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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中职学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不足

虽然很多学校在开展教学工作的同时,注重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但由于一些学校相关制度不完善,任课老师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安全教育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制度不完善。一些中职学校将工作重心放在教学工作方面,注重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对安全教学与管理的重视不够,未能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难以有效规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影响安全教育和管理水平提升。(二)职工不重视。教师队伍重视对学生的教学工作,提高学生专业文化技能,以更好适应将来工作需要。没有及时、有效的在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管理,影响工作水平提升,导致学生思想重视程度不够,难以有效规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三)隐患未排查。学校相关领导未能严格履行职责,没有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对中职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导致安全隐患存在,容易诱发安全事故,甚至带来严重的后果,影响中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四)教育不到位。任课老师和学校领导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重视与家长的联系,没有充分调动家长在安全教育与管理方面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安全教育管理水平提升,难以达到提高安全教育管理效果的目的。

二、中职学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对策

中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抓预防就是抓安全、除隐患就是保安全、强责任就是保稳定”的理念,通过全员“一岗双责”制的全面实施,达到全体教职工岗位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学校安全管理更加细化到位,校内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能够及时被发现、及时被消除,努力形成学校安全工作全员参与、齐抓共管、人人尽职的安全工作局面,彻底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二、岗位职责

“一岗双责”是指某一具体岗位兼有双重责任:即该岗位的本职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全员“一岗双责”制所指对象包括全体学校行政领导和教职工。“一岗双责”制是指具体岗位责任人员因疏忽、渎职或违规、疏于管理、未尽职尽力等等情况,导致本职工作任务未能顺利完成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一项制度。

三、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成立圣井中心学校“一岗双责”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邓化平

副组长:欧亚南、齐振煜、曹春云、何刚芝、陈胜波、张锐敏

成 员:蔡由忠、黄 俊、陈素国、欧江华、肖晓胜、许飞燕

(二)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1、组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主抓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健全、预案完善、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全经费有保障、安全工作考核公平、公正、公开、奖惩兑现,积极支持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积极化解教职工之间的矛盾冲突,确保干群、教师员工之间的关系融洽。

2、副组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的具体责任人,负分管责任,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出谋划策、修订完善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落实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细化分工、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好安全工作考核、兑现奖惩、积极支持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各项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等,积极化解教职工之间的矛盾冲突,确保干群、教师员工之间的关系融洽。

3、组员:是学校条块方面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分管责任,具体负责条块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出谋划策、修订完善分管条块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预案、落实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细化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条块内的教职工安全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支持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措施等,积极化解教职工之间的矛盾冲突,确保教职工之间的关系融洽。

四、工作目标

1、安全意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山东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一系列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学校领导和教师安全意识强,安全工作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措施扎实,努力创建和谐校园。

2、学校管理:学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校舍安全事故和重大财产失窃事件,学生无违纪、违法和犯罪现象,无重大打架斗殴、逃学出走等不良事件,学校周边环境状况好,学生非正常死亡率为零。

3、安全保障:学校教育活动场地设施设备无安全事故隐患,各种内部保卫制度健全,保安设施齐全。

4、安全教育: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针对有效的活动,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护自救能力。

五、工作措施

1、广泛宣传,增强师生安全意识。

开展“一岗双责”制活动是新形势下学校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举措,关系到教育系统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班会课、黑板报、宣传窗等阵地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宣传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要求以及安全防范知识等。积极引导师生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安全防范意识。

2、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重点是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师生的安全防范知识和卫生常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要注意防电、防火、防水、防毒及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学习,并注重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全校师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3、完善制度,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结合学校“一岗双责”工作目标,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特别要完善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诸如:安全工作制度、治安保卫工作制度、防火安全制度、财产管理制度、校舍维护管理检查制度、校园卫生岗位责任制度、值周值日制度、应急预案、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等,使得相关工作有章可循,并在实际工作中依章办事,狠抓落实。

4、排查隐患,安全工作防患未然。

为确保师生安全,按照上级要求每月一次全面排查安全和卫生隐患,对存在的安全和卫生隐患在校教师会通报,并一一登记,逐一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5、协调关系,加强周边环境治理。

学校将尽全力协调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周边村和村民的关系,争取他们全方位地支持。加强警校共建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人和事,依法治理校园周边环境。同时,注重协调与学生家长之间的联系,取得家长的支持和理解,消除误会,增进了解,密切关系,努力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得到家长的配合。要教育学生远离网吧、游戏厅等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远离不洁和无证摊贩等。

中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学校2017年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一】 本学期,我校综治工作将以党和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治理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依法治校、以德治校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学校安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通过努力,切实做好学校的综治工作,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同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减少师生违法违纪现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加强综治领导,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坚持把综合治理工作放在学校日常工作的首位,并将它作为学校发展的长期工作来抓。学校将切实做好对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卡玛里别克书记为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完善学校综合治理网络机构,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综合治理工作分解到各部门每个条线;健全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使学校的综合治理工作做到领导重视、组织完善、职责明确、制度健全。

二、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综治意识

充分利用班会、校会、政治学习等机会,在全校师生中开展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全校师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他们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识和能力,使他们学法、懂法和守法;组织师生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一些必要的安全常识,使广大师生能较好地掌握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三、加强校园综合管理,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1、继续推行细化管理,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全校师生中间进一步建立安全管理网络,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层层负责,层层汇报。

2、学校安全无小事,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保证制度健全,人员到位。师生人员安全、消防安全、财物安全等,学校各部门、各场所都要有专人负责,并签定责任状。

3、加强对校园的管理,做到值日老师岗位明确,职责到人,结合学校的常规检查,经常对学校的卫生、安全、行为规范进行检查,做到对学生负责,使家长放心,以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4、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今年将进一步加强门卫的管理,监督好门卫制度的实施,经常检查门卫的《外来人员登记》《教职工离校登记》和夜间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以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5、坚持实行行政、老师值班制,值班人员要佩带统一标志,坚守岗位,做好校园秩序的维护、学生行为规范的监督、校园安全的检查等工作。

6、察汗乌苏乡派出所副所长阿克拉木同志是我校的法制副校长,我们将继续邀请阿克拉木校长来校作有关知识讲座,举办小型竞赛活动,密切警校联系,使全校师生安全警钟长鸣,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学校2017年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二】 20XX年,各学校要继续始终把安全和综合治理工作当做头等大事来抓,在县教育局和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的工作文件、会议精神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安全和综合治理工作岗位职责,具体做到:

一、在安全工作方面:

1、做到安全机构健全。

学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正常运作并发挥作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学、期末、每月一次)和应需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通过会议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安全工作、分析安全问题、制定和修订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学习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安全检查、处理安全事宜等。

2、做到安全责任落实。

学校安全工作岗位职明确责,校长责任制和教师一岗两责制度落实。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教师包括分管领导、班主任、值日教师、学科教师是安全工作直接或具体责任人。校长是本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本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直接责任人,当堂任课教师是班级上课期间和规定值守时间段的安全直接责任人。学校要制定校长岗位职责和教师一岗两责制度,并层层签订相应的安全工作责任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追究校长和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考核与学校年终考核评估验收一同进行。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3、做到安全制度完善。

学校要不断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安全工作要求做到位,使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化。学校凡是涉及安全问题的工作都要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有关人员安全岗位职责、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安全工作教育制度、学生日常管理制度、教师和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应急预案、安全日常检查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

4、做到安全教育、演练有效。

加强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预防为主的重要体现。学校要通过安全教育和演练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自救互救和防范能力。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坚持经常性、提高针对性和增强实效性。学校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日常管理和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明确课时、落实教师和教材。学校要明确要求和安排班主任、学科教师和法制副校长,利用入学、期末、安全教育活动月(每年6月为我县安全教育活动月)、安全教育活动周(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我省学校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活动日(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星期一为我国安全教育活动日)、品德课、班会课、集会、课堂教学等渠道,使用好《小学生安全常识读本》、《中小学生安全知识自救自护手册》、《紫金县中小学生安全手册》、《小学生安全日常行为规范》、安全教育读本和影片《关爱明天》等和学校自我编制的安全教育教材,通过上安全教育课、校园广播、设立安全宣传专栏、召开案例分析会、组织观看vcd、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发放安全手册、上法制教育课、举办展览、开展专题讲座、在校园及其周边悬挂张贴安全宣传标语和设置安全警示牌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此外,学校还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通过家长会、家访、发放《告家长书》等渠道,共同做好学生校外安全教育工作。

5、做到工作重点突出。

为提高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学校要非常注意结合自身实际,突出本地本校、季节和学生年龄特点,有重点地进行。结合我镇的具体实际,主要应抓好访溺水、防雷击、防交通事故、防传染并防因教师体罚学生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防地质灾害事故、防学生日常活动伤害事故、防校舍教学设施安全事故等8项工作。

6、做到隐患排除有力。

学校安全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万无一失、防范于未然,就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学校要非常重视安全隐患排除工作,按照《安全检查制度》和《南岭镇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引》,严格按照要求定期(每学期开学前和结束前、假期后、灾后和每月一次)或不定期(根据需要)组织安全大检查。每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建立台帐,对每一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造册,并进行分析、汇总,制定消除安全隐患的时间表,限期完成。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和学校自身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镇政府和县教育局,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了师生安全。

7、做到日常安全管理严格。

学校要非常注重日常安全管理,做到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和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要根据《南岭镇小学校方安全责任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指引》,和对教职工(包括保安员)的日常行为明确提出的16个具体的要求,确保日常管理到位,避免因师生行为缺乏监管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在综合治理方面:

1、要积极开展创安活动。学校要按照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和谐校园创建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要认真落实镇综治办部署的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切实搞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不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2、要加大普法教育和综治宣传力度,提高学校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综治意识。要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了《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地提高了教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广大教职工能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教学工作之中,教职工无违法犯罪。

3、要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学校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及时化解各种纠纷,把各种不安定因素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学校教师及其家属不发生矛盾激化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

总之,要通过扎实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使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更加完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得到显著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明显增强,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三自安全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实现全年不发生师生伤亡责任事故,不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教职工违法犯罪以及本校教职工参加集体上访事件的目标,学校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综治意识得到不断提高,继续保持学校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为促进我镇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学校2017年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三】 一、指导思想

根据新的形势,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继续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切实承担起保学校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工作目标

继续加强以学生安全为本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综治工作领导到位,工作目标责任到位,工作制度措施到位,保证学校一方平安、稳定、安全文明。

三、具体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制度。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是学校的重中之重。学校继续坚持把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把它作为学校事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期工作来抓。务实创新严管理,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1)坚持校长亲自担任学校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认真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学校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

(3)继续完善、健全学校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管理网络,明确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明确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

(4)严格学校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做到谁失职,谁负责。

2.整体优化,落实措施。

学校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要承担起确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学校要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工作机制,规范、落实综治工作措施,保证学校平安。

(1)全校各层、各部门加强责任制,严格执行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分工负责,层层落实,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安全进行,落实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措施,形成综合治理综合抓的局面。

(2)严格综合治理工作教育与管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坚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3)细化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注重防范,切切实实做好教师的护导值日工作,做好对学生的活动监护工作,并积极开展学校、家庭、社会综合治理、警民共建、群防群治等活动,保证学生的安全。

(4)严控学生进入社会网吧行为,致力提高学生对网络有害信息的防堵能力,积极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5)严密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的可行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报教育局同意后方实施。

(6)严格落实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出现。

(7)切实做好综合治理月报工作,不断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的整体优化。

3.积极争创,安全文明。

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是动态管理,循环往复的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按照综合治理工作制度规定和内在规律,从长计议,抓好落实。在经常性上下真功夫,花力气,积极争创安全文明单位。从明确领导和部属的责任入手,并且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树立在其位、谋其职的良好风气。

(1)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各条线领导经常性检查各层,各部门设施的安全使用和防范工作,做到时时警惕,每次使用重视,每月自我检查,保证校内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中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学校安全管理“一岗双责”的内涵意义

学校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就是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同时承担着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推行全员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其对象包括教育系统全体人员。

在教育系统推行安全管理工作“一岗双责”,有利于实现学校“管人、管事与管安全”的有机结合,有利于统筹安排学校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有利于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学校安全管理“一岗双责”的目标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实现学校安全管理“无盲点、无空白、全覆盖、全参与”目标,全面提升全市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坚持“两手抓”的原则。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坚持“一岗双责”,坚持标本兼治,使安全工作和业务工作互相渗透,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3.坚持“以考促管”的原则。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实施考核和奖惩,运用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通过考核和奖惩,全面落实“一岗双责”。

4.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实行学校安全工作问责制、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落实学校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学校安全管理“一岗双责”领导机构

市教育局成立学校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人员如下:

四、学校安全管理“一岗双责”主要责任

(一)领导小组责任

市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局领导根据《关于市教育局领导分工的通知》精神,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并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工作承担相应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如遇领导班子成员调整或分工调整,继任继管者自然接替相应职责。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

1.在市委、市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系统安全工作,组织、督促各校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制定我市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

2.建立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监督工作机构,配置足够的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保障安全工作专项经费。

3.组织教育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组织召开全市校园安全工作季度例会。

4.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及不定期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抽查,监督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销号。指导各校做好安全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5.指导各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规行为。

6.掌握安全法律法规、熟知应急指挥流程、积极参与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领导小组应及时转为“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事件。

(二)各职能科室共同责任

1.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要认真抓好本科室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要开展专题研究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科室年度工作目标,列入科室总体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与其它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3.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明确科室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加强对科室人员的安全教育。

4.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科室在教育局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迅速及时到位工作,积极主动前往现场,参与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5.承担与科室工作职责相关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引导的责任。

6.做好业务范围内和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职能科室和有关直属单位岗位责任

1.安全管理科: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指导、督查和考核、评估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各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指导部署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校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制定学校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3)定期组织召开教育系统安全工作例会,通报教育系统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现状,预测安全工作形势,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4)负责落实上级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月报、季报和相关数据的统计报送。

(5)承担市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校园及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工作;承办市安委办、市食安办、市综治办、市平安办、市应急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6)建立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坚持“一岗双责”制,完善学校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科室、学校安全工作责任。

(7)做好全市教育系统各类安全工作违法案件的处罚执行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职能科室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8)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做好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通报学校安全事故情况及有关数据,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监督全市教育系统检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建立本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数据库,并实施严格的动态监控。

(10)协调有关部门和职能科室指导部署学校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食堂量化分级管理、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健康促进学校创建等工作;配合职能科室做好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禁毒教育、学校防火、防汛、防雷、防震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1)负责教育局机关内部安全工作,负责平时和节假日的值班安排。

(2)负责有关安全方面的新闻宣传报道和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牵头做好网上厅、教育微博等投诉的引导、回复,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舆论引导分析。

(3)负责所办会议和开展活动涉及的学校师生安全工作。

(4)负责民办学校的审批、年检、发证、撤销以及非法办学机构取缔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5)做好来信来访接待、矛盾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6)负责局机关后勤的安全保障工作。

3.普教科:

(1)负责全市普通中小学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会议)中的学校师生安全工作。

(2)负责指导学校明确教师在日常管理中对学生实施保护的责任区间和具体要求。

(3)负责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建立健全德育导师制和青少年违法犯罪预警机制,指导学校开展法制、国家安全、禁毒、防艾、青春期健康等教育工作。

(4)负责初中学业考试的学校师生安全工作。

(5)负责学校各类体艺活动中的师生安全工作。

(6)配合局相关职能科室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疾病预防、食品安全卫生等工作。

(7)负责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预警、干预,青少年科普、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工作。

(8)负责教育系统对外交流的安全工作。

(9)普通中小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后,会同安全管理科前往现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职成教科:

(1)负责全市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会议)中的学校师生安全工作。

(2)负责指导学校明确教师在日常管理中对学生实施保护的责任区间和具体要求。

(3)负责做好职高学生教学、实习、初训安全管理工作。

(4)配合局相关职能科室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民办培训机构教学培训活动、消防、食品等安全管理工作。

(5)配合局相关职能科室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疾病预防、食品安全卫生等工作。

(6)职高学校、成校(社区学院)、民办培训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后,会同安全管理科前往现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学前教育科:

(1)负责全市幼儿园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会议)中的学校师生安全工作。

(2)负责指导幼儿园明确保教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对幼儿实施保护的责任区间和具体要求。

(3)配合局相关职能科室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种传染病预防、食品安全卫生等工作。

(4)负责将“平安校园”相关等级作为幼儿园各类创建和评优评先的前置条件。

(5)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后,会同安全管理科前往现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人事科:

(1)负责涉及教师招考、考核奖惩、职称评聘、继续教育、工资调整、保险福利等各项业务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学校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中,落实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3)负责将履行安全管理“一岗双责”情况纳入各岗位人员年度考核和晋升考察的内容。负责将履行安全管理“一岗双责”情况纳入干部任用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4)负责处理涉及人事管理和已辞退教职工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做好人事档案室的防火、防盗、资料保全工作。

(6)负责取消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已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负责初级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7)负责教职工教育管理的指导,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8)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涉及教职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计财科:

(1)负责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危旧校舍的检查、检测、统计、改造过程中的学校师生、财产安全工作。

(3)负责学校基建项目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4)负责学校饮用水设备安全管理,负责学校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防台防汛、防雷、防震设施等配置及监管工作。

(5)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管理,并负责对投入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学校食堂、小卖部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

(7)负责学校财务运行、现金管理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8)负责学校出租房屋及人员财产的安全管理。

8.纪检监察审计室:

(1)会同安全管理科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警示诫勉。

(2)对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对学校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进行监察。

9.督导科:

(1)修改完善现有各种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把安全工作内容纳入各种相关的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2)负责研究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督导评价机制。

(3)对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指导,巡查、督导,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督查意见并及时整改。

(4)负责学校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

(5)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义务段学校素质教育星级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平安校园”相关等级作为义务段素质教育星级评定的前置条件。

(6)履行教育督导室负责的其他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

10.教育工会:

(1)负责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中的学校师生、财产安全。

(2)负责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安全监管。

(3)参与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安全事故的协调与处理工作。

11.教仪站(电教馆):

(1)负责学校教学实验中的师生、财产安全。

(2)负责指导学校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储藏、搬运与使用中的师生、财产安全。

(3)负责信息技术教育及计算机网络管理中的师生、财产安全,信息技术、实验操作等考试过程中的学生安全工作。

(4)负责电化教学及各种电化教育活动中的师生、财产安全。

(5)负责教育系统网络软硬件的安全监管。

12.教研室(职教教研室):

(1)负责组织、协调师生进行市级教学质量检测、学科竞赛等活动过程中的师生安全及安全督查。

(2)负责组织、协调师生参加市级教研活动、教学业务评比等过程中的师生安全及安全督查。

(3)负责组织、协调考研室教师专业培训项目中的人员安全。

(4)负责开展学校安全教育专题课题及教学研究,做好教育学会安全教育分会相关工作。

13.高招办(自考办):

(1)负责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考试过程中学校师生交通、消防、食品、卫生、暴力伤害等方面的安全。

(2)负责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试卷保密保管安全工作。

14.教育服务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负责学生资助、勤工俭学等工作中的师生、财产安全。

(2)负责落实校园责任险和无责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险及其他险种,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3)负责落实校服采购,教学设备、后勤物业等招标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责任。

(四)教办安全岗位责任

教办主任是本镇(街道)范围内校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抓好辖区内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主要职责有: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专项目标任务。

2.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辖区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坚持将安全工作与教育业务、教育发展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4.组织制定辖区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落实辖区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5.组织开展学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辖区学校安全隐患,督促制定落实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治、监控措施。

6.配备学校安全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7.建立健全辖区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观摩。

8.辖区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启动预案,第一时间向市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救援。

9.组织协调当地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10.浒山、白沙路、古塘街道社区学院院长参照教办主任安全岗位职责管理辖区内的所属幼儿园。

(五)学校教职工的岗位职责

全市学校教职工安全岗位职责按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制订并落实,其中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教职工岗位安全职责参照《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执行。

五、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1.实行办学资格安全审查制度。在审批设置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过程中,要将校园设施及周边安全情况作为基本条件。每年下达招生计划前对学校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安全条件不合格的学校,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学校,暂停该校招生工作或减少该校的招生数量。情节严重的,勒令其停办整顿、取消办学资格。

2.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市教育局组织力量对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切实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避免事故发生。市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3.强化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市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学校领导班子和校长实绩的重要内容。

4.建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幼儿园有关安全工作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的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中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