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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项检查报告

环保专项检查报告

环保专项检查报告范文第1篇

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一)全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趟不用跑”事项实现率不高,“跑多趟”事项仍有降趟空间,科技的深度应用不高,群众、企业在“最多跑一趟”改革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仍有待提升。

整改措施:一是精准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进一步优化简化事项办理标准流程,开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最多跑一趟”改革降趟升级攻坚,推动审批服务事项最大限度的实现“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

(二)规范执法逐步提升,但人为设置“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以稽查、执法名义变相报复勒索企业、参与经营活动与民争利,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弄权勒卡、寻租谋利问题仍有发生。

整改措施:一是全面梳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派选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二是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开展督察,并对督察情况进行专项通报,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到位;三是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平台对接、名录库建设、抽取规则等具体问题,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全覆盖。

(三)少数窗口单位民警服务意识淡薄,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不够落实,态度冷冰冰、办事慢腾腾现象仍有存在。

整改措施:一是开展窗口单位“亮窗行动”,组织制定窗口服务星级评定方案,制定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规定;二是对窗口规范化建设情况开展督察,集中整治未严格落实省厅行政服务窗口“十要十严禁”规定和全省行政审批服务“最多跑一趟”要求的问题,通报曝光一批窗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环保专项检查报告范文第2篇

1、大力整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一是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任何形式对食品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的违法行为。二是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三是重点查处对经营不规范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的直销企业。要求直销企业在我市举办的培训活动、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于7日前进行报备。同时,加大对直销企业培训活动的现场监督力度,重点检查直销员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现场活动内容、使用的宣传资料等相关情况,及时纠正直销企业在培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集中整治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近380人次,监督检查7家直销企业在我市设立的17处服务网点、经销商以及其他保健食品市场主体186家次,对未明码标价经营者下达整改通知书8份。

2、着力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一是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以生产企业为重点环节,以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方式为重点内容,强化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检查。二是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按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标签或说明书与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不一致,标签或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或者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三是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两查两专”规范提升行动。规范经营者对供应商许可资质、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合法资质等查验,规范保健食品专区专柜陈列、设置专门提示牌。

对我市1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197家。截止目前,未发现标签说明书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两查两专”规范提升行动,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单位70家次。

3、不断强化保健食品广告和网络销售监管。本次活动的整治重点是依法查处保健食品广告中夸大功效、擅自增加功能等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我们通过深入企业、经营户现场检查,走访群众、查看相关企业网站、采集投诉举报信息等方式,形成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高压态势,不断净化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环境,引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广告行为,努力构建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工作中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在现有条件基础上强化广告监测,以电视频道、广播电台、户外媒体、网站为重点监测对象,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宣传疾病预防、治疗作用以及利用健康资讯形式等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为重点整治内容。

环保专项检查报告范文第3篇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

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5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辐射类检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电离类或电磁类检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评估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组织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检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的辐射检测类别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初步认定或不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最终认定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八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辐射检测报告档案,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监测业绩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检测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价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考核结果及年度信用状况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二十四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状况为失信: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编造数据或不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致报告失实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资质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业绩报告的;

(四)发现数据异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时停止对该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环保专项检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工作重点: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围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4个环节,突出重点品种及重点区域,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失职渎职,推动行业自律,全面净化药械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促进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明显好转,企业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规范药品注册申报秩序,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违规申报行为,使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料质量进一步提高。

——规范药品生产秩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得到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产品质量得到保证。

——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整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证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使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秩序

1.严厉打击药品注册申报弄虚作假的行为。组织药品注册申请人对20**年1月以来上报的药品注册申请自查自纠,重点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完整性。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全市申报药品注册申请的资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和重点品种现场核查,依法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对现有药品批准文号进行调查摸底,整顿药品批准文号。加强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能保证研究工作真实、不能保障受试者安全和权益、擅自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依法予以查处。

2.清理不符合规范的医疗器械产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相关文件,清理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及其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组织生产企业对注册产品不规范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对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全面清查,严格医疗器械产品在执行强制性标准、临床研究评价、说明书等重点环节的审批要求。对有投诉举报或审批中发现有问题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申报资料及临床研究的真实性。打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

1.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配制行为。监督检查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对近期被群众投诉举报的企业和药品抽验中有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加强对注射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原辅料购入和管理及质量检验情况、产品检验和产品审核放行等环节的控制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配制药品行为,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生产药品、配制制剂的,依法予以查处。

2.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以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验收、生产加工过程、不合格品处理、出厂(周期)检验、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及包装标识、不良事件监测等为重点,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控品种的企业和生产橡胶等产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进行调查。进一步规范其生产秩序,纠正或查处产品标识的规格型号、适用范围与注册证界定的内容不符、一证多用的问题,打击生产未经注册产品行为。

(三)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1.突出整治严重扰乱流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组织对企业在行政许可中有关事项的变更情况进行检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有针对性地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是否有出租出借许可证、挂靠经营以及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结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纠正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经营地址和质量管理人员等许可事项变动不办理变更等行为,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无注册证产品和从非法渠道购入医疗器械的行为。

2.深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专项整治,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渠道,打击中药材掺杂掺假和非法销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行为。开展疫苗流通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疫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和疫苗储存、运输中冷链记录管理等情况,打击违法经营疫苗行为。开展橡胶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水凝胶、博士伦护理液、美容金丝等产品市场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的具有潜在质量隐患的品种的抽验力度,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严格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备案制度。加强对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销售渠道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具有一定成瘾性处方药的监督力度,加强含可待因成分止咳口服制剂和盐酸曲马多制剂的监督管理,确保特殊药品安全、合法流通。

3.加快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紧密结合,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紧密结合。继续完善农村药品监督体系,建立各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大力开展对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药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工作能力。继续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药品连锁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设置连锁门店,逐步填补农村“空白点”。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地方政府领导和各部门配合,将“两网”建设工作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总体框架中,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中,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监管责任制,推动“两网”建设向纵深发展。

(四)整顿和规范药品使用秩序

1.加强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监督医疗机构规范进货渠道,建立健全供应商资质档案,完善仓储“五防”设施,确保购进药品安全。依法查处非法购进药品、擅自配制制剂、变相销售或违法使用制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渠道的合法性、产品使用的规范性、储存(环境)条件的符合性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2.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加大对医疗机构药房的基础建设,重点解决农村医疗机构药房设施简陋、管理不规范等薄弱环节,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水平。

3.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填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深入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疫苗等品种进行重点监测。加强市、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网络的建设,切实发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作用。及时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迅速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已决定采取的警示、公告、召回等措施。

(五)整顿和规范药品广告秩序

大力整治虚假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建立新闻媒体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和对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建立违法广告公布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六)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突出查处危害公众安全、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重点打击制假售假、无证经营、出租(借)许可证、出租柜台、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建立健全药品打假治劣工作机制。严格假药案件上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群众举报和渠道,落实举报奖励政策,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各部门联合打假协作机制,建立重大药械案件的督察督办和事先通报制度,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把药械案件查处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相结合,在药械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商业贿赂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提高对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的部署,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今明两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形成“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格局。市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孙东克副市长任组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有关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参与办公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的专项行动。

(三)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这次专项行动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增强工作的合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与督查。发展改革、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安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确保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以规范企业行为、推动企业发展为目的,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研究整改措施,防止检查工作的随意性。要严格按照廉洁勤政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惩行政执法中、、等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全面完成。

(五)加快药品监管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相关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条件。加快市、县两级药品监管部门执法装备的建设步伐,加大对药品检验设备的投入力度,提高打击假劣药品的准确率。加大对医疗机构药房建设的投入,重点改善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所药房的条件,加大对民营医院、门诊部和诊所药品监管,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工作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动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年10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专项行动方案和市政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医疗机构用药用械等各环节工作方案,市卫生局牵头制定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规范处方行为工作方案,市工商局牵头制定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工作方案。

环保专项检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 四月份工作完成情况结合环境风险应急检查和重金属专项检查,做好区内污染源监管,环境信访处理59起,处置京杭运河北津桥附近发生农药运输船撞击事故。进行了2011年一般源排污申报,正在进行审核与录入工作。组织了污染源在线监控一期监控点的验收监测工作。完成了通安卫生镇复查环保检查工作

完成饮用水源地、水域功能区、河流、小康断面和大气的例行监测,启动了太湖蓝藻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了浒光运河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采购方案和连续流动分析仪采购方案,确定了水站站房建设选点及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继续进行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工作。继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抓紧开展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准备工作,完善复查台帐资料。与德国阿库姆公司、中德中心etc商讨合作项目协议,参与了德国阿库姆公司、中德公司合作项目信息说明会。

进行了高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以及长江三角洲地区重点监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化评级初选工作。

二、 五月份工作计划 2、继续开展生态工业园示范区复查准备工作,完善资料收集,完成指标测算、验收报告、制作汇报宣传片、建立基本台账等迎检工作。

3、进行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工作、浒关开发区白荡湖河道专项执法检查、浒东工业园河道专项执法检查、通安、相城交界处河道污染调查、重点风险源隐患排查整改、化工企业专项检查等系列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基本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一期监控点的验收。

4、继续做好太湖蓝藻预警巡测工作,确保现有水质自动站的稳定运行。完成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定稿。浒光运河水站站房招投标准备工作,流动注射仪进入政府采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