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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食品安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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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食品安全总结

企业食品安全总结范文第1篇

各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中秋、“十一”即将来临,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两节”期间公众的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明确监管责任,开展节日期间专项检查。要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管力度;要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不得推诿和拖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迅速反映和果断处理,保障应急机制的高效运转。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地各职能部门结合实际,针对薄弱环节,下移监管重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品种的监管,切实把好食品安全关口。要把风景区、旅游景点、学校食堂、城乡结合部及农村食品市场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加强对小摊点、小卖店经销食品的监督;加大对风景区和旅游景点的旅馆、饭店、流动摊点等餐饮服务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检查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用具等卫生状况及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等环节,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对月饼、糕点、散装白酒、食用油、粮食、蔬菜、水果、肉类、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和儿童食品等生产经营企业要重点检查,严厉打击利用节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人人关心、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加强对“两节”期间食品安全总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将适时组织督查和联合检查。各县区和部门请于20****年10月11日前将“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总结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企业食品安全总结范文第2篇

一、主要工作

根据季节和节日特点,此次专项整治把月饼、水产品、食用油、猪肉、老年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等作为重点品种,把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

,各景区、景点以及各类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集体用餐场所等作为重点区域,重点检查了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商店)、建筑

工地以及学校食堂、学校和旅游景区周边的酒店、饭店等场所。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是好的,没有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重大食品安全

事故。

据不完全统计,此次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6900余人次,执法车辆3600余台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个体户18000余家,餐饮企

业1200余家,罚款金额25万余元,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业户17家。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1)开展农产品药残检测工作。市农委、海洋渔业局对生产基地和市场上

销售的蔬菜和水产品进行了农药、渔药残留检测工作,其中,蔬菜抽检合格率为91.5,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为100。(2)生产加工环节强化区

域监管。市质监局开展了肉制品等10类许可证产品的无证查处等工作,重点检查了月饼生产企业执行新标准情况以及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和

小作坊进行了专项检查。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连海关,加强了出入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重点检查了非法入境肉类和掺伪使假产

品。(3)流通环节监管注重实效。市工商局着重检查了各大商场、超市销售的月饼,合格率达98以上;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假冒

伪劣洋酒、名牌酒的专项整治,查获各类假洋酒221瓶,涉嫌假冒假名牌白酒3000余瓶。市经委盐政稽查支队检查了各类市场和食堂,查获违法

盐产品10余吨。(4)餐饮消费环节严把食品卫生关。市卫生局重点加强了对大型餐饮单位以及繁华地段、旅游景点附近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

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各区(市)县结合实际也开展了专项整治和突击抽查。开发区、中山区、西岗区和沙河口区全面检查了旅游景区、景点周边的餐饮单位。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长海县政府有关领导亲自带队,在节日前和节日期间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了检查。甘井子区和普兰店市检查了辖区

内的定点屠宰场和肉类市场,打击了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瓦房店市和庄河市重点检查了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清理了一批卫生条件达不到标

准的食品加工小作坊。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监督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食品种植、养殖源头依然存在违规使用农药的现象;二是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仍存在产品标识不规范和对产品新标准不了解的问

题,个别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生产卫生条件不符合标准;三是在食品流通环节,存在着商场超市入口处食品销售,没有防蝇防尘设施等问题

;四是个别小型餐饮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既提供餐饮服务,部分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一是要跟踪检查巩固成果。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跟踪检查,抓好整改,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不能放

松监管,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二是要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打假和扶优相结合,扩大高质量食品的

市场占有率,努力建立长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提高

企业食品安全总结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区为主线,以四个专项整治攻坚战行动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果,按照“五个一批”的工作要求,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采取坚决措施,强化日常监测和监管,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行为,坚决不允许我区发生任何“瘦肉精”案件;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地沟油”行为,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强化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行为,进一步净化酒类生产经营秩序。

三、工作重点

(一)打好治理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攻坚战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瘦肉精”监管由区畜牧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瘦肉精”涉及生猪、肉牛、肉羊等多种畜产品,从养殖环节蔓延到宰前运输、贩运等多个环节。对此,一是健全“瘦肉精”监管工作机制。畜牧部门牵头,建立覆盖生猪(牛、羊)养殖、出栏、屠宰、收购、贩运、销售和消费等环节的“瘦肉精”全程监管责任体系、检验制度和打击机制。二是要强化“瘦肉精”的检测。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对象,要采取超常措施,特别是对生猪、羊、牛、鸡等重点畜禽产品;鱼类、对虾等重点水产品;畜禽养殖场,水产品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场(点),兽药经营店,饲料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专业村,畜禽育肥集聚地,熟食、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超市,小食杂店,烧烤店,火锅店,工地食堂,小餐饮等重点部位,加大检测密度,强化日常监管,形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三是严厉打击喂食“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部门一旦发现可疑线索,要紧盯不放,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瘦肉精”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严查严办,快速处置。要下定决心,采取坚决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打断“瘦肉精”销售、使用链条,坚决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打好违法制售使用“地沟油”治理攻坚战

按照《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落实。一是重点部位、重点企业反复查。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区域,以火锅店、学校、工地食堂、废弃油脂生产企业为重点单位进行反复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二是生产经营单位深入查。采取巡查、检查、抽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全区食用油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原辅料来源、索证索票、产品检验报告、购销台账落实情况。三是餐饮环节着重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加大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台账记录及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的核查力度,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城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措施,从源头上加强对地沟油的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索证索票管理,重点是散装油的监管和监测,坚决阻止“地沟油”流向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公安部门要形成严厉打击“地沟油”的强大声势,一经发现,迅速立案,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废弃油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查清原料油来源和销售去向。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做细做实“地沟油”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

(三)打好食品非法添加治理攻坚战

按照《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实施方案》要求,把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按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检测方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一是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二是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三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范围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门要明确餐饮服务环节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卫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四是积极建立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做到强化部门监测预警,强化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强化企业诚信自律,强化社会监督,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治理,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典型案例要进行顶格处理,予以严厉打击,并公开曝光,公布查处结果,有效遏制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四)打好违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治理攻坚战

昌黎县个别企业制售假冒伪劣葡萄酒事件,暴露了在酒类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各监管部门要从这次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全方位加强白酒、红酒、啤酒等酒类质量安全管理。一是开展拉网式排查。工商和商务部门要针对重点地段、重点部位进行拉网式排查,以大大小小的名烟名酒店为排点,严查城乡结合部闲置房屋和城市居民区空闲下房,坚决捣毁假冒伪劣酒类生产和储存的黑窝点,彻查超市、商场、名烟名酒店销售假冒伪劣和套用名酒商标的售假行为。二是彻底切断售假链条。一旦发现售假行为,要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人情执法、敷衍了事的现象。要依据线索,追根索源,切实查清假冒伪劣酒类进货渠道、藏匿地点和上线销售人员情况,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破,彻底切断制假售假的犯罪链条。三是加快整合重组步伐。对于大型酒类企业,质监部门要实行严格的驻厂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保企业、保品牌、保声誉;对于小型酿酒企业,要加强分类指导,重点整治没有发酵工艺、非法勾兑、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制假售假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产品质量控制不严格、生产条件不规范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要通过生产许可证年检、产业政策引导等方式,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督促中小企业加快整合重组,推动全区酒类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健康发展。

四、实施步骤

食品安全四个专项整治攻坚战共分三个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各相关部门要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各监管部门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突击打好四项专项整治攻坚战,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确保食品安全年度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由区政府各督导组对各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这四个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都是我区食品安全的重点和难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靠前指挥,结合实际和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机制。要把四项专项整治攻坚战任务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把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做深、做细、做实。

(二)要严格执法,狠抓大案要案侦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工作沟通和配合,搞好工作衔接。对于重大案件、重点问题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敢于较真碰硬,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凡是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要把这次整治行动同公安部门部署的“打四黑、除四害”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相关监管部门要提前收集证据,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快侦快办,检察机关要快捕,人民法院要从重、从严、从快审判。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一批危害巨大、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彻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要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总结整治过程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项监管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督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原料来源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一系列工作台帐,建立企业诚信制度。要定期做好工作调度、加强经常性的督导检查。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互通情况,切实解决推诿扯皮,职能不清的问题。要建立牵头部门负主要责任,配合部门协调配合的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政府、企业、社会三个层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风险预警、安全保障、社会监督、应急处理、责任追究等长效工作机制。

企业食品安全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公众参与;法治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B

我国食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越来越成为影响食品决策和行动的一种重要力量。

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是公众的普遍性的问题,是公共安全问题,任何个人都无法在食品安全面前单独出击而获自保。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中,每个人都易受伤,为了一个人的自我生存,由此产生了对其他人和社会的责任。食品安全风险开启了一个道德和政治的空间,孕育着一种公众参与和责任文化。食品安全的公共性,要求社会中的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而非处于被动消极地位。食品安全治理需要“自上而下”的监督和监管,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民众围观和舆论压力。

一、食品安全问题是风险社会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

(一)食品安全问题是风险社会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现代市场化的食品生产方式,为社会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食品,同时在繁荣的食品供给背后,由于工业的过度生产,食品安全问题重重。“在发达的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社会的风险生产”[1]。随着公司和组织的扩大,社会共同生活中的危险来源由单个人之间的个人侵权,逐步过渡到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危险活动。作为复杂组织形式的企业,其经营活动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危险来源[2]。

风险是人类活动和疏忽的反映,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表现,风险取决于决策,以工业方式被生产。经济变成“自我参照的”,而不依赖于周围人类需要的满足。烹调和饮食正在变成一种含蓄的食品化学,一种其作用与巫婆的药锅正相反的东西,它是为了尽可能减弱有害的影响[1]。对消费者来说,风险的不可见性几乎不可能使他们做出任何决定。它们是和其他东西一起吸入和吞下的附带产品。它们是正常消费的夹带物[1]。针对食品风险的不确定性,应该建构一种动态的参与机制,强调公众在平等、理性基础上通过对话达成共识,形成食品公共决策和进行食品安全治理。食品安全共同的经济决定、科学研究议程、发展计划和新技术的部署必须向一种普遍广泛的讨论过程开放。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有利于团结处于风险地位上的受害者,增强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话语权,最大限度的纠偏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中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促使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在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前提下追求利润,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开放性和理性化是建构食品安全治理新制度的基本理念

如何能够避免、减弱、改造或者疏导食品安全风险? 答案是用创新社会管理的思维来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通过建立一套有序的制度和规范有效地控制风险,开放性以及理性化是建构新制度的内在需求。

1.开放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协作治理。一是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二是突出权力运行向度的多元性。在公众、专家和政府这三个角色之间,改变政府对去权力的垄断,承认多元的权力,以协商的模式做决策。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单纯依靠专家和决策者们关起门来进行协商,而应由政府、公众、专家和企业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即公众以一种审慎的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食品安全治理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强调主体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强调国家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结合。

2.开放性要求食品安全决策程序公开,要求食品信息公开,公众、政府与企业之间互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互动平台,可以让迥然不同的行动者――消费者、社会组织、专家、政府、企业和员工――通过互动谈判来寻找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食品安全预防为主的理念,要求关注食品安全风险制造的因果条件,而不只是注重处理它们所带来的各种后果。一项决策不是官方公告和辩论的产物,也不是科学家们投票的结果,而是经由公共讨论的力量而实现的,通过各种民主程序将公众的观点融入食品安全和技术创新计划之中。

3.公众理性是公众参与的内核,理性的公众参与是化解食品安全问题的动力。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理性化,公众参与理性取决于很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公众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利益的组织化是否充分,决策事项的专业复杂程度以及参与者的素质能否达到有效论辩的基本要求。

二、公众参与及其功能

(一)公众参与释义

近年来,“公众参与”一词在中国政治生活、社会治理、学术界及公众中日渐盛行,但其含义、使用角度不同,甚至是模糊混乱的。公众参与,又称为公民参与,公共参与。贾西津副教授认为,公民参与在经典意义上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政治制度内的渠道,试图影响政府的活动,特别是与投票相关的一系列行为。现代民主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公民参与内涵在三个方面的扩展:第一,公民参与的法定性从民主选举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扩展。第二,公民参与客体从政府政策目标向公共事务的结果目标扩展,公民主体性资格增强。第三,公民的积极参与受到更多的强调,体现强势民主的发展[3]。公民参与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参与的主体。既包括作为个体的公民,也包括由个体公民组成的各种民间组织。二是参与的领域。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的存在。三是参与的渠道[4]。公众参与是一种决策和治理机制。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共同讨论、共同协商、共同行动解决公共问题。公众参与的三个关键词:“公众”、“公共”、“参与”。“公众”是参与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公共”是参与的事项范围,即具有公共性的政治和社会事务。“参与”就是让公众有能力去影响和参加到那些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和行为,参与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公众参与的方法是参与双方能产生互动的各种行为。公众参与主要是从参与的事务范围,而不是从参与主体来理解的一个概念。公众参与所强调的是“事务的公共性”,如果某个事务属于公共事务,那么公众就可以参与到对该事务的观点表达、讨论、评价、协商等活动之中。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共事务的公共性[5]。

公众参与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制度,是政府与公众互动决策和治理的过程,强调政府的开放有诚意听取并吸纳公众的意见,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的过程。公众参与离不开政府自上而下的鼓励、引导、规范,也离不开社会自下而上的推动、自觉、理性。公众参与是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理念从国家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回应,也是社会治理从一元向多元转变的回应,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模式。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的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这显示出,公民及其私人组织被摆在了与政府平等的政治地位上,成为公共治理的直接主体。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指公众(包括消费者、律师、NGO、媒体、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食品安全的决策和行为过程,参与食品安全这一社会公共问题治理的各种活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主体包括消费者和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立法和决策层面,对公共决策者和法律政策的影响,包括立法参与和公共政策参与,是经典公众参与的基本方式。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如立法听证和利益集团参与立法。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共决策,包括政府和公共机构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如食品产业政策和规划中的参与。第二个层面是食品安全执法层面的公众参与,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第三个层面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执法,主要是发动食品安全诉讼和损害赔偿。

公众参与对于确定食品决策的目标的公共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众的价值判断总是和事实紧密联系,他们不仅追求形式合理性,也追求实质合理性。公众直接代表公众健康的社会公共利益,参与食品安全决策,会使得政府决策能够全面考虑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降低决策失误的风险和政策执行的成本。公众参与权体现公众在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中处于主体地位,而非治理的客体,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决定的信任感和主动配合。公众参与是推动食品行业法律法规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律价值理念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平衡协调,以社会公平、公正为首要价值取向,关注公共利益,注重社会效率与经济效率的和谐统一。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功能

1.公众参与是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系统的基础性支架。食品安全是极其复杂的,食品安全治理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复合立体形的法治系统工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在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的理念下,政府、企业、社会(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等)分担不同角色,协同合力,综合利用市场、政府和组织等资源配置方式,发挥外部的他律和企业自律的作用,构筑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多元主体积极协作是食品安全问题最终化解从而形成良性秩序的基本途径。多路径的监督有助于被监督主体受到多方位的监督,使其时时处处受到监督,从而促使被监督主体遵循法律。食品安全一靠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二靠政府,三靠社会公众。理性的公众参与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最为直接的有效制衡,是推动政府制度向善的不竭之源,是对政府监管的合理补充。公众参与在食品安全问题解决路径中发挥着基础性的支架作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政府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不断激活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制度向善的力量。

2.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合理补充。政府被当作维护社会公正、效率、弥补市场不足的制度性工具,政府监管是解决自由市场经济产生的各种不公正问题的合法途径,在平衡效率与公平、效率与民主、效率与质量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食品安全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政府监管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主导力量。但是,政府监管不是万能的。实践中,基本上在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我们都能发现食品监管盲区的影子。可谓常见“事件”,常见“盲区”。其实,这种现象是政府失效的典型体现。如果片面追求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控制,不仅不会带来食品安全,还会导致更大的食品危机。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只要联邦政府,以‘老大哥’的角色,命令什么食品能或不能生产――在自由市场经济中这不是政府的角色。‘不适当’的控制、限制和公开禁止生产不会起作用,历史证明了极端主义措施的失败……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它是靠需求推动,而消费者处在推动者的位置上”[6]。

公众是食品安全监督的直接动力。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是最直接、最有动力的食品安全监督主体,是主动的监督主体。公众的监督,是作为私权、社会权的监督权。食品安全单纯依靠政府监管,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不足,是食品安全监督不力,执法不力、法制不彰的重要原因。在理论上,监督动力的获得直接导缘于监督利益的归属,如果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无任何相关,则监督动力就会缺乏。监督动力的大小程度由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的相关程度所决定,如果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之间的相关度很弱,则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就会趋于不足[7]。消费者和经营者是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公众的监督权作为私权的监督权,作为私权的监督权的动力激励完全可以采取与监督利益挂钩的形式,利益的强相关性可以带来强大的监督动力。因而对公众的有效经济激励是食品安全公众监督的动力之源。

3.公众参与改变食品公司决策和行为,推动经营者在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众健康之间公正平衡。工业化的食品生产过程,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导致食品产业链中的利益不均衡,在食品安全决策中,若欠缺一个公众参与的平台,往往导致决策忽视消费者和公众健康,而惟钱是瞻,导致商业利益凌驾于消费者利益之上。“以股东利益和利润最大化的组织那里,公众健康永远不是一个首要的议题”[8]。食品安全治理必须着眼于以社会的方式去反对食品公司的游说、销售活动及其对个人的教育。

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体概念强调消费者是食品产业链的终端,消费者的利益在食品产业链中的公正与平衡决定食品产业链的存亡。因为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它是靠需求推动,而消费者处在推动者的位置上。每一个消费者微薄的力量加起来可以改变世界上最大的公司,改变食品行业不负责任的经营行为。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法治方面

公众参与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开放的体系,涵盖了食品安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食品安全治理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是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将使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决策机关的决策不偏离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轨道,将使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公众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担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因而公众是食品安全司法的发动者。

(一)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

首先,公众是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的需求者,政策和法律的需求信息来自社会公众。任何一项政策的实际需求总是来自社会的实际需要,代表公众实际利益和要求的政策和法律总是从民间社会首先萌发。公众在争取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求过问和参与与自己利益关系密切的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甚至就某些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向政府讨价还价,施加压力。公众关注和质疑是推动政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向善的力量。公众是促使立法机构制定通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力量。社会自我保护运动推动了政府通过法令的形式对市场的外部性恰当地干预。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消费者利益团体大众之声(PublicVoice)负责人艾伦?哈斯(EllenHaas)呼吁不应认为食品安全仅是“厨房的问题”,倡议公众“用你的餐叉来表决”。由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促使国会破纪录地出台了30多个食品安全方面的法案。美国2009年的《FDA食品现代化法案》,也是在震惊全美的“花生酱事件” 发生后,公众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及FDA保障食品安全的能力提出严重质疑,在公众关注和质疑下通过修改的,是70年来对《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作出的最大的修正,是消费者的胜利。

其次,公众是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利益关系中的主体。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和调整的过程。食品安全利益的天然代表者是社会公众。通过公众参与影响公共决策、法律制定,迫使决策者、立法者倾听公众的意见,并且按照公众的意见来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从而使相关政策和法律变得更加符合公众健康的利益。如果公众能够实质性地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决策过程,通过公众的参与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这样的政策和立法就体现了食品安全真正的利益归属者的利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强调社会共同决策,以实现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强调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互动性。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和吸纳有关利益团体及各方人士的意见,做到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关注规范的制定过程, 特别是不同社会角色(企业、政府、消费者、社会组织、专家、媒体等)对相关法规出台的态度及其原因。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利益的直接代表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程序,是最基本的利益诉求。由于食品安全治理的公共议题性质以及它们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联,及其牵涉利益程度广泛性,公众的广泛讨论对于决策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必不可少。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因而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的特质,公众参与的精髓在于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也具有公共性特质。二者在公共性上相契合。

再次,公众参与使食品决策具备基本的公共性。公共性的价值观首先体现在平等、正义、公平、民主、伦理以及责任心等方面,公共管理注重公众的高度参与、社会公平,承担为公众谋求福利的责任[9]。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要得知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倾向,公众参与是最为直接的途径。由于食品安全的公共议题性质以及其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联,公众的广泛讨论对于决策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必不可少。允许更多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决策的制定程序,表达其价值倾向,在必要时鼓励参与者内部协商和讨论,以达成某些基本共识,这种基于多种信息和交涉而获得的共识,使食品决策的制定具备基本的公共性。政府公开立法和决策过程,提供多种平台让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政府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的方式下进行的。重视公众在食品安全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公众的建议,确保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真正维护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利益。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执法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食品安全治理开启了良好的开端,但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状况的自然改善。“徒法不足以自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食品安全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

1.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补充。消费者能为政府监管提供必要信息,使执法机构拥有尽可能多的食品质量信息,实现有效监管。执法机构的执法是决策活动,食品质量信息是执法的前提,没有这类信息就无法对劣质食品进行深入执法,充分信息可以促进食品质量执法。信息的不足或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执法的质量。由于我国食品经营者众多,而且以分散经营为主要形式,加之政府监管部门人力、财力、技术力有限,由此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的掌握上难以保证全面。政府的执行能力受到时间、资源和人力上的限制。全国13亿多人口每天消耗200万吨粮食、蔬菜、肉类等食品,共有食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323万家、餐饮单位210万家、农牧渔民2亿多户,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更是数量巨大①。由于食品的种类太多、数量巨大、业态十分复杂,针对每种食品全部逐一检测,没有哪个国家能承担得起、能做得到,抽检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数量远少于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商、供应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因而发动食品安全相关各方的力量,提高各方发现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的能力,是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力不足的出路。消费者可通过实际消费获得经验性信息并将其反馈至政府监管部门,从而弥补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的不足。给予举报者奖金,运用利益激励的方式获取食品质量信息。这比执法部门通过抽查的方式获取这种信息所需的耗费要少。执法机构与社会上众多食品违法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分布越不对称的领域,就越需要悬赏举报制度。在公权机构获取信息越存在困境领域,也越需要运用这种民众力量获取食品信息。公众参与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足、经费缺乏问题的化解,公众参与对于弥补现行分段监管机制中的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缺陷具有重要意义。

2.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制衡。公众监督是政府监督食品安全的强有力的压力。政府的监督,是作为公权的监督权,其中,监督主体的压力缺乏是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监督主体的压力缺乏除了对监督主体疏于监督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督主体错误监督没有规定适度的法律责任外,更为重要的是缺乏来自社会公众的现实压力。消费者可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从而起到监督“监管者”的效果,避免“权力寻租”与腐败行为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多头监管,部门之间是见利勇为,有利相争抢,有责互推诿。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重罚执法者违法,但是执法者违法除了体制内的约束之外,更为现实可行的机制就是公众监督的制衡。总之,要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就必须要充分挖掘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公众的制衡作用。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司法

社会公众以公共领域的手段和“弱者的武器”捍卫着自己的利益,是推动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力量。公众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担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因而公众是食品安全司法的发动者。消费者的诉权和损害索赔权是政府在最低层次上对食品消费者的保护。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创造良好的诉讼环境,尊重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法院在保证公众食品安全权利上负有终极责任。

正如徐显明教授所言,“应该用公民的权利来解决我们的安全问题。要用公民的诉讼权及索赔权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这个方法是治本,政府监管只能治标,行业制约只治末。把司法的刑事惩处与民事赔偿两大功能同时发挥出来,才会实现公民的‘食品安全权’。如果我们不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不用法治的方式维护社会安全,还把重点放在‘公权力’和政府体系的加强上,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年年执法检查,而年年问题不断”[10]。

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机制保障

有效的公众参与取决于很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公众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利益的组织化是否充分,决策事项的专业复杂程度以及参与者的素质能否达到有效论辩的基本要求等。因而保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法治,一要从源头上完善食品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二要从末端完善公益诉讼、大规模侵权救济、惩罚性赔偿等诉讼救济制度,保障公众的维权救济机制。同时注意发挥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组织优势;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开展消费者教育等等。

(一)完善食品安全司法救济制度,确保低成本高效的公众维权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司法救济制度,确保低成本高效的公众维权机制,使公众在食品安全侵权中可以并便于进行诉讼。具体措施主要有:

1.建立消费者小额诉讼和团体诉讼制度。现代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产品覆盖面越来越广,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面相当大,涉及的消费者常高达数千人,一些重大的案件涉及范围有时高达几十万乃至上百万人之多,食品安全诉讼具有群体性和公益性。团体诉讼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讼,诉讼的判决对所有共同利害人有效”②。团体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效力及于遭受侵害的所有受害人。建立食品安全团体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或其他公益组织提起公益性团体诉讼的权力,代表消费者打官司,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实质性制约。团体诉讼是实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决策制度的有力监督手段和法律救济方式,健全的集团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维权积极性。

相对于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大型食品企业),消费者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能力通常处于劣势,个人消费者通常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去跟一个庞大的食品公司打官司,由此导致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一对一的诉讼中,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小。消费者为了讨回“小额的公道”,有可能会影响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却可以从容地委托律师与消费者展开拉锯式的持久战。这种状况下,很多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权衡之后,往往放弃通过司法进行维权[11]。完善立法,对小额诉讼做出特别规定,设立小额法庭,让当事人比较容易地诉诸司法,以较少的时间和费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

2.惩罚性赔偿和民事责任优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是食品侵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和功能,一是惩戒失信企业和不良商家,防止再犯;二是鼓励和支持消费者运用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通过鼓励消费者行使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该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宗旨在于维护受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和向弱者倾斜的理念。

3.设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在侵权问题上救济不足,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面临着艰难漫长的索赔之路,问题食品的生产企业会面临停产甚至破产,消费者向生产企业索赔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使受害人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设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 建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保障受害者的赔偿。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指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强制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或者国家以财政拨款以及以其他方式向社会筹措资金后形成的资金集合,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用以先行垫付受害人的医疗救治费用以便于其及时治疗;或者虽经司法判决受害人胜诉但因加害者执行不能后,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由基金向受害人补偿本应由加害者承担的部分赔偿金额[12]。建立补偿基金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保持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保险公司介入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赔偿、救助和责任处理,能够更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给受害人更加迅速合理的经济赔偿,切实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食品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增进透明度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之间分布不均匀,这种状况会直接影响到监督的效率。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督主体对被监督主体的信息掌握程度,被监督主体往往拥有垄断性信息而使监督主体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所以法律必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13]。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公众在基于对信息的充分知情和了解的基础上,才可能作出恰当的选择。增加消费者食品信息的拥有量,应该从食品方面的消费教育以及有效信息的充分传播两方面展开。教育和对信息的关注开启了处理和规避风险的新的可能性。

1.推进食品方面的消费教育。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规律是: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食品安全法治应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消费教育是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方面的基础教育。1985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就规定,应该在健康、营养、因食物致生疾病的防止及食品添加剂、商品危险等方面展开消费教育;应视适当情形,使消费教育成为教育体系中基本课程的主要部分,最好成为现有学科的一部分;各国政府应鼓励消费者组织及其他包括大众传媒在内的利益团体从事消费教育及信息工作,并应特别顾及在乡村及都市地区低收入消费者的利益。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扩大了内容,增加了项目。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经费被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4]。

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总结性地写下:“没有社会理性的科学理性是空洞的,没有科学理性的社会理性是盲目的”。政府应设专门机构开展食品知识教育、食品风险教育、食品健康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知识教育活动,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消费意识,树立科学消费观念,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引导全社会科学消费、文明消费、安全消费、健康消费。

2.完善食品信息公开方式,确保有效信息的充分传播。信息公开是有效的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公众在充分了解食品的实际情况和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对社会、对自己负责的理性判断和行为。一项有意义的讨论只能在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情况下,方才能够达成,要使得公众在讨论中采取一种负责任的立场,必须使公众能够获得与决策相关的有价值信息。政府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强调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性,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开展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机制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编发食品安全信息动态。构建从中央到地方,分工明确、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主体,建设遍布全国的信息采集、风险分析以及综合的信息反馈等基础设施。

(1)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渠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布平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阅相关信息,一是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大众媒体;二是各级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等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2)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应建立一个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多种媒体向公众通报食品市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意见,对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价,食品认证信息和食品(企业)品牌信息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动态质量监测信息。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得正规企业的良好行为进一步得到市场认可, 同时增加违规企业的机会成本,从而约束其道德行为。

(3)食品安全信息分类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和各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卫生部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影响仅限于其辖区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统一。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日常监管信息。

(4)信息需多部门协调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多部门的监管模式,这些部门就像“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并非一个日常性的工作机构。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中,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起联动机制、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保证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得到及时,统一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三)发挥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组织力量

政府、企业、消费者各方能力的不均衡是食品安全问题深层次的根源,完善平衡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和企业具有组织化的运作手段,处于权力、财力、信息力的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因社会原子化状态而带来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而消费者的结社以及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是公众参与的重要保障机制。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我们不能指望消费者个人具备专业能力,能够对所有问题进行分析,为复杂的社会政策和监管流程做出有意义的贡献。权利保障依赖主体的参与,而个体利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组织化,则将失去有效参与的能力、信息、支持等资源;进而,分散个体的利益将在相互冲突和高成本游戏的过程中被吞噬和淹没,社会组织是连接散在的个体公民与社会之间的主通道。从法律角度而言,组织化问题的核心,其实也就是如何有效地保障个体的结社权。消费者团体是有组织的,这种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能够发挥出集体力量和政治影响,以确保相关部门在政治和决策过程中能够听到普通消费者的呼声。

社会组织有助于集中舆论,有助于制定政策并使决策者负起责任。在我国,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控制中所发挥的作用明显小于政府监管机构。在中国食品安全的体制机制的创新中,应当赋予社会组织以更为重要的角色。挖掘消费者协会、食品质量检测协会、食品认证协会、食品风险评估协会等社会组织具有专业技术优势,信息的非对称程度相对较小,有利于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效率。挖掘社会组织的公共政策倡导作用,促使公共政策和立法不偏离公众健康的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推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向善。

总之,食品安全治理与公众积极参与分不开,通过消费者个人行动,消费者组织、社区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能够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巨大的影响――他们既能影响政府,也能影响企业。政府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不断激活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制度向善的力量。

注释:

① 参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答食品安全热点》。

② 参见《哥伦比亚法律词典》第511页。

参考文献:

[1]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4:15,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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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汤维建,光.论我国消费者权益诉讼机制的建立[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

[12]孙晋,王菁.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的建构[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

企业食品安全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产品质量 运行机制 监管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关注起来,如何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成为了当前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科学的质量安全风险监管运行机制的建立是保证产品安全的一个基础,在消除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之后,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产品质量的进一步发展。 

1 当前我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国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情况 

从08年毒奶粉事件之后,我国才算是开展了关于产品质量问题方面的监管工作,这方面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主要应用在对食品药品以及农产品领域。为了更好的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我国质检部门相继引入了风险监测制度、评估制度、风险信息分享制度等新的制度,并且先后成了针对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针对食品安全方面的内部添加剂监测实验室等的专业机构。针对工业产品的质量风险监测是从09年才开始起步的,国家质检总局专门成立了相关的监测部门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推进工作。目前来说针对工业产品的监测体系逐渐趋于完善,现在主要是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产品信息的收集工作,国检总局负责收集媒体网络、电视信息、国外的报道等方面的三类信息资源,并且通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沟通平台,将收集到的信息公布出去;另一个方面就是针对风险进行的监测工作,由国检中心提供相应的检测经费,组成全国各个地反管道质检机构开展针对产品质量的风险评估、风险检测工作。不过在风险的预警方面我国做的还是不够好的,预警速度相对比较缓慢[1]。 

1.2 当前我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风险监管工作的定位还不够准确。针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所进行的监管工作是一项带有科研性质的风险控制、管理研究工作。这项工作与监督抽查工作最大的不同就是它具有一定的科研性质,是以实际结果作为评判标准的。现在仍有大部分的产品质量承检部门对这项工作的定位不够清楚,对监测结果的合规性过于注重,却忽视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导致监测结果的不真实性,延误了及时向消费者提供预警信息的时机。 

第二、产品质量风险信息来源渠道还不够完善。我国质检总局曾发表过相关文件,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来源给出过解读,这些信息可以是来源于消费者的投诉信息、媒体网络信息、国外的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也可以是实验室监测结果、国内的针对产品质量数据信息。虽然信息的来源看似很多,但是它并没有考虑到来自系统之外的风险信息,比如说医疗结果产品伤害方面的信息、消费者委员会掌握的一些信息等,信息的来源还是不够全面。并且现在风险信息主要来源于网络,缺乏对风险信息真实性的评估。 

第三、风险预警方面的政策依据不够全面。风险预警在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对消费者起到提前警示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相应的安全意识也是得到很大的加强,再加上公众缺乏对风险的正确认识,产品质量风险方面的信息一旦在网上曝光的话,可能会造成巨大的网络动荡,不利于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所以质检相关部门在对产品质量预警方面做得非常谨慎。再加上针对预警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对风险的结果很难做到有效的利用。 

2 值得借鉴的质量监管实践 

2.1 美国针对产品安全的风险监管措施 

第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法。CPSC机构将风险评估工作分为四个步骤: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交流、风险解决。它们对风险具有以下定义:风险=暴露程度x危险,并且将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细分,划分为3个级别,将风险的发生概率分成非常低、低、中等、高以及很高5个级别。通过这一步骤及时发现风险或者违规的产品, 

第二、针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首先针对产品风险分析、控制等方面设立完备的体系——NEISS;其次在监管流程上面,具有双向的监管特征,在风险发生前后都进行总结分析,事前预防和事后及时处理。对于发现的消费品缺陷进行及时解决。 

2.2 欧洲的非食品类产品快速预警系统 

第一、RAPEX始终都遵循着风险管理的思想,用风险评估方法来评估消费品的风险,具有一套科学的流程体系。 

第二、针对评估流程又专门有一套完整的评估方法,用来对消费品的安全性风险进行科学性评估。通常采用的风险评估方法是诺模图法和RAPEX。 

第三、针对评估的风险,相关的系统会做出及时的交流分享,保证信息的顺畅和共享,并且欧盟利用各种渠道定期性向公众披露和更新产品安全方面的风险信息,借助市场监督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进行协助和监督,确保系统的公开性,增加消费者消费信心。 

3 借鉴与启示 

产品的质量安全已经被放到了世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上面,每个国家建立适合自己国家国情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科学的监管机制能够在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的方面起到基础保障作用。这些管理机制的建立是各国的政府部门甚至是国际组织所必须要积极承担的一项重要挑战。本文根据以上发达国家在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上的先进的经验得出了以下启示。 

3.1 完善我国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 

我国很多方面的制度相对发达国家来说都是比较滞后的,就目前关于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指标是较为落后的。在这种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之下,一些不法的生产上就会很容易的利用法律的空隙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来谋取暴利[2]。为了防止这种不法分子谋取暴利的情况产生,我国政府有关的部门首先一定要制定健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总政策,对此可以依据发达国家较为先进的管理经验、法律法规、监管机制、技术等。只有建立起相关的法律体系,才能为提高我国产品的质量监管水平提供最根本的依据。 3.2 建立多方机构共同参与的协作监管机制 

产品质量的安全风险监测是一项比较系统化的工程,所包含的工作量是比较巨大的,单单依靠特定的部门很难做到很好的监管。这就需要依靠多方机构的共同力量建立针对风险监管的协作性质的工作体系,从产品的原料采集、加工、生产、储存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风险监测,完成这些不同工序的风险监测工作需要质监和工商的监管信息、行业组织的专家团队的技术支持等等。由此可见围绕对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需要设立一个多方协作的工作体系,才能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监测的有效性。 

3.3 推动针对风险评估方面的实验室体系建设 

虽然目前来说,我国在全国各地都已经建立了针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有关体系,围绕着国家中心作为主体一直在开展的质监工作[3]。但是就算如此,在风险监测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负责质监的单位始终觉得现有的关于产品质量检验监测技术是不能够满足风险监测工作需求的。所以为了更好的开展对于产品质量的风险管理,保证风险评估实验室的技术水平,就需要建立以国检中心作为基础的关于产品质量风险控制的实验室体系。为了保证实验室技术体系的科学性,可以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形势进行构建。 

3.4 建立产品质量风险信息沟通平台 

产品质量风险是无处不在的,为了提升公众对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重视程度,就需要建立必要的质量风险信息沟通交流平台,为公众提供实时的风险信息,帮助他们第一时间的了解风险,进而可以采取对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除了针对公众的信息沟通平台,还需要通过特定的方式在生产商、风险评估人员以及公众消费者之间进行风险信息的及时传递,保证风险信息的透明性、公开性、及时性。 

4 结语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在在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上所存在的问题,结合着国外先进的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优化我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机制的几点建议。本文仅仅是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机制中的几个特殊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深知本文的研究广度和深度还是远远不够的,笔者一定会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继续加强对这一课题的研究。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 文 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和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参考文献: 

[1] 崔敏,段新芳,吕斌.我国人造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J].木材工业,2013,04: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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