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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

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

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根据新准则,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的资产大致可以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而金融资产又因为其具体性质不同,又分属于不同的具体准则所规范的对象。第22号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应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这四类金融资产在期末计量时,依次应采用公允价值、摊余成本、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笔者认为,企业提供商品、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应收款项,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都应归属于新会计准则所指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项、预付账款是否也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则要看具体情况。根据新会计准则指南所附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因此,新会计准则下的其他应收款项通常仍可归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范畴。而其他应收款项下的“暂付款项”以及预付账款是否也归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则需从金融资产定义来考虑。如果暂付或预付款项将来的结算是通过商品的交付来完成,就不能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因此也就不归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范畴,但实务上仍应将其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来核算。

二、应收款项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成为合同的一方时,就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具体到应收款项的确认,当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与其他方签订了的一项合同,实实在在地拥有一项债权时,就应当确认一项应收款项。新会计准则没有特别提到应收款项应按什么金额进行初始计量。笔者认为,应根据第22号准则所规范的金融资产的规定确定应收款项的入账金额,对于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发生的交易费用也应作为入账价值的一部分。但在确定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时又是涉及到两个因素。一是相关交易是否明显有失公允;二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应收金额影响的大小。如果相关交易明显有失公允,那么交易双方协调的价格不应认定为是公允价值。此时,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应按类似交易的价格确定。此外,如果货币的时间价值对应收金额影响较大,则有必要将其进行折现以确定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

[例1]甲公司10月13日出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不含税销售价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价款在18个月内分期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公司的该项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那么在确认因商品销售形成的应收款项时,应将其进行折现,假定1000万元的现值为970万元。但是,考虑到债权金额完整性、合同所确立的法定权利以及人们的习惯等,在账务处理上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做法,而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则复原到现值。具体而言,10月13日,甲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不考虑税收因素):

借:应收账款 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0000

未确认融资收益 300000

但在当年12月31日,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该项应收账款的列示金额应按如下方法计算确定:

应收账款列示金额=1000-(未确认融资收益初始入账金额30-至本期末已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5)=975(万元)

其中5万元为假定的已摊销数。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

三、应收款项的后续计量

应收款项后续计量主要涉及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金额。原会计制度下,通常的做法只要考虑坏账损失因素,按应收款项余额扣除坏账损失准备后的金额列示。这种做法在新会计准则下仍可采用。但相关金额的确定方法却有较大不同。根据新会计准则,应收款项期末应按摊余成本计量,也即按摊余成本在报表上列示。应收款项摊余成本应按如下公式计算:

应收款项摊余成本=应收款项未折现金额-应收款项未折现金额与折现金额之间的差额累计摊销额-应收款项已收回金额(如附息还包括已收取的利息)-已确认的应收款项减值损失借:应收款项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00000

未确认融资收益 1000000借:应收利息 20000

未确认融资收益 5000

贷:财务费用 25000贷:应收利息 20000

应收款项 10000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00

贷:坏账准备 50000

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和规范确认计量。由此,为真实反映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财政部在2006年初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试行。该准则基本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39号(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内容,是我国会计制度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表现之一。同时,中国会计准则在某些项目的安排上作了适当调整,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分解为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套期保值、金融资产转移三个准则项目,将复杂的金融工具业务进行细分,以更好地指导实务。在实际运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四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方法较难掌握和区分,便于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这四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它们进行了归纳比较和分析。

一、四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

 

(一)概念

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衍生工具,或指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而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指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证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属于非衍生金融资产,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其至到期。权益性工具投资不得划分为此类。

贷款和应收款项属于非衍生金融资产,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

资产,以及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外的金融资产。

如果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就不能再重新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反之,亦然。

(二)初始计量

1、金融资产初始入账金额。企业取得此四类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都应当按照各自的公允价值计量,具体如下表:

类别

计量金额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银行存款或其它

持有至到期投资

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按面值或本金计入)

              —利息调整

(按溢价部分金额计入)

银行存款或其它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按折价部分金额计入)

贷款和应收款项

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贷款或应收款项科目

吸收存款或其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股权投资

银行存款或其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债权投资

银行存款或其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利息调整

(按折价部分金额计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按面值或本金计入)

                利息调整

(按溢价部分金额计入)

2、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不计入金融资产各自的初始入账价值,应单独列作应收项目。

(三)后续计量

1、后续计量依据。

⑴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或许会发生费用,但该费用不抵减公允价值。

①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日,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相等,不另做会计处理;若不等,按差额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股权投资形成的金融资产和债权投资形成的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对应的科目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股权投资形成的金融资产:计量日,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相等,不另做会计处理;若不等,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种情况,债权投资形成的金融资产:计量日,若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相等,不另做会计处理;若不等,按差额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处理方法同第一种情况:

⑵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① 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情况下,能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是债权性投资。若按面值购买,计息日,不另做会计处理;若没有按面值购买,应收利息以面值乘以票面利率的金额计量,投资收益以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的金额计量,分如下两种情况处理:

② 贷款和应收款项。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大体相同。

2、期末计息的处理。

类别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次还本分期付息

应收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折价购买)

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计算)

持有至到期投资

—利息调整

(溢价购买)

一次还

本付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折价购买)

贷款和应收款项

应收利息或其他应收款项科目

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投资收益

债权投资

一次还本分期付息

应收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利息调整(折价购买)

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计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溢价购买)

一次还

本付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利息调整(折价购买)

(四)重分类或终止确认的计量

1、交易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计量。借:银行存款,借或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贷或借:投资收益。同时,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或借:投资收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和终止确认的计量。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余额),借或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⑵出售,借:银行存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借或贷:持有至到期 投资—利息调整;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应计利息,贷或借:投资收益。⑶到期收回,借:银行存款;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应计利息(应收利息)。

3、贷款和应收款项。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和终止确认的计量。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余额),借或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⑵ 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借或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贷或借:投资收益。

二、建议

通过上文的图示比较和文字分析,可以发现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存在一定的问题:用不同的计量方法对相同的费用、相同的内容进行处理,并且使用了较多的过渡性科目,增加了科目之间的结转次数,容易产生混乱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参考性建议:

1、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企业对外投资的一种方式,它们在对交易费用的处理上应该尽量统一。

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摘 要 本文首先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新、旧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分期收款商品会计核算应坚持的原则,并以某公司的销售为例,对有关会计核算具体的工作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分期收款 分期商品 商品销售

一、引言

所谓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是指那些虽然已经销售出去,但是货款却采用分期进行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分期付款商品。分期收款是现代企业促销方式中最为重要的一种,一般会应用于那些收款时间长、金额大、款项回收风险较高的商品交易过程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分析收款销售就相当于销售方给购买方提供了一笔贷款用于购买商品。新的会计准则中,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商品的销售金额较小,款项回收期一般小于三年的分期收款商品,所收取的货款不具备融资性质。另一类是商品的销售金额较大,款项的回收时间一般大于三年的分期收款商品,所收取的货款在本质上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融资性质。

二、对旧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分期收款商品内容的分析

(一)对分期收款商品的有关规定

在旧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分期收款商品是这样规定的:在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下,销售方应该按照有关协议和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对收入进行分期确认,并根据商品的全部销售成本以及当期的收入所占比重的乘积对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进行计算。而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则对分期收款商品进行了如下描述:分期收款商品在本质上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根据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来对收入金额进行确定,在协议和合同期间内,应当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来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也就是说,企业应该按照协议和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并按照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最终根据两者的差额来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合理性分析

首先,旧版《准则》中的有关处理方式无疑更加符合“收入”的确定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分期收款销售的商品,尽管其所有权里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商品交付的过程中已经完成了转移,但是从商品交付开始到协议或合同所约定的结款日期这段时间内,销售方的财务状况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可以说,款项回收的不确定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因此,在收款期较长的情况下,销售方在售出商品后,是无法保证在未来的一个或几个收款期内是否能够满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的。如果付款方能够按照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款项,那么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来对收入进行确认并结转成本;如果付款方在结算日期到来时,因为种种原因承诺支付却又无力支付时,收款方可将其计入应收账款,并根据具体情况计提坏账准备;如果付款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就会使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大幅下降,那么收款方也就无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只能将该其成本置于发出商品的账户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再根据付款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稳健性处理;如果付款方的确是无力支付,就会使长期应收款到期无法回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计提坏账准备,新版《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会使得收款方处于一个非常被动的状态。

所以,笔者认为旧版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按照合同的规定分期来确定收入、结转成本相对于新版的《企业会计准则》来说能够更好的确定是否满足“收入”确定的条件,因此更加灵活,也更加谨慎。

(三)会计方法分析

旧版《企业会计准则》中,所使用的根据协议或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时间分期来进行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使收款方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显得更加真实可信,同时,也能够有效避免收款企业对会计利润进行人为虚增。一般来说,进行分期收款销售的商品都是金额较大的贵重物品,因此随着收款期限的延长而商品的金额会增加,无法收回款项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增大,一旦因某种原因无法顺利回收款项,就会对收款方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旧版《企业会计准则》中根据协议或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间分期来进行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让收款方对是否满足“收入”条件的判定显得更加准确,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利润也可以分期实现,比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方法更加符合配比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记账规则。避免了销售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加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比例,最终获得虚假“繁荣”情况的发生。

(四)局限性分析

虽然旧版《企业会计准则》中在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上有一定的优点,但是它也是存在着一定缺陷的。例如,旧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没有充分认识到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与一般的商品买卖存在着一定差异的,与传统的赊销也是具有明显的不同。传统的赊销方式,期限一般较短,所涉及金额也较小,货币的时间价值也相对较低,所以收款方不需要去考虑应收款项的时间价值。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销售方式所涉及的销售金额和付款期限则更长,货币的时间价值也更大,收款方是无法将其忽略不计的。

三、分期收款商品会计核算应坚持的原则

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核算应遵循的会计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销售方所销售出去的分期收款商品,即便是在商品交付后,款项能够按期收回,那么时间也一般在3年以上,这样就会让销售方大量的货币资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购货方所占用,因为资金有时间价值,销售方往往会要求购货方在每一期的回款金额中根据所占用资金的大小作为本金来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来作为补偿,这样一来,购销双方在协议或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款就往往会高于商品销售时的公允价值,所以说,从本质上来看,这部分延期收取的货款是具有一定的融资性质的,当销售方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时,销售方应该根据协议或合同中相应的公允价值来对收入金额进行确定,而不是根据与购货方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的价款来确认收入。

不带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核算方式,就应该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来对应收款项进行确定,在交付商品时,应按照协议或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款来对收入进行确认,并结转相关成本。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核算方式,则应该根据协议和合同中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部分来确定收入金额。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通常根据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商品目前的市场销售价格来进行计算和确定。销售方应收的协议或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款与商品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该在协议和合同期内,根据应收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计算和确定所得出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这里所说的实际利率指的是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而协议和合同中所约定的应收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根据实际利率法摊销后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四、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核算实例

例如:2006年1月1日,乙公司从甲公司处购买了一套设备,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设备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人民币,分5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等额收取。

这套设备的成本价为1560万元,在现销的方式下,其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设甲公司在交付商品时所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交付当天收到了340万元,那么甲公司应该确认该设备的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

根据“未来5年所收款项的现值=现销模式下应收款项的金额”,我们可知:4000000×(P/A,r,5)+3400000=19400000。

通过插值法,得出折现率r为7.93%。

那么每期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就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2006年未实现的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7.93%=126.88万元;2007年未实现的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400-126.88)×7.93%=105.22万元;2008年未实现的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400)×(400-126.88-105.22)×7.93%=81.85万元;2009年未实现的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400-400-400-126.88-105.22-81.85)×7.93%=56.52万元;2010年未实现的融资收益摊销=400-126.88-105.22-81.85-56.62=29.43万元

由上面的计算结果,甲公司每一期的会计分录如下:

(1)2006年1月1日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2000万元

银行存款 34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l600万元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40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156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560万元

(2)2006年12月31日收取款项后: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400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万元

贷:财务费用 126.88万元

(3)2007年12月31日收取款项后: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400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05.22万元

贷:财务费用 105.22万元

(4)2008年12月31日收取款项后: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400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1.85万元

贷:财务费用 81.85万元

(5)2009年12月31日收取款项后: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400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6.62万元

贷:财务费用 56.62万元

(6)2010年12月31日收取款项后: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400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9.43万元

贷:财务费用 29.43万元

五、结语

通过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可以对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优点进行融合,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完善,也就是说,可以根据应收的协议或合同中约定价款的公允价值及收款分期来确定收入,并根据收入比例结转成本。应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与商品公允值之间的差额,应该在协议或合同期内,根据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所得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这样,不仅解决了前面提到的问题,也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具备足够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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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1、新制度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有所突破 

其表现在:(1)明确了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和一般原则。会计假设和一般原则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前提条件,比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等是企业确认费用的前提条件,历史成本原则是企业对资产、负债进行计价的前提条件。(2)对资产、负债、收入等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概念框架的重构是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础,比如新制度对资产的重新定义,成为将开办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资产减值等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排除在企业资产之外的理论依据。事实上纵观通篇新制度,大多数的条款是关于如何进行会计确认、计量的规定,其次是关于如何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规定,而对会计记录方面的规定则基本没有涉及。会计记录方面的规定留待与会计制度配套的分行业会计核算办法来解决。 

2、新制度采取了更加稳健的会计政策 

(1)对朝末资产的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要求对不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应该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为之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包括: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各项贷款、抵债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涉及金融企业的各种主要资产。提前确认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充分体现了稳健主义思想。 

(2)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或有损失和预计负债予以确认并充分披露,而对或有资产一般不予确认。根据会计的实现原则,当期没有实现的业务或事项就不能在当期确认。按此原则,各种担保业务、未决诉讼、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等依赖未来事项证明的或有事项,以及未履行或处于履行过程中的衍生金融工具,都不具备确认条件,因而都属于表外业务。表外业务虽然尚未实现,但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由于通常只需要5%-20%的保证金就能完成交易,其风险放大作用就更加明显,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即是一个明证。“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表外业务是一把‘双刃剑’,经营得好会带来较高收益,否则会蒙受巨额损失。”(刘玉廷,2001)因此,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或有损失和预计负债予以确认和披露,是金融企业预防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关规定在第一百二十五至一百三十一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3)对收入确认采取更严格的标准。第八十四条规定:“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取得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①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②收入的金融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条说明,如果有证据表明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人企业或者收入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企业就不能在当期确认该项收入。因此,第八十五条进一步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到期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人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人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4)允许企业自主决定计提坏账准备和贷款损失准备的范围、方法、比例,简化环账(呆账)核销的审批程序,解决了准备金不足、坏账(呆账)长期挂账、资产不实的问题。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和环账、呆账的核销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新制度对此作了改进。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金融企业自行决定。金融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帐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准备的范围、计提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贷款、长期投资等,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5)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构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将无形资产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工资、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的选择等方面的规定,都是稳健性原则的具体运用。

3、新制度体现了统一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新制度的统一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统一。两个制度在基本原则、基本概念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对多数业务的核算原理也基本相同。二是在金融企业之间的统一。新制度不再区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制定不同的会计制度,而是制定统一的制度框架,对各类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和报告都有规范作用。

在努力实现统一性的同时,新制度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从横向上看,考虑到金融企业同一般企业在经营性质上的差异,新制度没有照搬《企业会计制度》,而是吸取了其原则、概念、基本体系等可取内容,并结合金融企业的业务特点重新制定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同金融企业之间经营性质上的差异,新制度针对各类金融企业有不同的规定。如第七十八条规定:“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准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总准备金、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以及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也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既指明了金融企业同一般企业在所有者权益构成方面的相同和不同之处,也表明不同金融企业在所有者权益构成方面的不同。从纵向上看,新制度的许多规定比老制度灵活,增加了企业自主权。比如环账(呆账)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所得税政策等首由企业自行确定。

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第一,“坏账准备”账户。“坏账准备”账户涉及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项目的填列。“应收票据”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账户中有关应收票据计 提的坏账准备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账户所属各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账户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如“预付款项”、“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项目均应根据有关账户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可见这些项目的填列必须明确相应的坏账准备的金额。因此,坏账准备必须按“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等项目设明细账户,以便正确计算前述债权净额,正确填列资产负债表。如计提坏账准备时,分录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一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第二,“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一是“无形资产”账户。对“无形资产”明细账户的设置,一般教科书是按类别设明细账户,实际工作中应按无形资产项目设明细账户,因为不同时间取得的同类、不同类的无形资产成本不同、摊销期限不同,如果“无形资产”按类别设明细账户,就不便于正确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如取得某专利权,分录应为:借记“无形资产――某专利权”,贷记“银行存款”等。二是“累计摊销”账户。处置某项无形资产时,涉及转销该无形资产相应的累计摊销多少的问题。因此“累计摊销”应按无形资产项目设置明细账户。如摊销某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累计摊销――某无形资产”。三是“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旦提取,不得转回,并且在后期的摊销中,按扣除了减值准备的账面价值计提摊销,因此为了正确计提各项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同时便于在处置提取了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时,正确转销相应的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无形资产项目(而非类别)设明细账户。如计提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某无形资产”。

第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账户。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债券、股票、基金等类别或具体证券名称设置二级账户,在此基础上再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账户,以利处置时正确进行账务处理。如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成本,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某股票一成本“等,按实际付出的款项,贫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期末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借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某股票―公允价值变动,贷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账户应当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或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同样是为了在处置时正确进行账务处理。明细账户设置方法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类似。同理,“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其类别和品种设置明细账户。以利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正确转销有关账户余额。

第四,“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应按债权人(和长期应付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且应与“长期应付款”保持一致,意义在于便于正确地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因为每期摊销额是“长期应付款”贷方余额与相应“未确认融资费用”借方余额之差与折现率之积。不同的长期应付款期限不同、折现率不同、金额不同,每期摊销额计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