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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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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优惠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在岸服务外包; 困境; 政策建议

根据外包目的地是否在国内,服务外包可分为在岸服务外包(onshore service outsourcing)和离岸服务外包(off-shore service outsoureing)。简单地讲,在岸服务外包就是公司将其服务业务交给国内的独立的第三方来完成的一种经营方式。在我国,发展在岸外包,推进制造企业剥离生产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分析当前我国在岸服务外包面临的困境。并提出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具体建议。

一、我国发展在岸服务外包面临的困境

(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包括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认识障碍。一方面,各地政府只重视制造业的规模扩张,对在岸服务外包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受各种条件的制约,企业维持现状的意识很强,对剥离政策的认识不足、不愿意投入。大量本应通过外包方式完成的服务活动都在企业内部消化完成,制约了生产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缺乏必要的政策扶持。

税收政策方面,所得税优惠主要面向应用高新技术的工业企业,对高科技服务企业缺少鼓励措施;营业税计税方法对服务业存在重复征税,导致分工越细、税负越重;对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行业(如物流业),高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阻碍了服务外包供给主体的发展。财政政策方而,政府资金扶持向工业倾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杯水车薪。土地政策方面,生产业用地多属于商业用地,取得项目用地格外困难,且用地价格也相对较高:若采取无偿使用土地的方式,由于生产企业多以无形服务为主、缺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因而较难获得银行贷款,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面向工业企业,生产企业受益较少。优惠政策的延续方面,固定资产的归属和转换成本也是阻碍企业剥离服务的重要原因,如剥离的物流企业在车辆由自有变为营运车辆后,享受不同的政策待遇:再比如服务环节从原来由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剥离出来后,相关的优惠政策即无法享受。此外,在用电用水等方面还存在着对服务业的价格歧视,如服务业用电适用商业电价,价格比工业用电高出较多,平均每度比高0.2元左右。同时,剥离后重新办理各种登记手续、配备专职财务和管理人员等,也使得企业望而却步。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政策。目前地方在实践中只能在本省的盘子里给剥离企业一点非常有限的奖励。

(三)体制改革滞后。

服务业整体开放度低于工业,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限制上,生产业企业的审批程序比较复杂,如金融、保险、海运等企业需省以上有关部门的审批。另外,创新受到较多限制。生产业非国有资本进入门槛过高,投资主体单一。这些因素导致生产行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水平低下,市场竞争环境难以形成。在政府管理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缺位的问题,比如目前对服务业项目的建设在用地标准和容积率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投资者很难把握投资强度,也容易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此外,对于有沉重历史包袱的大中型企业来说,采用外包之后已有的人员如何安置是个头疼的问题,而在国外“人员”的问题恰恰是促使企业选择外包的主要因素之一。

(四)政策的可持续性不足。

在剥离实施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实施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但长远来看政策的可持续性不够。比如温岭市规定,工业企业设立服务企业以后。税负高出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自用的生产经营性房产要交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前3年减免;分离后,营业税前三年2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这样的政策在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随着工作范围的铺开,享受的企业必然越来越多,这对地方本就不宽裕的财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五)企业剥离服务业多集中在低端环节,且许多企业的服务对象依然只是母体企业。

由于原先大多数企业在研发、营销等高端服务环节发展不足,目前企业大都选择将建筑安装、后勤服务和运输等环节剥离,且在剥离的初期,许多出来的企业仍然选择或是只能为原母公司提供服务,剥离的社会效益还没能显现,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剥离后又重新回到原企业内部的现象。

(六)与成本相比收益不明显,企业剥离意愿不强。

除了现行政策造成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成本较大、收益不明显外,企业对部分内部化服务的成本不敏感也是阻碍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作为利润最大化的主体。当然乐于接受能带来成本下降的一切变化。然而。由于在账面上往往无法反映,目前许多将服务内部化的企业对各种内部服务的成本和效率掌握不足,比如在物流领域,还没有出台计算成本的国家标准,所以目前即便有专业的服务提供者,想要评价服务效果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七)服务人才结构性短缺。

生产人才结构性短缺是各类生产发展中的共性问题。教育专业设置调整不到位,且面向需求方的培训体系尚未形成,在一些专业服务领域,高层次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特别是领军型、管理型、复合型高级人才极为缺乏,人才“瓶颈”日益突出。比如软件服务行业。一般工程师过剩而架构工程师稀缺。

此外,有些企业对剥离的畏惧源于服务行业信用环境的缺失。一些服务企业缺乏诚信,甚至泄露发包方的商业秘密,导致企业对在岸服务外包的不放心。

二、推进我国在岸服务外包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建议

(一)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基本原则。

1 企业主导,政府引导。核心业务是企业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企业内部竞争中的选择,它与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是相互适应的。因此,企业最终外包哪些业务,采用什么样的外包形式,都需要企业自身对成本收益分析的判断来得出。政府应在职能范围内积极参与、主动作为,重视调查研究和与企业的沟通,在宣传发动及政策辅导等方面做好服务,遵循市场规律,切不能包揽企业分离工作的内部事务。

2 分离与整合并举。在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过程中,既要重视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也要注重整合、培育现有的服务资源。要切实认识到,分离服务主体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而是壮大服务供给主体、释放服务需求的有效方法,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才是促进在岸服务外包的应有之义。

3 一企一策,因地制宜。应坚持“一企一策”,紧密结合每个企业的发展实际,做到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设计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落实政策并解决问题。还要坚持因地 制宜、因势利导,充分依托本地区独特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集群等资源,发挥比较优势,找准促进在岸服务外包的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4 循序渐进,稳步实施。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促进企业在岸服务外包,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随着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发展情况的变化,企业对其核心竞争力的认识也在不断调整和深化。此外。企业在岸服务外包的发展需要供需两方面的同步和配合,切不可急于求成,必须做到区分轻重缓急,有重点、有序地推进。

(二)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政策着力点。

目前在服务外包领域,已有的促进离岸软件服务外包的政策支持力度很大,有效地促进了离岸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发展。那么,在推进在岸服务外包发展的过程中,是否应该对所有服务行业实施普惠的倾斜政策呢?答案是否定的。服务业包含的行业领域宽、涉及面广,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基础千差万别,不可能也不允许我们对所有服务行业实行力度较大的统一的优惠政策。然而,参照某些地方经验,仅对从工业企业剥离出来的服务企业实施优惠政策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因为这样做会对原本就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形成政策上的歧视。较明智的做法,应该是根据国际产业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目前在岸服务外包的发展现状,以及有关生产行业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竞争力重要性的不同,选取几个重点行业或者领域,如在岸物流外包、在岸软件信息服务外包、在岸研发设计服务外包等,实行如促进离岸软件服务外包那样全面的、可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以体现国家的产业导向,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提升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政策建议。

1 尽快出台促进在岸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8]11号)的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从财税政策、土地政策、金融政策、要素价格等多方面,进一步研究制定出台推进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促进在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若分离后的税负高于原税额,可以考虑对高出部分由财政给予企业适当补贴;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税务部门可考虑在~定时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征;对剥离非核心业务企业,在资产过户、工商、税务登记过程中免收一定比例的税费:对新组建服务企业税收贡献大、社会效益明显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从高新技术企业分离出来的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参照分离前企业的适用税率执行;加大对服务行业歧视性价格的清理力度,积极落实服务业用水、用地、用气、用电与工业同价的政策。

2 对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在岸服务外包,在创新补贴方式的同时,实施全方位的优惠政策。改变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变补供方为补需方,研究对将软件服务、数据处理、物流、研发设计等非核心业务发包给专业服务企业的单位给予财政补贴。使服务发包方拥有自由选择承接主体的自由,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考虑对重点行业中的在岸服务外包企业,在财税、融资、人才培养、劳动用工、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与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取消服务企业在承接离岸和在岸服务时的政策差别;对剥离后组建的物流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国家物流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并逐步扩大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试点的范围:消除对企业中自有车辆和营运车辆的差别待遇,扶持服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资源整合。

3 加快在岸服务外包领域的体制改革,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一是要根据不同服务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对法律、会计、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业。应加强标准化建设,避免无序竞争;而对金融、通信、现代物流等服务行业,则要降低准入门槛。二是要加快服务领域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将营利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对隶属政府部门的中介服务类机构加快实施脱钩改制。三是要改革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不仅要关注市场主体的数量规模,而且要关注市场主体的结构和机制,国有、民营、外资和个体私营企业都应计入。四是要推进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在开放和竞争中培育高素质、文明诚信的市场主体,并加大失信惩戒的力度。

4 把重大服务业项目列入政府投资目录,明确重点服务行业的投资标准。目前,政府投资目录未将服务业项目列入其中,服务领域多是备案项目。应把重大的服务业项目列入政府投资目录中,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对投资大、占地多的服务业项目进行核准,以防止重复建设。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国土、环保、建设等前置审批标准,加快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 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综合性试点和专项试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推进在岸服务外包,必须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稳步推进解决问题。一方面,应选取一些服务业发展基础较好、发展在岸服务外包有一定条件的城市,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综合性改革试点;另一方面,进行一些专项试点,如结合我国产业园区的发展实际,进行配套生产业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在政策上予以倾斜,比如可以考虑对在产业园区内为制造企业配套的服务业项目,在用地价格和土地使用税缴纳上实行与工业项目相同的政策优惠。

服务行业优惠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 服务行业 税负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155-01

引言

“营改增”就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该项举措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措施。主要通过三大步骤来实现:第一,“营改增”在政策基地中逐步实现政策,对实际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解决问题。第二,在全国部分行业中开展新税制试点,通过新税制与经济市场中现行税制进行磨合。第三,在全国大范围内对新税制进行普及。

一、“营改增”对服务行业的影响

1.减轻税负,促进服务业发展。实行“营改增”,服务行业避免了重复纳税,减轻了税务负担。企业可以抵扣进项增值税,实现了结构性减税,尤其是可以减少上下游产业链的税负。从而可以达到降低服务行业的生产成本,加大了企业的利润空间,激励服务业将企业规模做大做强。同时,“营改增”为服务行业提供了公平的纳税环节,促进了企业之间的合作,也推动了产业结构的整合、优化,有利于服务行业向高端行业发展,进而促进服务行业的发展。

2.促进出口业务的发展,拉动经济增长。“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的施行,使得服务行业的出口业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为服务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进而可以激励那些具有出口条件的服招幸祷极迈向国际市场,促进我国出口业务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3.发展专业化,创造新的发展空间。“营改增”使得服务行业之间的竞争加剧,企业之间只有不断地提高创造力和提升自我服务质量,才能在竞争中胜出。这也就促进了服务行业分工的专业化、精细化和创新化,可以带动新型行业的发展,为服务行业的发展拓展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4.增加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营改增”之后,服务行业为了增强竞争力,会扩大企业的规模,从而也增加了一些岗位,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到服务行业,促进社会就业的增加,增加了这一部分人的购买力,进而可以刺激消费,拉动经济的增长。同时,失业流动人员的减少,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服务行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1.部分服务行业的税负不降反增。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整体上看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服务行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对于一些中小服务企业来说,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税收负担可能不降反增。比如,信息传输、信息技术及相关服务业“营改增”之后,税率约提高了0.33%。此外,某些服务业的人工成本占比很大,无法抵扣其进项税,所以对这种类型的企业来说税负反而加重了。

2.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税率档次设置过多,使得某些混合服务型企业的税率难以界定,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也容易产生偷税漏税的现象;同时,税率不同,企业在抵扣进项税额时不一致,也不利于纳税公平。其次,税率档次设置过多,增加了企业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企业的有效决策,影响企业的发展。

3.税务工作面临调整。“营改增”之后,服务行业之前较为简单的营业税税制模式,已不再适用于较为严格的增值税税收。这就要求企业在税务工作的整个流程环节中都要更为谨慎、严格和规范;同时,也对一些中小服务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服务行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1.转变企业发展模式。服务行业应充分了解自身企业的优势,结合“营改增”税制政策的导向,适当地改变企业的发展模式。一方面要控制税收负担的增加,调整企业的成本构成,合理规划货物及服务的采购方案,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要集中发展企业的优势业务,精益求精使得优势业务更专业化和突出化,从而增加企业的盈利空间。

2.适当减少税率级数。在税法规定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内,采用同样的税率。这样既可以减少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防止偷税漏税,达到纳税公平;也有利于企业发展决策的一致,保证企业发展的稳定性。同时,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可以适当地给予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是适当的专项补贴,这样也减少一些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负面影响。

3.完善服务行业税务工作制度。服务行业应当完善自身的税务工作制度,使得企业的税务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开展。首先,企业针对税务政策的变化要及时地调整相关的税务制度要求及工作规范,为“营改增”的实施提供制度规范。其次,企业要重视相关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的培养,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增值税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对于一些中小服务企业,要及时招聘引进相关方面的人才,确保企业纳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结语

“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为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促进了服务行业的出口,推动了就业;拉动力经济的增长,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但是,“营改增”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需要采取切合实际的方法和有效可行的措施来解决。

参考文献:

[1] 温毓敏.“营改增”对中小型服务行业的影响[J].中国总会计师,2014(12)

[2] 郑国秀“营改增”对中小型服务行业的影响.当代经济,2016(8)

服务行业优惠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 服务业 问题与对策

对于服务行业而言,营业税一直以来都是最重要也是数额最大的纳税项目,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务政策试行以来,对于服务行业及具体企业的影响之大就可想而知了。怎样应对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如何更好的适应这一税制改革,如何在改革当中求发展就是行业发展研究学者以及企业管理者与经营者需要重点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营改增的原因分析

我国之所以会施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活动,其中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原因,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营改增在我国的改革步伐加快。

(一)现行税制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的税制存在不小缺陷,如税费征收范围局限性太大、抵扣链条容易发生断裂,从而给企业造成较高的生产成本。过去我国的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企业有着非常明确的区分,从事营业税纳税活动的企业在购进原材料以及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无法享受相应的税费抵扣,无法抵扣营业税所引起的成本上升就会让企业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被迫提升商品价格,这让服务行业产生更大经营压力。服务行业最为新时代拉动国家经济增长的第三产业重要组成部分,起经营销售活动如果收到严重阻碍也会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极大负面影响。而且作为纳入营业税纳税范畴的服务行业,企业之间的劳务交换也不能进行相应抵扣,这不仅会影响到劳务企业的生存发展,同时也对劳动力需求巨大的服务行业造成严重影响。而且营业税无法抵扣的问题,也会牵出重复征税等加重服务业企业纳税压力的其他问题。

(二)阻碍专业化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法发展,行业的专业化发展步伐也在加快。传统大型制造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自己服务体系、降低生产运作成本。许多制造企业甚至开始组建自己的物流公司或者将业务分包给其他更为专业的物流服务企业。但是由于营业税无法抵扣的问题,让许多企业一直不敢放开手脚进一步拓展自己的专业化发展道路,这不仅给制造业带来深刻影响,也让服务业企业遭受严重损失。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企业的影响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不论对于哪个行业而言都是有利有弊的。下面我们就针对营改增对服务行业的影响进行仔细分析。

(一)有利影响

1、有利于现行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前文我们分析了营业税纳税行业及企业由于现行税制而产生的许多不利问题。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有利于现行税制的进一步完善。能够帮助营业税纳税行业及企业在纳税问题上最大限度消除重复纳税问题,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从而提升企业资金的实际使用价值,提升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

2、有利于促进产业融合

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服务业行业的产业融合,能够进一步加快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步伐,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协调快速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之间的结构。

(二)不利影响

虽然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发展方向,而且从长远来看也能够为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各行各业的进一步水平提升带来更多有利条件。但是在营改增初期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仍然不容我们所忽视。尤其是对于服务业企业的不利影响必须用正确的态度加以对待。

1、初期困境

营业税改增值税目前在我国仍然处于初步试运行阶段,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程序集发票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也就给许多小企业带来了无法有效获取增值税发票从而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问题,因为服务业企业的客源主要来自个体工商户,她们中间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资格的数量还相对较少,从而让服务业企业在抵扣税费方面出现诸多困难,从而无法实现生产经营成本降低的目标。

2、抵扣项目不适应服务行业具体情况

营业税改增值税实现企业生产成本降低的渠道主要是进行增值税抵扣,但是目前许多服务业企业却 无法真正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原因在于许多企业的劳动力、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等都不被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在进项税方面也抵扣税额较少,而且作为服务业企业在大型设备的购置方面也并没有大多需求,因此这部分抵扣优惠又无法享受。种种情况相加之后就出现了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许多服务性企业的税基不断增加,无形当中增加了许多税务负担。

三、应对营改增税制改革不良影响的思考

(一)努力获取政策补贴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运行过程中,国家也是在不断摸索和调整相关政策,所以对于企业确实有实际困难,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而引起了赋税增加问题,则可以通过正规税务师事务所的鉴定报告向当地财税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控制。

(二)调整经营策划方案

面对营改增,企业的财务会计现行体制也会发生巨大变化,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人员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根据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采用积极健康的方式加快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调整以及企业经营策划方案的改革,调整企业整体预算、调整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努力实现为企业减轻税负、提升企业资金流量。例如对于一家从事有形动产租赁的企业而言,起纳税规则将从原来的百分之五营业税变为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除了表面税率大幅度增加以外,还可能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获得足够的进项税抵扣。这时如果企业不能更好的做到预期规划和调整,不能对采购成本、租金价位进行更好的调整,就无法实现税负转嫁,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有序发展。所以在这一时期内,企业要更好的为自己谋划,在合理范围内增加增值税发票的获取,有效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客户,在索取增值税和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之间进行有效协调,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应对营改增在短期内对服务业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让企业能够实现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服务行业优惠政策范文第4篇

1.现行税收制度不健全,体育服务业税收负担较重我国税收制度是以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并重的复合税制结构体系。因此,现行体育服务业税制的税收征管和税收负担体现在这两大税制当中。从征管税种(费)看,涉及体育服务业征收的税种(费)高达12个,既有流转课税、所得课税,又有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远超过现有高新技术业、环保业、农业等的征收税种;

从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征税内容看,(1)在流转课税方面,从事体育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产品或提供体育服务应税劳务的,既要缴纳增值税又需征收营业税。体育服务企业购进的体育商标专用权、体育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将体育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均不得在税前抵扣进项税额,无形中增加了体育服务业的税收负担。再者,体育服务业作为我国服务业的组成部分,法人企业和自然人的日常体育休闲游艺娱乐服务、体育中介、体育竞赛表演等均须征收营业税。(2)在所得课税方面,体育服务企业从事多种体育服务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利润除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须对于企业发生的“三项”经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费用、公益性捐赠等经营性支出,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调整增加项目,补缴企业所得税。体育服务企业直接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间接公益性捐赠支出,若超过企业纳税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准税前扣除,应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体育服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的赞支出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自然人从事体育服务业的所得既要依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工资、薪金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又要按照20%的高税率缴纳劳务报酬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尤其对于体育服务业的非独立劳动所得还需加成(5成或10成)课征重税。由此可见,流转课税中的营业税和所得课税中的企业所得税是体育服务业征收内容最多、税收负担最重的两个税种。体育服务业沉重的税收负担因素,极大制约了我国现代体育服务业的快速、持续发展。

2.高新技术体育服务企业认定难度大,制约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体育服务业作为一种消费性新兴产业和一个发展整体,具有规模经济的产业集聚对其周围经济的影响力会进一步增大。这就需要体育服务业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阶段,跟随高新技术产业拓展新的产业发展空间。但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缺乏其他市场主体的有效参与,绝大多数的体育服务企业重经营服务、轻研发投入,体育服务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研发能力与R&D支出均大大落后于体育用品制造业,尤其高技术体育服务企业数量稀少。依据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包括高科技体育服务业在内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难度显著增大,尽管高技术服务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领域,但必须具备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自主持续研发能力以及技术研发费用投入支出不少于60%比例等6项必备要件,这对于以提供各种体育服务为主,企业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还未达到,仍处于产业幼稚发展时期的我国体育服务业而言显然是“雪上加霜”。国家严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与诸多的限制性条件,从而使公共服务供给的外部压力难以有效地转化地方政府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动力机制。致使我国98%以上的中小体育服务企业排除在高新技术企业之外,制约其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也无法享受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致使税收政策引导作用弱化,激励严重不足。

二、出路:调整优化税收政策,激励体育服务业持续发展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和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支持体育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增强和提升体育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至2020年建立以体育服务业为重点,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体育产业体系。

1.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体育服务业市场化改革体育服务业是以精神与服务产品为主的产业,它的发展是以体育服务市场的发展为前提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应培育体育服务业市场,在一定的公共支出偏好下为当地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本领。推动其市场化改革,重要手段就是完善体育服务业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完善竞技体育训、科、医一体化的科技服务税收优惠激励体系。一方面,竞技体育训、科、医一体化科技服务的进口仪器和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其科技服务取得的有偿收入免征营业税;另一方面,体育企业购置竞技体育训、科、医一体化科技服务的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30%可从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税前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其次,鉴于间接税收优惠在激励产业税前优惠方面远比以产业税后为特性的直接税收优惠效果显著,政府应更多采用投资抵免、税项扣除、加速折旧、成本扣除、盈亏相抵、税额抵免准备金制度、加计扣除等间接税收优惠手段重点扶持休闲体育、体育竞赛表演、体育文化娱乐、体育经纪(中介)服务、体育广告赞助、体育技术培训、体育理疗康复、体育旅游、体育信息咨询和公共体育场馆等现代新兴体育服务业发展,减轻这些行业的纳税成本和税收负担。第三,制定鼓励体育服务标准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体育服务企业通过ISO9000或者ISO4000体系认证的,准许企业认证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企业或个人推广体育服务标准化获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第四,在我国各个领域都在突飞猛进、积极的与国际相接轨的今天,政府应实施境外税收抵免、出口退税、税收饶让、投资退税等激励出口的优惠政策,鼓励我国体育服务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扩大体育技术服务贸易,壮大体育服务业规模。

2.深化体育税制改革,降低体育服务行业的税收负担一方面,实施OECD国家体育服务业的“营改增”税制模式。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体育服务业主要征收营业税,此种服务业营业税制导致体育服务业自身以及生产制造企业购进的体育服务等应税劳务支出无法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其生产服务成本,甚至在经营流转过程中被重复征税,不利于体育服务行业或企业的技术改造与服务创新,导致税负不公平。基于此,把更多的公共资源投入公共服务设施的改善和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的提高方面。我国应学习OECD国家的税收政策经验,实行全面消费型的增值税,将体育服务业营业税改革征收增值税,使体育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不仅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极大减轻体育服务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税负公平,而且促进了体育服务业的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这是一种减轻我国体育服务业纳税成本和税收负担的国际化趋势。另一方面,实行“轻徭薄赋”的体育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休闲体育是人们在闲暇时间以增进身心健康,丰富生活情趣、调节心理状态为目的的身体锻炼活动。因而对于纯娱乐性与盈利性相结合的体育文化娱乐、体育康乐、体育竞技表演等高消费、高利润的体育休闲服务行业,在目前征收20%高营业税率调整基础上降低到5%的轻税率水平,以增强体育休闲服务业的盈利能力。二是属于体育服务业核心层的休闲体育、体育经纪(中介)、体育广告、体育培训、体育康复、信息咨询和公共体育场馆等服务,实行2%的低营业税率比较符合国家激励体育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三是依照国际惯例,对体育服务应税劳务出口实行“全额征收、全额退税”的零税基全额出口退税模式,即在国内依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出口体育服务应税劳务也应按照17%的退税率全额给予退税,以改变当前体育服务业出口“多征少退、征收不退”而增加税负的不良现象,降低行业出口成本和税收负担,促其在国际体育服务市场更具市场竞争力。

3.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实施差异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鼓励更多的体育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鉴于我国体育服务业98%以上属于中小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构特征,获得国家认可的高新技术体育服务企业极少的现状,必须改变对体育服务业发展不利的制约因素和发展瓶颈。笔者认为,国家应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实施差异化的高新技术产业认定标准和发展战略。按照产业类型和产业属性确定五大体育服务业高新技术认定标准,从鼓励与扶持原则出发,坚持公平公正,适当降低认定条件,拓宽体育服务业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范围,简化认定程序,促使更多的体育服务企业能够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标准,使之能够享受到国家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既能有效地满足公众的需求,又能减少决策失误,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效率。进而纵深扶持与激励高新技术体育服务企业发展。

三、结语

服务行业优惠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日本;对华投资;策略;对策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177-02

自1979年起,日本开始对华直接投资。30年来,随着日本在华投资的增加,中日经贸关系不断向前发展。在投资总量持续增加的同时,日本在华投资的产业结构、地区分布和特点也呈现出新变化。

一、特点与趋势

近几年来,随着中日经贸往来的迅速发展,两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以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内产业升级和对外资政策调整,日本结合自身国际竞争力和本国国情,对华直接投资也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呈现以下几种趋势:

1.从投资的技术策略来看,日本增加了对比较优势产业的投资。20世纪90年代末以前,日本在亚洲投资一直遵循“边际产业转移论”,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对外投资应该从本国即东道国已经处于或即将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依次进行。因此,日本最初对华投资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但是随着中国工业化的发展,国内产业结构升级以及面对欧美和中国企业的竞争,日本不得不调整对华投资策略,进入21世纪以后,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开始从边际产业转向比较优势产业,对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的投资增大。

2.从投资的领域看,近年来日本在华对金融、流通、租赁等服务行业投资增加。随着中国加入WTO对服务业开放承诺的逐步兑现,日本企业加大了对中国金融、流通、租赁等服务行业的投资力度。在金融业方面,作为全球最大银行的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早在2005年中国银行上市时斥资1.8亿美元入股,为2005年上半年日本对华投资增长贡献了11.3%份额,并于2007年在中国取得独立法人银行资格后,其上海分行规模位居亚洲第二,是近年来三菱东京日联在华业务增长最快的分支。作为日本第二大银行的瑞穗银行是日本第二大银行,2007年在上海设立中国总部,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等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了分行。在流通零售业方面,作为日本零售商伊藤洋华堂下属公司的日本7~11联手台湾统一企业集团,于2009年4月29日上海7~11便利店高调开业,这被看做是7~11于2009年在全球市场最具有战略意义的发展。日本零售界巨头永旺近两年的投资重心锁定中国,日本永旺全球CEO冈田元也表示,永旺将在日本收缩业务,未来两年加大在中国市场的投入。随着中国放宽租赁行业对外资的限制,日本租赁行业对华投资也呈现出大幅增长趋势。

3.从投资动机看,现阶段日本对华投资战略是:使中国由资源利用型转变为市场导向型的研发生产基地。日本对华投资初期,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和丰富的资源是吸引日本对华投资的主要原因,这一时期,日本企业在中国建立加工生产基地,将产品返销日本或出口到其他国家,属于典型的“资源利用型”投资。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中国外资政策调整,劳动力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中国日益增强的生产水平和本土市场的消化能力成为吸引日本企业对华投资的主要因素。近年来,日本企业逐渐认识到中国市场的潜力和百姓购买能力的增强,开始把占有中国市场作为主要投资战略。此外,日本企业增加了对科研机构的投资以开拓中国市场,并逐步建立从研发到生产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的系统的投资模式。

二、日本在华投资的重要问题

同时,日本企业对华投资也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日本对华投资中越来越重视“中国加一”(China plus one)的战略概念,即日本企业为分散投资风险,在向中国投资的同时,还要在其他国家进行投资,主要是加强与东盟国家和印度的合作以分散投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解释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是日本政府出于政治因素考虑,有意识夸大中国投资风险,诱导日本民间企业减少对华投资,促使日本企业在投资时采取更加谨慎的规划管理。二是近年来中国国内投资环境的变化,由于对外政策的调整,最低工资水平和土地出让金的上调等因素,提高了外资在中国的经营成本。相比之下,东盟国家的总体投资环境具有不少优势。以越南为例,北京在迅速取消对外资企业从轻课税的政策,而越南对外资企业仍是头四年税率为零,次四年只征5%,是一般国内企业的一半。三是对外投资热对日本国内产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产业空洞”效应,如由于转移制造业造成日本国内就业率降低,产业收缩。为了避免本国产业经济过分依赖中国,日后被中国牵着鼻子走,尽管日本企业仍然把中国作为投资重心,其分散投资的动向越来越明显。

2.中国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对中国国情不了解,不愿承受投资风险,包括日资在内的外国投资在进入中国时选择合资的方式。随着合资公司弊端的逐渐暴露,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企业为提高运营效率,新建企业的投资形式逐步从合资转向独资,早期建立的合资企业也通过增资扩股等形式转变为独资企业。对中国而言,日资企业整体质量有所提高,但是失去了原来从合资企业获得技术的好处。

3.在华发展的日资企业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这一领域。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的2006年《仿造被害调查报告书》称,日本企业产品在中国的被仿造件数占到了其年度总数的32.6%,大大超过日本国内的18.2%和韩国的11%。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的2007年版《不公正贸易报告书》中提出的十一项需要优先改善的问题事例中,有四项针对中国,其中包括要求中国政府加大对仿冒产品和盗版的打击力度。中国是日本企业遭受知识产权侵害的重灾区,可以预见,知识产权问题势必将影响中日经贸关系的发展。

三、对策

鉴于日本企业对华投资的新特点及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更好的引导、利用日资,使日资在中国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投资观念,增强中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优化国内投资的软环境与硬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对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投入,加快其建设;完善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打击各种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创造透明、公开、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建立公开、公正、高效的行政环境;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建立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由于历史原因,日本国民对华认识不够全面,再加上日本右翼势力“妖魔化中国”舆论的误导,日本企业对华投资存在顾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对华投资。因此,两国政府要通过高层往来、防务对话、人文交流等方式,克服两国的信任缺失,增强双方的互略互信,改善两国政治氛围,这才是转变日本企业投资观念的根本。

2.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引导日资符合中国产业结构调整。总体来看,日本企业对华投资仍主要集中在劳动技术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中国目前处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阶段,中国虽然无法直接规定日本企业投资的领域和行业,但可以通过制定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经济制度来引导日资投向更高层次的领域。现阶段日本对华投资也进入产业转移的升级换代时期,中国应把握这一契机,通过调整产业政策,鼓励外资资金投入到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中去。

3.调整外资普遍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优惠政策以促进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只要是外资投资项目均享受法定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吸引了大量外资,但近几年,外资优惠政策负面作用日益凸显:普遍外资优惠政策缺乏产业导向,削弱了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地区性外资优惠政策倾斜,加剧区域经济不平衡;为外企逃税创造了条件;不利于公平竞争等。因此,应该改变这种普惠制,按照产业、区域设置差别化的优惠政策,偏重奖励那些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外资企业,使外资的进入更符合中国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变经济增长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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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牟岚.浅析日本对华直接投资新变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7).

[3]钟淑云,盖翊中.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动向分析[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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