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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环境行政执法的效果如何,与国家法制、执法机构的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公众的思想意识,及环境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有关。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难的原因不是单一的,需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一)立法方面

环境行政执法立法层面的问题表现为:法律法规存在空白、不明确、不具体、权责不清等不完善的问题,是导致环境行政执法难的不利因素之一。

(二)体制方面

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方面的问题表现在:环境管理机构应如何设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隶属于当地政府,这种局面已影响了环境执法的效率与效果。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问题,处理的不当就难以保证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不利于廉政建设。

(三)执法力量方面

环境行政执法力量方面的问题表现为:存在环保执法工作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环境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淡薄等不适应目前环保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需要,损害了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二、环境行政执法的问题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分析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仍存在不足之处:(1) 环境立法上存在空白。一是实体法上空白,如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环境管理等方面尚缺乏明确全面的法律规定。二是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少且多数分散于各实体法中,除了环境行政复议程序较为明确外,其他一些程序尚缺法律规定。 (2)有些环保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甚至还出现矛盾与冲突。以2009年湖南株洲女孩刘冰洁案为例,我国只有控制镉排放的技术性标准,而没有规范它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标准。(3)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环境行政执法具体操作起来难以落实。例如《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但对于何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4)在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禁则多,罚则少,容易导致在环境执法中出现“两高一低”的现象,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导致对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不能给予应有的制裁。 (5)法律赋予环境行政执法的权限不足,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手段。

(二)体制方面的分析

1.环境管理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保部门的人事权和财权均由地方政府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隶属于当地政府,这种局面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执法的效率与效果。当前我国以经济发展为优先,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冲突时,环境利益往往被放到次要位置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被地方政府所忽略,导致环境执法效率低下。

2.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多数基层环保部门没有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这难以对日常环境行政执法进行正常的指导和监督。省、市一级环保部门虽设置了法制管理机构,其作用却因对如何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视不够,而无法充分发挥。另外,大多数的地方环保部门尚未实行“审处分离”制度,即由同一执法机构的同一办案人员既负责调查案件又负责做出处罚决定,这就难以保证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公证性。

(三)执法力量的分析

现在环保执法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环保执法工作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突出。问题存在于:业务素质偏低,执法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不熟悉,一些环保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将政府公共权力和执法行为市场化。在环境行政处罚中也常存在程序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准确、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处罚又不规范等问题

三、对环境行政执法的思考

(一)环境行政执法立法方面的思考

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与基础。完善法律体系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立法指导思想。环境立法应当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另外立法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全局出发,打破部门与地区界限,增强地方特色,大胆吸收与借鉴。(2) 加快修改现行环境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努力填补环境法律领域的空白,并且还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予以重视,加以规范,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预防性。(3) 理顺环境执法体制。通过立法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执法体制及各执法机构的职责,避免因职责不清而影响执法效力。(4) 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保证立法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5) 指导、疏通地方性法规。上级立法机关对下级立法机关的法规予以监督检查、指导、减少矛盾冲突,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鼓励地区间联合立法、执法、促进各地区之间相互监督。

(二)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方面的思考

1.对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的思考

环境行政管理的改革应着力解决以下问题:一解决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职能分离、政出多门、协调困难的问题。为克服这种制度性缺陷,要改革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将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交由一个统一的行政部门来管理,或在建立统一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环境保护领导、指导与协调机构。二解决好环境保护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相互关系问题。改革现行环境管理体制,需在制度上阻断地方政府对环保施加负面作用的可能性。

2.对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思考

建立健全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一建立公众监督机制。为公众的监督提供方便渠道,如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二强化内部监督。制定严格的环境行政执法审查、考查程序,保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化、合法化,明确专门部门负责管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定期和突击开展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三是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等行政、司法监督途径的实施。

3.环境行政执法力量方面的思考

环境执法队伍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能力。一方面执法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进入门槛,建设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的队伍,不断提高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使之敢于执法,同时也善于执法;另一方面应积极加强硬件建设。为基层环保部门配备一定的设施装备、资金和专业人员是必需的。

参考文献: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执法;环境违法案件;环境管理;统一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2-0083-02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环境安全事故也不断发生,连续不断发生的污染问题和污染事件,均给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这既暴露我国当前一些企业管理上的问题,也暴露出环保管理体制上的问题,改革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强化环保监管职能是摆在环保部门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里笔者就现行环境管理的体制下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环保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执法检查活动为推动,以日常监督执法为基础,以环境监察执法稽查为保证,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体系。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消极执法或行政执法不作为等行为依然存在,对环境污染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的现象也依然存在,各地之间、各级环境执法机构之间的执法工作发展仍然很不平衡,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软、硬件还缺乏坚实的基础,全国范围内还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环境执法难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环保管理体制是地方领导制,即地方环保局归当地政府领导,地方环保局官员由当地政府任命,经费由当地财政拨付,上级环保部门只有业务指导职能,这种管理体制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监管职能难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这一规定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土地、矿产、林业、水务等部门按照资源要素分别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在这种体制下,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造成执法混乱,在出现涉及多个环境要素的违法问题时,容易出现部门与部门之间争权推责现象。环保部门只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对其它设置规格高于自己的部门无法统一监督。

缺少技术规范。依法行政讲究的是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然而,当前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某一行为施行多种行政方式的屡见不鲜。

(二)行政处罚不规范

较普遍地存在不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的问题。遇到上级领导打招呼、批条子时,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而行政处罚不经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复议不经复议小组核审,仅少数领导说了算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处罚委托程序不完善。常常以“特事特办”或“办公会议”的形式,直接将行政处罚中的某个程序安排到区县环保局代为办理的问题以及缺乏执法技术规范,导致处罚幅度难掌握,人情难推却,执法难到位。

(三)环境执法队伍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

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吃拿卡要、随意收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甚至为企业通风报信、申通违法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环境监察部门已经发生违风廉政建设的典型案件。

二、强化环保部门执法监管能力的主要对策

当前,随着经济的增长、体制的转轨、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类环境违法案件的种类、形式、内容、性质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环境违法案件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突发性等诸多特点,对环境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抓好环境执法工作,是各级环保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基层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执法目的

环境执法的主要目的是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不管是什么形式的环境执法,都要把执法到位作为根本出发点。环境执法不是罚不罚、罚得到位不到位的问题,而是处罚的震慑力和影响面的问题,是对违法主体保持高压态势,促进执法对象自觉履行应尽的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问题。

(二)“两个避免”

1.避免以权越法。随着各地对环保工作逐渐重视,环境执法地位也在不断提升。在这种形势下,要避免两方面以权越法的现象:一是片面地理解和运用现有法律、法规条文,生搬硬套、甚至断章取义,凭“想当然”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二是受个别行政干预的影响,对违法主体和违法案件不能依法处罚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解决以权越法问题,要求有关领导和执法人员严格自律,增强法制观念,维护好执法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2.避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环境执法人员长期工作在第一线,和执法对象打交道多,人头熟,时间长了,交往多了,要避免对环境违法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和在处置措施上可急可缓、可轻可重,不积极主动执行环境管理制度的现象。

(三)加强执法力度

环境执法忌雷声大雨点小。当前不少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存在由重到轻、从大到小和从有到无、不了了之的现象。一些违法行为不了了之后,有着极大的破坏力,不但破坏了执法环境,也会助长违法风气的蔓延。有关领导和环境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坚定环境执法一抓到底的决心和恒心。

当前,不少基层环境执法工作人员存在查出问题也处理不了的顾虑。在一些地方,环境执法人员对开发区不敢查,对重点保护企业不敢查,领导不点头的不敢查,查过处理不了的不愿再查;也有的环境执法人员片面强调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消极保住自己的“帽子”,不敢碰硬、不敢执法、不愿执法,从而导致部分地区环境形势不断恶化。环境执法如逆水行舟,在执法中必须确立敢于以强对“强”、以硬碰“硬”的决心。

(四)注意取证

做好取证工作是确保环境执法到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些违法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因取证不实而中途搁浅,甚至造成履行司法程序过程中的被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业务不熟悉、责任心不强、工作程序混乱,对现场取证材料未依规定编号、归档或登记,甚至张冠李戴、丢三落四。各级环保部门在加强执法常识培训工作的同时,要注重在执法实践中锻炼并提高工作人员现场取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当前,做好环境执法工作,一方面要积极贯彻“预防为主”原则,树立科学的环境监管观,注重环境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确立执法也是服务的意识,寓执法于服务中,在执法中体现服务。通过加强执法监管,增强执法对象的法律意识,帮助执法对象提高竞争力,更好地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三、结语

如何积极应对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关键是要有新思维、新方法、新手段。环境执法工作更是如此,环境执法应积极融入地区经济发展,把环境执法工作融入到地区经济发展,在严格开展环境执法的同时,积极做好环境执法服务。环境执法应做到灵活机动,环境执法工作必须创新。环境执法应注重部门联合,靠政府及多部门的力量,降低环境执法成本,强化环境执法效果。环境执法还应善于利用载体,在报刊及其他重要媒体上设立环保举报专栏,在电台、电视台设立环保曝光台,让社会各界参与环境执法,参与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偶正涛,蔡玉高.环境执法为何硬不起来[J].中国社会导刊,2005,(10).

[2]卢莎.试论我国环境执法之不足及对策[J].甘肃环境研究与监测,2002,(3).

[3]任丽.浅析我国目前的环境执法[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4).

[4]云素枝.当前基层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内蒙古环境保护,2004,(4).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环境执法

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环境行政执法在环境保护中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民群众环境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给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使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根本上还没有得到解决,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环保部门的执法形象,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

1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近年来,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正在逐步从立法为主转变为立法与执法并重,环境法的实施正在日益加强。国务院和国务院主管环境资源工作的行政部门多次发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的通知,1993年以来,政府除了颁布多部法律,出台了一系列的条例和实施办法,也完善了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在强化环境执法机构、措施、监督、检查和制度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从1996年开始,国家规定所有新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必须确保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新的环境法规提高了处罚程度等;建立和健全了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环境行政执法组织日益坚实;加大了行政执法的力度,显示了环境行政执法在区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作用;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日益增强,依法行政水平与质量不断提高;我国政府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及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在环境行政立法、执法方面确是下了很大的力气,做到了有法可依;2006年颁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是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的又一重大举措。

中国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正处在迅速推进工业化的发展阶段,加上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相当严重,震惊全国的公害事件不断发生,再者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对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加大,这个矛盾可能会更加突出。就目前来说,许多地方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然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设置障碍,甚至一些企业暴力抗法,执法环境差;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不完善等因素,也影响了环境行政执法。所以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和控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任务。

2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因素

环境保护法律现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检查、验收、收费、建议限期治理、调查、处罚、调解、监督等十项环境管理权力,就目前的现状看,环境管理逐步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依法行政的水平逐步提高。但坏境执法与立法宗旨存在差距,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存在不明确、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清以及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这给环境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活动带来诸多困难。

2.1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1环保行政执法环境尚不理想,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质量。

2.1.1.1违法处罚的不当。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造成污染反弹、环境行政执法不到位的一个因素。如有些企业违法排污作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捷径”,环境法律、法规授予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处罚措施是罚款,而罚款的数额与企业违法情节、环境危害程度、违法得利不挂钩。对于偷排行为,环保部门只能作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所得。因此,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污染反弹屡禁不止的一个很大因素,污染反弹此起彼落,更显环境行政执法的不到位。

2.1.1.2公众的参与不够。环境法的实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发动和依靠群众。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当前,我国仍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导致一些对环境执法抱有极大热情的群众不能全面参与环境执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环境执法的质量。

2.1.2环境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影响正常环境行政执法功能。

2.1.2.1人员少,执法工作任务繁重。由于历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环境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机构、队伍一直偏弱,执法人员存在一身兼数职的现象,影响了正常的环境行政执法的能力。

2.1.2.2能力差,执法工作水平欠缺。环境行政执法能力严重不足,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对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条款不相对应,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不注意事实证据的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证马虎,对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掌握不准,导致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把握不准。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当前的环境形势及所肩负的任务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环境执法部门缺乏大量的有较高思想素质,既懂法律又懂科学技术的环境执法人员。

2.1.2.3装备差,活动经费难以保障。受地方人事,财政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环境执法经费不足,我国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还没有设立环境保护类级科目,环保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环保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许多基层环保机构的执法职能装备远远达不到标准。应急能力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行政执法能力。

2.2环境行政执法面临困境的原因所在。

2.2.1现有环保法规体系存在不足,给环境行政执法带来重重困难。

2.2.1.1法规制定不完善。环境执法涉及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随着环保力度的加大,“部门齐抓共管、环保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制已初步形成,但有些部门职责交叉,影响了部门环境执法的紧密配合。在海洋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管理、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以及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等方面都存在着部门环境执法的不协调现象。有关的配套立法也存在迟缓问题,关于实施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环境监测、饮用水资源保护等制度的配套法规至今尚不能及时出台,导致在一些层面上无法可依。

2.2.1.2执法程序不完善。由于环境执法程序的不健全,因而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较严重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对环境行政执法中技术性问题处理不当的情况,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明、用语不当等,并由此可能引起一些争议,影响环境行政执法效果。

2.2.1.3环境标准不完善。环境标准是国家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准则,是环境行政执法的尺度,在环境监督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目前已颁布了大量的环境标准,但还是不够完善的,有的环境标准尚未制定,有的虽有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但无有收费规定等。

2.2.2地方政府环境法律意识淡薄,未能为环境执法提供条件。

2.2.2.1环保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对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认识不到位,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环保法制观念淡薄,在建设项目的安排上,往往是考虑发展生产的需要,而不考虑环保的要求,如一些高能耗、重污染的小冶炼、合成化工等项目,还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呈现蔓延的趋势。将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和人的生命为代价,而去追求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利益。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他又往往以效益不好、资金短缺为借口,迟迟不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将环保治理投资和运行费用当作作额外的经济负担,直排、偷排污染物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擅自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治污没备,致使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

2.2.2.2行政干预仍存在。从机构设置上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从执法内容上看,环境保护仅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方面内容。因此,在对与经济活动等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时,环境保护部门面临着处理经济利益与处理环境利益相冲突的难题,又面临着协调管理相对人和领导者关系的问题。环境保护部门受政府的直接领导,政府领导人往往成为某些具体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关键因素。领导的非法干预,有时会成为环境行政执法中不易超越的障碍,主要表现为背离环境法规定的特批项目,对具体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干涉等,更有甚者,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其他目的,有些地方的个别领导甚至纵容支持能给当地带来经济利益的污染者。经济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在跨区域污染处理中中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壁垒,已对环境执法构成严峻的威胁。

2.2.3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明,妨碍了执法人行政执法效力。

2.2.3.1从环境管理体制方面讲。环境行政执法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复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具有一定的环境执法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核安全管理部门等,也具有一定的环境管理职权,因此也应属于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部门。由于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在体系方面有很大缺陷,各种立法规定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立法之间缺乏统一和配合,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有些问题仅靠环保主管部门一家是不行,需要的是有关执法机关协同配合。再一个就是由于各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能职责范围划分不够明确,相互关系没有理顺,现在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将环境保护事前防范、预防为主提到相对的高度,以致各个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在执法过程中自身违法的问题时有发生,形成一些环境问题积重难返。

2.2.3.2从环境监察管理方面讲。我国行政机构结构的确立中,环境部门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影响了环境执法监督职能的发挥。我国环境保护实行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总管和其他部门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有权行使环境行政管理权的机构众多,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和分管部门的关系不明确,管理职能重叠交叉。具体统管部门如何对分管部门实行统管,分管部门之间如何相互配合制约等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职责范围划分不够明确,相互关系没有很好得到理顺,致使统管变成了空管,分管变成了不管。

3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解决问题的对策

环境行政执法难的现象,不仅制约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也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也显得十分必要。

3.1理顺相关立法机构的关系,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立法。

3.1.1完善环境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选择,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也应作出相应的修改、调整,更应强化有关环境立法研究,提高立法质量,因为提高立法质量,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出台一些相关高质量的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保证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为解决环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1.2加强立法可操作性。完善各项环境法律制度,加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使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套,相互呼应,以保证国家法律在各地的实施。同时立法应当避免过于原则和粗略,增强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使环境执法有法可依。

3.2改革环境行政执法体制,强化环境行政执法手段。

3.2.1明确地方权责,树立正确政绩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依法对环境行使监督管理权,各司其职。首先要加强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环境法法制教育,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将节能减排目标与政绩考核挂钩;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重大环境问题一票否决制。落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政绩考核是全面推进环保工作的根本举措,是解决环境执法的行政干预问题的有力措施,是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的有效手段。要推动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环保责任。

3.2.2理顺环境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目前尚未理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皆不独立。如果地方政府做出了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决策,当地环保部门很难抵挡住压力,由此导致一些地区环保部门审批项目时“站得住的顶不定住,顶得住的站不住”,因此理顺环保执法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

3.3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

当前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应有查处,一些环境管理制度和政策未能很好地落实。而环保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保执法体系的基础,是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手段。所以,在依法治国,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对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以推进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增长缓慢,人民生活比较贫穷,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不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不顾国家产业政策,不考虑可持续发展,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形成了引进容易、治理难,关停更难的困难局面,干扰环境执法的落实,问题的根源就是一些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重经济、轻环境,对环保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表面上经济指标上去了,实际上给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破坏。其实,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即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指标,不顾环境指标,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丰收。

(二)环境保护立法的滞后与环境执法效果差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原则性规定得多,实际性操作性差,有些法律法规还相互交叉,而环保立法步伐滞后,导致执法时缺少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执法。环境执法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有些执法程序虽规范,手续也齐全,却仍然收不上来排污费;有些环境案件提交到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了多年,到头来却不了了之。按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强制执行的,无法落实到位。

(三)环境执法与行政处罚的不规范。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建设项目管理力度不大、新的污染源不断产生、排污收费力度不大、执法的严肃性不够等现象;一些限期治理企业迟迟完不成治理任务,造成治理达标效率低,许多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纠正和处理,同时较普遍地存在不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的问题。行政处罚不经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复议不经复议小组核审,仅只少数领导说了算的情况,常常以"特事特办"或"办公会议"的形式,且缺乏执法技术规范,导致处罚幅度难掌握,执法难到位。

(四)环境执法队伍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吃拿卡要、随意收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以及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为企业通风报信、串通违法等问题仍然存在。环保队伍缺乏活力,有些违法案件虽然受到了查处,但处罚却得不到落实,雷声大,雨点小。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单位放松了对执法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理想信念方面的教育,个别执法人员放弃了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利欲熏心,腐化堕落。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环保政绩考核,促使地方政府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范围的环境质量负责,更应该高度重视环境执法,并在任期内逐步改善环境质量,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丰收。一是,要加强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环境法制教育,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二是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三是实行重大环境问题一票否决制。对出现重特大污染事故、出台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引进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造成污染集中反弹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提高环境法制意识 。环境宣传教育是开展好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为环保执法制造了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只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特别是提高地方领导和企业的环境法制意识,才能使人民自觉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执法氛围。同时,地方领导的环境法制意识强了,在决策中,就会把环境问题纳入到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坚持可持续发展,从而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有利于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果。

(三)健全环境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 。第一,健全执法机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互相协调、共同参与,形成强有力的齐抓共管执法机制;第二,完善充实环境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执法工作程序、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环境执法责任制度、境执法考证办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使执法行为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人为性。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导致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有因城乡社会断裂,解决“三农”问题欠科学而导致的社会方面的原因,有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时片面的重视城市环境保护而忽略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面的原因,有传统的考核政府领导干部只看经济的体制方面的原因,还有执法干部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农民环境伦理缺失的观念方面的原因等。不可否定,上述原因的确导致了我国农村环境问题不断恶化。然而上述诸因素相互作用,导致在我国农村环境执法工作中呈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消极执法或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的现象普遍。可以说,环境执法难是导致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直接的、现实的、主要的原因。

一、我国农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概述

(一)环境行政执法概念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庞德也说过,“法的生命在于实行”①。环境执法,也叫环境保护执法,是指对环境法规的适用,即贯彻实施。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执法系统,包括环境司法执法和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执法,是指环境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实施环境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环境法律法规,直接强制地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强环境执法工作是不断把环保事业推向前进的重要保障。

(二)环境行政执法对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行政执法作为强有力的法制手段,对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以及解决我国日益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促进依法管理农村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是实施我国农村环境法律保护的重要措施。环境保护的关键在于环境管理,在环境管理的诸多手段中,环境行政执以强大的行政权力为后盾,遍及环境管理的各个角落,是环境管理过程中最为有效的手段。

首先,环境行政执法是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其次,环境行政执法是我国农村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第三,环境行政执法是实现我国农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措施。我国农村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农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这就要求国家采取一切可行的行政手段,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自然资源,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第四,环境行政执法是维护我国农民环境权益的良策。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可采取一系列行政法律手段制止或减少企业排污行为,为我国农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另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保护与改善的生存环境是保护农民长远利益,造福其子孙后代的需要。

(三)环境行政执法在保护我国农村环境中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坏境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在我国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环境法制工作的重点,已从完善立法的基础上,转到严格执法上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还不理想,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执法到位等还存在不少难点。尤其是当前我国农村的环境状况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在“重经济,轻环保”的短期行为及“行政干预”影响下,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企业无视环保法规,野蛮生产,无序排放,使得我国日益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雪上加霜。特别是目前,我国基层环保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使得环境监督仍然处在比较弱的状态,因而使环境执法难、执法软、执法不力成为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因此,在经济体制和经营方式转轨的新形势下,如何强化环境行政执法,有效地扼制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断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证我国环境目标的实现,这个问题已被提到环保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成为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我国农村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缺陷分析

近些来,我国农村环境行政执法取得了很大进展,对于制止农村环境污染环境行为,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特别农村地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严重。如有的地方不执行环境标准,违法违规批准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有的地方对应该关闭的污染企业下不了决心,动不了手,甚至视而不见放任自流;有的地方环境执法受到阻碍,环境监管处于失控状态。“该管的不管,该查的不查,该罚的不罚,该停的不停,该关的不关,该批的不批,不该批的乱批。”等等情况。甚至,对于眼皮底下的环境违法视而不见、熟视无睹,甚至通风报信,帮助企业逃避环境监管,对抗上级查处;对于群众反映的污染问题,听而不闻、受而不理、拖而不决、不了了之等等,这些问题在目前的农村环境执法工作中相当普遍;环境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到位仍是目前农村环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就其原因,无非是我国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执法过程中的人为阻挠,执法人员素质低等。

(一)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环境管理机构是这样设置的:即国务院设立国家环境保护部,在《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省、市级政府建立环境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镇一般也设立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管,甚至在较大的工矿企业也设有环保科、室与环保专职人员。这意味着环境执法机构不仅包括国家及地方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还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如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等。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关系尚未理顺,职、责、权限划分还不明确具体,相互交叉过多,缺乏有效的协调,加上部门之间“本位主义”作祟,容易造成有的方面多个部门同时管,甚至出现越权、抢权、互相扯皮、争论不休的现象;有的方面则无人负责、互相推诿,人为造成工作漏洞,这不仅不利于集中执法统一行使权力,反而造成执法混乱,尺度不一,使环保违法之人有机可乘。

(二)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政府主要领导片面地强调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积极引进项目而不考虑该项目是否对本地区环境造成污染,从而导致厂群矛盾的激化,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应企业的请求,勒令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收回己经下达的处罚决定,使执法决定成为一纸空文。同时,由于地方环保部门的领导由当地政府任命,一旦出现严格执法,触动地方经济利益时,就会受到干涉,造成环境行政执法软弱。此外,一些企业家在各级人大、政协中兼任职务,从而形成新的执法阻力。这些企业家拥有双重身份,他们很容易以上级的身分对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干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环境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三)执法人员素质低

作为环境执法人员不但要精通环保业务,还要具备全面法律知识,但一些农村环保机构在进人问题上把关并不严,使一些不懂业务且文化程度和思想素质不高的人充斥其中,难以为农村环保执法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据调查显示,县一级环保机构执法人员文化素质不高,很少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一些镇设立的专门机构的执法人员甚至包括社会上的闲杂人员,根本谈不上具有专业素质。基层环保机构执法人员素质的低下使得“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从谈起,严重影响了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四)环境违法成本低

环境法律、法规授予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处罚措施是罚款,而罚款的数额与企业违法情节、环境危害程度、违法得利不挂钩。对于偷排行为、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环保部门只能作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所得。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如造纸企业的5万吨污水处理厂一天的运转费就达3~4万元,但如果停用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最高处罚10万元的权限,罚款数额只相当于企业三天的污水处理运转费。上海一电厂一期脱硫工程需投资8亿元,按现行排污收费标准,8亿元可交纳116年的排污费。显然违法成本低成为环境执法重要障碍。

三、完善我国农村环境行政执法的对策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执法是依法保护环境的手段和关键。要保护好农村环境,有效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加强农村环境执法。本文根据现阶段农村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改变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

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进行统一管理的专门环保机构,即中央仍由环保部对全国环保建设进行统一部署、管理、指挥、协调。各省、市、县级政府设置专门环保机构,为环保部的分支机构。在各地环保执法过程中,环保部为执法主体,并且由垂直的上一级环保机构管辖、监督,不隶属当地政府主管,在财政上独立于地方政府,但各地政府必须参与辅助本地环保机构工作。

另外,设置区域性和流域性执法机构负责跨地区、跨流域的环境管理和执法问题;建立环境保护协调和咨询机构协调,协调各部门之间有关环境执法方面的事务、提高工作效率。

(二)赋予环境保护机构强制执法手段

1.实行动态罚款,提高罚款额度

我国的罚款限额是绝对静态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不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有多长,在进行处罚时只有一个罚款总额限定,是一个固定限额。动态处罚限额规定的优点在于它是基于时间的动态加总处罚,违法时间越长,污染面积越大,处罚额度就越高,避免出现现实中有些排污企业预先一次性缴清排污费,然后无节制排污的荒谬现象。

另外,应增加罚款额度,起码罚款数额要大于增加设备所带来的利润,以便使污染企业愿意加大清洁生产的成本。

2.增加强制执法手段

可以在警察队伍中编制一支环境执法警察,专门负责环境违法的执行;给环境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以便有效排除违法者阻碍执法;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提高执法威慑力。

(三)激励环境行政主体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且国家将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确立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旦遇到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不可协调时,经济利益往往占据了上峰。导致这一后果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责任追究的缺失,因此,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确立环保工作在政绩考核制度中的绩效已成为当务之急。具体而言,应当在政绩考核制度中明确环保工作的比例份额,至少应当能够对政绩考核产生实质性影响,如对没有完成环保工作目标的不能评奖评优。

(四)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1.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思想素质

对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使之明白法律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格执法就是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自己的执法行为负责、对法律负责,就是对党和人民负责。

2.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要提高农村环境执法队伍的准入标准,可以通过考核把专业素质和文化素质都偏低的人员拒之门外;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使之真正掌握环境执法的相关法律专业知识,使之合法执法;要不断更新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强化他们各项环保科技技能,使之高效执法。

四、结语

行政执法是依法保护环境的手段和关键,要保护好农村环境,有效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加强农村环境行政执法力度。只有解决了我国农村地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难的问题,我国农村环境恶化的趋势才有能得到有效遏制。

当然,影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方面的原因,政策方面的原因,观念方面的原因等,更有法律方面的原因。而在法律原因方面,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执法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监督方面的原因。本文之所以主要从环境行政执法方面去论述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恶化的原因并寻求其解决之道,主要是考虑到前面几方面的原因更多的是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绝非一朝一夕能见效。再加上受本人知识面的影响,也很难在那几个方面做比较全面深入的论述。在法律方面的原因主要从执法方面去考虑,主要是因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更明显,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我觉得现有的法律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比没有法律带来的毒害更深、更大。

注释:

①庞德.去理学(第一卷)[M].美国西方出版公司,1959(英文版),353.

参考文献

[1]杨家学.中国新农村法制建设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

[2]梁治平.法辨[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徐昕.论私力救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王文颖.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构想[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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