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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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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1、组织开展理论宣传。把系列讲话、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主题宣传活动。

2、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建立领导与群众沟通交流平台和机制,准确把握干部思想动态,认真倾听干部诉求,关心解决干部工作生活需求,使科学管理和人文关怀相得益彰,使组织发展愿景与个人价值追求实现同频共振。

二、组织开展地税文化活动

3、大力加强文化阵地和文化载体建设,宣传弘扬“务实创新、追求卓越”地税精神,推进和谐文化、法治文化、创新文化、廉政文化和惠民文化建设,丰富内涵、形成品牌。举办文化品牌建设研讨推进会。

4、建设“地税大讲堂”,开展邀请专家讲理论,领导干部讲形势,先进人物讲事迹,地税干部讲经历“四讲”活动。

5、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进“书香地税”建设,广泛开展全员读书活动,鼓励地税干部进行文艺创作,展示才能,陶冶情操。

6、推进文化展示厅(室)建设。发挥文化展示厅(室)对税收宣传和推进依法治税的独特作用,进一步提高文化建设和税法宣传融合度。发挥文化展示厅(室)展示地税工作成效和文化活动成果的主阵地的功能,进一步展现地税干部才艺和风采。

7、推动文化建设与基层建设融合共进,举办全系统乒乓球、羽毛球、篮球和登山比赛等群众参与度高的体育活动,组织“地税好声音”歌唱比赛,加强心理疏导和压力排解,促进干部身心健康,推进“健康地税”建设。

8、开展“寻找最美税务人”活动,编印《全市地税系统先进个人事迹汇编》,开展“道德讲堂”活动,通过事迹宣讲、媒体报道、与先进人物座谈等方式,宣扬地税先进人物事迹。关心关怀先进人物的工作生活,在全系统营造学先进、比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9、扎实抓好各项文明创建工作的落实。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文明共建活动,开展向道德模范学习活动,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身边好人。

10、根据省局工作部署,落实全省“人民满意公务员”和“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的推荐各项工作。

11、配合建局二十周年庆祝纪念活动,按照省局要求组织开展“全省地税二十年建功单位”和“全省地税二十年建功个人”(暂定名)评选工作。

12、配合建局二十周年庆祝纪念活动,按照省局要求组织开展“全省地税系统百名岗位标兵”(暂定名)评选工作。

四、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13、根据《省地税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和教育培训的工作质量。制定市《2014-2016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今后3年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重要措施及时间表。

14、加强领导干部培训。按照理论教育、知识教育和党性教育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税收工作的能力。

15、加强税收专业人才培训。根据省局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三类人才库建设目标和要求,分类分专业分步开展人才库人员培训。

16、组织开展军队转业干部和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

17、开展领导干部更新知识培训和全员业务培训。

18、开展岗位练兵、开展岗位能手竞赛;继续鼓励参加“三师”等执业资格类考试。

19、按总局、省局要求,落实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选拔等工作。

五、全面推行绩效管理工作

20、根据《省地税绩效管理意见》和《省地税系统绩效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制定下发《市地税绩效管理意见》和《市地税系统绩效管理办法》,明确绩效管理的总体框架和要求、工作原则、指导思想和实施办法等。

文化活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音像制品;

(二)游戏产品;

(三)演出剧(节)目;

(四)艺术品;

(五)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第九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设立以后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书;

(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持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当地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变更后6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须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文化部或者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备案,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产品进动由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并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收到内容审查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或者增删节目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备案的,应当在正式运营以后6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第十七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实行审查制度,有专门的审查人员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其审查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文化活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我县目前推行免费开放及免费服务之现状

淳安县按照本县实际,因地制宜,推出了多种形式的免费服务项目和内容,但是,淳安是个经济欠发达县,从淳安的实际看,推行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和免费服务,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1)是意识强化与投入加大的问题。首先是部分领导尤其是基层领导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性、必要性、科学性认识不足,对文化馆(站)建设重视不够,没有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文化馆(站)承担的任务职能及其工作特点,科学合理地规划、加强、保障文化馆站的建设。其次是在确保文化馆(站)专职人员经费的同时,每年没有预算内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文化馆(站)各项活动或添置文化设备等,尤其是乡镇综合文化站年初没有列入预算,有的乡镇逐项批给随意性很大,全县各乡镇对综合文化站建设投入力度不大,许多乡镇无力做到免费开放和免费服务。

(2)是硬件制约与经费缺口问题。处于经济欠发达的淳安县,文化馆设施上主要配备有排练厅、辅导培训室及多功厅。但缺少展览厅、计算机与网络教室、文化广场等设施场地。

全县23个乡镇综合文化站有45.95%设施未达标,其中有2个乡镇文化站属有站无舍,只有一块牌子或一间办公室。一些乡镇综合文化站虽然面积达标、但也存在设施布局不合理、功能不全等问题。对于这些乡镇来说,就是想要免费开放、也没有开放的场地条件。

经费投入不足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场地设施免费开放、活动培训免费开展都离不开相应的经费支撑。从我县文化馆(站)现实情况看,免费开放的经费保障存在很大问题。如文化馆场地设施运营所必须的水电物业管理经费,是归入公用经费按单位人数来划拨的,因而缺口很大,文化馆(站)演出服装、灯光音响器材、流动舞台等设备,其后续的损耗、维护等产生的费用,也基本得不到保障。致使我县文化馆(站)设施设备要么不对外提供服务,要么实行有偿服务。而开展活动培训所需要的经费,一般财政都按专项下拨,这样也造成在完成带经费的专项工作任务之外,因为没有经费保障而不再愿意开展其它服务工作的现象。

(3)是制度缺位与队伍不强问题。文化馆(站)的管理办法总体来看,法规等次不高,约束力不强,规定不细、执行不严。确保免费开放所必须的有关制度、服务规范、从业人员的职守要求,相应的保障机制,以及评估监督办法等都远不健全,制约了文化馆(站)免费服务的有序推进。

文化馆(站)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从我县情况看,县文化馆从业人员存在着年龄老化、业务不专现象,从乡镇综合文化站从业人员看,素质更是良莠不齐,全县23个乡镇文化站中,全职干部3人,兼职20人,移作他用7人,兼职过多,换岗频繁的现象较为普遍,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文化干部较少。有些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条件不错,但由于文化站干部自身能力弱,因而免费开放和免费服务开展不起来。

二、推进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几点思考

实施文化馆(站)免费服务,是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必然要求。实施文化馆(站)免费服务,是一个在确保现有文化馆(站)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全面落实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文化馆(站)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系统工程。因此,要在综合推进文化馆(站)各项建设任务中,来进一步明确文化馆(站)免费服务的内容、要求、步骤和办法。

1.免费开放、免费服务的基本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

文化部财政部“意见”中,对文化馆、文化站免费开放、免费提供服务的基本内容作了分类概括,大致涵盖了目前文化馆(站)所设置的场所功能和承担的职能任务。但总体看来规定仍然是模糊的,应该进一步明确。

(1)关于免费开放的基本设施确立。关于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场地设施,“意见”只规定了哪些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却并没有规定文化馆(站)必须设置并免费开放哪些设施。这就为具体操作留下了相当大的弹性。也就是说,如果有这些设施,那就要免费开放,如果没有这些设施,也就不存在免费开放的问题。这就为一些文化馆(站)为了省钱省事省力干脆不开设或少开设这些场所留了后路。而对于文化馆(站)的场地设施的设置,无论是文化部于1992年出台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还是我省2009年出台的《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在制定实施意见中,应开展前期调研,设计服务项目调查表,对文化馆(站)对外开放的面积比例以及应设置哪些免费开放的功能设施作出进一步明确。首先是要按照文化部关于文化馆(站)考核评估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场地设施面积;其次是在这一规定下,再确定文化馆(站) 应设置并免费开放的基本功能设施的最低项数,以及应必备功能设施。必备功能设施根据目前文化馆(站)实际情况可暂定为多功能厅、排练厅、培训教室等几项。

关于文化站应具备的功能设施,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七条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已经比较明确,只需遵照落实并规定免费开放即可。

(2)关于免费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确立。根据文化馆(站)的职能任务和“意见”中所列项目,以及文化馆(站)开展业务工作的共性特点,可将下列内容纳入文化馆(站)免费服务内容:

①文化馆: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包括节庆活动、时政宣传活动、文化下乡、群众文化赛事、群众文化交流活动、传统文化活动等;公益性展览展示;对基层文化队伍和业余文艺团队、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指导辅导;普及性群众文艺培训辅导;公益性讲座;编印提供群众文化信息及群众文艺创作资料等。

②文化站: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包括节庆活动、时政宣传活动、传统文化活动等;公益性展览展示;对业余文艺团队、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辅导;对农村及社区文化室、农民文化户的业务指导;时政法制科普教育;书报刊借阅;数字文化信息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教育。

2.免费开放、免费服务的保障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

(1)经费保障。按目前情况,文化馆(站)要提供免费服务,必须增加和确保下列经费:一是场馆设施开放所需的水电费、物业费、需增加的管理人员的费用,二是设施设备更新维护费,设备(如灯光音响道具)使用时所需的搬运费等;三是外请培训辅导老师的费用;四是下基层辅导所需的差旅费,超时工作的加班费等等。

文化活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按照学校党委部署和要求,校团委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明确意识形态责任主体,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目前校团委在意识形态领域做了以下四点工作

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对于团委刊物实行三审三校,确保稿件质量的同时强化意识形态管理。

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成立全媒体中心,接受校党委宣传部指导,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学生参与、接受监管的管理体制。

加强各类社团管理。出台《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明确校园文化活动管理体系为学校、学院二级管理模式,并以“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督促。修订《社团管理办法》,要求各社团协会要制定和完善社团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为团员青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意识形态风险点排查

1.网络监管还需进一步强化,尤其是对团属全媒体中心的监管。

2.各类社团开展活动的报批时效性还需进一步强化。

3.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工作方法、手段还需进一步强化。

三、进一步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团委拟开展以下工作

1.校团委要认真负责对微信、微博、广播内容进行审核及监督。并负责制定微信、微博、广播站日常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安排,设置组织机构,进行人员配置、选拔、培训上岗等工作。微信、微博、广播内容必须以“加强思想政治宣传、弘扬校园主旋律、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要求准确无误、健康向上、生动活泼,体现时代精神,及时反映学校的重大新闻事件、好人好事。

文化活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群众文化是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群众生活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形式,是我国文化中一种独具特性的新兴文化形态。在文化建设中具有沟通协调、整合资源、满足归属感等社会功能,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群众文化团队在自身建设下存在人员覆盖不广泛、内部管理水平低,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导致其发展处于停滞不前的阶段,不能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本文探究了我国群众文化团队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群众文化;团队建设;精神文明

群众文化团队的主体力量是群众文化,建设开展群众文化的基础是群众文化团队的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物质文化需求的重要保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中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群众文化团队建设,规范群众文化团队组织和管理队伍建设,坚持正确的方向,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引进优秀和先进文化来引领群众文化团队建设,确保群众文化团队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

1群众文化团队面临的主要问题

1.1群众文化队伍素质不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群众文化队伍中来,就会造成来自各方面的人都会聚集一起,其素质水平也参差不齐,真正理解文化、善于经营、懂管理的人才却大为缺乏。一方面,一些文化单位没有起到监督和把关的作用;另一方面,文化单位对现有的文化从事者缺乏定期的培训和学习,导致了知识体系落后,技能得不到提高,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1.2经费投入不足

群众文化团队建设工作难以开展和进步,其中有许多问题,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经费投入力度不够,没有政策上的重要支持,并且经费来源渠道少,特别是演出时需要的服装、道具、音响等,都是一大笔开支。虽然政府每年都会增加群众文化建设的资金,但对于经费开资大的文化单位,都是杯水车薪,很多活动因为经费问题很难开展,长期下去,群众文化就会日益衰落。

1.3文化活动形式单一

群众文化一直都是古老的社会文化历史现象,这种持续到现在的文化团队开展的文化活动也不可避免的延续那种古老的活动形式,如:歌咏比赛、球类比赛、文化讲座之类的活动,并且活动一般都是在节日期间,为了庆祝节日而搞的各种活动,虽然经济发展了,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进步,但文化活动的形式并没有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现代社会进步的要求,让群众文化显示出特殊的作用。

2加强群众文化建设的策略

(1)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壮大群众文化队伍。建立完善的文化管理机制,采取统筹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作为文化上级部门,要不断加强对于群众文化团队的统筹管理,积极引导,创新管理体制。文化部门更应重视人才的吸纳和培养工作,从群众中挖掘和培养有才能的积极分子,激励他们建立更丰富的文化活动,并组织专业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专业素质。对优秀团队要实行鼓励政策,以激励他们不断为群众文化团队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2)加大资金的投入,拓宽筹集资金的渠道,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共同努力建设文化事业。要开展好群众文化活动,就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撑,一方面,政府每年的文化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能私自挪为他用,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办法;另一方面,文化单位要吸引社会各方面的骨干力量,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群众文化建设的队伍中,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积极配合,从而形成自觉支持群众文化团队建设的社会风气,共同参与建设群众文化事业和团队的建设。

(3)与现代新兴技术的合理运用,提高群众文化活动工作效率和效果。群众文化的建设可以融入现代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可以建立群众文化的专属网站,共享群众文化活动的录制信息和文化宣传信息。更快捷的进行群众文化的宣传,而且群众可以通过网站的APP用户端进行留言提出建议,使群众文化活动更具有全面性、针对性、互动性、参与性。

(4)丰富群众文化活动的形式,确保群众文化事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在不改变群众熟悉感的基础上,增加新意和趣味性,令群众在文化活动中保持轻松和娱乐并存。要改变群众文化活动单一的现状,就必须不断吸收民间文化活动的各种形式,如音乐、舞蹈、曲艺、书画等活动形式。把文化活动的经常化与定期举办群众文化活动相结合,不仅要利用节日组织和开展各种文化活动,还应在平时定期举办类似的歌咏比赛、民间文艺比赛等,使群众的参与度广泛化。大力发展和积极扶持各种文艺汇演,鼓励群众自编自演、自己创造各种文化活动,拥有一系列自娱自乐的文化活动。

3结束语

群众文化既是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更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的力量源泉。群众文化建设水平的高与低质量的好与坏,是衡量一个国家、民族文化教育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加强群众文化团队的建设,既要保持优秀的传统模式,更要不断大胆创新,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让蕴藏与人民中的文化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正确面对群众文化建设团队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应对,不断发掘群众文化工作的特点,壮大群众文化队伍建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保证群众文化事业沿着健康正确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

作者:严和琴 单位: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青少年宫

参考文献:

[1]许志方.浅谈如何加强群众文化团队的建设[J].群文天地,2013(02):22-23.

[2]马祖民.试论群众文化团队的建设[J].大众文艺,2011(0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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