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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案例
一、指导思想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代社会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个方面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大学生已经从以往的社会精英逐渐成为广大劳动团体的一部分,大学教育也从精英教育向公民教育和职业教育转型。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新时代城市的主要劳动力团体,大学生在职业规划、职业选择和劳动价值观方面的特点尤其值得辅导员老师们研究和探讨。因此,如何结合学生的个体情况,了解他们,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确立其与未来发展相适应的社会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和劳动价值观,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案例概述
本着上述指导思想,我院以大学生志愿者组织为依托以系志愿者部为平台,构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一年来,通过电子信息系广大志愿者的共同努力,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志愿者部共组织支援者参与志愿服务23次,服务总时长达247小时。在实践中,我们建立起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彩色粉笔支教组织”,参与了支教、环保、敬老等活动,成为我校志愿者的先锋队伍。其中,以“彩色粉笔组织”为主的支教实践活动尤其具有教育意义。
三、案例分析
1.理论依据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大学生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中小学教育中已经掌握和学习到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但是在个人责任意识、对社会的奉献意识和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公德意识方面欠缺具体的认识,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其缺乏参与社会,进行社会实践,了解社会、了解民情的机会。因此,如何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科学合理的为大学生创造社会实践的条件,是亟待大学解决的问题。
劳动价值观是马克思的基本观点,马克思认为,劳动不仅是谋生的手段,更是通向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媒介,也是实现人性至美至善、彻底自由的必由之路。由于长期处于学习状态,大学生对劳动、金钱、劳动力、责任、奉献等关系的认识比较模糊,他们对于劳动的了解就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并没有实践机会了解社会个体劳动对于整个社会及其他社会成员的意义所在。因此,为他们创造适当的劳动参与机会,让他们深入到广大劳动者当中,能够逐渐培养起他们正确的劳动价值观。
2.组织形式
通过问卷调查,在大学生中搜集其对于劳动、个人价值、公民意识等方面的资料,并向其征集实践活动的方式、地点等,然后综合分析其心理特点,初步确定活动形式。
(1)结合上述问卷中所反应出的大学生思想状态,联系社会热点问题,确定活动主题。
(2)利用走访调查、网络搜索等方式确定实践活动的地点。
(3)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活动。
(4)收集来自于实践地的信息反馈、组织学生进行座谈、撰写实践心得,总结活动成果,以确定今后活动目标。
3.活动内容
深入农村,实地考察希望小学。通过走访调查、问卷调查以及网络搜索等方式,找到了九门口希望小学。通过实地考察,我们看到了九门口希望小学的艰苦环境以及孩子们对知识的渴望。当看到一双双饱含对知识渴望的眼睛时,我们决定对他们进行长期帮扶活动。
开展支教活动,落实帮扶计划。在确定地点之后,我们制定了一套支教方案,并开始着手准备。在不到两学期的时间里,以“彩色粉笔”爱心支教组织名义先后进行了5次支教活动,分别教授了体育、音乐、美术、社科等课程。同时,通过与孩子们一起做游戏,拉近距离,深切了解了他们对支教活动的内心感受。
筹集活动资金,延续支教活动。为了能够长期对九门口希望小学支教,完成帮扶计划,我们通过在校内外收集废品、呼吁社会爱心人士等方式来筹集我们的活动资金。同时,也会定期在市中心等地进行宣传,呼吁爱心人士捐书。至今,已筹集教育帮扶活动资金5512.7元,书籍213本。
广泛宣传,吸引各大媒体关注。在对小学支教期间,得到了秦皇岛市电视台、秦皇岛日报、长城网等媒体的跟踪报道。同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庆典活动上,也受邀前去宣读倡议,吸引社会的关注,呼吁更多的爱心人士去帮助希望小学。
爱心支教,永不停歇。我们的支教活动,得到了很多爱心人士的关注,同时,来自台湾的林珍珠老师捐赠给我们2000元的活动资金,以表示对我们的支持,支教活动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四、经验与启示
实践活动是思想道德品质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人的道德品质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体现,只有在生活中才能得到培育和发展。学校在道德教育上的目标就是完善学生的道德品质,而要做到这一点,非常重要的是要把学生引向社会,把丰富的具体的社会生活纳入他们的视野。离开了参与社会生活,就失去了道德教育的目标。社会实践活动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发挥了他们的主体性,鼓励他们积极地、创造性地从事自己的活动,参与社会实践,使之在社会实践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自己的生活世界形成促进自身发展,同时也满足社会道德的需求。只有了解社会、融入社会,大学生才能了解作为一名社会成员应该具备的责任意识与公民意识。此外,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对于社会中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法制规范等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同时对于个人劳动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形成了初步的认识,明确了劳动不只是获取金钱和个人生存的一种手段,更是为社会服务和做出贡献的一种方式,从而逐渐建立了作为一个社会劳动者的劳动价值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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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践能力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发展,迫切需要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型人才,高职院校如何为社会培养创业型人才?创业教育是高职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学校的创业教育中,多数同学认同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主要方面,而对专业老师的指导以及咨询和有关人士开设讲座是大学生认为学校更应提供的主要方面。学生感觉创业的困难更多集中在资金、信息和个人能力等方面。下面以济南职业学院财经系为例进行分析。
一、调查内容
1.大学生创业与社会因素关联分析
影响大学生创业选择的社会因素有两方面:一是社会为大学生提供的环境;二是大学生创业的社会舆论。对大学生创业来说,整个社会对大学生创业的看法,不但影响大学生的择业选择,还影响大学生创业的成功。
影响因素:(1)个人能力:评分为4.26;(2)地区环境:评分为4.37;(3)行业环境:评分为4.20;(4)法规环境:评分为4.20;(5)风险:评分为4.02;(6)资金:评分为3.88;(7)经验:评分为3.34;(8)学历:评分为3.30。
调查表明,地区环境、行业环境、法规环境、资金来源以及风险等方面对大学生创业的影响程度比较大。可见,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大学生更好的实现自身理想。这一结论与我们暑期的调查数据有着很多相似之处。
2.大学生创业与相关行业关联性分析
在大学生创业合适的行业选项中,服务业以及高科技行业成为人们的首选。这是因为这些行业投入相对较小而收益较大,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资金对大学生创业的限制。而物流行业、业这种有发展潜力的行业,也是很大一部分人们的另一个选择,这是由于大学生对公司管理、运做的实际经验比较少,这样可以利用被者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减少风险。
二、调查的基本结论
从我们于2013年暑期对于山东省内千余人的有关创业软环境的调查来看,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很好创业教育与创业文化的环境氛围,而在我校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大学生对于创业知识的渴求与大学创业教育的滞后,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结论:以培养和开发大学生创业精神、创业能力为根本,以培养开创型人才为目标的创业教育,正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和关注。高等学校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摇篮,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把创业教育作为大学生素质培养中必不可少的一课抓紧抓好。综上所述,有必要在此探讨在济南职业学院如何开展创业教育。
三、调研有关问题的思考:关于在济南职业学院开展创业教育的实践研究
1.将创业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正确分析自己。政治思想工作作为我们学生政治辅导员的主要工作,我们要力图将创业教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充实和发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充实有关指导大学生正确分析和认识现实问题的教育内容,培养他们正确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辅导员作为促进者来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帮助与活动机会,尤其是接触和参与社会的机会,让学生在不断的尝试、摸索、反思中学会自我设计、自我选择、自我评价、自我管理。
2.将创业教育与课堂教学相结合,构建创业的知识结构和技能学习平台。课堂教学既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教育过程,也是教师促进学生形成特定个性心理品质的发展过程;既是学生获得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学生发展智力和能力的主要途径之一。同样,创业教育的实施必然离不开课堂教学,而且课堂教学仍然是创业教育的主要阵地。这是因为创业所需知识结构仍然需要通过课堂教学来构建,创业意识与创业世界观仍然需要通过课堂教学来引导。
3.将创业教育与学生所学专业相结合,拓展学生知识的综合性。创业教育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教育。这是由于创业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过程,创业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管理,创业过程中涉及的不仅有管理学方面的许多问题,而且涉及到其它许多学科方面的内容。要鼓励大学生学有所长,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有所创新,这是创业教育的奠基工程。但仅有专业技术特长却不懂管理,不通世故,也不能获得成功。因此,除了专业知识技能外主要还应该具备一些相关知识,如经济学知识、企管知识、文史知识、心理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等知识。
4.将创业教育与学分制改革相结合,实践学生综合性创业技能。作为深化学分制改革,与创业相结合允许一部分有创造力、有决心的学生,在其创业的关键时期申请休学,让他们加入创业阵营,创办公司,学校将为其保留一段时间的学籍进行停学创业是一种可行的选择。通过停学创业活动,可以通过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的自觉行动进入创业者的角色,内化所学的知识,形成基本的技能,并能对实践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综合。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所获得的是别的教育教学方式所没有的东西,学生不仅学习到文化知识、技术知识和一定的社会性知识,而且培养了综合性的社会实践能力和技能。
5.将创业教育与创业计划竞赛活动相结合,激发学生的创业需要和动机。创业计划竞赛是要求参赛者组成优势互补的竞赛小组,围绕一个具有市场前景的技术产品或服务概念,以获得风险投资为目的,完成一份包括企业概述、业务与业务展望、风险因素、投资回报与退出策略、组织管理、财务预测等方面内容的创业计划书,最终通过书面评审和秘密答辩的方式评出获奖者。创业计划大赛是鼓励学习各种创业所需知识、激发学生的创业需要和动机,形成初步的创业兴趣和意向,了解创业活动一般程序和方式的一种极好的形式。
自主打工。自主打工,也被称为校外兼职,是指大学生利用课余的时间,自行在校外联系用人单位,并通过向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从而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当前,虽然高校学生从事自主打工的原因各有不同,例如有的是为了赚取生活费,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有的是为了充实课余生活,获得一份社会经历,从而为毕业后迈入社会奠定基础。然而,自主打工在当今高校中已十分普遍则是不争的事实,高校学生校外从事一些社会有偿劳动在人们的观念中早已不是新鲜事,已有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在课余时间走出校门做兼职。据了解,约有10-15%的在校学生经常打工,70-80%的学生有过打工经验[2]。同时,由于自主打工无需学校组织,操作上更加灵活方便,因此已成了高校学生有偿劳动的首选和典型,理论和实务界也常常以它作为探讨相关问题的范本。本文中,除高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和实习外,其余有偿劳动将全部归入自主打工进行讨论。
高校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方法的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高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实习和自主打工情况的不断增多,这些有偿劳动中大学生到底是何种身份、应受何种法律规范以及具有何种权利等问题,也随着这些大学生在劳动中遇到纠纷而引发争议案例的增多日益凸显出来。与之相适应,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针对大学生在有偿劳动中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展开了相当广泛的讨论,形成了若干的观点。关于实习中的权益保护,在相关观点中,大家比较一致。多认为实习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提供劳动,实习的内容决定了大学生是在继续学习,是学校课堂教学的一种延续,所以实习状态下的大学生并不是劳动者,仍是大学生身份[3]。即大学生的实习,更多的是为了学以致用,是为了接触和了解自身的专业领域,他们对知识和经验的追求是第一位的。尤其对于可以进入与所学专业相对应岗位实习的大学生来说,实习经验本身就是对实习劳动的最大的回报[4]。而既然实习本质上是劳动的对价交换,其劳动利益的保护也就无需过多关注。基如此,当前理论界对学生实习中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探讨得并不多,即便有一些探讨,也主要是涉及实习生人身伤害方面的一些内容。实务上,实习发生劳动权益纠纷的情况确实也较少。至于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和自主打工中的权益如何保护,理论和实务界的探讨则比较多。相关的观点中,共同之处在于,大多强调对高校学生这种有偿劳动行为应进行一体保护。不同之处在于,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理解和判断标准,有的人认为应该统一由民法调整,有的人则认为应该统一由劳动法调整。民法调整说认为,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不是劳动,不能成为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只能建立雇佣关系,应该适用民法调整。理由是,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在校生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只能作为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处理。同时,在校大学生的主业是学习,期间要受到校方各种管理制度的约束,其行为自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也不完全符合[5]。正因为在读大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着教育管理的关系,所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就只能是雇佣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应由民法调整。劳动法调整说则认为,目前我国对劳动者主体适格的法律规定主要限于年龄条件,而大学生的年龄一般在17至23周岁之间,且智力正常,所以在读大学生完全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符合劳动主体资格的要求[6]。同时,大学生兼职在某些情况下已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其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并不比正式员工少,所以也应该享有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的权利。原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于1995年,其中关于大学生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明显过时,已不能适应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变化。既然高校大学生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不属于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劳动情况与其他劳动者也基本一样,因此,其有偿劳动中的权利义务理应由劳动法调整。笔者认为,上述关于高校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方法的观点,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不足。若仅以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为由,将其排除在劳动者的范畴之外,或者只以是否有劳动行为能力作为认定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身份的法律理由,这样的说服力都是不强的。至于将勤工助学、实习与大学生的其他有偿劳动行为混为一谈,认为须一体保护,这自然不利于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利于根据不同情况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总之,要实现对高校学生劳动权利的充分保护,还须另觅他途。
高校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护乱象的原因分析
第一,某些法律规定的缺位和模糊,直接影响了对学生利益的保护。当前,由于我国法律对雇佣这一关系没有进行专门的规定,实践中民事雇佣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会无法明确地界定,其结果必然是既不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司法部门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与不便,使纠纷难以处理。这种状况,当发生在兼职的大学生身上时,就只会更加复杂和难于处理。还有,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学生,发生工伤可以参照试行办法处理,然而,新的法规中却没有了这种工伤待遇的明确规定。所有这些不足,毫无疑问都增加了保护大学生有偿劳动中合法权益的难度。
第二,高校学生有偿劳动时身份特殊,地位不确定,也增加了相关部门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困难。例如,作为学生来说,他虽然参加了劳动,但他的人身档案关系仍然是在学校里,并不能纳入用人单位的正式编制,而且用人单位也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学生承担社会保险的义务。这种学生有偿劳动时身份的复杂性和地位的不确定,会直接造成社会关系的不确定;而社会关系的不确定,必然会造成司法和其他实务部门处理问题的无所适从,使得该处理的无法处理。而一旦用人单位侵害了学生的利益却又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又必将助推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大学生有偿劳动中的合法权益更难获得保障。
第三,一体保护的思想混淆了勤工助学、实习与自主打工行为之间的区别,不利于有针对性地依法依规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大学生三种有偿劳动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就实习与自主打工两者来看,一般来说,实习是大学专业知识学习的一种延续,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知识和经验,所以实习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提供劳动;而大学生自主打工,追求的主要是经济利益,其从事的劳动与专业不一定有关,所以两者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从自主打工与勤工助学的比较来看,两者也存在着差别。我国法规规定,勤工助学活动要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但打工大学生大都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属于私自外出打工。同时,勤工助学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它是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报酬、以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为目的的,而自主打工中的报酬来源则非常广泛。可以说,勤工助学是学校、社会和国家对贫困学生的一种优抚措施,而大学生私自外出打工则属个人行为,显然不在国家优抚政策支持的范围内[4]。既然三者之间的区别如此之大,因此在一体保护时适用法律遭遇尴尬也就在所难免了。
第四,高校学生受自身弱势因素以及劳动岗位少等大环境因素的影响,往往不敢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高校学生资历较低,职场招聘活动中,部分学生有急于就业、盲目就业的思想,这就使得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必然处于劣势。加上对劳动法律法规并不完全熟悉,自我维权意识和保护能力较弱,会使得一部分学生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这种不敢和不会与用人单位抗争的情况,也一定程度助长了用人单位侵权的积极性。
第五,高校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也是高校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护不周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学者明确指出,我国高校对学生兼职打工、勤工助学、实习等活动的制度管理上存在相当的缺陷,缺少详尽的实习计划和对学生进行的专项的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7]。事实也正如此,学生的自主打工大多都是盲目的,事先没有得到任何相关教育。反之,如果有了必要的防范,情况则肯定会不一样,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自然就会大大减少。而学校其实完全可以有所作为,虽无需学校组织,但学校完全可以通过团委、学生会等机构,对自主打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应该注意的相关问题以及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技巧,向学生进行培训教育。
高校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策略分析
笔者认为,面对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当前理论与实务界不应该只从大学生这一特定身份出发,强调一种方案解决所有问题,而应该从现有的社会资源出发,针对勤工助学、实习与自主打工等行为的不同特质,寻求一种能够充分保障各种兼职劳动权益的制度和机制。总体来说,首先应树立辩证的观点,要正确处理国家干预和契约自由的关系,例如一些可以协商处理的事项,统一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就是不可取的。因为劳动者是理性的经济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签订或者履行一份契约时,他们会努力作出明智的选择,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代替劳动者作出安排[8]。当然,当用人单位利用了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应该走上前台了,这从黄茂荣先生阐述雇佣契约与劳动契约的区别中也可体会出来。“雇佣契约与劳动契约的区别应从劳工法的意旨探求,劳工法中将那些透过市场机制不能对之提供社会伦理上、健康上等最低保障的法律关系,从民法债编之私法的领域中划分出来,特别加以规范。”[9]所以,并非有必要将所有的事项都纳入劳动法调整,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劳动法的调整。在实践中该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调整,关键是要看该项关系是如何形成的,怎样才能收到更好的调整效果,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基于此,在保护高校大学生从事社会有偿劳动中的合法权益时,应针对几种有偿劳动在性质上的不同,分别做出处理。
第一,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权益保护。大学生的勤工助学,是在学校的组织管理下,以工为前提,以学为目的,是学生在课余时间从事的课余活动之一,不是学生的主要任务,所得的收入也不是学生获取生活费用的唯一途径,而是带有补偿性质的支付[10]。某种意义上,勤工助学是国家给予相关学生的一种福利。而对于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不但在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5年和教育部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以及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有规定,各省市也都有专门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的内容看,上述法律法规就大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已有着严密而完整的规范体系,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基本可以通过这些规定得到有效地保护,所以对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权益保护,完全不需要借助劳动法或是民法的调整。若要加强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权益保护,其实只需要进一步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在管理学生勤工俭学和保障勤工俭学学生权益方面制定政策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学校在组织学生勤工俭学和保护、救济勤工俭学学生权益方面的责任即可[3]。
第二,大学生实习中的权益保护。当前,国家立法方面对于学生实习尚无明确的规定,只有《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就实习的规范和管理做出了专门的规定。然而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即使是广东有规定,其实也存在不足,因为它将实习仅仅界定为学校教学计划内的实践活动。而对于大量存在的名为实习工作却又不同如本条例中所定的按照教学计划进行的实践性活动,条例则没有加以规范。由于立法上的缺陷,这就给了某些不良的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法律漏洞和严峻就业形势下学生求职若渴的心理,往往以实习生代替临时工,使赚取廉价劳动力甚至免费劳动力的情形时有发生。其实,这种情况下的实习,与兼职已经殊途同归了[11]。既然当前大学生的实习情况已较为复杂,不完全是劳动的对价交换,那么,究竟该如何处理好学生实习中的问题呢?笔者认为应分为两种情况。对于仍然坚持将实习作为高校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知识和经验的追求放在第一位的,由于实习经验本身已是最大的劳动回报,所以,其劳动利益的保护确实无需再做关注。而对于将实习生代替临时工类的实习,由于这种实习已失去了传统实习的意义,与正式就业几乎没有差别,因此必须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至于这些实习生的工伤问题,鉴于我国原劳动部有过规定,可继续参考。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考虑到大学生实习是为社会培养后备劳动力,所以该规定有其合理性。大学生实习时的工伤,应该参照61条的规定处理。
实习生计划, 是指企业有计划、有目的地从高校中招收一批综合素质比较高的在校大学生作为培养对象,根据他们的才能和素质,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
二、实习生角度的思考
(一)实习生计划给大学生带来的利益
1、了解企业,了解自己,做好职业规划
通过实习,实习生可以得到更多有关实习企业的信息,接触、熟悉岗位、单位业务,真正认识工作环境,了解企业的人才需求标准与自身能力的差距。同时,实习生也能够充分了解自己想做什么,职业倾向如何,亲身体会自己是否喜欢这个行业,在实习过程中逐渐形成明确的自我认知,明白学什么,要什么,能够得到什么,需要自己付出什么。并在此基础上,切实思考自己将来的就业方向,对今后的择业方向做出更客观理智的规划。
2、进入知名企业的敲门砖
目前,跨国公司及国内知名企业几乎都具备了完善的实习生制度,通过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及薪酬制度等一系列方式来全面考察员工,并直接从实习生中招聘优秀的人才留在企业工作。对大多数大学生来说,实习生是进入国内外知名企业最理想、最便捷的方式,只有进入了实习生的行列才会有机会进入向往的企业工作。
3、接受职业化培训,转变角色
企业给在校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有助于帮助他们尽早实现角色的转变,从学校到工作岗位,实习生的角色转变不会一步到位,他们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需要接受职业化培训。培训过程中,企业为实习生量身定做培训课程,除对公司概况、企业文化、企业规章制度等进行介绍外,还要针对实习生初涉职场这一特殊情况,增加压力缓解、时间管理、职业道德、工作心态等培训内容,帮助实习生尽快适应企业环境,认同企业文化,融入企业的氛围,实现从思想到行为全方位的快速的角色转变。
4、获得可观的薪酬待遇
大学生利用暑假或者寒假业余时间到企业实习,不仅可以接触社会、熟悉行业、认清自己,准确定位自己的职业生涯和发展规划,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
(二)实习生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有针对性地选择企业
作为一个刚出校门的实习生,无论实习期间从事什么工作、实习的目的是什么,都要抱着虚心学习、展现能力的态度,而不能认为实习就是一个形式,对实习工作不重视等不正确的想法。同时,实习单位的选择,首先要和自己的兴趣和人生规划尤其是职业规划相结合,还要考虑到所修专业等因素,最好能将兴趣、人生规划和专业三者相结合来进行理性选择。
2、实习生与企业应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生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没有正式确立,实习生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又相当匮乏,在实践中实习生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因此,签订一份实习协议显得非常重要,在实习协议中,双方就实习期内实习时间的约定、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约定、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发生伤亡的处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份完善的实习协议可作为实习过程中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角度的思考
(一)实习生计划给企业带来的利益
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实习生制度是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只要在企业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具备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提供一切能够提供的资源和机会,帮助社会来培养人才,让实习生真正地了解社会、了解公司运作,有一个重新认识自己、定位自己和提高自己的平台。特别是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之下,企业更应当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企业能力范围内,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2、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从财政上予以支持;现在,许多行业主管部门又陆续推出了各种实习补贴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这些政策对一些创业初期的企业,或者中小型企业而言,尤其具有吸引力,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另外,从企业自身来说,一些短期内空缺的人员岗位,或者是一些不需要招固定员工的岗位,也可以交由实习生来承担,节约企业的开支。
3、提高招聘的准确性,丰富企业形象
实习生计划是招聘和甄选的延伸,通过一段时间的实习,经过有效观察、评测,企业对实习生的知识水平、岗位适应情况、人际关系交往能力等都会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在全方位准确了解实习生基础上选拔人才,提高了招聘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企业推行实习生计划,让更多的大学生受益,利用大学生的口碑营销来树立起企业的品牌,丰富企业的形象,提升知名度与美誉度。
(二)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1、防止成为“黄埔军校”
企业应该精心打造实习基地,更加有计划地招收实习生。有部分学生进入企业实习不一定想真正加入该企业,而在于将实习经历作为进入其他知名企业的跳板。因此,企业在招聘实习生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人岗匹配,需要利用面对面沟通的方式了解实习生的兴趣爱好、未来职业发展预期,综合各种信息推断学生寻找实习的动机,避免成为为其他企业培养人才的摇篮。实习期满,要收集实习生对公司和工作的反馈,特别是注重收集选择离开的那部分实习生的意见,为改进下一年实习生计划做准备。
2、新《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权利,劳动关系没确立
在劳动关系方面,一方面,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还没有统一说法,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意见基本上倾向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的权利义务也做了一些规定,如“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应向实习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这样,造成了很多时候实习生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处理。因此,从中小企业作为实习单位的角度出发,与实习生签订一份实习协议很有必要的,可在协议中明确实习报酬的标准、实习纪律、实习生过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处理、实习生人身意外保险、学校在实习过程中的职责要求及学校的法律责任等。
四、结束语
[关键词] 实践教学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本科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实践教学活动应是专业培养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环节,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从全国范围看,目前在该专业本科生的教学中普遍存在理论讲解比例过大、可操作性不强、理论与实际严重脱离等问题,这也是造成该专业毕业生供需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拟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探讨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将其分为课堂实践教学、校园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三个层次进行探讨,希图为制定与之相应的实践教学大纲、调整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提供思路。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堂实践教学
1.加强校内模拟仿真实验学习
可模拟社会保障登记、基数核定、缴费申报、社会保障费征缴及个人账户等业务运行模式。学生通过模拟操作,可以对社会保障理论有更为深入地理解,也为校外实习和将来就业打下基础。在《专业统计与信息系统》课程中可以引进社会保险电子申报系统软件进行模拟仿真实验教学。鉴于全国各地实用的申报系统软件不同,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使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也可介绍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所使用的软件系统,作为校内模拟仿真实验课程来讲授。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使用的是“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软件和网络版软件),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则引进济南市社会保险电子申报系统软件。
2.延伸现有专业理论课程中的实训课程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课程体系要进行一些调整,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如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出现一系列新的问题需要劳动合同管理的人员去思考和掌握,如劳动力成本、解雇员工风险、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等等,还有制定厂规厂纪、解雇员工等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在讲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规》这门课程时,除了要介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之外,还要将法律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引入“劳动全同管理软件”,注重实务操作内容。在讲解劳动争议等内容时,可以组织本专业学生在校内模拟法庭进行劳动争议、保险案例裁决,培养他们独立判断的能力。而《保险精算》课程可适当增加实训学时,《人事测评》课程可以介绍“人力素质测评软件”等。
3.努力不断优化研究方法类的课程
以《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管理定量分析》等为代表的课程群,包括从选题、文献评述、研究设计、问卷设计、抽样方案的制定,到调查访谈的实施,直至问卷录入、统计分析到最后撰写报告,应该让学生全程参与。通过一系列实践教学环节,完成大量问卷调查和调研报告,选题可围绕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可以得到提高。
在保证掌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的前提下,压缩甚至淘汰演示性、验证性、模拟性的基本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校园实践教学
校园实践教学是指有教学计划、教师有明确要求的学生在校园从事的实践活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校园实践教学包括校内实习基地和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可将专业内容融入到如文艺活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辩论赛、技能比武、校内科技服务、创业设计、公益活动和各种社团活动。各地和多个高校曾通过各种公开和内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竞赛,极大地普及了相关知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还可以组织专业学生在校内向同学开展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学生就业劳动保障政策等咨询服务。
高校可将参与科研和创新活动作为完整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教育的一部分,通过培养体系进行要求和规定。科技竞赛也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创新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展现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平台。科技竞赛特别是国家教育部等主办的学科竞赛,对于推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促进教学与科研的结合,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协作精神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等诸多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要积极倡导和鼓励学生参与校级大学生科研课题、“挑战杯”、“新苗计划”、校内大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各类科研比赛项目。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社会实践教学
社会实践教学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内实践教学和校园实践教学的指向,是最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本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有:课程实习、暑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
1.实习与社会实践
实习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教育中的一个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其目的是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实际,增长知识,增强劳动观念和责任感,培养独立工作能力。课程实习时间安排较短,可以采取参观、访问、调查研究、见习等形式,时间较长的还有阶段实习或短学期(也称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安排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两个暑假)和毕业实习。
可以让学生走出校园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弱势群体的疾苦;也可以让学生在一周内按照当地领取最低生活补贴的标准生活一周,体会穷困家庭成员的感受;可以以学生的身份去参观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流程,也可以以客户的身份访问社会保障机构,谈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感受,并提出可以改进之处;还可以请学生去养老院等机构做义工,这些教育对培养学生的同情心、加强对其所服务对象的认同感、树立服务民众的信念非常重要。大学生们利用暑期,结合专业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大学生将来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相关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重视学生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实践,本专业应建立有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使学生能够直接在社会相关机构进行实习,使其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传统的实习模式受到了严峻挑战,本专业毕业走向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应该及时调整培养方案,扩大实习基地建设范围,除了原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企业事业单位外,还应该将民政局、慈善机构、社区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等纳入进来。在实施手段上也要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实习逐渐由单纯教学实习向科研实习、就业实习转变。
另外,在实习模式上要灵活多样,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实习与教师的科研相结合、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相结合、专业实习与就业相结合。迫于就业压力,目前,越来越多的毕业生把毕业实习阶段甚至阶段实习阶段作为就业的试用期,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分散实习、与就业结合的实习是必要的。
2.毕业论文与实践的结合
毕业论文是实现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它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训练基本科研能力、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同时,毕业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搞好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全面素质、提升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组织管理毕业论文工作中,可规定毕业论文选题应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要保证一人一题,切实做到选题要尽可能多地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理论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热点问题,坚持“真题真做”并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学术性;鼓励与教师的科研工作密切结合。选题,由学生确定或学生与指导教师共同商定。在保证基本训练、掌握本学科的基本功的基础上,尽可能安排做一些提高性、拓展性的研究专题,提升毕业论文总体质量。
在我校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论文管理过程中,要求在学生选题确定后由指导教师下发毕业论文任务书,主要是对学生提出和规定毕业论文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起引导、启发及规范的作用。任务书指明本课题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大体上可从哪几个方面去研究和论述该主要问题的具体要求,计划进度,推荐的参考文献(5篇左右,含外文文献至少2篇)。学生通过查阅相关外文资料,进行外文资料翻译,了解选题的国外研究进展情况;通过检索和阅读大量相关国内刊物文献,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报告、预答辩等环节,保证选题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建立有效的毕业论文质量管理模式和监控制度。采取二次答辩、学校及教育厅两级论文抽检等举措,不断提高毕业论文的整体水平。
3.各实践环节可以相互联系、相互渗透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实习可以走出去,也可以请进来的方式,让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实际部门工作人员,结合某课程教学内容在课堂内进行讲授,使学生不仅仅停留在理论知识的层面上,也了解一些实际工作情况。可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学环节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结合起来。
《管理定量分析》实验项目由操作性和综合设计性实训项目组成,综合设计性实训项目要求学生完成一项实验课题,主要目的是运用所学理论知识,针对劳动社保热点问题,设计问卷并进行统计分析。每学期的第1周布置下去,第15周上交,学生可自行组成小组,自行选择课题方向、设计问卷、发放和回收问卷并做统计分析,并撰写实验报告。笔者对本人指导的近几届毕业生,要求将《管理定量分析》课程中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学年论文(第三学期)、毕业实习报告和毕业论文写作中去,大大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学生论文普遍存在的空洞与摘抄的现象。
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看,有校级科研项目的同学,由于有科研项目任务,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要多于一般同学,且因做过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数据翔实,其所提问题和对策更有针对性,毕业论文质量普遍高于一般同学。如一名同学的学生课题是“浙江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实证研究”,他组织其他学生作为小组成员,利用暑期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的多个方面入手进行问卷调查,最终各位小组成员完成这个项目的子课题并分别作为各自毕业论文的选题,从而较为成功地将学生科研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结合起来了。
四、结语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实践教体系应由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条件体系和实践教学管理体系等子体系构成,而开展该专业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的研究,将有益于全面实现专业教学目标体系,并为教学条件和实践管理提供较为具体的科学指导。充分挖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内容,扩展实践教学内容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使课堂实践教学、校园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相互补充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有机的整体,为学生的能力的拓展和将来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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