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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产业报告

城市燃气产业报告

城市燃气产业报告范文第1篇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方案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方案

《xx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将于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从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安全、燃气设施保护和使用安全、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燃气规划和建设方面,《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及相关许可手续。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

《办法》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包括改建、扩建)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撤销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同时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在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同时可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行政区域内燃气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

       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界定】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要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应当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应急”的原则,体现到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以及设施保护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者和用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增强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燃气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燃气的相关活动。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燃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燃气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城镇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各县、区燃气依法管理和燃气执法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制定市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调整燃气相关规划土地使用性质之前,应当征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燃气管线建设审批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燃气安全综合监管职责;遇有城镇燃气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市政府的授权下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充装燃气气瓶的行为;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工作,对燃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主体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燃气市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工商业用户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缔;协助配合对餐饮企业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燃气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市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对气化站、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场所及燃气使用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燃气运输的行为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燃气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交通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队燃气设施的破坏;负责牵头做好燃气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依法审批;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依法对燃气经营、储存场所进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道路未经道路开挖许可埋设管道的行为;查处城市街道两侧临时占压燃气管道行为。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

xx海事局负责负责船舶载运燃气的安全监督。

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区政府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机制】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为行业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属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的燃气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燃气设施改动】燃气设施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撤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工程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条 【管道供气】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做燃料时,必须采用管道供气。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加气站建设】新建加气站、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气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情况除了向工程所在地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需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场所应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管道供气原则】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源。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下属分支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1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储配站、供应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等应设立安全组织和安全员;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燃气设施、设备等发生事故应追究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管道燃气的巡查,对发现因巡查不到位,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而发生的燃气事故应追究经营企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评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当报所在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燃气运输】道路燃气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燃气运输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按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燃气运输车辆进出储配站、供应站、加气站等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车辆的,应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燃气质量】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气瓶】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涂敷。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气瓶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 2108-2018)要求的充装单位名称(字号或者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并实行气阀塑封。

燃气经营企业严禁给非法制造、报废、检验不合格、超期未检、非自有和非托管气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管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管理制度,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应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

送气工执行送气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从业证(牌)应包含瓶装燃气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送气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送气人员、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塑封套流水号、用户签收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管道用气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含个人与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燃气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燃气经营企业应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手册,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燃气条件的场所不得提供气源,一经发现将追究提供气源的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用户安全】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1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检查情况应向用户通报并由用户签字。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约定关于入户检查的条款。燃气用户拒不配合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时停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7日前书面通知用户。在用户配合入户检查并消除隐患后,燃气经营企业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器具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护范围】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各类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汽车加气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设置。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调压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设置。

(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行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监管职责】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实施具体的监督。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的保护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处理预案,设置并公布24小时燃气应急处置电话。

第三十条 【燃气设施和安全标志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

(一)铺设管道;

(二)进行钻探、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查询结果显示施工活动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应共同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工程开工前,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测为准。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立即制止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楼栋共用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 燃气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用气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二)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器具、连接管等;

(三)擅自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设置炉火;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八)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九)禁止瓶装燃气进入电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日常维护职责】居民用户负责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单位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权限分界点之前的管道和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八条 【燃气企业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确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不符合燃气使用安全场所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应燃气,并向所在县、区燃气主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气象、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不予先告知安全检查】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域季度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不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督查。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强化燃气执法力量,开展经常性执法活动。会同消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燃气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开展行政区域燃气联合执法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燃气联合执法行动,各部门依职责重点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于行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无证、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或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由燃气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燃气、气瓶以及其他用于上述违法活动的器具,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安全巡查通报】燃气行业协会应建立对燃气经营市场的安全巡查通报机制,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反馈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燃气管理信息化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推进建立全市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提供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并提供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第四十四条 【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五条 【安全事故预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市级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两年组织1次辖区应急演练。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

第四十六条 【维护燃气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对破坏燃气设施以及可能造成燃气事故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七条 【安全事故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燃气事故的,应直接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事故隐患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城市燃气产业报告范文第2篇

一、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手续,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档案移交工作。

(一)区内燃气工程

区内燃气工程包括小区内庭院管网及室内燃气工程。新建小区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房产开发企业,旧区改造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为燃气经营企业。

1、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开工建设前,向城乡建设局报送下列资料,审查核准后,办理燃气工程开工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1)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施工设计图纸;

(5)其他材料。

2、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及《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监理。

3、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设单位组织燃气工程验收前,向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施工档案资料,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特许经营单位等进行验收。

5、燃气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施工档案资料、燃气工程联合验收纪要,现场形成验收记录,并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签字。

6、燃气工程实行单项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燃气工程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二)区外燃气工程

区外燃气工程是指市政燃气主管网、分支燃气管网及液化气站、加气站、储配站、燃气供应站点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燃气经营企业。

1、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开工建设前,向城乡建设局报送下列资料,审查核准后,办理燃气工程开工手续,并到有关单位办理道路破挖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1)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施工设计图纸;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规划图纸;

(7)其他材料。

2、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监理。

3、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设单位组织燃气工程验收前,向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施工档案资料,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验收。

5、燃气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施工档案资料、燃气工程联合验收纪要,现场形成验收记录,并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签字。

6、燃气工程实行单项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燃气工程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二、管道燃气设施运营管理

1、管道燃气工程通气前,燃气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燃热处对拟通气燃气工程是否通过验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进行通气前的准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通气。

2、用户申请通气前,燃气公司必须检查其室内燃气设施,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积极协助燃气用户排除隐患。用户不得私自改动燃气设施,对私自改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燃气公司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拒绝整改的,不予通气。

3、燃气企业检查(复查)燃气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验收合格的,燃气企业应与用户签定《城市供用气合同》。

4、燃气企业将合同和用户安全使用手册一并交给用户,并详细解释安全使用常识,同时办理保险等相关事宜。

5、各项手续齐全,室内燃气设施无安全隐患,用户具备了安全使用燃气常识后,燃气企业对整个燃气设施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前一天,燃气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用户。试验合格后,方可通气。

6、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和《城市供用气合同》等要求,燃气企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妥善保存各种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通知。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通知要求用户签字确认。

7、燃气企业加强岗位培训、岗位考核工作,强化抄表员入户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的作用。

城市燃气产业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燃气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运营

1前言

在我国的城市建设中,其安全生产运营管理水平和质量的好坏对于城市居民的燃气使用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旦城市燃气施工工程出现问题,就会对市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城市的燃气建设中,针对其中存在的设备管理问题、燃气工程设计方案不科学合理,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进而避免燃气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运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而促进城市燃气工程的顺利施工,保障城市燃气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运营管理中的难点

2.1施工设备管理存在问题

在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运营管理中,其施工设备管理存在漏洞,是其存在的问题之一。在城市燃气工程施工中,工作人员对设备的安全缺乏监管,使得设备存在不符合使用标准的问题,加之工作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设备,进而在施工中出现失误,影响城市燃气工程施工。

2.2燃气工程的设计方案存在漏洞

燃气工程的设计方案存在漏洞,对设计方案不能科学的进行规划,也是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进行燃气工程施工前,对施工现场的情况没有进行彻底的调查,进而使得燃气工程的设计方案不符合其施工情况。

2.3安全措施和教育不到位

在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建设中,对工程的安全措施的实施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进而影响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建设。由于燃气工程施工建设中其不安全因素对燃气的施工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加强燃气施工建设的安全措施的实施和安全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3解决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运营管理问题的策略

3.1强化安全措施的实施和安全教育

强化安全措施的实施和安全教育,是解决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运营管理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城市燃气的安全生产运营管理中,对工程施工进行安全措施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对用电进行安全管理,在用电管理中,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上岗资格证,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考核,考核通过之后方可上岗。之后,在安全措施的实施中,要在带电的周围进行警示牌的树立,防止由于触电出现安全事故。其次,要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进行施工前,管理部门要针对施工中常见的安全问题对施工人员进行讲解,使施工人员在进行施工时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进而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因此,在进行城市燃气工程施工中,要强化安全措施的实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而提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燃气工程的顺利实施。

3.2加强对施工设备进行监管

在进行城市燃气工程施工中,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监管,规范使用标准,进而保障城市燃气安全生产运营管理质量。在城市燃气工程施工中,设备的安全使用是城市燃气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对设备的使用进行安全规范。在城市的燃气工程建设中,要加强对施工设备的安全监测,定时对设备进行管理,保障设备能够随时使用。同时,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对监测人员进行责任分配,一旦设备管理和监测出现问题,对相应的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进而减少其相互推卸责任和扯皮现象的出现。此外,通过对设备管理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条例规范,对设备管理进行制度化,进而保障施工设备的质量。故此,通过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施工设备的安全标准,加强对施工设备进行监管,进而提高城市燃气安全生产运营管理效率和质量。

3.3优化燃气工程的设计方案

在城市燃气工程建设中,对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和改良,进而提高安全生产运营管理效率。在进行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中,首先要先对施工区域进行调查,根据施工区域的实际情况,对其形成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要对施工现场的地质以及建筑物分布进行详细说明,其中包括施工中的注意事项。之后设计人员根据调查报告对城市燃气工程进行图纸设计,在没有涉及到施工安全的情况下,设计人员可以根据其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进一步优化施工的设计图纸和方案。此外,在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方案中,要对工程的施工技术进行了解,使得施工能够顺利实施。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不能擅自改版施工图纸,防止出现施工问题。因此,在进行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运营管理中,优化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方案,根据工程施工现场的情况对施工图纸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从而保障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提高安全生产运营管理水平。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城市的燃气工程施工中,保障燃气工程的安全生产运营管理是我国燃气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城市居民安全使用燃气的重要前提。因此,在这样的状况下,通过对我国燃气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运营中的困境和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以及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监管,优化燃气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而不断提高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运营的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林鑫.谈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运营管理[J].工程技术:引文版,2016(32):00302~00302.

[2]吕慧.谈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运营管理[J].装饰装修天地,2016(7):191~191.

[3]冯渝华.谈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运营管理[J].华东科技:学术版,2016(11):52~52.

[4]周士崇.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运营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17):130~131.

城市燃气产业报告范文第4篇

1.1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线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和工作机制,提高本区燃气行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主,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燃气灾害事故的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和危害,增强本地区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意识和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意识,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燃气行业的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不断提高城市燃气管理的紧急处置水平。

1.2.2分级管理,按级负责。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根据灾害事故大小,负责组织处置。

1.2.3权属管理,协调配合。运用信息化,采用新技术,落实燃气事故的组织机制和责任机制,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紧急救援和处理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3编制依据

1.3.1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和规章。

1.3.2地方法律、法规:《市燃气管理条例》、《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市城市道路与地下道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规。

1.3.3主要文件《市燃气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具体情况

1.4.1区位于北纬30度日3分-31度09分,东经121度35分-121度51分,总面积835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50.1公里。现有14个行政镇,一个新城区、二个工业区,一个农业园区,一个旅游度假区。常住人口95万人。

本区燃气气种有天然气、液化气两种,并逐步向天然气为主,液化气为辅的燃气结构过渡,城市能源结构将进一步趋于合理。

天然气从高压2.5MPA减压到中压0.4MPA,通过管道输送到辖区。目前开通的中压门站三处,分别为惠南、周浦、工业园区。天然气日均供气量约为7万立方米,开通居民用户3.3万家,营事团体140家。中压管道总长度300多公里,中低压调压站(箱)343只,管网阀门735只。

液化气有四座液化气储配站、一座液化气钢瓶检验站三十八个液化气分发站(分布在全区各镇)。各类液化气用户近三十万九千户。

1.4.2各燃气主要特性

1.4.3发生燃气事故的主要原因

输配过程中:

各类燃气设施和管线因第三方破坏、堆场、构筑物超载、河堤塌方等原因致使天然气管道接口松动、损坏甚至断裂,造成泄漏。

腐蚀性化学物任意排放,侵蚀燃气管道,造成泄漏。

热胀冷缩和自然沉降导致管道下沉、接口松动基础断裂,造成泄漏。

擅自侵占燃气设施管线安全保护区域,对燃气设施和管线的安全运行构成威胁。

储运过程中:

超限运行、密封件和调节装置及安全附属设施失灵等引起的突发事故。

使用过程中:

灶具类:使用非安全型燃气灶具,浇煮溢熄,引发泄漏。

热水器类:违规安装、不定期保养、使用非安全型热水器引起废气中毒窒息。

开关类:开关长期缺乏保养,发生松动,引起泄漏。

连接管:连接管老化、脱落,引起泄漏。

自然灾害:

突发性寒流造成输气管道阻塞、雷击、地震等造成燃气设施的损坏致灾。

其他原因

用户的私接私装、用户的不安全行为、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缺乏定期保养等引起的突发事故。

操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燃气设备故障。

恐怖袭击等造成燃气设施的损坏致灾。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所管辖范围内,由于输配、运输、储存、使用和燃气工程建设的安全运行和安全管理以及自然灾害等重大社会影响的燃气安全事件。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在区发改委党组和发改委的领导下,区燃气管理所是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的责任主体,燃气所所长组织领导并实施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管理工作,根据燃气事故灾害的性质、范围、损失及伤亡之情况,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燃气所所长担任。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安全主管担任,总工程师参加整个活动并参加专题研究,提出处置技术方案。

2.2组织体系框架

2.3应急处置机制

市、区应急联动中心:110

区应急办:68000591

区燃气管理所:58020455

天然气公司:68007199

液化气公司:58002755

管道公司:58004622

2.4应急联动相关单位

区建委、公安消防、安监、技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

民防化救、医疗等监测和救护部门;

数字化城市管理(网格化)、安全协作网等社会协同部门;

须现场配合的其他管线和设施单位等;

新闻媒体。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安全配套部负责本所管辖区域内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做好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各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做好专案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3.2预警和预防行动

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信息化(如燃气管网GIS、GPS、SCADA),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和燃气设施运行的数据库,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可靠的动态化管理系统。

提高燃气管网巡视率,降低燃气管网占压率;

保证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安检率,提高整改率;

提高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知晓率,提高安全型燃气器具普及率。

天然气公司安检部巡检组做好所管辖区域内管网的巡检工作,及时发现和阻止管线保护范围的开挖和占压情况;设备组做好设施的检测、维护、保养工作,用户的安检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用户的用气安全;监控室24小时监控各门站的输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燃气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Ⅰ、Ⅱ、Ⅲ、IV)四级。

Ⅳ级(一般事故):

造成人身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10人以下燃气中毒的;或由于管线损坏城市中心地区交通中断2小时以上(含2小时),12小时以下。

由于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燃气用户1000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一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下。

Ⅲ级(较重事故):

造成人身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的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城市中心地区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含12小时),24小时以下。

由于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1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一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由于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Ⅱ级(严重事故):

造成人身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60人以下的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城市中心地区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48小时以下。

由于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30000户以上、100000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一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Ⅰ级(特别严重事故):

造成人身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严重中毒和死亡6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城市中心地区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

由于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100000户以上(含100000户)、重要工业用户、一般工业用户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含72小时)。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事故应急处置的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2响应行动

在燃气灾害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相关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根据燃气事故等级,启动相应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原因,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排除故障,如发生火警和人员伤亡,同时通知公安消防,医疗等社会公共救援部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

接到燃气突发事故信息后,按照本预案要求,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抢险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切断气源,防止再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3指挥和协调

燃气灾害事故一旦发生时,根据事故等级和响应级别,严格按照分级指挥程序,各单位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应相应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灾的指挥和协调。

事故等级和主要响应人员

一般或较大燃气灾害事故由分管领导负责紧急处置的指挥,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和信息管理。

重、特大燃气灾害事故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紧急处置的指挥、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和信息管理。

所在街道(镇)政府负责区域内的燃气事故的紧急救援指挥,按属地化原则实施管理,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负责相关保障,组织开展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区应急联动中心是区防灾减灾体系中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平台,区卫生局组织紧急输送受伤(中毒)人员并做好院前急救;区消防局负责排除险情;区公安局负责维持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区民防办负责协助现场侦检,需要时参与紧急救援;区建委协调处理,督促检查;区电力公司配合现场紧急处置,控制危险区电源;区水务局配合现场紧急处置,控制水源并保障社区居民用水。

4.4信息报告和处理

按照迅速报告信息,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属地化的原则,逐级报告。

公司负责对燃气灾害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物损及紧急抢修结果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燃气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调查结果等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公司及管理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应急指挥中心、市燃气管理处汇报。

公安、消防、卫生、民防等社会公共救援部门负责对紧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中断、火灾抢险、人员救护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时向区政府汇报。

燃气灾害事故发生后,指挥中心负责收集燃气灾害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灾害规模、面积、影响程度等信息,并负责记录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处置情况,跟踪和掌握灾情、险情的发库趋势、灾害事故的善后处理等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并逐级汇报,如遇紧急情况,可越级汇报。

4.5新闻报道

燃气灾害事故的信息和新闻,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情况报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决定。

4.6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由区应急办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公众与相关单位的通知和安全宣传工作。特殊情况下(特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等),报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决定。

5后期处置

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及时向上级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依法认真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1调查报告

燃气灾害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类别,由区有关部门或公安消防、燃气管理部门及事故所在地的镇、园区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共同进行燃气灾害事故的原因调查,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报有关方面。

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事故结论;

各种必要的附件:

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重、特大燃气事故的调查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称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信息的畅通能保障燃气应急处置人员迅速组织人员、物力进行救灾抢险,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与市、区应急指挥中心联网,市、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信息的沟通。值班部门接报后,属紧急处置范围应先行处置,同时将信息迅速传递给上级部门及有关相应救援职能部门。平时将救灾抢险重要信息资料储存在数据库,为救灾抢险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6.2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组织人员实行统一指挥,燃气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由事故发生所在镇、园区政府担任总指挥,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燃气所领导担任,同时设副总指挥(同企业l-2人)。当总指挥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指挥履行。担任指挥人员应当有组织、协调紧急处置能力,并熟悉紧急预案。从事处置抢险人员须参加过业务技术培训,掌握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配合紧急救援专业队伍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有序地执行所承担的职责。各专业救灾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年初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市燃气管理处作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6.3物资保障

按照《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须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紧急处置中,按现场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本区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各燃气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6.4专业保障

在紧急处置中,各级应急处置指挥管理机构和应急处置工作部门应当要求相关企业单位对可能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事故场所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到支援队伍必须服从区政府管理部门调动,参加紧急处置抢险工作。

6.5立法保障

为适应城市燃气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要求,加强本区燃气行业防灾减灾法制建设,规范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加紧制定燃气紧急处置工作相关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配套文件,实现燃气紧急处置工作有法可依。

6.6技术保障

防灾减灾管理应积极运用各类先进技术设备和检测手段,对燃气设备和设施分布情况进行检测,大力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并逐步完善地下管线的地理信息系统(GIS)、GPS定位系统,不断提高防灾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6.7相关保障

在紧急处置中,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电力、通讯、民防等社会公共救援部门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各司其职,行使保障职能,防止事态扩大。参与抢险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并须配备专业设施设备。逐步建立由应急指挥中心、紧急救灾通讯网、应急队伍、应急保障所组成的紧急救援系统,提高紧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和保障水平。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加强培训教育

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及安全使用燃气的全民教育。燃气所、各燃气经营单位应经常派出专业人员进入社区、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使用燃气教育,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对职工进行专业安全培训、消防培训、岗位培训。

利用新闻媒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以中、小学生、社区居民及外来人员为对象,对燃气的安全使用采用形式多样、内容由浅入深的安全宣传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不断提高安全宣传和防灾减灾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人们对于燃气的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增强。

7.2加强预警演习

建立紧急预警演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燃气紧急处置演习,不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急抢修的队伍始终处在预警状态。

7.3加强防灾管理

防灾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围绕为防止燃气灾害事故发生,以及燃气灾害事故发生后,快速处置,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加强对燃气生产、输送设备的检查;对居民使用燃气设备、单位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7.4加强经验分析

对事故原因和有关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并对相关的专业(如住宅设计、物业管理)管理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7.5加强防灾网络

平时与地区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电力、通讯、民防等社会公共部门加强联系,将上述部门的联系人、通讯地址输入数据库,建立防灾减灾网络。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城市燃气产业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材料。

县境内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用具的生产、销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建设局是全县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县安监局负责本县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检查,县公安局负责本县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接受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安监局安全监督、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预防、处理。

第五条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按规划实施建设。禁止盲目发展,重复建设。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液化石油气的贮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向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城市燃气供应站(指无贮配厂设施,独立设置的供应站)调压站、管网及配套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燃气工程的审批文件,会同安监、公安部门进行燃气工程的初始选址定点。

第八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国家或省建设厅审批的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安装单位还须取得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资格。禁止非专业单位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确保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设计图纸必须经省建设厅组织安监、公安、石化等部门审核。安装国外进口的压力容器和组焊大型球罐的,必须经省审批。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实行验收制度。供应站、调压站、管网及配套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监、公安(消防)、石化等部门验收。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罐站、输配厂由省建设厅会同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燃气工程正式投产运行6个月后,经省建设厅、安监局、石化局审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发给定点合格证,具体手续报省建设厅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新建的城市燃气工程通气和停运后重新投入运行的容器、管道,必须有经建设、安监、公安部门审核的技术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安全无泄漏。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的压力容器必须办理使用证。锅炉、贮罐等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证报市劳动部门办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和汽车槽车、火车槽罐车使用证报省劳动厅办理。

凡需进行气瓶充装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省安监局审查同意,经充装注册登计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站要设置密闭回收残液和处理残液的设施,严禁擅自倾倒残液。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和钢瓶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到期未检的一律不得使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检验员,必须经省安监局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方可承担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燃气贮输(罐)站的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善、齐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的或规模较大的厂(站),要有专门的消防措施。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作业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经当地建设,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申请经营城市燃气和燃气用具的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液化石油气贮运站和中央、省属单位的经营资质审核由省建设厅核发;燃气供应站和燃气经营资质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火车槽罐车、汽车槽车运送燃气,必须在省公安厅或省公安厅授权的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品准运证;汽车装运液化气钢瓶的要在县以上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供应站、销售点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的生产设备和设施,配备专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站长、安全技术员、押运员、容器操作工作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操作证。

第十九条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定点合格证有效期为四年,在此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或收缴证照。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否则注销定点资格。

第二十条不具备燃气贮存条件的自购自用单位应在液化气定点合格贮灌站代存、代灌,严禁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第二十一条城市燃气事故由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安监、公安部门迅速调查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凡在本省销售的民用燃气用具,必须经省建设部门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并符合本省燃气使用要求,注册登记后,在指定的经营单位销售。严禁经销未经检测和不合格的燃气用具。

对于新型复合液体燃料和灶具,必须经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技术监督局、省石化工业局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凡经批准销售燃气用具的,其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修。

第二十四条对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公安等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站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限期补办手续或责令停止,直至拆除。

第二十七条对未经批准的城市燃气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或吊销设计、施工证照。

第二十八条对用槽车直接进行钢瓶灌装,未取得燃气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城市燃气及燃气用具的单位,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限期改正或没收经营的燃气和燃气用具,并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九条对销售、使用报废钢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收缴销毁。对违反劳动安全规定进行生产,按《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城市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处罚时必须出具执法证件和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处罚收据,罚没款上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城市燃气管理人员、,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