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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申请书范文精选

环保局申请书

环保局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审核清理的目标、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审核清理的目标。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法定生产经营条件,实行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生产,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二)审核清理的范围。全市现有已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的13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三)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等国家标准,严格执行《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政办发〔〕30号)。具体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审核清理的时间和程序要求

审核清理工作自年起,到底前全面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各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在确保符合条件后,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一并提交市商务局。没有开展自查或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二)市级审核清理阶段。由市商务、畜牧、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结合“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基础信息情况,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现场审核,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将所有申报企业的全套材料(包括《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市商务局。

(三)市级审核清理阶段。市商务局、环保局、畜牧局、工商局组成联合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审核表》,并提出清理意见,经市审核清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将全套材料(包括市、县两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省审核清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2个月,限期整改结束后重新审核、再次申报,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迎接检查验收阶段。市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屠宰的企业,在媒体进行曝光。经审核清理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由市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日报》、《晚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市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报省商务厅汇总后,由省政府备案。市商务局按照省要求,制作发放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章和标志牌。

份,省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各市、县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年7月底前完成审核清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局、药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审核清理的牵头协调工作。市环保局、畜牧局、工商局各抽调2名专业人员,配合做好审核清理工作。

环保局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二条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废物进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内进口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条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废物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省内倾倒、堆放、处置。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附件一)的废物确有必要进口的,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禁止进口。

第五条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废物利用单位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条从事附件一所列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定的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被国家环保局批准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每年考核审定一次。

第七条申请进口废物的单位或者利用废物的单位,必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进口废物申请书》(附件二);

(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第八条申请进口废物,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必须认真填写《进口废物申请书》,经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九条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废物的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委托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经福建省废物进口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或省废物进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并连同《进口废物申请书》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技术要求和审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局环控固《关于颁发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要求(暂行)和程序的通知》要求。

承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发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证书》,风险评价费用由申请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对批准的进口废物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不得倒卖和转让。

第十三条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在每批废物进口后五日内将进口废物种类和数量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附件三)。每季度必须就进口的废物填写《废物进口报告单位》(附件四),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物进口、利用单位必须按照《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中所提的措施对策要求,防治进口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进口废物运抵我省口岸后,废物进口单位应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和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先向海关申报,然后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

第十五条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废物,应持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未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进口废物一律不得存入保税仓库。

第十六条建设利用进口废物作原料的加工生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委托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手续。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将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处罚。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执行。

环保局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第四条本局确定法规处作为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

(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

(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七)行政许可条件;

(八)申请材料;

(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十二)行政许可程序;

(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六)行政许可收费;

(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参照以上内容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窗口负责受理。

本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的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受理。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第十条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一)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

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印制,一式三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主办科室、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委托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主办部门制定,窗口配合。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主办部门重

新制作。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

(二)行政审批程序;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

(四)办结期限;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六)其它:如机关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二节内部流转

第十四条本局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主办部门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由本局监督管理处主办;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由*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主办;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本局职权范围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主办部门如下: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主办;

第*条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交办到主办部门。

第十六条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分别为: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办理时限分别为: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批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批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办理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复。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主办部门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

见,报局分管领导。

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其中报告书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告表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登记表在受

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非行政审批事项: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需要由多个处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处室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自行协调相关处室,形成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本局分管局领导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书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应在组织现场验收后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应在组织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非行政审批事项: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主办部门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书面决定并送交窗口;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处理决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制作加盖支队印章并于

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及不予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主办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档。

第二十一条因客观原因致使本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主办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

档。

第二十二条窗口应当在办结期内了解并向联络员反馈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联络员应根据办理情况适时督办,确保按期办结。

第三节送达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其行政许可决定由窗口统一送达。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其审批决定由主办部门负责送达。

第二十四条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需要送达的由主办部门自本局作出

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送达处理决定。

第二*条行政审批决定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三章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分办、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督办和抄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有工作人员在岗。

确因集中学习、职工大会等原因不能在岗的,需在窗口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人员去向、不在岗时间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或因公出差的,由窗口负责人安排好临时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或公出。临时补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严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包括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办理情况等。

第四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本局法规处负责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一条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三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窗口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无工作人员在岗的;

(二)受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的;

(三)对申请材料审查不严,致使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的;

(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充更正,但不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补充更正的;

(五)出具《补正通知书》后,不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的;

(六)在做出受理、收件、补正、不予受理等处理时,未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的;

(七)无法定依据,增设不予受理条件的,或者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的;

(八)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九)窗口自行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未按规定时间分办到主办部门的;

(十)窗口不向联络员及时反馈情况的;

(十一)窗口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抄告,或者抄告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四条主办部门和其他处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擅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擅自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主办部门不牵头制作申请书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单的,或者应当重新制作但未重新制作的;

(三)主办部门制作的申请书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单不详细不规范的;

(四)窗口分办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处部门未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进行审查,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五)对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部门未及时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未及时协调相关科室,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初审意见的;

(六)主办部门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未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未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服务中心(窗口)的;

(七)主办部门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未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的;

(八)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办部门未制作书面决定的,或者未将书面决定送交窗口的,或者未在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

第三*条主办部门、局分管领导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经承办人提请,主办部门领导未及时召开初审会议,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二)经主办主办部门提请,局分管领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第三十六条因服务态度恶劣,导致申请人投诉的,查实后在局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申请人道歉。

第三十七条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对不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做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环保局申请书范文第4篇

现将国家环保局环科*号文“关于转发《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制定的《福建省环保产业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认真遵照执行。并重申如下:

一、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是实现我省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技术和物质手段,各级环保部门都必须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环保产业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促进环境治理和环境建设。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发展环保产业的经济、技术政策,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环保产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验收环保工程、安排环保贷款或环保补助金时,都要优先采用国家和省推荐的环保最佳实用技术,国家和省认定、认可的环保产品,选择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工程设计等。

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全省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和公平竞争的环保产业市场,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严厉打击环保产业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和工程。

四、严格执行关于环保产品认定和环境工程设计资格审查权限。省级以下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环保产品认定(或认可),审可或认定环境工程设计资格。

五、充分发挥各级环保产业协会的市场中介作用,使环保产业协会成为联系环保产业与政府之间、环保产业与用户之间的桥梁,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环保产业市场的管理。

各地过去与两个“暂行办法”不符的规定,应立即废止,并将两个“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了规范环保产业的产品市场,我局制订了《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使环保产品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特做如下通知:

一、自本文之日起,今年的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即正式启动,各地可向国家环保局推荐申请认定的环保产品。

二、环保产品认定工作,今后作为一项连续性的工作,不再以年度划分进行,将以滚动发展的方式,成熟一批产品一批,以加快产品认定的进度。

三、部级环保产品认定范围,目前仍以去年的产品目录为限,暂不扩大。

四、我局将根据情况不定期公布产品认定目录,从认定目录公布之日起,对认定目录内的产品,地方环保局不得再行认定。

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污染防治设施的作用,规范环保产品市场,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产品认定是环保产品认定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申报认定的环保产品进行检验和审查,对符合产品标准和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的产品,颁发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保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材料。包括:

(一)治理水污染的产品;

(二)治理空气污染的产品;

(三)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产品;

(四)控制噪声与震动的产品;

(五)防护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的产品;

(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和材料;

(七)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

(八)其它环保产品。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环保产品,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第二章认定权限及职责

第五条环保产品认定分为部级认定和省级认定。部级环保产品认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省级环保产品认定由省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环保产品认定。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环保产品认定的管理规章、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审查、批准并颁发部级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保产品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部级认定的环保产品的推荐;负责审查、批准并颁发省级环保产品认定证书。

第三章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情况不定期环保产品认定目录,凡列入国家认定目录的环保产品必须经部级认定;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对国家认定目录外的环保产品进行认定。

第九条申请部级环保产品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认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四)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申请部级认定的环保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环保产品认定范围;

(二)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三)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符合产品标准;

(四)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申报部级认定的程序为:

一、申请部级认定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领取并填报《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的产品的现行标准的复印件;

(三)申请认定的产品的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

(四)申请认定产品的用户名录;

(五)国家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环保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检验报告。

二、省级环保部门对申请部级认定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对申请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三、国家环境保护局按《环境保护产品申请认定单位检查表》(附件一),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认定单位进行检查,对省级环保部门推荐上报的环保产品进行评审。

对评审通过的产品,国家环境保护局予以公布,并颁发部级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省级环保产品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各省级环保部门可参照本章的规定,自行制定。

第四章认定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获证单位)不得涂改、滥用、转让认定证书;

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获证单位可在认定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部级认定产品的延期申请,由省级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国家环境保护局换发新的认定证书。

省级认定产品的复审由省级环保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认定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者其他原因获证单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时,其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定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的环保部门中止使用认定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能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标准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

(二)转让认定证书的。

第十七条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的环保部门收回认定证书:

(一)在中止使用认定证书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二)涂改、滥用认定证书或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的;

(三)不再生产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或产品型号、规格发生变更的;

(四)使用新的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的。

第五章认定产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各地环境保护局不得以登记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在新、扩、改建项目的污染防治和其他污染防治工程中,以及环境监测中,必须使用获得认定的产品;尚未开展认定或有特殊规定的产品除外。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特别推荐或限定使用某一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获证产品的生产单位应搞好产品使用后的各项服务,对达不到污染治理工程要求或产品质量承诺的,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否则,将中止使用或吊销产品认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使用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责令产品生产单位采取措施,并向认定该产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用户对获得认定的产品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向产品生产单位反映,并提出改进更换的要求,产品生产单位拒不承担其责任的,亦可向当地或认定该产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认定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第二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各司其职,做好环保产品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超出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保产品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应调离其工作岗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环保产品认定的产品检验由认定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科学、准确、真实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内容和范围进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检验机构不得乱收费或向产品送检单位提出超出其职权范围以外的任何要求。检验机构有侵害产品送检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产品送检单位可以向环保产品认定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检验结论不当或错误的;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技术成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由认定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认定检验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环保产品认定收费,参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56号《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监督实施由科技标准司负责。

环保局申请书范文第5篇

首先,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成为重中之重。

特殊的城市性质决定了**的环境保护工作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早在80年代初,**市就开始了大规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1979、1980两年,全市共关、停、迁了27家严重污染的企业或车间,当年损失产值1.5亿元。20年来,市委、市政府换了一届又一届,整治环境的“接力棒”一站站往下传,环保招数一届比一届多:在漓江流域封山育林、推广沼气、开展生态建设,关、停、转移一大批企业,限令企业按期达标排放,疏浚清淤、兴修两江(漓江、桃花江)四湖(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工程,煤炉改油炉……市委、市政府对环保部门的工作全力支持,使环保部门拥有实实在在的对新上项目的“第一审批权”、“一票否决权”以及对排放不达标企业的处罚权。全市大中型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执行率达100%;城市地面水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质达标率和烟尘控制区覆盖率都达到100%;全市企业污染物总排放达标率达到98.5%;生活污水处理率达44.88%,这在全国中小城市中处于领先水平。

关停搬迁大批企业后,**市工业产值下降。但是,这也给**市调整工业结构提供了契机,促使市里将无污染、低能耗、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工业发展重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乘势发展,在国内外引智引资,将科研院所、重点大学的科研成果引到**高新区孵化、开发,形成产业。高新区累计实施高新技术项目592项,其中国家火炬计划等部级项目44项,自治区级项目118项,已形成电子与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环保五大支柱产业,带动和促进了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自然环境质量的提高、投资环境的改善,对外资对人才都产生了吸引力,截至目前,不少著名的跨国公司已相继在高新区落户,100多名博士已在**找到了用武之地。

建设好之后,第二步保护更是关键!

【环境监测】

具体又可以分为水、声、废气等的检测。在12个县,及各个城区都设有监查点。比如说:对于空气污染的检测主要从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降尘、硫酸盐化速率、降水几个方面考虑。全市全年完成水质、空气、废水、废气、噪声、生物等各项监测数据35869个。完成影响评价、调查和建设单位委托监测数据共2189个。对于一些危害环境的行为一律予以严肃处理。

从1997年,在继续加大现场监理力度的同时,针对**市反映较突出的环境问题,重点对漓江及其支流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如漓江市区段水域内出现近13家养鸭户,均在饮用水源上游和保护区范围内,影响了漓江水质的清洁和景观,对饮用水源造成了污染。为此,市环保局进行了专题调查,并于10月底全部清理完毕。对**市现有的洗车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对废水直接排入漓江或严重影响市容的8家洗车场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予以取缔,对11家给予了行政处罚,并对38家洗车场进行了测试,对不合格者要求限期整改,对合格者发放排污许可证。全年共查处违反环保法规行为84件(次),行政罚款18.17万元。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26个单位和拒绝缴纳排污费的25个单位申请强制执行。出动481人次对269个新、扩、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未办环保审批手续的18家企业进行查处和取缔。同时,还加强了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现场监督检查,一般单位每季度例行检查一次,重点单位每月例行检查一次。要求企业建立污染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全年出动2015人次对323台(套)污染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使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90.0%。

在我下到监测站点的实地考察来看,检测是十分严谨的。在每个监测点有最新的设备,有网络的沟通,每个监测点都有大学生的影子,科技含量相当的高,每一个小的

问题都不允许错过。在每天检测完之后的任务就是向局里汇报情况。在每天的**新闻里还对此向市民进行汇报,做到让游客放心,让普通老百姓放心啊!

【环境改善】

**市环境保护局按年初制定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依法在全市范围进行环保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一)、强化排污现场检查力度,严格查处环保违法行为。针对**市区主要街道和旅游通道的数百家门面、商场商业噪声比较突出的问题,监理所全年共出动81多人次对沿街商业噪声进行七次专项检查,对以高音喇叭招徕顾客的业主宣传了噪声超标的危害性,并提出整改要求,对其中35家门面、商场发出了书面查处通知,对其中三家屡教不改的业主,暂扣了音响设备并进行了现场处罚,有效地制止了商业噪声污染行为。(二)、完善污染处理设施监管措施,充分发挥污染处理设施效益,根据“一控双达标”的要求,不定期的对各个厂、矿、街道进行抽样调查(三)、加强对新、扩、改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虽然我没有亲生去体会调查治理的过程,但从历年的报告上来看,**市环保局和**市人民是下了很大的决心。对于那些危害环境的人予以1000元-10万元不等的罚款,可喜的是,这种违反条例的企事业在逐年减少。这是一个好的趋势,说明正向一个好的方向发展

【环境工程】

**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漓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广西的重点项目之一,也是**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它由城市污水处理及收集系统的建设、垃圾收集和处理、漓江补水、水土保持、三湖治理、居民小区改善和排水公司、环保、漓江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机构加强等七个子项目组成。总投资66121万元,其中利用世行贷款4150.4万美元。

“两江四湖”工程---在国际、国内设计方案征集成果的基础上,两江四湖工程指挥部认真组织木龙湖景区、榕杉湖景区、桂湖景区及9座新景桥、木龙湖升船机、春天湖和杉湖船闸的设计工作。结合环城水系用地现状和长远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到严格控制,长远规划,确保两江四湖(环城水系)环境景观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群众来信来访,对外合作与交流】

环保局实行的是24小时值班制,做到随时举报随时处理。从2000年全年来看,**市环保局全年接待群众来访471批次904人,来信(来电)1561封(次),市信访办、市长办公电话和110联动34件,办理人大议案30件,办理政协提案28件。调处污染纠纷(事故)9起,赔偿污染损失金额68860.25元。全年出动7395人次现场调处来信来访和污染纠纷(事故),调处率100%。

与此同时,充分利用良好的国际形式,也是必不可少的。如由日本国提供无偿援助的中日技术合作项目——《漓江水环境综合管理计划调查》,总投资约1500万元人民币,日方以无偿提供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和无偿派遗专家的形式与中方合作,于1997年7月底圆满结束。日方专家组向中方提交了本项目的最终报告书和数据报告。此外,向日本国申请后续无偿资金援助的工程项目《广西漓江水环境生态科教与信息系统》的申请书已顺利完成,并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了正式申请。这都是促进**发展的的良好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