洋价值评估的主流方法[4]。1994年,Moller等发表了《海洋相关活动经济评估》[5],从实际调查、计量分析与框架运用入手研究区域海洋经济,构成了西方海洋经济研究的基本特征[6]。加拿大于1997年通过《加拿大海洋法》,立法过程形成了两份报告,即加拿大海洋部门报告[7]和加拿大海洋产业报告[8]。2005年开始,亚太经合组织理事会和PEMSEA合作组织了东亚国家开展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贡献的研究[9],中国、日本[10]和马来西亚[11]等均成了研究报告。从2009年开始,海洋经济核算和评估已经成各临海国家的普遍业务。

尽管世界各国已经对海洋经济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没有形成对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的构建,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运用AHP法构建了完整的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这一体系的构建对海洋战略的完善以及海洋经济的发展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2 运用AHP法构建山东省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

2.1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通过实地考察,文献调查及专家采访,我们可以将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划分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政治效益,而影响这四方面效益的因素主要包括科技创新、资源和市场、管理及政策、所有制及产业结构、交通及信息等六大因素。因此我们采用AHP法进行分割,建立了如下层次结构图,见图1。

2.2 构造两两比较矩阵

2.2.1 可建立比较判断矩阵 根据模型表示的层次和元素间的联系,构造由某一元素与相邻下一层次有联系的所有元素的比较判断矩阵,如A层与C层间可建立比较判断矩阵。

2.2.2 AHP法比较标度及含义

2.3 层次单排序权的计算及一致性检验

2.3.1 A-C层单排序 A-C层建立判断矩阵如表2。

①计算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姿max

?姿max=■■=4.2092

②一致性检验

上述排序权重是由经验和判断形成的比较判断矩阵计算得到的,主观的经验和判断是否具有客观的一致性(不致出现矛盾),即排序权重是否有满足性要求,必须进行检验。[12]

第一, 计算一致性指标CI。

由公式CI=■得:CI=■=0.0697

式中:n为比较判断矩阵阶数。

第二, 根据比较判断矩阵阶数n,查出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见表3)。

第三,计算一致性比率CR。

由公式CR=■得:CR=■≈0.0774

2.3.2 C1-P单排序

按照A-C层一致性比率计算方法,同理求C1-P一致性比率,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一致性检验:?姿max=5.342

CI=(5.342-5)/(5-1)=0.0855

RI=1.12

CR=0.0855/1.12=0.07631

2.3.3 C2-P单排序

按照A-C层一致性比率计算方法,同理求C2-P一致性比率,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一致性检验:?姿max=5.319

CI=(5.319-5)/4=0.0798

RI=1.12

CR=0.0798/1.12=0.0713

2.3.4 C3-P单排序

按照A-C层一致性比率计算方法,同理求C3-P一致性比率,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一致性检验:?姿max=5.330

CI=(5.330-5)/4=0.0825

RI=1.12

CR=0.0825/1.12=0.0737

2.3.5 C4-P单排序

按照A-C层一致性比率计算方法,同理求C4-P一致性比率,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一致性检验:?姿max=5.256

CI=(5.256-5)/4=0.0640

RI=1.12

CR=0.0640/1.12=0.0571

2.4 层次总排序计算及检验 通过组合权重计算,确定各项因素对海洋经济整体效益的贡献权重大小。通过EXCEL软件计算,见表4。

表4表明,在山东省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中,科技创新总是贡献率最大的因素,其次是资源和市场、管理与政策、交通与信息,而所有制及产业结构则是一个贡献率相对较低的因素。在以后的发展中,要继续重视科技创新的投入,并且努力开拓市场,开发海洋资源,加强管理,努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调整完善所有制及产业结构,努力实现最大的整体效益。

3 结语及未来研究

①山东省海洋经济正在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系,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也已开始形成。在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中,生态效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山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继续重视生态效益的提高;发展海洋经济对山东省经济实力的增强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经济效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在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中的比重;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中,社会效益也占据重要地位,对民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把社会效益放在山东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由于政治效益在效益指标体系中占的比例较低,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政治效益的提高,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促进国家国防安全。

②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四大效益中,科技创新的贡献率都是最高的,足以看出在发展海洋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投入;资源和市场对海洋经济效益体系的贡献率仅次于科技创新,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大海洋资源开发力度;管理与政策、交通及信息对效益体系的贡献率相近,需要进一步提高其贡献率;所有制及产业结构对海洋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最低,因此所有制及产业结构对海洋经济发展的贡献还存在很大潜力。

③山东省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要使山东海洋经济又好又快的平稳发展,必须平衡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海洋经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提高生态效益有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有助于增强山东省的经济实力,提高山东省的整体发展实力;提高社会效益有助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提高政治效益有助于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有助于保证国家海洋安全。

④为提高山东省海洋经济整体效益,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如下:必须加大科技投入,不断进行科技创新,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提高技术和智力支持;不断开发海洋资源,但是必须有节制的进行开发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开拓市场,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不断挖掘市场潜力,制定正确的市场策略,促进市场多元化发展;改革所有制结构,鼓励民营企业涉足海洋经济,为海洋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优化产业结构,发展新兴产业及发展潜力大的产业;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降低税收,加大财政投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网络建设,加强信息交流;改善交通条件,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便利的交通和通讯条件。总之,在山东省海洋经济发展中,必须平衡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以促进山东省海洋经济整体实力的增强。

因此,构建山东省海洋经济效益体系对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仅运用AHP层次分析法对山东省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的构建进行了研究,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将结合本文的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进一步进行实证研究和实地考察,从而形成更加完善的理论,更好的指导山东省乃至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Nathan Associate. Gross Product Originating from Ocean-Related Activities. 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 [R]. Washington D C,1974.

[2]宋建斌.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背景分析[J].环球在线-环渤海经济瞭望,2009(11):3-5.

[3]Pontecorvo G, Wilkinxon M. Contribution of the Ocean Sector to the U.S Economy[J]. Science, May 30,1980,208:1000-1006.

[4]姜旭朝,张继华,林强.蓝色经济研究动态[J].山东社会科学,2010(1):15-18.

[5]Moller RM, Fitz J. Economic Assessment of Ocean Dependent Activities[J]. Sacramento, CA, California Research Bureau,1994.

[6]乔翔.中西方海洋经济理论研究的比较分析[J].中州学刊,2007(6):38-41.

[7]Agrodev.Ocean sector Canada,prepared for the Department of Fisheries and Oceans (DFO) [R]. Ottawa,1996.

[8]Department of Fisheries and Oceans(DFO).Developing a common methodology and approach for future ocean industries studies,Workshop report [R]. Ocean Industries Workshop, Halifax, Nova Scotia, Canada, May 6-7,2002.

[9]Mcllgorm A. Economic value of the marine sector across the APEC marine economics [R]. Draft report to the APEC marine resource conservation working group project. The Centre for Marine Policy, University of Wollongong, Australia,May,2004.

[10]Hiroyuki Nakahara.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the Marine Sector to the Japanese Economy [J]. Tropical Coast, 2009,16(1):49-53.

社区政治生态研判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媒体 法治 融合发展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1216(2015)04C-0089-02

一、新媒体时代下,纸质媒体和新媒体的竞争发展现状

报纸,从最初的手抄新闻、新闻书到后来的周报、日报、都市报,作为最有公信力的媒体之一,被受众广泛认可。然而,随着新媒体的出现和快速发展,受众接收信息的方式发生变化,新闻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改变。新的传媒语境下,传统媒体受到的冲击是有目共睹的,尤其是纸媒,读者群流失、发行量下降、广告收入减少,发展空间被严重挤压。

根据CTR媒介智讯提供的数据,2012年1月~11月传统媒体广告中,电视增长6.5%,报纸下降7.5%,期刊增长7.5%,广播增长9.6%,户外增长2.0%。由此可见,报纸成为当年传统媒体中,唯一广告负增长的媒体。互联网广告的发展,与传统媒体的颓势相比,却是另一番景象。艾瑞资讯的2012年度中国互联网广告核心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753.1亿元,较上年增长46.8%。面对纸媒市场的萎缩,不少纸媒纷纷出手寻找转机,有的则不得不选择退出竞争。

面对网络等新媒体的竞争,纸媒应考虑如何充分运用品牌价值资源优势,针对读者群准确定位,开发核心产品品牌市场,让更多的读者获得知识,获得服务,从而壮大纸媒品牌,扩大读者群。纸媒还应学会适应快速变化的媒体市场,通过开办网站、电台,链接社交网络等方式与新媒体进行对接,快速提供并传递新闻信息,加强品牌建设,从而赢得发展空间。

二、法治媒体的发展经历和生存现状

(一)法治媒体的发展经历

法治媒体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重建法治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为宣传党和国家在民主法治领域的方针政策,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法制类报纸相当活跃。极具影响的《法制周报》在当时发行量突破90万份。其他法制报发行量也不低于10万份。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全国许多地区党报开设法制栏目。2000年,中国报业进入发展期,都市报主流化,主流媒体市场化,法制报经过调整,每个省份只能保留一份,成为各地政法委的机关报。然而,让法制报真正领略市场和感到危机四伏的是2003年中央有关部门的一纸文件,法制报被完全推向市场。报社不但被断了“奶”,发行优势也荡然无存。

从全国形势看,当时法制报面对市场,运作大致分两种情况,有部分法制报效仿一些都市报,增加投资、缩短周期,加厚报纸,卷入了同质化的都市报大潮,结局可想而知。大多数法制报利用各自背景、特点、环境和方式,谨慎面对市场,寻求生存之道。

面对市场,总体来说,眼下绝大多数的法制报,在多重因素制约下,团队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难以完全转化为竞争优势,在整体舆论环境和媒体市场竞争中不是处于强势地位,甚至存在逐渐被边缘化的可能。

(二)新媒体出现,法治媒体与其他媒体面临不同的境况

但面对市场,与都市报受到的冲击相比,法制报的优势仍然存在。优势之一,法制报有着30年的报龄,在当地政法机关占有新闻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仍然是当地党的政法和综治工作的主要喉舌之一。由于各地政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特别爱护,容易获得政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信息,这是其他报纸不及的。优势之二,对当地政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来说,法制报是他们获得各类政法信息的主要渠道。优势之三,对公众而言,由于法制报注重权威性、指导性,常常是公众对法律问题做出分析和判断的重要依据,有较强的公信力。法制报还有相对固定的读者群体。同时,法制报的广告收入来源有异于都市报,受到新媒体的冲击较小。

三、新媒体时代,法治媒体如何打造品牌

党的十报告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为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十特别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新要求。法治新闻宣传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不仅是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面对这一有利时机,作为法治媒体,如何从报纸的定位、内容以及服务方式等方面突出自己的特色,发挥独特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寻找发挥自己优势的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一)整合特有资源,服务核心目标群体

对于一个地方的法治媒体来说,如果没有独特资源,仅仅依靠网络稿件,竞争力就会相对减弱。以《内蒙古法制报》为例,近年来,报社调整办报思路与方向,着重围绕自治区政法各部门的中心工作,做好报道和服务工作,努力成为名副其实的自治区政法、综治、维稳宣传的主渠道、主阵地,继续扩大在自治区政法部门、政法单位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为了整合资源,围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与党委政法委合办栏目,与自治区公安厅合办《交通安全周刊》,与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合办《牵手平安 文明出行》,与自治区高院合办《审判专刊》,与自治区司法厅律公处合办《律公之窗》等栏目。这些专栏、专刊从专业视角,准确生动地反映了自治区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得到了各级政法部门的认可。在此基础上,报社找准基层政法单位的宣传需求,密切与各盟市、旗县政法单位的合作关系,出版平安专刊,以检务公开、法院动态等专栏或系列报道的形式,扩大报纸在系统内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做到以栏目带动项目。

《审判专刊》汇集全区法院系统的工作动态、审判信息、队伍建设以及重大法治新闻,展现全区各级法院依法审判、公正执法的形象。《审判专刊》已成为全区广大法官学习交流、指导工作、提升形象的重要平台,人民陪审员等法院重要改革工作,都可以第一时间在《审判专刊》上看到报道。

(二)在内容的服务性上下功夫

法治媒体报道内容并不完全是大案要案,对受众来说,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内容,恰恰是他们关注的,也应该是法治新闻报道中的主要内容。房产、赡养、夫妻矛盾、邻里纠纷,虽然这些内容并不是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但真实地发生在老百姓身上,他们的个体矛盾可能带有某种社会普遍性。

在法制专业性、权威性方面,报社继续做好《法治・服务》《法治・播报》《法治・前沿》等专业版面,使之集新闻报料、投诉维权、法律顾问和公告服务于一身,实现与读者的零距离互动,为读者提供贴心的权威法律服务。在此基础上,周五报增设了《法治・文化》版,重点刊发中国法制史方面的法律知识点和法律典故、古代法制案例等,丰富了法制专题内容,拓展了法制专业的广度和深度。同时,通过与首府多家律师事务所合作,汇集全区最顶尖的法律专业团队,为读者提供及时、全面、权威的法律服务。

(三)提升法治媒体的核心竞争力

相对都市报来说,法治类媒体在时效性、信息量、贴近性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但作为法制报,也有都市报没有的专业优势,说到底还是要姓“法”,这不仅是法制报作为专业报必须承认的身份事实,也是法制报区别于其他媒体的重要特征,更是法制报稳定、有序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源泉。

一是要突出权威性。具体表现在及时当地人大立法机构、政法系统、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重大决策,准确解读法律法规,深刻评述社会热点事件,独家报道重大涉法新闻。

二是要彰显深刻性,即不与都市报拼信息量,而是以深度取胜,通过详尽的评论和专业分析,挖掘事件背后的真相。也可以通过图表、数据分析等方式,用常识解读新闻,让受众更好地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事件背后反映的社会现实和法律问题。

三是要讲求实用性。一方面要为地方党委、政府的民主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舆论氛围,对各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战略、创新举措及时报道;另一方面,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做出通俗解读,对百姓常见法律问题及时准确解答,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维权援助。

(四)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长期以来,法治类媒体被看作是地方类法制新闻报道的来源。对特定区域的受众来说,无疑是掌握各种法制信息的媒介。面对眼前的生存和发展困境,法治媒体必须加速与新媒体的融合,利用业已建立的品牌效应、成熟的新闻队伍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和再造。

在新媒体的冲击下,法治类媒体已经在全媒体和数字化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尝试,推出了网站、电子报、手机报、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手机客户端以及户外新闻视频等各种新媒体产品。

从法治专业媒体的要求和需求上看,媒体融合要以读者、政法单位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为主攻方向,加快多种媒体形式和资源的整合。同时,依托特有资源、政策和市场形态,寻找、发现、培育法治媒体新的特色资源载体服务增值点,把本媒体的本质功能特点,放到为产业链用户提供文化创意服务、产品定向宣传展示服务和信息一对一双向交流服务中去,搭建好报社产业链信息服务和创意营销平台。

立足政法工作大局,充分利用法治媒体资源优势,与新媒体融合发展,提升覆盖率和影响力,实现报纸的品牌效应,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法治媒体的发展步伐才会更加坚定。

参考文献:

[1]新媒体冲击下纸媒发展困境及出路[M].开来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