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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范文第1篇

1.1风格呈现出不同地域特点的丰富性

在新疆居住着46个少数民族。由于各民族所处的历史文化背景、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各有不同,因此各族人民的服饰也各具特色,异彩纷呈。如维吾尔族服饰绚丽多彩、哈萨克族服饰华丽粗犷、蒙古族服饰潇洒飘逸、塔吉克族服饰英姿飒爽、柯尔克孜族服饰华贵艳丽以及回族服饰庄重秀丽等,各民族服饰具有浓郁的民族衣饰风韵。新疆各民族的传统服饰不仅在风格上各有不同,就是在面料和色彩的选择、图案的设计等方面也各有讲究,即使是同一民族,也因生活环境和经济条件等的不同,而在服饰上体现出差异性。拿维吾尔族日常喜爱的花帽来说,吐鲁番花帽色彩艳丽;伊犁花帽造型上体现出扁浅圆巧等特点,配以简单纹样,以突出线纹的流动感;库车花帽选择优质的丝绒作面料,配上色彩各异的丝绒编织纹样,再结合图案结构等因素,形成了韵味独特的特点;喀什男性的花帽黑底上配以白花纹,色差上形成强烈对比,棱角突出,体现出较强的立体感。新疆丰富独特的民族服饰文化体现出鲜明的地域性特点。

1.2审美情趣呈现出多样性

一个民族的服饰不仅是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延续,更是一个民族审美取向的表现。色泽艳丽、修饰精美、舒展大方的新疆少数民族服饰,展示了新疆各族人民较高的审美观念。色彩是服饰的灵魂,它不仅能反映出一个民族的审美心理,而且能反映出该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新疆少数民族大多喜欢艳丽夺目的色彩,这跟当地色彩单一的自然环境形成强烈的反差。如维吾尔族在服饰上喜欢选择绚丽悦目、对比强烈的颜色;哈萨克族崇尚白色、蓝色,喜爱红色和绿色;塔吉克族喜欢红色、金黄、紫色等。在新疆少数民族的色彩观里,不同的颜色有其不同的象征意义,如维吾尔族认为,白色是幸福、善意、纯洁的象征;蓝色是吉利、福气和神性的象征;红色是胜利、幸福和快乐的象征;黄色是忧郁和苦恼的象征;绿色是生命、和平和富饶的象征;黑色和其他冷色都被视为凶色,有时黑色也常以高贵和神秘的象征意义出现。除色彩绚丽之外,新疆少数民族服饰的图案多以身边常见事物为主,且线条简洁明快。如游牧民族服饰图案以动物和花草为主,绿洲民族则以各种花卉、枝、叶图案等为纹样。此外,新疆少数民族服饰的制作工艺水平也令人赞叹。如维吾尔族女性仅在绣制花帽时就采用平绣、刺绣、花绣等多种技巧,同时配以刺、扎、串、盘等多种方法,其制作工艺之复杂可窥一斑。这些艳丽的色彩和简洁的图案配以复杂多样的工艺技巧,更增添了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的审美情趣,使之更富观赏性和收藏价值。

1.3跟服饰有关的元素与活动呈现出浓厚的宗教色彩

新疆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方,少数民族大都信仰宗教,有的民族为全民信仰一种宗教。如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等就是全民信仰伊斯兰教。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信徒的思想意识、行为规范,深深地渗进民族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宗教文化影响和制约着服饰文化。主要表现在:

1.3.1服饰图案的设计

伊斯兰教禁忌偶像崇拜,人或动物的造型描绘在衣服和建筑物等上面是不被允许的。他们通过以自然物象为内容的图案艺术创作表达对美的追求。加上新疆少数民族早期信奉的原始宗教对大自然的敬畏和崇拜,因此以大自然物象为内容的图案成为新疆少数民族艺术创作的主流。以各种花卉和生活43器物为图案纹样,并以各种规则的或不规则的几何图形装点着各自的服饰,无不展示着独具伊斯兰浓郁风格的新疆少数民族服饰之美。

1.3.2服饰色彩的运用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的色彩也透露着宗教的痕迹。由新疆维吾尔族独创的,最受维吾尔族女性青睐的裙料“艾得莱斯”绸,其色彩以黑、蓝、红、绿、白为主,这与维吾尔族先民早期信奉萨满教有关。回族崇尚白色,是因为他们除了认为白色是洁净之色以外,还因为《古兰经》中说过白色最美,因此回族服饰最大特点是一顶白帽和一身白衣。

1.3.3穿戴习俗的选择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除了在图案和色彩上透露出宗教对它的影响以外,在穿戴习俗上也表现出浓烈的宗教色彩。新疆维吾尔族戴帽习俗源于伊斯兰教礼仪。伊斯兰教礼仪认为,在室外,不遮盖头部,是对老天的亵渎。这种宗教礼仪世代承袭,久而久之就成了维吾尔族的一种服饰习惯。维吾尔族妇女除喜戴小花帽外,还戴面纱或盖头,这也源于伊斯兰教礼仪。按照伊斯兰教规,妇女除手脚外,全身包括头发在内为“羞体”,除亲生父母和丈夫外,不能让任何男子看见,出外必须戴面纱或盖头。现在,维吾尔族妇女戴面纱或盖头的已不多见,一般受宗教影响较深或宗教人士家庭的妇女多戴面纱或盖头。这些特点使新疆少数民族服饰文化不同于其他地区,使其更具魅力。因此,保护传承新疆少数民族服饰文化就显得更为必要。

2影响新疆少数民族服饰文化保护传承的因素

目前,新疆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的保护现状是:边远地区比发展较快地区保护得好,农村比城市保护得好,年纪大的更愿意坚守本民族的服饰文化。但随着新疆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疆民族传统服饰文化将面临消亡、失传或自生自灭的危险,如不加以保护,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命运堪忧。主要表现在:

2.1文化保护政策不完善不利于新疆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的保护传承

新疆少数民族服饰文化保护主要依赖于新疆的民族文化政策,而在新疆文化产业化进程中,当前的民族文化政策更多地是考虑文化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略了文化自身的社会效益,尤其忽略了对保护传承服饰文化起着关键作用的传承人的利益。在新疆民族文化政策中,对传承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利益分配上,更多的是体现在对传承人的经济利益分配上,即对他所从事的经济活动进行分配,但在分配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出传承人自身的文化价值,而传承人自身的文化价值才是其最宝贵的财富。同时在制订民族文化政策时,传承人的参与力度也不够大。忽视传承人在保护传承民族文化中的核心地位将不利于激发传承人保护传承民族文化的积极性,对保护传承新疆少数民族服饰文化也是不利的。

2.2审美观念的变化影响着新疆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的保护传承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各种文化高度融合的今天,人们求变的心理越来越强,对服饰丰富性的要求也与日俱增。各族人民通过外出学习、交流和打工,与外界文化发生了广泛的接触,对进入本地区的多元文化也不再采取抵制的态度,而逐渐把接受外来文化变成一种自觉行为。相应的在衣着习惯方面也吸纳了外来方式,改民族服装为西装或现代装。我们在和田洛浦县和喀什克州各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研,在调研中我们发现,30岁以下的年轻人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50岁以上的年长者大多仍保留穿戴民族服装的习惯。如维吾尔族占总人口98%的和田洛浦县(2007年和田地区人口普查数据),日常穿维吾尔族服装的人近30%。作为全国唯一以柯尔克孜族为主体民族的自治州克州,穿柯尔克孜族服装的人尚不足20%。总之,随着新疆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及社会层面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传承保护的文化氛围已经消失了,传承保护的社会氛围已经变异了,传承保护的受众群体已经难于容纳他们”。

2.3后继乏人制约着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的保护传承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人们求富心理越来越强,为摆脱困境,新一代民族青年纷纷外出务工。而这些传承保护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的后继者若远离保护传承民族服饰文化的土壤,将不利于民族服饰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部分长期在发达地区生活的少数民族,由于受到现代城市多元文化的影响,即使在节假日,也很少穿反映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服饰。即使对身处新疆地区的年轻人来说,由于受到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带来的外来文化的严重冲击,他们对本民族传统服饰文化也缺少相应的重视,这也不利于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的保护传承。快节奏的生活使新一代民族青年不愿呆在家乡学习传统民族服饰技艺,而那些拥有民族传统服饰技艺的传承人又不可避免地逐渐老去,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终将因后继乏人而面临消亡的危险。

2.4资金不足阻碍了新疆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的传承发展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的传承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保障的,但新疆的经济发展状况却不容乐观。新疆是我国西北地区少数民族聚居的大省,有丰厚的民族文化资源,但由于地处边远地区,经济发展以传统农牧业为主,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水平低,新疆地方政府很难拿出更多资金保护传承民族传统服饰文化。加上民营经济不发达,很多民营企业也很难拿出更多资金用于保护传承民族传统服饰文化。新疆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导致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低下,百姓们天天为生存四处奔波,使他们没有时间也没有财力保护传承新疆的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

3新疆少数民族服饰文化保护传承的对策与措施

文化产业既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又是当今世界各国最强劲的经济增长点。从党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文化产业”概念的提出,到十三中全会“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战略目标的制定,文化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显。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是新疆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基础之一,保护传承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直接关系到新疆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新疆的服饰文化产业资源丰富,但其保护传承现状不容乐观。在现代化进程中,结合新疆传统服饰文化保护现状和经济发展实际,探究保护传承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的对策,可以推动新疆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扩大新疆对周边国家的辐射影响力,最终实现新疆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与文化产业发展壮大的双赢。

3.1完善新疆文化产业化保护政策

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文化基础,文化产业的发展又为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提供经济基础。目前新疆的文化产业化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文化产业化的发展也都是围绕民族文化政策展开,因此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引导文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至关重要,也对保护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有重大意义。传承人在保护传承新疆民族传统文化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完善新疆文化产业化保护政策时应突出传承人的核心主体地位,提升传承人在政策参与与政策协商中的地位,建立多元主体的政策参与和政策协商机制,以确保文化产业化政策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3.2创新新疆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的保护方式

网络技术的普及为新疆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的保护传承找到了新的途径。通过科技手段创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的保护方式,首先依托一些具有研发实力的科研单位,包括各民族文化研究院,通过建立网站,全面直观地展现新疆各民族服饰文化的表现形式和内涵,以加深国内外对新疆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的了解。其次借助研发平台,结合新疆服饰文化保护现状,通过开发软件和建立数据库等手段保护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遗产。最后通过构建新疆民族传统服饰文化档案保护模式及档案资源开发网络体系,全方位地保护传承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为收集、整理、统一归类新疆民族传统服饰文化提供便利条件。

3.3重视新疆服饰文化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

新疆服饰文化资源独特而丰富,但生态环境脆弱,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保护新疆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的任务紧迫而艰巨,传承人作为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是保护传承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的核心,保护传承人是对民族传统服饰文化最直接有效的保护,也是保障民族传统服饰文化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途径。对传承人给予经济上的补助,可以激发传承人的自觉主动保护意识和热情,让他们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创作和创新。除了对现有民族传统服饰文化传承人进行保护之外,还应通过各个层面的基地建设培养新一代传承人。新疆应在不同层面建设与民族传统服饰传承发展有关的传承基地,为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的传承活动和人才培养提供学习平台和展示空间。可以通过开办短期培训班或学习班、高校培养专门人才等多种形式培育年轻人才,使传统服饰文化延续发展。为调动传习人学习积极性,还可采取设立奖学金等激励形式,引导他们学习相关的服饰文化知识,掌握相关的传承技能。

3.4解决新疆服饰文化保护传承资金问题的多元途径

3.4.1多方筹集资金保护传承与发展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

目前新疆的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是以抢救性保护为主的,即求得外援以保护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因此争取多方资金就是目前的最佳途径。一是向上争取资金。针对新疆亟待保护的民族传统服饰文化,应积极争取资金,在保护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内涵,挑选有特色的文化项目向国家或省级文化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少数民族服饰文化项目保护,以缓解民族传统服饰文化保护面临的资金紧张问题。二是财政资金支持。着眼于新疆民族传统服饰文化保护大局,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民族地区特色服饰文化项目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积极设立服饰文化的专项保护资金,同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增加比例不低于当年政府支出的增长幅度。三是鼓励社会资金进入。结合新疆民族传统服饰文化保护项目,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介入,或者通过吸纳民间资本及设立民间传统服饰文化保护社会基金等形式,以推动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3.4.2通过产业化发展实现自强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范文第2篇

摘要 以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为切入点,借鉴人类学、文化学、民族学、体育文化学、民族传统体育等学科的理论,对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特征问题进行深入全面系统的探讨和论述。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健身性和娱乐性特征。

关键词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体育文化 特征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蓬勃发展,将使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全面和科学的进行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特征研究,对于我们全面认识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必不可少的,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朝着规范化、社会化、民族化、世界化的方向前进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对于我们更好的开展及其传承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定义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指中国55个少数民族在漫长的民族发展历程中,本民族原创或虽从其他民族文化中引入,但已经历了明显的文化改造、已与本民族文化充分融合、并流传已久的,以身体活动为形式,以追求身心与精神健康为目的的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主观意识、客观意识和有意识的行为方式[1]。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本质,就是中国各少数民族在其传统的体育活动中,所表现出的思维方式和有意识的行为方式的总和。

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特征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从民族文化共同体中分化独立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民族体育文化形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人类文化的特殊积淀形式,除了具有人类社会文化一般的特征之外,还具有其独特的内涵与民族文化特质,并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运动特征、民族文化风格与历史文化特征。相对与现代体育来讲,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民族性特征

民族性是指各少数民族体育项目所表现出来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的特殊性与象征性,也体现出不同地域、不同语言、不同经济生活方式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的差异性[2]。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既不同于现代体育,更不是一种世界性的通行的体育运动形式。由于这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主要流行于个民族中,民族文化和民族性格相互熏陶,时时侵润着、影响着这些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其中的民族性就反映了创造这类体育运动形式的民族的群体性格。许多民族的体育运动形式,在经过几十年、几百年乃至千年发展传承过程中,也会不断融进其它民族传统体育的某些因素,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所变革、演化,但它始终保留着初创时的民族烙印和印迹。

纵观中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上所出现的体育项目,从其活动形式和活动规则上,都因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民族性格特点的影响,而形成了在技术上和动作上的不同风格。如回族的踏脚、藏族的赛牦牛、白族的霸王鞭、彝族的跳火绳、朝鲜族的跳板、傣族的孔雀拳等都是其它民族所没有的。就是同一体育项目,其运动形态与规则制度在各个民族之中也是不同的。例如:蒙古族式摔跤“搏克”,彝族式摔跤“格”,藏族式摔跤“北嘎”,回族式摔跤“绊跤”,虽然都是民族式摔跤比赛,但比赛方式或规则差异很大,风格亦迥然不同。他们的摔跤比赛都反映了本民族特定的历史文化特征,代表着不同的民族个性与民族风格。

(二)传统性特征

传统性是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时间上传衍的连接性,是世代相传,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化而来的,即历时的纵向延续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从它产生之日起,到今年的发展现状,应该说按照传统的方式不断沿袭、继承和发展。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经过优化了的传统的少数民族体育项目,无论其活动规则、形式、方式还是活动功效,都是人们长期积累、总结下来的实践经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传统性不仅只传承着各个体育项目的形态、方式、方法、技能、技战术、技巧,而且还传承着民族体育历史背景、起源、演进的神话传说故事,传承着民族体育活动中的民族习俗民族精神、思维方式、道德、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虽然在其发展、演化过程中会经过种种变革,或扬弃或丰富,但它始终保留着本民族习俗文化的活动特征,以强大旺盛的生命力得以延续、传承、发展至今天。目前,我国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已经举办了九届,而且一届比一届更兴盛、隆重,参赛的项目与人数也逐渐增多,举办规模、科技含量、运动水平也不断壮大提高,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传统发展注入了更新、更强、更高的生命活力。

(三)地域性特征

地域性,是指某民族长期在特定地域内,受自然环境、地理环境、生产方式、文化心理、风俗习惯等影响,产生不同地区民族的生活习俗、行为习惯、生产方式、文化心理的地域特征,并会形成不同的多姿多彩而又具有各色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就一个民族来说,每一个民族大都有自己特定的生活和活动的地域,该地域的自然环境、生产方式、文化心理对该民族有很大的影响,进而会在此基础上形成该民族的地域文化特征。

各民族的体育项目的形成及其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情趣、民俗习惯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其所处地域的影响。由于各个民族文化背景以及所生活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不同,形成了各自独具特色的传统体育活动。如江南地区经常开展的龙舟,朝鲜族开展的秋千,藏族开展的赛牦牛,草原地区开展的赛马等,显然都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保留着不同环境、不同地理条件下的生产和生活的烙印,并伴随着当地民族风情演变沿袭至今。例如:北方草原地区的赛马、射箭、摔跤,南方水乡的龙舟、划船、独竹漂等项目。北方地势平缓开阔,季节明显,湿度较干,太阳光照较强,为人们生产和生活提供了宽阔的活动空间,并逐渐形成了崇尚武力、豪爽奔放的性格,因此,力量型的项目较为突出,如摔跤、奔跑、投掷、搏斗、举重等等;南方多丘陵山地,且山环水绕,气候温和,人们的性格也趋于平和细腻,富于思考,长于心智、技巧活动类的项目,如游泳、弈棋等。除南北方的地域差异外,还存在着山地与水乡,平原与高原等更为细致的差异。也正因为这些差异,即使是同一种运动项目,也因其产生的地域、民族不同,所包含的内涵、技艺等均有较大的差异。因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内容和形式,从某个侧面反映了其地域性。

(四)健身性特征

少数民族运动会的运动项目与现代体育项目一样,主要是以身体活动的方式进行的,在运动中承受一定的生理负荷,并促使人的体力和体内运动能量物质的消耗、恢复、超量恢复、周而复始的循环,促进人的体能发展和体质增强。在各民族中,人们在漫长的社会生产劳动实践中逐步产生,发展成各具特色的锻炼手段。少数民族体育活动,如侗族的抢花炮、傈僳族的射弩、回族的木球、藏族的押加、白族的霸王鞭、哈尼族的秋千、朝鲜族的跳板等,都具有显著的强身健体功效,使人们在生产、生活之余,能得到体力的锻炼和精神的调节。

(五)娱乐性特征

娱乐性,是通过满足人们的身心需要和情感愿望,以自娱自乐、消遣和游戏活动方式出现。与西方体育相比,民族运动会的运动项目更偏重娱乐性和随意性。它着重人的身心需要和情感欲望的满足,以自娱自乐、消遣、休闲和游戏的活动形式出现。娱乐是人类在基本的生存和生产活动之外所获取快乐的非功利性活动,包括生理上获得,更主要是指心里上得到愉悦[3]。娱乐最早并不是为了娱乐别人而出现的,而跟多的是为了发泄自我内心的情感,也就是说人们在欢娱心情达到高潮时才会表演起来。少数民族运动会的表演项目就具有很强的娱乐性。像少数民族运动会上的龙舟、舞龙、舞狮,可以说是娱乐成分较高的项目,它能使人们在激烈的竞争气氛中感受到合作的需要,享受取得胜利的喜悦,不仅能起到健身的作用,而且还能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的需求。

三、结束语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仅展示了各少数民族丰富的文化内涵,而求促进了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生态文明的发展和融合,对各民族的关系交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各民族的发展历史和新中国各个时期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金项目:2011年度北方民族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前期培育《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体系的研究》项目,编号:2011QSP09。

参考文献:

[1] 冯胜刚.关于正确定义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04(4).

[2] 饶远,刘竹.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通论[M].人民出版社.2009.7.

[3] 钟敬文.论娱乐[J].浙江学刊.1999(5):92-95.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习惯法;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6)24-0069-02

自秦朝建立以来,中国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境内的各民族间一直保持着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联系与交流,互相之间进行着学习、借鉴和融合。同时,少数民族保留了自己的传统文化特质,从而使我国的法律文化体现出多元性的特征。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主要通过习惯法的方式存在并发挥其作用,是国家法之外的客观存在,是国家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正如千叶正士所言:“不认真对待法律的社会文化基础,就不可能成功地实现法律的现代化。”对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特质的研究和探索,是认识和理解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部分。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质进行论证和总结。

一、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以习惯法为核心内容

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为本民族所信守的部分观念形态和约定俗成的群众生活模式的规范,它一般靠盟约等方式来调整个人之间和部落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达到维护本地区社会秩序的目的。习惯法是少数民族社会的基本行为范式,特别是在纠纷解决、维护社会秩序等领域具有主导性、持续性。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制定法不是至高无上和无所不包的,而仅仅为治理的手段之一,甚至处于次要的地位。少数民族地区这种立足于社会和谐并强调人的习惯道德力量的特殊的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主的“民风有序” “路不拾遗” “憎恨偷窃” 的法律文化观念。首先,习惯法的形成是由习惯演变升华而来。瑶族的民谣有:“石牌(习惯法)大过天。”彝族民谣说:“山林有清泉,彝家有尔比(习惯法)。说话一条线,尔比是银针。”其次,习惯法与当地当时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意识形态有密切的关系。再次,同样的道理,居住在林区的群众,有保护利用树林确定林权的习惯法。缺水地区,特别注重用水灌溉的习惯法。习惯法有的源远流长,世代相传,有的公众认可,视为神圣。这种传统的力量和意志,个人的权威是很难使它改变的。

二、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以禁忌、习俗为具体体现

民俗、禁忌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已经内化为少数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少数民族习俗禁忌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为了保护少数民族聚居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实现民族的长远发展,许多少数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很多保护环境的日常生活禁忌,这些禁忌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交往。生活在云南的布朗族、阿昌族、怒族、独龙族等,他们都有相关的狩猎规则和禁忌,他们一般忌春天狩猎,忌捕猎怀崽、产崽和哺乳期的动物;藏族和蒙古族实行的轮牧制度,有效地防止了过度放牧的出现,藏族还禁止打死猴、鱼、蛇、青蛙等;纳西族通过村民大会推举德高望重的老人组成“老民会”,制定全村的村规民约,他们指定专人组成管山员或看苗员,对有乱砍滥伐、破坏庄稼等行为的人,由“老民会”依照村规民约进行处罚,还禁止在水源旁大小便,禁止在河里洗尿布,禁止向河里扔垃圾废物,禁止堵塞水源,夏季他们会进行封山,禁止毁林开荒等。

第二,少数民族习俗、禁忌调整人们之间的交往。少数民族习俗、禁忌在人们的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宗教活动、婚丧嫁娶、节日庆典、农耕习俗到饮食习惯等,都有各类礼俗活动。例如内容丰富的饮食禁忌:藏族忌食乌鸦、秃鹰等动物,认为它们吃动物和人的尸体,具有神性;另外,藏族还忌食鸟、骡、马、驴等,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动物的生理机能与人相近,食用了这些动物的肉会影响人的特性;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忌食大肉;苗族忌吃狗肉等。总体上,饮食禁忌是人类社会最早的生存防范意识和行为准则,破坏食物禁忌就会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正如卡西尔所言:“禁忌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唯一的社会约束和义务体系,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体系中没有哪个方面不是靠特殊的禁忌来调节和管理的。”少数民族还有风格各异的丧葬习俗。例如藏族的天葬、火葬、水葬、树葬和土葬等,这些丧葬习俗反映了藏传佛教对他们的影响;回族则禁止火葬,采用土葬,回族的土葬不用棺椁,不起坟头等。这些禁忌、习俗和人们的生活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以社会、家庭、宗族关系为主的强有力的多维度调整少数民族交往的法律文化传统。

三、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具有极强的乡土性和鲜明的民族性

习惯法是熟人社会中形成的“地方性知识”,少数民族习惯法形成于乡土的熟人社会,具有典型的农业社会的乡土气息和地方色彩。少数民族习惯法围绕少数民族乡土社会中的婚丧嫁娶、生产生活等日常事务,以符合当地传统的简便而又易于操作的行为模式和规范方式,引导人们行使自己的行为,由此来维护本地区或本民族社会关系的稳定,确保人们生命、财产和家庭的稳定,同时保护当地环境和公共财产不受外界侵犯。

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是伴随着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而来,为少数民族民众反复使用后所逐渐选择、认同和积累的,其根植于民族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中,反映了少数民族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变迁,同时体现了少数民族的思想感情、心理发展等。绝大多数少数民族成员受本民族法律文化的影响,在处理问题是会选择他们本民族的习惯法进行解决,离开少数民族,习惯法就不具有存在的土壤和使用的前提。

四、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具有厚重的宗教性

我国的少数民族几乎全民信教,尽管各民族信仰的教别和教派不同,是少数民族行使自己行为的主导和核心,任何民族成员都不得对其侵犯和亵渎。而且,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宗教教义在世俗社会的体现,甚至习惯法仅仅是为了强调和明确宗教教义而存在。例如,藏族习惯法中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占绝大多数,而且习惯法不得与藏传佛教进行相悖;信仰伊斯兰教的伊斯兰民族,他们的习惯法内容更是严格遵照《古兰经》的规定,甚至是《古兰经》的重复和照搬。这种以宗教为主导的习惯法文化的特殊作用在于,引导民族成员尊崇宗教的神圣与权威,通过宗教来治理社会,试图建立“无诉”和“息争”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在社会生活中,他们排斥一切与宗教精神不相符合的思想和行为。在这种文化下,法律似乎有些多余,作用显然是有限的。因而形成了薄法厚教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特质。

五、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地位,但国家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存在,合理协调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和国家法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要求我们要正_对待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历代统治者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政策基本采取“和而不同”的策略,避免“一刀切”,让少数民族按自己的“民情土俗”进行管理和自治,基本形成了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并举分治的基本原则,并且形成了国家法和民族习惯法相互转化的良性互动。

当前,在法学界还有一股质疑法律多元的声音,认为少数民族习惯法是落后的,不利于我国的法制统一,应当在民族地区强行推行国家法律,甚至有学者站在国家法律统一的立场上,认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是对国家法制统一的破坏。实际上,这种否定论并不了解法律多元理论的背景和发展趋势,仅仅是一种望文生义的批评而已。苏力教授认为,法律多元现象不但存在于古代、近代,而且还存在于现代。在当代,既然法律多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我们就不能想当然地人为消除它,要让习惯法与国家法优势互补,共同服务于法治社会。国家法应当给习惯法留下一定的空间来调整社会关系,习惯法也应当表现出对国家法应有的尊重,不能太偏离国家法的原则和精神,否则会被国家所不容。

[参考文献]

[1]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高新才,马文龙.西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化思考[J].兰州大学学报,1999,(4).

[3]王东平.清代回疆法律文化刍论[J].民族研究,1999,(3).

[4]张昌文.法律至上、秩序中心与自由本位[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5).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贵州高校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 开展现状 对策研究

1.引言

贵州位于我国西南属于欠发达地区省内居住着包括17个世居少数民族在内的48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形成了具有集健身、娱乐、教育等价值于一身的千余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1]。然而,伴随社会变迁古老、多样、质朴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正逐渐萎缩甚至面临消失的危险。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已成为社会和国家关注的焦点。因此,在具有独特地理优势和文化优势的贵州高校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对传承优秀的民族文化和丰富体育教学内容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高校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意义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少数民族人们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优秀精神智慧和思维方式,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对促进社会和谐、提升社会凝聚力和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校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将文化遗产引入主流教育的主要途径,对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青少年学生作为传承和创新民族文化的主要群体,在校园内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对满足学生多元化的体育、文化需求,丰富校园文化内容、促进校园文化建设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具有多种民族文化背景共存的贵州高校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对优化学校教育资源、拓展学校体育教学内容、满足学生的体育需求具有实践意义。

3.贵州高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开展的现状分析

3.1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的分布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它蕴含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丰富的文化内涵。目前贵州高校开展的少数民族传统运动项目仅有二十余项,按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的技术特征对这些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发现,竞技类运动项目是贵州高校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主要内容。像高脚竞速、三人板鞋、押伽、射弩、斗鸡、独竹漂、秋千等。而技击类、健舞类和娱乐休闲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仅有苗族花棍、民族健身操、舞狮、舞龙[3]。造成竞技类运动项目为主的原因一方面是这类运动项目都具有较强的健身、健美、益智的功效符合学校体育教育的目标,另一方面是这类运动项目基本上都是各级各类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学校通过开展这类项目的运动竞赛还可以起到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知名度的作用。另外,按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在贵州各高校分布的情况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主要分布在民族类高校和民族聚居区内的高校。

3.2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校园传承的途径分析

依据学校教育的运行规律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特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校园传承的途径主要包括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课程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课外活动两个方面。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课程主要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即体育课;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课外活动主要包括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竞赛和表演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协会等[4]。贵州高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以课余训练和体育课程为主要传承途径,且以课外训练为主体育课为辅的途径传承方式。像高脚竞速、三人板鞋、陀螺、押伽、蹴球、珍珠球、射弩、独竹漂、斗鸡、舞龙、秋千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在贵州高校内已成立了三十多个课外训练队。仅珍珠球、嗒嗒球、板鞋、陀螺、舞龙、押伽、射弩舞龙、民族健身操等项目在贵州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安顺学院、黔南民族学院、凯里学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等学校开设了少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体育课程。学校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价值、功能等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是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尽管有学校成立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队和开设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课,也是在学校现有资源条件范围内出于宣传学校、为校争光的目的开展的。

3.3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校园传承方法分析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校园传承方法是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引入学校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校园传承的方法一般包括直接引进、适当改造和条件创编三种方法。目前贵州高校开展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本上都是通过适当改造的方法将运动项目引入学校。像高脚竞速、三人板鞋、陀螺、押伽、蹴球等竞技类运动项目主要通过对场地、器材、规则、技战术等方面的适当改造使其更具安全性、规范性、可测性、观赏性、娱乐性,更能表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竞赛与表演的魅力。对一些健身效果较好所需场地器材简便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主要对技战术的简约化、规则的简单化、场地器材的模拟化等方法进行适当改造,使其更适应学校体育教学的要求,便于更好地发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健身、健美、娱乐休闲的价值功效[5]。像凯里学院将苗族的反排木鼓舞经过适当的改造已编制成既不失原有文化特色又具较强健身性、规范性的反排木鼓舞健身操,不但成为学校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亮点,而且在凯里市中小学课间操中广泛推广,已成为大中小学生喜爱的健身项目之一。

3.4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校园传承师资队伍的建设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师资队伍建设作为校园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核心与关键。目前贵州高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教师仅有不足30人,在这有限的教师队伍中绝大多数还是由其他项目的教师兼任。兼职教师基本上是由非该项目的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教师或曾参加一些短期的培训、低级别的比赛的教师组成。这类教师大多数都缺乏对该运动项目理论和实践知识的系统掌握,不利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校园发展。主要原因是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人才的培养机构较少;很多项目还缺少完善的文字、视频、资料等学习资料,不利于人们自主学习[6],以及学校对教师参加这方面培训的支持不够。

3.5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校园传承的基础保障情况分析

基础保障是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校园内开展的场地、器材、活动经费、政策制度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贵州高校开展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基本按照学校现有条件进行选择,像贵州民族大学的民族健身操、贵州师范大学的高脚竞速、贵州大学的押伽、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的斗鸡等运动项目高校都是按照学校现有的场地器材、师资等条件选择不需投入或投入较小的运动项目进行开展。在活动经费方面贵州各高校基本上都是只承担与其他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一样的训练、比赛、教学等所需的费用,并没针对促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提供专项费用。在政策制度方面,贵州高校没有针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校园传承制定相关保障制度,这就造成不少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课程在学校开展一段时间就会因场地器材、师资、经费等方面原因而中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业余训练队会依比赛而临时组成,有比赛就组队训练,没比赛就无人问津,没有学校会坚持长期训练。这是造成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贵州高校开展不乐观的主要因素之一。

4.结语

尽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校园传承的价值和意义已得到人们的认可,但贵州高校因缺少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教师、场地器材、保证制度、运动项目教材资料等方面的条件已严重制约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校园发展。因此,强化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校园传承保障机制建设,以及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课程化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可以促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贵州高校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冯胜刚.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理论与方法[M].贵州民族出版社,2011,04.

[2]于晓东.新中国60年体育课程内容选择的回顾[J].体育学刊,2010,04.

[3]范维.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分类及价值远景分析[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1,01.

[4]王占峰.贵州山地民族传统体育校园传承模式初探[J].内蒙古体育科技,2014,04.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周边国家民族文化;共生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G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5-0137-04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共生发展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在传统社会里,边境之间的民族文化共生发展主要是民间自发的模式,主要包括:地缘共生模式、血缘共生模式、信仰共生模式等。这三种模式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起到不同的作用,新时期,透视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之间的共生发展模式,在这个基础上,总结经验,对今后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与周边国家民族之间的关系和谐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地缘共生模式

所谓地缘,就是“反映了一定民族群体在特定的地域和自然环境中所呈现出来的人地关系”①。地缘共生模式指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的共生发展发挥地理环境的有利条件,包括平原、高山、海洋、河流毗邻等因素。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时代,交通不便,文化传播渠道相对单一,人员扩散的速度相对缓慢的情况下,多样性文化共生发展对地缘充满着高度依赖。文化间的地缘共生强调地域上的毗邻,地理位置相连的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的民族文化的共生发展。泛北部湾文化、大湄公河文化等都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共生发展的范例。重视地缘共生一方面强调的地理环境,它既可以利用两国地理相连创造边境民族之间的文化共生发展,如中越边境、中老边境、中泰边境等。地缘共生反映出我国少数民族与周边国家民族之间的山水相连。不同民族的群众通过跨境交往,互通有无,从而增进边境之间多民族之间的信任、友谊和情感,促进边境多民族文化共生发展。

以中越边境为例,我国广西少数民族文化与越南边境民族文化共生发展历史渊源流长,在探讨它们共生之间,有必要先探求儒家文化对它们的影响。换言之,儒家文化对越南各民族文化的影响、对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是它们共生很重要的一个共同性基础。毕竟越南各民族文化和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都不同程度地汲取了儒家文化的合理因素,为彼此共生提供有利条件。

越南受儒家文化的熏陶已有上千年的历史。有学者指出,儒家文化在越南的传播经历了“从中原传至岭南,再经岭南传至越南和东南亚地区”的路线②,这里彰显了地缘的优势。中越山水相连,为儒家文化在越南的传播提供良好的地理条件。自秦汉以来,儒家文化不断传入岭南,并转入越南,越南人受儒家文化影响,儒家文化对越南的政治、价值观念、文化传统都有深刻的影响。有资料显示:“1070年,越南在京都升龙修文庙、塑孔子、周公;1076年,立国子监,遴选人才儒学儒教;15世纪开始,儒家取得了独尊的地位,即‘前圣之道非孔子无以明,后圣之生非孔子无以法,自生民以来未有盛于孔子者’”③。儒家文化在越南的广泛传播直接影响了越南民族的性格、生活习俗等领域,直到现在越南一些民族仍然保留着儒家文化的痕迹。同样,广西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同样受到儒家文化的濡化,这就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越南边境民族文化的共生发展提供一个共同性的文化心理基础。广西最大的少数民族壮族受儒家文化的影响甚深,广大壮族群众在保留壮族文化的特色的基础上,不断地汲取儒家文化的精神,当然也受到包括佛教、道教文化的影响。由于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越南各民族文化都受到儒家文化的熏陶,在边境的共生发展既有共同性的文化因子,又有本民族文化的特色,也有亲缘性的文化根等,这些都是推动它们共生发展的有利条件。

总的说来,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的共生,离不开地理环境,良好的周边环境是极为重要的。它们的共生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充分利用山水相邻的地理条件展开生活用品、农产品、器具等方面的交换;二是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相互吸收和补充;三是共同抵御自然灾害、移民、建立友好关系、维护边境稳定等。

物品的交换不仅仅满换者的不同需要,同时也是彼此建立互信关系的纽带,建立互补关系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共生的基石。在传统社会里,交往的范围相对狭窄,以河流、山坡等地理环境进行交往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路径。通过生活用品的交换实现各自的需要,或者通过交换不同的物件来满足主体之间的需要。诚然,农产品的交换、各种器皿的交换也不可或缺。据范宏贵先生上世纪90年代在中越边境的广西靖西县壮族居住的孟麻村调查的资料显示,“该村距离国界界碑仅2公里,每逢圩日,越南的岱族、侬族群众挑着竹笋、玉米、猎获的野兽来出售,买回大米和其他轻工产品”④。通过各种贸易往来推动边境各民族之间的共生关系,毕竟“在中越边境线上除设有部级和省(区)级的口岸凭证出入境外,在漫长的边境线上,估计有上千条小经可通往两国。他们之间通过小经密切接触、交往”⑤,这种优越的地理环境,为中越边境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创造良好的条件。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与周边国家各民族的频繁接触、贸易往来,为边境各民族之间的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相互吸收和补充提供条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随着与周边国家各民族的交换中,潜移默化地输出了一定的民族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因素。同样,周边国家各民族在与少数民族的商品交换过程中也无意识地输入了其本民族的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因素。这些因素是无形之中黏附在商品身上,在满足使用者需要的同时也逐渐扩散这些因素。正如Marcel Mauss所言,“不仅是手镯和项链,甚至是所有的财物,如装饰品、武器,一切属于伙伴的东西如果没有充斥个人的灵魂,那么至少充满了它们从契约中获得的情感”⑥。物品赋予了人的情感、观念在里面,因此,物品的交换,也就是涉及信仰、价值、观念、情感等方面的交流。

此外,地缘的优势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群众与周边国家各民族群众之间共同维护边境稳定、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少数民族群众与周边国家各民族之间都有维护地区稳定的需要,都有共同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愿望。唇亡齿寒,只有建立良好的协调关系、互助关系、才能共同维持彼此的发展。任何一方如果发生大的灾害、或人为的整体性破坏,将给周边的民族带来影响。因而,在地理毗邻的民族之间共同抵御各种灾害、协调地区稳定也就是多民族共生发展的出路。

2.血缘共生模式

血缘共生模式指称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充分发挥共同民族、共同血缘关系之间的跨国民族之间的文化共生发展。“跨国民族是一种兼有国际关系与族际关系内涵、又兼有政治与文化内涵的特殊人们共同体和族群集团”⑦。跨国民族是一个民族跨越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民族,有学者指出:“有些民族是跨越不同国界而居,且居地是相连的;有些民族分布于不同国家而居地是不相连的;有些民族分居于不同国家,既有居地相连的部分,又有不相连的部分”⑧。依据这一论断,我们可知,血缘共生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血缘共生模式具有和地缘共生模式混合的情况。换言之,血缘共生中的民族是跨越不同国家且居地相连,它属于地缘共生模式的一部分。二是血缘共生还阐述跨越国界但居地不相连的民族,或是部分不相连的民族。这种类型的共生更加富有挑战性、更加能够彰显同根同祖的亲缘关系。

就第一种情况而言,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的共生发展与地缘共生混合起来,存在文化共生方面的叠加。血缘+地缘,更加有利于促进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共生发展。在这个叠加的过程中,由于同族同根、又居地相连,这就为两地之间的人员往来创造一个便捷的条件。同民族之间的交往可以通过边境的“小径”交往,包括婚嫁、祭祀、节假日等活动开展时,边境同民族群众频繁接触,增加情感和信任。虽然他们都不同程度上远离所在国的文化中心,但是它们仍然需要与所在国的文化中心保持一定的张力和认同,这就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之间的共生发展提供可能。

就第二种情况而言,同血缘的民族跨国而居,但居地不相连,使得它们之间的文化共生往往需要跨越边境之后,还需要跨越一国内部的相关区域才能实现。这种共生事实上就是血缘异域共生。它主要指称同一民族的群众秉持本民族的信仰、价值观念、道德伦理等,在茫茫的世界里追溯文化的根源,从而使得现形文化具有特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在这个共生过程里,不同地域的同民族群众交流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文化自觉的体会以及在所在国的发展空间等方面的看法,通过交流试图实现跨国界、跨区域之间的共同发展、相互促进,共同研究本民族文化的传统,诸如民族神化、英雄人物、杰出事件等方面的协调研究,增强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有许多民族与周边国家的民族是同族同根,尽管是跨国、异域,但是彼此之间的交往也是极为频繁的。以壮族为例,广西地区的壮族与东南亚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壮族是同族,并且他们都认同壮族的发源地在广西,许多壮族人士每年都来朝拜,景仰祖先。但是,尽管他们都属于壮族,广西地区的壮族与越南等国家的壮族在现实生活中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甚至还出现语言不同、习俗各异等现象。为此,血缘异域共生很大程度上是可以促进不同地域的同民族群众共同弘扬、发展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并结合所在国的文化交融,从不同的生活实际来理解本民族的文化传统,从而对本民族文化的深入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不过,不同的国家对民族的识别存在一定的差别,同一民族在不同的国界具有不同的民族符号,这就给民族认同、文化血缘共生带来一定的难题。中国的民族识别基本上依据当年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与其他国家的民族识别有一定的差别。不妨以中越两国的民族差别为例,根据范宏贵先生的介绍,“中越两国划分的民族有些是相同的,如京(越)、苗(赫蒙)、仡佬、拉祜。有的在中国是一个民族,在越南则是两个民族,如中国是傣族,越南是傣族、族;中国是布依族,越南是布依族、热依族;中国是黎族,越南是倮倮族、普拉族;中国是汉族,越南是华族、艾族。有的在中国是一个民族,在越南是3个民族,如中国是瑶族,越南是瑶族、巴天族、山由族;中国是哈尼族,越南是哈尼族、西拉族、贡族。有的在中国是一个民族,在越南是5个民族,如中国是壮族,越南是岱族、侬族、布标族、拉基族、山斋族”⑨。从这里可以看出,跨国民族在血缘上是相通的,但民族识别上有一定的差别,这就给血缘共生带来一定的挑战。一方面,如果血缘相通且民族识别一样,即文化身份相同,诸如上面提到的京(越)、苗(赫蒙)、仡佬、拉祜等少数民族,有利于增强文化认同。另一方面,血缘相通但民族识别不同,即文化身份不同的情况下,血缘共生是否能够长久持续,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如中国的壮族,越南分为五个民族,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族经历一代代的更替变迁,血缘关系的认同就存在一定的变数,原来的文化身份有逐渐被淡忘的可能,甚至有的民族会放弃自身的文化身份,而建立另外一种文化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血缘共生关系就会陷入危机,跨国民族作为一种民族身份的存在将陷入新的困境。换言之,跨国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能够保持跨国民族的身份认同是值得考量的。血缘关系的文化共同也就面临许多困难。因为,跨国民族的任何一方的文化都在不同程度上地向本国中心文化吸收、聚合、靠拢,而非排斥。它们都自觉不自觉地融入本国的社会、文化的关系网络中去。跨国民族的文化凝聚力会随着边界的确定以及对所在国中心文化的吸收而不断淡化。否则,一旦跨国民族的血缘文化凝聚力超越它们与本国文化的张力,极端民族主义势头必定出现。因此,血缘共生模式,在传统的社会里既有促进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共生发展的一面,也隐匿着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有些国家出现泛突厥主义、建立伊斯兰世界等设想,以及极端民族主义势力的抬头等都是血缘共生模式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另一面。

3.信仰共生模式

信仰共生模式旨在探讨少数民族一些民族与周边国家的民族有着一种或多种共同的信仰,在这个信仰的支撑下不断发展双边关系、促进双边的友好往来和物品交换等。在共同信仰的指引下不断增加双边群众的和谐发展、协调发展。信仰是一个民族的精神支撑。信仰共生模式突破了地缘、血缘等因素的限制,它融合了地缘、血缘、神缘、宗教等因素,形成一个国际性的、跨区域、跨民族的信仰共同体。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的信仰共生,主要指称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有着共同的信仰,价值观念等,涉及、民族信仰等领域。不管是哪个民族、或者是异域的群体,只要有共同的信仰,那么就能够推动彼此的交流和互动。

共生是少数民族群众与周边国家民族群众精神交流的桥梁和纽带。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指出,“宗教反映着社会的所有方面”,“任何东西都可以从宗教中找到”⑩。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之间的共生关系同样可以从宗教中寻求资源。甚至说,宗教给予它们的共生很大的帮助和促动。在我国东南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与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民族有着共同的,诸如佛教、道教、儒教、基督教等。佛教在中国及东南亚许多国家影响较大,尽管佛教有大乘佛教和小乘佛教之分,不同的国家信仰的佛教类型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对佛教信仰的共同性是不容置疑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壮族、瑶族、侗族、傣族等,他们与周边国家的诸如越南的京族、岱族,老挝的壮族、傣族等都有信仰佛教的传统。尽管每一个民族都有很多种信仰,但是它们具有相同的,这是推动边境民族之间的文化共生发展的精神支撑。一般说来,有共同信仰的人群比较容易共生相处,相反,如果信仰不同,甚至是相冲突的人群则比较难以共生相处,甚至会产生冲突。因此,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的民族文化在相通的情况下,比较容易沟通和交往,而且即使发生冲突在同一下也比较容易调和。因此,多民族之间的共生和谐发展过程中,共同的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既有共同的信仰就有共同的利益和价值基础,也就有了共同协调的愿望和诉求。

民族信仰共生是少数民族群众与周边国家民族群众有着共同的信仰,诸如祖先崇拜、图腾崇拜、巫术等。少数民族地区自古以来就有祖先崇拜、图腾崇拜的传统,这个传统在东南亚一个国家的民族也同样存在。尤其是跨国民族,祖先崇拜、图腾崇拜几乎是相同的,这些是他们共生的基础。如越南民族委员会研究编著的《越南的少数民族》一书中认为,“现今在越南的岱人和侬人与广西的僮人仍然把侬智高看成是本民族的领袖”;越南史学家阮良璧认为,“骆越、骆王,骆侯、骆将、骆民正是越南越人的祖先,即我们京人和芒人的祖先”(11),越南学者承认骆越是越南京人和芒人的祖先,我国学者有把骆越定为壮族的祖先,这样中越两国的多民族之间就寻找到一个共同的祖先,这个共同的祖先也就是共同崇拜的神圣物。由于存在共同的祖先,因而有了共同崇拜的对象,也就是有了共同认同的文化心理和情感。这使得每年周边国家的一些民族群众进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朝拜、考察、认祖络绎不绝,共祭祖先,为增加民族之间的友谊、情感、推动民族文化之间的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图腾相同是减少不同民族之间的冲突,促进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的重要力量。有学者指出,“图腾是与某个民族或集团的人有亲缘关系,也就是人是从某个动物或植物演变而来的,人们视这种动物或植物是自己的祖先,于是人们崇敬他,而不能伤害他,更不能杀死他或消除他。人们在一定的时间祭祀他,而且有严格的祭祀仪式”(12)。少数民族地区的图腾崇拜极为丰富,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图腾崇拜,同一个民族也有多种图腾崇拜。多民族拥有共同的图腾以就意味着他们与这个图腾有个一定的亲缘关系,也就是祖先是同类、或近似的。在这个共同信仰基础上,少数民族地区群众与周边国家边境之间的交往过程中可以化解冲突,减少矛盾。同时也可以增加双边民族群众之间的交往,增加情感,在一定的时间里共同参与图腾崇拜等活动,比如对同一崇拜物的祭祀仪式等,这些都可以推动双边民族文化之间的共生发展。这种模式既可以发生在地缘关系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血缘关系之间,他们为了一个共同的崇拜对象而一起举办各种祭祀活动,并以此为载体,推动彼此的文化交流和互动,促进多样性文化的共生发展。

以上三个模式,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共生发展的基本模式,在传统社会里,这些模式对促进双边或多变之间的民族文化之间的共生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共生发展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不过,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新时期,在推进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与周边国家民族文化共生的过程中要扬长避短,趋利避害,防止因地缘共生或血缘共生形成的极端民族主义势力的蔓延和扩散,防止“”借信仰共生在搞跨国恐怖主义活动,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注 释:

①黄光成.云南民族文化纵横探[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6.

②程林辉.儒学在越南的传播和影响[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06).

③(越)吴士连.大越史记全书[M].内阁官版,河内:科学出版社,1988.转引于在照.试论越南民族在文化上的交融性[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4).

④范宏贵.中越两国的跨境民族概述[J].民族研究,1999,(06).

⑤范宏贵.中越两国的跨境民族概述[J].民族研究,1999,(06).

⑥(法)马赛尔.毛斯(Marcel Mauss);社会学与人类学[M].佘碧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139.

⑦马曼丽,艾买提.关于边疆跨国民族地缘冲突的动因与和平跨居条件的思索[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3,(02).

⑧ 罗树杰.还是使用“跨国民族”好[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7,(03).

⑨范宏贵.中越两国的跨境民族概述[J].民族研究,199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