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

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

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

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前海新型金融业的发展需要接受由税收优惠产生的制度分割收益。税收制度分割收益是指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税式支出中获得的货币受益。税收制度分割收益对特定受益区域内产业集群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受到获取税收制度分割收益驱动影响,相关企业会在该区域集聚。

(一)支持前海金融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指导思想是以行业税收优惠为主、区域税收优惠为辅。而实际上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现状,区域税收优惠与行业税收优惠同样重要。深圳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的高速发展与税收优惠政策密不可分,税收优惠政策对深圳特区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初期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经验表明,先发地区经济高速发展与国家实行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是密切相关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增强该地区的“磁场力”,可以吸引生产要素在该地区集聚。前海深港合作区新型金融业的发展、新型金融业产业集群以及新金融业生态形成,需要特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目前,国家为支持前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有助前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前海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就支持前海新型金融业发展而言,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具备足够的吸引力,因为国内其他一些特定区域企业多数或全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定性不强,同时,还存在政策不够细化,没有考虑通过税收政策防范新型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以及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衔接不够紧密等缺陷。支持前海新型金融业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贯彻多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应更多侧重对新型金融业的支持;二是税收支持新型金融业发展与税收自身创新相结合;三是新型金融业税式支出与新型金融业务风险税收新政相结合;四是区域优惠、新型金融行业优惠与新型金融业务优惠相结合;五是新型金融业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相结合。新型金融业的发展,新型金融业务的推动,比如开展人民币自由兑换业务、资本项目开放业务等,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金融风险,单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这些业务的发展所获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应运用新型金融业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对类似风险性金融业务征收金融风险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将所征税收专款专用,建立前海金融稳定与风险防范性基金。前海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相结合、相配套已经有了成功的范例,即对在前海工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由深圳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在支持前海新型金融业发展方面,该原则应在更广范围和更深层次领域运用。推动前海发展新型国际金融业务,通过制定前海新型国际金融业务保税政策是必要的。这方面的做法可以吸取外高桥保税区的做法。尽管外高桥保税区主要是国际贸易企业在那里集聚,但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值得借鉴。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是中国开发最早、规模最大的保税区,区内企业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办公用品、生产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可以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优惠政策的吸引下,大量外资类国际贸易公司在外高桥保税区集聚,形成以国际贸易业为主的产业集群。按理说,保税区内由于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收入应该不多,但外高桥保税区近十年税收收入却保持高速增长势头。其原因在于外高桥保税内外资国际贸易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为从国外进口货物进入保税区,再将货物内销,按照税收政策,内销货物应缴关税和增值税。如果前海对从事新型国际金融业务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会吸引相关的企业在此集聚,在未来时期,尽管有减免税政策存在,但同样有可能产生大量税收收入。需要指出的是,应明确前海深港合作区产生的税收循环用于发展前海包括新型金融业在内的现代服务业以及防范金融风险上。在制定前海税收优惠政策时,还应吸取传统金融业务非均衡发展的教训,如银行业过度依赖存贷利差、资金流向结构畸形等,应借助税收政策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流向高成长性新兴产业。新型金融业税收政策涉及金融服务交易税和金融服务收益税。通过对这两类税收进行政策调整,引导前海金融合作区资金流向结构。

(二)前海金融服务交易税的征免可参照国际金融交易税政策,并根据具体产业发展和业务需要调整和确定前海金融服务交易税的征免。从根本上看,金融服务交易实际上是金融商品产权的交易。因此,对金融服务交易免税是不符合税收本原的。但在现实中,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金融服务交易免税(或部分免税),或者按金融服务收费方式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是可以接受的,但由此产生的边际损失(在边际上的机会成本)与获得的边际收益必须相等。另外,由于税收征管方面的困境,在制度上确定金融服务交易税收索取有时反而得不偿失,这也是对金融服务交易免税的依据。国外金融服务交易税收待遇有三种:一是征收增值税;二是免税;三是征收非增值税类交易税。国外对金融服务交易征收增值税采取的方案,包括加法、减法、选择法和现金流量法。法国和德国使用选择法方案对金融服务交易计征增值税。其中按照现金流量法方案,金融交易的现金流入视为应税销售,金融交易的现金流出视为应税收入的购买。对投入品(包括非金融服务)计征增值税可用于抵免销项增值税,而销项增值税又会构成从事相关行业和交易的其他纳税人的进项税。现金流量法的缺陷是不能直接用于处理税率变动,增加纳税的遵从成本。弥补现金流量法缺陷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引入TCA(税收计算账户),TCA允许对由非金融企业收取的源于金融机构的现金流出的税收向前结转到贷款偿还时。而有些国家对金融服务交易免税,免税又分局部免税与全部免税。对金融服务交易免税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按照Jack模型,免税有助于金融服务交易的发展,从而有助于当地经济发展;二是出于简化税制的考虑,由于对金融服务交易征税面临复杂的税收征管问题,免税有助于消除这些麻烦;三是来自政治方面的压力。但对金融服务交易免税带来的问题比较多:其一,造成制度性税收流失;其二,不适应全能银行的发展趋势,在划分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时存在明显困难;其三,不适应产业融合的趋势。有些国家对金融服务交易征收非增值税类交易税(单独征税),比如征收印花税。在大多数实行罗马法系的国家,包括西班牙、葡萄牙,对金融服务交易征收印花税。征收印花税的好处是对税基变化反应迅速,缺陷是易产生避税和增加征税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前海金融交易税的制度设置应把重点放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面。如果前海率先在金融领域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则能促进深港上下游新型金融服务业务的有效对接,有利于促进深港新型金融服务分工的深化。

(三)前海金融服务收益税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吸取传统金融业务经验教训,前海在处理金融服务收益税方面应注重引导资金流向,防范风险,约束人行为。金融服务收益税改革可以选择前海作为试点,为今后全国推动金融服务收益税制度改革提供示范和借鉴。与金融交易税相对应,金融收益税涉及金融企业所得税、金融业人个人所得税以及金融市场投资行为所得税。金融收益税通过事后的征税行为纠正和约束金融业人以及金融市场投资者事前行为。金融交易税的增加会使金融产品交易成本以及非金融产品交易成本增加,除引起交易产品价格上的变化外,对金融活动相关利益人的收益及其行为不能产生实质性冲击。相对而言,金融收益税直接影响金融活动相关利益人的收益分配,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纠正功效。金融收益税介入金融业务旨在提高金融中介以及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防范金融风险和平抑与金融业务相关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金融收益税对金融企业及其人行为纠正的措施主要有:在实行与其他行业无差别的收益税的基础上加征风险收益税、对不同来源的收益给予差别化的税收待遇(如差别化税率待遇、差别化税前扣除待遇、差别化收入处理待遇等)。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与金融中介资金投向结构是密切相关的,而金融中介资金投向结构与金融中介人的决策又是高度相关。在委托人—人博弈中,金融中介利润考核导向产生的结果往往是人的决策结果符合委托人的短期利益,而与其长期利益相悖。这样,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以及金融稳定便受到破坏。金融收益税通过影响金融中介的利润和人的个人收益纠正人的短期行为。经济货币化特征决定了金融中介控制经济资源能力不断增强,因此,金融中介资源配置效率制约一国以及全球总体资源配置效率。然而,传统的阿罗—德布鲁资源配置模型中金融中介是无需的,这种极端假设忽视交易成本的实际存在,忽视金融中介资源配置效率对整个经济体系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影响。实际上,金融中介的存在有多种功效,其中包括节约交易成本、提供经济信息、聚合和分流资金等等。与一般性企业组织机构一样,金融中介追求利润极大化目标,而金融中介追求的这个目标往往与社会目标不一致,从而导致经济系统以及整个社会风险的产生。这需要金融收益税纠正金融中介行为。从这个层面看,金融收益税在履行收入职能之外,一个重要功能是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维护正常的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预防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基于上述分析,前海在处理金融服务收益税政策方面应充分注意发挥其对资金流向和人行为约束的作用。

二、关于前海金融各行业发展的税收对策

(一)试行新银行税新银行税的试点改革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是在“营改增”进程中,推动适用于金融服务的改进型增值税开征试点。实行组合征税方法,对生产与生活分别实行进项税额抵扣法或简易计税法。第二种是开设新的税种“新银行税”,将其取得的收入专款专用支持银行新业务的开展,建立金融风险防范与稳定新机制。这一税种不是针对银行具体业务开征,主要是约束银行风险行为,对资产或对负债征收,税率可采取比例税率0.075%左右,纳税人为法人。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开征该税种。在选择征税范围方面,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纳税人仅指容易引发金融系统风险的特别金融机构,具体主要是指大银行,广义纳税人是指所有金融机构。英国的新银行税涵盖的纳税人包括本国银行集团、外国银行集团、相关非银行集团以及建筑协会集团。引入新银行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商业银行的非理,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效果。从表面上看,在前海试点开征“新银行税”,会增加银行业的负担,不利于新型银行类企业在前海集聚。其实不然。首先,在前海,开征新银行税取得的收入可以用于建立新型银行业务发展基金,“新银行税取之于银行用之于银行”,总体上不增加新型银行业务负担。其次,新型银行业务发展基金具有资金规模大且集中的优点,可以用于规模效应大或外溢效果强的项目,对于促进前海银行新业务的开展大有裨益。最后,防范金融风险是任何一个区域发展金融业所必须考虑的,在前海开征新银行税对于前海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长期性意义。前海开征“新银行税”,同时将其所有收入用于金融风险防范和银行新业务发展,对于全国都具有借鉴意义,建议在2014年启动这一改革。

(二)推行基金业税收改革试点目前,基金业税收政策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针对这些问题在前海合作区首先开展基金业税收制度改革试点,一方面对前海新型基金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对全国性的基金业税收制度改革也具有示范作用。近十年,中国的基金业发展迅速,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增强对稳定中国金融发展是有益的。近几年基金业先后推出了QFII、QDII、RQFII等多种基金,基金对房地产、黄金等实物资产的涉足也逐步走向深入。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从事投资管理的机构日益呈现多元化的格局。机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同时以券商集合理财、私募股权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和投资连接保险为代表的新兴业务方兴未艾,中国新型基金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但目前基金业的税收政策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包括未正式明确基金是否为纳税主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处理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特定资金缺乏明确的免税优惠,无法像美国等成熟市场一样,引导个人退休投资基金或者教育储蓄投资基金进入基金领域;基金取得的股票所产生的相关收入被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取得的净价差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等。针对上述基金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前海可以率先推动基金业税收制度改革试点,促进新型基金业的发展。其一,避免基金业的重复征税。规定基金不为纳税主体,对基金的实际投资人课税。对基金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项目实行企业所得税减税或免税照顾。其二,制定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资金流向。限制短期投资,鼓励长期投资,对持有期限在一年以上或更长时间的转让价差收入给予税收优惠,但是控股达25%以上的投资者除外。对于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资金,实行有限额的延期纳税政策,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三,对个人投资者实行税收优惠。对于公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如设置起征点或免征额。其四,结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适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的改革要求,赋予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特定资金明确的免税优惠,进一步做大做强社会保障基金,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服务民生的改善。

(三)以新型保险业为“营改增”的突破口深圳保险业发展位居全国前列,经营效益持续得到提升,呈现平稳健康运行的态势。2012年末,深圳辖区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1.5万亿元,居全国第二。专业保险中介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总量达13.5亿元,居全国第二。2012年深圳保险法人机构总数达到17家,居全国第三。2012年深圳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突破400亿大关,居全国第四,同比增长11.5%;其中,产险公司保费160亿元,同比增长11%,寿险公司保费241亿元,同比增长11.8%。赔付支出突破100亿大关,全年累计赔付支出107.7亿元,同比增长25.6%。从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经验看,未来中国保险业发展空间巨大,中国保险业具有宽广的创新空间,在前海选择新型保险业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突破口,有利于促进前海新型保险业的发展。从税收收入角度看,与银行业和证券相比,保险业金融服务交易税类规模小一些,在前海选择新型保险业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税收收入冲击小一些,而保险业税收收入地位又高于基金业和其他类金融业,选择新型保险业作为改革的试点,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不至于因金融业业务规模太小改革意义不大。以深圳金融业税收为例。下表反映了深圳保险业税收在深圳金融业税收中的地位。依据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税收收入分析表提供的数据,从营业税收入规模来看,深圳银行业营业税2008年至2012年累计数为272亿元;深圳证券业为53亿元;深圳保险业为58亿元。要进一步探讨新型保险业增值税具体的计征办法以及实行发票抵扣制的可行性方案,并采用宽税基、低税率原则。新型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时间可从2015年开始,前期应做的工作是摸清新型保险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以及经营动态等。在新型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或仍采取简易征收办法)的基础上,逐步将其推广到前海合作区的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和其他金融业等新型金融业中。在前海新型金融业推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方面有利于前海本身新型金融业发展,另一方面也可积累经验为全国性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经验。前海新型金融业推行增值税后,企业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接受金融服务的企业抵扣,其结果是会增强前海新型金融业务的吸引力。

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一、关于构建和谐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个社会的和谐,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和谐的文化精神。当前,中国的文化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与挑战。中国文化产业以平均20%的年增长率递增,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文化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与美国、日本等文化产业强国相比,文化产业整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为此建议:

(一)推动动漫产业发展

尽快落实《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适用税收优惠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管理办法,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业经营,完善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的税收政策,对网络游戏业经营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网络游戏服务,采用各种方式取得收入统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税率和税收政策。

(三)繁荣文化市场

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转制文化单位按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研究将转制文化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

对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四)推行著作权集体管理

随着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办法付诸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随之而来。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收取的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收入,应确定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统一征收营业税;对于两个和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其收取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按照各自分配的使用费缴纳税款。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营业税扣缴制度,对于权利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可考察确立统一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对权利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促进农村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定单农业

定单农业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是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方向。应调查研究定单农业的具体方式和适用流转税政策,对实行定单生产方式的农、林、牧、养殖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生产者,不论是否采用委托生产形式,要按照支农原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促进林权制度改革

建议合理确定林权流转适用的流转税税种,明确林权转让对应的营业税税目;对于当前林权转让行为,包括承包、转包、互换、出租、拍卖、转让等形式,在特定改革发展阶段内,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研究暂免征收营业税;为落实税收政策,要参考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林木养护和生长周期等意见,完善林权证登记管理,对林权转让的具体认定标准,予以统一界定。

(三)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应统筹研究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对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首先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办法;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适用营业税政策,或可制定过渡税收政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对于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四)建设农村广播电视网络

实行扶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税收政策,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稳步发展金融服务业

(一)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

发达国家对银行业务普遍实行较低流转税负,或零税负。我们要参考国际惯例,完善现行金融业流转税政策,逐步缩小中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差距,为银行业转制、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继续建立健全资本市场配套税收政策,支持资本市场更好更快地发育。完善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推动农村信贷、保险业务更快发展。

(二)研究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

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日渐丰富,应研究各种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明确各类新型融资理财工具适用营业税政策问题。要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征免营业税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关于信贷资产交易收入的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关于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扣除方法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信贷资产的规定。

要修订营业税税目注释相关内容,对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应予以进一步界定;对于期货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征税问题予以明确,研究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费用和期货经纪公司为股指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要规范金融期货交易单位提供金融期货交易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会员费、席位占用费和年费,提取的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代收的监管费等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四、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以及促进职工就业再就业

(一)规范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建议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促进就业与发展非正规就业和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结合起来,鼓励自主创业,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

(二)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方式

在确定给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税收优惠水平时,要按年度考察安置残疾人员的规模,既要考察安置就业的具体人数,又考虑安置就业人员所占比例;要研究扩大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范围,提高扣除标准,继续提高政策可操作性,降低残疾人员就业与再就业成本,鼓励企业为残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发展养老服务业

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收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

(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税收政策

应确定合理的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要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五、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业税收制度体系,扩大现代物流业营业税政策实施范围,在仓储行业全面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顺应制造业和交通、仓储等行业协调发展;调整装卸、搬运行业流转税政策,允许实行流转税抵扣机制;对内外资物流企业实行统一的政策,制定便于操作的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实施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实行跨地区合并纳税;尽快提升中国现代物流业的信息化水平,研究鼓励现代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化管理体系的所得税政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特点和税收管理要求,进一步研究快递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快递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合理确定其适用营业税政策及征收管理办法。研究区域性和农村物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调整现代物流企业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规定,以顺应规模物流企业采用总部集中营销的经营方式。

六、关于配合医疗体制改革

建议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增设医疗卫生税目,具体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监管基础上,对医疗服务收入,应确定一个较低税负水平。制定更加有利于促进改善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延长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或可在2010年前,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营业税免税政策,优惠政策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务院根据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展逐期核批,或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医疗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把握其信息化管理特点,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票据管理,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七、关于实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

建议在现阶段,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要研究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如果允许企业免税项目以抵扣其他经营应缴纳的流转税方式实现,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同时,积极兼顾拓展国内市场。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具有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流转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流转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这样,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扩大到境内服务外包范畴,能够刺激服务外包业务的延伸发展和国内服务市场繁荣,促进技术转让。

八、关于顺应政府服务职能转变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要界定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确定垃圾处置适用的流转税税种和政策。对于地方政府给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成本的财政补助,应免于征收流转税;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应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同时,在土地税收方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垃圾处置场所,也应实行减免政策。要鼓励民间科研机构独立进行垃圾处理、处置技术的开发工作;对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及附加产品的开发、转让,制定税收扶持政策;要鼓励垃圾处置、利用的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对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引进、应用先进材料以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经营性墓地征税

关于殡葬服务引入市场经营机制的情况,对其墓地销售和转让行为,应重新明确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同时,在国务院殡葬业管理规范修订实施后,根据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对殡葬业征免税范围做出进一步界定。

(三) 关于自然资源经营权利流转

对于纳入许可经营范畴的部分自然资源权利,如海域使用权、水权、探矿权、采矿权、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其流转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需要研究明确。

九、合理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的税负,完善权益流转征税政策

(一)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税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营中,随着合作与分工的发展,不同单位和个人采用合作方式共同提供服务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分包、转包经营在服务业不同领域普遍出现,例如,在设计、审计等诸多技术服务和商务服务领域,均存在分包、转包经营现象。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对分包和转包经营方式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仅适用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对诸多分包和转包行为则执行全额征税政策,引起合作经营行为税负颇高且不合理,不利于服务业规模经营和快速发展,影响了税收征收管理效率,对此反映颇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的动力,对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分包、转包行为,应按照经营方式允许差额征税。这样,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与应纳税款的对应关系就更为直观清晰,有利于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完善权益流转征税制度

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冠疫情;科技型小微企业;纳税需求

1新冠疫情环境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影响

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严峻,短时间内席卷全国,疫情的爆发对全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和各行业的经营业务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抗击疫情风险的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深受打击,企业经营业务、经营现金流、融资都面临严峻的挑战。部分行业为了应对疫情的冲击及时进行发展模式的调整,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对处于“抗疫”一线的医疗行业,还是提供后方支持的物流、城市政务等大服务业,科学技术都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值得深究。

1.1新冠疫情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前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影响

新冠病毒长潜伏期、高传染性的特征极大地压制了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意愿,这是导致企业推迟复工的最主要原因,而绝大部分小微企业无法承受长时间延期复工。根据《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调研报告》(以下称《报告》)可知,而截至2020年2月24日,已复工的小微企业约占三成,对复工日期不确定的小微企业超过一半,选择在3月1日后现场复工的小微企业也占到了10%。共有超过九成的小微企业能够承受的最大延期复工时限在3个月以内,选择1个月内的小微企业占比超过2/3,而其中科学技术、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选择1个月以内的比例高达64%。

1.2新冠疫情期间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现金流压力剧增

新冠疫情对企业现金流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企业营业收入减少导致流动资金紧张,自有资金坚持时间有限;其次为无法及时偿还债务的压力。从经营前景上看,累计23%的小微企业反馈遭受新冠疫情严重冲击,经营已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甚至面临倒闭风险,其中约23%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面临倒闭。据《报告》,大部分小微企业表示现金流能支撑企业经营的最大支撑时限在3个月以内。从不同行业来看,科技型小微企业受到的现金流压力最为紧张,总体认为现金流企业经营支撑不过3个月。

1.3新冠疫情导致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金融机构的负面影响也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要表现为提高融资的审核条件、手续增多、时间延长,反馈金融机构抽贷断贷的企业占比极低。从短期来看,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后,生产销售及资金周转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大,营业收入锐减,企业偿债能力下降、现金流吃紧,导致融资需求进一步增加。从长期来看,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是由小微企业经营特征与金融机构传统信贷模式之间的矛盾造成的。小微企业规模小、区域分布广、经营差异性大、缺乏自有资本积累等经营特征,与传统信贷模式主要关注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担保方式以抵质押为主、申贷资料和手续较复杂、审批流程较长等特征之间存在矛盾。在传统信贷模式下,一些大银行面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存在“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问题;而中小银行发展不充分,难以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信贷渠道。

2新冠疫情环境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供给现状及问题

2.1新冠疫情环境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供给现状

为了支持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已先后推出4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第一批政策重点是直接支持一线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如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还注重调动多面力量,积极鼓励捐赠,支持疫情防控,比如允许应对疫情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批政策重点是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通过“免、减、缓”方式,减轻企业的三项社保负担,其中小微企业重点可参照:“免”对湖北省的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除湖北外各省份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保,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缓”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由各地根据情况,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征的方式,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征期不超过5个月。第三批政策重点聚焦小微企业,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湖北省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税收优惠;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减轻疫情的不利影响,支持小微企业尽快走出困境。第四批政策重点是稳定外贸外资,降低疫情对外贸外资的负面影响。提高除“两高一资”外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近期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降低疫情对外资外贸的不利影响。

2.2新冠疫情环境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供给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力度不够,优惠范围不大。新冠疫情下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分为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但一部分政策本身并不是为扶持企业所设立如:在救治救护方面,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益捐赠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从政策内容上看,许多政策本身就不适用于小微企业,而与小微企业相关的政策也不是所有小微企业都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还会对小微企业有行业上的筛选,如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非运输行业的企业是不能享受的。另外一点就是小微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会受到一定的政策门槛限制。如关于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则要求企业必须在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才可以享受这一系列政策。目前有关新冠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内容、企业所处行业、政策门槛等各方面都会对小微企业具有一定的筛选效果使得许多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享受到了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到的切实帮助与企业在疫情寒流中所受的损失相比也是杯水车薪。(2)没有发挥税收作用从根源上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新冠疫情对小微企业最大的影响就是停工停产所带来的资金链断裂和资金短缺问题,但是目前的新冠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无法帮助企业融资从根源上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企业进行融资的主要方向,但是在疫情期间不确定因素太多,为了控制相关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帮助企业融资上也是只能望而却步。因此要助力企业融资解决资金问题,就要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些根源入手,鼓励它们为企业融资解决企业资金问题。(3)纳税流程繁冗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时间普遍较晚,生产经营遇到较大困难,加之一些企业财务人员没有到岗,这给2、3月份的申报和纳税工作带来很大影响。虽然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务总局及时出台了延长纳税申报期限、依法及时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措施,但是许多企业依然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进行申报。同时由于各地在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会有一定的差异,使得不同地区纳税人纳税申报要求存在差别,要享受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相关申报资料的取得也会有一定的难度。(4)没有提供系统的纳税服务或税收筹划服务。从《经济日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运行指数》4月7日公布的2020年3月小微企业运行指数来看,小微企业的风险指数总体虽较2月份上升了10.6个点,但仍然低于平均小微企业运行指数,小微企业的运营仍然具有较大的风险。为帮助企业渡过特殊期间,省财政厅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等一系列通知,但主要还是推动政策落地实施及降低企业的费金负担,但是对于企业的涉税风险关注较少,科技型小微企业本身具有规模小、可抵押资产少、风险承受能力低等特点,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各种优惠政策项目密集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多而复杂,并且还有一系列货物劳务税优化服务的管理措施出台,从发票到申报都等有一定的改变,这些都使得企业正确理解及使用相关政策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3新冠疫情环境下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3.1设临时税率、扩大企业税收优惠范围

按照财税2020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分别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内)和减按1%征收率。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虽然适用于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主要还是刺激个体工商户的复工复产,且公告主要还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行减免,但增值税是价外税,最终受益者是消费者,对于企业的利好并不大。科技型小微企业本身具有现金流小,风险承受能力弱等特点,本次新冠疫情使企业面临长达一个月的停工停产状况,对于小微企业的打击较大。国家可针对这一情况,除财政拨款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外,进一步扩大企业的不征税收入范围,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以设立临时优惠税率的方式,在享受原有的税收优惠基础上进一步减免企业疫情期间缴纳的所得税,降低企业的税收开支。

3.2对高新技术园给予税贷支持

小微企业本身就存在日常流动资金使用随意、应收款回款周期长、容易出现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等问题,如今又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现金流的问题更是突出,企业的生存从而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此解决小科技型微企业现金流的问题在当下显得十分重要。税贷作为银行的一种创新业务,可以为未达到严格的抵质押物要求的但纳税信誉良好的需要流动资金的中小型企业解决这一难题。税贷的具体实施需要银行和税务局的共同合作,银行通过相应的风险控制,以纳税信用为基础,以纳税信息为媒介,通过税务部门和银行信息共享,将企业的纳税信誉度转换为实实在在的贷款额度。税贷在解决了企业现金流的问题的基础上更是有助于鼓励各企业诚信纳税提高自身的纳税信誉。税贷的这些特征让其成为了在新冠疫情下的小微企业的一剂良药,因此各地的税务局应与银行积极展开合作,发展银行税贷业务,给新冠疫情下受到影响的小微企业支持,帮助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的问题,助其渡过难关。

3.3给为小微企业贷款的银行等合作单位优惠

要想为新冠疫情下的小微企业助力除了给予其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一个重要的大点就是提高各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控制风险会给贷款企业设置一定的门槛,一些小微企业要达到贷款要求本就不易,如今受到疫情影响申请贷款更是难上加难。因此要想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我们就得刺激银行等各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可以借鉴2018年的《金融机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税收政策,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减税或者免税,通过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银行等各金融机构给企业贷款,以解决小微企业在疫情下资金短缺的问题。

3.4进一步减少纳税流程以减轻企业负担

新冠疫情期间,企业进行申报纳税的难度显著增加,对于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的需求进一步增大,企业的网上申报纳税主要包含了电子注册申报、三方协议签订以及网上申报三个阶段,现阶段税务总局主要是针对企业增值税的审批备案进行了取消,在发生相关业务时,企业不需办理任何审批备案手续,但由于我国疫情期间处于二月到四月这段时间内,正是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期间,虽然企业的纳税申报可推迟,仍不可避免地对企业造成了一定的麻烦,对此,企业希望政府可以采用企业进行申报的文件整合的方式,利用电子政务的优势,简化税务申报流程,进行关联审批,降低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难度。

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部级新区 哈尔滨 税收政策 优惠政策

一、哈尔滨新区相关情况

哈尔滨新区致力于打造东北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本着大力发展高端装备、绿色食品、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产业的原则,努力形成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相互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产业发展新格局,为建设黑龙江省乃至东北振兴新的经济增长极,为东北地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2016年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要在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由服务外包扩大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其他服务行业,给予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并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据实扣除。

截至本文成文为止,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相关文件,本文探讨的政策范围仍是现行的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哈尔滨新区现行税收政策存在问题

(一)服务业技术资本投资优惠方式不够灵活

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后,生产达到了巅峰,生产、销售和管理等各个环节运行流畅、搭配协调,盈利水平也逐步稳定下来。这一时期,企业需要的是降低税负,这一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体现在降低税率水平上。信息服务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理来说,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税法规定只有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六个条件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单一税率式优惠难以满足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服务行业。

(二)服务业人力资本投资优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生产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为了激发企业引进人才的积极性,就要加大企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优惠力度。目前职工教育经费的比率为2.5%,这样的扣除比率难以适应知识密集型行业知识体系更新速度快,学习成本高的特点。不能调动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的意愿,不利于企业人才的稳定和发展。

(三)证券投资基金穿透原则应用范围较窄,不能满足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和不断创新

所谓穿透原则,通常适用于信托关系下,即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受托人通常不就其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做法目前使用的具体情形有限,在证券投资基金形式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以下三种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权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二是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三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权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税收政策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灵活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优惠力度

第一,加大研发活动的优惠力度。目前,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没有区分技术密集型企业和物质密集型企业。但是,对于一些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来说,企业亏损周期可能很长,允许研发费用不足抵扣的部分向未来结转5年仍然无法足额扣除。笔者建议,可以学习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技术密集型企业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在加计扣除后还有剩余的,向后结转的年限延长至10年,并允许纳税人可以向前结转2年。

第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企业投资高风险行业。例如,当风险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为了激发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允许投资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给予税前扣除,或者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另外,可以允许信息服务业本身计提风险投资准备金,在企业盈利年度,准予其按风险准备金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可以帮助企业度过成立初期的融资困难。

最后,应结合我国当前信息服务业发展状况和规模,重新合理的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例如,降低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降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取消科技人员在企业职工总数比例限制等等。

(二)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的比率

首先,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的比率,由目前占工资总额的2.5%提高到10%,这样可以激发企业对职工进行在职培训的意愿;其次,可以建立企业人才教育投资税前扣除制度,允许企业在员工教育支出和在职培训支出据实扣除的基础之上,再按一定比例加成扣除,这样既可以调动企业引进、培养员工的意愿,还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最终引导企业走上良好的发展道路。而目前的扣除比率和税前扣除制度不能有效刺激企业引进人才的积极性。

(三)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有特殊的税制来配合

由于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金融业税制特别是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制应作出相应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穿透原则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其适用范围过窄,应考虑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类似的投资主体和投资形式,以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

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日期:2012-4-19

    执行日期:2012-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信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增强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三)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四)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六)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三、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七)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

    (八)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九)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十一)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四、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扩大安排用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三)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专利预警等服务。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