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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制度

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制度

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范文第1篇

2004年8月,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没有适用的会计制度的问题。在该制度的贯彻实施过程中,笔者认为《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照《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院、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存在混乱。

我国民办学校总体上讲有三种形式: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纯粹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纯粹投资举办的学校和各种社会力量混合集资形成的民办学校是否应该执行《制度》呢?会计界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法律上证明了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具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一般都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们对民办学校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不论法律是否承认)。因此,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应该属于《制度》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人认为,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的分利,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会计制度的适用应以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而不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因此认为这两类企业同样应该执行《制度》。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应该执行《制度》。但是,从长远来看,财政部应该针对类似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带有营利性质的非企业单位制定单独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

《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条规定:“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上述定义和《企业会计制度》如出一辙,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问题所在。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收入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仅仅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要素。费用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包括营业外支出。

《制度》无疑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中指出了是“开展业务活动”取得或发生的,而其内容却包括了一些非业务活动的项目,如收入中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显然有欠严密。

笔者赞同从广义角度定义收入和费用。同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只来源于收入和费用,导致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才是收入和费用概念的本质,而与其来源渠道无关。因此可将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修订如下: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三、关于借款费用的内容及其资本化条件

《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两点不足:

一是在借款费用的内容中没有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明确将“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借款费用的内容之一,虽然可以理解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减溢价或折价摊销之后的实际利息,但制度之间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会计人员的误解。建议单独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这样表述:利息(含溢价或折价摊销)。

二是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有欠妥当。辅助费用(如借款的手续费)一般是在取得专门借款之前发生的,大多数都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始资本化条件,从而使辅助费用实际上几乎不能资本化,《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取消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只要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都应当予以资本化。

四、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制度》规定所有的资产减值损失都应记入“管理费用”。

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原则,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和《企业会计制度》一样分别对待,否则便不能分清损失的内容。也就是说,应将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记入“管理费用”,将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冲减“投资收益”,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记入“其他费用”。

五、关于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协调

在会计规范体系中,非营利组织中的公有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两种制度在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导致同属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例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表与事业单位会计中的资产负债表格式也存在很大差异。

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办教育机构 会计制度 选择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134-02

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上世纪80年代初兴起至今已有30年左右的时间,民办教育机构已经发展成为拥有7万多所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在校学生1000多万的规模。30年间,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同时民办教育机构也缓解了国家、特别是地方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扩大了教育的总量、有效地利用了教育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对基本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需求提供了帮助,其作用值得肯定。

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民办教育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广大人民群众还对民办教育认识处于表面现象,一些民办教育政策出台滞后,而已出台的政策部分学校落实不一定到位,就民办教育机构本身而言,在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师资水平等方面都有待提高,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教学质量、教师队伍等方面存在不少的问题及风险。

针对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2月28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简称促进法),从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详实的规定。

在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法规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等等。

这些规定对民办教育机构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有宏观性指导作用,但对具体的学校或机构而言,各地、各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大相径庭,有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等等,虽说采用哪种会计制度都接受了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除上海市在进行民办中小学会计制度试点改革,统一使用《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其他省市暂无统一的规定。就云南省目前的情况来看,各种会计制度并存,相互间的会计信息没有可比性,与国家同类学校间更无法进行比较,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信息应该有统一的规定,这样才能为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地财务依据。

为此,笔者根据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谈谈民办教育机构对会计制度的选择。

一般,任何单位选择什么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由单位的性质决定。通常情况下,由财政和主管部门来指定,但对民办教育机构,还得结合其成立方式综合考虑。按促进法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等。从这些规定中来看,“法人资格、法人条件、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是关键的字段,举办者资产来源和方式,民办教育机构的组成形式是其选择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在云南省的民办教育机构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独立法人自发成立

独立法人一般指自然法人或独立的单位按照促进法的规定成立民办教育机构,其出资方式有两种。

(一)独立法人拥有办学必备的基础设施,投入注册及开办资金

这种出资方式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在会计制度的选择上,可根据办学规模的大小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之中进行选择执行,若规模较大,选用“企业会计制度”,反之,选用“小企业会计制度”。

这两种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单位,前者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后者反之,而民办教育机构属非企业单位,表面上不适合使用企业会计制度,但从举办者的目的来看,其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经济效益才是其最终目的。企业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确认基础,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经济事项为依据,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支累积结果;2.按照经济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3.提供的会计信息满足相关使用者的需要;4.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5.会计核算必须遵循重要性的原则,把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的经济事项按影响重大与否区分并恰当性处理;这些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出其侧重对资产、收入、成本的核算,通过资产负债、利润、利润分配及现金流量表,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单位在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及资金运动的累积结果,让投资者清晰了解其经济效益。

学校若承担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活动,按国家减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相关规定,学校不能向学生收取杂费,但当地财政给予对等补助,学校可用于弥补办公费、业务费,但不能用于人员经费的相关支出,并按专款年专用的原则,年终须向属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呈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为核算及会计报表填报的需求,可在收入类中“非营业收入”科目下设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属地主管教育机构拨入的杂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在成本与费用类中费用类科目下设置“杂费”科目,其明细科目参照“中小学会计制度”的事业支出下的“商品与劳务支出”中的明细科目设置,用财政拨入的杂费列支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期末结转后无余额。同时参照相关规定,设置基本数字、收入支出、支出明细、资产负债表,以便向财政、主管部门填列呈报。

(二)独立法人租用办学必备的设施,投入注册及开办资金

这种出资方式成立的学校,其资金来源、应用单一。收入主要有:1.按政策规定收取的学费;2.按政策规定收取的住宿费;3.其他收入(自己投入的开办经费);4.捐赠收入。支出主要有:1.教职工工资;2.教职工各种津贴补贴;3.办公费;4.业务费;5.房屋等租赁费;6.其他支出。

举办者关心的是收入与支出的总量,以及资金的安排使用方向,年终结余的多少等。采用同类别政府举办的学校所选用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基本能满足各方会计信息的需求,高等教育阶段的学校,建议选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其他阶段的选用“中小学会计制度”,在具体的财务管理过程,侧重加强年度收支预算的编制,力争科学、合理、可行,在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严格监督预算的执行与控制,减少不必要地开支事项,节约成本,实现收支结余最大化。

二、合作法人联合成立

指两人或两个单位以上联合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其合作方式以股份制居多,各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多数采取投资与教学相分离的方式,成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出资方式多样化。

(一)自有资金,非国有资产

合作一方或多方用拥有的自有资金和非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流动资金存入双方指定银行,聘请专业验资进行验资并提供验资证明;非国有资产聘请具备验资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定价,做出价值评估报告,报经双方认可。双方按出资额的多数确定股份,所投入教育机构的资金作实收资本入账。

这种出资方式联合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其出资金额能以货币计量,成立方式完全符合股份制企业的基本模式,其会计制度选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使用哪一种会计制度,视办学规模的大小而定。

(二)自有资金,国有资产

与第一种出资方式相比,自有资金的验资处理相同。但在资产评估定价方面,必须区分处理,因其拥有的是国有资产,投入前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批明采用什么方式投入,一种是以使用权转移、另一种是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转移。

只是使用权转移方式投入,与租用性质相同,其所占股份由合作方协商确定,并报其所有权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股份无法以货币计量,仅能作为在组建教育机构中权利及义务的计算基数。若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各方投入的资源无法进行货币计量,选择“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会计制度”最为恰当。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转移的投入方式,则可对投入资产进行评估定价,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定价,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以评估价计入实收资本及相关科目,并办理资产的转移手续,此时,采用第一种出资方式的核算办法,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都能满足出资各方的会计信息需求。

(三)自有教育资源和上两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分两种情况判断选择。

1.自有教育资源与自有资金及非国有资产。若拥有的自有教育资源能进行评估定价,则选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若拥有的自有教育资源不能进行评估定价,则选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会计制度”。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还须结合自身的办学规模和层次进行。

2.自有教育资源与自有资金及国有资产。依据自有教育资源和国有资产能否进行评估定价、所有权能否专业来区分对待,若自有教育资源和国有资产能评估定价,且所有权能转移,则选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反之,选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会计制度”。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还须结合自身的办学规模和层次进行。

民办教育机构使用那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须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确定后必须报经成立批准机关、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备案。

从民办教育机构的长远发展来看,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必须遵循国家对其实行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在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机制创新上作出积极、大胆的尝试,尽快出台民办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全国性统一制度,以便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2]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范文第3篇

一、IPO前盈余管理的概念

首发上市,也就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通常指企业通过申请一级市场发行上市,首次向公众出售股票,由私人持有转向公众持有的过程,是相对于买壳上市的概念。IPO中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引发了很多相关问题,盈余管理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层为了最大化企业及其自身的利益对企业报告盈余进行管理的行为。由于契约的不完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管理层利用会计准则的灵活性、滞后性等特点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是现实存在的。如Teoh等人发现在IPO前一年存在向上的盈余管理;IPO之后,管理层转回原来的盈余管理。

对于由企业管理层披露的报告盈余,投资者并不能完全识别其中的盈余管理成分。陈共荣、李琳实证发现,新股发行价与报告盈余比估计的真实盈余更相关,而二级市场对报告盈余存在过度反应。上市后,随着信息的逐渐披露,IPO前盈余管理越严重的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回调越显著。过度的盈余管理将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应予以取缔。

二、IPO前盈余管理的目的

不同动机下的盈余管理的手段和目的大相径庭,孤立的分析盈余管理将是不全面的。为了研究盈余管理手段的现实可操作性,首先应当对盈余管理的动机进行分析。相比一般的盈余管理,企业IPO年度的盈余管理有着更加复杂的动机和目的,为了进一步研究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所带来的影响,本节将先就IPO前盈余管理的动机和目的进行具体分析。

(一)管理层自身利益最大化。投资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为了鼓励管理层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企业管理,投资者一般会赋予管理层股票期权或施行其他的激励机制。为了提高股票期权的价值或仅仅为了提高自身声誉,管理层存在着盈余管理的动机,这也是最普遍的盈余管理的动机。在一般的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通常是平滑盈余或虚增盈余,而在IPO时则主要是虚增盈余。

(二)原始股东利益最大化。相比私人持有公司,公众持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较高,申请上市企业须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向投资者披露大量新信息,包括企业经营现状、资金使用方向、盈利前景等。对于这些信息,原始投资者的了解程度通常更深,新投资者只能够依赖企业的披露对企业的真实价值进行估计。为了增加募集资金量,提高发行价格,原始股东存在通过管理层虚增盈余的利益驱动。

(三)达到监管机构IPO盈余要求。由于监管成本的限制,监管机构并不能完全辨识上市公司质量,需要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来解决,比如限制上市数量、限制最低盈余要求等。为达到监管机构的最低盈余要求,申请上市企业层存在虚增盈余的动机。

三、IPO前盈余管理的空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已于2007年开始实施。该准则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为了防止企业管理层滥用会计准则、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出台了针对IPO、增发新股、企业合并等的专项法规。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文中简称《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不仅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还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办法已于同年5月18日开始实施。本节将结合《管理办法》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盈余管理进行研究,分析将主要集中在管理层在IPO年度虚增盈余的具体目标和空间上。

《管理办法》对于申请IPO的企业不仅规定了最低盈余要求,还对关联方交易、非经常性损益、投资收益、无形资产等比较容易进行盈余管理操作的科目进行了详细规定,不仅减少了企业管理层为了达到监管机构盈余要求而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也引导着投资者、审计师等关注报告盈余以外反映公司真实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其他重要信息,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推动作用。

(一)关联方交易。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关联方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款项。关联方交易发生时,新准则还要求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限制了企业管理层通过关联方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可以预见,新准则实施后企业管理层将有动机隐瞒关联方关系,通过形式上的非关联方进行盈余管理。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将重大不确定客户列为盈余要求的剔除因素,减小了企业利用形式上非关联方虚增盈余的空间。

尽管如此,现行规定下仍存在虚增盈余的空间,如管理层可以通过与形式非关联方签订租赁协议等,将本不应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的闲置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同时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并将公允价值增加计入营业收益,虚增IPO年度的盈余。

(二)非经常性损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非经常性损益被剥离出来,大大减弱了管理层通过非经常性损益弥补亏损、虚增盈余的动机。下面将从债务重组、非货币易、长期股权投资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该规定的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1、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中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债权方可以通过虚增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减少债务重组损失;以库存材料、商品抵偿债务的,债务方通过虚增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可以增加主营业务收入;以长期股权投资抵偿债务的,债务方通过虚增所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可以增加投资收益。

2、非货币易。在非货币易中,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使用取决于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通过伪造商业实质、隐瞒关联方关系,企业管理层可以在非货币易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盈余管理。

3、长期股权投资。最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也存在着虚增盈余的空间。

上述交易损益(不包括资产终止确认损益)均为非经常性损益,不计入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盈余之中,减弱了管理层利用债务重组、非货币易、企业合并等非经常性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三)投资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得的收益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属于合并报表以外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限制了管理层大量出售相关金融资产并虚增盈余的空间。

(四)无形资产开发支出资本化。《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的研发费用分成两个阶段,并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然后分期摊销。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界限难以准确划分,“符合条件”的判断也带有很大的主观因素,因而可能被企业管理层用于盈余管理。

《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限制了企业滥用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政策虚增资本的空间。

(五)其他项目。《管理办法》限制了常用的IPO前盈余管理的手段,这些盈余管理行为会对IPO年度的盈余产生巨大影响,严重扰乱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属于过度的盈余管理,应予以抑制。除此之外,《企业会计准则》中仍存在着其他盈余管理的空间,如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等。这些盈余管理手段容易被管理层用于平滑盈余,通常并不是大量虚增盈余的有效方法,不过还是有必要辨明这些盈余管理空间,防止企业管理层滥用准则过度盈余管理。

1、资产减值。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除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余的资产减值在以后会计期间都不能予以转回,或不通过损益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并要求对各种资产减值的计提和转回进行报表附注披露。

确定资产减值时需要首先判定资产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大量主观判断因素,若企业管理层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将难以查证。

2、借款费用资本化。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扩大,“为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的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均在资本化范围之内。借款资本化可以同时增加盈余和资产,管理层存在较强的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程度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范文第4篇

本文就海岸两岸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做重点比较。比较的主题有二,一为会计事务规范体系,一为会计人员规范体系。论述的范围为企业会计,不及于其他(如“政府”会计等),且以会计规范体系为对象,不及于会计规范中的各个细节(如各项会计准则、各种会计处理法案等)。

本文标题中的“会计规范”,宜先作说明。按“规范”一词,指共同生活体中各成员所反覆遵行的行为规则。规范有由国家制定者,是即、法规;有由其他团体制定者,或各成员反覆遵行的习惯。会计规范的内容涵盖了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人员、审计等方面;而其规范的形式,则包括法律(或法规、法令)以及非法律的各项准则、惯例等。

台湾的会计规范体系以商业会计法为基本规范特别法则优先适用

台湾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其主要规范、制定者以及规范的效力,列表如表一所示(略)。

台湾的规范体系,是以商业会计法为基本规范,各规范的性质关系等,说明如下:

1.商业会计法规范对象为“商业”,即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商业会计法第2条),与一般称的“企业”意义相同。

2.其他法律(如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等)中关於企业会计事务的规定,一般认为是商业会计法的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商业会计法而适用。此外,根据证券交易法授权订定的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亦属特别法,而优先於商业会计法暨其子法而适用。

3.商业会计处理准则及商业通用会计制度规范二者,是依据商业会计法第12条、第13条的授权规定而订定的子法。同法第5条另有授权计定会计师或依法取得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资格之人登记及管理办法,但尚未订定:是准备一并订定于“税务土法”中,该法尚未完成立法。

4.商业会计法第2条第2项规定:“商业会计事务请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从事商业会计事务之处理……。”,商业会计处理准则第2条进一步规定:“商业会计之处理,应依本法、本准则及有关法令办理;其未规定者,参照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基金会之财会计准则公报办理。”经济部优于1998年7月27经(98)商字第87217988号函中指明: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之范围,包括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公布之各号会计准则公报及其解释、国际会计原则、会计学理及权威机构之会计等;其适用次序依序为财务会计准则公报、公报解释、国际会计原则、会计学理及权威机构之文献。从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亦是企业会计规范,用以补法令之所不备,其适用顺序在法令之後,但无法令具有之强制性。

5.本文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公认会计师(CertifiedPublic Accountant CPA)、企业内部之会计人员以及企业外代为处理会计事务之会计人员。目前台湾对会计人员的规范,仅有会计师法,後二类会计人员尚无单行法规;但第三类会计人员,目前拟以“税务土法”规范之,该法现在立法院审议中。

大陆的会计规范体系

大陆决意建立市场经济,并采与国际接轨的策略,所以其所建立的企业会计规范,取法国际,实属意料中事。惟海峡两岸因政体建制的差异,结构的不同,其下的各种制度及其规范体系,随之而异,会计规范体系亦不例外。

大陆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其主要规范、制定者以及规范的效力,列表如表二所示(略)。

在说明大陆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之前,宜先了解大陆的法律体系结构层次。如同一般国家,大陆的宪法居最高效力外,大陆的法律体系,其结构及效力层次如下: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效力最高(但低於宪法)。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次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第三。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第四。

5.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後者由省、自治区及其直辖市的人民政制定。二者效力相同,均为第五:二者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另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认定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及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时,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是以部门规章的效力位阶,可谓是兼跨第四及第五。

大陆尚有其他的法规等,因与本文无关,姑予不论。

大陆的规范体系,是以会计法为基本规范,各规范的性质、关系等,说明如下:

一、会计法的规范对象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法第1条):其中公司、企业二者,相当于台湾商业会计法所规范的商业(即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至于事业单位,在大陆是指国家为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卫生等需要而设置的机构,其经费实行预算,由国家

拨款,而不进行盈亏,故其性质与进行盈亏计算的企业不同。总之,大陆会计法是作为企业与非企业组织的共同基本规范。

所有企业会计规范均属法规并具强制性

二、上述各规范,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除注册会计师法及总会计师条例外,均由财政部制定,性质属於部门规章。这些规章,是财政部根据会计法第8条第2款(在大陆的法规中,“款”等於台湾法规中的“项”)的规定而制定。该款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同法第乃条复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纪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至於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根据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於会计制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据此,所有财政部所制定的上述规范,均属於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涵盖的范围;甚至连注册会计师法及总会计师条例亦在其范围之内,不因事项的重要性,而由高於财政部的全国仁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制定。因此,大陆的所有企业会计规范,性质均属法规,而具有强制性。

三、关於企业会计事务的规范,包括四个部份:一为会计准则,二为财务通则,三为会计制度,四为会计报告条例。前三者均采总则与分则的形态订定。“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制度”为一般性的通则规定,另有各特定事项的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各行业财务制度(例如“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各行业会计制度(例如“企业会计制度”)等,为分则性的规范。

四、关于会计人员的规范,包括注册会计师(即CPA)、企业会计人员及记帐人员三者,均订有资格、、管理等办法。其中总会计师条例的性质较为特殊,是由国务院所订定。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均应设置总会计师,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亦可依需要设署总会计师Z故总会计师仍属企业会计人员,与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有别。

两岸规范体系之比较

采取分散体系大陆则采统一模式

一、整体规范体系之比较:

就整个企业会计规范体系而言,台湾是采取分散体系,即基本规范与部份规范系由政府制定法规,部份规范则由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准则,二者共同构成整个会计规范。大陆则是采取统一模式,即所有会计规范均由政府制定法规,强制企业所有会计事务均须依法行事。

两岸之所以有不同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各有其时空背景。台湾50年来,即属市场,民间专业团体蓬勃,组织健全,会计专业团体亦然;随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专业团体因应需要而陆续制定各项企业会计准则,渐次完备。政府虽早於1952年即在台湾实施商业会计法,当时条文简单,直至1995年大幅修订前,根本无法配合经济发展之需要。是以在1995年修订商业会计法时,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已蔚然形成体系,政府修法时反需借鉴,并承认其补充法规之地位,而形成的分散体系。

大陆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师法苏联,实行共产经济制度,企业全属国营,会计事务处理亦采苏联模式,与西方迥异。1978年邓小平掌权後,毅然改弦易辙,改采国际与美国会计准刖,以配合市场经济的运作。其时一切从头开始,既无类似台湾的民间会计专业团体,更无现成的企业会计准则,势非由政府负起建立全套企业会计准则的责任不可,放采统一模式,似属必然。此外,大陆虽改采市场经济,但仍坚持主义,其“国家全面管理“的观念,仍根深蒂固,亦为其采取统一模式的重要原因。

二种企业会计规范体系模式,孰优孰劣?其实二模式的主要差异,在於会计准则(包括通则性及各分别性准则)的制定者,台湾为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大陆为政府。一般而言,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企业准则的速度较立法机关为快;且因属其自身的专业领域,相对於立法机关而言,其所制定的会计准则内容较为完整、细密、并且品质较佳。据此而言,分散模式实优於统一模式。大陆既采市场经济,私营企业日渐蓬勃,且已渐次成立会计专业团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此二因素下,将来是否会改采分散模式,其关键因素似在大陆是否愿意逐渐修正“国家全面管理”的观念。本文不作臆测,姑且拭目以待。

台湾规范对象为企业大陆则包括企业及非企业

二、关于会计事务规范的比险:

在企业会计事务处理方面,两岸规范的相同处极多,在此仅作双方差异的比较。

(一)以基本规范言,台湾的商业会计法由立法院制定,大陆的会计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位阶不相上下。以其他的规范言,台湾田经济部及证期会制定,大陆由财政部制定,法规位阶亦属相当。唯宜注意在双方各自的法规位阶,则有不同。(二)台湾的商业会计法规范的对象为企业,大陆会计法规范对象则包括企业及非企业组织。台湾另有会计法,规范对象为政府机关,至於企业及政府机关以外的组织或团体,其会计事务处理并未订有,但各主管机关多订有行政命令已规范之。

(三)大体而言,台湾由政府所制定的会计事务规范(包括商业会计法、商业会计处理准则、证券发行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内容,与大陆同类规范(包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较,各有详略。台湾的规范中,于会计科目定义及其入帐基础暨损益等规定极为详细;大陆则均乏相似规定,此其一。大陆的规范中,於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范颇为详细;台湾并无关於会计机构的规定,而关於会计人员的规定则极为简单(例如商业会计法仅有第5条规定会计人员,及关於会计人员违法的处罚规定若干条),此其二。第三,大陆的规范中有会计监督的规定,亦为台湾所无。

(四)大陆将会计事务规范分为三大部份,即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均由政府制定总则性及分则性准则,已如前述。台湾的会计制度规范由政府制定(即“通用商业会计制度规范”),而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并不分立,且由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即“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按大陆的“企业财务通则”,其立法目的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所谓”经济核算“,系指现金等收支的审核计算。在台湾并不作此区分,统由会计准则规定,唯其内容则不如大陆之详细。

关於会计科目的定义及其入帐基础暨损益暨等事项,系会计事务的主要内容,民间会计专业团体所制定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中作详细的规定,自属当然;唯政府所制定的会计事务规范中,亦有相同规定(但较简略)。如此重复规定,有无必要,颇有争议。大陆则无此情形,

大陆的“企业会计准则”于1992年制定,隔了5年后,自1997年迄今,陆续了9个特定事项的企业会计准则;计划未来将会制定刀个以上的准则。台湾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自1982年迄今,计了31号公报。两岸相较,自属台湾方面较为完备;但大陆起步迟了台湾10年,至1997年才加快脚步,预期终有赶上台湾的一天。

三、关于会计人员规范的比较:

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范文第5篇

中国会计学会挂靠财政部,因此它的职能定位及工作着重点应当围绕财政部的行政职能特别是会计管理职能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第五十条还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会计管理体制明确地告诉我们,财政部一是要协助配合国家制订会计法律;二是要依法制订、一系列会计方面的部门规章,包括会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会计内控规范,行业会计制度和特殊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等等;三是要领导全国各省的会计管理工作。显然,作为挂靠财政部的中国会计学会应当围绕财政部会计管理行政职能而开展工作。作为全国最高级别的会计学术研究机构,它研究的成果将直接给财政部参考;省级及其他会计学会也可以有研究成果给财政部参考,但相对来说,这不是省级会计学会的工作着重点。省级会计学会的职能定位及工作着重点应当考虑省级财政部门的会计行政职能。笔者认为,在今后及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省级会计学会应当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并以此确定自己的职能定位及工作着重点。

一、全力以赴、坚持不懈地开展新会计准则的宣传和培训

新准则以后,对全国企业、公司的会计核算将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说产生较大的变革,这是因为新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趋同,在会计核算中引入了公允价值、利得与损失等最新理念,并且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也作了较大的修改,较老准则更科学、完善、合理。要实现会计核算这种变革,客观地说,还有一个相当长的实践过程。根据财政部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约有会计人员1 000万人,要使这个庞大的会计队伍都能掌握新会计准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按照会计学会“为会员单位服务、为会计人员服务”的宗旨,会计学会特别是省级会计学会理当把新准则的宣传与培训列入首要的工作议程。没有各省的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会计改革不可能顺利实现,而省级会计学会的协助配合义不容辞。

一要主动与证券监管部门合作,开展对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培训。按照会计管理“属地原则”的精神,省级会计学会应当主动协助、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所在地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开展培训。

二要主动与国资委部门合作,开展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公司、下同)或国有资本占重要比例的大、中型企业开展新准则的培训。

三要主动与税务、工商部门合作,对小企业的会计人员开展新准则培训。小型企业在数量上(户数上)占95%左右,他们是新会计准则贯彻执行的重要载体,对小企业虽然没有硬性规定要求执行38项具体准则,但他们仍然要执行基本准则。基本准则中的新理念、新规定、新要求仍然十分重要。从某种角度看,对小企业的培训到位如何?关系新准则贯彻执行到位与否的大局。因为在1 000万人的队伍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所占的比例较大,举足轻重。

四要指导、配合市(县)财政部门开展对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会人员进行新准则培训。这一块的财会人员从数量上看占的比例也很大,他们处在“社会最基层”,其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政治上看都非常重要,因为这关系“农民、农业、农村”问题。客观说来,市(县)基层特别是较偏远或经济落后的地方,财政部门及会计学会的条件有限,因此省级会计学会要主动关注这一块的培训工作。

五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合作,开展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的培训。社会的和谐少不了“民间非营利组织”,或者说他们的工作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海南,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超过千家,对这一块的培训工作不能忽略。

六要组织好配套的师资队伍、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对省级会计学会来说,这个问题在近阶段尤其重要。道理很明显,到上市公司讲课的与到乡镇企业、村集体经济讲课不一样,对小企业的培训和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培训也是各有侧重,需要分门别类,否则将直接影响培训效果。省级会计学会应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配套好师资队伍。教师好,培训工作就事半功倍。

严格地说,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都需要开展新准则培训,只要他们有要求,省级会计学会也应义不容辞。

二、一切为了新准则的顺利贯彻执行,立足服务,实实在在地开展上门调查与研究

学会是社团组织,会员单位和广大的会员是“学会的衣食父母”,他们履行义务缴纳会费,要求学会当好“纽带与桥梁”。因此,省级会计学会要把“立足服务”摆在首位,不能因为挂靠财政部门而忘记了“服务”,就是财政部门本身也是在做“服务工作”。笔者认为,省级会计学会,“立足服务”的理念要深扎根,学会的兴旺发展决定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上门做调研是最有效的服务方式之一。忽视“服务”就会影响学会的生存。

“实实在在”是一句套话,在当前新准则贯彻实施过程中,省级会计学会应当实实在在做好上门调查与研究工作。因为在这个特殊的时候企业需要你,社会需要你,需要你充当“纽带与桥梁”。这时候娘家的人来了,和他们一起调查、研究问题,这种感觉对广大会员来说将是不言而喻的。如何调研具体讲:

一要分门别类地调研。会员单位比较多,分布也广,学会应当安排人员分组上门去开展调研工作。上市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公司)、小企业、乡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都要安排调研小组分头上门。问题较多的、工作量较大的可以多一些时日,切不可以“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扎花架子、敷衍了事”。

二要有的放矢地开展调研。有的放矢其实是一个方法问题,做好调研工作也讲究“凡事预则立”。开个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针对上述提到和各行各业的情况,协商制定一个调研计划,调研方案,带着问题去调研,否则“欲速则不达”。

带着问题上门去调研,就是有的放矢。例如银行方面,新准则的贯彻执行对其经营有一定的影响。贷款发放后,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定期需要确认利息收入。这其中有两个潜在的问题,一是收入纳税,银行“确认的收入”往往没有实际到账,涉及是否要纳税的问题;二是贷款能否如期收回问题。有些企业在贷款时很不错,到还款时即发生财务困难,甚至还有其他更严重的问题发生,导致银行贷款无力偿还,无法偿还。这些问题,从我们会计角度如何处理,怎么解决,需要我们调研。

又如在企业经营方面,对于拥有较多金融资产的企业,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会影响不同期间的经营业绩。通俗说由于股票忽涨忽跌,暴涨暴跌都直接关系企业的经营业绩。也有些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业务量较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较大时,也会在当期确认较大的损益。这个损益也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我们会计处理如何应对?要调研。

在企业贯彻执行新准则过程中,一定会碰到各式各样的疑难问题。进行调研工作,就是要针对企业的具体难处,上门去和他们一起调查、分析、研究。通过调研,把企业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反映出去。省级会计学会应当把“学术研究”寓于上门调研中,将学术研究结合到实际。

三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把调研结果推广、交流出去。调研不是目的,目的是将企业贯彻执行新准则后的好作法总结起来,推广出去,让更多的企业以借鉴、学习。即使教训也吸取,让广大会员单位和会计人员从中受益,使新准则健康顺利地贯彻执行。

笔者了解到一家上市公司在“会计要素”确认上贯彻执行新准则受益很大。该企业一批“高价周转零件”(飞机上的大零部件)在按存货确认核算时,一年要减少约1亿多的利润,后来他们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并经财政部批准将这批价值9亿多的飞机部件改为固定资产确认并核算,使企业增加固定资产9亿多,利润大幅增加。这个例子的实质是一个“会计要素确认问题”。基本准则明确了“会计六要素”的确认,但在具体执行时又涉及很多项目的确认问题。如资产的确认,资产又分为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这个例子恰好就是资产确认中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的确认区别问题。我们要善于总结,告诉广大的会员单位,企业及公司,鞭策他们会计要素确认不能马虎,要慎重,并且通过会刊或其他形式交流出去;以利于学会与会员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三、主动配合省财政部门抓好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法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财政部“第26号令”也明确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每年不少于24小时。财政部“第26号令”虽然取消了“证书年检”做法,但这并不说明从业人员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省级会计学会应当着力抓好“继续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从某各角度看,继续教育是省级会计学会永久的工作重点。

省级会计学会在抓继续教育方面需要关注以下四点:

一是学时问题。财政部“第26号令”定了一个原则“不少于24小时”,但在特殊时期、特殊年份或者说新出台的准则、制度较多时,可以也必要延长学时。

二是对培训师资的选派问题。对各层次会计专业人员的培训,应当分别举办高级班、中级班和初级班。对各层次的培训班,应安排相适应的教师讲课,不能让讲师、会计师给高级会计师讲课。配备好师资是抓好继续教育的重要环节。师资力量(师资的资质)必须按财政部的规定进行考核和培训,防止和避免出现滥竽充数的情况。由于继续教育市场化,我们省级会计学会更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是课程安排问题。为了真正达到继续教育培训目的,省级会计学会在课程设置、学习内容的布景安排上应当遵循“因材施教”原则,对不同行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安排不同的课程内容。比如对农村乡、镇的会计从业人员,则重点安排《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配以准则系统中“应知应会”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有关内容。避免一概而论一刀切。如果把大企业、上市公司中的从业人员混同乡、镇财会从业人员同学一个内容显然不妥,因为他们之中客观地存在水平差异,明显参差不齐,如果不分别安排就会造成不和谐。对于新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从业人员当然都应该学习,但需要兼顾“讲求实效、循序渐进”这条务实原则。“继续教育”对于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是一种义务,法规制度要求这样做,自己也应自觉执行。继续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是权宜之计,省级会计学会应明确定位。

四是抓好“学时登记”。对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学时登记”,实际上是一项会计工作管理问题。财政部门要求抓好“学时登记”,要求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会计培训机构)、学了什么内容、是哪位有资质的教师授课等情况登记备案,即学时登记。从工作管理角度看,“学时登记”不是目的,目的是督促会计从业人员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得认真些,学有所获。

据了解许多省(市)财政部门为会计持证人员专门印发了《学时登记簿》,并且制订了“学时登记办法”,这是会计工作以会计人员为本的具体体现。我们省级会计学会应当带头执行财政部门的这项制度和办法。

四、加强学会自身建设,把学会办得有声有色有权威

学会的自身建设事关学会的生存与发展,特别是省级会计学会,必须连年有作为,否则就会让广大会员失去信心。

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了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提出了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学会自身建设包括诸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爱岗敬业的事业心,学会的干部首先应当解决好这个问题,爱岗、敬业是学会自身建设工作的根本。省级会计学会应当从职能、机构、人员直至财务上强化自身建设。这其中包括端正学会工作指导思想,即以会员单位和广大会计从业人员为本、立足服务;机构要在“精兵简政”原则下适应工作需要;人员要在“优胜劣汰”原则下有进有出,吸收有事业心、有专业技术能力、热爱学会工作的人进来;财务上要在“自律管理”基础上,主动接受会员单位及同级财政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财务上不能乱套违规。

把学会办得有声有色,这其中大有文章可做。总的说来学会的干部都应“腿勤、手勤”,如果坐在办公室里办公、坐在办公室里搞会计研究,那就不可能“有声有色”。企业、公司、会员单位那么多,会计从业人员那么多、会计改革的内容那么多、如果没有联络、互动、没有上门服务怎么能达到有声有色?特别是新准则以后,省级会计学会的义务和责任更显重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学会干部要不断加强会计专业知识学习,不然的话就形成“外行组织内行的工作”局面。

学会能否越办越兴旺,如同企业创品牌一样是一步一步努力来的,是广大用户公认的,有了认可和公认就有了品牌。会计学会能不能办出“品牌”,办得有权威,靠会员认可、公认,靠社会认可、公认。据了解,美国的会计准则就是由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这个委员会不是政府行政部门,但它却有这么大的权威,它的会计准则企业认可、社会认可、政府也认可。美国人做到的,我们能不能早日赶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