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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范文第2篇

关键词:擅自使用;认定;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工程的竣工验收作为施工工程的必经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国家通过规定严格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来约束发包方和承建方。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尤其对于发包方而言将产生极大的风险,一旦发生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争议,就会产生较多纠纷,本文正是通过分析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行为,以求一个认定的标准,并依据法律法规对此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全面解析,希翼引起广泛关注,以求共同探讨。

一、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认定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质量的检验,是由发包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具体规定,对整个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等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工作。而对于承建方来说,已经竣工的工程项目只有在经过验收程序,且验收合格后,才意味着全面履行了施工合同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为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备案制度,目的就是用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来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以此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该说竣工验收工作无论对发包方还是承建方都十分重要。但是在现实中,发包方往往由于实际情况需要,如企业生产需要或者承办重要活动等,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就急于使用已经竣工的工程,结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等诸多问题,此时再向承建方提出异议,往往因责任无法分清而发生许多法律纠纷。

那么,在具体分析责任承担前,我们首先要认定:何谓“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即认定“擅自使用”的标准问题。

目前,对什么是“擅自使用”,没有一个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对如何认定“擅自使用”行为存在诸多分歧。很多情况是:在发生纠纷时,承建方从自身利益考虑,常常把“擅自使用”理解为:发包方未经承建方同意而使用工程。反之,如果发包方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建方的同意,就不认为是“擅自使用”。其实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针对《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方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

认定“擅自使用”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使用”,哪类行为可以认定发包方在“使用”?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建筑物被实际占有或控制即为使用;也有人认为:如果建设单位(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的用途使用而又未经验收的,应当认定为擅自使用;还有人认为:只要发包方对建设工程一经有占有等行为而又未验收的就可认定为擅自使用。而个人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失偏颇。如果说建筑物被实际占有或控制即为使用的话,那么假设发包方未占用建筑物,而仅仅是利用建筑物外部,比如利用屋面或者外墙悬挂横幅,该行为是否就是擅自使用呢?是否就应由发包方承担因擅自使用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呢?还有,是否认为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的用途使用而未验收就是擅自使用呢?假设:企业(发包方)建造职工宿舍,工程用途是住人,但在未验收前企业将其中部分房间暂作堆放设备的仓库,此时,发包方的这种并非按照建设工程用途的使用,是否就不能认定为擅自使用呢?此外,如果说发包方对工程一旦有占有等行为而又未验收的就认定为擅自使用的话,那么,发包方在短时间内、偶尔的占用建筑物,是否就是擅自使用,而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呢?显然,上述观点都存在不够准确、全面和合理的地方。

我们说,“使用”一词的文义解释是指:使人或器物等为某种目的服务。可见,所谓“使用”的一般理解是为某种目的来利用物或人的使用价值。针对工程而言,它的“使用”,首先针对的就是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或者说是用途,但这里说的使用功能或者用途,个人认为不能理解为工程建造的实际、直接的用途,而应该按照建设工程(建筑物)的通常、一般用途来理解,比如建筑物通常用途之一是可以用来避风挡雨、可用来堆放物品等,因此发包方利用宿舍或者生产车间等堆放产品、利用办公楼住人等,这就是使用。其当然包含直接利用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如:发包方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其次是要在一定时间、空间内的实际占用或控制。这就排除了发包方短时间或偶尔进入建筑物内的行为,以及对建筑物本身不具有实际意义的使用行为,如上文提到的利用外墙悬挂横幅的行为等。最后,还要注意“使用”的范围(数量),并不是说对其中部分建筑物的使用就认定是对整个工程的使用,只能对使用部分作使用认定,而不能一概而论。

只有当正确认定“擅自使用”的行为才能进一步讨论因该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

二、因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可能存在质量瑕疵,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并可能存在社会安全危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因此,承建方应对其承建的工程负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安全注意义务,我国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承建方的保修和维修义务,但是如果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它的这一行为从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权利的民法角度讲,可视为对承建方享有权利的放弃,随之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推定发包方对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予以认可,且自使用时始,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而发包方此后就不能再要求承包方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发包方已接受工程并放弃了要求承建方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又因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故由其承担工程修复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我国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了上述情况质量责任具体处理原则,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下面对法律后果作一详细分析。

最为简单的法律后果就是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73条的规定,发包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单位(发包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最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就是刑事责任。如果因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导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为复杂的法律后果就是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4条规定,首先,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工程的日期就成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变化将直接导致发包方与承建方签订的合同中以竣工为支付条件的工程款给付时间的变化,进而可能涉及如逾期付款的问题、违约金的问题和其他赔偿方面的问题。其次,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方擅自使用,可视为其对建筑工程质量应当预见可能存在问题而因使用表示认可,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直接的说,就是对工程存在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如渗水、裂缝等功能性质量问题和影响美感的观感性质量问题等,发包方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三点:

1.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部分,由于《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承建方应保证其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不出现质量问题,故该部位的质量缺陷并不因发包方的擅自使用而免除责任。因为主体工程不合格,其原因只可能是承建方施工不当造成,应由承建方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承担责任。这里说的“合理的使用期限”一般应与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相符。

2.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因发包方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建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则应按过错责任原则由承建方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一律认为由发包方自行承担。我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此都可见一斑。

3.如果发包方仅仅使用了工程项目中部分,那么对于其他未使用部分不能以发包方擅自使用而一概免除承建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三、结束语

面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作为建筑之乡的我市,因建设工程而引发的纠纷不可避免,其中对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导致的纠纷是其中较普遍的一类,无论是对发包方还是承建方都影响重大。正因如此,本人希望能引起相关单位、行业的进一步关注,以求对此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档案资料;档案管理

建筑工程档案是建筑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原始的、图物相符的、有保存价值的真实记录和实际反映,它记载着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敷设等建设活动,是建设项目管理如投资计划、设计、施工、使用、维修及改建扩建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文件。在对建设工程质量、总体造价和建设工期进行管理的同时,建筑工程档案管理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部分,其重要作用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1 建设工程项目及其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具有计划任务书和总体设计,经济工实行独立核算,行政工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基本建设项目。一个建设项目可以有多个单项工程,也可以只有一个单项工程。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包含以下几个基本程序:1)基本建设前期准备阶段:提出项目建议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制定总体规划、初步设计,设计施工图。2)基本建设后期建设阶段:施工组织、交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所谓项目管理,就是围绕着建设项目而进行的规划、组织、控制与协调工作。科学的基本建设程序是基本建设过程及其规律的反映,如何规范化、程序化、合理化地对基本建设工作进行管理,是建筑搞好建筑工程工作的基础和命脉。同样地,规范化、程序化、合理化地对建筑工程档案进行同步管理,是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基础工作。

2 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2.1 综合性文件资料

上级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文件资料;征地、拆迁安置等文件资料;项目的方案及初步设计文件资料;规划、消防、环保、卫生等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资料;工程施工、监理中标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文件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工程有关的照片、录像、录音、光盘等。

2.2 土建工程及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文件资料

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交底记录及材料代用单等文件材料;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工程例会纪要等;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或试验资料;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及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沉降、位移、变形等观测记录;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文件材料;工程质量事故记录及处理的文件材料;施工技术总结等。

2.3竣工图

总平面布置竣工图;室外各种管线竣工图;建筑工程竣工图;装饰工程竣工图;结构工程竣工图;给水、排水工程竣工图;强电、弱电工程竣工图;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其他特殊专业工程竣工图。

3 建筑工程档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3.1存在的问题

(1)施工档案在工程管理中没有充分发挥有效工具、重要依据、有力武器、必要条件和生动素材的一般作用;

(2)施工档案在工程管理中没有充分发挥凭证、参考的特殊作用;

(3)施工记录不够规范、真实,以致归档后缺乏利用价值;

(4)对工程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资料不够重视,以致在决算审计时得不到有效利用;

(5)施工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过程不够流畅,缺乏时效性。

3.2 解决办法

如何发挥施工档案在工程管理中的应有作用,为工程管理提供有效、及时的服务,是一项严峻、紧迫的课题。要将施工档案规范化,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首先要对从事资料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其次是把公司贯标中的档案管理办法与施工档案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改变原来的不规范状况,对症下药,逐个予以解决。

4 建筑工程档案的科学化管理

4.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是做好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的基础。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各阶段档案资料的有序管理,保证归档资料及图纸的准确、齐全、规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初期(从工程立项开始)就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措施,同时要明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投标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档案人员在工程档案形成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规范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保证工程自立项开始与档案跟踪管理同步。完整的先期文件很重要,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有重要的依据、凭证作用。

4.2严格把好竣工验收档案资料质量关,使工程竣工验收档案充分发挥其凭证作用。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要会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按照建筑工程档案归档范围的要求,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补缺补漏,务必使得竣工材料做到真实、完备、及时,归档范围符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有关条文,把好竣工验收关,把竣工档案的验收、移交作为整个工程验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内容,做到工程竣工验收与档案验收同步。移交合格工程档案的,由建设单位发给《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或移交的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发给《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建设单位不结清尾款,以确保工程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4.3加强档案人员知识培训是确保工程档案质量的有力措施

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包括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档案管理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认清档案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更好地服务于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变被动为主动,认真领会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中灵活运用;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严把工程档案质量关。

在工程档案收集过程中,根据建筑工程档案的内容和利用者的需要,主动收集档案信息,如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资金来源、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概算、立项批复时间、中标价、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等级、工程结算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档案移交情况等信息项目,设计科学合理的统计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徐英浩.浅谈施工档案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J].工海煤气,2004(5):8788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资料管理; 存在问题; 处理对策与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在建设项目中愈发重要, 各级建设和质量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资料的编制和归档管理的要求也更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和验收标准的实施对工程资料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体现了企业安全和质量的整体管理水平。

2、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是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核定的必备条件, 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以及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修、管理、使用、改建、扩建、工程结算、决算、审计的重要依据。建筑工程资料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评价管理水平的重要见证材料, 也是对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处理的重要技术依据。因此,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对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对工程创优评审以及竣工结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存在问题及处理方法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是建筑工程全过程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具有依据、凭证、参考的作用。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 目前工程资料普遍存在复写现象,现行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第4.2.4 条就明确规定: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要明确档案资料必须用打印件、复印件或黑色墨水书写。

3.2 闭门造车“做资料”现象仍十分普遍,更不用说现场实测检验,这样整理出来的工程技术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况,失去了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也失去了作为工程档案的意义,为了确保工程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工程项目须设专职资料员,质检员要配合资料员的工作,进行现场的实测实量,并把记录原始数据填入验收记录表中,同时技术资料要与施工进度同步。另外, 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不仅要查质量、查安全, 同时也要检查技术资料。

3.3 资料的时效性较差,资料遗漏现象严重。施工单位专职资料员的数量较少, 会出现同一资料员同时兼顾多个工地资料的现象。由于资料员无法固定在一个工地上,平时的资料暂由现场施工人员保存,容易造成资料时效性差和资料遗漏给竣工验收和项目结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4 竣工图不符合规范要求,众所周知,竣工图是施工中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情况而绘制的反映工程建成的实际面貌和构造的图样。它是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管线工程施工结果在图纸上的反映, 是最终结果的真实记录。竣工图的编制是以施工图为基础, 根据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在原施工图上修改或重新进行绘制, 具体方法如下:①凡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工程, 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图章, 按图章内容填写即可作为竣工图。②凡在施工中,有一般性的变更,在原施工图上加盖修改补充后图纸内容,仍清晰可辨的,则不须重新绘制。可在原图上修改后加盖章竣工图章, 按图章内容填写, 即可作为竣工图。③凡是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及其它重大改变或图纸修改太多, 修改后图面混乱, 分辨不清的应整图重新绘制。④如果实际已进行但对修改的内容。没有发出“设计变更单”的应由设计单位在实际修改位置加盖图纸修改章或图纸核对章并登记设计人员姓名。另外,修改后的竣工图纸的名称,顺序、编号必须与图纸目录一致,图纸目录也是竣工图的一部分,必须加盖章竣工图章,完成竣工图后的编制后, 应制作设计变更与竣工图对照表1, 作为检查竣工图修改与否的检索工具。另外,竣工图章一般盖在图纸右下角,图标栏的上方。竣工图章的样式如表2。

表1 设计变更通知单与竣工图修改对照一览表

表2 竣工图章样式

4、工程技术资料管理问题的处理对策与措施

4.l 基本思路与对策

4.1.1 将资料收集与整理作为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纳入系统管理范畴。从工程项目的建议书开始到项目竣工后评价,都存在资料积累和整理问题。尤其是施工阶段,项目资料整理的质量好坏,关系到工程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进而关系到施工企业的效益、形象、信誉,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要做到领导重视,众人参与,按照相应规范档案要求进行,作为施工项目的负责人,首先自身应意识到,在资料管理上要自上而下加强管理,加强科学技术的投入,不断创新和更新观念,不断克服自身的不足,同时采取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专人负责是指有专门负责对日常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的人员,专职资料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收集资料,不得遗和隐瞒,不得弄虚作假,工程竣工时,各项资料应及时按照顺序、科目、内容装订成册, 待工程竣工后移交。

4.1.2 工程项目从项目开始就要重视资料,这是做好竣工资料的前提。建设工程项目目前实行项目责任制的管理方式, 项目不仅要对整个工程硬件项目(工程实体)负责,也应对整个工程软件(工程资料)负责。因此,为使项目竣工工作与工程建设项目同步进行,从工程项目开始就应设立竣工机构及组成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 负责工程项目施工阶段验收资料管理工作。

4.1.3 建立健全资料管理制度是做好竣工归档工作的基础。大多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来自不同地区, 都各自按长期形成的习惯进行工程项目管理。要做到工程建设各阶段档案资料的有序管理, 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及图纸的准确、齐全、规范性, 必须在工程项目建设初期就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规定,明确各管理部门在工程档案形成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4.1.4 严格把住竣工验收关,使工程竣工档案充分发挥凭证作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竣工档案资料必须通过城建档案馆的预验收,因此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职能管理部门、监理工程师及工程项目资料员要严格把好审查验收关, 对编制的工程竣工图、文字资料、竣工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查, 着重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和工程设计变更单及洽商记录的落实情况, 认真审查竣工图及文字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签证是否完备,组卷排列是否符合规定等等。

4.2 解决常见问题的主要措施

4.2.1 各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必须完备签字制度,加强工程资料内容的严肃性。由于施工单位是工程资料形成和保存的主要管理者,因此应由施工单位专职资料员对资料的最终形成把关。

1)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带着验收记录表验收, 验收合格后及时签字及时交资料员存档,杜绝后补资料的现象,一切资料严格按照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的发生填写, 保证资料的交圈和完整性。

2)施工技术资料应准确、完整、填报规范, 例如结构分项工程隐蔽验收记录的填写要规范, 部位要明确, 内容要齐全, 手续要完善, 时间要吻合, 真正起到备查原始资料的作用和作为决算的依据。

3)严格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制度, 验收过程中必须对照规范逐项验收, 不得遗漏。若发现未按照规范要求的进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则验收为不合格, 不能进行下道工序。

4.2.2 依照分包由总包负责的原则收集整理竣工资料,及时、真实地整理好竣工资料, 为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有利因素。

1)工程建设过程中多少存在专业分包单位,如电梯、消防等,本着总包负责的原则,总包单位应核查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做好整个工程资料的完整性, 统一大局, 对分包单位不合格的资料及时提出, 催促整改, 避免由于个别分包单位的资料出现问题进而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2) 明确参建各方资料管理责任制度, 及时移交资料, 避免互相推诿、责任不清的现象。

5、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技术资料是建筑物施工的记忆载体,资料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体现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加强工程资料管理可以督促每个单位和个人按照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工作。因此, 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严格过程控制。只有切实加强资料管理, 才能有效地促进施工企业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才能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提升施工企业的整体形象。

参考文献

[1]李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实训[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分户验收记录表。

第三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首先应提前3天在待验收工程明显部位张贴告示,然后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分户验收,并邀请购房户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宜在3—5人)告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分户验收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室外墙面、落水、散水、屋面细部及楼(电)梯间质量;

(九)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

(十)其它。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五)对被邀参加验收的住户代表的意见,在综合验收作为最终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条件之一,结论中以书面形式反映。

第九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住户)。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二条工程备案时,建设单位除按《淮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外,还应提供以下照片和资料:

1、工程缺陷告示

2、工程备案告示

3、竣工工程标识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