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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

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

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第1篇

「关 键 词公共危机,危机管理,应急法制,对策建议

一、公共危机凸现我国应急法制的薄弱环节

SARS疫情等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是一种突发事件,但突发事件不限于传染病流行,它的范围非常广泛,还包括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骚乱、恐怖事件等社会性动乱,火灾、环境污染、核事故等人为事故,以及战争等等。这些突发事件具有如下特性:一是突发性或非预期性;二是巨大的危险性;三是紧迫性;四是不确定性。它们的出现往往导致公共危机,需要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加以特殊的应对和管理。

“危机管理” 也称为“突发事件管理”、“紧急状态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特指公共危机的潜伏、爆发、控制、化解、修复、常态化等全过程中的应对机制和制度安排。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突发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幷实施应急法律规范,来调整紧急情况下的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危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简言之,危机管理+利益平衡,这就是应急法制(contingency legality)的基本功能。

应急法制具有许多特点。主要特征有五:(1)权力优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与立法、司法等其它国家权力相比,与法定的公民权利相比,行政紧急权力具有某种优先性和更大的权威性,例如可以限制或暂停某些宪定或法定公民权利的行使;(2)紧急处置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即便没有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可进行紧急处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更大损失;(3)程序特殊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遵循一些特殊的(要求更高或更低的)行为程序,例如可通过简易程序紧急出台某些政令和措施,或者对某些政令和措施的出台设置更高的事中或事后审查门坎;(4)社会配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幷提供各种必要帮助;(5)救济有限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如果损害是普遍而巨大的,政府可只提供有限的救济,如适当补偿(但不得违背公平负担的原则)。具有这些特点的应急法制,不言而喻也具有对公民权利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性。

已经过去的 SARS危机以及还将不断发生的各种公共危机,逐渐暴露出我国应急法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远不适应危机管理的客观要求。例如,在SARS危机下紧急行政权力的行使界限和程序,限制人身自由的被隔离人员的权利保护,财产征用的损失补偿,公民的出行自由、言论自由、知情权、集会权、劳动权、经营自等宪法权利和法定权利能否以及应如何加以限制或暂停行使,以及如何加以补救,这些方面都存在应急法律规范缺口多、执行不到位、救济不力等问题,因此某些权益纠纷发生后一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这是应对SARS危机等公共危机管理带给我们的深刻教训和启示。

二、我国应急法制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我国应急法制的基本构成

我国从1954年首次规定制度至今,已经颁布了一系列与处理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各地方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又颁布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立法,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范体系。这主要包括:

1.战争状态法律规范。例如《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和《人民防空法》。

2.一般的紧急情况法律规范。涉及到某些单行的紧急状态法律规范,如《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26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21条、《法》第 2条、《专利法》第52条等等。此外在我国批准和签署的国际条约、协议中,涉及到一般紧急状态法的多达20余个。

3.恐怖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恐怖性突发事件在一般紧急情况中危险度最高,但我国至今尚无国内法意义上的专门的反恐怖法律出台。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联合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外,反恐怖机制主要体现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议。

4.骚乱性突发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我国现阶段应对骚乱的主要法律是《法》,还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13条、《民兵战备工作规定》第39条等等。

5.灾害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的灾害性突发事件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震灾害法律;(2)洪灾法律;(3)环境灾害法律;(4)地质灾害法律。

6.事故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我国关于事故防治的立法范围非常广泛,立法形式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主要的事故防治法律包括:

(1)交通事故法律;(2)核事故法律;(3)公共卫生事故法律;(4)火灾事故法律;(5)生产安全事故法律 .

7.公民权利救济法律规范。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于公共危机的行政应急措施受到损害之后的补救机制,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补偿方面的法律规范。

不言而喻,上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范体系还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实施机制和制度相配套,才能有效地发挥出应有作用。

(二)我国应急法制的问题分析

上述情况表明,从总体上说我国已经在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这主要表现在现行宪法、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关于应急法律规范。这为应对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机,依法实施有效的危机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1]但是,相对分散、不够统一的应急法制还存在如下问题和不足:

1.缺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本法律作为“龙头”。仅仅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分别立法,难免造成立法冲突和矛盾较多,下位立法容易出现“恶法”现象。这种模式缺乏纲举目张的效果,降低了危机处理能力。中央一级以应急性行政立法为主虽然保证了突发事件由行政机关应急处理的特点,但由于缺少上位基本法的控制,难免出现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而且各部门都针对自己所负责的事项立法,“各扫门前雪”,缺乏沟通和协作;同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立法“以邻为壑”,大大削弱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协作与合力。

2.一些领域的应急法律规范仍不健全。比如国防动员法、一般的紧急状态法、恐怖性突发事件法,在我国至今仍是空白;骚乱性突发事件法,虽然有《法》的规制,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是针对较为严重的骚乱事件所采取的一种较为严厉的应急措施,其一旦运用将对国民的正常生活和心理带来较大的紧张,故仍有制定一般性骚乱应对法的必要;事故性突发事件法和灾害性突发事件法虽然在我国发展得较快,但也存在过于分散的问题。

3.许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表现为在内容上较为原则、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相配合,尤其是紧急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严重不足。多数突发事件应对处理立法在给应急机构配置紧急处置权力的同时却忽视了权力控制和对紧急权力造成的伤害后果的救济途径,忽视机构之间的横向协调与监督关系,忽视程序性约束机制,忽视发挥下级机关和非官方机构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

4.亟需清理现有的应急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之间产生冲突和矛盾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缺乏上位法的约束,另一方面在于未能重视法律规范的清理工作,如法律的修改、修订、废止、解释等等,从而影响到应急法律规范的应有作用和潜力的发掘。我国在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的时候,需要对现有法律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如“突发事件”、 “紧急状态”、“危机管理”等等作出解释,这也是重要的清理工作任务。

5.已有的应急法律规范执行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难获救济等等。以公共卫生应急法律规范实施情况为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幷应及时公布和通报;但2003年SARS危机期间正式公布的北京地区SARS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数量在2003年4月20日于北京召开SARS新闻会前后差别极为悬殊,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于政府的信任;有关方面对此作出的一个解释是北京地区众多医院分属北京市、卫生部等部委、部队这样三个条块,各自收治和留置观察的SARS病人与疑似病人难以准确统计幷及时公布出来;但实际上十多年前出台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已规定,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以法定通讯方式和在法定时限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幷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当然地方医卫机构也须如此);可见,实际上当时已有相关法律规范和法定制度(尽管不完善),统一地进行数据统计本不成问题,主要问题还是出在有的地方、部门及公务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各行其是。

6.公共应急法制的实施环境有待改善。从实践效果来看,公共应急法制的社会基础条件,如公共应急法制的公众知晓度、认同度、适应度和配合度以及社会心理状况等等,亟待进一步改善。[2]这也是造成已有的公共应急法律规范未能充分发挥出应有保障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里还需要进一步指出,我国应急法制建设滞后无疑是诸多原因使然,但从思想指导上来看,很长一个时期以来法学界和实务界都忽略了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应有地位和作用,显然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制约因素或曰理论误区。窃以为这一认识上的误区既制约了我国应急法制建设,也不利于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根本利益,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行政应急措施,其中既包括具有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规定的行为,也可包括一些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甚至停止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中断某些宪法和法律规范实施的行为。当然,为防止行政恣意和滥用权力,现代行政法治对行政紧急行为也提出了现实性、专属性、程序性、适当性的要求,行政应急性原则的运用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作为保障。

三、忽视行政应急性原则是一个深层原因

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滞后无疑是诸多原因使然,但从思想指导上来看,很长一个时期以来法学界和实务界忽视了行政应急性原则在整个行政法制建设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显然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制约因素或曰理论误区。各国公共危机管理的经验教训启示我们:必须注意将行政应急原则列入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发挥其应有的理论指导作用。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行政领域法律关系始终,调整和决定行政法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法实践的原理和准则,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直接和深刻地影响着当代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监督、救济等制度环节的运行发展。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总的来说可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具体

来说可将其大体解析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公开原则,以及行政公正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等等。学者们对此见仁见智,并无定论。这里择要加以讨论。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不仅应按照法定条件、种类和幅度作出,且其行为应符合立法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符合全社会共同行为准则的社会公理。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出于正当考虑、合乎情理公德、彼此关系协调,否则应承担一定的后果。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根本利益,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行政应急措施,其中既包括具有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规定的行为,也可包括一些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甚至停止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中断某些宪法和法律条款实施的行为。当然,为防止行政恣意和滥用权力,现代行政法治对行政紧急行为也提出了现实性、专属性、程序性、适当性的要求,行政应急性原则的运用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作为保障。

(二)忽视行政应急性原则导致公共应急法制建设滞后及其消极影响

由上可见,理应由行政应急性原则和其他一些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遗憾的是,近些年来我国内地出版的许多行政法教科书在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时,往往仅提及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再把行政应急性原则(以及其他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加以研讨。窃以为这一认识上的误区既制约了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也不利于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利于行政法理论的全面发展。

例如,由于忽视行政应急性原则,多年来在行政主体制度建设和理论体系上,就难免忽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地位、构成、职能、职权和工作制度(如各种应急预案)的研究和安排,也没有未雨绸缪地做好相应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以至于SARS疫情危机出现后政府机关应对危机的管理工作一时间显得非常被动,不得不支付本可避免的巨大社会成本,个中教训非常深刻。

再如,在出现 SARS疫情的非常规状态下,政府机关应对危机的管理工作可否根据实际需要实行紧急行政程序,灵活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包括各种应急性的行政指令措施和行政指导措施?由于忽视行政应急性原则,过去对此也没有形成共识,或者不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务工作者普遍知晓,也造成了危机管理工作某些阶段的非常被动。

又如,由于忽视行政应急性原则,关于政府机关采取的危机管理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如何加以救济,过去就未能完善有关的监督与救济规范,给实际工作造成诸多困难。例如紧急征用行政相对人的房屋、设施等财产用于SARS疫情隔离地点或防疫医务人员轮换休息场所使用,应遵循何种程序,如何予以补偿,发生补偿争议通过什么渠道和程序加以及时裁断和救济?此类财产权纠纷问题出现过不少,如果解决不好,难免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于政府应急措施的充分理解和积极配合,不利于保持良好的官民关系和政府形象。

(三)在公共危机管理中贯彻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实质法治主义的要求

表面看来,在面临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应急措施,特别是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行政机关行使一系列在常态下不能行使的紧急权力,其中包括一些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甚至暂停公民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中断某些法律规范实施的行为,似乎违背了法治原则;但实际上,这是政府为了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而作的理性选择,是符合实质法治主义要求的、利大于弊的危机管理举措,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化解危机因素,恢复和维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从根本上维护公民权利。

因此,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我们应当按照和行政法治的要求,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出龙头性的《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处置法》作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急法律规范体系,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公共应急系统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在突发事件导致公共危机政府动员社会资源应对危机时,应贯彻行政应急性原则,及时采取公共危机管理所需的各种行政应急措施,同时予以及时和充分的权利救济,更加稳健地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所需的法律秩序,确保公民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获得更有效的保护,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能够有效行使并受到有效制约,使二者能够兼顾、协调、持续地发展。

四、若干国家应急法制的特点与趋势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考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瑞典、俄罗斯、新加坡、日本等国家的基本情况,笔者发现这些国家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从总体上说具有如下特点和新的发展趋势:

1.应急法律规范的专门化、体系化。相当一些国家具有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或危机管理)法律,通常规定宣布紧急状态权力的行使主体、程序、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以及权利救济等内容。它是突发事件应急法制领域中的“基本法”,能够在由于复杂原因产生的紧急状态中有一个统一的指挥机制以及程序规范。除了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以外,许多国家还针对各种具体的紧急情况制定了各类单行法。

2.机构人员的专门化、专业化。设置专门的危机管理体制和机构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一是美国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模式;二是俄罗斯的紧急情况部模式;三是新加坡在国内事务部下设立民防部队的模式。不管是哪一种模式的国家,大都有一个专门从事危机管理的政府机构作为核心。例如在加拿大,从联邦到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进行紧急事态的处理工作,其核心机构就是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与危机准备局;美国自“9.11事件”以后在危机应对机构设置方面出现了新的趋势,也即在中央设立更高层次的、统一的、实体性的危机管理机构(如国土安全部)。公共危机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是与公共危机管理机构的专门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瑞士国家应急中心(NEOC,National Emergency Operations Center)是瑞士联邦应对各种类型的突发性事件的专门技术中心,现有工作人员都具有某一方面的技术或专长,例如是物理、化学、地理、测量、气象、能源或通讯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3.危机管理体系出现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许多公共危机不是某一个部门或机构(诸如警察、消防或医疗机构)单独可以应对的,它们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和机构的联合与协调,故须以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的管理体系来应对危机。以瑞士国家应急管理中心为例:该中心的运作往往不是独立进行的,而是通过直接的沟通渠道与国家的一些部门、机构如核电站、州警察指挥中心、瑞士广播公司的地方播音室等合作,其运作网络分为国内和国际合作两个方面。

4.危机管理中的政府应急管理行为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定化。常言道:实体公正难以

预期,程序公正更为关键。从各国危机管理实践中可以发现,危机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和准则,政府机构所制定的政策、采取的措施须议会的立法作为根据,这有利于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处理措施的正当性和高效性。从立法的内容上看,一般都包括政府机构处理突发事件的权力来源、内容、行使权力的程序、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救济、议会的监督权等等。如《加拿大危机法》、《澳大利亚危机管理法》之规定。①

5.危机预警机制、资源储备与调动机制、危机化解机制逐步完备。危机预警以及危机管理准备是整个危机管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有利于预防和避免危机事件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危机状态的预防比危机事件的解决更富有意义,因为可以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作为危机管理基础的危机预警机制。如法国特别强调预防原则,遵循预防原则是政府的职责。美国著名的联邦应急计划(FRP)也规定了在预警也无法避免危机的情况下,针对紧急状态如何调动资源、化解危机。

6.提高公共危机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民间力量的参与。在危机管理领域,政府在掌控资源、人员结构、组织体系等方面虽有优势,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因此不管是在危机预警、危机准备阶段,还是在危机发生后的灾难救助阶段,都应积极吸纳和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提高危机处理效率。例如在新加坡,民防志愿者的参与受到高度重视,50000多名民防志愿者接受过基本的民防技术培训,根据所在地区编成若干小组,一旦国家发生灾难或战争,即可转为全职民防职员和国家公务员。又如在瑞典,私人组织的参与被认为是必须的,私人组织的代表必须参与到危机规划和预防阶段中来,这一合作被称为“PPP”——“公私合作”(Private -Public Partnership);在美国,更是将政府与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以及其它的私人组织的合作纳邦应急计划。这些都是20世纪后期日益发展起来的行政民主化潮流带来的变化和要求。

7.危机防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危机防范措施的改善与演习,走向经常化、制度化、法定化。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危机防范意识,是形成完善的危机管理体系的关键之一。实践证明,不论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的社会公众,如果能够有较强的危机防范意识和能力,那么在应对公共危机时就能够减少损失幷减轻社会震荡。而危机防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除了平时的宣传教育以外,规范化、制度化、法定化的危机演习是必不可少的。从国外情况来看,日常的情景训练和危机应对演习,对于提高危机管理效率、减少危机带来的损失、提高政府的威信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这种演习不是偶尔的,而是经常化、制度化,幷写入有关危机管理的立法中去。例如在日本这样的灾难频发国家,经常性地组织各类灾难预防训练乃是政府的职责和公民的义务,是各类学校、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常设必修课。

五、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目标、原则与重点

(一)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目标

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把突发事件应急系统纳入法治化轨道,按照和行政法治的要求完善应急法律规范,更有效地调整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稳健地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所需的法律秩序,确保公民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能够更有效地依法行使,二者能够兼顾协调持续发展。

(二)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原则

在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贯彻:(1)法治原则;(2)民主原则;(3)行政应急性原则;(4)公民权利最低限度保障原则;(5)紧急行为目的之公益性原则;(6)紧急行为手段合理性原则;(7)政府积极责任原则。从而全面系统地为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提供科学、权威、规范、统一的法律指导和保障,改变现有应急法律条文简单、内容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便于依法行政、公众守法和社会监督,有利于实现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阳光政府的法律制度创新目标。

(三)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重点

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重点是:尽快完善各层次、各领域的应急法律规范,关键是制定出作为龙头的我国的紧急状态法;此外还要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逐步健全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行政程序法制、行政强制法制、政府信息公开法制,行政征用(征收)法制,行政指导法制、紧急刑事法制、纠纷解决法制、国家赔偿(补偿)法制。应急法制的核心和主干规范包括:宪法中的紧急条款、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应急法律规范体系中还包括单行的部门应急法、部门应急法的实施细则及针对应急法制某一独立环节的专门立法等。具体意见如下:

1.在宪法中更明确地规定紧急状态制度。具体意见是在已通过修宪程序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等国家机关拥有相应的紧急状态决定权与宣布权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在宪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实现危机管理的法治化和高效化”。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急法制的宪法和基础,能够高屋建瓴、稳健持续地为应急法制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宪法保障。

2.在一些空白领域抓紧制定应急法律。首先是尽快制定出统一的《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处置法》(或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紧急状态法》),填补我国应急法律体系中龙头性基本法律的空白。还需要制定《国防动员法》、《恐怖事件应急法》、《灾害救助法》,以及制定《行政征用法》、《行政补偿法》,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增设行政紧急程序章节,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急法律体系。既要赋予突发事件管理部门必要的紧急权力,保证应急效率;又要规范突发事件管理行为,保证非常时期同样能够依法行政。

3.完善行政紧急程序法律规范。行政紧急程序对于满足公共危机管理的紧急需求、通过控制紧急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特殊意义,而我国现有突发事件应急法对此少有规定。改进方案是:在将要出台的行政程序法典中设专门章节规定行政紧急程序,就行政应急措施的适用范围、程序及原则、约束机制、补救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或者在此之前,先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此予以明确。

4.对现有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的清理。包括修改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废止法律或某些条文等。从而消除立法矛盾和冲突,克服应急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统一的弊端,破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局

限性,实现应急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统一。

5.按照危机管理的客观要求完善相应的机制和制度。例如建立健全危机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征用制度、行政隔离制度、行政指导制度,以及将“公平补偿”作为目标的行政补偿制度,包括行政主导型的或积极采用市场机制(例如保险方式)的各种救济制度等等。

注释:

[1] 包括在2003年SARS危机期间以仅仅25天的超常规速度紧急颁布施行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 可参考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联合调查组根据问卷调查获得的2003年5月5-11日数据及分析而的《“非典”社会心理预警简报(第1号)》(中国新闻网北京2003年5月16日电)。

[3]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内地出版的一系列高等法学教育统编行政法教材的基本理论部分可以看出,近年来行政法教科书在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时往往仅提及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再把行政应急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加以研讨。

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管理能力 评估指标体系

【基金项目】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能力评估指标体系” 研究成果,项目编号:TJSR10-205。

一、建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评估指标体系的必要性

现代意义上的应急管理是由事件发生的被动应对,转向从事前积极预防到事后预防的全面危机管理,应急管理逐渐成为政府管理最为关注和耗费人力、物力、财力较多的一个领域。正因为政府应急综合管理能力建设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层次深,如果仅把工作内容局限在某一方面,显然无法实现全面提升政府应急综合管理能力的基本要求。因此,政府应急工作客观上要求具备全局的视角、整体的观念、科学的管理。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能力评估指标体系,恰恰是政府应急工作内容的典型归纳,是对政府危机管理能力评价的基础。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能力评估指标体系问题,是政府危机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科学地总结过去的经验,评价现实工作状况,把握工作的未来发展方向,就成为政府应急工作能否深入的重要课题。显然,一定的评价标准是衡量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成败的准则。以往的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无论是在规划的制定中,还是在实际运作中,都没有明确地提出这一问题。这样导致的后果可能是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缺乏科学的统一尺度,缺乏成熟的理性规划与运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改变这种工作状况,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实行对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考核。可以说,指标体系的确立和运行,是提升危机信息获取与预警、危机准备与预防、危机控制与回应、危机恢复与重建等危机管理过程的重要保障[1]。

二、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的原则

1.科学性与创新性相结合的原则

科学评价政府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管理能力是本课题研究的首要原则,《评估指标体系》只有具备科学性,才能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才能客观地反映应急管理综合能力的真实状况。因此,课题组在选择、研究、设计基本框架和各项具体指标时,必须坚持科学性原则。

《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和构建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和创新。因此,课题研究本身就具有创新性特点和创新要求。在具体实践中要求指标的设计要有创新,要博采众家之长,既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又要有设计内容上的大胆探索。

2.代表充分与系统性相结合的原则

评价体系毕竟不是所评价的事物本身,要使之能够科学全面地反映事物的概貌和特征,必须选取能够体现评估事物基本特性和重要内容的表象进行比较和评价,因此建立评价体系时选取评价指标应该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1]。

政府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管理能力,是政府整体应急管理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地考量和设计,注意指标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政府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管理能力。

3.比较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设计评估指标必须具有比较性。只有通过不同指标间的比较,才能够得出比较后的信息资料,才可发挥指标体系的作用。就指标本身来讲,由于指标之间彼此存在一定联系,如何将这些内部相关较强的指标分配合理,这就要求在全面比较的基础上进行选择,选择那些在不同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极具可比性的指标,而对那些在较长时期内变化不大的指标,不应列入评估体系范围内,如果因其地位重要,必须列入,也应赋予较小的权重。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社会的发展,目前适应的指标或指标体系也要进行修改、补充和更新。所以在设计评估指标体系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指标体系的发展问题[2]。

评估指标的设计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检验一套指标体系是否能够良好地运行,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在选择指标时不能选择那些从理论角度看十分重要,但没有办法量化,或者量化工作的成本极高,耗费众多人力物力才可完成的指标。同时,还要注意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比例搭配问题,尽可能使用现行的统计指标,减少主观指标的使用。

4.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考核实施必须把握考核客观原则。由于考核指标在最初设计过程中就力求科学有效,因此,在运行过程中更加要求考评者本着科学的态度从客观角度出发,严格遵从考核框架的要求,对评估对象进行客观评定,不能掺杂主观感情和个人好恶,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同时,还要求考核人员对被检主体的规章、制度、活动、机构等内容进行客观的全面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推动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主观指标则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具体感受,也称感觉指标,表现为人们的心理状态、情结、愿望和满意度等。主观指标是通过数值来表现个体的人对事物的认识和评价,是人们对应急管理能力评价的主观反映,主观指标是对无法采用客观指标量化的内容进行的实质性评价,因而,在评估指标体系中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是所占的数量应是较少部分。

5.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第3篇

    按照事件划分和职能划分的比例分别为26.4%、23.0%。从地区分布来看,A、B、C类城市均以抽调骨干为主要方式组建队伍,其构成比分别为47.1%、44.7、53.3%;另外,A类城市以事件划分为原则组建队伍的比例也较高,占38.2%,B类及C类城市也有较多的机构以承担职能为应急队伍划分原则,构成比分别为28.9%、33.3%,2.3卫生应急队伍的组织管理各地普遍建立组织管理体系,各区县CDC均成立了卫生应急领导小组,74.7%的区县CDC成立了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管理日常卫生应急工作,其形式有“办公室专设”和“办公室挂靠”两种,分别占23.1%、76.9%,挂靠科室包括疾控中心办公室、流行病科、传染病防控科等。地区间比较,C类城市建立应急办公室的比例高于A、B类城市,且应急办公室专设的比例也较高,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有74.7%的区县CDC制定了“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对应急队员的入选资格、职能、绩效考核及奖惩机制进行规定,但具体内容存在差异。其中,规定队员入选资格、岗位职责要求的比例较高,分别为87.7%、98.5%;分地区来看,B类城市对“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各项内容做出相应规定的比例均高于A类、C类城市。卫生应急队伍能力建设调查显示,54.0%的区县CDC制定了队伍建设方案;94.3%和89.7%的区县CDC建立了应急培训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为提高队伍的应急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建立了应急培训制度的机构内,培训考核制度的制定比例较低,为56.1%。从地区分布来看,C类城市在“建立应急队伍培训”及“建立演练制度”等方面情况较好,见表4。2.6卫生应急队伍运行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其突发性的特点,使得卫生应急队伍遵循着“平战结合”的工作原则,即应急队员平时在各科室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则通过紧急动员,组成应急分队,负责事件处置。应急分队的形成方式可分为2种:“团队形式”与“非团队形式”。前者是指应急队员在平时即以团队形式存在,参与日常培训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以团队形式开展应急处置,团队成员及职能相对固定;后者则指应急团队平时并不存在,所有在册队员均参加日常培训演练,事件发生时临时组建。调查显示,92.0%的应急分队是以“非团队形式”组建的,只有7支应急队伍是以“团队形式”组建;其中,A类、B类、C类城市中以“非团队形式”组建的比例分别为97.1%,92.1%,80.0%。

    充分认识区县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提高基层卫生应急能力本次调查的8个城市均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这些区县的经济社会发展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尽管各区县均建立了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但在队伍的人员数量、组建方式、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规划和措施、运作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说明部分地区的卫生应急队伍的功能、管理水平和事件处置的综合能力存在不足,反映出各地对区县卫生应急队伍的重视程度和管理能力不一。国内外卫生应急理论和实践均表明,基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基层卫生应急能力的提升,对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在应对SARS、H1N1等突发事件中,基层卫生组织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创造了“关口前移”、“网格管理”等切实有效的应急管理理念与方法,在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中发挥出重要作用[2,3]。美国突发事件应急当局在总结以往应急工作的经验后,于1998年进行了应急管理的战略性转变,将过去以联邦专业队伍为主的应急策略,向基层转移,强调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以及社区的应急功能[4];世界卫生组织也重视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出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的策略、方法和工具,为世界各国开展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建设提供技术支持[5]。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基层卫生队伍的建设,国务院专门了“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强化基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卫生部也开展了全国卫生应急示范区建设,将区县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作为“国家卫生应急示范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区县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开展培训演练[6]。

    各级政府要调动一切可调动力量,通过对区县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区县级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7],使国家政策落到实处。明确区县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原则,兼顾地区差异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对的原则[8],部级、省级、地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分别承担应对一级、二级、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任务,而区县主要针对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协助上级卫生应急队伍处置四级以上的事件。目前,针对部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目标、人员数量、组建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已有相关规定,山东、山西、安徽等省也对省、地市卫生应急管理的建设与管理做出具体要求,而对于区县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目前还没有原则的规定,使各地的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基本无章可循,这也是各地队伍建设与管理存在较大差异的主要原因。队伍组建应以事件性质为依据目前已经确定的国家和部分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是以突发事件性质为依据组建的,一般分为传染病、急性中毒、核和辐射、医学救援等四类队伍[9]。这种组建方式是事先确定相关业务科室的人员为应急分队成员,例如来自流病科及检验、消杀等科室的队员共同组成传染病应急分队,这种组织方式使队伍针对性强、有利于日常培训和演练、动员迅速、效果较好;按职能组建的应急队伍,是以专业科室为基础的,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管理方便、效率较高,不足在于专业科室往往独立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相关科室配合时的协调成本较高;临时组建方式是根据具体事件的性质与特点,从在册队员中临时选择,组建应急队伍,这种方式是目前多数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方式,其方便、灵活、针对性强,不足在于缺乏平时的配合与演练,现场处置效率相对较低。各区县应结合当地实际来开展应急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区县可逐步过渡到按应急事件类别组建卫生应急队伍。

    队伍人数应满足实现应急功能的最少人数目前区县卫生应急队伍人数差异较大,这与国家缺乏对区县级队伍人员数量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宁芳等[10]在对国内外卫生应急队伍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以“最小功能单元”为基础组建应急队伍,即应急队伍,由1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位”构成,这种基本单元是能够独立处置事件的最少人员的集合。理论上应存在一个数量、质量、结构最合理的队伍,要确认此队伍的组成,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深层次的理论研究。建立统一的区县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原则及管理规范在卫生应急实践中,各地不断探索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理念和思路,在队伍组建方式、管理制度、运行机制、能力建设等方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践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提高应急队伍的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实用价值。我国幅员辽阔,基层是我国卫生工作的薄弱环节,但也是突发事件发生危险因素和隐患最多的地方[11]。卫生应急工作具有较强的地域特点,建设全国统一的模式是不可取的;但同时,各区县级CDC的卫生应急职能是相同的,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也存在一般性的规律,这就要求对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及管理进行统一的规范。因此,应在对区县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职能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的理论以及各地的先进经验,提出应急队伍建设的一般原则、方法和要求,并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各地区可在统一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提出队伍建设及管理的具体方案。

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第4篇

现代应急管理与突发事件激进处置工作的实质区别。突发事件激进处置工作主要是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对和处置,重视和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性工作。无准备或准备缺乏状态下的匆促抵御,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处置利息高,灾害损失大。现代应急管理则强调管理重心前移、预防为主、防备在先,强调做好应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确保以最快的速度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与资源,有力、有序、有效地控制事态,化解危机,转危为安,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减少突发事件及其损失,必需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关键是坚持预防为主,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性工作。

一、切实转变“重临场应对、轻事前防备”观念。市应急管理基础性工作比较单薄,客观原因是市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应急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主观原因则是多数同志包括局部领导干部受突发事件激进处置思维的影响,普遍存在重处置、轻预防,重临场应对、轻事前防备”思想观念,对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性工作不重视,没有摆在重要的位置。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路决定出路。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性工作,首先要转变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预防为主、防备在先”现代应急管理思想。各级各部门要采取举办应急管理培训班、把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教学、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纳入“普法”教育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干部应急管理业务培训,使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增强现代应急管理意识,熟悉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基本业务知识,自觉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性工作,提高科学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大力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性工作。从郴州的实际动身,今后一个时期全市要着力抓好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一是狠抓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整合行政资源,适当增加编制,配备和空虚工作人员,确保有机构和人员牵头负责开展应急管理基础性工作。同时,要加强应急管理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二是狠抓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预案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蓝本。市、县两级政府及部门要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任务,其中市本级力争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各乡镇、各企事业单位、各行政村(居委会)要在2008年底前编制完成综合性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要注重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确保关键时候用得上。同时,要加强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的制定和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修订工作。三是狠抓各类突发事件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从2008年6月起,市、县、乡、村四级要坚持每个季度开展一次突发事件隐患全面排查行动,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狠抓整改,及时消除重大平安隐患。四是提高应急管理重要基础设施的防灾抗震能力。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中,推进水、电、路、通讯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应对地震灾害、山洪地质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尽可能地提高基础设施的设计与建设标准,提高其接受灾害袭击与抗损毁的能力。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物抗震设防、强制设防制度。从现在起,全市所有新建公共建筑物都必须按照6级抗震规范设防;对学校、医院、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原有建筑物,要在全面开展抗震鉴定的基础上,采取撤除、加固等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同时,要加强人防工程、地震应急避险区等应急避险场所建设。五是建立健全应急重点物资贮藏制度。开展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全市应急重点物资贮藏制度和生产能力规划,着重抓好粮食、生活必需品、废品油、保电保水保通讯保交通等重要应急物资的贮藏工作。六是加强应急预测预警和指挥系统建设。重点加强气象台站、水文台站、地震前兆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防疫站、森林防火监测站点等专业机构及其科技条件建设,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和预报准确性。加快中心城区电子监控与报警系统建设,完善乡村日常管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公共平台。依照整合功能、统一规划、分步建设、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强市、县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提高政府应急指挥效能。

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第5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并把这项任务作为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重要方面。前不久,市里召开了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孙平市长作了重要讲话,他深刻指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安国利民的大事。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也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充分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建立和完善应急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现实需要,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应急管理作为一项政府工作正式被提上议事日程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结果。应急管理工作完全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形成的一项创新性工作。其基本内容是:政府通过预测、预警、预控、预防、应急处理、评估、恢复等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处理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减少损失,转化危机,以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急管理工作完全坚持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根本宗旨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坚持了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和道路。

(二)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过去,政府职能更多地注重了经济的增长,对社会协调发展重视不够;更多地注重了对发展硬环境的培育,而对人的全面发展和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做得不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实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会越来越突出。从政府管理的理念上讲,“以人为本”是政府管理的基本理念,“以人为本”不是一句空话,应急就是“应”人民群众之“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这是应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从政府管理的实践上讲,只有政府提供了人民群众所确认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人民群众才能真心诚意地支持和拥护政府。可见,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应急管理工作应该进一步得到加强。

(三)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打造平安西区的现实需求

近年来,我区之所以能实现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关键的一点就是我们拥有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但是,由于我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处于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时期,所面临的公共安全形势仍然比较严峻,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任务相当繁重。我区突发公共事件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我区地处山区,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今年上半年,我区虽未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但防汛抗灾任务仍十分艰巨。由于地处山区,农村通讯、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脆弱,抗灾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不强,这些都是对我区应急管理工作的严峻考验。二是重点部位和高危行业较多,事故灾难发生频率较高。据统计,去年全区工矿企业生产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共14起、死亡14人。从事故分析来看,既有从业人员素质问题,也有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的问题;既有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有行业监督、政府监管方面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不时造成汽车“带病”上路、工业设备“带病”运转、矿山矿井“带病”生产的局面。这些不但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埋下了“导火索”,也对政府的日常应急管理和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救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依然突出。目前,我区经济社会秩序基本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国企改革、土地征用等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仍然时有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还有很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还将不断显现出来,甚至在某一个时期内还会相当尖锐。这些矛盾和不稳定因素随时都有可能突发成公共事件。

二、把握原则,扎实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劳永逸。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注意把握好六条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这是应急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要切实履行好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是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这是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要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特别要高度重视信息的采集、传递和处理工作,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

三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这是加强应急管理的关键所在。要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区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各级各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四是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的原则。这是加强应急管理的重要保障。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逐步建立加强应急管理的长效机制,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是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这是加强应急管理的基本要求。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六是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这是加强应急管理的重要条件。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三、加强领导,狠抓应急管理工作落实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事关我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一是要落实责任制。责任要落实到人头,没有落实到人头就没有落实责任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综合办事机构。各级各部门要把应急管理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重要职责,把加强应急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切实转变职能,更新观念,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区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报市政府,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重要信息,并将区领导有关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跟踪反馈落实情况。要高度重视对的处置。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本部门不安定因素,对于一些重大敏感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并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亲自出面做工作,早发现,早处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一旦发生,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措施,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

二是要强化考核机制。区政府目标办、应急办要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各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当中,奖惩逗硬。对工作不到位、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