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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

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

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范文第1篇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总体任务和要求,强力推进全省新农村建设“百镇千村”试点和“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情,省政府决定,授予长春市农业委员会等100个单位为“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单位”称号,李万广等149名同志为“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个人”称号,分别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新农村建设为己任,不畏艰难,勇于创新,为民谋利的政治觉悟;学习他们开拓进取,埋头苦干,奋力拼搏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优良品质。按照省委、省政府“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服务大局,扎实工作,为实现富民强省目标,实施三动战略,推进三化统筹,全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1.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单位名单

2.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个人名单

附件1:

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单位名单

(共计100个)

长春市

长春市农业委员会

中共长春市朝阳区委宣传部

长春市二道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腰站村村民

委员会

农安县人民政府

九台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九台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榆树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榆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德惠市人民政府

德惠市财政局

吉林市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

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大荒地村村民委员会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

吉林市船营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市丰满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永吉县人民政府

永吉县国土资源局

蛟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桦甸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磐石市人民政府

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四平市

四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平市铁西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梨树县人民政府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公主岭市南崴子街道大泉眼村村民委员会

双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办公室

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

辽源市

辽源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源市龙山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丰县人民政府

东丰县卫生局

东辽县人民政府

东辽县财政局

东辽县安石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

通化市

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东昌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通化县人民政府

通化县林业局

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村民委员会

辉南县人民政府

柳河县人民政府

柳河县财政局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集安市人民政府

集安市交通运输局

白山市

白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白山市浑江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抚松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靖宇县人民政府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临江市人民政府

临江市四道沟镇四道沟村村民委员会

松原市

松原市宁江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长岭县人民政府

长岭县财政局

乾安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扶余县人民政府

扶余县林业局

扶余县弓棚子镇广发村村民委员会

白城市

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

白城市洮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赉县人民政府

镇赉县哈吐气蒙古族乡宝山村村民委员会

通榆县人民政府

洮南市人民政府

洮南市财政局

大安市财政局

大安市农业局

延边州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业委员会

延吉市农业局

图们市农业和畜牧业局

图们市凉水镇河西村村民委员会

敦化市人民政府

珲春市农业局

龙井市财政局

和龙市人民政府

汪清县交通运输局

安图县人民政府

安图县发展和改革局

长白山管委会

长白山管委会池西区东参村村民委员会

省(中)直

吉林省组织部组织三处(农村基层组织处)

吉林省财政厅乡镇财政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吉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办公室

吉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基地办公室)

省军区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武装部

集安市人民武装部

长白县人民武装部

图们市人民武装部

附件2:

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个人名单

(共计149名)

长春市

李万广 长春市农业委员会新农村建设工作办公室主任

李中华 长春市水利局党委副书记

朱广庆 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农业科科长

柳向阳 长春市朝阳区林业工作总站站长

李永利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潘云 长春市绿园区农业局局长

张贵海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局局长

王军 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党支部

书记

郭春雨 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农业水利发展局局长

朱宝森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四家乡杂木村

党支部书记

潘恒奇 农安县农业局局长

林青远 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党总支书记

逯占元 九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刘宏九台市农业局局长

高红 榆树市财政局局长

周国英 榆树市城发乡杨树村党总支书记

丁日辉 德惠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副主任

祁殿春 德惠市五台乡治田村党总支书记

吉林市

吴静波 吉林市农业委员会新农村办副主任科员

马福志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村镇处处长

史良忠 吉林市昌邑区财政局局长

岳景彪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丰大明 吉林市龙潭区商务局局长

褚富 吉林市龙潭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副主任

胡吉丰 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哈什蚂村党支部书记

杜福合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党支部书记

于辉 永吉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副主任

曲文福 永吉县西阳镇马鞍山村党支部书记

潘福成 桦甸市永吉街道莲花村村委会副主任

齐立权 舒兰市农业局农艺师

王荣新 磐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铁 磐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副主任

马玉春 磐石市宝山乡太平村党支部书记

曲江吉林春光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朴赞太 吉林省农电公司吉林城郊分公司党委书记

四平市

徐丽娜 四平市新农村建设工作办公室主任

付永久 四平市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吕清俊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世先 四平市铁东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副主任

张云龙 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小塔子村党支部书记

周东梨树县科教兴农办公室主任

李铁成 梨树县万发镇关家岗子村党支部书记

商万有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局新农村办主任

吕浩伊通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局长

孙国柱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建国村党支部书记

王天民 公主岭市新农村建设工作办公室主任

陈占营 公主岭市经济技术合作局局长

刘慧双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董立夫 双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办公室主任

赵连福 双辽市茂林镇二龙山村党支部书记

李文顺 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董事长

辽源市

胡凤涛 辽源市农业委员会新农村办主任

王连生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副书记

王东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富强村党支部书记

刘旭东丰县新农村办副主任

李日才 东丰县卫生局局长

张守义 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党支部书记

于贵宝 东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万富 东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翼彪 东辽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杨成军 东辽县凌云乡凌镇村党支部书记

通化市

王继强 通化市财政局副局长

曹国鸿 通化市新农村建设工作办公室主任

曹武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赵俊鹏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薛东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三道江村党总支

书记

王庆禹 通化县经济局局长

王玉明 辉南县农业和畜牧业局局长

王金山 辉南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仁伟 辉南县朝阳镇向阳村党支部书记

高伟柳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蒋敬山 柳河县农业和畜牧业局局长

沈德玉 梅河口市新农村建设工作办公室主任

唐玉林 梅河口市兴华乡凤山村党支部书记

张景范 梅河口市兴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盖云波 集安市农业和畜牧业局局长

王田汉 集安市榆林镇复兴村党委书记

白山市

吕丽萍 白山市财政局农业科科长

刘琪 白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助理农艺师

许淑玲 白山市浑江区财政局农业科科长

邹军 白山市浑江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高级工程师

赵玉兰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金国 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办事处爱林村党支部

书记

李国刚 抚松县财政局副局长

葛柏年 抚松县农业和畜牧业局局长

黄玉龙 靖宇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级农艺师

于景年 靖宇县赤松乡青松村党支部书记

张景惠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

小组办公室

闵玉发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镇南川村党支部

书记

赵从军 临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刘伟 临江市财政局局长

松原市

周昌义 松原市财政局农业科科长

刘平 松原市农业委员会新农村建设指导科科长

陆忠元 松原市宁江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主任

石立光 松原市宁江区林业局局长

张志峰 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民乐村党总支书记

杨兴义 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兴原乡西郊村党总支书记

孟宪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纪检委办公室

主任

李长山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艾里乡妙因寺

村党支部书记

曲延俊 长岭县新农村办副主任

张金宝 长岭县前七号镇大三号村党总支书记

齐跃军 乾安县监察局局长

张万忠 扶余县财政局局长

付占有 扶余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办公室主任

白城市

扈明祥 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科科长

李树伟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产业化科科长

陈景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郑国军 白城市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德顺村党支部

书记

于龙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周海田 镇赉县农业局局长

陈君通榆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艺师

王东秀 通榆县水利局局长

胡忠杰 通榆县兴隆山镇东风河村党总支书记

师杰 洮南市民政局局长

程居红 洮南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录柏 洮南市福顺镇幸福村党支部书记

张伟大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马东风 大安市联合乡联合村党支部书记

延边州

崔海凤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级

经济师

孙颖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新农村建设工作办公室主任

王琦 延吉市农业局副局长

申境赫 延吉市依兰镇春兴村党支部书记

鲁作猛 图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崔林 图们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马铁石 敦化市审计局局长

朴光锡 敦化市江源镇马号西村党支部书记

金明姬 珲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李虎植 珲春市板石镇孟岭村党支部书记

金吉南 龙井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崔南允 龙井市农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明学 和龙市农业局局长

金淳哲 和龙市东城镇光东村党支部书记

李伟 汪清县农业局副局长

公维坤 安图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长白山管委会

王楠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农牧科副科长

刘世德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东参村党支部书记

省(中)直

朱元刚 吉林省纪委党风室副主任

赵永志 吉林省组织部组织三处副主任科员

刘日昊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处长

李建华 吉林省财政厅乡镇财政处副调研员

刁向明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处长

夏季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发展计划处处长

肖允功 吉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杨春华 吉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

省军区

韩忠吉林陆军预备役某师

吴志刚 吉林陆军预备役某师

肖军峰 吉林省军区政治部秘书群联处正营职干事

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强化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核心,统筹整合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规范设立镇内设机构——“四办”(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社会服务办公室、社会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四中心”(即宣传文化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综治维稳群众工作中心、农业服务中心),构建职能清晰、运行有序、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新机制,全面提升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

规范设立镇“四办四中心”要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的原则。把加强社会管理与服务人民群众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各项利民、便民、惠民措施,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二要坚持整合资源、提高效能的原则。全面整合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资源,规范镇政府内设机构和管理服务平台的设置、名称和职责,确保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面、有序、高效运行。三要坚持权责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更多地将区级部门的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到镇,真正实现社会管理服务重心下移。四要坚持统揽全局、整体推进的原则,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务实地改善民生、维护民权、保障民安、增进民福。

二、镇政府的主要职能

(一)落实政策。宣传、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稳定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培育、提高村(居)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

(二)促进发展。科学制订发展规划,营造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农村市场监督,培育、提升市场功能,搞活市场流通;调整产业结构,引导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维护稳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紧紧围绕实现和维护群众利益开展工作,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应急机制;加强民事纠纷调解,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加强管理。加强民政、计生、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和乡村规划等社会管理。加强实有人口、特殊人群和“两新组织”的管理服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强化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环境保护,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和农民生活质量。

(五)强化服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类行业协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和集体公益事业;提供社会救济、救助服务和政策、科技、市场信息服务;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三、镇政府内设机构——“四办”的设置、主要职能及其人员配置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挂“党建办”和“监察室”牌子)

1、主要职能:负责党务、组织、纪检监察、宣传、统战、群团、机构编制、人事、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文书档案等工作;负责宣传文化中心的运行与管理工作。

2、人员配置

主任:

副主任:

工作人员:

(二)社会服务办公室(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

1、主要职责:负责计划生育、养老助残、救灾救济、优抚、低保、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工作;负责指导村(社区)自治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综治维稳群众工作中心的运行与管理工作。

2、人员配置

主任:

副主任:

工作人员:

(三)社会管理办公室(挂“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1、主要职责:负责、维稳、防邪、大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交通管理、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服务等工作;负责实有人口、特殊重点人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教育、卫生管理工作;负责便民服务中心的运行与管理工作。

2、人员配置

主任:

副主任:

工作人员:

(四)经济发展办公室(挂“财政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

1、主要职责:负责发展农村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引导二、三产业;负责财政、综合统计、科技、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土地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农业服务中心的运行与管理工作。

2、人员配置

主任:

副主任:

工作人员:

四、镇政府服务管理平台——“四中心”的设置、主要职能及其人员配置

“四中心”是镇政府的服务管理平台,与“四办”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并轨运行模式,即党政综合办公室与宣传文化中心、社会服务办公室与便民服务中心、社会管理办公室与综治维稳群众工作中心、经济发展办公室与农业服务中心在人员配置上相互一致、工作上相互对接。

1、宣传文化中心:由镇党建、纪检监察、宣传、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群团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等机构相关职能整合而成。中心主要由宣传文化中心、广播站、多功能活动室(培训室)三部分组成,另外可根据需要设置党政办综合事务、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2个服务窗口,主要承担党建群团工作、广播电视文化等服务事项和时政形势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基层党员和干部教育培训、社会管理服务人才培训、产业技能培训等职能。

2、便民服务中心:中心设立服务引导、民政残联事务、计生服务、就业和劳动保障4个窗口,主要承担对群众的首问接待,向群众提供民政优抚、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劳动保险、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审批、办证、委托受理各类申请和项目全程、信息咨询、非文件查询等服务职能。

3、综治维稳群众工作中心:由综治办、“大调解”协调中心、防邪办、办、安全办、交管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机构相关职能整合而成。中心设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事务、矛盾纠纷受理调解、接待()、安全事务、法律服务5个窗口。

4、农业服务中心:由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统计、科技、国土、规划、水利、畜牧、林业、环境保护等机构相关职能整合而成。中心设立财政补贴、种植业服务、养殖业服务、基础建设服务4个窗口。主要承担财政补贴、村庄规划、土地审批、水利农机服务、农资服务、产业规划引导、政策信息服务、项目资金服务、科技推广、产业技术指导、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等职能。

五、工作要求

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范文第3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zxq”为你整理了这篇农业农村局2020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办理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度共主办县人大代表建议13件、县政协委员提案9件。主要涉及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生态循环农业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建议、提案充分反映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按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认真组织相关股室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已全部完成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工作,办结率、满意率均为100%。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由于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人员变动,及时研究调整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张志宇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相关责任科室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办公室。通过加强领导,以解决突出难题,提高办理质量。

(二)细化责任分工。在收到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后,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会上对每件建议和提案的办理都明确了交办分管领导和具办责任科室或二级单位,通过压实责任,提高办理效率。

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五条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三条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五条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三条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