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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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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金融统计 制度

200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了《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这对于人民银行加强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统计、监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解一年多来小贷公司金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人民银行长沙中支开展了关于小贷公司金融统计情况的专题调查。

总体来看,小贷公司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较好,数据真实反映小贷公司信贷基本情况。但调查中也发现了一些如管理体制不畅、电子化程度低等问题,影响统计制度执行和数据质量,需我们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执行基本情况

2009年底,伴随着湖南省第一家小贷公司在怀化市辰溪县成立,人民银行长沙中支根据总行统计制度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与省政府金融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定期报送制度的通知》,正式建立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明确了小贷公司数据报送方式和内容。随着省内小贷公司的迅速发展,长沙中支相应建立和健全了小贷公司各项统计操作规范和流程,其金融统计管理和制度执行基本参照省内中小法人金融机构。

目前,小贷公司按月向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及按季报送利润表和专项统计指标表。因未与人民银行联网,数据报送主要通过到当地人民银行手工填报,或根据人民银行既定报表格式进行数据录入,并通过互联网、光盘拷贝等方式报送至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审核后代为报送入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从报送情况来看,一年多来,湖南省小贷公司基本能完成数据上报,在人民银行层层审核下,数据质量基本有保障。

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整个制度看,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利润表与金融机构指标设置完全一致,专项统计表对贷款进行了进一步细分,同时统计了贷款利率基本情况,指标设置较完整合理,基本能反映小贷公司资金运用情况。但同时,制度本身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给制度的执行带来了一些不便。

1、指标系统庞大,冗余指标过多。目前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设置了700多项指标,指标之间的层级关系和逻辑校验关系设置较为复杂,该统计指标体系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比较全面完整的。但对于小贷公司而言,由于其业务简单(基本是贷款业务),数据量少,所需要填报的指标不过数十个,大量冗余指标的存在,给小贷公司数据填报和人民银行数据审核带来较大压力,加上小贷公司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内涵理解不够透彻,进一步增加了数据出错概率,数据反复修改经常发生。

2、科目针对性不强,业务反映欠全。总的来看,从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可以了解小贷公司贷款分期限、分部门及资金来源、运用等基本情况;从小额贷款公司专项统计报表可以了解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信用形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基本情况。但仍存在统计内容有限,有些业务反映欠全等问题。如小贷公司从商业银行融资等资金往来情况在统计体系中无法得到比较细致的体现,并且尚未统计小贷公司贷款质量情况、小企业贷款情况等,这对小贷公司监管和贷款情况监测造成了一定的信息缺失。

3、报数时间冲突,数据报送两难。目前,人总行对小贷公司数据报送时间要求为月后6日,而为了预留数据审核和反复修改的时间,人民银行分支行一般要求小贷公司提前一天报数。据了解,由于小贷公司实行企业管理制度,其财务报表要经过多方审计,对外提供的时间相对滞后。小贷公司普遍认为人民银行数据报送时间过早,与公司管理要求相冲突,导致报送数据与审计后数据不一致,从而无法真实反映小贷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三、金融统计操作层面存在的困难

除制度本身的影响外,人民银行在采集小贷公司金融统计数据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影响了小贷公司金融统计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金融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管理体制不畅,缺乏制约手段。目前,湖南省小贷公司审批权在省政府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颁发营业执照的职责。由于小贷公司未明确划归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其进行统计检查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同时对小贷公司审批和监管权力的缺失,使得人民银行无法掌握新设小贷公司第一手情况,各分支行每月需密切关注小贷公司设立情况,联系当地金融办和新设小贷公司,经过多方协调和信息沟通,才勉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信息表》以及金融统计数据的报送。可以说,由于管理体制的不畅,使得人民银行目前缺乏对小贷公司有效的制约手段,对金融统计工作的开展造成很大的障碍。

2、机构点多面广,统计难度较大。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小贷公司2614家,湖南省已向人民银行报数的小贷公司共30家,分布在20多个县区,预计今年年底将会在50家以上。小贷公司机构繁多,发展迅速,对未来金融统计工作无疑是一种冲击。一方面,统计系统、金融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机构信息都必须一对一的维护;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对于小贷公司的数据审核和统计处理也必须一个指标一个指标和一家一家进行,小贷公司点多面广,大大增加了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的难度。

3、电子化程度低,统计基础薄弱。经调查发现,目前湖南省大部分小贷公司数据填报和审核缺乏有效的统计系统支持,从会计报表到统计数据均以手工填报为主。由于小贷公司目前尚未与人民银行进行网络直联,且统计人员对金融统计理解不深入,统计基础相对薄弱,严重影响了数据质量,增加了反复修改重报的工作量。从人民银行角度而言,由于缺乏独立的小贷公司统计系统,数据采集依靠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加上小贷公司未纳入全金融机构统计口径,且机构繁多,对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和业务处理均造成了一定的干扰。

4、人员变动频繁,业务素质偏低。金融统计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对统计人员的会计、统计知识要求较高,特别是小贷公司依靠手工填报数据,统计人员对金融统计制度的理解程度直接影响到统计报表的质量。而小贷公司规模小、人员少,一般没有专职的统计人员,加上人员变动频繁,缺乏专业的统计知识,统计数据质量很难保障。

四、对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1、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统计管理长效机制

对于小贷公司管理体制不畅,人民银行缺乏有效制约手段的问题。一方面,应加强金融统计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将人民银行对小贷公司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和处罚的权利纳入《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金融统计法规中;另一方面,强化对小贷公司的统计管理,要求其建立健全统计岗位各项制度,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统计制度。

2、修订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

鉴于小贷公司不能开展存款业务,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存在较多冗余指标,建议结合小贷公司业务实际,精简指标,将存款类指标全部删除,将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投资、与央行往来、外汇买卖等科目进行删减,仅保留贷款类、所有者权益、各项准备、库存现金、应收应付款项等近百个核心指标,也可将这些核心指标与专项统计报表合并,并同时取消小贷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报送。合并后的专项统计表报送频度可以按季报送,也可以考虑修改为按月报送,按月报送的时间建议设置在每月10日以后,以保证数据质量,减少数据重复修改。另外,建议在专项统计表中对企业类型进行中、小企业划分,增设贷款五级分类统计指标,增设“从银行业贷款”等反映与银行业务往来的统计指标。

3、改进数据报送模式,提高统计效率

经调查发现,湖南省金融办已开发了小贷公司监管软件,用于采集全省小贷公司数据,该系统基本实现了贷款的逐笔统计,并且为人民银行统计系统、征信系统预留了接口,但统计指标更新滞后,目前仍采用2010年统计指标体系。

从短期考虑,为解决小贷公司现行报送模式对金融统计数据的影响,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和金融办协调,采用从金融办小贷公司系统取数的模式,人民银行负责指标和取数规则的制定,推行金融统计标准化机构编码的实施,金融办开发系统,预留接口,导出标准化报文,由人民银行读入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人行各分支行负责审核。

从长远考虑,针对小贷公司机构分散,机构量大,发展迅速等特点,加上小贷公司并未纳入全金融机构口径,统计数据相对独立,人民银行可着力开发独立的小贷公司统计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小贷公司网络直报,由各分支行甚至是县支行负责对小贷公司数据审核,提高小贷公司数据报送的电子化水平。

4、加强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对于小贷公司统计人员变动频繁,统计素质不高等问题,人民银行可定期对其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逐步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提高其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同时加强对小贷公司统计人员报备制度的建设,建立稳定的联系桥梁,提高对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的重视度,从而全面提升小贷公司金融统计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杜金富.货币与金融统计学.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2011年金融统计制度手册.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3]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2009/2010年小额信贷通讯合集.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金融公司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不足风险;成因;风险控制;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2 [文献标识码] B

金融控股公司以其具有协同效应、规模效应的优势,有利于实现资本优化配置、业务多元发展,能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在金融综合经营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近年来获得快速发展。但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结构的复杂性,使其蕴涵了相较于单一金融机构更为复杂、更加特殊的金融风险,比如风险在内部机构传染的风险、利益冲突风险和资本不足风险等。其中,资本不足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更加易发、多发,并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传染性,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运营安全构成威胁,对我国多部门并行监管的体制带来一定挑战。

一、资本不足风险的内涵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不足风险,是指其资本金规模与监管要求相比,名义上符合监管要求,但实际资本充足水平不足而形成的经营风险。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相关风险准备金以及稳定的长期负债等资金来源。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Rate,CAR)是指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ital,RC)与风险加权资产(Risk Weighted Asset,RWA)的比值。即:

CAR=×100% (1)

其中:监管资本是指金融监管当局认可的、可以计入资本金的项目之和,是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的最低要求;风险加权资产是按照各金融行业的标准方法,对各资产项目按一定权重求和计算得出的结果。

目前,多数国家采用巴塞尔协议推荐的资本金计量方法,将按照该方法计量得出的资本作为监管资本,即最低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Ⅲ》将资本金分成三级,并对资本金充足水平提出明确要求:一类资本金充足率不得低于4.5%,整体资本金充足率不得低于8%,此外还要求保留资本金留存缓冲、逆周期缓冲资本,并要求杠杆比率(资本/账面资产总额)大于3%。

在金融机构的实际管理中,为了提高资本收益水平,多采用“经济资本”来管理本机构的资本金。所谓“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EC),是指在一定置信水平α下,为吸收风险引发的非预期损失和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而需要的资本量,置信度一般选择为99%。经济资本表示为“在险价值”(Valueat Risk,VaR)超过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EL)的部分:

EC(α)=VaR(α)-EL (2)

从金融监管角度看,监管当局必须要确保金融控股公司能够足额偿付其到期债务,避免引起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因此,监管当局更加倾向于要求金融机构保有尽可能多的资本金,用于抵御金融风险;而从金融控股公司角度看,其更加倾向于使用较低数量的资本金,支撑更大规模的资产,以获取更高水平的资本收益。这样,监管要求与金融控股公司自身诉求就形成一对矛盾,很大程度上有可能会出现逃避资本监管或资本充足水平达不到监管要求的问题。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纽带关系复杂,掩饰较低的资本充足水平不被监管者发现,这种博弈将诱发资本不足风险,而这一风险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金融控股公司的盈利预期与资本监管要求是一对矛盾,根据纳什均衡,其资本金在冲突博弈中会形成一种均衡状态。根据(1)式,采用边际在险价值(Marginal Value at Risk,MVaR)确定n个子公司对于金融控公司整体风险贡献水平,子公司i的资产为Ai,则第i个子公司的为MVaRi(α):

MVaRi(α)=Ai,i∈(1,2,L,n) (3)

由于MVaR具有可加性[5],即金融控股子公司MVaR之和等于金融控股公司总的VaR,因此

VaR(α)=MVaRi(α) (4)

故而,单个子公司的经济资本金为:

ECi(α)=MVaRi(α)-ELi (5)

ELi为i个子公司的预期损失。

显然,对于金融控股子公司需要满足:ECi≥RCi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假设α置信度下在险价值和边际在险价值不变,通过在子公司之间调整风险资产、资本金等手段,以减少账面预期损失,使得账面经济资本相对于实际经济资本需求降低,从而降低监管资本,但其面临的实际风险并没有减少,这就是资本不足风险。

二、资本不足风险产生的主要成因

金融控公司的资本来自于两方面:一是外部资金和自我积累,能够真实的抵补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损失;其次是由于资本重复计算所导致的虚增资本。孔立平(2008)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使其形成“资本扩音器功能”,资本不足风险主要由于重复计算所致。归纳起来,资本重复计算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双重财务杠杆。金融控股公司通过长期负债筹集资金,并将其投向子公司作为资本金,即为双重财务杠杆(巴塞尔委员会,1999)。金融控股的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制人,将其计入自身资本,反映到财务报表中,就是控股公司负债与权益同时增加,会导致资产负债率下降,掩盖公司风险。双重财务杠杆表示为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的比值。

以Ii表示金融控股公司n个子公司中第i个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Ei表示第i个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βi为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比例,X为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互相持股及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所形成的资本重复计算额,在计算中应该予以扣除,则双重财务杠杆k为:

k= (6)

例如:2010年底,国内某金融控股公司所属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足,受到监管部门的诫勉。为迅速改变资本不足状况,2011年4月,该证券公司发行人民币次级债券,额度4亿元、期限5年,由其控股母公司全额认购,所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充二级资本。金融控股母公司以认购债券形式,向子公司注入二级资本,在不增加集团总资本规模的情况下,使证券子公司满足了资本监管要求,这是典型的双重财务杠杆融资。

这次融资后,该证券公司的合格资本指标和相关风险指标得到了很好的改善,对其正常经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对控股母公司及整个金融控股集团而言,其整个集团的财务风险增加、偿债能力减弱。由此可见,双重财务杠杆虽然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一种风险转移手段,但会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整体风险增加。

2.股权融资重复计算。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向子公司注入资本,该资本又作为权益计入母公司资本中。对金融控股公司而言,这种方式并不增加负债,但使得资本双倍增加,可以隐藏部分资本不足风险。不过,资本的绝对增加会导致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收益率降低,因而实际操作中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倾向于以此种方式实现资本扩张,故而该效应可通过资本金管理的负反馈自动得到矫正。

3.内部资本市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形成资金市场,同一集团内的不同法人实体相互之间资金往来频繁,易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资本相关度提高(Murllo Campello,2002)。如果单笔资本金在不同子公司间往来,作为资本金出现在各自的资产负债表中,使得该笔资本金重复计算,从账面上提高了各子公司的资本金,容易导致资本不足风险增大。

4.子公司外部融资。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通过对外进行债务融资,投入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孙公司中,会产生如上述1、2的效应。

图1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资本重复路径

图1表示了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重复计算的三种主要形式,HAi、Lai分别表示高流动性资产和低流动性资产,而金融控股母公司投向子公司的资本都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即低流动性资产Lai中;HLi、LLi、Ci表示高流动性负债、低流动性负债和资本金,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从外部获得的长期负债(低流动性负债)和股权融资可以补充资本金。

通过合并报表计算的形式,将子公司增加的资本金计入母公司资本中,从而虚增资本,降低杠杆比率,会掩盖金融控股公司资本不足风险。而这会对债务人和投资人产生信息误导,会导致风险溢出效应和传染效应。

三、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资本金分配模型

有限的资本金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如何实现最大的效率?按照经济学理论,该资本金必须在一定的风险水平下实现最大的收益率,即风险调整收益率达到最大化。风险调整收益1(Risk Adjusted Rate of Capital,RAROC)是指将风险因素剔除以后的收益指标。定义为:

RAROC= (7)

Return表示公司收益,cost代表为获取收益而付出的成本,EL为预期损失,EC表示经济资本金。

金融控股公司采用RAROC对其拥有的资本在各子公司之间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进行分配抉择。

首先,根据投资收益原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所有的子公司必须满足基本的收益率rbasic,公司才能确定投资第i个子公司:

RAROC=≥rbasic (8)

R和C分别代表收益和成本。

其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必须最终拥有相同的风险收益率,从而形成资本流动的均衡状态。因为,如果存在不同收益率的子公司,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假设,金融控股公司总是倾向于向收益率高的公司投入更多的资本,直到该公司最终的收益率与其它子公司持平。即:

RAROC=RAROCj≥rbasic (9)

根据(8)式,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收益率决策上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是资本金的最优化配置,另一个是成本的控制,即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实现经济资本金最小化下的最优状态。

四、有效控制资本不足风险的建议

从资本不足风险成因可以看出,金融控股公司资本不足风险是涉及到公司内部运营与外部监管,因此,需要从金融控股公司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以防范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资本不足风险。

(一)构建基于RAROC的资本金管理机制

首先,RAROC是经济资本分配原则,它从董事会高层管理战略和风险偏好延伸至前台具体业务,涵盖不同子公司、业务领域、不同职能部门的资本金分配,从而可以将每一个岗位加入到风险控制中来。其次,采用资本金分配方法,一方面可以从金融控股公司整体高度考虑所有风险,并将各子公司风险之间的收益叠加放大;另一方面通过测定和衡量各种资产和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可以实现某一类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内部风险组合管理。再次,资本金分配为风险与收益之间寻找了一个平衡点,能够准确的度量风险与收益的配比关系,为控制资本不足风险提供了很好的决策依据。

(二)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复杂性使得其风险关联到内部每一个部门和公司,因此要控制资本不足风险,需要强化内部控制。首先,要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水平和风险偏好,并以此制定公司经营的内部资本不足风险控制边界条件,合理规划公司资本需求和补充方案,形成有效的内部资本管理方法;其次,金融控股公司应及时向内部子公司披露集团风险信息和内部关联交易情况,子公司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有效控制风险,并及时向股东和债务人披露公司资本充足情况;最后,金融控股公司应避免权利滥用,母公司过多干涉子公司经营容易将资本不足风险等转移到某个子公司。

(三)建立完善的并表监管制度

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从整体上考察其风险状况,明确其资本不足风险水平,避免由于财务并表形成双重财务杠杆风险。监管当局应当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范围,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报送信息,实时监控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总体水平,并深入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监测其子公司的风险水平,对其整体资本不足风险进行审查和评价;对于跨金融子行业的金融控股子公司,需要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联合组成监管小组进行共同监管,以确保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都受到监管、评估和控制。

(四)形成有效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巴塞尔协议将资本充足率作为第二支柱,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资本流动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增强资本充足率监管,建立多层次的监管要求,形成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附加资本等涵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及系统性风险的资本要求;明确金融控股公司风险覆盖范围,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及不同公司,设置不同的资本计量要求和计提标准;鼓励金融控股公司采用高级计量方法对公司的资本不足风险进行有效的定量分析,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参 考 文 献]

[1]康华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阮永平,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3]陈岗,金融混业集团风险及监管研究[D].复旦大学,2000

[4]宋建明著.金融控股公司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6

[5]王国刚.运作机理: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9

[6]赖小民.后危机时代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选择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3

[7]张春子,张维宸.金融控股集团管理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7

[8]李晗.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8

[9]孔立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控制问题分析[J].金融风险管理,2008(229):52-54

[10]Murllo Campello."Internal Capital Markets i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Evidence from Small Bank Responses to Monetary Policy"[J]. The Journal of Finance, p2777-2778.2007

[11]Andrew Kuritzkes, Til Schuermann, Scott M. Winner. "Risk Measurement, Risk Management, and Capital Adequacy i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R].Brookings-Wharton Papers on Financial Services, 2003, P141-193

[12]Bernhard Mayr"Financial contagion and intra-grooup spillover effects" [D].p57

金融公司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一、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一)不公平竞争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有可能利用在金融系统中的地位与影响力,将垄断收益作为目标,而忽视配置资源效率与降低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对整个金融系统在资源配置与社会经济服务中的作用积极影响。实际过程中,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出现以下不公平竞争行为:其一是金融控股公司中的金融机构极有可能对相关企业实施信贷倾斜,进一步对实体经济在竞争中的公平性造成影响。其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利用搭售方法,强迫客户购买相关企业产生的服务,对客户利益带来损害。

(二)资本重复计算风险

资本重复计算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其一是总公司向子公司拨付资本金,假如初期注入来自于集团之外,势必同时体现在母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导致重复计算资本金。假如子公司依然利用这项资本对集团内部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则会多次重复计算这笔资本金。其二是子公司之间彼此持股,导致重复计算资本金。重复计算资本容易造成金融控股公司虚增资本金,隐藏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风险。尤其是在当前国内分业监管制度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整体资本金要求十分模糊。

(三)透明度风险

第一集团很多的业务条线机构以及各个子公司交叉持股产生了较为复杂的法人治理机构,导致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之间在沟通过程中形成时滞,很难实行事前预警风险以及披露有关信息。第二集团扩大规模与跨国经营产生了复杂的内部管理,造成监管者以及各个有关利益主体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结构组织、业务情况无法有效掌控。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不够清晰的监管对象

随着逐渐增多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种类也越来越多。例如一些银行控股公司,一方面成为商业银行的大股东,对银行决策造成了影响与控制。另一方面,它们一般设置了基金、保险等公司,实际上产生了跨行业和市场的经营局面。它们凭借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为直接或者间接控股。但是,我国并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管辖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区别监管不同种类的金融控股公司更没有明确指出。

(二)落后的立法监管制度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生存发展过程中缺少立法监督,我国缺乏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颁布的法律与实际需求严重脱节,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至今缺少对应的立法。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情况是混业经营,没有形成金融监管理念。

(三)不够完善监管手段

我国包含了很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内容,例如准入制度、破产过程、风险监控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完善需要具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同时我国外部监察制度以及行业协会没有充分发挥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

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措施

(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并没有明文法律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各个法律也没有对其严格禁止,在这一情况下,应当按照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的情况与金融要求,编制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位置。进一步详细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方式、业务模式、监管措施等。同时,还要对各项法规的实施制度不断完善。达到金融法规明确的定性与定量目标,提升了可操作性。同时利用法律方式监督金融管理人员,并且积极约束对金融监管造成影响的各个外部因素。

(二)构建披露金融控股公司信息制度

一个科学监管系统能够对公司经营情况准确评估,有效结合了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督机制,而科学的信息披露能够最大程度上发挥市场约束机制。混业经营方式下,金融控股公司逐渐扩大了内部关联交易业务,而作为监管外部人员很难对公司经营水平充分理解,降低了透明度。因此需要联系国家通用的信息披露惯例,综合我国现实情况,构建科学的信息披露机制,对交流内部信息与披露公共信息规范与渠道积极完善,严格规定信息披露的准则、内容等,加强公司经营的透明程度,自觉接承认有关利益者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指定防火墙机制,避免产生多米诺效应

防火墙具体是指通过对持股、管理人员业务等积极限制,将屏障设置在子母和子子公司之间,避免传递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明确规定资金与业务比例约束,对它们一体化程度有效限制。各个子公司需要拥有单独的资本金、会计准则、财务核算机制、管理团队等,避免多米诺效应传播风险。

(四)构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制度

风险预警制度是指对金融风险情况及变化趋势的形式、指标系统与预测方式等积极反映形成统一的整体。我国当前能够对美国及澳大利亚的预警系统积极借鉴,金融控股公司根据规定的相关内容将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上报给监管机构,这些机构根据评级具体方式进行评级。利用评级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变化以及造成风险原因有效掌控,对其采取科学的监管手段,避免产生金融危机,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经营。关键的是监管机构将工作结果为对方提供反馈意见,帮助其对自身风险管理制度积极加强,提高自我管理风险的能力。

(五)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治理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利益综合体体现出了复杂特点,通常牵涉了母子公司两个层次,其中十分关键的是科学的治理结构。第一,要对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积极理顺,明确母子公司的各项权利与义务,避免母公司跨越权限对子公司业务进行干预。第二,加强建设董事会,严格审查董事资格,加大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帮助董事对重大公司经营作出公平决策。构建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加强激励经理人员。第三,对监事会功能不断完善,进一步产生监督公司内部约束制度,进一步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经营行为与监管要求积极吻合,实现经营目标。

金融公司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期货公司;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成熟的期货市场具有两大功能,风险防范和价格发现。基于此,目前期货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主要金融产品和大宗商品价格的风向标,成为维护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的重要工具。在我国, “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推进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2012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郭树清主席提出“抓紧建设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市场,逐步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能力”。外在需求为期货市场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会。

作为期货交易重要通道的期货经纪公司(简称期货公司),在伴随期货行业二十余年的发展后,会计环境是否可以承载期货公司在这一历史机遇跨越式发展需要?笔者试图通过剖析期货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找出制约眼下期货公司会计环境优化的制度障碍,提出适宜的政策建议。

一、期货公司会计制度执行的现状

涉及期货公司会计制度包括财政部1997年《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及证监会2007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上述规章制度构成了我国目前期货行业的会计制度体系。

眼下金融行业普遍执行的是2001年财政部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等。”但由于制度修订之初,期货行业所占金融行业市场份额极低,该制度对期货公司针对性不强。并且,由于该制度仅要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对期货公司是否执行并未做强制要求。

二、期货公司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现状分析,迅速发展的期货行业与滞后的行业会计制度显得非常不适应。从某种程度上说,期货行业会计制度的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发展。笔者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归纳了制约期货行业发展会计制度的主要方面:

(一)会计核算制度不完整

目前期货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均是针对商品期货交易。随着近年期货行业蓬勃发展,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突显,尤其是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平稳推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出台,逐渐丰富的期货公司经营业务与狭窄的会计业务指导制度显得不相适应,建立完整的期货公司会计制度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会计制度指导性不强

上述两项会计制度的拟定均是基于早期期货行业处于清理整顿阶段为前提的。该两项制度为统一期货业务的确认与计量标准,明确费用的归集具有指导意义,尤其是对规范早期我国商品期货交易财务行为,优化期货市场财务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期货行业的治理整顿工作早已结束,随着保证金监控中心建立、证监会“五位一体”监管模式有效运行,期货行业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笔者认为,目前单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的期货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已制约期货行业发展,应尽快修订原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出台符合期货行业发展现状,对期货公司会计业务针对性强、指导性强的会计制度。

三、修订会计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完整的期货公司会计制度

期货公司已不单单以商品期货交易为唯一业务,不单单以商品期货交易手续费收入为唯一收入来源。完整的期货公司会计制度应规范包括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期货交易类别,也应涵盖期货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等业务类型。建议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参考其他成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拟定期货公司会计制度,继而促进期货市场快速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笔者拟以股指期货为例明说明扩充现有制度的重要性。随着2010年4月中金所推出我国第一支金融期货―股指期货,便终结了我国期货市场只有商品期货的时代。从国际市场上看,金融期货合约交易额占期货交易额绝大多数,2011年我国金融期货交易额也已达到期货市场交易额的三分之一。可见,金融期货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类别。对会计核算而言,由于目前中国金融交易所实施的是有别于其他交易所的分级会员结算制度和结算担保金制度,对于不同级别的会员采取差异化的交易资格管理。因此,在会计核算方面也应该采取有别于商品期货会计核算方法。

(二)规范现有会计制度

在规范现有会计制度方面,笔者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两项会计制度与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比对,在收集整理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期货会员资格费会计核算。《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期货经纪机构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长期投资处理。……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作为其他应收款管理”。第二十三条“……由于期货交易所谓非盈利会员制法人,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机构从期货交易所收回的投资,不得超过原缴纳会员资格费的金额。”《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七):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明细科目,核算为取得会员资格而以交纳会员资格费的形式对交易所的投资。可见,上述文件将期货会员资格费作为一项期货经纪公司的长期投资。那么,《企业会计准则》是怎么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呢,经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指出,投资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

可见,就《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本文所提及“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并非长期股权投资,甚至谈不上是一项投资。因此,笔者建议,鉴于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是期货行业独有行为,为了区分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建议在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中,一级会计科目单独设立“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将期货经纪机构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以及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均纳入其中核算。

2.规范期货风险准备金会计核算。期货风险准备金也是期货行业独有的会计概念,《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照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的净收入的5%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当交易损失准备金达到相当于期货经纪机构注册资本的10倍时,不再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作为一项长期负债,应单独核算,专门用于弥补期货公司自行承担的因自身管理不严、错单交易等造成的客户交易损失”。

笔者认为,将期货风险准备金列支在长期负债项下,主要基于在制订政策之时,即1997年前后,正是基于期货市场过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期货市场整顿治理的阶段。不难理解制度制订者将期货风险准备金这一用于弥补客户发生穿仓损失的费用作为“预计负债”列支于长期负债项下。经过数年的规范治理,整顿期货市场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证监会“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也促使期货经纪公司有效规避风险,近年来期货公司出现客户穿仓损失事件是少之又少。加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期货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风险准备金提取上限必将是极大金额。这样一来,期货风险准备金作为长期负债科目的观念是否应该有所改变,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笔者认为,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观点来看,将风险准备金放在所有者权益项下更显合理。可以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范围进行约定,比如风险准备金不能用于转增资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仅专项用于弥补客户穿仓损失支出。

3.规范期货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近年来,随着券商入股、证监会分类评级要求,期货公司纷纷追加注册资本,利息收入已经成为期货经纪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期货公司利息收入确认没有明确表述,而在该规定会计报表示范格式中,利润表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可见,该规定将期货公司第二大收入的资金利息收入的处理,列入“财务费用”科目,作为红字冲抵处理。这样以来,不仅金额极小的真正发生的财务费用被“淹没”了,而且利息收入也无法真实体现。笔者建议,参照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格式,将利息收入作为营业收入的二级科目,与手续费收入并列。而财务费用会计科目仅仅核算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支出。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葛家澍.财务会计理论方法准则探讨[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4]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2001-11-27.

[5]刘玉廷.关于金融企业改革的几个问题[J].上海证券报,2001-6-11.

[6]张主民.我国期货公司会计制度的问题与政策建议[J].期货日报,2005-4-28.

[7]余韬.期货公司财务风险构成及防范[J].财会通讯,2009(09).

金融公司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目的及现实意义

    (一)落实“十五”计划纲要,完善稳健的会计制度,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适应我国深化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要求。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改革,有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竞争能力。…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严格约束与有效激励相统一的经营机制,完善稳健的会计制度,提高金融资产质量”。由此可见,落实“十五”计划纲要,应当是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首要目的。通过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完善稳健的会计制度,为金融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综合改革奠定基础。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要分三步走:第一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尽快按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完善国有独资公司体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二步,进行股份制改组。在完善国有独资公司体制基础上,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国家对改组后的四家银行可以先绝对控股,后相对控股。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广泛吸收内外资企业参股,同时组建若干基金,吸收自然人资金组建基金法人对银行参股。第三步创造条件分步上市。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采取整体与分拆相结合的方式,分行别、分步骤上市。实践证明,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不仅适用于一般企业,也适用于金融企业。

    90年代初,我国开始建立资本市场,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财政部于1992年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1998年修订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000年为《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对我国的资本市场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上市,同样需要加快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步伐。

    (二)改革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披露的透明度,防范金融风险。

    1998年12月,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一份名为《会计披露在东亚金融危机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吸取的教训》的研究报告,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一般特征、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会计在金融危机预警中应发挥的作用、与金融危机有关的国际会计准则等做了深入的研究,还对南朝鲜、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日本的90家最大的银行和企业现行会计实务同国际公认会计实务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了各种有助于提高会计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的建议。

    这份研究报告指出,东亚地区众多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破产或濒临破产,是因过分依赖外币借款,以及缺乏透明度和经管责任而造成的。披露不充分虽然不是造成金融危机的主要因素,但它确实对危机爆发的广度和深度产生了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财务报告是最可靠的也是最容易取得的有关企业信息的媒介物,缺乏充分的会计披露,投资者和债权人就无法及时取得必要的信息,以判断企业成功与否。在遭受金融危机袭击的国家,企业和银行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种种缺陷,与缺乏适当的披露要求有一定的关系。多数亚洲国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会计披露时没有遵循或符合国际会计准则。长期以来,大多数国际投资者忽视了这一缺陷,巨额的外国资本(债务性和权益性资本)仍源源不断地流入亚洲国家。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的金融业敲响了警钟。危机的沉痛教训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的安全。会计标准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金融体系的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对金融企业会计问题的研究,提高金融业会计披露的透明度,以防范金融风险。

    (三)适应WTO的要求,实现金融企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

    近年来,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各国经济的发展,必须融入国际经济潮流。加入WTO是我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的重要体现,同时要求我国的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一方面便于国外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潜力;另一方面也便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着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最近指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较高,但是,目前由于居民储蓄存款的注入还不会出现问题。加入WTO两年后,外资银行可从事企业贷款,五年后可以从事人民币存款业务。如果那时居民将一部分钱存入外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较高的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因此,国有银行必须加快改革步伐。

    就会计标准而言,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基本实现了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上市银行会计标准的主要方面也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做法。但是,适应加入WTO的要求,还必须对我国各类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全面改革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迎接WTO的挑战。

    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金融企业会计改革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总体的组成部分。

    2000年7月31日,财政部会计司以财会函[2000]6号印发了“关于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的函”,函中指出: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精神,为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继续制定会计准则的同时,财政部拟对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总体思路是:1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对各个行业、企业的特性业务,拟定各个专业核算办法;2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3考虑到金融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框架结构。

    本人认为,改革后统一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框架结构拟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各类金融企业的特点,分别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事项和财务会计报告,以条款的方式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按照这种框架形成的会计制度,我们暂称之为《总制度》。

    对于是否以《总制度》为依据制定各类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目前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金融企业有了《总制度》,不必分别各类金融企业制定各自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增强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操作性,除《总制度》之外,还应当分别具有代表性的金融企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制定各自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体系。财政部1998年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1999年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主体内容仍然适用,《总制度》之后,再对其作必要的补充即可。我国的商业银行,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其中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已经上市,近期可能还会有些商业银行上市,如果只有一个《总制度》,操作性不强,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若干政策是很难落到实处的。鉴于上述情况,《总制度》建立之后,是否制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体系,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金融企业的意见。本人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三)金融企业基本业务会计准则。

    金融企业基本业务会计准则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都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准则规定比较原则,制度规定比较具体,操作性强。二是准则的形式比较符合国际方面阅读,制度形式比较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三是准则要相对稳定,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具有应急、灵活的特点。准则和制度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原则和具体之分,因此准则和制度中相同内容的规定必须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实际上,两者之间是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缺一不可的互动关系。

    金融企业基本业务会计准则是否应当考虑以下各项:

    1.租赁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于2001年1月18日,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施行。租赁准则主要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其核心内容是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这是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此项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租赁业务的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银行会计准则

    1995年,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银行基本业务》(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一些商业银行为此付出了不少心血。据了解,此次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将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规划,以财政部1995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银行基本业务》(征求意见稿)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第32号和第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情况,完成包括表外业务在内的有利于防范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银行基本业务会计准则,作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