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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会计准则

货币资金会计准则

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一、关于定义

1.非货币性交易。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的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非货币性交易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和非互惠转让。其中,交换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企业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而取得资产和劳务,或者偿还一项负债。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或劳务的单方向转让,由一个企业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者由企业所有者或其他企业转让给该企业。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没有包括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和非互惠转让,非货币性交易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

2.货币性资产。对于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由合同或通过其他 方法 规定了货币金额的资产,如现金、以现金方式收回的长期或短期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到我国和美国对货币性资产的定义基本相似,并无实质差别,都是指货币金额固定的或能够确定的资产。

3.非货币性资产。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作了如下描述: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如存货、普通股投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最基本的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 经济 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确定的。

4.公允价值。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当前交易中,双方自愿买入(承担)或卖出(清偿)一项资产(负债)所使用的金额,换言之,该项资产(负债)是在非强迫或清算(或拍卖)的情形下买入(承担)或卖出(清偿)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虽然两国对公允价值定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都指明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强制性的交易、清算或拍卖中成交的金额。

除上述定义外,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还定义了生产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或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中使用的资产。生产性资产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某个企业的投资,但不包括没有采用该方法核算的投资。美国界定生产性资产是为选择计量标准服务的,即一般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价,但如果类似生产性资产相互交换,则采用账面价值。我国虽然没有定义生产性资产,但对计量标准 问题 已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账务处理中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准则的规范范围

我国非货币性交易没有包括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和非互惠转让。此外,有些事项虽然符合《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但有相应的其他准则对其予以规范,或正在拟订中的其他准则中涉及。例如放弃股权以取得股权:如果属于企业合并,将由相关准则或制度规范;如果不属于企业合并,则仍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非自愿地转换为货币性资产的情形属于货币性交易,也不包括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范范围内。

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明确规定:涉及很少的(或没有)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以及非互惠转让作为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以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低于交换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一定比例(例如25%)作为界定依据。同时,将下列交易或事项排除在非货币性交易之外:①根据《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15号——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合并。②在共同控制下的公司或个人之间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例如:在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或在同一母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之间,或在合营公司与其所有者之间。③企业发行股票时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和劳务。④根据《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43号》第78章进行会计处理时在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中发行或收到的股票。⑤非货币性资产全部或部分地遭受到破坏、盗窃、没收或征用而强制转换为货币性资产,然后以货币性资产重置该非货币性资产,按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1.不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第5条指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制度》第114条规定: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时,无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是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如果从实质上来说非货币性交易的盈利过程没有完成,那么,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不应建立在转移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上,而应建立在所放弃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金额(合适的话,减去已发生的减值)的基础上。以下两类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①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用于出售的产品与将会在企业相同经营范围内出售的产品相交换,以便向交易各方以外的顾客销售产品。②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不是用于出售的生产性资产与类似的生产性资产相交换,或者与相同的、类似的生产性资产上的等价权益相交换。对于非货币性交易已完成的会计处理,所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是为获得该资产而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且应该确认该非货币性交易的利得或损失。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综上可见,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不再区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美国对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主要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美国主张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清楚,则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

2.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对于涉及补价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换,衡量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判断标准,我国和美国均采用25%为分界限:高于分界线,按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低于分界线按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涉及补价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换的会计处理分为支付补价的和收到补价的两种情况:①支付补价的。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第6条规定: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支付补价的企业应按所支付的补价加上让渡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金额来确认收到的资产。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显示出已发生损失,则全部损失应予以确认。②收到补价的。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第6条规定: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补价的接收方按补价超过所让渡资产的一定份额确认交换利得。该份额应当按补价占收到的总价(补价加上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加以确定;如果所让渡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清楚的话,则按补价占所让渡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加以确定。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的公式如下: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上式中,减数的经济意义在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补价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部分已经实现了。所收到的补价是与该部分账面价值相对应的收入。两者相配比,即为应确认的收益。

此外,对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多项资产的会计处理,美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第7条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披露

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第8条规定: 企业 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在某个期间发生非货币性交易的企业,应在当期的财务报表中披露交易的性质、转让资产的计价基础、所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五、相关建议

1.对货币性资产定义中的“现金”概念用“货币资金”替代,以便与 会计 实务中的“现金”和《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概念相区别。因为,会计实务中的“现金”是由出纳员管理的库存现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现金”一般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的货币性资产概念中的“现金”与现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含义相同。

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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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含义…………………………………………………………4

(一)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念的理解………………………………………………4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与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区别……………………………………4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主要特点……………………………………………………5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5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5

(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6

(三)换出资产损益的确认方式………………………………………………………6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7

(一)

资产交换的认定中的“25%”问题……………………………………………7

(二)公允价值的界定问题……………………………………………………………8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问题……………………………8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问题…………………………………9

参考文献………………………………………………………………………………10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中仍存在着不通过以货币媒介手段进行的交易,即非货币性交易。以货易货、以旧换新、物物交换、股权互换、资产置换等业务在大量涌现,而有关换入资产的计价问题是非货币性交易中的核心内容。为此,必须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我国现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等相关会计问题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有利于对我国会计准则的理解和运用。现代商品经济交易形式多种多样,除了货币为媒介的基本商品交易形式外,还在企业日常购销、资产重组、兼并等领域中广泛采用了以物易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形式。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必须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按照市场经济与对外经济发展的要求,修订后的基本会计准则将满足投资者决策需求的相关性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核心要素来对待。与此相适应,《企业会计准则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更好地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在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类型的划分、损益的确认与计量等方面做了较大改动,修订后的准则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允价值

补价

商业实质

确认

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问题的研究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加以及经营方式的不断变化,企业间特别是上市公司间进行资产置换、股权交换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越来越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有助于对我国会计准则的理解和运用。因此,本文从以下几方面研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问题。

一、非货币性交换的含义

(一)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念的理解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按照有关的的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会计处理,在适度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后,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会计核算。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与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币性资产定义为:“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认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出,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区分的主要依据是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否是固定的或可确认的。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固定的或可确认的,则该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反之,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则该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可见,《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在划分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标准是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表现形式是货币资金)是否固定或可确认。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最终收到的金额是固定的(面值或面值加利息),故将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划为货币性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最终收到的货币资金是不确定的,故将其划为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在划分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基础上,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两大类。待售资产指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品、短期股票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待售资产指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是我国独创。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主要特点

(一)突出相关性要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必须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按照市场经济与对外经济发展的要求,修订后的基本会计准则将满足投资者决策需求的相关性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核心要素来对待。与此相适应,《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更好地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在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类型的划分、损益的确认与计量等方面做了较大改动,修订后的准则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突出操作性要求,定义,核算,范围为更准确

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伴随着等价交换的问题,伴随着交易双方一方收到商品,另外一方出售商品的问题。必须要涉及到资产、收人、成本与利润确认与计算的问题。但是,根据国内一些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调查研究报告显示中非货币性资产置换时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出让方的收人、成本与利润,非货币性资产的受让方也不按照等价原则以现行市价为基础确认取得资产的成本,非商品性质的交换用了“交易”这个概念,有交易无损益的会计处理原则在理论与实务上都说不通。

(三)突出准确性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入非货币性资产

新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确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公允价值计量换人资产,并确认换出资产交易利润。新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换人资产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高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企业资产与利润会增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低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企业资产与利润会减少。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企业之间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形成“补价”的基础应是双方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不管双方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何,只有在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的情况下,才会有支付“补价”和收到“补价”的可能。因此,我们认为可将“补价”定义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由于双方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存在差额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货币性资产。

(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

原准则规定: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既可以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可以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新准则对于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标准计量换入资产的成本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

(三)换出资产损益的确认方式

新准则要求,单项非货币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确认损益,具体规定为:不涉及补价时,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用公式表示为,应确认的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涉及补价时,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支付的补假+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将上述规定用公式简化表示为:应确认的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换出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收到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将上述规定用式简化表示为应确认的收益=换出资产公允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同时换入多项非货币资产时,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其账面价值总额。当采用账面价值计量时,无论是否发生补价,均不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损益。

根据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形下,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基础的,故不可能产生损益;在以换出资产公允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基础的,只有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但不存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因此,只有在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其入账价值基础时,才有可能产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其金额为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间的差额。

原准则规定: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收到补价方确认损益,但也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限。

新准则规定: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损益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计价基础,不论是否涉及补价,都要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换出的是存货资产,其差额计入营业损益;若换出的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若换出的是长期股权投资,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如果以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计价基础,则不确认交换损益。

四、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资产交换的认定中的“25%”问题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指南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仅给出了一个数字化的判断标准,即以25%为限:如果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不高于25%,则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这一比例超过25%,则为货币性资产交换

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属于货币性资产交换还是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要看“补价”占整个交换金额的比例。我国准则规定以25%为参考比例。其计算公式为:原准则规定: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上述比例如果超过25%,则应作为货币性交易处理。

新准则规定: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上述比例如果超过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中明确:

“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这一规定不妨按以下思路理解:甲乙两种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必须存在一个等价交换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其各自的公允价值。二者相等时不存在补价即可实现等价交换;若不相等,就存在低价资产持有者向高价资产持有者补付差价问题,该差价占较高公允价值(即等价交换额)的比例低于25%的,可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则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按其他相关准则处理。”但公允价值的弹性,可能使此比例计算存在非唯一性,进而影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二)公允价值的界定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离不开公允价值,它是指理智的交易双方在一个开放的、不受干扰的市场中,在平等、相互之间没有关联的情况下,自愿进行交换的价值。就目前而言,公允价值指现行市价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现行市价是可变的,同一事物的效用对不同的人是不一样的,甚至相同的人在不同的环境下差异也很大,因此无法形成统一、稳定的评价尺度;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需要测算,测算的基础是准确推算未来现金流量的和选择折现率,无论是贴现率的选择还是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均离不开对未来事项和不确定性的主观判断,即需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因此公允价值的这种确定方法,很有可能使其难达“公允”,让企图舞弊者将该准则当作操纵利润的工具,借以实现用会计“制造”利润的目的。为解决这一问题,研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期刊

强调了公允价值的适度引入,所谓适度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公允价值能够获得;二是公允价值能够计量;三是做到有确凿的证据。只有做到这几点,才能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收益,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可见,我们在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中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的形成机制,防止被企图舞弊者用作操纵利润的工具。

新准则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取得,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使得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显得十分重要。因此要求会计执业者必须准确把握规定的判断标准及确认方法。对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都存在较大的变数,这要求我们应进一步完善、规范对应的判断标准及确认方法,尽可能地堵住舞弊渠道,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问题

商业实质是指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新会计准则还规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些前提条件,将有效制约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操纵收益的行为。

不同条件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增加了核算结果的变数。新准则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或者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取得,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使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业实质判定、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显得十分重要。因此要求会计执业者必须准确把握规定的判断标准及确认方法。

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因素,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作用,使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的,表明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在具体操作上可根据《操作指南》精神进行判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视为具有商业实质: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尽管《操作指南》中规定的比较具体,但对某项具体的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仍然存在着太多的灰色地带,容易给企图舞弊者以可乘之机,应当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规范判断标准。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问题

若非货币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价值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资产的价值。

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价值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多项资产时,也要判断是否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如果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该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更可靠,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总的入账价值×(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此时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该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计算的公式同上。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换入资产总成本应该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总成本×(各项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

综上所述,新准则与旧准则会计处理主要差异是:以交易是否且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重要判断标准,是否确认损益与采用的计量方式直接相关。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价值时,不论是否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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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君.浅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运作要求[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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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业实质;公允价值;损益确认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099-03

2007年1月1日我国在上市公司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以来,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企业已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新旧准则相比有许多不同,非货币易准则的变化体现了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根本变化,见证了我国财务报告从“以利润表收益观为核心地位”向“资产负债表收益观为核心地位”的转型。1999年,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2001年、2006年又先后对此进行了两次修订。2001年的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对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易操纵会计信息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某些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2006年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新、旧准则相比有许多变化,笔者结合教学及工作实践,认为新、旧准则相比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则名称由“非货币易”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确界定了新准则的核算范围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3年5月的APB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易》中将交换定义为:“交换(或交换交易)是指一个主体与另一个主体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主体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或者承担其他义务而取得资产或劳务,或者偿还一项负债。”该定义明确了交换的性质为互惠转让,交换的对象可以是资产、劳务或负债。

而在我国旧准则中将“非货币易”定义为“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我国非货币易准则没有包括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劳务交换和非互惠转让,非货币易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笔者认为,我国准则对非货币易的定义是不严格的,不完整的。因此在新准则中将“非货币易”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将非互惠转让和涉及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的非货币易排除在准则之外,这样使新准则名称与内容形成一致,准确界定了新准则的核算范围。

二、新准则引入“商业实质”概念,并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规定了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1.“商业实质”概念的引入

新准则从国际会计准则中引入了“商业实质”的概念,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脉相承,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商业实质”在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车床》中被定义为,如果一项资产交换交易符合以下标准,则可认为具有“商业实质”:

(1)收到资产的现金流量的指标(风险、时间和金额)与换出资产的现金流量指标不同;

(2)由于交换交易的发生,主体经营中受该项交易影响的主体特定价值部分发生了改变;(“主体特定价值” 指主体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或预期在清算负债时发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3)1与2之间的差额主要与被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

我国新准则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通过以上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新准则关于“商业实质”概念的比较,不难发现我国新准则关于“商业实质”概念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是一致的。

2. 新准则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规定采取不同核算办法,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商业实质”概念的引入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核算区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两类来分别进行核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若“具有商业实质”则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若“不具有商业实质”则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价基础。笔者认为,新准则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具有商业实质”则类似于货币性资产交易中的资产销售(或转让)业务,共同之处都是转移了一项资产的所有权,所转移资产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同时按售价(或转让价,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按公允价值)作为新购入(或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计价基础;不同之处是货币性资产交易中取得的是货币性资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取得的是非货币性资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一般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基础,而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自然”就产生了损益。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其盈利过程没有实现,获利过程是不完整的,故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价基础。

二、新准则重新启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1.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定义与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计量有三种情况,可根据下表来确定:

2.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新旧非货币易准则中的运用

不管是FAS153还是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车床》,都规定非货币易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我国新旧非货币易准则中的运用如下表所示:

2006年新准则重新启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首先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2条明确规定“公允价值”为会计五种计量属性之一,为其在会计具体准则中“名正言顺”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我国会计准则中从“使用――限制使用――重新使用”的历程,反映了我国会计界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认识发展过程,我们不能因为害怕企业利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操纵利润就忽略了提供会计信息更相关的优势,因噎废食,弃而不用或限制使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偏离。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重新使用也反映了我国会计界勇于面对问题,而不是回避问题的会计准则改革态度,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潮流中,也显示出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态度。

(3)新旧准则在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方面的变化

一是新准则为从制度上限制公司利用关联方关系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操纵利润的现象,在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重新使用中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新准则在第五条规定“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这项规定表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各方存在关联方关系,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不产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而在旧准则中没有类似规定。

二是新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重新使用更加体现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质量要求,避免了旧准则计量属性不协调现象。

旧准则第七条规定:“ 在非货币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笔者认为这种“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基础的规定”与“以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配确认换入各项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基础”的规定出现了“先以账面价值入账,再以公允价值分配”前后计量属性不一致现象,也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客观性与相关性。

根据新准则第三条和第九条规定可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有三种情况,如表1所示。

通过以上比较可知,新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重新使用更加体现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质量要求,避免了旧准则计量属性不协调现象。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产生的原因、类型、确认方式及对利润影响的变化

新旧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产生的原因、类型、确认方式及对利润影响的差异比较如表2所示,见下页。

笔者认为,新旧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产生的原因、类型、确认方式及对利润的影响不同,一方面是由于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在企业经济业务中比例的扩大,从会计信息的重要性要求出发,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要加以分析类型,并分别确认,不再笼统地“以收到补价来确认损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会计理论从“以利润表观为核心地位的财务报表观”向“以资产负债表为核心地位的财务报表观”的转型。旧准则财务报表在确认、计量、结构方面是以利润表观为核心地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不反映换出资产的增值收益或减值损失,只体现了“物物交换”,根据会计平衡等式,资产总额不变,收益不变;只有在收到补价情况下,将换出资产的一部分“视同销售”,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扣除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相当于销售利润)”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相当于销售利润率)乘以补价(结果相当于利润)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其结果会使利润增加。新准则财务报表是以资产负债表观为核心地位,更加着眼于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限制企业短期行为,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产生的潜在损失或收益反映出来,突破了传统的谨慎性要求。新准则中收到补价只是作为换入资产的另一种形态,一方面增加银行存款等账户,同时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中扣除收到的补价部分,按照会计平衡公式可知,这样只引起资产内部一增一减,资产总额不变,因此收到补价时不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支付补价也是作为换出资产的另一种形态,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中加上收到的补价部分,也不影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新准则的目的在于提升企业资产负债信息质量,企业资产、负债的变化影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最终影响企业价值发生变化,导致股东财富增减,这些突破了传统的单纯的利润考核概念。

五、几点建议

1.将新准则第二条中“货币性资产”概念中的“现金”改为“库存现金”较为妥当。因为此处的“现金”即为出纳保管的现金,在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表中,已将“现金”改为 “库存现金”,因此将“现金”改为“库存现金”以保证在新会计准则中概念的一致性;另外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加以区别,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2.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的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可研究制定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及非货币性劳务交换准则,完善非货币易准则体系。

3.进一步研究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确认、计量公允价值的方法,加强可操作性。

总之,新准则的变化反映了我国财务报表观已由“利润表收益观”向“资产负债表收益观”为核心的转型,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更符合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达到了“实质性”趋同。但是在执行新准则时,还需要广大会计人员不断学习,提高执业判断能力,同时也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完善会计监管体系,以确保企业提供更加相关、客观的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1999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非货币性资产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抑制了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但从理论上讲,非货币易下的公允价值计量本身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避免采用账面价值计量的诸多弊端。随着我国的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和会计人员素质的不断完善和提高,面对会计国际趋同的时代潮流,会计理论也在不断发展,日臻完善,在充分考虑到经济环境变化以及修订前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

(一)相关定义的理解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等。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在理解时应注意:货币性资产与现金等价物是不同的概念。货币性资产是指在将来可以为企业带来可确定经济利益的资产,如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而现金等价物,指的是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因其交易后能收回的金额不确定,故不是货币性资产。

(二)企业应分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界限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不意味着不涉及任何货币性资产。在实务中,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同时,经常伴随着一定金额货币性资产的交易。此时所收到或支付的货币性资产,称为补价。这类交易是属于货币易还是属于非货币易,通常看补价占整个交易金额的比例。一般来说,如果收取补价方收取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支付补价方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公允价值的确认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

1.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四)商业实质的判断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交换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预计未来的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判断商业实质时,主体要计算交易发生的预计从受交易影响的经营活动部分获得的未来税后现金流量现值,如比较换入、换出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一般是预计换入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将比换出资产大或是预计换入资产承担的风险较小时,换出资产方才可能将一资产换出,换入另一资产。在这种情况之下,则该交换是具有商业实质的。

二、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分析

(一)新准则的突出变化

1999年的非货币易准则区分同类、不同类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2001年修订的准则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新的准则与以前及修订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的定义及判断的标准上是一致的,但在换入资产计价基础和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面有了实质性突破。

1.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价基础进行调整。

新准则对于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再搞一刀切,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和时点进行调整。

新准则主要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不确认收到补价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交换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旧的非货币易准则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准则适用范围的变化。

旧准则在引言部分指出“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易”;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换”和“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2.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价基础的变化。

旧准则对非货币易中换入资产一律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只有在涉及补价时才运用到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计算确认的收益。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在新准则中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3.损益确认方式的变化。

旧准则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准则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确认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会计处理的变化。具体分述如下:

(1) 在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旧准则处理方式为: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新准则处理方式为: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以账面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2)在涉及补价的条件下,支付补价的一方,旧准则处理方式为: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新准则处理方式为: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以账面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不涉及损益。收到补价的一方,旧准则处理方式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新准则处理方式为: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以账面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5.披露内容的变化。

旧准则只要求企业披露非货币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类别及其金额。新准则则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1)换入、换出资产类别。(2)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3)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三)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

1.新旧账户衔接。

准则修改前,企业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确认非货币易损益,使用“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易收益”账户核算收到补价一方补价所含的收益;使用“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易损失“账户核算收到补价一方补价所含的损失。

准则修改后,企业核算非货币易损益的账户为“ 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易损益”,在不涉及补价或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均用于核算非货币易双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之差,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为损失,计入借方,反之,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为收益,计入贷方。

2.相关会计处理衔接。

非货币易确认计量方法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涉及的交易是一次性完成的,且过去交易公允价值难以确定,非货币交易属于新准则体系执行之前已经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项,可豁免追溯调整,故不涉及追溯调整问题。在“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日”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将非货币易涉及的相关资产项目余额直接结转。“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易收益”及“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易损失”期末无余额,过渡日后发生的非货币易事项按照新准则确认与计量,非货币易损益计入“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易损益”账户。

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比较期间发生的非货币易事项重新判断,按照新准则公允价值法或账面价值法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及应确认的非货币易损益,与原已入账的价值相比,差额进行报表调整。只要调整比较期间所发生的非货币易事项对比较当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影响即可。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及创新性

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基础由账面价值重新改为公允价值,并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做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信息供给的约束。新准则的和实施,使中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但在公允价值计量和损益确认方面还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创新性。

(一)公允价值计量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的资产交换交易均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所收到资产和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地计量。此时,以所放弃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成本。如果主体能可靠确定收到资产或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按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成本,除非取得资产的成本更加可靠。而新准则强调非货币交易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才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二)损益确认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在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具有类似性质和相等价值的商品或劳务时,由于盈利过程没有完成,不应确认交易的利得或损失。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用于交换不同的商品或劳务时,即非同类资产的交换,是产生收入的交易。我国准则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

会计计量方法不同,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很大影响。新准则的突出变化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运用公允价值来计量。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这一交换将产生利润。而旧准则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基本不产生利润。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差距大,则其差额影响当期损益就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会产生较大影响。

以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例进行分析:假设企业换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339250元,账面价值为289250元,新准则公允价值法与旧准则账面价值法的比较分析如下:

新准则公允价值法与旧准则账面价值法相比,换出资产入账价值差5万元,当期损益差5万元,即公允价值法下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差确认为损益,而原准则账面价值法下其差额不予确认,直接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对换入资产进行入账。

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固定资产:50000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339250-289250);

净资产:33500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50000 × 67%;设所得税率为33%);

对利润表的影响:

利润总额:50000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50000);

所得税费用:16500(公允法比账面法多50000 × 33%;设所得税率为33%)

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货币性交易会计;补价;会计处理;完善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述及判断

    标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现金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原则为:补价占整个交易金额的比例低于25%,其中: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或者,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应判断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会计处理应遵循该项新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

    商业实质的判断对于企业判断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入账价值的确认和损益的确认方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实质的判断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换入资产与换出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则表明该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着不同。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三、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

    1、换出或换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交易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出或换入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对于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调整后的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四、对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完善的思考

    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已经更加的活跃,会计政策的选择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也会有所不同。而且,在实施公允价值的过程中,活跃的市场是一个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的相应的法律政策和监督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所以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非货币性交易方面已经完善了,公允价值充分实施的大环境并没有根本实现。从发展的角度看,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在我国会计领域的发展与推广势在必行,为了有力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我们必须不断关注这方面的改革和完善,以求更好的为我们国家的经济服务。

    (一)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层次上的完善

    可以说完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关键,要明确非货币性交易的基础,改进增值税的处理,明确补价原因是处理补价的关键,增加非货币性交易的披露内容,划清与债务重组的界限。由专家组成监督机构对准则实施中出现的不足和效率问题进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指出,最大程度上抑制损失。

    (二)对满足我们自身特点的会计制度

    而与国际上不完全相同的要积极予以对外公开,加大宣传力度。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国家,考虑国情和实际就非常重要。比如说,从理论上讲,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是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但鉴于我国的商品市场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完善,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为避免某些公司利用非货币性交易谋取利益,我国新准则规定对于换入的资产入账价值应再加上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这可以看出我国会计政策制定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在非货币性交易上决不能生硬的运用理论,避免政策上出现漏洞,给国家造成损失。

    (三)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会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准则制定部门应谨慎赋予企业会计选择权,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会计监管部门应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会计选择对利润的影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