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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的重要性

产权制度的重要性

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一、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轨迹

要分析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所体现的公平和效率的次序,必须对建国以来,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进行检索,从历史的变迁中寻找制度设计的规律。

1、第一阶段:农民土地所有制主为导(1949—1956年)。这一阶段农地有两种平行的产权制度,即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农民23土地所有制,其中农民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预期。这是由政府发起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所有权主体偏好与农民偏好从而绩效选择具有高度同意一致性。《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质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1950年的《法》又规定:“所有没收和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规定收归国家所有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以乡为单位,在原来耕地基础上,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这两个文件就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实行国家和农民双重所有制,并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主导。这一阶段又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49—1952年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时期,实行农地产权农民所有,所有者和经营者相统一,农民除交公粮(即税收外),其余收入都归自己。第二个时期为初初合作社时期,这一时期农民的土地自愿交合作社经营,折地入股,取得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所有权主体与农民的绩效偏好比较一致。

2、第二阶段:乡村集体所有制(1956—1980年)。这一阶段也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高级合作社(1956—1960)。《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把社会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劳动,实行按劳取酬。”农民的土地被强制集体化,农民土地所有制被集体所有制所代替,农民实行按劳分配,能拿回边际劳动成果。所有权主体与农民的绩效偏好存在较大的偏差。第二个时期为农村时期(1960—1980年),该时期也是所有权主体发起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该时期所有权主体与农民绩效偏好背道而驰。制度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农地严格实行单一集体所有制,利益分配原则上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社会个人的利益。《农村工作条例》规定:“现阶段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个人消费品坚决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但是实际上分配向国家倾斜,向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倾斜,农民贡献出了大部分边际劳动成果,仅能获得维护生存的生活资料,以维系简单的劳动力再生产。

3、第三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级阶段(1980—1995)。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农地集体所有,承包给农户经营,第一次实现了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农地单一的产权结构被打破,出现了第一重两权分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初是由农民响应制度不均衡寻找的获利机会时自发产生的,所有权主体绩效偏好逐渐趋同农户绩效偏好。1982年十二大报告对这一自发制度安排予以确认:“这几年在农村建立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只能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绝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的轻意变动,决不能走回路。”《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能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营权受法律保护。”

4、第四阶段:家庭承包经营制的中级阶段(1995至今可能还要延续相当长一段时间)。该阶段农地集体所有、使用权承包给农户,而且承包农户所拥有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即实行承包权与使用权的第二重两权分离。这一变迁是农户对制度瓶颈(农地封闭地、疑固性)的挑战。所有权主体与农民绩效偏好趋同,该制度创新同样得到了政府的认同和鼓励。1995年《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文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伸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应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又再次强调了土地有偿流转,强调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长期,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对承包地的财产预期,为土地产权多元化,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效率和公平分析

自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各种制度安排中,效率与公平一直是一对矛盾,但是两者的“博弈”过程,也揭示了一些规律性的互动原理。一个社会的发端往往是以效率优先原则起步的,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公平问题就突出起来,成为亟待原则的主导性和公平的继发性问题。在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中,效率一般与居着主导地位,效率的提高决定着公平的程度,效率优先的原则是生产力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体现。

建国以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过程,却有悖于两者的一般性规律,以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与其说是尝试不同的制度安排的过程,不如说是效率和公平的交互替代过程,同时也是从所有权主体侵犯产权的体制变为农民通过自由契约的选择制度安排的过程,是所有权主体绩效偏好与农民绩效偏好趋同的过程。

1、高效率和较高公平程度阶段,即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初级合作社阶段。这是一种平均分配农地的私人所有制性质的产权制度,效率和公平并重,但是,当时的经济工作,行政主导过强,摧毁效率、公平的因素长期潜伏着。“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在消灭封建性和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的原则下,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这是最彻底地消灭封建制度的一种方法,这是完全适合于中国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的。”(《选集》第1146页),废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都拥有自己的一份土地,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产品,所有权主体不需付大量强制成本,少量组织成本由所有权主体与农户共担,所有权主体偏好与农户偏好从而最优绩效选择是有高度同意一致性,农户积极性比较高,具有很强的激励机制,制度变迁效率和农地配置效率都相当高。1950—1955年,全国粮食生产增长39.2%,农业产出增长44.6%,另外,该制度安排下,土地按人头均分,照顾了土地社会功能的要求,即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生存保障的功能,因而,公平程度也较高。但是这种产权制度安排若不有效地引导农地兼并,不可避免会出现大土地所有者,最终牺牲公平,进而牺牲效率。

初级合作社采取的是渐进和自愿方式,按照自愿和互利原则,通过示范,在农村推行劳动互助、生产资料和土地合作制度,农民体会到了组织起来统一经营的优越性,自觉性和积极性都较高,克服了集体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避免因所有制的突然变动而可能造成的变迁成本过高,该制度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但又没有扼杀效率,因此产权制度安排效率较而且公平程度较土地农民所有制有所提高。?

2、低效率和高公平率阶段,即高级合作社和农村阶段,该阶段主要侧重于公平。高级合作社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采取的是强制和需求诱致相结合的制度变迁方式,分配方式也较灵活,效率适中,公平率较高。

农村实行单一产权制度,这种残缺产权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组织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问题(与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初级合作相比而言)。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所有权主体偏好主观意识形态绩效甚于农户。农户偏好客观经济绩效甚于所有权主体。因此,单一产权制度是一种摩擦费用高且产权主体农民偏好不一致的制度安排。二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空间分散性和活动多样性特点,且受自然条件约束,农业集体生产的统一指挥者与农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与农户的最优绩效选择不一致。农户甚至集体则将利用信息和行动的不可观察性和不可证实性。在该制度安排下,政府要使农户达到最优选择,需付出巨大劝说、监督、组织等管理成本,农户完全追求自己最优绩效选择,也要遭受较大损失。三是单一产权制度安排,产权主体模糊,对任何单个社员来说,他都不拥有相对于其他成员的对生产资料排他性使用权、收益和处置权。在这种背景下,单一产权的收益与损失对每个当事人都有很强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随集体成员扩大而加强,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四是单一产权制度的目标是追求平等,即对平均主义,甚至劳动的边际成果也得参与平均分配,是一种责权利极不对称的体制。所以农村是一种追求绝对平均,过分追求社会效率,忽视经济效率的极端的公平和极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

3、效率较高和公平较高的阶段,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重经营体制的初级阶段,公平第一,兼顾效率。这一阶段是多元产权格局确立阶段,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即农地产权第一重两权分离。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或第一重两权分离适应了农业生产本质特征,因此,从制度供给的每一变量分析,差不得都表现出正相关的绩效,农民对家庭经营有足够的认识,并表现出理性的“经济人”特征。该制度安排既坚持土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又通过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自,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既随纳了分散经营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绩效偏好高度一致的优点,又发挥了集体经统一经营公平有所保证的优越性;既体现了土地的社会功能,又考虑了土地的经济功能,并使两者有机的统一于农户。这种制度安排,体现的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以及由此带动的整个农村经济改革,保证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显著增长,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产权制度变迁效率增进明显,据有关专家生产函数估计,1978—1984年农业总产值,不变价计算,增加了42.23%,其中46.89%来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是,其制度设计成本,是经济当事人需求诱致造成的,而且采取渐进式的区域推进方略,较多的考虑了公平性,兼顾效率,其制度缺陷不可避免。一是以“均田制”为统一模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凝固性、封团性阻滞了农业向社会化、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跃进;二是农地自上而下的行政配置效率较低;三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没有走出平均分配农地的小农经营模式;四是农户对承包的土地长期预期不足激励结构调整没有完全到位;五是承包权的消极性导致单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惰性凝固化。这些都于外部因素对制度创新的侵蚀,但其影响却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制表现出来。

4、高效率和较高公平率阶段,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中级阶段,该阶段坚持效率第一,兼顾公平。实行农地产权双重两权分离;所有权与承包权、承包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中级阶段接受了初级阶段的合理“内核”,坚持农地产权第一重两权分离,同时大力推进农地第二重两权分离。第一重两权分离主要是解决农民的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问题,即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第二重两权分离(即家庭承包经营制的中级阶段)就其制度设计预期而言,关键是解决效率问题,两者有机的结合就体现的效益第一,兼顾了公平的制度安排原则。因此,我们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也不能因为有了第二重两权分离就否定第一重两权分离,也不能因为有了第一重两权分离就拒绝第二重两权分离,第一重两权分离是第二重两权分离的基础,第二重两权分离是第一重两权分离的延伸和发展,两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具体而言,一是农地产权双重两权分离是适应现时生产力的要求和满足生产力不断提高要求的统一或者说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即适应现时生产力实际的制度安排,又为农地产权进一步整合创造条件,是对超越生产力发展实际需要的产权制度安排的彻底否定和为创造新制度供给扫清了障碍;二是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即效率第一,兼顾公平;三是交易效率和摩擦费用的统一,这一设计可以大大降低农户与集体,农户与农户之间交易成本,减少摩擦费用,稳定农民对农地收益的预期,创造了农地产权利用的市场机制;四是人的效率和农地产出效率的统一,优化了激励结构,降低了交易成本;五是责任和权利的统一,促使产权主体权责对称,增强了对农地产权主体行为的约束;六是渐进改革与“帕累托改进”的统一。第一重和第二重两权分离是产权制度渐进改革逐步提高效率的过程。双重两权分离是根据我国实际生产力设计的制度安排,是渐进改革方式的具体体现。农地使用权的均分以及均分基础上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即双重两权分离,充分体现了“帕累托改进”下的资源配置效率难以迅速达到最优状态,但由于其摩擦成本低,符合我国的资源结构、农民的知识、观念状况及对新制度的接受水平。

三、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发展趋势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各种制度安排孰优孰劣:土地私有制度效率和公平都低;只追求公平的或国有化,只能导致效率低和畸高公平,而且建立在极端低效率上的公平,不可能持久;只追求高效率的人均分配农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虽然开始效率较高,但是大规模的土地兼并进而形成大土地所有者不可避免,最终导致低效率和低公平的极端社会;效率和公平都较高的初级合作社由于受现阶段实际产权制度的制约,为了保持其制度安排的连续性不可能再步初级合作社的老路;而目前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初级阶段是比较适合现时的产权制度安排,是当前产权制度的唯一选择,但是唯一的缺陷是公平有余,效率不够,因此,要适时引导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即向家庭承包经营的中旧阶段跨跃。家庭承包经营的中级阶段的产权制度安排要根据马克思土地理论,特别是关于产权的性质,关于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理论,着力解决如何保持较高的公平度的基础上使效率最大;各级所有权如何实现;集体所有权如何有效管理支配;农户承包权如何稳定;承包权是否具有的物权性质或财产性质使用权如何流转和长期化;如何控制耕地农转非等问题,并为过渡到家庭承包经营的高级阶段准备条件,即如何过渡到效率和公平并重阶段。这都当前产权制度设计中要考虑的问题。

改革的基本思路:既要考虑到历史的延续性和现实性,又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可操作,同时又要考虑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背景,即坚持土地公有制,明确农村产权“三元分割”,即国家、村集体、承包经营使用者分别所有、占有、使用;所有权主体的双重性,即终极所有者国家和具体的执行者村集体;推动双重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承包权,承包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这双重两权分离是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其他的制度都要围绕这两重两权分离而展开;培育承包使用权交易市场;建立双重社会保障制度。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产权结构合理,主体界定清楚,边界清晰,交易成本、监督成本、社会摩擦成本和社会稳定成本最低,农地配置效益最高。即效率最高,公平度也最高。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博弈”,必须通过农地产权多元化,使用权流动化、价值化、证券化,承包权物权化或财产化,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化来降低综合成本,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

1、农地产权多元化。从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轨迹中可以看出单一的产权格局一般是效率低而公平度较高,要矫正这一缺陷的关键是推进农地产权多元化,明晰产权边界,这是提高产权效率的有力举措,而公平度也只有通过效率才能得到保证。为此,一是廓清农地产权结构,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现代产权结构。所谓农地“产权结构”,可视为“财产权利束”的别称。整个土地财产权利束是由若干个次级权利所组成,每一级权利束包含若干个单项权能即“权杖”。主要的产权有所有权、承包权、占有权、经营使用权、收益权、分配权、抵押权、开发权、处分权,等等。面对如此多的权能。(当前我国只设置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使用权、收益权、有限处置权)。在产权结构中,所有权是主要的,居支配地位,其他排他性权利都是所有权的派生权,这些派生权既可以与所有权统一于一身,又可以相对独立的存在产权结构中,从法律角度看,所有权居核心;从经济效率角度看,所有权主体代表不具有所有权实际内容的行使权,这是近代物权法上主张使用权优于所在权的理论基础。二是增设权能,完善农地产权结构。根据当前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明确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可增设抵押权、发展权、开发权、占有权。三是明晰产权边界,界定各权能之间的职能。相对产权不明晰状况而言,明晰产权边界本身就是对农地资源的一种配置,能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土地产权主体是一个单纯法律上的所有者,其本身不具有占有、使用、处分行为,亦不能直接产生收益,因此,具有界定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义务、权力、收益和责任的限度,以便产权主体行使相应的权力,担负应尽的责任并履行法律手续,即各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2、家庭承包土地物权化。实践证明,家庭承包经营制是目前农地经营的较适应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得到了亿万农民的认同,既考虑了效率,又考虑了公平,这种制度不能轻易改变,下一步改革要着眼于承包权的长期有效性,进一步通过产权界定和维护来激发人们对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并推动积累。一是加速和规范农地产权的第一重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承包权的分离。这实际上就是给农民以生产资料,保证农民具有公平的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这种承包权要以法律的形式即合同契约予以确认,不能随意剥夺,这也就是承认了承包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贷币化。二是制定土地财产法,明确承包土地的财产权。个人财产权的法制化与延续性是西方国家繁荣昌盛的根本原因。在中国这样一个不太重视产权,没有维护产权习惯的国家中,只有确立土地财产权的法律依据,才能保证农业资本的扩张和积累,才能获得农村社会发展的永久动力。据此,应制定《土地财产法》,或在宪法中明确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承包使用权和承包权是一种财产权。农民所拥有的集体所有的承包使用权是农民以合同契约形式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农民所占有、经营、使用,其产品为农民所支配,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继承、再租赁、赠予、拍卖、抵押、入股。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在长度、广度、独立性和确定性上保障。

3、农地产权流动化。事实上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产权能够成其产权的重要属性,也是产权发生作用,或实现其功能的内在条件。根据“科斯定理”:对于一个既定的配置资源行为,如果市场的交易费用低于政府方式,这一行为的市场化就是有利的;反之,则无须市场化。可见,开发和引导农地产权市场的发育是土地制度的内在要求,任何人为限制或行政配置只能导致土地资源流向的无序,配置成本居高不下,配置效率低下,出现诸如非法交易,土地投机,土地“寻租”、“批租”等非市场行为。因此,既然农地所有权交易是土地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就必须及早的加以引导和规范。培育农地使用权流动转机制,使用权主体化,加速农地产权的第二重两权分离,促进农地规模经营。所有权固然对产权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但使用权却具有更直接的效率意义。国外发达市场经济表明,市场越成熟,土地使用权交易就越频繁。经济主体的行为变化、相互联结必须通过市场来实现,因而使用权市场的配套势在必行。推进第二重两权分离,经营主体内在潜力势必在效率提高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释放。不推进土地二重两权分离无效率;推进慢,效率提高慢;推进力度不大,效率提高不明显,这是被国内外农地市场化的实践证实。为此,一是加速农地产权的第二重两权分离。即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使承包权的价值在使用权的交易中得以体现,这既保证了承包权的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的实现,又为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提供了理论基础。二是使用权主体化。土地经营使用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具有完整的意义,即成为完整的产权主体。这就是说要使承包者(即土地使用者)从被动的接受使用权到替代土地使用权上处于指挥地位的村民小组,能具体安排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拥有完整的独立的使用权,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就是产权相互作用,相互竞争的过程,只有具备独立完整持久的产权,使用权主体才会自觉地关心农地的成本和效益。只有土地使用权得到了保证,土地的收益权和处分权才能贯彻落实。三是必须明确使用权主体和客体。现阶段使用权主体为农户,亦可能非法人组织,如家庭农场或联户生产组织,亦可是法人组织如农业企业组织,或投资企业的工商企业。客体为独立的包含使用权的土地。四是规范农地使用权市场,促进使用权流转和集中。使用权也是一种资源,只在在不断流动中才能实现其最优组合,体现产权的营运效益。五是建立以县为单位的统一、规范、公平的农地使用权市场。规定承包者的生产义务,即规定每亩地必须有一定的生产数量下限,对没有兴趣、没有能力种地的农户,可以收回承包权或反租倒包;搞好其他配套改革,打消农民的顾虑和幻觉,使其能一无返顾的转让使用权。六是缔造使用交易的中介服务组织。如土地经营公司、土地评估事务所、土地银行、土地保险公司、土地证券公司等。

4、农地产权资产化、价值化和贷币化,科学地计算农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价值。由于我国长期否认土地是商品,因此,土地没有进行资产和价值核算与管理。因此完善农地双重两权分离制度首先要明确农地是资产,具有价值,而且能通过价格反映出来。马克思认为“这些产品之所以成为商品,既成为具有交换价值,具有可以实现的,可以转化的贷币的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仅仅因为有其他商品成为他们的等价物,仅仅因为有作为商品和作为价值的其他产品同它们相对应;换句话说,仅仅因为这些产品并不是作为生产者本人的直接生产资料,而是做为商品,即作为只有通过变为交换价值(货币),通过转让才变成使用价值的产品来生产的”(《资本论》第三卷718页),这就表明农地价值要在交换中方能得以确认,才能被体现出来,才具有考核的意义,这不仅要求农地进行价值核算,而且还要大力推动农地第二重两权分离。农地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全农地的效用,效用包括社会效用(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价值)和生产能力效用(土地生产力价值),效用越高,其价值就越高,价值大小反映了农地效用的高低,所以今后对农地必须以有偿的形式取得,杜绝无偿划拨或以少量征地补偿形式征用农地,杜绝随时调整农户的承包地,随意掠夺农地的社会价值和增值价值,侵蚀农地的承包权价值和使用权价值,承包权的价值主要是由农民的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所体现的价值或社会稳定价值所构成,而农地使用权价值则由农地承包权的价值和投资所形成的土地资本的地租的价格及时间价值三部分所组成。

设:B、农民最低生活线

I、同期银行的平均利率

C、每亩地的地租量

P、价值或价格

①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所体现的价值(狭义承包权价值)

P社=B/I

②农地使用权的价值(或生产力价值)

P使=C/I

③农地承包权价值或价格=P社+P使=(B+C)/I

④受资金的时间价值(或贴现率)的影响的承包权价值或价格

B+C

P承包权=∑——————(t为农地承包期)

t

(1+I)

特别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把承包权价值和承包使用权价值对立起来,承包权价值是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所体现的价值,承包使用权价值是包含承包权价值和土地资本的租金的价值,当承包权和使用权一致时,承包者的价值和承包使用者的价值相等,当转让使用权时,承包者获得包含承包权价值在内的承包使用权价值,承包权的价值小于承包者获得的价值。

5、农地使用权证券化。土地与一般有价值的财物有所区别,由于固定性,且难于分割携带,其流动范围、速度、方式都受到限制。这就是要求对土地流转的载体进行创新。3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出现了融资方式证券化趋势。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不动产证券化的历史在20年以上,我国要实现农地使用权市场化和流动化,提高农地配置效率,必然要走农地证券化这一条路,推行土地使用权证制度。使作权的标的只是地表及地表附属物。确定初始使用权后,给使用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以维护农地使用权的权威性、严肃性,使使用者有较完善意义的使用权,使用权证在承包时一次性签发,作为土地交换的媒体以代替土地实物交易。一般以1亩为单位(类似股标1元1股),允许承包期内在使用权市场上交易,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随证券持有人(证券持有人交易时要在土地管理机构过户登记)进行流动。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者,又可将土地委托、租赁给农户经营,也可抵押、入股,实行使用权的二次分离,土地使用权证交易实行权属登记制度,对权属变更进行监督,按照“认地不认人,地证合一”的原则,集体所有权主体只与最后登记在册的土地产权主体发生契约责任关系。农地证券化是农地流动化的基础,是农地资产化、价值化和贷币化的表现,是提高农地配置效率的前提条件。

6、社会保障制度化,即完善“农地+个人帐户”的农村双重社会保障制度。农地的双重两权分离是适应中国人多地少,农村生产力低,城乡二、三产业不发达的产物,充分考虑了社会的公平和效率的组合。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在这些问题逐步解决后,双重两权分离要逐步向一重两权分离过渡,虽然这是一个很漫长的阶段,但是发展趋势不可逆转的。因此,我们建立“农地+个人帐户”的双重社会保障制度与双重两权分离相适应,从现在起就开始积累社会保障基金,以便能保证当农地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逐渐淡化时,“农地+个人帐户”的双重社会保障制度能顺利向“个人帐户”一重社会保障制度转化,这时也是双重两权分离向一重两权分离过渡之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就完成了其成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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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

5、邓大才:《试论农村地产市场发育的障碍及对策》 1997年《中国软科学》第11期

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产权探微及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思考 文章作者:sayyes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10月19日11:10 产权探微及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思考 作者:史学岗 方霞 王金利 来源:网上 [摘要]产权是当今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极为关注的话题,对产权有种种不同的诠释,产权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企业产权的结构主要有三种方式,我国国有企业产权的构造应基于国有资产的二重性而进行制度的设计。 [关键词]产权 国有企业 产权改造 一、产权的概念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特点为“产权明晰”后,我国理论界对产权和产权的明晰问题作出了探讨。对产权的认识众说纷纭,其义行为的存在,交易费用就不可忽视,进而突出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 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应该是使产权关系明晰化,也就是说,权利应该上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的使用权利并且激励他们这样使用动力的人,而且要发现和维持这种权利分配,就应该明确界定产权关系,降低产权转让和保护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2)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产权制度 ⅰ 产权界定制度 为了使市场交易顺利进行,必须确立排它性的产权,确立谁有权做什么并确立相应的产权规则。产权具有可交换性,这是市场平等交易与资源自由流动的必要条件,产权的拥有者必须对产权的行使后果承担完全的责任。只要产权的拥有者不违反法律及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权利的行使应该不受限制。 ⅱ 产权激励约束制度 为了克服企业内部各种要素所有者之间在团队生产中的偷懒和搭便车的行为,就必须形成一套提高企业产权结构效率的激励约束规则,以降低交易费用。 ⅲ 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 由于产权界定的不清晰而引起外部效应。对于一些稀缺资源,你使用的越多,我可以使用的就越少。因此,必须确定它的产权,但这需要成本。 (3)企业产权结构的安排 现代企业的产权构造,按照资产专用性原则、外部性原则等分解原则进行组织设计。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古典企业演变为现代企业,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效率的,较为发达科层组织来取代过去个人企业或家庭企业的简单的科层组织,否则,企业的行政协调机制往往无法替代市场机制的功能,以致已经扩大的企业因效率低下而无法生存。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主要有u型、m型和h型三种方式。 u型结构,又称功能垂直型结构,它是一种以权利集中与企业高层为特征的企业产权结构。企业和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功能分成若干垂直管理系统,每个系统又直接由企业最高领导指挥。在企业决策实行高度集权的同时,财务体制也实行集体中管理。企业内的各工厂级部门并不是自亏盈亏的经济实体,只有整个企业是一个利润核算单位。因而,企业的资金利用,如投资方面的选择,也是由企业总部控制的。 m型结构。又称事业部型分权结构,它是以企业总部与中层管理者之间的分权为特征的。它试图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并按计划统一分配资源与按价格机制分配资源这两种资源分配方式的优点结合起来。企业的业务按产品服务、客户或地区划分为事业部门自主经营。事业部门大设自己的职能部门,企业总部则以繁重的日常经营业务中解脱出来,集中力策划企业的长远战略发展,并督促事业部门的战略进展和经营业绩。 h型结构,又称控股公司型结构,这也是实行公司内部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结构不同于m型结构之处是它的事业部门是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所替代。但这种结构的缺点是公司的独立性往往过强,缺乏必要的战略联系和协调。 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设想 (1)国有产权的二重性 所有国有产权的二重性,是指产权主体和客体都具有虚拟性和实在性双重属性。在传统体制过期,国有资产的二重性包括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二重性,劳动者资产所有权的二重性和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国家的职能二重性。[3]这种二重性正是国有企业困境的渊源。公法和私法合一决定了国有资产国家职能的二重性,决定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二重性,国有资产的二重性决定了劳动者资产所有权的二重性,以而决定了国有企业政企合一的运行机制。按照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重构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产权制度和国家职能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 (2)国有企业产权改

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产业组织政策 产权制度变迁方式 有效结合

    在产业领域内,政府制定产业组织政策,其目的就是要优化企业行为,使市场结构趋于合理,市场绩效达到最佳。但影响企业行为的因素,不只是产业组织政策,企业产权制度及宏观产权制度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企业产权制度是企业微观运行的基础性激励、约束安排,它在极大程度上制约着其它因素发挥作用。宏观产权制度是企业运行的平台,框定了企业产权制度选择集合的范围,限制着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程度与空间。因此要优化微观企业的激励、约束安排,改善企业行为,以提升市场结构和绩效水平,必须在实施产业组织政策的同时,审视现有产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并促其完善。本文仅就经济规模政策、企业并购政策、产业退出援助政策、反垄断政策和中小企业政策实施,需要产权制度变迁相配合予以论述。

    经济规模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规模经济显着的产业,如何扼制小企业盲目进入,防范形成恶性竞争局面,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经济规模政策能否发挥应有作用需要产权制度创新予以配合。政府通过制定最小经济规模标准,限制达不到经济规模标准的新企业进入产业内,这就从源头上杜绝了产业内规模不合理现象的产生和恶化,有利于发挥企业规模经济效应,降低单位产品或服务成本。

    产业内现有企业能否实现规模经济,以及是否有符合规模经济标准的企业进入,直接关系到产业实现规模优化的进程。在制定经济规模政策后,这种增量式的规模水平提高,有可能处于停滞状态。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与规模水平相适应的企业产权制度短时期内难以形成,制约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防碍规模水平提高的进程。也就是说,制定了最小经济规模标准后,产业进入壁垒提高,意欲进入产业领域的潜在进入者,必须在资金、企业产权制度及组织结构等方面作出适当安排,其原因在于有了规模标准要求后,投入资金需要量必然大幅增加,而且对企业产权制度会产生革新性的诱致性需求。特别是当产业内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时,在利润的驱使下,新进入企业常常在企业产权制度创新后,如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企业产权清晰程度及企业产权融合度提升后,才能进入该产业领域。由此可以看出,经济规模政策要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需要企业产权制度作出适当创新,才能促进产业组织合理化。

    企业并购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企业并购的结果将减少产业内企业的数量,抑制企业间过度竞争,并购减少了供给环节的盲目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竞争的无序状态。

    企业间并购涉及到产权变动,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将重新整合,企业剩余索取权和企业控制权将解构和重构,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与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契约关系骤变,这无疑都将触及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政府制定优惠的并购政策无疑改变企业的目标函数,诱致企业行为选择集合丰富化,但企业是否进行并购还依赖于企业产权制度变迁与否。并购过程中原有企业产权关系解构和重构的成本,直接影响着并购行为的发生。如产权确认、产权评估、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与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解除契约与重新签约等成本,以及人们对重构企业产权制度的观念、态度都将影响着并购行为的实施。因此,政府应将优惠政策的制定与产权制度创新结合起来,才能缓解过度竞争、规模不合理等现象的发生。

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 知识产权 管理 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最为本质的法律特征就是具有独占性,主要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给予权利人在一定时限内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利,以此来鼓励与促使权利人能够公开智力成果,从而鼓励人们广泛地传播智力成果。现实之中,虽然存在许多初具规模,而且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所了解的企业,但是却还是未能真正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疑虑。笔者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要点在于根据法律创设出对企业合法、有利,而且又行之有效的制度。其重点是创设制度,因此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有所作为,建立起适合自身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当今这个世界正从物质型经济快速向知识型经济转变。知识经济时代迫切要求企业进一步强化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要强化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一定要了解与把握知识产权具有的鲜明法律特征。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了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植物品种权及商业秘密等,是人们用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凝聚而成的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企业最为宝贵的知识资源。知识产权通常具有以下三大法律特征。

第一,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是指他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享有与使用这项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在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更加有效地利用好知识产品,从而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并大力推动知识产品进行的转让,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应当说,积极引进知识产品,不但能使企业避免重复的劳动,而且能使企业利益间接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主要是指根据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的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要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那就必须根据其他各国的法律规定或相关的国际协定,依据特定的程序而获得。企业运用地域性条件,能够合理地避开地域的限制,并合法地使用他人提供的知识产品。当然,权利人所在企业也可充分利用本企业的地域价值,从而赢得最大的利益。

第三,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主要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规定的有效期限。在期满之后,知识产权就将自行终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时间性为非权利人所在企业无偿地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品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企业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种机会。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

温家宝总理指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但是在目前,不仅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而且能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仍然在企业中普遍缺乏。企业领导、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层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还较为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领导对于知识产权工作还不重视,未能将这项关系到提升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工作进行认真研究与部署,对国际规则的了解也较为贫乏,难以很好地运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企业发挥知识产权的功效不高

由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准备及经验严重不足,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十分欠缺,因而很多企业仍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知识产权实施的主体。重 论文 和轻专利等现象还十分突出,即使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的财富价值以及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但是也无法很好地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功效。例如,2005年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9.3万件,国有和民营企业的申请量只有1万多件。这与我国几百万家企业的总数相比就很少了。很多企业处在有“制造”没有“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状态。

3.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当前,企业一般都没有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而且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建设较为薄弱。绝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十分薄弱,大量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工作措施不够到位、工作实效不够明显等困难,远远未能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与全方位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三、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途径

1.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要依据自身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认真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研究,从而形成核心技术或产品,并对研究、创新、生产、销售等全过程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并在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导向性作用。

一是要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准确认识,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到一个战略新高度,并与生产经营战略紧密联系起来,切切实实地将专利运用到生产实践之中,踏踏实实地促成成果的转化,从而产生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真正让现实说话。

二是要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之中,让企业真正能够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要着力加大投资的力度,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软件和硬件水平,全面致力于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并全力加大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库的建设力度,从而形成自有的智力支持系统。

三是要将专利制度作为 现代 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在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有计划和有步骤地实施培训学习,使企业科技工作者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能够很好地掌握专利保护知识。要通过健全完善齐全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利用专利制度的水平及专利保护的能力。

2.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门部门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专门部门,或者是在法务部门中明确由专门人员来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由于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十分强的业务,应当要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的人员才能胜任。一些国际知名公司,比如日立、丰田等企业,都在企业内部配备了拥有数百人之多的知识产权机构。知识产权专门部门的事务主要包括了申请、登记、缴费、专利检索、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处理纠纷、实施 教育 培训、确定规章制度等。对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不能简单地大一统,而是要在详尽了解各类知识产权制度利弊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形式,从而确立起多角度管理机制。比如,专利保护的力度比较强,但是保护的期限却很有限,但是商业秘密在期限上却没有什么限制,但不足是保护较弱。鉴于这种情况,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一部分技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与此同时,还应配合公开的专利管理,从而实现技术垄断及市场独占。又如,在对一些代表企业形象进行设计时,不仅可以注册商标,而且也可以开展著作权登记,同时还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假如是知名商品,还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等实施保护。所以,知识产权管理并不是简简单单地,只要是技术类的,就都申请专利;只要是标识类的,就都申请商标,而是应当采取分层交叉管理方式,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管理的优势,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绝不是越长就越好,对已失去技术优势的专利,或是显然已被淡化的商标,都应当及时停止缴纳年费,从而规避不必要的支出。

3.健全 企业 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一是要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一整套与此相关的工作制度,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的基础建设,从而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到统一的考核制度之中,建立起工作激励制度、科技创新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是要切实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企业要不断完善技术创新机制,继续坚持将企业技术中心作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紧紧围绕产业技术升级与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开发能够可持续 发展 的关键性与前瞻性技术,从而切实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通过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加快出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行动计划》的步伐,逐步构建起适合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三是要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实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优惠政策,要积极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型企业实现产业化,尤其是要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及相应配套技术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四是在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 法律 武器加以维护,积极应对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有义务在这些方面给企业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一、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现状

在国有大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并没有引起各方的重视。相关部门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大型企业的产权改革,对其改革路径、改革模式、改革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极为关注,而将这些方法直接移植到中小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上来,造成中小企业产权改革的各种窘境,使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严重滞后。

(一)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模式设计上存在欠缺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借企业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致使金融机构大量债权悬空,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国有资产流失。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的杠杆效应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减少的同时,在收益创造上也大量萎缩。

(二)中小企业改革存在形式主义的做法中小企业对自身的改革居于形式化,部分国有产权并未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以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的方式直接受让了企业产权。因此,这些中小国有企业虽然从形式上完成了国有改制,但其改制的本质是基于市场交易的不平等性和流程的不规范性,是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道而驰的,没有充分保证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

二、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到国民经济运行质量,而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更是影响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财务会计制度的明晰则是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制度保障。

(一)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明晰化是市场经济和国企改革的必然要求产权明晰化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前提,是国企引人责任损失主体的有效途径,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的产权明晰和分解,主要有两条路径,即横向路径和纵向路径。横向路径主要依据产权归属的代表程度和层次,包含国家和地方两大权利的分解,实现国家和地方产权的明晰:纵向路径主要表现为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分解,以国家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明晰为首要目标。横向和纵向路径分解是相互依存、互为支撑的。其实现了企业产权的明晰化和代表性,最大程度地体现了不同主体的产权所有原则。而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与重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力较弱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合理的产权制度优化有助于国有资产杠杆效应的体现,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力,实现国有资产收入的最大化。同时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的合理流转有助于国家对关键性行业的调控,并能实现资产与市场的活化。

(二)财务会计制度的强化是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手段财务会计制度的明晰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和基本保障,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财务的模糊不清将导致资产的流失等诸多问题,这也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困难重重的原因之一。对于国有中小企业,财务明晰化更为重要,由于管理制度和人员的疏松。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经常出现“改则变、变则流”的奇怪现象,大部分中小企业资产出现了私有化现象。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前提。在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希望尽快实现产权的具体化、人格化,形成清楚、明晰的产权界定。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复杂的产权结构现实和诸多的产权改革障碍,加之对社会、经济系统稳定性的考虑,这就决定了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只能选择一个逐步的过程,并且对不同的改革对象必须进行不同的产权制度选择。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分别针对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对国有资产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一定要保证中立性原则,避免国有资产的无为流失。对财务会计方面相关失职人员,要坚决查处,并将奖惩制度制度化。

(三)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财务制度模型分析财务制度在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十分重要。可参照下述产权制度改革效益函数:

W=A'(k,g,x,q)f(z,s,l,n)

W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综合效益值;A函数表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外生变量影响,其中t函数表示外部效应的指数影响关系,k即为会计制度,g为管理制度,包括内部和外部管理,r为人员素质,q为其他影响因素;f函数表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内生影响因素,其中z表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s表示国有资产收益率,l表示企业所处行业或领域,n表示其他因素。由上述产权制度改革效益函数可以综合评价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效应。其中,会计制度k单独作为一个影响因素。表明会计制度对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是影响企业外部效应的加权指数。基于这一指数对t函数的直接影响,因此将其放在第一影响因子的显著地位。

三、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会计制度设计

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必须建立明晰的会计监管和审核制度。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下,促进中小国有企业产权的优化。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会计制度设计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加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探索过程中的会计审核与监管由于国有中小企业的灵活性,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存在多种灵活的方式:“国有民营”模式、国有资产的长期承包与租赁经营、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员工持股的股份制改革等。上述产权制度模式的改革宗旨就是对国有资产进行合理的调整与优化。在此过程中必须加强相应的会计审核与监督制度,做到资产调动的明晰化和公开化,同时加强政府部门在会计监管与审核上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离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推动,将难以顺利进行。

(二)加强产权改革中资产的评估与审核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核,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确认。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国务院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资产确认和评估工作,严禁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有合法的资格认证和开业证明,要真正办成公平、公正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评估、严格自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