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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的核心

产权制度的核心

产权制度的核心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交易;产权理论;产权清晰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7-0017-02

1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对“交易费用”的理论阐释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产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至今大致经历了三个演变时期:(l)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的旧制度经济学派时期;(2)30年代及战后新旧制度经济学派过渡时期;(3)战后至今的新制度经济学派时期,包括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和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引入交易费用和抽象化制度概念,并利用正统经济学理论全面、深入地分析了制度的构成和运行。“交易”在正统经济学中主要指一种买卖活动,或者是交换过程。科斯引入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并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认为,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而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这就是交易费用。

沿着科斯的思路,威廉姆森将交易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费用。最后交易费用概念扩展到包括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执行交易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立制裁的费用,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等。

科斯、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理论说明,交易费用的存在必然导致制度的产生,制度的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没有制度约束,“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带来的可能不是繁荣,而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当有交易费用时,制度就会起作用,或者说,制度至关重要。

2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2.1 产权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产权理论起因于科斯对外部性问题的重新研究。科斯通过引入产权概论,论证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前提下,市场机制仍是有效的在零交易费用前提下,权利的初始界定并不影响资源优化配置的最终结果,这就是科斯第一定理。这一定理揭示出传统经济学论市场机制而不涉及产权制度所产生的逻辑悖论,从而了庇古的外部性理论,说明经济学分析必须引入产权因素。

但“零交易费用”是不现实的,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的界定、产权的交易都必须花费一定的成本,只有当产权界定和交易带来的收益大于所需成本时,产权的调整方能实现;若收益小于成本,即使产权调整能带来更优化的资源配置,但因无利可图,也不可能实现。

2.2 企业产权理论与委托――理论

正如科斯所指出的,由于市场交易费用的存在,产生了企业这种可节约交易费用的组织,但企业的出现又使得原有的产权状况变得更为复杂,企业产权理论正是研究和解决企业制度中因产权复杂化而带来的各种问题。企业产权问题实质上就是一个剩余索取权问题。

为了保证企业的效率,剩余索取权应归监督者(即企业管理者)所有,而在企业内部,管理者既可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又可为资本所有者或劳动者同时兼任。因此,按剩余索取权归属的主体不同,企业可划分为企业家企业、资本家企业、工人管理企业三种类型。而具体采取何种形式,则取决于各生产要素的市场环境,因为企业作为一种特定的交易组织形式,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考虑,会根据具体的资本、劳动及管理的市场交易费用的比较,避免所需交易费用过高要素的直接市场交易。若违背这一原则,企业效率必然低下。

在现代股份公司中,所有者即股东的利益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经营者由于掌握实际的经营权,可能会谋取私利,这就产生了一个委托――问题。若没有有效的制度控制成本,则股份公司将无法有效运转。委托――理论正是研究如何设计一种机制,使之最大限度减少成本,同时又给予经营者以最大激励。首要的措施就是必须使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把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利润联系起来,或直接让经营者拥有企业部分股票。由于剩余索取权的激励作用是有限的,因此还必须采取一定的市场约束。一是经理市场,当成本过高时,股东可通过合法程序重聘经营者;二是股票市场,当股东利益受损,而单个股东又无法影响董事会决策时,他可抛售其股票,从而约束经营者。

3 以“产权明晰”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所应具有的本质规定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其中,产权明晰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它是实现后三个方面的前提、基础和必要条件,是有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性环节。

首先,权责明确是以理顺产权关系为基础的。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必然造成严格的与自觉的从而也是充分的责任。一系列的放权措施使企业经营者有了生产经营和其他方面的权利。但松弛的产权关系的缺陷因为这种放权而失去了行政约束的屏障。所以,权责明确的前提是理顺产权关系,建立对于企业经营者形成强有力约束的产权制度。

其次,产权关系不顺,无法理顺政企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在非资产基础上的关系即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对企业实行的管理;二是建立在资产基础上的关系即政府作为企业资产的拥有者而对企业实行的管理。处理前一种关系较为容易,而后一种政企关系的处理则较为困难,原因在于政府的后一种管理具有刚性:既然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那么作为投资者的国家就必然要对其实施管理。无论是国家必须保持的对一定的领域、一些企业的控制,还是政资分开,都是理顺产权关系的基本内容。

第三,科学管理要求必须理顺产权关系。在产权关系明晰的公司制下,董事会是所有者的代表,出于维护和增进自身利益的需要,将管理者的经营能力作为主要标准择优录用,并在实践中加以考评。通过这种强有力的产权约束机制,使管理岗位上永远立着优秀的管理者。因此,优秀的管理者和良好的企业管理可以说是建立在产权明晰基础上的一种派生效果。事实上,良好的产权关系本身寓含着遴选优秀管理者的机制。

由此可见,产权明晰是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础。以上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对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的分析,充分说明: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4 关于产权明晰的几个问题

4.1 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

所谓产权清晰便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在狭义所有权层次上进行产权界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弄清所有权归谁;二是狭义所有权与其他产权拥有主体的产权界定,笼统地讲,也就是划分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如果以上几方面的产权都界定清楚了,就可以说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基本完成了。产权清晰在明确投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之后,也许对国有企业产权明晰更重要更复杂的一个方面,就是明确企业与政府的权利边界,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清归根结底就是这个边界不清。

国有企业产权明晰就是要在三个层次上明确责权利的关系。第一是国家与公民和法人企业的关系,第二个层次是投资者之间及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第三个层次就是员工与企业的关系。

4.2 引入多元投资主体是否就明晰了产权

产权明晰中有一个误解,就是引入多元投资主体后,产权就明晰了。引入多元投资主体,在提到的第三个层次上明晰投资者与人力资本投资者之间的产权无疑提供了动力,但这增加了产权明晰的复杂性。因为在第二个层次上的各个投资者的产权也需要明晰,这在市场经济里是通过投资时的谈判与资产评估以及今后增资或减资的博弈完成的,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虚位或对其产权代表的激励和约束不力将影响其在博弈中的成绩或产生资产流失。

无疑通过资产评估可以明确企业的资产占用数量,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有利于明晰第二个层次上的产权关系。而通过引进私人资本或外资,不仅可以解决国有企业的资金困难,还因为私人资本的存在,有利于明晰所有三个层次的产权关系,但这同样要付出成本。

现有的保人不保体制的改革思路,就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但是旧体制不会自行消失,产权明晰也就不可能很快完成。

4.3 产权明晰是动态的博弈过程

产权明晰是一个过程,而且是一个动态的市场化过程,动态博弈的过程。

从历史上看财产权也是一个逐步明晰、逐步具体化的过程。从原始社会发展到现代,产权观念从单一的所有权观念分解为具体的所有、使用、收益和让渡等权利概念。可见产权权利意识是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步形成并具体化的动态过程。

从短时间看,产权清晰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的状况在变,资产结构的不同及债权结构的不同,产权也有不同的权属内容。一般在企业正常经营里有满意的回报时,企业经营者有充分的自;而在回报不满意时,投资者的介入经营常常发生,职业经理的权力受到限制;当经营出现问题,影响职工利益或债权人利益时,他们也有参与管理甚至接管企业经营者的权力。总之,产权明晰是一个持久的动态过程,市场化的改革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科斯.社会成本问题[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产权制度的核心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资产管理;责任会计

一、高校内部推行责任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急需建立一套责、权、利相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主要针对以企业资产为主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则明显滞后,与其它行政事业单位一样,基本上沿袭“国家统一所有、各级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模式;分散在各高校的国有资产,名义上是国家所有,实际上由各个高校行使着资产的所有权。这种管理模式的一个根本性缺陷就是责、权、利严重脱节。高校国有资产被总务(后勤)处、设备管理部门、图书馆、各系(部)等多头分管,哪个部门的权利是什么,有什么责任,利益怎样分配,没有明确的界定;每个部门都在管,实际上哪个部门都没法真正管;有利益就争,遇到问题就踢皮球。简而言之:责任不清,权利不明,利益不分,责、权、利脱节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根本性缺陷。长期困扰着高校管理的一系列棘手问题如国有资产流失、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其产生的源头就在这里。改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急需建立一套能将责、权、利统一起来的监督管理制度,而责任会计正是具备这一功能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高校贯彻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政策需要微观基础

现行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提出要“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指出:要“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产等的监管制度”。但是。这些政策都是原则性、指南性的,具体怎样实施,需要配套的制度安排和具体的措施;笔者认为:责任会计制度能在高校内部将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能将校内的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有利于将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在高校内部推行责任会计制度,有利于形成落实国资管理的宏观政策的微观制度基础。

(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探索性实践呼唤高校国资管理制度的创新

尽管高校国有资产可以转化为经营性资产或者共生出一些经营性的服务,但它总体上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它的改革方向无疑会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改革方向相一致。高校国资管理不管采取资产型管理模式、资本型的管理模式还是其它模式。其基本取向都是摒弃原来的管理分散、使用无偿、处置随意的粗放松散的管理方式,都存在一个落实经济责任的问题,都要求具体管理制度的创新;责任会计制度正是落实、推行经济责任制的集约、高效的内部核算制度,是适应新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高校内部推行责任会计制度的可行性

(一)责任会计制度是适用于高校的内部核算和监督管理制度

责任会计是把各部门承担的经济责任同会计核算和监督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各职能部门的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进行核算和控制的一种内部会计制度,其实质是将责、权、利统一起来,进行核算、监督和管理,保证整体目标的实现。尽管在现实生活中责任会计制度主要是用于企业,但它并不是仅仅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管理目标明确,需要将责、权、利统一起来进行考核监管的非企业单位;而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正需要管理目标明确,能将责、权、利统一起来的监督管理制度,故责任会计制度是适用于高校的。

(二)高校推行责任会计制度符合国家关于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

要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在高校内部推行责任会计制度,正是要建立起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机制,正是要在高校内部将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结合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效率。

(三)高校已具备了推行责任会计的制度基础

责任会计制度是经济责任制的一种配套制度,是对经济责任制确定的“责、权、利”目标进行量化、分解、监督和考核的内部核算和管理制度,是经济责任制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都需要建立与之配套的责任会计制度。

(四)高校运行中市场性因素的增加为其提供了水到渠成的条件

目前,高校的资金来源除了政府拨款外,还有学费、科研经费、“三产”等多种渠道的收入;资金使用也有教学、科研、经营、服务等多种去向。高校运行涉及领域的扩大使管理的难度大大增加,管好用好高校的资金,需要一种“权责结合,有绩论奖,有过施罚”的管理、考核、监督机制,高校的责任会计制度应该应运而生。随着高教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性因素的不断渗透,这种收入多渠道、资金使用多去向的特征会更加明显,特别是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向经营性资产转移后,高校内部的很多部门已经成为实际的法人单位或相对独立的核算单位,实行分权管理、分权经营,部门之间的经济往来已经市场化,实行责任会计制度已具备了水到渠成的条件。

三、在高校内部推行责任会计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划分责任中心

所谓责任中心,就是专门承担规定责任和行使相应职权的内部单位。划分责任中心,就是将学校内部各部门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为经济责任实体。具体划分办法为:由学校国资部门牵头,会同学校领导、财务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各部门应归属的责任中心。如将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对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并有一定投资权的部门设为投资中心,如校办企业(公司)、已经社会化的后勤部门等。这些部门的领导就是该责任中心的责任人。对使用学校的资产形成一定的收入来源(自创收入和校拨收入等),但无生产经营权也无独立投资权的部门,可划分为人为的收益中心,如各系、部等。这些部门一般有校拨的教学管理、科研经费,也有按学生人数划拨的津贴收入,有培训等其他办学收入,也有相应的独立支出权,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可以视作部门结余(收益)。各系、部主任则是该中心的责任人。对于学校的党政等管理部门,因无独立的收入来源,只有各种费用支出,可以划为费用中心,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即为该中心的责任人。

(二)确定各中心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指标

学校领导和国资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以及各责任中心经济责任和权利的大小,给各中心的责任人确定相应的经济责任指标,并将这些指标与各中心及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投资中心经济责任指标。投资中心的责任人应该对该中心的投资效益、各种收入、发生的费用、利润、经费上交等完成情况负

责。因此,投资中心的经济责任指标可设定为以下几种:一是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学校对投资中心下达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定期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考核其完成情况;二是投资报酬率指标,学校根据投资情况和同期市场的平均投资收益水平为各投资中心下达投资报酬指标,它既可以作为对每个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和分析考核的依据,防止盲目投资,也可作为对投资中心所占用的总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考核的依据;三是利润指标,学校每年根据各投资中心国有资产的占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为各投资中心下达利润指标,包括应实现的利润和应上交学校的利润等。

收益中心经济责任指标。人为的收益中心的责任人应对该中心各种收入来源、发生的各种费用负责。因此,收益中心的责任指标可归结为以下几类:一是资产收益率或生均占用资产指标。将收益中心所使用的国有资产与创造的收益进行比较,以考核该中心的资产使用效率;收益中心的收益,可以包括学生的学费收入和自创收入。生均占用资产是指每个学生平均占用的资产,该指标主要是将各部门所使用的资产与招生规模挂钩,便于对资产占用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考核,防止各部门盲目争设备和资金。二是资产利用率指标。用来考核各中心所占用资产的利用情况。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附加考核各收益中心所占用资产的新旧程度、安全完整情况等。三是收入指标。用来考核收益中心除满足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以外,利用学校暂时闲置的资产所创造的各种收入,包括科研经费收入、其他自创收入、上交经费收入等,以促使各责任中心合理、高效地使用所占用的资产。

费用中心经济责任指标。根据费用中心无收入来源,只有费用开支的特点,其经济责任也只限定在各种费用的开支情况上,即费用中心的责任人只对本中心发生的费用、资产的使用情况等负责。其经济责任指标可归为以下两类:一是资产使用额度指标,根据各费用中心的工作任务和性质等,给各费用中心核定资产使用限额;二是费用开支指标,即给各费用中心核定各种费用开支额度。每年年末,财务部门应会同学校领导、国资部门根据下年度学校的总体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各责任中心的经济责任和权利,对总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形成各责任中心在下年度必须完成的责任指标,并通过编制责任预算的方式将其量化并下达给各中心。这些责任指标既是各中心的奋斗目标,又是考核各中心工作业绩的依据。需注意的是,责任指标的分解和下达要层层分解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形成一种纵横交叉、相互联系的责任指标体系;对责任指标的确定应本着简便、具体、实用、量化,既不宜指标过繁,又要克服指标单一,要坚持把经济责任同管理权、决策权衔接起来,做到谁运用谁管理,谁指挥谁负责。凡不能用数量衡量的责任。不纳入责任会计反映和控制的范围。

(三)实施责任会计核算

从核算形式上,实行集中核算和分级核算相结合核算原则上,将各责任中心的所有收支都集中在学校的统一监控之下,做到“你的钱,我看着你花”。具体做法是:对投资中心,学校统一下派专、兼职会计人员,在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代表学校对其发生的经济业务、执行财经法规、完成责任目标情况及结果进行记录、计算、整理和汇总,定期编制业绩报告。派出的会计人员既要使投资中心的账目清楚,收支合理合法,又要代表学校监督各投资中心合理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要通过核算及时发现问题,并向该中心的责任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对其他责任中心,可以集中在校财务部门核算,校财务部门按责任中心设立账目并开设户头,由专人对其进行核算。在收支权力下放给责任人的前提下,要求责任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必须入账。对使用学校资产的创收,按照规定的上交比例保证及时足额上交。

(四)考核责任中心的业绩

产权制度的核心范文第3篇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特别是基层干部在村级财务管理、集体资产处置、集体资源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如何管理好农村集体“三资”,是摆在基层党委、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着力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高效营运和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立农村“三资”委托服务制体系势在必行。

广义的三资是指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制就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各村与镇“三资”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在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银行账户,由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统一管理。经管站负责主要业务工作,对中心的运营实施监督,使各级领导不仅能够对各村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实时监督指导,直观的了解农村现状。

做好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制要坚持的原则(一)“五权”不变。必须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原则。(二)是坚持依法的原则。(三)是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四)是坚持村财民理乡代管和“三资”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

要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切实做到“四清四防”。1、三资要清底,防产权模糊不清晰。建立产权明晰、动态管理的集体“三资”管理档案,是保证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有效防止资产流失的首要前提。2、财务要清楚,防管理混乱不公开。3、处置要清白,防暗箱操作不阳光。4、村干部要清廉,防个人独断不民主。

管理好三资,还要建立下列相应的制度:(一)、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包括:1、现金管理制度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3、财务公开制度4、集体财产管理制度5、民主理财制度6、财务审计制度。(二)资产管理制:主要是建立资产台帐,详细登记每一项资产的数量、价值和管理使用情况,对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三)资源管理制:主要是对可利用资源登记造册,建档立案,逐项登记,对资源管理实施全程监督,便于随时查询。(四)合同管理:主要是建立“合同管理台帐”,进行电脑录入,动态管理,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记录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资源使用合理。(五)、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的处置程序。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应填制《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及《债务(权)核销申报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后方能执行。

农村“三资”委托服务制的工作流程

1、编制年度村级资金使用预算2、合理安排使用集体资金。3、规范审批程序。

(1)村级审批。村级组织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名;由村助理会计将原始凭证交村民主理财组审核,审核同意后,民主理财组在审核过的原始凭证上加盖“民主理财组审核专章”。

(2)乡镇审核。村助理会计应定期将支出凭证上报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中心进行账前审核。经中心会计对各村开支的原始凭证进行逐笔审核同意的,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对于村级的重大开支事项要向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委托中心审核为不符合规定的不合理开支或非正规票据予以退回,不得入账处理。

(3)报账结算。村助理会计向委托中心的中心会计报账,促进村级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效益。

(4)进行账务处理。中心会计对财务会计业务事项进行分类账务处理,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现金日记帐和存款日记帐。

(5)总分类记账。总会计和中心会计根据记账凭证进行手工登记有关账簿,并交微机操作员进行电算化账务处理,对谐农软件进行录入。

(6)反馈财务资料。账务处理完毕,由村级组织在财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7)年终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委托中心年终编制村级财务决算报表,参照年初预算,对超支部分进行调查,并要求将两委会议记录附在决算表后。

要认清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深远意义

产权制度的核心范文第4篇

清产核资是所有权人对企业的各类资金、权益、债务等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进行确认的过程。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是企业的所有权人在不对企业进行直接管理的前提下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的有效手段。因为任何一个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变化,在报表上就显示为负债的增减、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以及企业总资产的增减。诚然,任何企业都是营利性的组织,都要以合法前提下的赢利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首要目的是检查企业的总资产是否比最初投入的资产减少了,并且检查这种减少是否合理——即检查总资产的有形流失。而清产核资的最终目的是检查企业总资产在增涨的前提下增涨的幅度是否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否则这种增涨是不的增涨,等于是总资产的无形流失。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核查帐务、现有资金,确定损溢情况,进行资产重估,进而确定资产总值。

进行清产核资工作,上程序应由企业的所有权人发起,而不能由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发起——当然,所有权人与直接经营者为同一特定主体(1)时没有必要进行启动程序人的区分,因为任何的自营机构都不会损害自身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个所有权人在清产核资问题上如何对待企业的心理问题。因为进行清产核资是一个客观行为,而清产核资的结果的产生却是主观作用于客观的结果。任何所有权人都不会希望自己的企业有亏损,都希望盈利,并且希望盈利幅度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在企业有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更希望盈利幅度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希望对企业的总资产进行确定,并时时进行监控,以防止资产缩水。针对企业所有权人的上述心理特征,本人认为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要从以下两个大方面着手。

第一个大方面是规范企业的会计制度。所有权人首先要规范企业报表的统一性,因为企业的直接经营者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企业报表的不统一。这就要求企业的所有权人在清产核资的过程中注意审查报表在一段时间内是否是连续一致的,中间有无间断,间断的原因以及间断被恢复后报表是否继续保持一致等问题,使报表体系首先有一个性的统一。在保证企业报表的历史性统一的基础上,审查企业在同一时段内的报表体系是否一致——如审查企业上交统计局的统计报表、上交国税局、地税局的税务报表、交予贷款银行的资产流转报表、向上级单位提交的经营报表、对公众和下级的报告等是否统一,有无差别(1)。但以上两个统一性审查只是形式上的清产核资,本人认为,在形式审核的基础上还要对企业进行实质的清产核资。具体来说,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过程中,主要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审核。第一,是否物证相符,即对企业现有实物进行清点,在此基础上将清点的结果与记帐凭证进行核对,看是否一致。第二,是否帐帐相帐符,即审核企业的明细帐与总帐是否一致,一定时间内的同类帐是否连续、衔接。第三,是否帐证相符,即在帐帐相符的基础上,审核记帐凭证与实际所做的帐是否一致,帐上的每笔数据是否都有相应的记帐凭证存在,相对应的记帐凭证有无更改、涂抹等可能使凭证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情形存在。第四,是否帐表相符,即审核企业所做的帐是否与企业上交的报表相一致。总之,要通过一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的清产核资进行审核。

第二个大方面是建立并完善企业制度。通常认为清产核资行为只是一个确认企业所有权人权益的问题,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建立的过程中章程的规定是否能够有效的、顺利的实施的问题,两者是互不相干的。但本人却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清产核资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因为现代企业制度不仅限于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公司,也包括在改制过程中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监管机制、人事制度以及资产保护制度(1)等。这些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清产核资的顺利进行。同时,清产核资的开展是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契机,通过清产核资的有效进行,确定企业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范围,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准备。

最后探讨一下进行清产核资的学理上的原因。由于进行清产核资不是企业所有权人单方的行为,是其与企业直接经营者的互动性的过程,因而不能过于强硬,采取的也不应过于僵化。在维持工作原则的基础上,尊重经营者的意见、照顾经营者的情绪是极其必要的。这就要求企业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而必须有选择、有理由、有步骤的进行。尽管各国实践中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过程中都会出现企业经营者借清产核资之机、利用清产核资过程内的混乱侵吞企业现有实际资产,或者用故意更改企业报表、记帐凭证等方式减少企业的帐面资产;更有甚者上述两种方式双管齐下。探究企业直接经营者上述行为的心理,本人认为,主要是因为企业内部激励机制不健全所致。企业直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总会面对利益的双重选择问题,即经营过程中是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还是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的手段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到具体的企业直接经营者的个人价值取向问题和个人心理问题。这种虚化的、隐性的问题,不可能通过普通的劝导、解决,只有建立与这种心理针锋相对的机制。这类机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大类是惩戒机制,另一大类是激励机制。从当前实践的效果上看,惩戒机制并不适用于营利性的企业(1),只可能适用于行政部门(2),这就使激励机制在企业中的健全与完善成为必要。

产权制度的核心范文第5篇

行政法核心理念自产生起共经历了‘保权说”、“控权说”及“保权一控权均衡说”三个阶段,可以在法律价值观、政治体制、经济形态这三个层次寻找历史原因来说明这一变化。

(一)行政法核心理念随法律价值观的变化而变化

到目前为止,法的价值观已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这样一个发展、演化过程。行政法核心理念发展的三个阶段是与这一过程相吻合的。

1.义务本位与“保权说”:义务本位是指在权利与义务这一法的基本范畴之中,义务是目的,权利是手段。这种立法具有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特点。为了维护社会上层集团过多的权利即特权,而给社会广大的下层公众设定了过多的义务。所以这种义务的履行必须借助于外力,义务越多,这种外力就应越大。行政权作为一种最有效、最常用的国家强制力,在义务本位的法系统中,被统治者视为一种不可替代的、须臾不得离身的法宝。因此统治者希望行政权能被强化成为一种可以肆意践踏个体权利的、无责任、无限制的权力。“保权”理念由此形成。此时,个体权利受到压抑和排挤,行政权趋向无限扩大,权力的来源非出自法律,而是自我授权。

2.权利本位与“控权说.:权利本位指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这种法的特点是权利与义务对等。此时,秩序平等地体现着每个社会个体的权利,因此,社会个体对于义务的履行就有了主动性。权利本位法所面临的最大任务已非秩序的维护,而在于保护法律主体的平等性,促进自由状态的实现。权利本位价值观则意味着社会个体对政府管理尽服从的义务,要以个体权利为界限。行政权若还是无限制、无责任地行使将势必影响自由的实现。因此,.控权说”就成为反映权利本位价值观的行政法核心理念。

3.社会本位与“保权一控权均衡说,:社会本位由权利本位发展而来.权利本位事实上是一种个人权利本位,这种立法大大刺激了财富的增长,但极端的个人权利本位易于加剧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此时,社会的存在则成为法所日益关注的问题,权利本位开始过菠到社会本位。为了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建立并保持一种均衡关系,行政权不得不注人进来,即行政权回归于社会。由于社会本位与权利本位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所以“控权”理念不可抛弃,但这种控制的方式应更加灵活,应在行政权适用范围扩大和行政权能增加、增强的同时加以必要的限制。翻保权一控权均衡说”成为行政法的核心理念适应了社会本位价值观的要求.

(二)行政法的核心理念随政体类型的转换变化而相应地转换变化

与专制政体相对应的行政法核心理念是“保权说”;与民主共和政体相对应的行政法核心理念最初是“控权说介,后来发展为保权一控权均衡说”。

1.在专制政体中,整个国家权力掌握在同一集团之手,行政权没有从中独立出来,并且行政权事实上不是来自反映公意的法律而是来自于专制政府的自我授权。因此其权力运行是无规翔的,最高统治者任意决策,下属在执行中也毫无责任限制。专制的行政权只有益于少数人的特权,面有害于普遍的社会个体权利,其运行的阻力无疑是非常大的。为了排除阻力,权力所有者必须对行政权加以强化,这种需要反映在统治者与管理者的观念上,首先就是将行政权加以神化。他们认为,行政权是一种传统的神授的力量,不受任何既定规翔的限幼。因为立法权与行政权为同一集团所拥有,法律只不过是行政权的工具。比如,路易十五曾宣称:‘肤之王冠受之于上帝,制定统治臣民法律的权力,唯肤是属。”①类似这些观念就构成“保权说”的行政法核心理念.

2.在民主共和政体中,行政权从公共权力中分离出来,并受到立法权、司法权的制约,这种政体设计是出于保护个体权利的目的.远在罗马奴隶共和时期,西塞罗就认为翻约行政权是共和政体的关键所在,他说:“因为执政官的权力不是天然地赋予的权力,而是公民斌予的,当他独自突起的时候,便应当看作是对公民权利的谱取和专斜因为行政权存在着侵犯人权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对它进行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首先由法律加以规定,法律先于行政遂成为民主共和政体的一项基本原则。在18、19世纪,这一原则被严格地解释为‘无法律即无行政”,议会把法律制定得极为周详,行政机关无立法权,自由裁量权也是傲乎其徽。此时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是“控权说”。

19世纪末2O世纪初,社会发展的高度复杂化使立法机关难以独任立法之职,不得不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立法权和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律先于行政的原则并未被抢弃,而是在此基础上被变通适用,“保权一控权均衡说,即是话晦该种需要的行政法理念.

(三)经济形态变迁是行政法核心理念变迁的根本原因

自然经济形态下,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是保权说商品经济形态下,行政法核心理念是一控权说扮,商品经济形态进一步发展,则核心理念相应演化为“保权-控权均衡说。

1.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级被固着于土地之上,为生存而终生忙碌,无暇顾及生存权以外的其它人权,这种经济条件决定了他们只能作为政治客体,他们的权利要求不能直接在国家意志中得以休现,因面也就无力限制行政权。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上占优势的地主阶级、官僚阶层及血统高贵的等级就完全地占据了政洽空问,成为政治主体,行政权成为他们攫取特殊利益的工具。

自然经济是一种简单再生产经济,与这种生产、生活方式相对的社会结构也是僵化的、固定的.在西方,以人的依核关系为纽带形成了等级制社会,国王通过各级贵族对劳动人民进行统治,国王的行政权虽受各级贵族制约,但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说,行政权是无限的;在东方,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了宗法制社会,国王的行政权是无限的,它的触角伸到社会各个角落。东方的专制制度较西方更加坚固,即使皇帝2O年不临朝,专制统治照样可以维持下去。因此可以说,专制政体是自然经济条件下历史的最佳选择。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为君主所喜爱之物具有法律效力.;‘国王不能为非”;.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君为臣纲”,这些观念就必然成为深人人心的政治信条和生活准则,此时行政法的核心理念就只能是“保权说”。

2.商品经济是在资本主文制度确立以后才开始成为一种占优势的经济形态的。商品经济符合人无限追求利益的本性,利益的实现通过交换来进行。它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因此商品经济主张人权平等。

在自由竞争阶段,经济领域完全是私人活动的领域,由于劳动是人谋生的第一手段,面人人都有劳动的天赎,因面在观念上认为人生而平等,即具有起点的平等权利。行政权的任务只应保护经济主体的平等性,面不应无端干涉经济生活,这种观念有利于资产阶级获得更大的利益,于是“控权说,成为行政法的核心理念。

自由竞争大大激发了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社会财富大大增加,但同时也导致了财富的不公平分配及资本的垄断、集中。进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资本主义内部利益冲突加以,同时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觉醒,不仅要求权利起点的平等,还要求过程、结果的平等,不仅要求经济权利平等,还要求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平等。为平息内部冲突、缓和阶级矛盾,行政权被要求介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控权说”的理念显然不能满足这种需要,因此在“控权说”基础上结合“保权说”而形成“保权一控权均衡说”.

二、行政法制度内容的变迁

法律价值观、政治体制和经济形态的历史演化引起了行政法核心理念的变迁,在哲学意义上讲,行政法核心理念的变迁过程是一个连续的辩证否定过程,因此每一种核心理念都对应着不同的制度内容,在形式上显示出各自的特殊性,下面一一说明。

(一)“保权型”行政法的制度内容

“保权型”行政法以控制社会为目的,价值取向是行政管理法,即整个行政立法的重心在于强化政府和行政权力对社会的单向控制。因而,在制度设置上行政权居于支配一切的地位。只有自上而下的内部行政监督,而无外部行政监督,即社会对行政权的监督;只有行政系统内部下级对上级的行政责任,而无行政系统对社会的外部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制度也不包括行政诉讼,其内容包括:

1.原则上行政权不受任何规则约束,而且法律是行政权的工具,因此其运行超越、违反规则时不负任何责任。

2.行政组织制度具有无规则、非专业化特点,有时官职甚至可以出卖,但强调下级服从上级,最终服从中央,使行政权一体化。

3.行政立法、执法两制度是合二为一的。立法具有随意性,无立法程序的限制,也无立法监督;执法也少有来自社会的外部限制,且充满对社会的惩罚色彩,侧重于强制执行和处罚手段的运用。

4.在行政程序上选择控制模式③,该模式以控制下级行政机构,防止其偏离统治者意志为目的,其特点:(1)多层级的审批制度;(2)由上而下的监察制度;(3)复杂的控告和抗告制度;(4)秘密的内部侦控制度。(二)“控权型”行政法的制度内容

“控权型”行政法是以个体权利为目的,价值取向是管理行政法,即整个行政立法的重心在于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谧用行政权力的防范和控制。因而,在制度设置上突出对行政权的限制,其制度内容一般包括:

1.把法律先于行政奉为首要原则,并严格解释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因而,无行政立法制度,即禁止行政机关分享立法权,自由裁量权也有限得很。

2.行政组织必须依法建立。在西方,政府领导人一般通过按《选举法》来进行的选举产生;公务员一般要按《公务员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方可录用。在我国,《选举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控权型,行政法时代的到来。

3.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无条件服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尤其是程序法,在西方被视为公平的保障。另外行政执法的内容不仅仅是命令、禁止,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是斌与相对人某种权利,如许可和确认。

4一行政司法制度:一般有专门部门(行政机关内部、专门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解决行政纠纷、行政争议或行政案件,而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有严格的程序。另外,在诉讼中贯彻保护权利原则,如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5.行政监督制度得到完备。为保护公民权利,在设立内部监督(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互相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等)的同时,设立了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等。

6.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西方各国以过失责任为原则,综合国情、公务员素质和行政效率因素确定赔偿的范围、数额、方式。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和违法行政的制约预防,是对行政权最有力的控制手段。

7.在行政程序上选择权利模式④。该模式以保障个人、组织权益为主要目的,其特征是:(l)行政程序的设置以公平为目的,突出保护公民权利;(2)注意划清行政职权与公民权利的界限;(3)主要行政程序都应有个人、组织的参与,其典型程序是听证。

(三)“保权一控权均衡型”行政法的制度内容

“均衡型”行政法对“保权”与“控权”两种理念加以均衡,既强调权利,又注重行政效率、行政程序。是“控权型”行政法充分发展的结果,体现了“保权”与“控权”理念在势均力敌条件下的平衡。因而在制度设置上,首先肯定“控权型”行政法的行政组织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司法制度、行政监督制度等主要内容,然后在此基础上扩充和发展了如下制度:

1.仍将法律先于行政视首要原则,但已被变通适用,法对行政权的限制相当抽象笼统,确立了行政立法制度,自由裁量权也扩大了。

2.行政立法制度建立并完善起来。立法不能与高位阶法律相抵触,而且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3.行政合同制度是一种全新的行政行为方式,将“契约”、“合同”这种私法领域中平等主体间常用的行为方式引人行政法领域,给行政权罩上一层温和的色彩,更易于被相对人及社会所接受。既利于政府管理,又利于社会个体利益的实现。

4.行政赔偿制度在‘’控权型”行政法基础上由过失责任原则发展为无过失责任原则。行政机关不但要对违法行政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对受合法行政行为损害的相对人承担补偿义务。

5.行政程序上选择“权利与效率兼顾”的模式⑤。其特点:(1)既尊重公民权利,反对违法及不当行政,又赋予行政官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2)在程序足以体现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使行政行为过程步骤紧凑、简便易行,注意程序的科学性;(3)在划清行政职权与公民权利界限的前提下,注意明确行政官员的职权与职责。

经过以上分析可知:经济形态导致相应的政体和法律价值观的产生,从而最终与行政法核心理念和制度之间产生明显的专属性。不同的经济形态必然产生出不同的行政法核心理念,核心理念又物化为不同的制度,这三者之间相辅相成与社会历史同步发展。

在我国大力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无疑是解放生产力的最佳选择,但人们的思想受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的长期影响,权利意识很差,无从产生“控权”理念。另外,在与计划经济相匹配的行政法律制度下,“政府决定一切”,经济主体毫无自由可言。以上现状,如不尽快改变,商品经济难以发展。因此当前全社会,尤其是政府机关,应在对社会规律清醒认识的前提下,转变观念,尊重个体,培养权利意识,使“控权”乃至“均衡”观念成为行政法核心理念。与思想建设相对应,在制度建设上,现在要立足于建立、健全“控权型”行政法制度,待社会发展对政府提出更多、更高要求时,再增设相应制度,逐渐转为“均衡型”行政法制度。

注释:

①佑藤功(日)著《比较政治制度》(中译本)法律出版社·第50页。

②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63、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