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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交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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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交通管理制度

小学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学分制 考试管理系统 考试日程安排

论文摘要:文章针对不同班级、年级的学生可以在一起考试的新要求,设计开发了一个具有模块化、开发性、其动态网页技术(Asp.net)基于现代Web技术、系统整体架构建立在Web Browser/Web Server/Database server三层结构上的考试管理系统,显著减少教务管理人员输入、核对数据及日程安排上的工作量,最大限度实现数据共享,为不同需求提供详尽的数据支持。

我们研制了一种在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下高等院校考试管理系统 TrMS,该系统按照实行选课后的教务管理模式安排考试日程,最大限度实现数据共享,不仅能较全面地规范考试管理,体现教学计划实施的权威性,使教务工作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系统性,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顺利进行,还为课表编排、教学评价、成绩管理等系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接口,便于以后建立一个集成化的教学管理系统。

TrMS的设计思想是从排课系统数据中提取考试的课程,按专业、年级、上课班级分解考试课程信息,由院系在网上核对,确定作为考试日程的数据;根据模糊数学的求解法则,拟用模糊组合规划的分析方法对考试日程评出优度顺序,以便由计算机择决排考试方案。该系统在设计时还突出了实用性、灵活性和方便性。实用性主要体现在一切从学校教务管理的实际出发,始终围绕 “以人为本”的核心,集数据生成、日程编排和网上核对于一体;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系统开发中采用面向数据与面向过程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充分考虑与其他软件实现集成,便于功能的扩充;方便性主要体现在系统良好的智能化人工界面和网络化操作,管理人员可在不同的地方登录(给定权限)、输入、修改、查询考试数据并打印日程安排表,教师或学生都可方便查询到自己监考或考试课程的日程表。

一、 系统简介

高等院校考试管理系统 TYMS是以东南大学多校区管理以及管理模式相近的其他高校考试管理方式为模型,总体结构按照软件工程结构化、模块化的原理来设计 (如图 l所示)。 整个系统由考试信息预处理及考试安排两个子系统6大模块组成。其中考试信息预处理子系

统含有生成考试课程、班级信息修改、课程信息修改 3个子模块;考试安排含有考试时间安排、考试地点安排、考试日程输出3个子模块。各模块之间相对独立,以便系统的扩充和维护。

二、系统设计

本系统的设计,实质上考虑是如何将从排课系统数据库中提取考试数据,经院系在网上核对后,采用数学中模糊数学的求解法则评出优度顺序,利用计算机模拟大脑编排考试日程,同时加入人工调整的界面,对自动生成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数据进行适当调整,并检查其冲突,得到课程一时问一地点一教师 (监考人员)一学生 (学生班级)为元素的考试 日程安排表以及对教学管理有指导意义的依据。设计阶段的工作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它们密切相关、相互参照。

(一)数据设计

数据是一个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设计应从系统的稳定性、可扩充性、系统整体效益、与其它系统接口及局部运行效率等原则出发。我们对本系统的设计考虑了以下几点:(1)判断处理速度快,将系统主要实体转化为相应的子系统,每个子系统编制严密的数据字典,各校区各有一套数据表;(2)查询统计信息方便、全面;(3)数据与程序之间的独立性;(4)数据代码的易用性及系统易扩充性;(5)对课表编排、教学评价、成绩管理等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持与兼容。

(二)关键问题设计

在本系统中我们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第一,自动建立考试课程数据库;第二,设计在选课模式下按课程编排考试日程 (包括时间和地点)的算法及管理方式;第三,优化考试班级,合理安排监考人员。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以往的考试数据均由院系教务管理人员手工填表上报教务处,再由教务处汇总,形成总表,安排考试日程,数据审核耗时费力,设计的新系统可直接从排课数据库 (即教师授课表库)中按设定条件提取要考试的数据,从网上下发给院系核对,经院系和教务处确定,生成安排考试日程的数据,保证了教学计划制定和实施过程的一致性。对第二个问题,由于实行选课制后,不同班级和年级可在一起上课,我们按照课程——班级的优先级别,即课程的性质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上课的学生层次 (是否不同年级或专业)、上课的班级数 (非自然班级数),考虑各年级考试时间间隔及时间安排的优先次序 (尽量先安排上午),利用计算机模拟人脑编排考试时间;再从存储数据库中按 “专业”、“人数”和“所在校区”提取数据,搜寻其可用的最合适的教室,分配该教室给该上课班级,并把相邻教室给同--fq课程的相邻上课班级;同时加入人工调整界面,自动检查时间、地点、课程、上课班级等冲突,对生成的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对第三个问题,我们考虑监考人员由排课数据库及班主任数据库生成,主、副监考人员分别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老师担任,院系教务老师只需在网上核对考试日程的同时核对或修改监考人员信息,即可完成监考人员的确定。

(三)功能设计

本系统主要分两个子系统来设计:一是考试信息预处理,此子系统主要是生成考试的课程和“班级”(可为非自然班),并对所生成的课程和 “班级”信息进行核对和修改,以确保在考试日程安排中数据的准确性。二是考试日程安排,此子系统主要是对考试情况的有关方面进行处理,分为以下几个模块:(1)考试时间安排,本模块是输入的考试起止时间后生成若干个考试时间场次,由管理员根据当学期的具体要求调整确定考试时间场次,按课程优先级别,给从“班级”—课程数组中读取的课程分配时间场次;(2)考试地点 (教室)安排,本模块主要是对确定考试时间的课程分配考试教室,首先对教室进行增、删、改等操作,确定可用教室;再从“班级”一课程一时间数组中读取数组的每条记录,根据 “班级”人数的大小给其分配最合适的教室;(3)考试 Et程输出,本模块主要是由计算机根据学校的要求安排监考人员和校、院系级领导巡视考场;按班级、教师、课程、时间、教室进行查询统计;能够按照用户的各种要求(分为21项)打印考试情况及有关数据统计表。

三、系统特点

本系统的需求是教务处考务工作的一个重要模块。早在 1997年就曾由教务处开发过 “考场分配管理系统”,并作为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设计的题 目来研究,它一直受到教务处很大的关注。本系统继承了 “考场分配管理系统”的优点,又进一步增强了用户对考试信息系统的控制能力,增添了原系统首次研制中未能扩充的功能。该系统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实用性

一切从学校教务管理的实际出发,集数据生成、日程编排、网上输人与核对、自动效验于一体,并与已有教务管理系统联合运行,实现数据共享。

(二)先进性 (网络化)

由于局域网或 Internet无时空限制,网络化系统会提供更多的便利,教务管理人员可以在不同的地点登录,生成、修改或打印出各种考试安排表,教师、学生以及管理人员可方便地查询到自己考试课程的安排表。

(三)智能性 (友好的人机交互界面)

对于一些操作较复杂的考试日程安排需求,本系统提供了智能化的算法和人工界面,如:考试数据是由课表数据库动态生成;监考人员由任课教师库和班主任库点击生成;自动效验考试时间、地点、课程、班级等冲突问题,对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减少了人为错误的可能性。

(四)快捷性

系统运行于 Intemet上,采用 B/S结构的体系结构满足了考试管理用户集中大量处理数据的要求,在安排考试日程过程中,涉及课程 333 f-j,班级 1300个,监考人员 1589人,课班教组(课程一班级一教室)1000个,只需两个工作日时间及地点的安排 (人工操作需三周左右),运行过程中有较好的透明度和较强的易操作性。

(五)安全性、可靠性

系统采用 B/S结构,数据集中在 SQL Server2000高性能的数据库服务器里管理,安全可靠;数据在网络中传输时经过加密处理,不用担心数据的盗用和篡改;同时由于数据是从已有相关的数据库中提取的,技术上采取了客户端和服务器端双重效验保护措施。

小学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2012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范各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各省级教育行政、质检部门参照本《规范》,认真抓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教育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从2012年起,每年将从各省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中遴选出一批国家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请根据《教育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建立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要求,制定本地区质量教育基地的申报规范和评审细则,部署本行政区域省、市、县三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创建工作。

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1.目标

1.1 规范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工作,探索建立基地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机衔接机制,提升中小学生的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质量教育基地网络。

1.2 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设施完善、内容适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适合各年龄阶段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需求的质量教育基地。

2.依据与范围

2.1 本规范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设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制定。

2.2 本规范适用于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命名的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包括:消费类产品的生产企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内的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院所和检测机构、实验室;旅游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企业等。

2.3 高危险、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企业不建设质量教育基地。

3.申报与评审

3.1 申报时间从每年7月1日起至8月10日止。

3.2 申报材料。

(1)《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请表》;

(2)质量教育基地建设情况;

(3)质量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4)适合不同或特定年级学生的活动实施方案;

(5)接待手册;

(6)申报单位全貌、生产线(或检验检测设备)及开展质量教育活动照片共6张。

各省教育行政、质检部门将推荐的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刻录成光盘),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3.3 评审。

3.3.1 省级质检、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从本地区省级质量教育基地中,确定申报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推荐名单。

3.3.2 教育部与国家质检总局组成联合专家组,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质检部门推荐的质量教育基地进行文件审查。

3.3.3 文件审查包括:申报材料齐全性、申报范围符合性、申报条件符合性等。

3.3.4 教育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可安排专家组或委托省级教育、质检部门联合对通过文件审查的部分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3.3.5 现场评审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条件、承担质量教育基地适宜性、质量教学内容、质量教学方式、动手操作体验、讲解人员、参观路线、接待能力、安全措施等。

3.3.6 专家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提出初选名单,经教育部、质检总局两部门审查批准后,确定并正式入选名单。

4.建设与管理

4.1 基本要求

能够根据质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要求,对工作环境、参观路线、教学场地、学习内容、人员师资等进行合理安排。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前提下开辟参观走廊,明示质量教育标志,提供相对封闭的培训、教学场所;能够满足教育部门设计教学活动方案要求,并培训专业讲解人员。有明确的机构及人员负责中小学质量教育工作,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4.2 教育内容

结合生产和检测工作特点,针对小学、初中、高中各学习阶段,或针对某一知识点以及学生的认知能力,设计相应的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1)质量基础教育,涉及质量基本知识和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如对质量的含义、质量和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志、标识等。

(2)生产(检测)流程控制及质量管理知识,包括生产(检测)流程设计与控制、质量管理关键环节的展现与介绍。

(3)与生产或检测工作相结合的互动性体验。

以上三个方面为质量教育的主要内容,申报单位应根据不同对象(小学、初中、高中)的实际特点设计教学方案,拟定从“知道”到“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

4.3 接待条件。

4.3.1 讲解人员要求。

(1)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讲解人员。

(2)应保证所有讲解人员具备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生产操作规范,讲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讲解技巧,应对中小学教育情况有基本的了解。

4.3.2 设施要求。

(1)有适合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有关产品质量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外质量管理读物等。

(2)本单位有关的资料、实物、案例等。

(3)应能具备可供中小学生操作、体验的检测仪器设备或能够动手制作的相关产品。

4.3.3 环境条件。

(1)参观场地应该满足安全、环保、通畅的基本要求。

(2)应具有明确的参观区域标识,必要时制定专门程序或参观路线。

4.3.4 接待要求。

(1)应明确公示接待时间。分期、分批接受中小学生开展质量教育实践活动。

(2)全年接待天数不少于36天。每次可接待60-100名以上的学生。

4.4 安全措施。

4.4.1 应强化安全管理。建立保障安全的组织管理机制和保护措施,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4.2 现场活动中的讲解人员和企业负责安全的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做好参观区域的现场管理,保证学生安全。

4.5 监督管理。

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质量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对出现以下情况的质量教育基地的实行退出机制,撤消其命名。

(1)开展质量教育活动明显偏离方案目标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发展动态的;

(4)未按要求推进质量教育活动或成效不明显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4.6 工作交流与信息报送

4.6.1 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广泛宣传质量教育活动成果,加强质量教育经验交流,及时反映质量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小学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学校方面:

1、了解本校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掌握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需求情况。

2、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中小学生坚决不乘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货运车等非法运营车辆上下学,教育提醒步行和骑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主动安全避让行驶车辆。

3、学校设专人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

4、经常提醒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千万不要租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

5、学校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准,必须与车辆出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安全状况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上路。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

6、发现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要予以制止,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报告公安、交通运输、教育部门。

7、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冬季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对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可采取停止接送或调整上课时间等安全措施。要明确驾驶人员按照雨、雪、雾、冰冻天气安全驾驶要求,使之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严禁超载、超速,确保交通安全。

家长方面:

1、教育孩子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上下学途中不得嬉戏打闹,过马路时要注意交通信号标志,注意来往车辆,要靠右行走。家长要护送低年级学生上学、下学并做好与学校的交接工作。

2、教育孩子骑自行车上下学时要注意力集中,不得嬉笑、推扯、追逐、竟驶,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机动车驶来时及早下车躲避。禁止12周岁以下的孩子骑自行车上下学。

3、家长对孩子所乘车辆是否加入保险、牌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资格接送学生等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并要求车主严格办理各种手续,不超载、超速和逆向行驶。

4、教育孩子不乘坐超速超载车、无牌无证车、拼装车、报废车、三轮车、农用车和拖拉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乘坐合格车辆时,家长要与车主签订安全责任书。

5、家长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举报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

6、家长在学校门口接送学生时,务必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规定,不要把自己驾驶的车辆停在学校门口或进入校园内,以免造成交通堵塞或引发交通事故。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和家长各存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学校:班级:

班主任(签名):学生家长(签名):

小学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规范接送学生车辆运营,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车辆,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专门从事接送学生上下学和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载客汽车。包括学校自备或者长期租用(租用期必须一年以上)、政府购买或者租用由学校长期使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单位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客车。

第四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教育、财政、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教育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召开。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接送学生车辆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

第六条接送学生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其中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还应当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

(二)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是在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10人、符合《校车标识》(GB24315-2009)标准的车辆,并喷涂统一的车身外观标识;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是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三)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年限在报废期限以内,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

(四)车长小于6米的接送学生车辆应为两厢车身,并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五)按规定申领标牌,标牌的有效期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需要延续有效期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七)安装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七条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八条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程序:

(一)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向被服务学校提出接送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有接送学生车辆需求后,由学校和车辆所有人共同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学校自行购置接送学生车辆的,由学校直接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并复核相关材料后,报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资质等情况,核定运营线路及停靠站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办理车身外观标识喷涂、核发标牌。

变更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被服务学校的,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

变更接送学生车辆用途,不再接送学生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由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标牌,取消车身外观标识,并通报同级教育、交通运输部门。

第九条接送学生车辆车身外观标识、标牌式样,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接送学生车辆标牌应当放置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身位置。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接送学生车辆标牌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第十条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情况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一条其他车辆不得与接送学生车辆车身外观标识相同。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客运资源,根据实际制定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车辆运营和管理模式,为学生乘车提供方便。倡导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投入机制和运营模式,推行公司化、规模化运营。

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建立补贴、补助和考核奖励机制。

办理接送学生车辆有关手续时,行政性收费全部免除,车船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补,免收车辆检测费用和标牌费用。

第十三条接送学生车辆的乘车费用标准、定价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接送学生车辆监控平台建设,对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实行全程监控。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非法接送学生行为的举报。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对车身外观标识和标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技术临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学校之间长期共用或者借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接送学生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人数、规定线路接送学生,严禁超员或者更改运行线路。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其他所有机动车遇接送学生车辆时应当主动让行。

第十八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行为。学校应当按照车辆载客定额组织学生乘车,严禁车辆超员离校。驾驶人在接送学生途中严禁超员运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查路巡,及时发现并查禁超员行为。

第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发现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及时教育学生、告知家长,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查禁。

第二十条接送学生车辆在接送学生过程中不得搭乘社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学校签订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学校应当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固定位置,对接送学生车辆信息、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接送学生车辆数量。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第二十五条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其他接送学生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二十六条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加相关教育活动,需使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对参加本县区行政区域外教育活动的,应当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符合规定要求。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八条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将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如实向学校说明,教育子女拒绝乘坐超员车辆、非法运营车辆和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允许、默许子女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接送学生车辆发生学生伤亡交通事故,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章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是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关监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乘车管理,制定学生乘车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学生乘车和扶持接送学生车辆发展的优惠办法、奖励措施;

(二)将接送学生车辆作为重点车辆监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治理非法接送学生行为。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负责对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监管责任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负责核发接送学生车辆标牌;

(二)负责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检验,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临检;

(三)会同学校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无牌、无证、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六)在学校上下学、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交通复杂、繁杂路段和学校门口拥堵路段,根据需要部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七)做好城区学校门前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科学规范接送学生车辆停放场所,依法设置接送学生车辆停放标志标线;

(八)核定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线路、停靠站点。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接送学生车辆需求;

(二)科学统筹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管理,避免违反规定招揽生源;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职责,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四)掌握接送学生车辆、车辆驾驶人、运行路线、停靠站点等信息,建立管理台帐;

(五)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接送学生车辆临检;

(六)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七)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调整和优化公交线路,完善公交网络,提高公交客运车辆为学生乘车服务的能力;

(二)在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等中小学生客流相对集中的时段,组织客运企业增开客运班车,解决学生乘车困难;

(三)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营运车辆从事接送学生运营的监督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五)做好农村学校门前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学校周边非法经营、占道经营行为;财政部门保障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职责:

(一)了解本校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掌握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需求情况;

(二)定期对学生、教师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三)定期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并与每名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订不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承诺书;

(四)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确定专人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

(六)发现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应当予以制止,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运输、教育部门;

(七)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服务本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出现违法运营行为的,由监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学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美国校车的多主体供给机制

美国校车的多主体供给制度特点最为突出,包括政府、企业及学校或学区这三个主体。

1. 以政府为主体的校车供给机制

在多主体的校车供给制度中,政府是最主要的供给主体,不仅直接拨付经费,保证校车的营运,更参与其中,形成以政府为主体的委托经营机制。

(1)直接拨付经费

在美国,校车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生的运输费用被纳入教育预算。美国是实行教育分权制的国家,州政府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和发行债券这两种途径承担校车的主要经费。美国政府每年要为1名正常儿童坐校车支付520美元,为特殊儿童支付2 400美元[1]。此外,美国的国家专项基金或其他慈善基金还会负担一些残障、智障儿童上学的交通费用。

(2)委托经营机制

美国政府积极参与校车的营运,形成以政府为主体的委托经营机制,也称为“招标承包式”,是美国政府将商业化机制引入校车运营管理的一种选择。这是一种政府监管下的商业化运营机制,目的是实现政府与市场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专业化分工的优势。具体做法有三个。一是地方政府先根据学生数量、校车路线和行驶里程等情况测算校车的运行成本。二是地方政府调查地形、人口密度和学校分布等因素,协调相关部门,设定校车的线路和站点,在充分吸纳民意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招标。三是通过竞标,地方政府与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输公司签订合同或契约,为学校提供专门的校车服务[2]。

2. 以企业为主体的校车供给机制

以企业为主体的校车供给机制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校车的服务。专业化的运输公司出资购买校车、雇用司机、按照学校或学区的要求调度校车及维持校车的日常运转,为学生提供安全、有效的交通服务。只要专业化的校车公司使校车的营运稳定,加强安全服务,便能与政府保持合同关系,获得不错的收入。对于大型的、提供校车服务的专业化运输公司,各州政府均有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保证校车的服务符合政府和学区的要求。二是校车的生产。负责校车生产的企业每年能得到一定额度的补贴。

3. 以学校或学区为主体的校车供给机制

以学校或学区为主体的校车供给机制,亦称“自主经营机制”。由于这些学校或校区资金充足,所以自己购买校车,雇用专门的司机,成立专门的校车管理和运营机构,为全区或全校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购买校车和设备所需的高额经费可通过分期付款、发行短期债券等方式解决。这些学校或学区对校车的调动和支配比较自由,除了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校车也用于学区或学校组织的一些特殊活动。

二、完善的校车资格认证制度

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极其重视校车的安全问题,出台了关于校车质量标准及驾驶人员资格认证和考核的相关制度,为美国校车的安全营运提供保障。

1. 规范的校车质量标准

规范的标准是保障校车质量的前提。首先,联邦政府层面的职能。联邦政府有37项针对校车的安全标准,从车辆质量到行驶速度、装载人数及驾驶人员的要求等均有明确规定,为校车的安全营运提供保障。此外,联邦政府负责校车规范等。其次,州政府层面的职能。州政府对校车实施日常的管理和控制。具体来说,州政府颁布了《学童客车行人安全装置》《学童客车翻滚保护》《灯具、反射装置和相关的装置》《后视镜》等校车标准,这些标准对校车的车灯、视镜、车体颜色、车门、车内座椅、扶手、过道及车载摄像设备等均作出细致的规定。例如美国许多州规定校车的车身使用黄黑色条,并采用全天候情况下都能视认的荧光钻石级反光材料制作校车的警告标志,以提高警示幅度和警示效果,以保证校车的行驶安全[3]。

由于有规范的质量标准作保证,所以校车的安全性能远远高于一般的客车,所有车辆均为“客车的设施、卡车的骨架”。据实验数字统计,一个孩子坐在校车里,比坐在父母驾驶的汽车中安全13倍,比坐在一个近20岁的年轻人驾驶的汽车中安全44倍[4]。直至今日,美国的校车标准仍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例如在车内增加卫星定位与互联网系统、儿童座位监控系统等。

2. 严格的校车驾驶人员选拔和培训机制

美国有关校车驾驶人员的制度为校车的营运安全提供保障。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都在立法上对校车驾驶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工作内容和程序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例如校车驾驶人员须通过所在州高速公路管理局的认证,完成20小时课堂培训和20小时道路培训,最近两年内无肇事记录,且达到客车驾驶人员体检标准并通过司法部门的背景调查,方能获得驾驶校车的资格。另外,每五年就要重新申请校车驾驶执照和认证[5]。有关校车司机工作的规范包括校车车况的日常检查、营运和乘员管理及紧急事件处理等。美国对校车司机的培训内容除了理论学习、实际驾驶技能操作外,还有如何与学生相处的小技巧的教育培训。可见,美国有关校车驾驶人员制度的规定翔实而具体,为美国校车的规范营运提供保障。

三、多元化的校车管理和监督制度

美国孩子进入学校的第一天,校方会要求家长填写《学生家庭登记表》,特别要详细填写家庭住址,以便随后校方通知家长详细的乘坐校车的时间和地点。美国校车的营运如此安全、迅速和有效,既得益于联邦政府的统一指导及各州政府的具体管理,又得益于美国校车监督机制和美国校车安全教育的多样性与广泛性。

1. 多主体的校车管理机制

在美国,不仅联邦政府对校车进行统筹规划,州政府对校车进行具体管理,更有校车公司、学校、家长及一些非政府组织参与到校车的管理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多主体的校车管理机制。

联邦政府负责校车的宏观管理工作,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确立校车的安全标准,并对校车的营运开展严格的监督与检查。特别是每隔几年召开一次“学校交通全国会议”,针对校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的改进方案与建议。州政府主要在满足联邦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较为详细、具体的校车营运管理条例。同时,州政府是校车服务的主要购买者,对专业化的运输公司给予补贴。

学校和专业化的运输公司是校车微观管理的具体执行者,负责向学生提供安全培训课程,组织学生学习《校车乘坐行为规范》,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以提高学生的安全乘车意识。专业化的运输公司也是校车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之一,负责校车营运的具体管理。

此外,校车驾驶人员对校车的特权了解包括在驾照考试之内。一些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与到美国校车的营运管理体系中,例如“美国校车委员会”“美国校车安全联盟”等。美国的校车管理机制采取官方立法与民间自治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填补了校车管理的疏漏,对于促进美国校车安全运作与监督大有裨益。

2. 多层次的校车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校车的安全、持续和有效的营运,美国政府对行驶中的校车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规定司机每天早上接完学生后必须接受车辆安全检查,填写安全确认表格。不仅如此,每隔半年,校车必须接受平均一小时的、专业化的安全检查。除了对校车进行年度检查外,国家还对校车进行详细的、不定期的随机抽查。另外,美国以立法的方式,将校车纳入政府反恐怖安全监视系统的保护范围,规定任何对校车的攻击行为都将被定为联邦罪行。可见,严格的检查和完备的监督机制为校车的营运安全提供保障。

3. 多样化的校车安全教育机制

安全教育是保障美国校车安全营运的内在动力。在美国,交通管理和教育部门经常对学生、家长及校车驾驶人员等进行系统的校车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学期开学之初,学区和交通管理部门都会联合开展“第一次乘坐校车”活动,除了对学生和家长讲解乘坐校车的注意事项外,还会带领他们实际体验校车的乘坐过程。开学后,教师也会在教学过程中注重提高学生的安全乘车意识,培养学生在公共场所的文明习惯和社会责任感。

四、美国校车安全管理体系对我国校车制度建设的启示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校车安全管理还未成体系,各项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因此,对美国校车安全的探讨将为我国校车未来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1. 建立多渠道的经费筹措制度

目前,我国公立学校校车的配备与营运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资,而民办学校校车的配备和营运主要采用自行负担的方式。在2012年4月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但《条例》中对财政资助比例的大小、税收优惠额度的高低及社会捐赠的具体形式等,均未作详细说明。

我国可在借鉴美国校车经营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一种与国情和现实相符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校车经营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由企业具体承担校车的营运业务,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和政策优惠。还可通过立法逐步推行由多级政府共同提供的免费校车服务,通过多元化的方式筹集校车资金。同时,加大对学校在校车购买和营运过程中的财政投入,为普及校车提供经费支撑。

2. 建立完善的资格认证制度

从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有两方面不利因素。一是我国校车标准不一。农村采用低配置的三轮车、蓬蓬车和改装车;一些大城市采用专用轿车。二是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术较差。在农村,一些校车驾驶人员没有通过合法渠道取得驾驶执照。由于政府没有建立关于校车资格认证和统一标准的相关制度,使许多从事投机运输的不达标车辆与不合格驾驶人员有机可乘,甚至出现一系列交通安全事故。

基于此,我国的校车制度亟待健全,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校车资格认证制度,加强规范校车准入机制和驾驶人员上岗机制,从校车的质量标准到购买主体、维护人员、聘用司机、服务人员及规划路线等方面,均须严格审查和把关,以保证校车的标准化和驾驶人员的合格化。

3. 建立有效的校车管理制度

虽然《条例》对县级以上政府作出了规定,如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及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等,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配套方案还有待出台。美国从联邦政府到州政府,再至学校、企业及各种其他组织的多主体管理模式值得我们借鉴,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也给予我们启示。

(1)建立多主体的参与、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没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校车管理,因此校车呈现“自由发展”的态势。规范的管理是校车制度的基础,我国政府必须出台相关制度,以规范校车管理,使其由“被动管理”走向“主动监督”。

纵向来看,中央政府应制定统一的最低标准的校车营运管理制度,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校车的营运管理制度,地方政府的管理标准不得低于中央政府的要求。横向来看,虽然政府是校车安全的首要责任人,但校车在推行过程中,涉及生产、经营、租赁和保险等多个商业领域,同时也涉及教育、交通和安全等多个政府部门。因此,校车的管理应在政府的主导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者,建立多主体参与、监督的校车管理机制。

(2)开展多样化的校车安全教育

我国的中小学应积极开展校车安全教育的相关培训课程,教授学生自救的方法,并进行必要的模拟训练,让学生在活动中,养成自觉学习交通安全知识的习惯。

解决我国的校车安全问题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可在借鉴美国校车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将我国的校车管理纳入政府管理渠道,通过立法及政府支持,对其设计、路线和成本等方面给予关照和扶持。此外,政府的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分工,引导校车向市场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力求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校车安全制度。

参考文献:

[1]胡颖廉.发达国家校车安全管理的经验和启示[J].行政管理改革,2012(3).

[2]雷万鹏,徐璐.农村校车发展中的政府责任——以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为背景[J].中国教育学刊,2011(1).

[3]刘健军.美国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J].道路交通管理,2008(6).

[4]林达.历史中驶来的橘黄色校车[N].南方周末,20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