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行政执法和城管执法

行政执法和城管执法

行政执法和城管执法

行政执法和城管执法范文第1篇

一、突出长效管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建立街道、社区、公安、城管等多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联动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二是建立以街道、社区为主的违法建设巡查防控机制,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三是将管理触角延伸至背街小巷,确保覆盖面更广,管理更精细。

2、创新网格管理。一是邀请社会人士、抽调中层骨干成立专门考核队伍,明确分工和任务。二是建立网格管理问题库,台账管理,定期销号。三是建立街道、社区、监控中心联动机制;加强网格化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整治办运用,实现考核结果运用化。

3、深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对“门前三包”考评机制进行修订,实行差异化考评,强化责任追究,实施月讲评季公布季执法,促进街道、社区及部门履职,积极开展“示范社区”、

“示范街道”试点和评先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门前三包”全面落实,取得实效。

4、创新市场化改革。逐步扩大“两清一保”市场化范围,试行“牛皮癣”治理市场化,确保城区环境卫生提质提量。

二、坚持最严执法,深化“五项”专项整治

深入实施“最严城管令”,持续开展最严执法,对重点整治项目实行顶格处罚,强力规范市容秩序,确保城市环境再提质。

1、开展市容秩序最严整治。以“攻坚大行动”为抓手,强力规范市容秩序,基本杜绝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和乱张贴、乱悬挂、乱挖掘等城市乱象;按照“堵疏结合”原则,以便民和满足需求为目标,合理增加夜宵摊担疏导区、流动摊担疏导区和季节性水果疏导点;坚持对乱扔垃圾行为实行50元的“最严处罚”,纠正不文明行为,提高市民文明意识;探索建立盲人算命疏导区,解决北正中路和人民路盲人算命占道影响市容问题。

2、开展渣土扬尘最严整治。一是成立渣土管理专门队伍,明确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巩固和深化渣土扬尘治理成果,切实减少污染现象发生。二是强化渣土管理,要求做到“四个一律”,即无规范洗车平台、专人洗车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审批;有黑车参与渣土运输的一律不审批;渣土运输车辆超载、渣土撒落、车身不净、黑车进行渣土运输的一律查扣;有违规行为、有被查扣车辆的工地一律停工。三是建立装土点、倒土点、运输线路“两点一线”的监管机制,对建筑工地、渣土运输企业的违规行为严格执法。

3、开展人行道最严整治。重点清理人行道和门店前杂物,对违规停车进行查处,并实行“即锁迟开”措施,并对屡教不改的违停车主采取将车辆拖离现场的措施,并定期在媒体曝光,减少违停现象,确保人行道畅通。

4、开展户外广告最严整治。一是严格管理标准,对新设户外广告、招牌严格审批把关。二是加强巡查监管,依法清理主次干道喷绘广告、背街小巷破损广告,禁设高空广告,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管理更规范。

5、开展违法建设最严整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拆违控违高压态势;进一步完善防控机制,调动一切力量,以重点项目、市政工程、消防安全、群众举报的违法建筑为重点日夜开展巡查,对违法建设及早发现及时拆除;围绕违法建设多发领域及时组织拆违行动,确保在“零新增”的基础上实现“减少存量”。

三、围绕创卫目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对数字化城管平台进行维护、升级,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监控指挥中心“主动发现,精确指挥,处置快速,有效监督”的作用,凝聚部门工作合力,提升管理效率,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推进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配套建设垃圾中转站,完善城区垃圾收集点建设和果皮箱设置。二是添置和更新一批清扫、清运车辆,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

3、推进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一是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求,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完善“三防”设施,扎实开展“除四害”工作。二是加强工作人员培训,熟悉病媒生物防制业务,进一步完善创建资料,确保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四、创新宣传方式,努力增强市民意识

1、创建管理示范项目。一是在各辖区创建市容市貌管理示范街1条,创建“门前三包”示范社区2个,病媒生物防制示范小区2个。二是按照“杜绝新增、拆除存量”原则,创建1条户外广告招牌管理示范街。

2、创新社会宣传机制。一是设置大型户外宣传广告50面以上;制作1000张公益广告宣传画张贴到公交车、出租车、班线客车上。二是成立宣讲团,组织开展“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四进活动,发放“门前三包”、拆违控违、“最严城管令”等宣传资料,宣讲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牵手学生上街宣传纠违。三是各中队利用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适时印发公开信,重大城市管理活动向手机用户发送公益信息,全年组织设点宣传4次以上。四是组织“城市管理我体验”主题活动,邀请网友、市民、公务员等各界人士体验城市管理工作,为城市管理工作建言献策。五是开展“向不文明行为告别”主题活动,组织发放车载垃圾桶,倡导文明新风尚。

3、创新媒体宣传机制。一是在**日报适时开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拆违聚焦”、人行道停车“曝光台”等专栏,对城市管理重大行动进行深度报道,每月刊登城市管理新闻4篇以上。在版面头条、“关注”栏目对热点问题进行聚焦,并作专题专版报道或系列报道、跟踪报道,一年不少于10篇。二是以执法整治、创国家卫生城市、队伍建设等为重点,制作不少于2个专题片,在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三是充分利用好《交广新闻》等栏目播出新闻30条以上,加强**城管网站建设,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在**“民声通道”、**论坛上及时处置投诉、回帖,做到“三个”;做好对上宣传,及时向《政府工作》、《**工作》、《城市管理》等上级刊物及媒体报送信息和调研文章,推介我市城市管理经验及成效。

五、落实党建责任,打造一流干部队伍

以党建工作为龙头,抓好学习教育、作风建设、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巩固**市学习型组织示范单位、**市“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成果,树立城管良好形象。

1、强化学习提素质。一是扎实践行群众路线。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整改“四风”突出问题,增强党员干部政治思想素质,树立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二是创新学习活动。开展以“敬业”为主题的《经典讲坛》学习活动和工会牵头组织的劳动竞赛、技能竞赛、文体竞赛等活动,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打造具有**特色的城管文化。三是开展党员进社区活动。以在职党员进社区作为党建工作重点,按照党员百分制考评与年度绩效考核要求,发挥社区管理优势,将该项工作与群众工作、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四是注重业务培训。通过开展执法业务竞赛考试,提升队员素质;定期开展园区、建制镇队员业务培训活动,分批次、分阶段抓好业务培训工作。

2、严明纪律优作风。一是落实领导联点制。班子成员带头践行“一线工作法”,定期联系各中队、科室负责人,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了解干部职工思想动态。二是加强廉政建设。实行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项目工程建设人员谈话制,定期开展支部书记党作风建设和履行落实基层党建责任制情况述职,层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通过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典型示范教育、案例警示教育和政策法纪教育,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基层防腐拒变意识。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开展季度“明星队员”评选、年度“十佳队员”评选、**市“青年文明号”创建等活动,激发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四是开展作风整顿。对管理失职、政令不畅等问题启动问责机制;成立专门队伍,指派项目监督特派员,加强项目运转长效监督;定期开展作风纪律明察暗访以及作风纪律专项整治,严格实行定岗定责制,遏制违纪行为发生。

行政执法和城管执法范文第2篇

一、行政执法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含义

那么什么是行政执法意外和突发事件呢?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此做出明确地解释。结合平时的工作实践,我的理解是:所谓的行政执法意外就是指执法过程中发生在行政执法程序之外的或与执法相关联的一些事情,如果发生的事情比较重大,后果无法估量,可以称为行政执法突发事件。

二、发生行政执法意外和突发事件的条件

行政执法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一)执法正在进行当中;

(二)执法对象或与其相关的人员在场;

(三)工作的特性具有对抗性和反复性。

三、行政执法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与执法环境密切相关

执法环境的好坏与行政执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执法环境越好,发生行政执法意外和突发事件的机率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就目前而言,我们所处的执法环境大致有以下几个特性:

(一)执法对象的复杂性

所谓执法对象的复杂性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执法对象来源复杂性

在我们的执法对象中,有来自本省、本市的,还有来自外省、外市的;有来自繁华的大都市,有来自偏远的农村;……。

2、文化程度差距性

在我们的执法对象当中,有研究生学历的,还有高中、初中、小学学历的,甚至还有很多是文盲的。

3、执法对象的社会背景复杂

每个执法对象的背后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在这方面举两个简单的真实例子,大家就可以从中看出这样一个现象了。如我们在查处一个卖红薯的违章户时,他一个电话打给省政府某部门的某个领导,请领导过问此事。再如我们惠济区在依法查处床上用品市场附近的一个早点摊时,不但遭到了违章户的围攻,而且他们还通过省电视台一位身居要职的领导,对这一事件在黄金时间反复做了反面的报道。同时这位领导还打电话要求我们给违章户一个说法。这样的实例估计大家在执法中处处都能感觉到。

4、执法对象个人性格的复杂性

个人性格包括人生观、价值观、道德品质,甚至包括个人嗜好。如相对人爱喝酒的、爱打架闹事的等等。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引起注意,并且需要去研究的。

(二)执法对象职业的复杂性

我们的执法对象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有工厂的厂长、商业部门的经理、事业甚至行政单位的负责人,还有流动的小商小贩,……

(三)政府部门之间协作差

按照正常的情况,政府各部门之间应该是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一套政府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的宏观管理体制。而现实中,因种种原因,却不是十分理想。如:在执法工作中,我们做好取证、立案、调查等程序后,强制执行移交法院执行就可以了。但实际并不是这样,形成了求天求地不如求己的局面,造成了工作的被动。

(四)经济体制存在问题

(五)队员的素质和执法装备问题

四、处理行政执法意外、突发事件的原则和程序

由于目前执法环境的不尽如人意,使行政执法意外、突发事件发生机率大为增加。为最大限度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我们就要研究如何更好地处理行政执法意外、突发事件。

(一)处理行政执法意外、突发事件遵循的基本原则

遏制事态扩大,制止矛盾升级,减少损失。

(二)处理行政执法意外、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

2、克制情绪,避免事态扩大

3、立即终止执法行为

4、利用各种措施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以后使用

5、寻找双方认可的中间因素介入,尽快撤离现场

有这样一句话: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如果发生的事件较大,要由公安机关介入;若发生的事件较小,由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与相对人关系较好的人员介入,效果会更好一些。

五、如何更好地避免行政执法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一)、提高预测能力

只有把可能预测到的意外、突发事件统统扩充到我们的执法的全过程当中,才能更好地提高我们的应对能力。

1、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2、搞好宣传攻势

3、做好取证

4、巧妙撤退

另外在执法中要采取合理站位,从小处避免执法以外的发生。如两人执法时,站位最好是和执法对象采取三角对立,同时还要与相对人保持一定的距离。如:在清理烧烤时,要离烤炉有一定的距离,避免相对人用烤炉烧伤队员。杭州就发生了队员隔油锅敬礼,被热油重度烧伤;厦门在清理占道时,队员被摊贩用水果刀捅穿执法人员肾脏的恶性事件。

在执法过程当中,我们必须要看清相对人神情和情绪的变化,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努力健全执法人格,兼顾四个效果

要避免或处理好意外、突发事件,还必须健

全我们的执法人格,同时还要兼顾四个效果。

(1)健全执法人格。健全的执法人格是执法队员应变复杂环境中矛盾冲突的基本素质。执法人格要从执法和人格两方面考虑。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形象,法律的尊严,个人的魅力。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构成健全的执法人格,缺一不可。只有具备了健全的执法人格,提高执法艺术,才可能更好的来处理行政执法的意外和突发事件。

2、要兼顾四个效果

(1)、政治效果。中牟的瓜农进城卖瓜,可以说违反了公安、交通、市容等多部法律、法规,但如果不让进城,农民的利益将受到很大的损害。因为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的80%,承担着55%以上的社会积累,但农民的收入却只占社会财富的4.5%。可以说农民的最大利益就是我们的政治。这样就只有牺牲法律,来确保我们的政治了。

(2)、社会效果。我们在处理违章户过程中,触动的是极少数人的个人利益,受益的是全社会。但这种社会效益却不为一些群众所理解、认可,因为这是公众利益,个人利益并不明显。

(3)、法律效果

(4)、经济效果

这四个效果当中,必须以政治和社会效果为重。

(三)、要“以人为本,以德执法”

“以人为本”与“以物为本”相对。人不是为国家和法律而存在,而是国家和法律伟人而存在。既然我们都是法律的执行者,所以我们在执法中也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

行政执法和城管执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管;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合法性

一、城管行政处罚权的合法性探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即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的公务活动过程,它包括城市管理机关依法采取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指将过去分散在各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由法定的相对独立的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一种法律制度。” [2]该制度有效解决了行政管理领域中存在的职权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效率低下、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具有进步性意义。

城管行政处罚权的合法性质疑:

(一)执法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城管执法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城管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但这一条文只是笼统的规定可以由一个机关来实施其他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对于城管部门的法律地位、职权范围、执法体制、违法后果等并没有明确规定。前不久,《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获通过,该条例明确了城管执法范围、城管执法行为规范、公安指定机构配合城管执法等内容。各地方关于城管执法系统立法的有益探索是值得肯定的,但毕竟这些条例都具有地方局限性,亟需一部专门系统的城管法律规范来实现执法公正。

(二)执法主体适格性问题

行政处罚必须要有适格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是符合条件的授权组织,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行政处罚权。首先,城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是存在争议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必须是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体到地方,应该是地方政府下属的独立职能部门。其次,行政执法人员鱼目混珠。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就涉及到行政编制的问题,但目前各地方城管人员编制数量极其有限,面对多领域、繁重、琐碎的管理职能,城管部门不得不寻求各种非正式执法人员的帮助来分担任务,这同时也造成了执法人员的不适格。

(三)执法范围、方式不合法

由于城管实施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范围涉及到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北京城管的执法范围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13个方面。其他部门将不易管、难协调的事务都交给城管,如此繁多的职能使城管转身成为城市的“大管家”。但管的多不一定管得好,正是因为执法范围过广,才导致执法成本过大、效率不高,甚至违背了城管设立的初衷。

城管执法方式也是一直备受诟病的,媒体上频繁报道的事件,使城管和执法相对人的冲突不断升级。哈尔滨激起民愤遭千人围殴的事件就足以说明社会公众对方式的极度不满。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

城管行使行政处罚权也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行政处罚包括三个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城管执法程序不合法表现为:某些城管执法人员不表明其合法身份,不告知行政处理的事由、原因和依据,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申告权利和救济渠道,不提供所需信息资料和陈述申辩机会,不遵守时间、步骤和顺序方面的要求等。[4]行政处罚应始终贯彻“公正公开原则”,对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而言,处罚公正原则具体表现在:一是行政处罚必须过罚相当;二是行政处罚必须合法合理;三是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回避制度;四是行政处罚必须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5]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做到“三公开”,即依据公开、身份公开、处罚公开。程序不合法是城管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特征。

(五)城管行政执法责任问题

城管执法责任是指违法或不当的城管执法行为所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它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消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违法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模糊的。城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执法责任意识淡薄、责任分担不明确、权责脱节、责任难认定等问题,都导致了城管执法责任最终无法落实,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城管行政强制权分析

《行政强制法》出台前关于城管是否享有行政强制权在学界存在诸多争议。国务院法制办的青锋指出:“行政处罚权集中之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处罚权而具有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也当然随之转移,不可能也不应当将行政处罚权和与此直接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人为地割裂开来。” [6]马怀德教授则认为:“城管的行政强制权只是作为处罚权的伴生,它并不是指城管本身享有法律直接授予的强制权,而只是作为处罚的一种保证手段。” [7]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张世诚副主任却直言不讳地表示,城管没有行政强制权。[8]

(一)城管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必要性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城管执法中常用的行政强制行为既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如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和扣押(如无照商贩用于经营的商品和工具),也有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如违法建设的设施)。[9]

(二)城管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合法性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此可见,法律赋予城管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权力,行政强制权是作为行政处罚权顺利实施的一种保证手段。

三、城管执法的合法化路径

法治政府的内涵主要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行政理念、行政体制、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各个环节贯彻法治的原则。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11]寻求城管执法的合法化路径,也是符合法治政府理念的,我们应贯彻落实法治政府的要求,真正实现城管执法合法化。

(一)城管执法主体法定化

整合目前冗杂的城管机构,把城管部门从其他部门分离出来,建构成地方政府下属的独立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审查机制,具体审查执法主体的执法资质、执法设施、执法人员数量及质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城管执法主体审查机制,还可解决城管执法权限不明确和权限交叉的问题,解决无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实施城管执法和越权执法的问题。同时,应适当增加城管执法人员的公务员编制数量,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待遇、创造良好的工作坏境,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城管执法领域,不断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执法范围、执法方式合理化

由于行政执法涉及的职能部门众多,执法力量分散,既横向分条,又纵向分层,自成系统,互不隶属,[12]造成了行政资源的严重浪费,行政效率迟迟得不到提高。城管的执法权是从其他部门分离出来的“边缘”权力,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与其他部门职权交叉、重复执法的问题。因此,必须要厘定城管与其他部门职权的界限,缩减城管执法范围,明确城管执法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职权分割方案,对于原部门分离出去的职权,原部门不得再行使,而统一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该职权。

(三)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时,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程序性规定。例如:城管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城管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必须遵循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程序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权的人员要给予严格的行政处分。

(四)建立完善的城管责任追究制

一直以来城管责任体系不明确,导致城管与其他部门权责混乱、推诿扯皮、责任无法落实。逐步建立完善的城管责任追究制,从城管主管领导,到分管部门领导,再到具体的执法人员,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对于违法执法的人员要给予严惩,特别是那些暴力执法,严重侵害人民利益的执法人员一定要清除出城管队伍,以保持城管队伍的纯洁性。

(五)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除了要改革人大监督的制度设计,完善人大监督方式,制定详细可行的监督程序以及建立健全人大监督机构外,更重要的是,真正认识城管工作的目的、性质和重大意义。[14]

另外,舆论监督和社会大众的监督对于城管依法执法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媒体和大众的监督下,城管的执法工作更加透明化、公开化,有利于及时纠正城管不合法、不合理的执法行为,真正成为群众喜爱的“大管家”。

(六)完善城管执法的法律规范

目前城管执法权力的来源主要是《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权力的具体实施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地方法规纷繁复杂,规定不一,不符合城管执法的公平性要求。因此,整合现存有关城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城管执法法律规范已经迫在眉睫。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4]莫于川.城管执法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路径[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6(1).

[2]徐春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若干问题探讨[EB/OL].

http:///gkml/system/2010/06/02/010075045.shtml.

[3]石若坤.城市管理行政不文明执法的原因及改善[J].广州大学学报,2006(6).

[5]季英伟.城管违法行政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7(2).

行政执法和城管执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北京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困境;解决思路

【正文】

进入新世纪以后,北京市的发展战略是:到2010年在全国率先实现现代化,构建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基本框架,到2020年全面实现现代化,基本建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到2050年,使北京成为当代世界一流的现代化大都市。这个目标不仅意味着北京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高度发展,更意味着对北京的城市治理、市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目标。北京自1997年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至今已逾十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已经成为北京市加强城市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过程中的关键一环。但是,城管综合执法处于城市治理的末端,直接面对的是繁杂的社会矛盾,承担的是政府执法职能中最艰难的部分,也是社会矛盾的综合聚焦点。因此,积极探索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对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历史与现状

城管综合执法改革源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改革。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国务院陆续批准了北京宣武区、广州市、南宁市等地区和城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试点工作。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对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试点的管理体制、扩大试点范围、促进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2002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的试点,其它省区市各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市(地)、县(市)进行试点。为了有机衔接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和综合执法工作,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3年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就两项工作的关系和贯彻落实问题作出了详尽的安排,至此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全国逐步展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最早源于1997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全国率先组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1998年,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扩大到北京近郊八区。2000年9月,在北京10个远郊区县组建城管监察大队,统一上岗,标志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在北京全面推开。2002年9月,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并形成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的综合执法工作,各区县设置区城管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分队的执法体制格局。2008年1月1日,《北京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集中处罚权办法》)正式生效,标志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目前北京市城管机构共有5 000多名城管执法队员,执法权限范围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城市节水、停车管理、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城市河湖、公用事业、导游业、市政、交通等14个方面300多项行政处罚权。随着城市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凸显出来,理论界对这场改革的质疑也日益高涨,实践中遇到的执法困难也越来越多,甚至有学者呼吁停止这场“吃力不讨好”的改革。[1]那么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遇到的问题主要有哪些,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本文将根据北京市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城管执法的职能权限尚未得到科学、明确的界定

长期以来,北京市城管机关的权限来源于行政命令,这种方式造成城管权限急剧膨胀,一些权限的划分缺乏科学依据,程序随意。今年实行的《北京市集中处罚权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城管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规范了职责权限,完善了执法体制。但总体来看,城管综合执法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缺乏系统的、科学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职权范围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界定和细化。不同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存在交叉,综合执法部门与原来的职能部门在职权分割上有许多灰色地带,导致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原管理部门存在着大量职责交叉和多头执法问题。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

第一,当前北京市在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划分上并没有一个确切可依的标准。根据国务院的文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这只是一个笼统的范围的界定,具体到北京市应当如何根据城市的特点确定城管综合执法的权限范围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第二,北京市城管部门综合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能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但是职能划转不彻底,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明确,一部分职能仅仅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切割,而没有理顺各个部门的职能,造成职权交叉和执法空白同时存在。

(二)执法物质保障缺乏,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城管机关自成立以来一直面临执法物质保障缺乏的问题。执法装备不足,包括办公用房和执法设施缺乏。据调查了解,不少执法队伍的办公用房是向其他单位租借的;有的分队甚至只能在临时搭建的板房里工作。由于没有存放罚没物品的库房,一些分队只能将按规定需要妥善保管的罚没物品露天堆放,结果却因为物品在风吹日晒和雨淋的情况下不能保持原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常产生本可避免的纠纷和矛盾。目前各执法队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车辆不足、车辆状况差的问题。经费保障不到位。经费不足一直是制约城管执法发展的老大难问题。现行城管执法经费供给体制实行的是“以块管理,分级负担”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但市、区(县)两级经费提供体制的不协调使得执法队伍必要的经费保障无法落实。

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现有执法力量与繁重执法工作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1997年城管机关行使最初确定的五个方面职能时,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已基本处于满负荷的工作状态,现在职能已经扩大了近三倍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每天都要处于超负荷状态。由于执法力量不足,市局布置的“人盯车巡”等工作方案在基层无法充分落实。执法力量的短缺导致城管的很多职能根本无力实施。除了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以外,年龄结构的不合理也是困扰执法队伍的一个重要问题。城管执法这种强负荷的工作需要一支年轻且精力充沛的队伍来承担,但目前的现状是基层执法队员的年龄普遍偏大,人员配置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三)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单一,无法有效实现执法的目标

城管目前的职权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权,从逻辑上考察,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执法手段中最后的选择,既要有先前的调查取证,又要首先采取除行政处罚之外其他可以达到执法目的的行政管理手段。由于权限单一,城管执法过程中取证环节、执行环节实施艰难。例如,法规规定车辆要拉客人并有现金交易时才能被认定为“黑车”,但在检查中,大部分乘客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不愿意提供真实的证据,导致对“黑车”的治理难度很大。

(四)城管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有待改进和提高

从国务院批准宣武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至今,北京市城管执法队伍在工作中不断摸索创新,改进执法观念。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城管队员执法观念落后的问题。有人认为只有强制手段才是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相对人既然是违法的,为了服务其他守法的群众,就应当对其进行坚决的取缔,现在工作开展得不顺利只是因为力度还不够;还有的队员认为既然自己的工作合法、合理,那么同情那些违法相对人的社会舆论就是片面的和狭隘的。以上这些不正确的执法理念阻碍了执法方式的创新。事实上,很多国际化的大都市中,小摊、小贩和无家可归的流浪人员恰恰都在城市的夹缝中生存,不可能把这些弱势群体完全推出城市,管理者既没有这样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能力。城市必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不能一味地堵而应当有序疏导,在满足老百姓不同需求的同时,也将游商小贩纳入有序的管理范围之中。

北京城管执法机关近年来开始探索多种执法方式在城市管理中的可行性。一是采用行政指导方式进行城市管理。市城管执法局将“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要求融入执法实践中,提出了“执法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重大案件回防制及典型案例披露制”六项行政指导措施,将行政指导作为日常执法工作的重要补充,作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改善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优化执法环境的积极方式。二是疏导为主,疏堵结合。如对小广告及无照经营的治理不再简单处罚,而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引导。执法方式的改变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执法方式效果不好的问题。首先,联合执法的实施不够顺畅。联合执法力度虽大,但没有实现制度化,由城管组织牵头组织有时无法得到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这也是当前城管开展行政执法所遇到的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第二,“轰赶式”执法方式造成消极执法。为避免不文明执法激化矛盾而造成暴力抗法现象的产生,市局要求执法队员文明执法,但既要文明执法又要街面上没有非法摊贩的要求难住了基层执法队伍,有的执法人员为避免与小商贩产生摩擦而将执法手段由处罚改为轰赶,但小商贩往往采取游击战术,你进他退、你退他进,临时的轰赶无法起到真正的效果。第三,执法中遇到涉及民族政策的问题难以处理。在无照经营方面,因为对藏民、疆民的处理涉及到民族政策,为避免引发民族矛盾,执法人员对他们一直采取忍让的态度,这种做法造成了其他违法经营者的不满。

三、完善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路径探索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对城管综合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当前应主要着重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学划定城管综合执法的权限范围

在发展方向的认识上,必须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应当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历史背景下推进,其根本目的是促进法治政府的建立。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范围界定中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效能、统一的原则。首先,城管执法权限的调整应当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中处罚权办法》的规定,北京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调整由北京市政府决定,在职能界定中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在职能确定中应遵循科学、效能、统一的原则,目前,综合行政执法处于发展阶段,应当限于城市日常管理中专业性不强的事项,而不应对专业性很强的事项纳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内。专业化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社会发展的程度越高,专业化的程度就越强。这个规律体现在行政执法领域,表现为行政执法的不同职能部门会随着社会生活的精细化和问题的多样化而趋向专业化。如果将不同专业领域的职能硬性地合并到一个职能部门,必然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并且未必能取得预期效果,甚至适得其反。此外,在职能配制上,应当注意综合行使的职能应具有相关性。这种相关性表现为相互接近和相互关联,即综合执法权在管理客体或对象上基本属于同一类或同一领域,其行为目的、活动规律具有多数的共同点,以便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二)加强城管执法物质保障和执法队伍建设

城管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需的物资和经费应当全部由国家财政给予充分的保证。在财政经费的投入上,北京市现在实行以区县财政为主、市财政为辅的原则。两套财政运行并行,导致预算资金的准确性有所偏差,财政投入不合理不及时,装备的配置无法落实。同时,由于北京各个地区财政对城管执法的投入不一致,导致了不同层次执法机构在装备、办公设施配置上的良莠不齐,城市综合管理的发展呈现畸形化。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对当前的财政投入体制进行改革,实现对城管执法财政经费一定程度下的统一化管理。一方面,在执法车辆、标志性服装以及执法主要器材等方面,可由市财政统一投入进行配置更为合理,而在其他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区县财政支出,如装备车辆的维修费、燃油费,以平衡各层次执法机构的财政投入。

执法队伍是落实城管执法理念和保障执法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今后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队伍建设。第一,完善执法资格制度,2003年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经初步建立城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执法资格制度。第二,扩大执法人员录入渠道,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第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机制。根据城管执法的范围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尽量宽泛,除传统执法意识、法律知识等培训内容外,还需增加各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培训。

(三)建立城管执法多项职权的协调体制

从权力的配置来看,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更能直接解决行政处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经济、更有效、更便捷,在行政处罚权分散或者相对集中行使的抉择上,优选显然在后者。[2]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各种执法权限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行政监督检查权与行政处罚权是难以分开的,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处罚的必要前提,没有行政监督检查,就难以做出准确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也就要求相对集中行政监督检查权,否则两种职能都无法有效行使。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也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没有行政强制权,执法机关在监督检查时不能采取即时强制,会造成最终无法进行行政处罚,阻碍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由于城管执法的效率性要求较高,必须允许其在必要时享有一定范围的强制权、检查权、信息权和指导权。首先,必须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权,只是作为处罚权的伴生,它并不是指城管本身享有法律直接授予的强制权,而只是作为处罚的一种保证手段。城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时候可以暂时行使行政强制权,但是行使的时间、场合和种类都应有严格限制。第二,城管机关应享有行政检查权,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检查,保障执法工作能顺利进行。第三,城管机关应享有预警信息的权力。这是由城管机关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城管机关处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第一线,工作覆盖面广,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及时将问题回馈到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以便各管理机关能够及时解决问题。第四,城管机关还应享有行政指导权。城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虽不具有强制力,但作为行政处罚的先行性行为,可以缓和公民的面对城管执法的对立情绪,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服务行政理念的客观要求。

(四)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能力

执法方式的不足根源于执法观念的陈旧。方式的创新首先需要观念的更新,综合执法目标的实现需要执法者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现代城市管理执法观念应当是在“以人为本”核心理念指导下的以公众满意为价值取向的服务理念。树立服务理念,通过公众满意度评价,了解公众对城管执法的满意程度,可以对执法的绩效水平的高低做出理性的判断,有助于城管执法部门识别自己的服务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差距,从简单的控制向多元化的执法手段转变。同时将公众满意调查与评价情况公布,对于城管部门可能是一种荣誉或是激励,也可能起到鞭策或警示作用。

积极探索非强制性执法方式的运用。北京市城管机关在近年已经探索了多种柔性行政执法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城管执法主要面对弱势群体,在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和救济救助机制没有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不可能彻底解决城管执法中矛盾突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探索多元化执法方式,特别是符合现代行政管理特点的柔性管理方式,使前端柔性执法与后端严厉处罚相结合,通过诸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以及劝告、建议、教育等方式引导相对人自觉守法。但同时也应注意到非强制性执法绝不意味着消极执法,如实践中出现的“轰赶式”执法,执法者并没有积极地与违法者或是潜在的违法者进行沟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疏导,而是采用避免直接面对相对人的方式。这种执法方式仍是单向思维模式的产物,没有体现服务理念,难以取得真正的效果。

构建城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的互动机制。政府是一个整体,而不是几个单独的部分。城市管理更是一个需要整个社会综合治理的问题。首先,应不断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目前市城管局与市公安局治安、交管系统建立了捆绑执法制度,实行了公安派驻城管的“联络员”制度和市交管局同志到城管任职的制度。应当说上述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在防止暴力抗法方面为城管提供了安全保障,弥补了城管执法手段的不足。今后,应进一步探索城管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其次,加强城管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协调。高度重视社区在城管执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社区自治精神,鼓励社区开展解决摊贩治理难题的有益尝试。第三,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已经建立了以听证制度和陈述申辩制度为依托的比较完整且成熟的相对人参与制度,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调动公众的参与,特别是调动利益相关者和相对人的参与,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取证难和执行难的问题。

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经过探索发展到今天,实践证明这已成为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发展趋势。同时,城管执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正与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符合。要摆脱目前城管执法的困境,必须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进行全方位的思考,以便能够更加理性地作出判断和选择。城市管理是系统工程,单靠城市执法机构的强制性管理是不够的,各种配套社会政策必须跟进。同时,我们还应当树立阶段性和长期性相统一的观念。面对现代城市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城市问题在短时间内完全消灭。有些问题具有阶段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就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有些问题需要在改革发展中不断探索解决。

【注释】

行政执法和城管执法范文第5篇

由于执法队伍分散,不少地方和部门通常要靠雇佣临时工来执法,这些临时工大多数不在政府经费保障之列,他们便“靠山吃山”,简单、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也就见怪不怪了,“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成为潜规则。

1997年,一个全新的名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出现在我国的行政执法领域,随之而来,若干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起来,交由一个全新的行政机关来统一行使。这几年,老百姓身边“大盖帽”不再“满天飞”了,行政执法部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现象也渐渐声影全无,取而代之的是一支关注民生、注重服务、依法行政的现代化城管队伍。

一个全新的行政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20__年3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首个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落户我省的__市。8月18日,__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式挂牌。同一天,全省第一支城管执法队伍也正式上岗。

迄今,我省已有13个省辖市和27个县(市)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占全省市县总数的58.5%。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原有执法队伍被撤销或者相应精简,执法主体更加明确,执法力量更为集中,执法体制进一步理顺。

20__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明确把城市管理领域作为推行综合执法的主要领域。自此,城管综合执法近乎成为综合执法的代名词,而由于城管执法与人民的生活关系密切,也就自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舆论媒体讨论的中心。一定意义上说,在公众眼中,城管综合执法就是检验综合执法成败的试金石。新生的城管综合执法,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特殊的使命和重任。

事实证明,城管执法不辱使命。面对制度运行初期的种种困难和经验不足,以及各方的怀疑担忧,城管综合执法在短短时间内交出了一份不错的答卷。城管综合执法,使过去分散的城市执法力量得以集中整合,在相当大程度上解决或缓解了以往城市管理多头、分散带来的诸多弊端,逐步探索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执法机制和执法程序,城市管理的执法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为营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如林中肯地评价:“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从根本上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造成的推诿扯皮现象,避免了‘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柔性执法”破解“城管生态”

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迅速扩张,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而城市下岗工人也日益增多,这类人群在城市需要自谋出路,无照经营的路边摊点及乱搭乱建也随之大量出现。

因此,城管执法局的诞生也正是“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需要和城市扩张背景下正规化管理的需要。

我省各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为目标,加大执法力度,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困扰政府、城市市民反响强烈的沿街私搭乱建、乱设摊点无照经营、随意设置牌匾广告、乱张贴乱涂写、任意损坏绿化和公用设施等老大难问题,有效遏制和减少了影响城市容貌和市民生活环境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随着城管工作初现成效,一些部门陆续把“收益”不大,而与市容环境相关的管理权切割给城管,城管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

地方政府要城市的“面子”,城管部门和执法队员要守住自己的“位子”,小店主、摊贩要顾自己的“肚子”,已形成了一种复杂的“城管生态”。 一位在基层从事城管执法的老队员告诉记者,过去他们负责的区域内,领导不定期巡查,一旦发现有乱摆摊点,无照经营等问题,直接追究到责任人头上,影响考核成绩,而考核成绩则与职级升迁、工资待遇等直接相关。他坦言:“在这样的强压力之下,我们确实对小摊小贩失去了工作耐心,工作方式也变得简单粗暴了。”城管队员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冲突频现报端,极大地损害了城管在群众中的形象。

当然,工作方式的简单粗暴不仅与城管队员的自身素质密切相关,还在于城管队员本身对依法行政方的认同感不足。

面对这种情况,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沈秋潮认为,要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顺利地推行下去,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就成为首先要

做的事。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录用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执法中强调疏堵结合,管理与服务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城管部门开始检讨过去的执法方式,“柔性执法”的思维已在酝酿之中。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如林一针见血地说:“创新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赢得人民群众支持的重要因素。”

__市妥善处理“脸皮”与“肚皮”、“市容”与“繁荣”的矛盾,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将文明执法、为民服务贯穿于城市管理的每个环节;__市开展向“好人老汤”学习活动,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南京、徐州、__、__、泰州、镇江等市通过城管广播电台、城管110、24小时举报投拆电话等方式,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供相关的服务。

如今,各地的城管执法都施行提前告知制度,在辖区内广泛宣传城市管理法规和城管职能。对于违规的,先送达法规宣传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生效,如若不改,再送达“警告单”,还没有效果,就送达“限期改正单”。如果在这些措施下还没有改正的,他们再拿着当事人签字的单据按规定进行处罚。我省范围内的各地城管管理愈加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

今年1月出台试行的《__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不仅对城管执法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行为做了详细的规范,还明确要求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要先敬礼,不得盛气凌人,严禁耍威风、说文明忌语等。对于一些轻微违法可实行“以管代罚”。执行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标准化”管理成就文明执法

城市的发展建设离不开城市管理工作,在某种程度上,一支高素质的文明城管队伍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标志之一。城市管理工作出色不出色,关键在管理;管理严格不严格,关键在标准。

__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后“__精神”的象征之一,“__之路”也名噪一时。__在全国县!级市中首家进行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在全国首家通过iso9001城市管理质量体系认证,实现了城市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为了推行城市管理标准化工作,__城管执法局首先从强化教育培训入手,建立了学法用法制度,全面加强队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组织纪律、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同时采取以会代训、以执代训等形式,突出对全体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做到人人参与学习,个个考试过关,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法律素质和执法管理水平。

__城市管理局局长张建中认为,该取缔的违法、违章现象处理起来要求宝剑出鞘,刚劲果断,绝不姑息迁就;而做当事人规劝、疏导工作时,则要求温情脉脉,春风化雨。但无论是“宝剑出鞘”还是“春风化雨”,都必须坚守一个铁的原则,那就是文明执法。

而与__相邻的张家港市,在城市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上同样“领先一步”。

张家港精神享誉全国,张家港的城市文明更是一张亮丽的名片,而城市管理执法者的文明执法更是对维护整个城市的文明有着巨大的推动力。

张家港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黄亚平说:“我们用文明的尺度规范市民的同时,也要用标准化、文明化不断规范我们的城市管理队伍。标准化和文明执法,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走向长效管理的必由之路,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心所在。”

在一份张家港城管执法局给提供的材料上,记者看到,执法局成立五年来,查处各类违规行为10余万起,却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这个数字也得到了张家港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范明的证实,他告诉记者,“100-1=0”是城管局推行的执法效能理念。即百个案件有一件行政复议或诉讼失败,执法效果等于零,成为了规范执法的考量硬指标。

据了解,张家港市城管局16个执法中队,配齐配全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日常执法装备。日常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执法罚没款全额上缴,解决了利益驱动问题,每个执法中队还配备了专职的法制员,对重点疑难案件进行全过程指导,还执行了城乡统一的市容、文明社区、道路管理执法标准,实现了城管工作的法治化管理,设立了案件处理中心,对新食品行业、三类维修行业、道路开挖、增设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渣土管理等实施联合会办审批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了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

张家港城管执法局还对首次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相对人,只进行教育规劝,一律免于处罚,改变过去“以罚代管”的执法模式,加快了文明执法的步伐。

数字化城管搭建沟通桥梁

“您好,我是12319热线02号值班员,请问有什么可以为您服务?……”,这是记者在__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看到的场景,这个全国县级城市首批建成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了__城市管理的现代化。监督中心的周主任深有感触地说:“实行这种新模式,就是把整个城区划分成若干个责任网格,我们安排专门的巡查信息员到现场不间断地进行巡查,就可以发现城市管理的一些问题,并且把这些问题快速的解决在市民没有发现或者没有举报之前,这样就使我们的城市环境得到大大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也就更加幸福了。”

确实,传统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__的发展要求,运用高科技手段、高效能的管理方式已经成为优化城市管理模式和提升监管工作效能的必要途径。20__年4月,__市被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为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第三批试点城市,至20__年8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由于实现了项目建设服务外包,数字城管投入从预算的1700万元降至1200万元。

__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于去年12月13日通过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组验收,在全国县级城市中率先实现了数字化城市管理。

据介绍,__市数字城管实施面积为81平方公里,采用了一级监督、一级指挥的管理模式,把涉及城市管理的30个部门、市区11个街道办事处和10个区、镇作为市级平台的执行部门,实现了指挥覆盖全市。该系统采用了“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城市部件管理法”和“城市事件管理法”,形成了城市管理运行的新构架。“数字化城管”将__整个城市大到交通事故、小到窨井盖丢失的城管问题统一纳入监管视线,并通过信息平台快捷有效

地处理各类城市突发事件和棘手问题,使城管长效机制得以“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数字化城市管理能够实现精确、高效、全时段和全方位的城市管理,是城市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突破。它将传统管理模式中被动地接受市民的投诉或举报,变为遍布市区的信息采集员随时发现及时解决,受理和处置案件数量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地增加。自数字化城管“扬州模式”在全国推广后,我省的南京、常州、盐城、__、张家港等地也迅速实施了数字化管理,有效地提升了各地城市管理水平。

__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张建中表示,数字化城管监督手段可监控各类城市“死角”,对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及考评机制推波助澜,改变了以往城管工作执法中由于队伍素质过低造成的负面形象,数字化管理正日益显现政府与市民沟通桥梁的亲和作用。

“执法型城管”越变“服务型城管”

10年前起步的城管执法,是我国改革现行行政执法体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一项创新实践。但不断曝光的“城管事件”显示,城管在被赋予众多执法权的同时,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来制约它的行为。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如林向记者透露:“省政府法制办正在组织起草《__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加快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立法,拟以省政府规章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