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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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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的通知

随着公路“先行工程”的实施,我省公路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在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中发挥了愈来愈重要作用。但是对紧靠公路两侧的建筑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致使紧靠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等相当严重,造成有路不通或通而不畅。一是有的公路修到哪里,房屋就建到哪里,使一些改道后已避开集镇的公路又成为新的街道;二是公路沿线墟场逐渐增多,不少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强占公路作为集贸市场,摆设摊点,降低了车辆通过能力;三是侵占公路堆物放料、违章作业的现象严重;四是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现象屡禁不止。

为了切实清理整顿好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开展清理整顿公路两侧违章建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指导思想

切实清理整顿好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其目的是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的公路两侧红线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交通、公安、工商、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范围

对于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一切非公路设施,均无条件拆除;

198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所建的永久性建筑物,属违章建筑。凡擅自建设的,要限期拆除;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但还未建设的,要收回批准文件,不准建设,在建的停建,建好的要妥善处理。对1988年1月1日以前的原建筑物需拆除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现已建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建筑物,除经公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许可外,均应限期拆除。

对侵占公路路产的各种违章堆放、作业、停放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要予以清理取缔。

三、清理整顿方法

首先,组织交通、土地、建委等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对违章建筑物逐户进行调查登记造册,然后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发给《责令履行义务决定书》限期自行拆迁清理;其次,做好宣传发动,动员违章户自行拆迁清理;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清理整顿时间

1996年上半年度前要完成国道线的清理整顿任务,然后组织对省、县道的清理整顿,8 ̄9月各地市自行组织检查补课,总结评比,10月份由省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评比。

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1、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2、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3、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4、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5、不准右侧超车;

6、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1.设立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的必要性

农村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既带来了农村交通的快捷和便利,也带来了日趋繁重的管理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与时俱进,进一步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夯实农村平安交通的根基。

设立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是新时期农村交通事业迅速发展的必然要求。到2011年末,我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201044km,建成农村客运站1265个,99.8%的乡镇和86.0%的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100%的乡镇、85.9%的建制村通客班车。特别是我省“十二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还将投资260亿元,水运还将投资145亿元,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将通水泥(沥青)路。农村交通管理工作的压力将越来越大。而目前仅靠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单打独唱的交通管理格局,势必难以承担如此面广量大而复杂的管理任务。

设立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是新时期乡镇政府履行交通管理职责的必要条件。近年来,国家法律法规对道路建设养护、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湖南省实施办法》规定:“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但目前乡镇政府并没有设置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所必需的专门机构,也缺乏懂技术懂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其法定职责难以履行到位。

设立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是新时期强化乡镇交通管理服务职能的必要手段。经济发展,交通先行。目前,我省农村车辆迅速增加,不仅车型、车种多,而且也存在路况差,车况差,驾驶人员技术参差不齐等安全隐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已显得特别重要。而从现有管理模式看,虽然规定了乡道乡管、县道县管、省道省管,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下属机构,如道路运输管理所、公路所、港航运输管理所、水上视频监控中心等单位均主要设置在城区,管理半径过大,难以覆盖到广大农村地区,原有交通管理模式已不难适应农村交通迅速发展的实际需要。

设立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是新时期方便群众办事的必然要求。当前,一方面随着农村通达工程的快速发展,农村交通管理与服务需求日益突出,另一方面由于乡镇未设立专门的交通管理和服务相关机构,不仅交通法规宣传普及存在缺失,而且交通管理服务工作也存在缺失。如:车辆年审、考证和交通相关业务都需要到城区办理,不仅加大了办事成本,也不适应广大农村地区群众期盼享受均等化社会服务的新要求。

2.设立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的可行性

多年来,我省已一些县市区对于设立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进行了积极探索。但由于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的等问题没有得到较好解决而未能全面推行。但就目前的形势分析看,我认为在乡镇一级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基本成熟。

一是政策有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文件明确:“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乡镇交通管理机构”。同时,我省各地都相应作出了规定,如《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就明确提出:“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有关精神,建立健全乡镇交通管理站”。

二是乡镇有需求。目前体制下,一方面乡镇负有交通管理的重要职责,另一面却没有履职的机构和执法的资格,责、权、利不统一。涉及到交通方面的工作都需要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来协调,响应速度慢,工作成本高。从调研征求意见的情况看,乡镇一级政府对设立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普遍表示赞成,并愿意在办公场地、办公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是县市区主管部门有积极性。目前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代行交通管理服务的职责,但和乡镇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工作开展不方便不方顺畅,迫切需要建立新的体制来提升执行力。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还可以分流安置因成品油税费改革造成的部分富余人员,对精简机构和提高工作效率也十分有利。

四是全国有经验。目前,广东、浙江等发达地区已经实现了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从城市到乡村的全覆盖。山东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份在设立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方面也已先行一步,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专门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交通管理站管理办法》,且成效十分明显。先行省市的经验可资我们借鉴。

五是不会增加过多财政负担。成品油税费改革以后,交通涉政人员经费供养已经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上级有转移支付,本级财政亦有经费补助。将交通部门富余人员分流到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不会增加太多的财政负担。

3.设立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的基本构想

设立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解决农村交通需求与交通管理服务不适应的矛盾,实现农村交通安全、畅通、和谐、稳定目标,既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交通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必须将其置于突出位置来抓。

一是落实工作编制。根据我省《关于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建议参照国土、司法部门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的做法,按照“一乡一站”的标准,设立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作为县市区交通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综合交通建设、道路养护、运输市场监管和水上安全监管等职责。

二是落实职能职责。乡镇交通管理站受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双重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模式。每站编制3~5人,人员可从交通运输部门内部涉政人员中调剂。做到每个乡镇有专职人员,有专门场地、有专门台帐,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 交通安全;预防对策

0.引言

我国高速公路发展迅速,在短短10多年的时间里就走过了发达国家三四十年的发展历程。1989年我国大陆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仅为271公里;到1999年突破l万公里;2001年底达到1.9万公里;2002年底达到2.52万公里;2003年底为2.97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2004年底达3.42万公里,新增4500公里。据交通部《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到2020年,我国高速公路网将要达到8.2万公里,可以覆盖l0多亿人口,接近高速公路世界第一的美国8.8万公里的规模。高速公路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是,随之而来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加。自1988年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通车以来,交通事故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上升,仅1994~1999年6年间共发生交通事故46500起,死亡6374人。其中1998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l486人,较1997年增长25.72%,1999年死亡人数1687人,又比1998年增长13.5%,平均每百公里死亡23.8人,为普通公路的4-5倍,而国外高速公路死亡事故仅为普通公路的1/3~l/2

1.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基本特点

高速公路较普通公路的显著特征是路面宽阔、封闭立交、交通设施完备。由于高速公路采取了全线封闭立交等一系列安全措施,排除了行人、非机动车辆对交通过程的干扰,这为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提供了有效保证。经分析,我国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呈现以下特点。

(1)重大、恶性事故多。高速公路由于交通流量大,车辆的行驶速度高(一般行驶车速均达100km/h左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严重,一般为多人伤亡、多辆车辆受损甚至报废,其危害性和经济损失通常是普通公路上同类交通事故的数倍乃至十多倍。

(2)尾碰撞事故多。据资料E,追尾碰撞是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各类交通事故中较多的一类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30%~40%。经分析:造成这类事故的最主要原因是高速行驶的车辆因超车不当、急转向、急制动及违章操作等造成尾随车辆避让不及所致。

2.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诱发因素分析

高速公路交通是由人、车、路三要素构成的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闭环系统。在此系统中,虽然人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中的最活跃要素,但就绝大多数交通事故而言,一起交通事故的形成与发生,并非仅由人、车、路三要素构成的交通系统中的某个单一要素失控所致,而往往是由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2.1人的因素

2.1.1驾驶员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缺乏深刻理解

在我国,许多驾驶员在未上高速公路行车以前,对高速公路的认识与了解主要是通过耳闻与目睹途径获得的。由于缺少高速公路上的驾车经历,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的知识一般是零散和不完善的,通常对高速行驶的正面作用关注较多,而对高速行驶的负面作用思考较少,这导致他(她)们对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往往存在片面甚至不正确的认识,当其有机会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部分驾驶员因盲目追求高速而导致交通事故。

2.1.2驾驶员违章操作行驶

近l0年来,我国汽车驾驶员队伍呈现多元化的明显特点。现有的汽车持证驾驶员中既有通过严格专业训练培养出的.也有速成培养出的。由于我国汽车驾驶员成份的复杂性,驾驶员违章操作行驶亦是我国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高速公路上的违章类型主要有超速行驶、超载行驶、违章超车、违章停车、变道不当、穿越中央隔道、不保持安全车距、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驾车等。

2.2车辆因素

高速公路是为车辆高速行驶设计的,需要良好的技术状况与之相适应,我国国内生产的汽车,除部分轿车外,大部分汽车(尤其是大中型货运和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较差,车速超过设计标准,不适应高速公路的行驶要求,特别是车辆的转向、制动系统带“隐患”高速运行,造成机件失灵,极易发生事故。

2.3道路与环境

对一些设置不当、信息提供不合理的标牌、标志进行重新布置。当前,我国高速公路上的部分路段存在着提供的行驶信息安全感过高的倾向,如5km长的直线路段不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这极易诱导超速行驶而驾驶员自己还不知。就有利于交通安全而言,对一些设置不当、信息提供不合理的标牌、标志应按使需传递的信息能够最方便、最及时为驾驶员接收的原则进行重新布置。

3.交通事故预防对策

高速公路对国家政治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是一般公路无法比拟的。在高速公路上一旦发生事故,将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政治影响大,人员伤亡、车辆和道路损失伴随着的经济影响也将十分严重。随着中国高速公路事业的飞速发展,为提高高速公路运营和建设阶段的行车安全,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笔者提出主动性和被动性二种交通安全对策。

3.1主动通安全对策

3.1.1交通安全教育

由上述统计分析可知,人的因素是肇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高速公路安全管理部门应重视对高速公路使用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其交通安全素质。由分析可知,超速行为占驾驶员肇事因素之首位,有必要采取情报板信息和雷达测速等措施,严格控制车速,严禁超速行驶。结合高速公路行车特点,要普及交通法规,使车辆驾驶员掌握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驾驶的差异:车辆高速行驶过程中,驾驶员不可无故左右急打方向盘,以免车辆失控撞上护栏。

3.1.2车辆的维护

加强对驶入高速公路车辆技术性能的检测与管理。针对高速公路运输的特殊性,补充、完善安全标准中高速行驶部分的内容。强化对在用车辆技术性能的检测,以区分许可行驶车辆和不许可行驶车辆。对检测符合高速公路行驶要求的车辆发放带有标志的许可证。对检测不符合高速公路行驶要求的车辆,视其技术性能的差异作出相应处理,对其中技术性能比较好的车辆,明确指出改进的内容,待改造完成、检测合格后发放许可标志。对其中技术性能不佳的车辆,禁止上高速公路行驶。同时提高国产汽车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3.2被动通安全对策

由于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因此,人的被动通安全措施显得非常重要。被动通安全措施主要指安全带、安全气囊的使用以及事故发生后的事故急救措施。

3.2.1充分利用安全带的保护作用

安全带是最基本、最简单、最有效的乘员保护装置。大多数国家都对行车中安全带的使用做了强制性规定,并把这种规定落实到实际工作中。1994年中国公安部颁布《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要求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但是由于力度不够和认识不足,忽视了安全带的使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员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对此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安全带的使用率。

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我省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行政执法社会性强,具有涉外性,行政执法的对象涉及到千家万户。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抓住积极地国家财政和西部大开发两大机遇,加快公路交通设施建设,使其突飞猛进,交通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公路里程伸延,公路等级提高,运输能力逐步增长,从业人员队伍不断扩大,水路运输开始起步,依法治交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全省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中日益显露出来,依法对全省20040KM的公路、近9万台民用车辆、15.4万台拖拉机和130余艘各类机动船舶实施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竞争日益激烈,交通行政管理亦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趋势。

(一)现行交通管理体制造成政出多门、弊病多多目前我省对交通规费征稽等三项独立的业务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有实行条条管理的,有实行块块管理的,也有条块结合管理的。另外,一些地区公安、城建、农机、环保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参与了交通管理,形成多头管理的体制,这种体制造成多种执法行为的交叉和管理工作的弊端,给部门权利与利益之争种下了隐患,形成职能交叉,削弱了管理职能,割裂了交通管理的完整性。如运政部门不参与车辆牌照发放,影响了运力调控的效果;而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牌照发放,却不研究运力发展需求等,造成全省运力大于运量,汽车实载率下降。交通监理权移交公安部门后,交通规费征稽部门难以监督车辆依法缴纳规费,逃漏规费现象突出。运政,拖拉机规费征稽、水运管理实行的是以各行政管理辖区分级管理的“块块”模式,因而出现了进人无法把关,人员膨胀、素质不高等问题。据调查显示,有的部门超编达到100%之多。人员严重超编造成经费紧张,诱发了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的出现,导致借执法之名,行创收盈利之实,把罚款、收费拿出一部分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更有甚者竟然挪用交通规费来补差额部分。交通执法涵盖了路政、运政、交通规费征稽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都有上路稽查权。由于门类多、职责和稽查内容各不相同,往往在一个管辖区的一条路上各行其事,形成各门类分段检查的局面。短距离间隔的多方检查,增加了车辆的停车次数,不仅使车辆跑不出速度,引起司乘人员的不满,而且也是造成了执法人员人力资源的浪费。

(一)交通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

近几年来随着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我省相继修建起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收费公路和亚洲海拔最高的大坂山公路隧道,但由于立法跟不上建设发展的步子,使《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迟迟出不了台,缺乏对公路管理实质性的具体手段,造成公路尚未完全建好就遭到破坏的事情发生。隆务河公路是青南地区一条十分重要的运输线。为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国家于1988年投资改建,1993年改建工程全部完工,交通部于1994年8月组织验收,可是还没有验收,公路设施已被破坏的十分严重。国家投资两个亿刚刚修建的德令哈至大柴旦公路,不到一年就被擅自挖掘了94个缺口作平交道口。据初步统计,全省各条公路上的交通标志、桥栏、路肩带50%以上遭到人为破坏,每年的经济损失在120万元以上。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水上安全管理和乡镇船舶管理办法,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和突出矛盾缺乏管理依据,虽然有关管理部门发现了很多违法、违章现象,但缺少有效的手段,致使很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如不经有关部门审批,不按技术标准私造船只有之,不符合船只经营者有之,超载现象有之,形势堪忧、水上安全隐患严重。我省第一条高速公路西宁至平安段已建成通车,由于缺乏管理依据,在短短几个月运行中,公路两侧护栏网多处被拆卸,匝道121刚铺筑的油路面便被擅自掘断,使刚建成的公路千疮百孑L。不仅如此,行人在高速路上行走、车辆调头逆向行驶、冲卡等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些问题既破坏了高速公路正常的运行秩序,又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

(三)行驶处罚程序实施不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在执法活动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保证实体法内容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还存在着种种问题。

1、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而程序法就是指对行政行为的步骤、程序和方式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对被管理对象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比较重视执行实体法,却对程序法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一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管理当事人违反的事实,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但在行政行为实行中不能很好地遵循法定形式要求不按法定的顺序、步骤进行,失去了规范性;二是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使用混乱。简易程序是指当场处罚程序,即行政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规定特别适用简易程序和所证程序处罚的案件以外,行政处罚通常应当适用的程序,它包括立案、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由于比较复杂,使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为图简单省事,将本是一般程序的按简易程序来处理。即使进入一般程序,也没有完全严格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办事,缺少陈述、申诉和听证程序等,造成了在步骤上省略,在顺序上颠倒,在时间限制上随意延长或缩短。

2、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文书混用。这类问题往往出在收取损坏路产赔偿费、占用费或对违犯公路方面法规行为的罚款。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处理的文书也不一样。损坏路产赔偿、占用公路补偿属于行政处理,应使用行政处理文书;处罚违犯公路方面的法规的行为,应使用行政处罚文书。二是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使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却使用《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造成执法程序违法。三是在制作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填写不准确,处罚依据填写不完全。四是运用一般程序的处罚文书不全,造成执法文书不完善。五是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引用不具体、不按时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

(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综合素质不高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仍处于摸索阶段,整体素质不高,无论是在思想道德素质、还是文化业务素质、廉政法纪素质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问题甚至还比较严重。从思想道德素质来看,有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理想信念动摇、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拜金主义、特权思想严重,以感情代替法律,放“人情车”、办“关系费”。在执法过程中形象不整、语言不美、举止不规范、风纪不严明、文明执法概念淡薄,粗暴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辩解权利。从文化素质来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结构不合理,文化程度还相对较低。据统计,全省交通行政执法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16.7%;高中、中专人员占68%;初中以下的占15-3%。法律专业人员寥寥无几。特别是一些州县的少数民族执法人员受语言、文字的限制,在执法时显得力不从心。从廉政法纪素质来看,有的受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把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原则变通到自己的工作中,搞权钱交易,使得手中的权力变成了个人谋私的工具。甚至出现、贪赃枉法、执法犯法问题。

二、加强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对策我省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影响到正确法,因此亟待加强和规范。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为适应交通事业发展的历史重任,交通执法部门要切实提高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清自己的责任,自觉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到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去,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改革现有管理模式,探索实行统一管理,联执法的途径

理顺内部管理体制,做到管事管人有机结合。“块块管理”的运政、拖拉机养路费征稽最好实行人事工作垂直管理,或者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预、决算管理体制,资金按实际需要拨划。增强行业管理力度、消除“人”、“事”脱节造成的人员不稳定,人员素质低等弊病。有利于贯彻运管费专款专用,取之于运输,用之于运输管理的原则,集中资金加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员失控、队伍膨胀的现象,成为有效的控编手段。不断探索和改进交通行政执法方式。路政、运政规费征稽部门可以实行“上路巡查一辆车,处理问题一拨人,发现问题都能办”的联合执法的有效形式,这样做既可显出统一、协调、办事效率高的特点,又可以节约人力和经费。

(三)加快立法步伐,规范行业管理

当前我省交通立法工作滞后于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虽然近几年相继出台了《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但公路路政、水运、船舶、高速公路、收费公路等方面的法规仍然是一个空白点。首先,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加快地方通法规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其次,抓紧制定《青海省水上安全管理办法》、《青海省乡镇船舶管理办法》和《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做到有章可循;其次,做好法规、规章配套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修改原有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章制度,尽快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地方交通法规体系。

(四)严格执法程序,注重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

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法规范的活动程序,包括行政决定程序、行政检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中采取的步骤,尤其是主要步骤不能前后颠倒,混乱无序。如在交通行政行为成立过程中必须采取先调查、取证,然后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的步骤。如果将其颠倒,发生次序上的混乱,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必然造成程序违法,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执法文书相对应,是整个执法活动的真实纪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填制必须规范。要严格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正确使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使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文书内容必须表达清楚、明确具体事实、情节、因果关系、要求解决的问题、作出决定以及引用法律依据、告之事项要清楚明了,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制作格式要规范。包括结构的规范和用语的规范。(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法律、业务素质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目标,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必须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胆进行创新和改进。主要应从以下途径人手:

1、开展“四项教育”,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认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十分必要、也很迫切。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进一步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爱岗敬业精神,逐步将管理意识转换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群众根本服务的执法思想。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交通行政法规,强化法制意识,端正执法宗旨,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彻底改变“冷、横、硬”的工作作风。

2、强化培训,夯实文化根底。随着交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含量的不断加强,提高执法人员的文化素质已迫在眉睫。因此,要在坚持和巩固三年执法岗位资格性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岗位适应培训,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特别要熟知《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复议法》等。鼓励执法人员参加自学考试,电大、成人高考以及函授和现代化远程教育等,采取各种形式自学成才,实现2000年全国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的用3—5年时间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到执法人员总数的90%以上的目标。

(六)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

交通行政执法关系到国家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交通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增强执法责任感,实现执法规范化,防止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准确度;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增强执法内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完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严肃处置失职行为,防止行政违法。此外,还要切实解决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力的问题。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办事,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严格、严肃、严明,保障全面正确实施交通法律法规,达到执法工作的“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