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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X79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10-0014-02
1 案例分析
石河子市地处我国西北位置,垃圾成为了困扰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工业化发展进程较为迅速,利用生活垃圾进行发电,由于当地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含量、热值含量较高,但是水分含量较低,结合高位填埋处理技术,进一步优化了垃圾资源化处理效果,升级了分类回收机制的实际效果。
2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现状
城市生活垃圾是城市日常生活中避免不了的固体废物,我国城市垃圾的增长速度惊人,达到了每年8%到9%,也就是说,平均每年人均产生生活垃圾的量约为500千克。我国垃圾处理问题在近几年已经有所突破,无论是数量还是技术的有效程度,都获得了相应成效,然而,还是难以应对生活垃圾问题,在处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相应的垃圾产生量增长速度远远高于生活垃圾的处理速度。生活垃圾若是不能及时得到清理,不仅仅侵占大量的土地,也会出现“垃圾围城”的恶性现象,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从清运数量的统计分析中,2015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效率约为75%,若是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则会得出相应的结论,城市生活砑按理技术要趋于无害化,才能顺应时展的趋势和具体要求[1]。
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存在的问题
3.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之环保意识混乱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方面,由于人们思想意识和公众环保理念的缺失,造成垃圾处理项目整体质量的落后,由于生活习惯以及日常教育机制,民众并没有养成较为良好的生活习惯,不仅环保意识较差,且生活中随意丢弃垃圾的问题也比较常见,尽管一部分人对于其他人的污染行为心有不满,却往往忽略了自身的环境污染问题。究其原因,就在于民众的环保意识较为淡漠,没有建立环保理念,生活日常习惯也并不好,就导致垃圾处理问题愈发困难。
3.2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之收集机制混乱
目前,我国较为常见的垃圾处理机制就是混合收集机制,尽管混合垃圾处理项目能节省一部分垃圾处理的时间,具有一定的市场利用价值,但是,在实际处理项目中,混合处理机制落实不到位以及管理松散却是非常严重的问题[2]。(1)在混合垃圾中,依旧存在一些具有利用价值的物品,能进行直接回收,若是一味处理,则会导致资源出现严重的浪费,垃圾处理量增加也就导致整体处理成本增大。(2)混合垃圾中含有一些较为危险的废物,其中包括日光灯管和废旧电池,会增加无害化处理的难度,若是处理不当,则会导致其出现严重的浪费。
3.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之管理机制混乱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中,管理机制不健全是非常关键的因素,主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以及转运处理的单位,往往都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无论是监督和管理都是由政府进行,而环卫部门只是监督机构,这就导致生活垃圾基础监督体系中出现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政企不分也就导致监督机制和竞争机制丧失,严重制约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有序发展和运行。
3.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之资金机制混乱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中,资金管理机制上非常重要环节,但是,目前资金不足的问题屡有发生。由于垃圾处理是城市公用事业,经费往往是由地区政府发放,也就是说,在城市生活来垃圾处理项目中,资金都是由政府承担,长期的财政压力会导致资金链锻炼问题,由于相关管理项目的实际效果不能符合来及产量的处理需求,就导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之间存在难以管控的问题[3]。
3.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之法律法规混乱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中,垃圾处理法律以及相关管控措施不健全是较为突出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对于相关行为控制模型和处理机制已经有了初步的定论,但是,其原则性规定的产生并没有辅以有效的落实措施。实施细则以及配套法规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相应的问题,整体法律体系的实用性并不强,这也就导致整体运行框架中,依法管理模型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并且,对于违规行为也没有非常明确的标注,分类原则、法律责任、具体建议等都是相关制度结构中的盲点。
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管理策略
4.1 优化民众环保意识
要想从根本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处理效果,民众环保意识的提升是最根本的路径,相关部门要强化宣传力度,借助网络公共平台、报纸、书籍等提高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从根本上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政府要结合新闻媒介,对环境保护项目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运行价值和具体要求进行深度分析。值得一提的是,政府部门可以在街头分发一些环保知识宣传手册,并实现全面素质优化,积极建构有效的奖惩机制。只有保证宣传的长期性,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宣传效果,积极建构更加系统化的控制维度和管理要求,从而建立健全系统化的社会发展和控制机制[4]。
4.2 优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机制
在垃圾处理机制建立和落实过程中,要着力解决末端处理措施,而是要将收集机制转化为源头控制措施,促进源头的减量,积极应用更加系统化的收集措施,对垃圾进行控制和维护。在社会中要积极践行垃圾分类处理机制,实现可利用的资源回收机制,确保垃圾资源化以及减量化,也为整体控制模型的优化奠定坚实基础。从经济发展和经济目标出发,要践行保护资源以及环境处理机制,真正实现环保体系的综合性优化,提高资源回收效率,积极践行更加系统化的控制措施。
4.3 优化生活垃圾管理机制
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要积极践行更加系统化的控制措施和管理维度,要从根本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效率,结合实际问题建构系统化的策略,也就是说,要优化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建构更加具有实效性的控制模型,不仅仅要明确划分相关门的职责范围,也要对职责进行有效划分和综合处理。在管理模型和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需求和职责,落实相关的管理行为以及管理策略。在管理控制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实行地方责任制,真正明确地方管理职责,从而有效优化管理项目的实际价值,真正建构更加系统化的控制和管理力度。
4.4 优化生活垃圾资金控制机制
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构有效的收费体系,强化垃圾处理费用的管理效果,补充政府的资金缺口,也能有效减轻当地政府在环保项目上的负担。也就是说,相关地方政府要在实际管理体系建立过程中,加快建立健全垃圾收费体系。并且,在实际管理结构建立过程中,积极运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制定规章制度,对不良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
5 结语
总之,在垃圾处理项目推进过程中,要积极建立完善垃圾分类处理的专门法规,引导民众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对于一些发展速度较快的城市,要践行可回收分类处理措施,进一步推进垃圾处理效果。
参考文献
[1]包红.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科技信息,2013(15):435-436.
[2]王国安,刘伟,田国华,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及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研究进展[J].江苏建筑,2014(06):96-98.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技术需求
1、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及处理概况
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者为了保证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过程中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被称之为城市生活垃圾,另外法律及相应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固体废弃物也被称之为生活垃圾。现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城市每年“制造”的生活垃圾数量不断增加,正以每年百分之八到百分之九的速度增长,据统计,我国城市人均每年“制造”的生活垃圾数量达到了四百五到五百千克,生活垃圾数量如此惊人。
现如今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为填埋、堆肥和焚烧,其中填埋处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约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比例的百分之五十,而堆肥和焚烧这两种处理方式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则占城市生活垃圾总处理量的百分之十一。虽然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仍待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太低,甚至达不到垃圾处理总量的一半。
2、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处理方式及现状
2.1填埋
我国应用最早的一种垃圾处理方式就是填埋,在我国早期时候生产力比较低下、技术相对落后,人们没有能力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所以普遍选择将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填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开始使用“卫生填埋法”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部分大型填埋场能够对填埋气体进行收集并用作发电等用途,随着人们对垃圾填埋技术的不断深入研究,有研究处理物化处理、生化处理、土地处理等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技术。
2.2焚烧
焚烧垃圾也是我国普遍使用的一种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早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已经出现了垃圾焚烧处理方式,垃圾焚烧可以极大的减轻垃圾的重量和体积,方便处理。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一些科研机构研制出了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可以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所产生的能量收集起来用于发电,将废物变为资源,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垃圾处理方式。但垃圾焚烧所产生的烟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污染环境,甚至排出的气体会对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2.3堆肥
近几年经过我国科学家的不断研究,发现了一种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取之自然,还于自然,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的微生物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在特定的条件下,微生物可以通过自我繁殖的方式将城市生活垃圾中部分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通过微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来转化成稳定的腐殖质,这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被称为“堆肥法”。
堆肥法是目前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最适宜的垃圾处理方式之一,这一垃圾处理方式可以最直接、最有效的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堆肥处理可以将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机成分转化成可供庄稼生长的肥效物质,还不会污染环境,最适合处理易腐烂、可降解的有机物含量高的城市生活垃圾。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应的对策
3.1源头控制,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
要想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就必须要从源头上管理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在源头上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另外做好垃圾分类回收的宣传工作,号召群众将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将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回收利用,将城市生活垃圾变废为宝,实现垃圾的资源化。
3.2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仅有一部《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做出了规定和要求,却没有其他相应的补充、配套法规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详细的管理。要想更好的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就必须要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让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管理,规范生垃圾处理行为。
4、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趋势
卫生填埋技术,作为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长期时间内仍会是我国最主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堆肥处理生活垃圾目前的发展前景堪忧,但是,将堆肥作为一种预处理手段则有很多优点。堆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有利于减少垃圾填埋渗滤液产生量以及减少渗滤液中有害物质含量,同时,也能提高垃圾焚烧的处理效率。垃圾成分是影响技术的关键因素,我国生活垃圾的成分较为复杂,无论是填埋、焚烧或是堆肥,在目前的实际处理中都存在不少问题,用单一的处理技术无法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及无害化的总目标。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是将填埋、焚烧和堆肥等技术的优点有机结合、综合为一体的技术。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一直是困扰人们的大事情,随着城市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一定处理不好城市生活垃圾就会对周围的环境以及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为了促进城市的生态循环,保护城市的自然环境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就必须要尽可能的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因此综合处理必定会成为未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张英民,尚晓博,李开明,张朝升,张可方,荣宏伟.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现状与管理对策[J]. 生态环境学报,2011,02:389-396.
[2]许金红.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研究[D].西北大学,2011.
[3]王伟,周建勋,贾文超,葛亚军,吴世新.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与技术需求分析[J]. 环境卫生工程,2008,02:38-42.
[4]敖华玲.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探讨[J]. 环境,2009,S1:31-33.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问题也日渐突出。垃圾围城,地下水,空气污染越来越重,不仅容易诱发各种疾病,而且还会影响空气质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因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研究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对推动城市的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城市垃圾污染现状
(1)对大气的污染:垃圾露天堆放大量氨、硫化物、恶臭等有害气体释放,严重污染了大气和城市的生活环境。
(2)严重污染水体:垃圾不但含有病原微生物,在堆放腐败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酸性和碱性有机污染物,并会将垃圾中的重金属溶解出来,形成有机物质,重金属和病原微生物三为一体的污染源,雨水淋入产生的渗滤液必然使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遭受严重的污染。
(3)生物性污染:垃圾中有许多致病微生物,同时垃圾往往是蚊、蝇、蜂螂和老鼠的草生地,这些必然危害着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4)侵占大量土地和污染土地:2003年全国668座城市中已有2/3被垃圾带所包围全国垃圾存占地累计80万亩,而这些土壤污染极其严重。
3 垃圾处理与管理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3.1垃圾的收集
垃圾的收集主要包括前期垃圾投放、中期垃圾的收集运输两阶段工作。垃圾投放的主体是居民,由于缺乏环保意识,在投放时基本不进行分类;垃圾的收集工作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多采用混合收集与运输。
而且,我国传统的家庭垃圾分类回收方式“卖废品”正在急剧萎缩。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家庭不再重视这种收益少的回收方式;另一方面,目前国营回收网点不断减少,废品回收价格越来越低,一些有垃圾分类意识的市民找不到卖废品的地方。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城市中设置的分类收集设施不足,在设计上缺乏分类引导;部分市民接受垃圾分类回收,但不知如何区分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加之,环卫部门在收集、运输时把各类垃圾混为一体,削弱了分类效果,打击了市民的积极性。
3.2垃圾的处理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烧、堆肥三种方法,处理比例分别是79.2%,18.8%,2%。
(1)填埋技术
填埋是我国城市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近年来,随着城市垃圾产生量增多,填埋场地紧张,两者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大城市都建设了大型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其技术水平基本上达到了国际标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填埋场投资巨大,无害化处理的成本达到每吨60-80元;使用寿命有限,如投资几十个亿的北京阿苏卫填埋场,使用寿命仅15年;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难以处理,经测算,武汉市二妃山填埋场渗滤液COD衰减至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需25.66年,衰减至地面水质量I类标准约需近36年时间。
(2)焚烧技术
对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减容、减量及无害化程度都很高。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用来发电,可以实现垃圾的能源化,是一种较好的垃圾处理方式。但是,焚烧这种方法技术要求高,在我国发展较慢;而且,一次性投资大。大多城市中收集的是混合垃圾,且以厨余为主,含水量高,热值低,焚烧时要添加助燃剂,这又增加了成本;同时,由于技术的限制,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包括氯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二嚷英等),直接排放到大气中,造成二次污染。
(3)堆肥技术
堆肥技术的工艺比较简单,适合于易腐有机质含量高的垃圾处理,对垃圾中的组分进行资源利用,且处理相同质量的垃圾投资比相同单位的焚烧处理大大降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易腐有机质含量在40%-60%,采用堆肥技术效果比较好。目前我国主要采用静态通风好氧发酵技术,机械化程度低,这在技术和经济上适合我国的实际条件,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发酵时间长,产生臭味,肥效低,不能与其他化学肥料相竞争,经济效益低;不能处理不可腐烂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减容、减量及无害化程度低;堆肥前没有严格的分拣程序,易造成重金属污染。
3.3垃圾的管理
从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垃圾的管理体制依然沿袭了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运行模式。在旧的城市行政管理体制下,一方面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是城市的环境管理又滞后于建设发展。管理体系与市场脱节,严重制约着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的发展。
4 几点管理对策
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无疑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核心问题。个人认为生活垃圾管理的核心理念是:首先是减少垃圾产生量,减少和控制对自然资源的直接开采量,在各环节实现垃圾循环综合利用,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模式的转型,建立一种主动的,循环经济型管理模式。
4.1改变管理思路
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不能孤立的局限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而是要将垃圾管理延伸到垃圾产生的全过程,是一种从源头到末端的各环节控制管理,在各环节充分体现“避免和减量”原则,由被动接受垃圾的产生,变为主动控制和减少垃圾的大量产生。要以减量化为核心,资源最大化利用为目的,无害化处理为基础,将垃圾减量、资源利用工作贯穿于垃圾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从产品的产生、流通、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以及利用等各环节入手,避免和减少垃圾的产生,不可避免产生的垃圾实现垃圾的资源化或者无害化,走垃圾综合管理和治理相结合的道路。
4.2加强法制政策管理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因此,要通过法规政策的制定,强制的法律手段加强对生产厂家、销售商家、消费者的管理,赋予他们对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及处理的一定责任,利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引导生产者、销售商和消费者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垃圾产生。可采取污染者付费、强制回收、强制减少过量包装等。
关键词:循环经济 城市 生活垃圾 应用
中图分类号: R124.3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1 城市垃圾处理的原则
按照垃圾的组成物料性质分类,城市垃圾可分为有机垃圾(如厨余、果皮)、无机垃圾(砖瓦、炉灰、灰土)、废品(如废纸、塑料、金属、玻璃)。城市垃圾的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是贯穿于城市垃圾处理的整个过程,不仅要求在城市垃圾产生的源头减少产量,而且在处理的末端也要求对垃圾的最终排放物减低到最少,以达到对环境造成最低的污染;资源化是要求垃圾的再利用,这样不仅能达到物质能量的极限利用,而也达到了减量化的要求;无害化是垃圾处理的基本要求,无论用那种方法处理,都必须要达到无害排放。垃圾围城现象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促使人们重视城市垃圾的“三化”处理,其中,资源化是对城市垃圾处理发达的欧美国家所提倡的,例如瑞典,近年来,人们逐步认识到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
2 城市垃圾处理方法
2.1 卫生填埋
卫生填埋是将垃圾与环境的物流交换渠道加以隔离同时实施填埋的方法,其主要原理是通过填埋场内的厌氧消化、微生物降解等作用将垃圾降解。卫生填埋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现今,污泥的卫生填埋已是一项相对成熟的污泥处置方法。卫生填埋具有运行简单、投资及运行成本低、适用性强等优点,国内城市垃圾中如有一半的垃圾填埋产沼后得到回收,则可日回收热值为 21MJ/m3的沼气 120 亿 m3,相当于新建 33 个 100 吨规模焦化厂的产气量,可节约标准煤 861.244 t/d。但是同时卫生填埋的占地面积大、选址困难,存在渗滤液渗漏造成二次污染风险等缺点。主要应用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城市垃圾的国家有美国、德国等,当前我国 90 %的城市是采用填埋的方法进行处理,卫生填埋技术的应用虽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目前没有其他更优的方法情况下,它是不二之选。
2.2 垃圾焚烧
焚烧是以燃烧反应彻底转化垃圾中可燃组分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使垃圾减量 90 %,大大减少占地,并可利用余热发电实现资源化。垃圾焚烧的缺点在于投资费用大、运行成本高、并且产生二噁英等微量剧毒物需采取措施控制。主要使用焚烧的方法处理垃圾的国家有日本、瑞士和丹麦,所占比例分别为 65 %、70 %和 66 %。焚烧处理垃圾的方法在我国刚刚兴起,但是对于焚烧方法是否安全却倍受争议,这场争议促使了政府和市民意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其实,利用焚烧处理方法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受到青睐,关键是人家严格运行、严格管理,在我国由于种种的原因,环保行业总是硬件设施建设好了,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出现着偷排,甚至直接排放的情况,相信人们所担心的不是技术本身的问题,而是管理者的职业操守。
2.3 垃圾堆肥
堆肥是处理与利用垃圾的一种方法,是利用垃圾或土壤中存在的细菌、酵母菌、真菌和放线菌等微生物,使垃圾中的有机物发生生物化学反应而降解(消化),形成一种类似腐蚀质土壤的物质,用作肥料并用来改良土壤。现在,采用堆肥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最多的国家是荷兰和法国。堆肥法的主要优点是:部分实现资源化,有利于生态的良性循环。其缺点是:处理周期较长,占地面积大,卫生条件差;在使用过程中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特别是对土壤、水体和大气的污染;此外,堆肥产品中所含重金属还会通过食物链对人畜造成危害。堆肥的垃圾处理方法在我国未得到认同,这可能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形成垃圾分类的体制,还没有具备对垃圾进行堆肥处理的基础条件。
通过对三种应用广泛的垃圾处理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无论用哪种方法都有它的缺点,而有些缺点会影响整个方法的应用,例如卫生填埋的渗漏液渗漏风险。因此,在垃圾处理方法选择上,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方法。例如:土地资源丰富的,可以用卫生填埋的方法;而人们环保意识高的地区,可以尝试进行垃圾分类,然后进行堆肥。在目前能源紧缺的情况下,如何利用垃圾,将垃圾处理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用实现垃圾资源化才是当今社会垃圾处理的主流。
3 发展循环经济 推广城市垃圾资源化
城市垃圾资源化主要是从能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化的角度考虑。特别是在我国城市垃圾产量大、处理率低的情况下,实行城市垃圾的资源化,是可以实现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最好方法。根据 2010 年远景规划目标要求,今年城市垃圾量为 2.4 亿吨,无害化处理将达到 85 %~90 %,但是目前遇到的困境是城市卫生填埋的负荷已近乎极限,焚烧的方法未得到普及,堆肥的方法更未得到认同。现今,我国城市垃圾资源化还没有形成规模,主要存在着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未引起重视,资金投入不足、未形成产业链等问题,实现城市垃圾资源化,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1)通过政府有效引导,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无论最终以什么方式来实现城市垃圾的资源化,垃圾分类是第一步,提高市民垃圾分类意识是第一步。我国国民的环保意识相当于发达国家,还比较低下,更勿用谈垃圾分类意识,但是城市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提高,给生活在城市的市民提高垃圾分类意识提供了硬性基础。而市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则是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的催化剂,这必然带动市民自觉地对垃圾进行分类后才废弃。然而,市民的意识通常是当自身受到损害时,才会付诸于行动,从这个角度说,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是脆弱的,要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稳固,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工作,使市民感觉到他们的行动得到了社会的认同,他们才可以坚持自己的意念和行动。
(2)加大资金的投入,形成城市垃圾的产业链在城市垃圾中,有机垃圾占 60 %~70 %,塑料占 8 %~9 %,玻璃占 3 %~5 %,纸张占 2 %~3 %,其他(包括废金属制品等)占13 %~21 %。可回收的有玻璃、纸张、金属制品等,可回收率约10 %~15 %。另外有机垃圾中以厨余与果皮居多,如果通过垃圾分类,就可以将厨余与果皮进行堆肥,这样最终垃圾处理量将大大地降低。目前,垃圾中可回收主要是靠城市垃圾的拾荒者完成,回收只是一小部分,而由于没有得到分类,厨余与果皮根本无法进行堆肥,且存在着市民分类好的垃圾,无处投放的尴尬局面。政府应该加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企业对产品利用完后可回收部分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另一方面则建立废品回收产业,回收可回收的但企业未能回收的废品;再者,建立垃圾分类细则,并严格执行,以小区为单位,推广垃圾堆肥处理方法,形成垃圾堆肥后化肥的产业链,建立市场运行机制。还要打破目前垃圾处理中政企不分、垄断经营、非市场化运作的现状,要由原来的政府环卫部门运作转变为市场机制企业化运作,让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
(3)因地制宜,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者的监督经过垃圾分类后,不能用于回收或堆肥的垃圾,还是要采用卫生填埋或焚烧的方式对其进行最终的处理,各个地方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用最终的处理方法。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者加强监督,促使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符合技术要求,并且鼓励市民参与到监督过程,让市民更加了解垃圾处理的过程,以取得市民的信任。
(4)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实行城市垃圾处理规范化
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起步较晚,且其发展未能与现时环境问题的真实情况相一致,这就导致了环境问题的处理得不到正常化和规范化,而在城市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更加如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城市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得不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环境问题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是实行包括城市垃圾问题在内的环境问题规范化处理的基础。城市化进程加快了大量废弃物进入环境,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在扩大,并向农村蔓延。城市垃圾资源化,不仅可以减少垃圾对城市的污染,而且还促进循环经济建设,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实现城市垃圾资源化和不能资源化的垃圾进行处理的有机结合,是应对垃圾围城的最佳方法。实现城市垃圾资源化,需要长时间去建立有效的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不懈,勇于改革创新。
4 结语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垃圾量也会不断地增加,这种趋势不可逆转。解决城市垃圾围城问题,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城市生态环境,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应该在这个问题上做好属于自己的工作:按照垃圾分类的方法将垃圾分好类,进行资源化;加大资金投入,形成垃圾资源化产业链;垃圾循环利用,最终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及无害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