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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退休制度

农民退休制度

农民退休制度范文第1篇

    (一)中国社会分层概况

    社会分层是依据身份、职业、收入、社会地位等差异划分的社会等级[1]。社会成员被自然地或人为地归到某一个等级,在享受这一分层所拥有的福利的同时,也被该分层的规则所约束。社会分层的长期延续和积累会形成阶级,阶级的产生是对社会分层的固化。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着社会阶级划分,这种阶级的划分依据生产关系建立,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必然结果[2]。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社会地位相同,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者和建设者。这个时期,职业差异对社会分层的影响被淡化,总理和清洁工一样,都是为人民服务。由于采用计划资源配置的方式,国民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是工资收入,工资由国家统一制定,收入差距几乎不存在。因此,在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产生社会分层的土壤,普通国民的身份平等、职业平等、收入平等,尽管社会地位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不会影响到社会分层。改革开放后,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必然不能回避效率,而效率是与竞争分不开的,竞争就要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游戏规则。于是,就出现了国民在身份、职业、收入、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进而演化为社会分层。依据身份划分,可以分为农民阶层和市民阶层;依据职业划分,可以分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和农业劳动者。在农民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出现了失地农民、农民工和传统的务农农民;按照收入划分,可以分为高收入阶层、中产阶层和低收入阶层。社会地位的差异通常与职业差异、收入差异和官职高低相联系,社会地位差异是形成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社会分层福利差异

    1.市民与农民的福利差异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了发展城市工业,实现生产力的快速发展,通过压低农产品价格的方式提高工业生产的增加值,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剪刀差的价格双轨制严重伤害了农民的既得利益,造成了经济收入和福利保障的城乡差距。直至今日,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仍然没有彻底改变。农民和市民在福利方面的差距依然很大。市民享有国家提供的退休制度和医疗制度,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还是公费医疗、福利分房。而农民的生老病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国家的物质帮助,虽然最近几年开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起步晚、标准低,与城市社会保障的差距依然存在。此外,尽管国家开始考虑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但是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与城乡统一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城乡统筹只是实现城乡统一的一个过渡阶段。

    2.农民内部的福利差异农民的概念是不断发展演化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群体中逐步分化出了失地农民和农民工,这两者既具有农民的某些特征,也带有城市的某些现代特征,他们属于介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中间群体。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都在城市,从经济活动分工看,他们已经是市民,但是从户籍来看,农民工仍然是农民,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虽然失地农民通过农转非已经变成了市民,但其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还是农民,他们掌握农业生产技术,但是在城市却无用武之地,沦为了城市失业者。目前,传统的务农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最低;国家为失地农民建立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比务农农民的待遇高;而农民工的社会福利状况比较特殊,有的纳入了城市社保,有的没有社保,有的还是农村社保。农民的社会福利情况十分复杂,被不同的制度所覆盖,自然会因各福利制度标准不一导致福利待遇差异。

    3.市民内部的福利差异在城市内部,因职业差别也存在着社会福利的差异。按照身份与职业划分,城市居民可以分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和无业居民。福利水平最高的是公务员。公务员是历经几次改革后,唯一留在体制内的社会阶层。公务员的工资福利都有统一的标准,由财政全额支付。公务员享受着水平较高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分房等高额福利。事业单位职工以前与公务员待遇相同,但是近些年的改革,逐步拉开了两者之间的待遇差距。过去把机关和事业单位归为一类,形成机关事业单位,都属于体制内,但现在事业单位被分离出来,实行独立的工资和福利制度,一些地方对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了社会保险,这意味着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社保待遇的前提是参保缴费,这与公务员免费享有福利待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企业职工的福利水平总体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的退休金超过企业职工退休金的两倍,福利差异非常大。城市中福利水平最低的是城市中的无业居民,除了传统的福利救济外,国家近几年也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的相关社会保险,但待遇水平很低,几乎与农民社保水平相当,保障水平极其有限。

    二、社会分层与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

    不同社会层次的福利差异,最明显的体现在养老保险方面,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层的存在,导致了不同分层的养老保险待遇差异,另一方面,养老保险的待遇差异又会进一步强化已有的社会分层,甚至促成新的社会分层的产生,造成收入分配差距和贫富差距,引发社会矛盾。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是社会分层碎片化的结果,是社会分层流动的最大障碍。

    (一)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表象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或出台政策,通过多方筹资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及其社会成员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退出劳动领域后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经济支持制度。国家针对不同的社会分层人群相继建立了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人群被不同的养老制度所覆盖,养老保险制度种类繁多。

    1.针对不同人群分别出台政策建国后,我国建立了针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险制度,其中包含了养老保险的内容,企业工人达到法定年龄后实行退休制度,由企业(责任主体是国家)按照职工原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退休金。建立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8年开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公务员养老制度相分离。2009年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之前,1991年民政部曾经出台过《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制度于2000年被叫停)。2010年建立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此外,各地还出台了不同模式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养老制度。不同社会成员被若干种养老制度所覆盖。

    2.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年龄不统一现行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年龄是在建国后制定的。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5岁;企业职工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岁;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年龄不分男女性别,都是60岁。从以上政策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男女退休年龄存在着差别,两者相差5~10岁。我国男性领取退休金的年龄是统一的,都是60岁,而女性却存在着领取退休待遇的三条年龄线,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女农民60岁。不同社会阶层因性别、身份、职业导致了退休年龄的差别,进而产生了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年限的差别,形成了不同群体间养老利益的巨大差异。

    3.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不统一公务员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仍按照财政全额拨款的方式发放退休金,个人无需缴费,这与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违背。因此,公务员养老制度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国家提供税收优惠。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分别为职工工资的20%和8%。部分地区进行了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各地缴费比例目前不统一,但一般低于企业职工缴费比例。因此,在缴费负担上,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差别很大。此外,新近开展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又规定,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到500元五个档次,由参保者个人选择。可见,从业者与非从业者之间的养老缴费差异也十分明显。

    4.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不统一公务员的养老金是退休前收入的90%以上,有的甚至更高,与在职时工资相当。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介于公务员养老金和企业职工养老金之间。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是参加工作劳动者中最低的,大体为公务员养老金的50%,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的70%。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养老金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据测算,收入替代率仅为农民纯收入的15%。

    (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后果

    1.制度错综复杂,管理难度较大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我国是养老体系最错综复杂的国家之一。针对不同人群出台不同的养老制度,并且管理的部门不统一,分散管理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人为的提高了管理的复杂性,这对养老制度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试图通过多层次养老保险来解决,但是效果十分不理想。相反,基本养老保险本身的问题解决不好,会对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造成理论与政策实践上的障碍。

    2.制度标准不统一,引发社会矛盾不同群体在参保缴费负担、待遇标准和待遇享受年龄上的差异容易引发社会不满[3]。企业职工对机关事业单位高额退休金表示质疑。公务员不缴费却待遇高,而企业职工终身缴费待遇却很低,这种逆向利益分配导致了群体间收入差距的拉大,严重违背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基本原则,影响了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3.不同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困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受地区利益的影响,存在一定的转移接续障碍。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转移接续办法,这部分人的养老关系转移问题将会逐步解决。但目前的问题是不同体制间的养老保险转移十分困难,因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完全不同的养老制度。公务员没有养老金的积累,完全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的筹资标准不统一。因此,劳动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间进行工作转换后的养老保险难以转移接续。此外,职业关联型的养老保险与非职业关联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待遇水平差距较大,转移接续也十分困难。制度的转移接续障碍造成了社会劳动力流动的困难,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的国际经验

农民退休制度范文第2篇

我国有2.3亿农民工,他们对土地疏离之后的频繁流动,使得“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模式愈来愈脆弱。农民工如何养老已经成为政府面临的一项课题。

2009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论证数年之久,攸关2.3亿农民工养老问题的国家层面的政策立法正式破冰。

无法退休,养老保险变活期存款

易承芳,今年54岁,来自湖南衡阳。1987年,她随丈夫来到广州,在一家生产化妆品的工厂打工,一干就是22年。本想着明年就可以退休的她,经过多方打听后才发现,自己根本无法在广州领取养老金。

1998年7月,易承芳参加了广州市养老保险,到目前已经缴费11年半。

“虽然她务工时间比较长,但是她的保险到了退休年龄的话,还达不到15年,就不能在广州这边办理退休手续。”易承芳所在企业的负责人说。

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在退休后领取退休金,但是到明年2月1日,也就是易承芳55岁退休的时候,她的缴费年限只有11年半,达不到规定的15年。

易承芳是否可以补交3年半保险呢?

易承芳来到了广州市社保局,她得到的答案是:“按照我们广州市的政策来讲,你外来人口已经到了55岁了,就不能在广州买养老保险了,不能再续保了。

按照现行制度,养老保险必须累计缴费达到15年,退休之后才能领到养老金。但是,易承芳明年退休的时候,在广州只交了11年的养老保险,所以她领不到养老金。

摆在易承芳面前的路有两条:选择退保或者把保险转回衡阳老家,在衡阳领养老金。

选择退保,领回个人账户内缴纳的资金和利息,这也意味着易承芳缴纳了11年的养老保险,变成了银行的活期存款。

那么,转回湖南老家呢?

“我们可以接受。只能转个人账户,公家部分现在转不过来。”衡阳社保局的工作人员表示。

这就意味着易承芳必须补缴过去11年企业缴纳的统筹资金。衡阳县社保局工作人员:“按我们衡阳县这边的水平缴的话,是4.1万块钱。”

“买满15年,后面那4年半还得2万多,总共加起来大概还要缴5万块钱到6万多块的样子。将来,退休工资按衡阳的标准410多元。”

易承芳的丈夫曾建林:“社保局工作人员也给我说明了,那你不合算,因为当你缴了那么多钱,最后得到的退休工资也就400来块钱,你已经缴了5万多块钱,得到退休金400多,一年就几千块钱,10年才几万块钱,拿自己的钱,国家的补助、集体的,你都没得到。”

说是两条道,其实都走不通。回衡阳办退休不合算,在广州退保更不合算。都不合算,但没办法,易承芳身边有些人就不得不选择了退保这条路。

退保,是短视吗?

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被视为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进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然而时至今日,却出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而退保率升高的现象。

据统计,2008年,广东省共有600多万人参保,占全省农民工总数的23%左右;而从2005年到2008年,每年有33%左右的农民工退保。

广东只是个外来劳务人员最多的地方,人员的相对集中导致退保现象显著而已。实际上,农民工退保在全国各地都大量存在,并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退保,是农民工短视所致吗?这背后有什么原因呢?

流动性大,参保成“鸡肋”。农民工退保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裁员或倒闭,或是农民工自己因事离开而不能继续在参保地工作或务工。而保险的异地转移和续接问题,使很多人选择了退保。

退休后养老金水平与缴纳年限、个人账户的联系非常紧密,农民工退保,虽然能拿到现钱,但几年甚至七八年的缴费年限将作废,个人账户将不存在,今后虽可重新缴纳,计发水平却降低。而流动退保,缴费年限达不到要求,就意味着失去了这份保障。

制度缺陷,社保成空中楼阁。“农民工要跨越‘累计缴费15年’这道槛绝非易事。不能实现转移接续,农民工参保很难达到规定年限。”

另一个制度上的难点,就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保不能有效对接。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等主要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多为县市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许多农民工不知道今后这笔钱会转到哪里。

利益驱动,退保成“创收”。“让农民工参保再退保,不乏社保机构内在的利益驱动。”知情人士透露。农民工退保,所缴保险费的“小头”――个人缴纳部分由农民工一次性领回,“大头”――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充入地方社保基金。这也是各地社保机构扩大参保面和办理退保时心照不宣的动力。

正式破冰

重庆市社科院城乡所所长许玉明表示:“如果国家统筹不能迅速建立起来,就很难说服农民工和企业积极主动缴钱,并相信将来一定有福利。”

200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对前述三大难点问题,也作了回应,标志着攸关农民工养老问题的国家层面的政策立法正式破冰。

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规定了个人账户“权益累计”和跨区域转移时账户金额不减少的办法。

农民退休制度范文第3篇

事实上,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已有较大变革。其中,部分群体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另有部分群体则采用了全新的规则,如城镇企业职工。从养老保障面来看,目前,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障体系大体覆盖了以下几个群体:城镇企业职工、有城镇户口的自雇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行政单位职工、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少数已实行城乡统筹地区的农民,如北京市的农民等。总之,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上呈现出了多元化、碎片状的特征。

中国不仅有着13亿的庞大人口,而且城乡差别大,城市化进程缓慢,大多数人口仍生活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公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面临着以下“四大难题”:行政、事业与企业统筹;城乡统筹;全国统筹;多元化、多支柱养老统筹。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仍旧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老做法”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雇主是非盈利性机构,它不同于盈利性企业,由于自身无法产生收益和利润,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部支出均由财政全额拨款,如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加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则意味着财政不但要给职工发放工资,而且还要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财政一手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缴费,一手又将收费最终纳入财政预算养老专户,这实际上形同“左手”转“右手”。因此,为了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区别,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暂没有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是继续沿用了计划经济年代的一贯做法,包括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革命同志实行“离休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则实行“退休制度”等。

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受益人在退休前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退休后可直接享受国家财政拨付的退休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适度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当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比照公务员退休标准执行。

然而,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单独实行“高福利”退休制度,至今仍无法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此,公众和舆论界存在诸多批评和指摘。他们认为,从养老给付的替代率来看,养老福利水平最高的是行政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其次是城镇企业职工;其他群体的养老福利水平则相对较低且不稳定。有人估算,如果说企业职工养老给付的平均替代率大约是50%,那么,行政机关要比企业高出1.1倍(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职工退休后的福利待遇反而高于退休前的水平),事业单位则比企业要高出0.8倍(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收入相当于退休前工资收入的90%)。

很显然,这是有悖社会公平的。其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金给付替代率严重偏高,必须尽快与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制对接。因为企业养老给付替代率更接近国际惯例做法,例如,美国社会养老保险给付的平均替代率大约是40%左右。因此,大多数人主张,必须将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起来,在养老金统一给付标准上,要么让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看齐,要么让企业向行政事业单位看齐。

2009 年1月28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上海、浙江、广东、山西、重庆5省市将率先试点。为此,不少公立学校教师闻风而动,他们担心试点后退休待遇下调,因此,他们希望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希望能赶在新方案试点前拿到养老金。这一现象提醒我们在试点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统筹对接时,必须认真测算,科学推行,以此为行政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统筹对接积累经验。

城乡割裂:农村养老仍无法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做法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退休费用,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以及委托企业发放,以达到均衡和减轻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等目的,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企业缴纳的比例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8%。

目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强制执行,并在原则上覆盖具有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自雇者和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民工。

然而,除作为直辖市的北京市于2009年1月1日率先宣布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外,其他省市区的农村地区仍不能直接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列。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城乡二元分割,经济差距巨大,在社会养老保险上很难实行城乡统筹;其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大多缺乏自我积累能力,农民基本上是农业自雇者,没有雇主,社保缴费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因此,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不过值得欣慰的是,2008年10月完稿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在上报国务院审议。《意见》明确提出,从2009年开始,将在全国试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体进度规定如下:2009年底,争取试点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2012年争取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17年争取参保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事实上,十七大要求要在2020年之前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意味着到那时中国农民将会拥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那时,中国农村数千年的“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将被改变。

省级统筹乃至县级统筹直接阻碍了全国统筹下的账户划转

我国目前虽然已有17个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但大多数省仍以“县级统筹”为主(全国大约有2000多个统筹区),要想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至今仍存在很多困难,这就造成了参保人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制度障碍。为此,国务院制定了“2009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现全国统筹”的目标。

由于我国人多地广,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不高,尤其是东中西部差距巨大,因此,在目前财政分灶吃饭的情况下,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无缝”划转,养老账户划转存在“转出地受益,转入地受损”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劳动力,特别是农民工的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不利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扩面”与发展。彻底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主要有三个标志:其一,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比方说,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其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收支并负责管理;其三,将地方社会保险费改征为中央社会保险税,由国税局统一征收,这既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征集的统一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也可以提高社会保障工作的效率和法律地位。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压力巨大,第二支柱实力有待大力增强

从养老保障结构来看,“三支柱”的多元化养老保障框架已在中国逐步形成。其中,第一支柱就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则是由雇主发起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则是传统农业社会的“家庭养老”。

不过,目前中国公民的养老保障权仍然呈出两极分化的格局:城市人主要依赖第一支柱养老,农村人则主要依赖第三支柱养老。与此同时,唯有少数垄断行业(如银行、电信、航空、电力等)和特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能够在第一支柱养老之外,还能独享丰厚的企业年金,而绝大多数普通企业职工则无福享受企业年金福利。这便是中国人养老保障的基本现状。

农民退休制度范文第4篇

一、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1、2014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3537人(含退休人员8152人),增长10.6%;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10924万元,同比增长6.5%,上级补助4164万元,增长15.6%,基金累计结余23270万元。2014年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8152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4207万元。同比增长12.8%

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有20.6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参保率达94%;(其中新农保20.1万人,城居保0.5万人)。本年度征缴保费共1583万元(其中城镇:41万元,农村1542万元)。待遇发放;现有在册领取养老金46815人,(其中新农保45380人,城居保1435人共发放养老金3224.35万元(其中城镇103.45万元,农村3120.9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8795万元。

2、2015年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5197人(含退休人员8925人),增长4.9%;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13289万元,同比增长21.6%,上级补助5781万元,增长38.8%,基金累计结余29765万元。2015年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8925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7788万元。同比增长25.2%。20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21.9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务的101%;其中参保缴费人数17.1万余人,待遇领取人数4.8万人,本年度征缴保费1400万元。发放养老金4787.3万元,基金累计结余10102.3万元。

3、2016年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4643人(退休人数9885人)人,加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医院转入事业单位参保1248人,同比增长1.97%。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17390万元,同比增长6.5%,上级补助5738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基金累计结余40964万元。2016年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9885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20205万元。2016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22.76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务的102%;其中参保缴费人数17.74万余人,待遇领取人数5.08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3719.3万元。

4、2017年前三季度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5486人(退休人数10289人),增长2.4%。实际征收养老保险费9876万元,累计发放养老金16219万元。2017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前三季度已有21.29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务的90%;其中参保缴费人数16.09万余人,待遇领取人数5.2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6072万元。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情况

2015年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未启动,原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合并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计。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后。2016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2703人,其中:在职9631人,退休3072人。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征缴保费8295万元;2016年10月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才纳入社保发放,当年社保基金支付养老金3657万元。

2017年前三季度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2907人,其中:在职9722人,退休3185人。前三季度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12123万元,支付养老保险待遇9790万元。

二、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一)加强《社会保险法》宣传,认真做好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以《社会保险法》实施为契机,县保局结合日常工作,走农户家、进街道、下乡镇、入工业园讲解社保政策,让群众知晓国家的社保政策,提高群众的参保意识。通过政策宣传,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得到极大发展,参保人数每年保持稳定增长。

(二)坚持社保为民宗旨,做实做好民生实事。一依法依规做好保费征缴。严格执行从2016年5月1日开始两年内对企业养老保险降低1个百分点政策,认真做好企业减负及保费征缴,对困难企业,延缓缴交养老保险。同时,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服务,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能力的差别,可按5个档次自由选择缴交养老保险,满足了灵活就业人员不同层次的需求。二是抓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我局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设立专人专岗办理转移接续业务,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顺畅。三是做好退役军人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文件精神要求,县社保局积极开展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工作。四是抓好企业改制下岗职工的参保接续工作,确保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率达100%,避免参保人员的流失。五是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按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工作。

(三)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力度,规范基金安全运行。一是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完善养老金银行直发工作,确保在国内不同地区居住退休人员都能及是领取养老金。二是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程序,在简化、优化现有制度、流程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三是完善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在现场认证基础上,我局采取上门服务认证、网上认证、异地协助认证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了资格认证率,确保待遇支付无误。四是加强基金管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四)认真落实社保政策,全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人社部倡导的“一制四化”建设理念,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将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及人员全部纳入,对不符合要求人员的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按要求启动了保费收缴,对2014年10月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原标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并按政策参与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后按改革后的政策计发待遇并参与待遇调整。

三、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扩面征缴难度越来越大。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全面改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实施,缴费基数不断上涨,广大群众参保积极性不断降低,养老保险扩面征缴面临较大困难。

(二)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加大。随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已到退休年龄的对象增多,改制企业员工退休也将迎来高峰及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新增参保人员较多,并且企业退休人员政策性调资力度加大,基金支出大幅度增加,支出压力将越来越大。

农民退休制度范文第5篇

国家发改委政研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赵辰昕表示,我国耕地草原河湖资源长期过度开发与利用,导致资源承载力降低、可持续发展能力减弱,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局部地区耕地基础地力下降明显,土壤污染加剧,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近20%。2015年全国重点天然草原平均牲畜超载率为13.5%,草原生态整体恶化的趋势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河湖污染加重、水生态退化的态势仍在继续。加快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制度,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必须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粮食局等部门,编制了《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国务院同意,11月18日,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规划》(发改农经〔2016〕2438号)。 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新闻会现场

《规划》的总体情况

国家发改委农经司司长吴晓表示,耕地草原河湖是至关重要的农业资源和不可或缺的生态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为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用养结合的原则,在开发利用的同时,加强耕地草原河湖资源的保护。人多地少水缺是我国基本国情。多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通过强化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了我国耕地草原河湖资源的保护和修复。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耕地草原河湖资源的开发与索取超出了承载能力,带来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迫切需要合理降低开发强度,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规划》重点是从顶层设计上,明确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出阶段性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以指导各地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实现农业资源永续利用,维护国家资源和生态安全。

除引言外,《规划》共分为7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现状与形势,主要包括耕地草原河湖资源保护现状、成效和问题,以及有序实现休养生息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推进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三、四和第五部分,分别提出了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第六部分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与环境影响评价。第七部分是保障措施。

吴晓指出,推进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必须有序、有度,要着眼于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有序统筹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坚持用养结合的基本原则。《规划》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系统提出了推进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的目标、措施和制度安排,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突出降低开发利用强度。二是坚持分类科学施策。三是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四是强调稳妥有序推进。

《规划》确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确保耕地草原数量,有效恢复河湖生态空间,稳定湿地面积,稳步提高耕地质量,耕地草原河湖生态功能初步改善,资源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总体得到遏制,生态严重退化地区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资源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的政策与技术支撑体系,改变资源开发强度过大、利用方式粗放的状况。到2030年,耕地草原河湖资源利用与养护全面步入良性循环,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建立完善的资源休养生息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农产品供给保障有力、资源利用高效、产地环境良好、生态系统稳定、田园风光优美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新格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规划》贯彻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顺应自然、自然修复为主,把生物措施、农业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要求,首次系统地提出了耕地草原河湖三类资源有序实现休养生息的目标、任务、路径和措施,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推动农业资源的有序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将产生深远的意义。

《规划》的特点有七个方面: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二是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三是加快转变利用方式、形成长效机制。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五是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六是释放信号、增强信心。七是统筹生产、生活、生态。

“打个形象的比方,一个人生了病要治、要调理,工作一段时间要休息。耕地、草原、河湖也一样,只有定期休养生息,才能实现永续利用,才能更长久地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才能更好地保障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吴晓说。

河湖修养生息的下一个目标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副司长高敏凤表示,河湖修养生息是本次《规划》重要内容。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生态之基,河湖水系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蓄水量、保障供水、改善气候条件、维系生态系统功能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河湖水系众多,长期以来,由于大规模的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河湖水系格局发生了较大的调整,一些地区水生态系统受到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规模土地开发和城镇化建设侵占河湖水域,导致部分河湖湿地等水生态空间有所减少,河湖受到阻隔,水循环系统不畅,对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二是气候变化影响加剧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三是大量废污水的排放,导致一些河段水体污染加剧,湖泊出现富营养化的现象,部分区域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从河湖休养生息的目标和主要措施来看,实行河湖休养生息就是要保护和修复河湖的生态系统功能,实现水生态空间不减少、生态用水得到保障,水质能够维系良好的状况,生物多样性能够得到保护,从而达到保障国家水安全的目的。

高敏凤指出,本次提出的河湖休养生息的具体目标,就是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系数提高到0.55%以上,河湖的生态环境用水有所增加,生态基流基本得以保障,入河污染物总量逐步减少,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的比例超过70%,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河湖生态空间得到有效的保护,河湖水域面积不减少,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水生生物资源逐步恢复,初步建立河湖休养生息保障制度。

实行河湖休养生息,《规划》提出的主要措施是以开发利用强度大、水环境恶化、生态脆弱的河湖为重点,采取了“治”、“保”、“还”、“减”、“护”的措施。

退耕还林还草总任务

国家林业局退耕办主任周鸿升表示,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提出,到2020年,将全国具备条件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丹江口库区和三峡库区15-25度坡耕地约4240万亩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要求,逐步将25度以上不适宜耕种且有损生态的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合理调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保有指标,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经报国务院批准,2015年12月,财政部等8部委又下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明确对25度以上坡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且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各有关省可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地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并提出省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调整方案。到2020年,包括2014-2016年已经安排的3010万亩,预计可以退耕还林还草8000多万亩。

“养、退、休、轮、控”,退耕还林还草是重要的举措之一,把不适宜耕种的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对水质有可能造成污染的重要水源地周边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也是《规划》的重要措施之一。

耕地和草原修养生息具体措施

农业部计划司副司长刘北桦表示,耕地休养生息方面。主要是因地制宜,采取“养、退、休、轮、控”五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养”,就是耕地养护,主要是针对耕地土壤酸化、耕地层变浅、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开展对耕地的修复和保护工作,实施好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东北黑土地保护等重大项目,到2020年,确保完成8亿亩,力争完成10亿亩耕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

二是“退”,主要是退耕还林还草。

三是“休”,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影响农民收入的前提下,对土壤污染严重、区域生态功能退化、可利用水源不足的地区等不宜连续耕种的农田实行休耕。

四是“轮”,就是轮作,因地制宜推广粮豆轮作、粮经轮作、粮饲轮作等轮作制度,率先在东北冷凉地区和北方农牧交错带地区开展轮作试点,争取在“十三五”试点基础上,大规模推广新型轮作制度。

五是“控”,主要是防控污染。重点针对畜禽粪便排放、水产养殖残留、农药化肥不合理使用、农膜残留等问题,从源头控制、过程削弱、末端治理为基本思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刘北桦进一步表示,关于草原的生态保护方面。主要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禁牧。主要对生态极为脆弱、退化严重、不宜放牧、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地区的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的禁止放牧利用。加强草原围栏棚圈建设,促使草原畜牧业由天然放牧转向舍饲半舍饲养殖为主,禁牧并不是禁养。

二是休牧。采取季节性的休牧方式,减轻放牧对草原植被的影响,增加优质人工饲草供给,拓展饲草料来源,以草定畜、草畜配套,推进农牧结合,实现草畜间的动态平衡。

三是划区轮牧。通过围栏饲草基地建设,科学将草原放牧划分为若干个区域,以用养轮换的方式,促进草场植被的生长和繁育。

四是人工种草。在水、热、地形等自然资源比较适宜的地区,建立人工饲草料基地,为养而种、草畜配套,实现草牧业可持续发展。

不会影响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

有关《规划》会不会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的问题,吴晓表示,退耕休耕对粮食减产的影响,最高的年份,大概是1500万吨。1500万吨是什么概念?和我们国家粮食这几年的年均总产量来比,低于近年来粮食平均产量的2.5%,对粮食供给的影响不大,比例很小,完全在可控的范围内。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我们国家目前粮食库存比较充裕。稻谷、小麦、玉米生产总体比较稳定。“十三五”的粮食供有保障,这也是实施《规划》的有利条件。

从长远来看,耕地质量提升以后,单产水平还会有比较大的提高,也可以抵消一部分减产的影响,《规划》的一项保障措施是要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出休耕不能减少耕地,确保急的时候能够用得上,产得出,能够保证粮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