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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考核细则

耕地保护考核细则

耕地保护考核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全面协调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耕地面积只占世界耕地面积的7%,确保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亿亩,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现阶段,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做到既要吃饭,又要发展。因此,必须多举并措,建立耕地长效保护机制,切实有效保护好耕地。对此,笔者谈以下几点看法:

1、抓好行政监督体系建设

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主要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耕地保护监管的内容和形式还比较单一。免费论文参考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仅靠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土地用途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已远远满足不了耕地保护的要求,耕地保护将面临更多的新形式、新任务和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耕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内容、体系和标准建设;必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制度,凡大面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领导小组核准;必须建立由发改委、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将耕地保护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济南市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有关局委办“一把手”为成员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在市土地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近年来,济南市又成立了城市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建立了建设项目审批的规范化程序和机制,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程序经过各部门初审和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在土地预审环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切实做到项目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不违反规划用地、不突破计划供地,并且严格按照国家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要求,从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定额标准、供地政策、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和占补平衡制度等方面,严格审核和把关,坚决杜绝项目建设浪费土地,有效保护了耕地和基本农田。

2、抓好社会监督体系建设

社会监督通常是指全社会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的监督,也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从目前情况看,社会监督职能缺乏相对独立性,内容和程序还不完善,基本上属于行政管理,缺乏独立运行的支撑系统,一旦行政职能弱化,社会监督也就随之减弱。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免费论文参考网。抓好社会监督体系建设的思路就是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建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通过多种形式把行政监督、权力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监督网络。近年来,济南市注重采取多种方法、多种形式广泛地把耕地保护政策宣传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张贴标语、信息广播、宣传车巡回宣传等形式,大力开展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让全社会了解耕地保护政策,发动群众监督耕地保护工作。并在市广播电台开播政务监督热线、建立国土资信息源网站,在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全社会营造了保护耕地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

3、抓好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设

2005年至2006年,国务院、山东省政府、济南市政府分别下发了省、市、县三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各地政府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其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负责。免费论文参考网。从执行情况看,各级政府重视程度逐年提高,耕地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从考核自查情况看,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参与和协作,涉及多项指标,标准较为笼统,目前还没有比较科学系统的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政府应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种、统计等部门,结合耕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的研究,对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耕地质量、数据资料、奖励惩罚等情况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形成操作简便、标准科学、系统完整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4、抓好耕地质量评价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可以看出,耕地占补平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以保护耕地为核心的重要制度。但在其实施过程中,由于尚未建立起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尚未制定出具体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质量的验收标准体系,耕地占补平衡往往停留在“数量”层面。目前我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果,各地国土、农业等部门应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已有成果,从耕地的土壤理化性状、生态环境优劣、配套设施条件等方面入手,尽快研究制定耕地占补平衡质量评价标准、土地开发发新增耕地质量评价体系,从制度上、技术上防止“以质抵量、占多补少”,确保做到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质量降低的实行按等级折算,用面积折抵,使耕地保护体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的均衡保护。

5、抓好耕地保护激励体系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利益主体的独立性和多元化日益增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基础和条件也在开始发生变化,必须建立起以农民为主的耕地保护激励体系。各地应积极探索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与农业部门土地承包合同书合二为一的形式,明确农户承包基本农田的位置和面积,落实保护责任,同时参与国家粮食直补形式,每年再给予承包基本农田的农户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激励广大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济南市平阴县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块钱解决耕地保护难”的经验,全县推行“一村一名信息员,每人每天一块钱,时时处处有人管”的办法。在全县346个行政村每村聘任1名土地管理信息员,每人生天补助1块钱,如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信息员可直接向县国土资源局举报,如知情不报,取消信息员资格,停发补助费,基本上做到了耕地保护问题的“早发现、快处置、零信访、零发案”,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6、抓好耕地保护投入体系建设

耕地保护考核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西部生态;退耕还林还草;法律保障。

一、西部退耕还林还草取得的成就。

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自1999年开始试点以来,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举世瞩目。

1、造林面积快速增长,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自1999年在陕西、四川、甘肃三省率先试点,2000年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范围涉及25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3年退耕还林工程任务达到高峰。2004年国家对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进行了结构性、适应性调整。西部12个省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完成退耕还林任务206·43万公顷,占退耕还林工程总造林面积的57·85%。2007年退耕还林工程向着完善政策、巩固成果、确保质量的方向稳步推进,造林任务重点转向荒山荒地造林。1999年-2008年,全国累计实施退耕还林任务4.03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 39亿亩,荒山荒地造林2.37亿亩,封山育林0.27亿亩。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占同期全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总面积的52%,相当于再造了一个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1]。

十年来,通过大规模的退耕还林还草,占国土总面积82%的工程区森林覆盖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工程实施的一些重点地区,如内蒙古提高近4个百分点,陕西延安市提高近25个百分点[2]。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得到遏制明显减轻,提高了水源涵养能力。

2、农民收入增加。

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已成为当前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有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农民,不仅有了可靠的粮食供给、现金补助,还能腾出富余劳动力从事多种经营和副业生产,开辟新的增收渠道。

实施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以来,西部地区贫困县贫困人口数量明显下降,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退耕还林改变了长期以来广种薄收的习惯,有效地调整了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模式,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带动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3]。

3、农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生变化。

退耕地区广大农户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粮食生产由开山种地、广种薄收向精耕细作、少种高产转变;生产结构由以粮为主向多种经营转变;畜牧业生产由自由放牧向舍饲养畜转变;生产方式由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就连农民生火做饭也越来越多地用上了沼气。

二、西部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退耕还林还草的绩效考核缺乏监督机制。

退耕还林还草的验收标准是面积计算。那么在田退耕后,栽树种草之后,到底有没有效益,是否达到生态保护的标准,是否有较高的成活率呢?答案却是不一定的。所以,对于退耕还林绩效考核,缺乏一个有效的考核机制。有的地方树苗种上之后,能不能活,没人管。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户欠缺主动性。由于缺乏明细的退耕还林绩效考核指标,农户管理缺乏主动性。甚至很多退耕农户只管拿补偿金,今后有没有收益则不闻不问。有的退耕农户甚至怀有“如果没有收益,再改种粮食”的想法;二是退耕户林草管理水平良莠不齐。不管是经济林还是生态林5~8年后效益不佳。特别是经济林, 5年后不能见成效,很难做到“退得下、还得上、不反弹、能致富”;三是缺乏科技指导,退耕还林没有配套科技推广、病虫害防治和后期管护等科技项目支撑,直接影响退耕还林质量和后期效益的发挥。同时,《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坡耕地还林地禁止林粮间作,这对经济林和兼用林后期管理很不利。大多退耕户只顾眼前利益,不注重后期管护投入,每年只被动地对退耕林木进行夏、秋两季的除草,未完成修枝整形、病虫害防治和肥水管理等工作,5~8年后难以发挥其经济效益。[4]

2、退耕区农民生计与发展问题。

西部退耕区兼具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双重特征,有些地方农民的温饱甚至得不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去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着实艰难。特别是退耕后实行生态移民的农民,既没有在新环境下的生存技能,又没有了原先的土地可以耕种,成为非农、非工、非商的特殊群体。由于国家实行一系列的粮食直补,在粮价、其他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上涨,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导致退耕还林比不上种植粮食,农户自发的自利行为会促使退耕农户选择种植粮食或其他农副产品。

我国粮食价格从2003年开始上升,2004年涨幅迅猛。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居民粮食消费价格指数(CPI)比2003年上涨26·4%。就在这个时候,国家调整粮食补助政策,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即退耕还林按每公斤粮食折资1·4元、退牧还草每公斤饲料粮折资0.9元计算,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粮食补助资金不足的,首先由以前年度兑现时节余的以丰补歉资金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地方财政筹资弥补。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补助水平不降低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5]实际上是退耕比不上种粮食。这是一种将市场粮价风险转移给退耕农户的做法,降低农户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大大弱化了补偿政策的激励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退耕区农民复耕的可能性很大。

3、西部退耕农民的生态贡献与利益补偿不对等。

西部按照国家要求在为保护、治理、修复西部生态,为东南沿海地区乃至全国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付出了放弃许多发展机遇的沉重代价。然而,确定生态效益的经济价值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虽然一些人也曾尝试对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等进行了经济价值估算,但是要准确估算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经济价值,难度则要大得多[6]。正因如此,西部退耕区的农民无法得到对等的利益补偿。

除上述原因之外,西部退耕农民的生态贡献与利益补偿不对等还体现在:

(1)补偿期限短。尽管国家把退耕还林补偿周期延长到16年,但是改善生态环境需要的是几代人的努力, 16年对于退耕还林还草来说并算不上一个充足的期限的。加之西部各地生态状况亦存在差异,更不可一概而论。

(2)补偿金额低。国家补偿在2007年进入第二周期,即只补偿现金。与2002年粮食补贴每亩地100公斤相比,西部黄河流域每亩地有65公斤的粮食产量差距得由农户自己承担[7],另外,粮价的上涨让农民承担的损失进一步加大。

(3)补偿缺项。补偿标准中只考虑退耕农民的直接损失,没有考虑退耕农民间接损失。如转换身份需要学习新的劳动技能的所花费的费用,即没有为退耕农民长远生计作打算。

耕地保护考核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西部生态;退耕还林还草;法律保障。

一、西部退耕还林还草取得的成就。

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自1999年开始试点以来,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举世瞩目。

1、造林面积快速增长,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自1999年在陕西、四川、甘肃三省率先试点,2000年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范围涉及25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3年退耕还林工程任务达到高峰。2004年国家对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进行了结构性、适应性调整。西部12个省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完成退耕还林任务206·43万公顷,占退耕还林工程总造林面积的57·85%。2007年退耕还林工程向着完善政策、巩固成果、确保质量的方向稳步推进,造林任务重点转向荒山荒地造林。1999年-2008年,全国累计实施退耕还林任务4.03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 39亿亩,荒山荒地造林2.37亿亩,封山育林0.27亿亩。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占同期全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总面积的52%,相当于再造了一个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1]。

十年来,通过大规模的退耕还林还草,占国土总面积82%的工程区森林覆盖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工程实施的一些重点地区,如内蒙古提高近4个百分点,陕西延安市提高近25个百分点[2]。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得到遏制明显减轻,提高了水源涵养能力。

2、农民收入增加。

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已成为当前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有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农民,不仅有了可靠的粮食供给、现金补助,还能腾出富余劳动力从事多种经营和副业生产,开辟新的增收渠道。

实施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以来,西部地区贫困县贫困人口数量明显下降,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退耕还林改变了长期以来广种薄收的习惯,有效地调整了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模式,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带动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3]。

3、农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生变化。

退耕地区广大农户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粮食生产由开山种地、广种薄收向精耕细作、少种高产转变;生产结构由以粮为主向多种经营转变;畜牧业生产由自由放牧向舍饲养畜转变;生产方式由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就连农民生火做饭也越来越多地用上了沼气。

二、西部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退耕还林还草的绩效考核缺乏监督机制。

退耕还林还草的验收标准是面积计算。那么在田退耕后,栽树种草之后,到底有没有效益,是否达到生态保护的标准,是否有较高的成活率呢?答案却是不一定的。所以,对于退耕还林绩效考核,缺乏一个有效的考核机制。有的地方树苗种上之后,能不能活,没人管。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户欠缺主动性。由于缺乏明细的退耕还林绩效考核指标,农户管理缺乏主动性。甚至很多退耕农户只管拿补偿金,今后有没有收益则不闻不问。有的退耕农户甚至怀有“如果没有收益,再改种粮食”的想法;二是退耕户林草管理水平良莠不齐。不管是经济林还是生态林5~8年后效益不佳。特别是经济林, 5年后不能见成效,很难做到“退得下、还得上、不反弹、能致富”;三是缺乏科技指导,退耕还林没有配套科技推广、病虫害防治和后期管护等科技项目支撑,直接影响退耕还林质量和后期效益的发挥。同时,《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坡耕地还林地禁止林粮间作,这对经济林和兼用林后期管理很不利。大多退耕户只顾眼前利益,不注重后期管护投入,每年只被动地对退耕林木进行夏、秋两季的除草,未完成修枝整形、病虫害防治和肥水管理等工作,5~8年后难以发挥其经济效益。[4]

2、退耕区农民生计与发展问题。

西部退耕区兼具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双重特征,有些地方农民的温饱甚至得不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去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着实艰难。特别是退耕后实行生态移民的农民,既没有在新环境下的生存技能,又没有了原先的土地可以耕种,成为非农、非工、非商的特殊群体。由于国家实行一系列的粮食直补,在粮价、其他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上涨,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导致退耕还林比不上种植粮食,农户自发的自利行为会促使退耕农户选择种植粮食或其他农副产品。

我国粮食价格从2003年开始上升,2004年涨幅迅猛。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居民粮食消费价格指数(CPI)比2003年上涨26·4%。就在这个时候,国家调整粮食补助政策,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即退耕还林按每公斤粮食折资1·4元、退牧还草每公斤饲料粮折资0.9元计算,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粮食补助资金不足的,首先由以前年度兑现时节余的以丰补歉资金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地方财政筹资弥补。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补助水平不降低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5]实际上是退耕比不上种粮食。这是一种将市场粮价风险转移给退耕农户的做法,降低农户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大大弱化了补偿政策的激励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退耕区农民复耕的可能性很大。

3、西部退耕农民的生态贡献与利益补偿不对等。

西部按照国家要求在为保护、治理、修复西部生态,为东南沿海地区乃至全国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付出了放弃许多发展机遇的沉重代价。然而,确定生态效益的经济价值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虽然一些人也曾尝试对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等进行了经济价值估算,但是要准确估算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经济价值,难度则要大得多[6]。正因如此,西部退耕区的农民无法得到对等的利益补偿。

除上述原因之外,西部退耕农民的生态贡献与利益补偿不对等还体现在:

(1)补偿期限短。尽管国家把退耕还林补偿周期延长到16年,但是改善生态环境需要的是几代人的努力, 16年对于退耕还林还草来说并算不上一个充足的期限的。加之西部各地生态状况亦存在差异,更不可一概而论。

(2)补偿金额低。国家补偿在2007年进入第二周期,即只补偿现金。与2002年粮食补贴每亩地100公斤相比,西部黄河流域每亩地有65公斤的粮食产量差距得由农户自己承担[7],另外,粮价的上涨让农民承担的损失进一步加大。

(3)补偿缺项。补偿标准中只考虑退耕农民的直接损失,没有考虑退耕农民间接损失。如转换身份需要学习新的劳动技能的所花费的费用,即没有为退耕农民长远生计作打算。

4、退耕农民尚未完成价值观念的转变。

退耕农民的环保观念还远远不能跟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农民文化素质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没有建设生态家园的内在驱动力。不仅农民个人,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也并未真正理解退耕还林还草的生态意义,而是把它理解为国家的扶贫项目,把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补助款当成扶贫款。

三、法律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重要性。

1、通过法律,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得以宣传和普及。

新世纪初我国实施的六大林业重点工程是再造秀美山川的伟大壮举,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六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我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的时间还不长,西部人民对可持续发展认识还不准确,想让它成为西部人民的自觉意识,需要借力于法治。法治较之道德教育具有强制性、普遍性、权威性等特点,通过法律的指引、教育、规范等作用,可以加速人们纠正错误认识、建立新认识的过程。因此,在各项立法中,可持续发展观念应成为明确的指导思想,成为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地制定中。进而以法律的形式宣传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2、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的依据。

退耕还林还草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历史性突破,是实现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立法是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定型化、法治化的途径,是其付诸实施的重要依据。加快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完善退耕还林还草和资源保护立法,并通过对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方面原则的综合分析,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纳入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等立法中。另外,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要求某些现有权利义务的重组和调整,而这种权利和义务结构的重组和调整又必须依靠法律。

3、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是退耕还林还草目标实现的保障。

退耕还林还草是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贫困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新途径。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与西部大开发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12部法律法规,就从根本上为中华民族实现山川秀美,实现可持续发展确立了基本的制度保障。所以,我们必须依靠法律制度去解决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8]。但只有这些相关立法落到实处,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退耕还林还草才能从根本上达到目的。因此,在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过程中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建立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系。

四、对策建议。

1、对与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1)明确退耕还林还草与农牧民原签订的土地经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退耕还林还草并不是对原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否定,只是国家行使土地用途管制权的具体表现,因为原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期限并没有改变,承包人仍享有在该土地上种植和收益的权利[7]。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各地情况,营造一个有利于退耕还林还草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退耕还林还草决策措施的实施。

(2)在《退耕还林条例》中增加退耕农户对林产品的处置权。现在退耕农户对生态林的处置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不经政府许可,不得任意砍伐森林,从而导致种植生态林对农户缺乏激励。生态林处置权的残缺使农户对生态林未来收益预期变得不确定,严重抑制了农户种植生态林的积极性,允许退耕农户自由处置所种植的经济林才能真正体现《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谁造林、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9]。

(3)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保护管理单项法律为内容的国家法律体系。但环境保护的法律控制和协调能力还不够,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a.法律体系自身内部的协调,消除内部矛盾; b.环境法律体系必须与市场经济相协调; c.环境立法必须与环境执法相协调; d.国内环境法必须与国际环境法相协调[10]。

(4)加强法律制裁力度。环保观念的不足必然影响到相应执法的力度,为此应该进一步健全执法机构,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同时理顺环境执法体制,解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尤其要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还需要加大加强现场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推行环境执法责任制度。如我国新修改的《刑法》特别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各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类似举措实为当今退耕还林还草、可持续发展之必需。

2、对部分不合理法条进行修改。

(1)有针对性地放宽林粮间作。林粮间作具有很好的生态优势。

结合林粮间作的生产实践,通过实验研究,认为林粮间作具有:林果带距小,对农作物的防护作用优于其它防护林;林粮立体种植,对光、热、水等自然利用充分;林粮根系分布不同,可以全面利用土壤养分;林粮优势互补,可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11]。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在听取林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修改《退耕还林条例》,适当放宽退耕地林粮间作政策。当然,对于不适宜林粮间作的退耕还林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套种。

(2)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比照粮价,实行浮动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比照粮价,实行浮动补贴。改变现有补助标准为固定现金的政策,退耕换还林还草补助要根据当年的粮价上涨幅度和退耕地的最低产量、退耕面积对退耕农户予以补贴,实际这是一种保护农户利益不受损失的政策。如果农户没有退耕而是种粮,则会从粮价上涨中获取多余的利益,而且由于粮食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即使粮价下跌,农户种粮也不会形成太大的风险。所以,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盯住粮价,这与退耕还林政策的初衷是一致的,即“粮食换生态”[12]。

3、用法律保障退耕还林还草相关机制的建立。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十年有余,建立各类相关的后续机制已被人们提上日程,主要有:

(1)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即市场化运作方式保障退耕还林还草实施。不仅使退耕农户的损失得到最大补偿,而且可以保障生态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渠道[13]。

(2)后续产业的发展机制。发展后续产业是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得以长远保障的途径,是促进农民增收、实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的根本措施。

(3)退耕还林还草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绩效考评的指标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

上述相关机制的建立完善,不应该只是林业、农业等部门的职责,法律也应发挥自身引导和保障作用。建议立法机关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使该类制度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 李育材(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10周年总结大会上讲话,2009-9-9.

[2] 秦玉才(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农林生态组组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2007.9.19.

[3] 退耕还林工程简报。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 2008. 14(总124)。

[4] 陈祖海。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研究。科技创业,2006.10.

[5] 政策要览。农村工作通讯,2004.11.

[6] 黄富祥,康慕谊,张新时,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探讨。生态学报,2002.4.

[7]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8] 宋才发。西部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还草的法律保障探讨。

[9]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2007.8.9.

[10] 宋才发。实施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决策措施的法律思考。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3.1.

[11] 高椿翔,高杰,邓国胜,焦桂英。林粮间作生态效果分析。防护林科技,2000.3.

耕地保护考核细则范文第4篇

•耕地保护:中国采取了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

•土地整治: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编码:为全国每宗土地设“身份”编号

2011年4月15日上午11点,国土资源部在京启动“农村土地整治万里行”采访活动,国土部部长徐绍史、副部长王世元为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记者授旗。此次活动是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整治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而开展的一项重大工作。

据了解,参与这次主题采访活动的记者,将陆续奔赴大江南北、进村入户了解中央农村土地整治政策的落实情况,倾听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土地整治的建议和意见,报道各地在农村土地整治实践中的经验,活动将持续到年底。

本期《高层专访》,倾听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世元为我们解读土地规划统筹和整治之道。

远景规划:到2015年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

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使土地资源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带来了建设用地急剧扩张、农用地大量流失的问题。中国以不到世界10%的耕地,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这些人口能安居乐业,本身就是对世界作出的巨大贡献。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始终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解决13亿人口吃饭乃至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作为头等大事对待。

继国家“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连片推进”后,“十二五”规划纲要重新指出:“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对此,我们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组织修订了“十二五”时期《全国土地整治规划》,提出到2015年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目标任务,确立了国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模和范围,并已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从远期目标看,继续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到2020年力争全国建成8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为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十二五”期间,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将以实施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为主要手段,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鼓励开展城镇和工矿用地整治,加快土地复垦,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水平,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不断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目前针对重点抽查核实中发现的个别地方未如实上报变更调查数据、部分地区变更调查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世元强调,要深入分析问题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充分认识确保变更调查成果真实、准确的重大意义,在分析梳理问题的基础上,督促地方限期整改,不断健全和完善政策、机制,确保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汇总工作顺利推进。

王世元强调,必须充分认识上述问题存在的危害。这些问题如放任自流、处理不到位,将直接影响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使得来之不易的二次调查成果失去现势性,更会使当前的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缺乏坚实的基础支撑。因此,对抽查核实发现的问题,须高度重视,通报抽查核实工作情况,督促地方限期整改到位。

同时,他也分析指出,今年变更调查首次实行“一查多用”,耕地目标责任考核、卫生执法检查及行政问责、土地例行督察及专项督查,“一张图”网上监管等,都要以土地变更调查作为基础数据支撑。在这一背景下,对部级抽查核实反映出的问题,要深入分析主客观原因,更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妥善处理问题。他强调,要以这次调研成果为基础,抓紧研究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尤其在完善技术规程、推进部门联动、加强相关政策配套衔接、理顺调查队伍机制等环节,要重点研究、细化政策,力争形成制度性成果。

耕地保护:中国采取了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

王世元提出,在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采取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一方面,按照从严从紧、有保有压的土地调控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通过加强规划统筹和计划保障,制定产业政策及相应的供地政策等,及时有效地提供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用地。另一方面,高度重视农地保护和土地节约利用,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确定为基本国策,建立了以《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核心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持续增大的压力,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致力于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核心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走节约集约用地之路。包括建立了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土地动态调控和监管措施,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等。通过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的生产发展、生活改善奠定了基础。

王世元强调,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有待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规划的统筹和调控作用尚未及时有效发挥,市场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增强,在资源利用上存在利益不协调等问题,需要通过修订规划、完善制度和加大执行力度来很好地解决。

他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耕地保护和土地规划政策走向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和新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以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为主线,更加妥善地处理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走出一条规划统筹、市场配置、依法行政、维护权益的科学管理之路,充分发挥土地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要继续坚持规划统筹,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充分发挥规划计划在土地利用中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同时加大规划的执行力度,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落在实处。二要积极推进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全面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三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改革征地制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四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土地管理法》修订及有关配套法规的修订,加快建立对地方领导班子的土地综合利用、耕地保护评价等绩效考核制度,探索建立鼓励节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利益调节机制。

土地整治: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在回答目前耕地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时,王世元表示,一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的特殊国情,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尽管我们采取了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等一系列管控措施,从严从紧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总的看土地供应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但一些省份还存在超出计划用地的问 题,有些地方违规违法用地依然屡禁不止。二是土地利用方式总体还比较粗放,许多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仍习惯于粗放外延式扩张发展,一些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土地浪费闲置较为普遍。三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还将不可避免地占用一部分耕地;生态退耕、灾害损毁等因素也会造成耕地减少。尤其是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灾害损毁耕地较多。四是随着人口不断增加,对耕地的压力会更大。与此同时,全国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补充耕地的潜力却十分有限。

王世元表示,以上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减少不可避免,但问题的关键是看减少耕地是不是可控。只要可控,我们还是能做到既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对耕地的需求,又能够实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实现减少耕地可控,必须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 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具体措施有五项:

第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调控力度。到2020年,确保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 3000万亩规模内,同期补充耕地3790万亩,分解下达到各地,按年度控制指标执行。还要考虑到生态退耕、灾害损毁等减少耕地因素,统筹协调,确保实现 耕地保护的规划目标。

第二,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按照中央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为破解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两难”矛盾,解决土地供需矛盾的突出问题,必须走出一条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一是各项建设项目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总结推广广东、四川等地城镇土地二次开发、旧村改造的经验做法,大力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二是一些建设项目可以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三是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指标评价体系、考核体系,不断提高单位 用地投资强度。

第三,进一步加大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的力度。一是强化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三个重要指标,继续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和考核,层层落实共同责任。二是加大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的力度。全国九个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局要继续将耕地保护作为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的重要内容;土地执法监察要充分运用遥感等高科技手段实施全面监察,对违规违法案件要坚决严肃查处。三是将相关目标考核、督察和执法监察结果及时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探索建立建设性保护耕地和激励性保护耕地的长效机制。一是坚持土地收益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不断加大投入,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加大灾毁耕地治理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加高产稳产农田的比重,提高耕地质量。二是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制度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全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第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通过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明确界定征地范围,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用地审批权责,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价”等法律规范,为切实保护耕地提供法律保障。

王世元强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王世元表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遵循“五个有利于”:改革创新应当有利于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实现权益的最佳形式;改革创新应当有利于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改革创新应当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尤其是保护耕地;改革创新应当有利于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改革创新应当有利于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受益。他同时指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必须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愿,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王世元表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耕地保护与国家粮食安全密切相关,保护耕地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土地编码:为全国每宗土地设“身份”编号

针对全国宗地统一编码试点工作,王世元说:“国土资源部将为全国每一块土地设唯一的“身份证”编号。目前,相关试点工作已在天津、辽宁、上海、四川、广西、海南、宁夏及深圳市展开。”

王世元指出,部党组高度重视全国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徐绍史部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快推进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抓紧在全国推广应用。他强调,开展宗地统一编码,是实现地籍管理信息化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国土资源综合监管的必要手段,是推进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效途径。由于我国城乡宗地编码规则不统一,不同区域编码规则和方法不尽一致,系统整合难度大,对宗地的汇总统计及查询不具备唯一性,影响了综合监管的顺利实施。只有实施全国宗地的统一编码,才能确保国家通过对每一块土地的“身份”编号,便捷地查询和跟踪掌握土地使用情况,真正做到对土地实时全程监管,从而实现地籍管理的信息化、社会化、产业化。

耕地保护考核细则范文第5篇

一、提高政治站位

近日对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越是面对风险挑战,越要稳住农业,越要确保粮食和重要副食品安全。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保障粮食安全意义更为重大。各乡镇(街道、场)和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按照中央、省和决策部署,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稳住粮食生产,巩固我市产粮大县地位。

二、落实目标任务

市委、市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任务,制定了各乡镇(街道、场)和相关单位今年的粮食生产任务清单(见附件)。各乡镇(街道、场)和相关单位要紧盯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不折不扣把面积尤其是早稻种植面积分解到村、到组、到户,落实到田间地块,做到应种尽种、宜种尽种,确保完成全市69.9万亩早稻种植面积和全年163.62万亩粮食种植面积、总产13.71亿斤的任务。

三、强化工作举措

1、市委、市政府将投入3635万元财政资金用于支持今年早稻生产,其中:①早稻种植补贴40元/亩;②完成早稻种植面积的乡镇(街道、场)和相关单位奖励经费10元/亩。

2、按照“谁种植补贴谁”原则,及时将稻谷补贴资金落实到户,今年稻谷补贴的发放额度将侧重于早稻种植面积。

3、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侧重补贴早稻工厂化育秧、机插、统防统治作业和稻谷烘干。

4、对早稻种植面积占承包总面积80%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合作社,优先安排农业项目和享受补贴政策。

5、对季节性抛荒和常年抛荒耕地,在保持原承包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村集体协调采取代耕代种、集中流转等形式开展生产、不得抛荒,流转收益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村级集体公益事业。

6、对水源条件不好、偏远山区、地力条件较差、机械作业较难的耕地,积极引导农民种植旱稻、玉米、薯类、大豆等高效稳产粮食作物,作为粮食面积和产量的有效补充。

7、加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拨付进度,及早发放到户。全面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粮食市场价格。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切实降低粮食生产风险。

四、严格考核奖惩

8、各乡镇(街道、场)和相关单位要以村小组为单位,建立早稻种植台账,详细摸清种植农户(或经营主体)姓名、具体地点、面积等情况,作为申报早稻补贴和市委、市政府考核督查依据。

9、各乡镇(街道、场)和相关单位要压紧压实防止耕地抛荒的属地责任,切实强化防止耕地抛荒的责任意识。对弃耕抛荒超过两年(含两年)的耕地,暂停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要建立抛荒地台账制度,详细摸清抛荒耕地的农户(或经营主体)姓名、具体地点、面积、抛荒原因等情况,实行抛荒台账销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