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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专项规划

区域专项规划

区域专项规划范文第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规划体系

(一)建立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部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二)明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定位。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三)严格编制部级专项规划的领域。编制部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国务院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海洋、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国防建设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要求的其他领域。

(四)合理确定编制部级区域规划的范围。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地区、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特大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群地区、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进行划分,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二、完善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五)遵循正确的规划编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六)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部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的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

(七)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部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三、建立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

(八)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九)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对部级、省(区、市)级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四、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

(十)规范审批内容。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十一)明确审批权限。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五、建立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十二)实行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区域专项规划范文第2篇

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研究和编制“十二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保护生态作为重要责任,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务之急;坚持在更高的起点上实施科教兴青、人才强省、资源转换、开放融入、民众创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走符合青海实际的发展之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编制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着力实现改革开放由相对封闭、较低层次向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转变,着力实现人民生活由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的转变,着力实现民族、区域由发展不平衡向共同繁荣进步的转变。同时,要把握以下要求:

(一)加强研究,理清发展思路

全面分析国内外环境,准确把握新的发展阶段的新形势、目标和任务,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科学依据。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研究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问题;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以开放的视野审视发展中的问题;抓主要矛盾,抓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本地区、本行业长远发展的关键问题。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深入研究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战略性思路和对策措施。

(二)发扬民主,提高社会参与度

各级各类规划都要提高编制过程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在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规划编制单位都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规划编制的权利。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为社会公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吸收不同观点。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在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要公开征询意见。专项规划也要采取适当形式提高社会参与的广泛性。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要采取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要广泛吸收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政府、企业、中介等各方人士,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要进一步充实青海省规划咨询委员会,对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咨询论证。

(三)突出重点,提高针对性

“十二五”时期,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许多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各级各类规划,都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的弊病。要按照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突出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大工程,使规划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四)强化深度,增强可操作性

规划要有指标和项目做支撑,要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的筛选和指标论证工作。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并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重大工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深入研究与提高人民生活和促进全面进步密切相关的指标,研究提出促进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指标。根据规划的性质和作用,既要研究提出预期性的指标,也要研究提出一些有约束力、能检查可评估的指标。规划的保障措施要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深化规划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规划在实现经济社会战略目标、弥补市场失灵、协调各有关方面关系、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突出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在规划编制理念上,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规划体系上,要探索形成功能清晰、衔接协调的规划系统;在规划内容上,要增强规划的针对性,突出有限目标和重点任务;在规划编制程序上,要建立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以及备案和评估制度,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从实际出发,科学务实地编制规划。青海省“十二五”规划实行三级三类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州(地、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一)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省级、州(地、市)级、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期为五年,展望到2020年。州(地、市)级、县级规划可根据需要进行编制。

总体规划包括内容有: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经济结构调整

的布局、任务和重大工程,区域结构调整的方向、原则和重点;改善基础设施、资源环境和公共服务的任务;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州(地、市)级及县级规划要更多地述与本地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有约束力、可操作的规划。由于州(地、市)及县辖区较小,资源环境差异不大,调控手段有限,因此,“十二五”规划不需要搞成一个庞大的规划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和县,可以把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城镇体系、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融为一体,编制一个规划。

(二)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政府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结合我省的情况,在深入实施生态立省、科教兴青、人才强省、资源转换、开放融入、民众创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上,重点组织编制水利、能源、交通、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矿产、旅游等重要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防灾减灾和应急系统等公共事业,以及战略性产业和一些涉及国民经济重大布局的产业等专项规划。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展望到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初步考虑编制以下重点专项规划:(省略)

(三)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是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区域规划主要作用是把经济中心、城镇体系、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以及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地域空间。要着眼打破地区行政分割,发挥各自优势,统筹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期为五年,展望到2020年或更长一些时间。

根据我省生产力总体布局的特点和《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青海省区域协调发展规划》要求,各地区自行安排编制区域规划,促进全省各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包括前期研究、起草、衔接、谁、批准、公布、评估、修订等各环节的工作。

(一)前期研究

前期研究工作包括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内容。根据以往的做法,在规划纲要框架形成之前,应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发展趋势预测、重点工程论证等前期工作。通过深入研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理清长远发展思路,对重大问题形成共识。前期研究将采取由发展改革委组织力量研究、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或著名专家研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研究等三种方式,同时将委托课题和招标研究课题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以增强专家、学者们的责任感,提高前期研究水平。

按照超前研究问题、充分分析形势、研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与重点专项规划相衔接的原则,将开展发展环境、思路目标、产业结构、城乡区域、科教文化、改革开放、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等8方面计30个专题研究,主要研究课题及

负责单位:

发展环境:(省略)

产业发展:(省略)

城乡区域:(省略)

科教文化:(省略)

改革开放:(省略)

人民生活:(省略)

资源环境:(省略)

(二)起草工作

1、原则

起草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立项

编制规划必须进行立项。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由同级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除同级政府统一安排外,其它规划由规划编制单位提出,报同级发展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立项报告要说明立项的理由、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提纲、组织形式、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3、内容

总体规划包括的内容有:发展方针、发展战略和目标;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方向;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和原则;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开发保护的重点任务;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等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扩大开放的总体布署等。

专项规划包括内容有:发展方针和目标;重点任务、主要建设项目及其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区域规划包括内容有:人口、经济增长等的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发展轴、中心区等区域空间布局框架;城镇体系及其功能定位;产业聚集区等各类功能区的划分及其定位;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统筹建设的重大工程;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三)衔接工作

各级各类规划之间必须进行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

总体规划的衔接:省级总体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与相邻省区规划进行衔接,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规划进行衔接。州(地、市)和县级规划按上述原则进行衔接。

专项规划的衔接: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与上一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区域规划的衔接: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将区域规划草案送同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与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四)论证工作

省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省规划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州(地、市)级规划可以委托省规划咨询委员会或其它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五)批准和公布

总体规划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四、总体进度安排

五年规划的编制工作一般都要经过前期研究,形成基本思路、研究提出规划框架和规划草案几个阶段。根据规划编制程序,按照20xx年1月规划纲要提请省人大审议批准的时间要求,我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为前期研究阶段,从20xx年4月—20xx年10月。

主要任务是:召开“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对前期研究课题进行听议;组织开展全省规划编制工作培训;完成前期研究课题;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初步筛选重大建设项目。

第二阶段为基本思路形成阶段,从20xx年11月—20xx年3月。主要任务是:理清发展思路,提出发展的主题、主线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完成“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上报省委、省政府。

第三阶段为规划纲要框架形成阶段,从20xx年4月—20xx年10月。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资料,进行规划编制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起草专项规划,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搞好规划衔接和论证,组织在北京召开高规格论证会,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并衔接我省“十二五”规划。

第四阶段为规划纲要形成和审议、宣传阶段,从20xx年“十二五”规划建议形成后—20xx年1月。主要任务是,在省政府领导下,起草“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经省委和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组织领导

编制“十二五”规划的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工作要求高,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宋秀岩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徐福顺任副组长的青海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并设立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展规划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十二五”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另行文)。

各州(地、市)、省政府各有关厅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班子,并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成立规划咨询委员会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扩大民主参与度,充实完善青海省规划咨询委员会,广泛吸收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政府、企业、中介等各方人士,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主要任务是对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咨询论证。规划咨询委员会章程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处负责。

区域专项规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规划;体系;构建;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2016104

1引言

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体系是指由不同级别、不同类型、不同时序和不同种类的环境保护规划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交错系统。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开展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经过30多年的探索、发展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体系渐成雏形。纵向看,环境规划编制体系基本依照我国的行政层级进行分级,包括部级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三个层次;从横向看,我国的环境保护规划可分为污染控制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其中污染控制规划又根据环境要素分类制定,生态保护规划分为生态城市建设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和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等。

与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体系相比,我国开展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规划的历史较短,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体系还很不健全。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比,我国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体系建设也相对滞后。

2相关规划体系现状分析

2.1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体系主要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这些规划构成完整的规划体系,相互间既有联系,又有补充,从大到小,从战略到具体,有利于规划的实施,在城乡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图1)。

2.2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部级的国土规划和地方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种。规划体系比较简单,但国家制定原则,进行总量控制,地方级必须落实总量指标。

2.3环境规划

环境规划目前还没有形成体系,与相关规划联系不多,特别缺少总体层面规划,制约了其他规划体系上的衔接(图3)。

3环境规划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比,我国的环境规划体系建设也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环境规划各层次间缺乏有效衔接

在环境规划编制的协调体系中很少融入自下而上的各级政府与国家间的磋商环节,在时间上地方与国家环境规划也存在诸多不衔接的地方\[1\]。由于环境规划内容交叉、分工不明确,导致落实到各级政府的规划种类较多,因此很难保障各项规划得到有效落实。不同层次、类型的环境规划间效力界定不清,缺乏相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国家与地方在规划目标和工作重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家考核的部分指标在各省规划中无直接对应的指标项,即使完成省内的环境规划指标,也难以保证国家环境规划目标的实现,体现不了规划的战略导向性。

3.2缺少中长期基础性规划

环境规划跨行业、综合性强以及环境保护部门调控手段之间的不对称性,使中长期基础性规划的编制和研究工作一直滞后\[2\]。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规划以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每五年制定一次的环境保护规划为总体规划,一般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环境保护工作缺少中长期的战略方针和目标指导,而且往往受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变化和政府任期的影响,难以保障规划的连续性,规划制定和执行容易取决于“长官”意志。同时,规划以中短期的污染防治为主,环境保护工作水平还处在污染控制和管理阶段,对长期性的环境改善和人体健康缺少关注。

3.3直接控制性和空间性不强

我国现阶段的环境保护规划属于需求型规划,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直接调控能力不强。规划内容重污染治理,轻经济和政策引导,“防”与“引”相结合的多元化经济调控手段还没有很好地得到应用。此外,我国环境保护规划还没有实现区域分类指导、土地利用合理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空间最优设置,规划的空间调控性差\[3\]。

4环境规划体系的建立

4.1体系框架

为了提高环境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确定一套合理、完整、科学的规划体系。借鉴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功经验,笔者初步设想了环境规划层级与实施体系,该体系由“环境战略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功能区划和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四个层次构成(图4),其中前三个层次为规划层面,第四个层次为规划的落实层面。各层次共同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使环境规划工作有效切实开展。

图4环境规划层级与实施体系 第一层次――环境战略规划:包括国家和省(自治区)的环境保护战略规划、五年规划、区域环境规划、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跨省和区域的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等。

第二层次――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市级层面编制的环境规划和近期规划,由专项规划和专题规划组成。

第三层次――环境功能区划和规划环评:其中环境功能区划包括大气、水、噪声、海洋等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划;规划环评是对环境保护部门以外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城市规划环评、经济发展规划环评、经济区规划环评和港口规划环评等。

第四层次――项目环评:是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由“环境战略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功能区划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构成的四级环境规划体系中,所有规划层级都是依据关系,不同规划具有各自的规划重点与功能。总体规划要依据和贯彻战略规划进行编制,功能区划要贯彻总体规划的思想,规划环评要依据总体规划、功能区划进行评价,所有规划、区划、环评都是项目环评的依据,项目环评则是建设项目环境行政许可的依据。

4.2体系内容及功能

4.2.1环境战略规划

环境战略规划一般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规划区域或流域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发展进行长期的、综合的研究和论证,提出该区域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宏观框架和引导战略,规划期限不确定,可长可短。它关注的是宏观性、全局性、地区与地区之间需要协调的关键性重大问题,强调规划要在各区域、流域各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反映出不同区域、流域的环境保护特色。

环境战略规划属于统领性的宏观战略规划,是下一级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纲领,应不断强化其战略地位,其所提出的区域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宏观框架和引导战略,成为区域环境控制和空间布局的刚性依据,具有战略性、指导性和规定性作用。战略规划确定了宏观发展方向和目标之后,所有其他下一级规划都必须依据其确定基本的宏观导向。

4.2.2城市环境总体规划

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属市级层面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以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优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布局,确保实现经济繁荣、生态良好、人民幸福所作出的战略部署。它是从一体化角度,研究城市的环境功能区划、红线空间、环境容量和生态总体布局形态等,制定出战略性的、能够指导与控制城市环境保护发展和建设的蓝图。总体规划是依据战略规划制定的,是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时间的先导性、空间的可控性、决策的综合性等特征,须在重大问题上与战略规划保持一致。总体规划的编制时限一般15~20年,其近期规划为5年\[4\],该体系由专项规划和专题规划两个方面构成\[5\]。

(1)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上一级政府审批,对一定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起总体控制作用,是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时空的先导性、空间的可控性和决策的综合性。

城市环境总体规划侧重于提出发展布局、产业结构、生活方式,以及环境质量、排污总量、环境建设与管理等战略性指标,确定环境整治和保护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地区,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

(2)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对各类环境要素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做出进一步规划安排,为专题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按环境要素种类将专项规划划分为大气环境规划、水环境规划、声环境规划、固体废物处置规划、核与辐射污染控制规划、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环境风险防范规划、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规划等。

专项规划属于实施型规划,重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做到落实定位。专项规划需细化社会经济活动在单位空间上允许的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以维持环境单元区域性生态稳定、完整,以约束性指标将污染物的产生量与排放量限制在影响最少的空间内;系统提出在各种可能的发展情景下,为达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采取的最佳污染物消减工程体系,确定重点项目的类型、时序、规模和范围。

(3)专题规划。专题规划是在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框架控制之下,针对污染控制、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的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专题规划可分为污染防治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保护区规划等。

专题规划也属于实施型规划,为达成专题所设置的目标,要求对特定专题所涉及的各个要素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综合分析,以各要素的专项规划为依据,做到落实定位。专题规划各层级都可以编制,是根据一项环境要素的控制治理目标而采取的行动纲领,专题规划是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总体规划的总原则下,对各类环境要素的布局和规划管理要求做出进一步规划安排,为功能区划和规划环评提供依据。

4.2.3功能区划与规划环评

(1)功能区划。功能区划一般由省或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批,包括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是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控制红线的直观表现。

环境功能区划: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单元,是正确实施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评价的基础。在制定区划时,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确因发展经济的需要要求降低现状功能时,应论证降低要求是否影响该区域未来环境质量提高要求,并做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必要性说明。为实现环境功能区保护目标,区划应与产业布局、工农业发展、城市建设、污染源管理等相结合,将区域点源与面污染源控制方案、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与环境功能区目标的可达性相结合,使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与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划分方案应实用可行,有利于强化目标管理,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管理得力,相邻行政区监督有效。

生态功能区划:是以正确认识区域生态环境特征、生态问题性质及产生的根源为基础,以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为目的,依据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不同,生态敏感性的差异和人类活动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对策。它是实施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研究和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

(2)规划环评。规划环评是指将环境因素置于重大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通过对环境资源承载力的分析,对各类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从而达到在开发建设活动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规划环评在规划方案的形成阶段就参与其中,及早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角度出发,分析规划方案可能引发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从而进一步改善规划方案,从根本上、从全局上、从发展的源头上注重环境影响、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及时采取措施,从源头根治环境。

功能区划与规划环评往往具有法规和图件体系支撑,从而将战略规划和总体规划的思想通过功能区划和规划环评的手段渗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发展规划等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同时也指导下一级项目环评的具体编制。

4.2.4项目环评

项目环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评价的一种行政审批程序。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评含于区域规划环评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也必须控制在区域规划环评下达的指标内。项目环评是指对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估计,提出应对不利影响的措施和对策的评价过程。项目环评一般是对单个项目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涉及面和评价范围都较小,作为一项预测性和参考性的环境管理手段,在提高决策质量方面被广泛接受。

参考文献:

[1] 董伟,张勇,张令,等.我国环境保护规划的分析与展望 [J].环境科学研究,2010,23(6): 783~784.

[2] 包存宽,何佳,周影烈,等.环境规划体系创新研究[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会议论文集,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9:1100~1106.

[3] 芦晓燕,罗胜,马民涛.我国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中的问题分析 [J].中国环境管理,2011(4):37~40.

区域专项规划范文第4篇

一、转变规划编制理念,增强规划的全局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要转变规划观念。要从重物轻人,转向以人为本,重视解决扩大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健全公共服务、保护资源环境等与人的全面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这些虽然不是一个五年规划能解决的,但要有这种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出来。要从重经济、轻社会,转向经济与社会并重,在注重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提高社会效益,实现经济与社会共同进步;从城乡分割、以城市为中心,转向城乡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逐步缓解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从地区分割的行政区经济,转向区域经济,以区域规划统领全局,实现地区间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新格局;从重国内、轻国际,转向统筹考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既要积极扩大开放,也要注重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从不顾及甚至破坏生态环境,转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努力营造一个青山绿水的美好家园,实现可持续发展。

要树立国家规划的概念,转变部门规划的思想。过去一些专项规划的部门色彩较浓,规划内容往往重点放在本部门或本系统问题的解决上;规划的编制过程,大都局限在部门内部,封闭起来,自成一体。各部门编制的规划,都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代表着中央政府指导某一领域发展的政策意图,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后,各部门都应当切实贯彻实施。

要站在全局立场上考虑规划内容。比如,扩大就业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都应在各自的规划中重视解决这个问题。又如“三农"问题,不仅农业主管部门要重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部门也要考虑如何改善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社会发展管理部门要考虑如何加强农村教育、科技、卫生事业的发展,工业主管部门要考虑解决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劳动和城市管理部门要考虑农民工进城就业问题。再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只是环保、国土、人口等少数部门的工作,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要体现在各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之中。总之,要增强规划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

二、切实加强规划前期工作,增强规划内容的深度。规划是统领各项工作的龙头,是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是各部门重要的行政工作。要按照全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从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发,尽早制定工作方案。不仅要有一个总体的时间安排和进度要求,而且要将时间安排具体落实到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批准、公布等各个环节,明确各环节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对专项规划的编制领域、编制主体、编制任务等,都要早做研究。

要重视开展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重视规划内容,做深做实,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使之切实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并切实能为企业决策、引导社会资金提供参考。本届政府决策建设项目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规划先行,通过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引导社会投资,审核重大项目。这是政府职能从项目管理转向规划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的体现,符合发展市场经济的方向,有利于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大家比较重视规划了,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倾向,如为批项目而“凑"规划,规划编制随意性较大,规划的质量堪忧。编制规划,不是简单地“写”一个规划,更重要的是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深刻了解国情。编制规划是全面和深入了解国情的过程,是研究思路、反复思考的过程,是明确发展方向、坚定信心的过程。所以,要深入研究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作用,以及规划领域未来的发展方向,理清发展思路。对规划布局的重大项目要深入论证,为做深做实专项规划打好基础。

三、重视规划过程,增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划编制过程是协调各市场主体利益,统一认识的过程。增强重大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更好地反映民情,顺应民意,既是加强民主建设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的重要途径。

编制以人为本的规划,必须坚持开门编规划,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能动性。发改委对重大研究课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就是利用社会力量、开门编规划的一个途径。规划最终要靠人来实施,如果编制规划的人与实施规划的人缺乏沟通和交流,规划实施主体对规划毫不知情,规划也就失去了实施意义。因此,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除的规划外,各部门要采取适当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倾听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

要切实发挥专家、中介机构的作用。在规划编制方案中,要为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机构,参与规划的编制留有时间和空间。要改进规划评估论证的方法,参与评估论证的专家,不应仅是本部门、本系统的专家,要注意吸收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评估论证。

四、加强规划的衔接协调,促进相关领域协调发展。统筹协调是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协调是指各个方面的发展要相互适应。这方面有大量的协调工作要做,如:煤炭与铁路、港口、电站,铁路与综合运输体系等都要协调起来。如果不重视规划编制中的衔接协调,各个部门的规划都自成体系,专项规划之间、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之间、专项规划与区域规划之间互不衔接,目标相互矛盾,发展重点相互错位,支撑条件互不配套,规划就难以形成合力,也会影响协调发展。因此,在“十一五’’规划编制中,要切实加强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首先,在确定专项规划编制领域时就要衔接协调,看看规划涉及哪些部门,别的部门是否已经编制类似的规划,避免同一领域多部门重复编制;如果必须编制,一定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沟通,减少重复劳动。在这个阶段.尽可能把规划关系理清楚,不要大家都干重复的工作。这里不涉及权力的问题,而是更有效地工作。要尽早确定哪些规划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哪些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做。要把责权联系在一起,分清职责。其次,衔接的重点是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重要资源开发、区域发展方向、投资安排、土地供应、城市建设等方面。第三,衔接协调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领域的特点自行确定。可以通过及时交流信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成立跨部门的规划编制小组,请相关部门参与规划编制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多部门共同组织规划论证和审批的形式。我委将进一步做好服务,为统筹协调好各部门的专项规划履行好我们应尽的职责。我们准备在各部门提出的拟编制的专项规划目录基础上进行充分协调,提出国家“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分工和进度安排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协调会等方式进行协调,还将采用简报、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有关信息,供各部门参考。

区域专项规划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总体要求,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体现统筹兼顾的要求,更新规划理念,提高规划编制过程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突出规划重点,改进规划方法,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科学发展的原则。“十二五”规划的编制,要在充分认识和把握我县的实际情况,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民生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健康水平;坚持全面发展,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加快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协调发展,积极推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县内和对外开放五个统筹;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速度与结构、质量与效益相统一,内需与外需、投资与消费相协调,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相适应,人与自然相和谐。

2.坚持综合协调、相互衔接的原则。一是要对“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目标进行科学继承,体现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作用;二是做好我县“十二五”规划体系内各规划的衔接,全县总体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乡镇级规划要相互协调衔接,保证规划思路的统一和规划的可行性;三是做好与市级各类规划的协调衔接。

3.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在规划理念上,要突破传统的规划定式,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创新;在规划目标上,要兼顾需要和可能,既要适度超前、鼓舞人心、凝聚力量,争取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面的合理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通过努力可以实现;在规划内容上,要科学务实,重点突出,避免脱离实际、大而化之、面面俱到,将专项规划和乡镇级规划做深做实,将重大发展项目的安排实施列入规划,使规划真正成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指引;在规划方法上,兼顾预期性和约束性,既要适当选择一些引导市场的预期性指标,又要突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尽可能研究设置一些相关的约束性指标。在进一步突出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和政策性的同时,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总体规划的指导和约束功能,避免随意性。

4.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广泛性,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研究提出我县“十二五”期间的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和对策措施,着重在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一)开展规划调研及学习培训。重点要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发改委有关“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示精神,探讨规划编制工作的创新,研究全县“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规划主线、发展目标、建设重点等。主要通过学习文件、外地考察、组织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工作。

(二)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吸收2008年以来省、市、县出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研究成果,重点加强对“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环境、思路目标、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城乡区域、科教文化、改革开放、人民生活、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研究,理清长远发展思路。重大问题目录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确定。

(三)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是总体性、纲领性的规划,在各类规划中处于“龙头”地位,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发展措施和年度规划的依据。县“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由县政府提出、县人大审议批准。起草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参与。

(四)编制重点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该领域重点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重点专项规划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县相关部门牵头负责起草,报县政府审定。

(五)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经济区的细化和落实。区域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把经济中心、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是编制乡镇规划、县城规划和其它规划的重要依据。

(六)编制各乡镇“十二五”规划纲要。各乡镇“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各乡镇提出,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各乡镇“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县“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并与县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乡镇规划纲要草案中的支柱产业、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布局、重要的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它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划内容,要与县发改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各乡镇规划纲要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送县发改局备案。

三、规划编制的期限、体系和编制工作分工

(一)规划期限: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同时展望到2020年。

(二)规划体系:包括××县“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区域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乡镇级规划等。

(三)工作分工:编制“十二五”规划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形成合力。分工原则:综合部门承担综合领域的任务,专业部门承担专业领域的任务。

1、课题研究安排:规划前期研究安排28个课题,由县有关部门研究。(具体课题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见附表1)

2、规划编制安排:《“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县发改局编制,其余30个专项规划由各职能部门自主编制,业务要求强的规划,需要委托编制的规划,需经县规划领导小组会同意后,方可委托编制。(具体编制任务分工见附表2)

四、进度安排

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我县的实际,将我县的规划编制工作分为3个阶段(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和时间进度安排,适度超前部署规划编制各项工作):

第一阶段(2010年4月底以前)。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前期研究课题,起草形成规划思路,研究提出重点专项规划的工作方案。

1、抽调专人成立“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编写班子和专家咨询小组。编写班子和专家咨询小组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2、确定“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落实研究课题承担单位(详见附表1),于4月15日底提交研究报告(初稿)并通过专家咨询小组的审查。

3、收集资料、开展对“十一五”运行情况和“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乡镇级规划基本思路的研究和编制。

4、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在汇总分析前期专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我县“十二五”发展基本思路。经过广泛听取意见以及专家小组咨询,并与省、市规划基本思路衔接后,4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同时,以基本思路为指导,提出编制重点专项规划工作方案。

5、完成与市重大项目衔接工作,保证我县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市“十二五”规划的盘子。

6、编制宣传(利用会议、培训、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此期间组织人员参加省、市的相关培训。

第二阶段(2010年5月—11月)。全面开展××县“十二五”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乡镇级规划编制。

1、各研究课题承担单位根据专家咨询小组对研究报告(初稿)的审查意见,对课题进行补充、完善,于2010年5月底前结题。县发改局将课题研究成果汇编成册,并印发给县委、县政府领导及各课题研究承担单位。

2、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

3、通过广泛征求“十二五”规划纲要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反复修改完善。

4、2010年11月底前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送审稿)》。

5、有关部门在2010年11月底前相应完成专项规划初稿。

第三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3月)。完成送审工作,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县委、县人大审定、审议,公布实施。

1、《“十二五”规划纲要(送审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审定。

2、《“十二五”规划纲要(送审稿)》提交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由县政府正式公布实施。

3、各专项规划按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总体规划要求修订,由县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按规划管理权限报批、印发实施,县发改局负责将××县“十二五”规划成果汇编成册。

4、3月底做好规划编制总结工作。

五、编制要求

(一)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总结工作。各乡镇和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十一五”规划最后一年实施情况进行预测,总结成功经验,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依据;同时,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经验,改进“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突出规划重点。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把规划重点放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这些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且要做深做实,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之切实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为企业决策、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提供参考。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认真分析“十二五”期间面临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重点项目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思路和对策措施。对一般性竞争领域,政府规划的内容主要是规范秩序,制定政策导向,以促进公正、公平和公开的竞争环境的形成和完善。

(三)加强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重点项目是落实规划建设任务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划的重要支撑。在以政府为主体的规划中,重点项目主要是指应由政府配置资源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生态、教育、科技、文化等建设项目,也包括一些应由政府协调建设、不直接参与投资的支柱产业大型项目。要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明确“十二五”期间需要建设的公共产品、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项目,并做好前期工作,为做深做实专项规划打好基础。

(四)加强规划间的相互衔接。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是保障规划科学性、有效性的必要环节。衔接协调的内容包括:宏观调控重要指标、支柱产业、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关系全局的重点项目布局和主要对策措施等。要做好县“十二五”规划体系内总体规划纲要与重点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各乡镇规划纲要衔接,避免冲突,保证规划思路的统一和规划的可行性;尽量使本县规划和市、省、国家各类规划相衔接,充分体现国家和省市的要求,使我县发展尤其是重点项目建设获得国家及省市的大力支持;增强规划的全局性,加强部门间分工合作,防止规划部门化,要形成规划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空间规划衔接,把各项发展思路和措施落到实处。

(五)增强规划编制民主性和科学性。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增强规划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能更好地反映民情,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并采取座谈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倾听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划编制程序上,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衔接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评估制度等。要改进规划评估论证方法,除本部门、本系统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外,还要注重吸收相关部门专家参加评估论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编制我县“十二五”规划是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的一项大型系统工程,时间长,任务重,涉及面广。为保证“十二五”规划的协调性、衔接性、可操作性和规划编制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县政府成立××县“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县直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组建专家咨询小组。组建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全县“十二五”规划咨询小组,负责对“十二五”规划的基本思路、草案以及有关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进行咨询论证。

(三)强化人员保障。要充实规划队伍,抽调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部门骨干,组建得力的规划编写队伍,具体负责各部门的规划编制工作。

(四)落实规划经费。编制××县“十二五”规划纲要、区域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所需的前期工作经费、论证经费和其他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各乡镇及部门编制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八、几点建议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指定熟悉本单位业务,具有较强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具体负责规划的编撰工作,并在办公条件、时间安排、经费来源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