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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信贷政策

绿色金融信贷政策

绿色金融信贷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58-02

一、践行绿色信贷政策是现实需要,具有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但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针对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态势,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落实国家环保政策。2007年国家环保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提出绿色信贷政策。2010年银监会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一步规范银行的业务行为,推行绿色信贷政策。

二、绿色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落实绿色信贷的积极性和行动力不强

商业银行是商事主体,这一性质使其在落实绿色信贷的积极性和行动力大打折扣,要向公司股东负责、谋求经济利益等经营宗旨注定银行自利性与绿色信贷公益性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目前我国石油、电力、钢铁等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虽然是粗放型经济行业,存在众多环境、社会问题,但却是各银行竞相争夺的客户资源,而绿色信贷对两高企业贷款的严格限制与压制无疑与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背道而驰。另外,商业银行经济利益至上的传统价值理念和银行业竞争的白热化也弱化了商业银行落实绿色信贷政策的积极性和行动力。

2.缺乏统一的法律实施标准,银行执行难

目前商业银行在践行绿色信贷时并无统一的法律实施标准,特别是欠缺与绿色信贷配套的环境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标准和行业环保绩效评价指南等技术性标准。由于法律实施标准的缺位,造成银行在接受企业或个人贷款时,即使能够获得比较完整的环保信息,授信审查时也只能凭借简单的定性依据做出判断,审查标准不一,随意性强。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可以看出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对企业耗能排污状况的审查只能凭感觉决定是否给予贷款支持。目前国家对绿色信贷中涉及的相关标准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也就无法按照统一的标准制定内部配套细则发放贷款。

3.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产品少,缺乏创新性

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由政府推动,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色彩,无论扶持性的还是限制禁止性的均缺少市场机制支撑,这种政府主导性使得商业银行大多被动践行政策,更不要说在推行绿色信贷政策中起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国家扶持性的信贷资金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单一渠道实施,缺乏商业银行的参与与竞争,商业银行推出的金融产品集中在对“双高行业”的贷款限制以及对环保产业的资金支持,并无其他金融产品,缺乏创新性。我国商业银行没有开展碳金融衍生品创新,也无推广低碳生活的绿色信用卡、绿色租赁和绿色存款等相关绿色产品。

4.环保信息沟通不足

2006年人民银行和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展示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同时要求各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把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2007年人民银行在《指导意见》中强调要加快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环保门的沟通和合作。虽然在国家层面和一些省市已经建立环保部门和银行监管和授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但环保部门信息更新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影响了银行绿色信贷的执行效果。企业的环境状况是动态的,而且企业的贷款行为很多不是一次性的,每次贷款应该根据当时企业的环境污染状况来进行审核,如果信息沟通不畅,一些“改邪归正”的企业就得不到贷款,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也是不充分的。

5.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

中国绿色信贷在政策设计上有一定强制性特点,但具体执行中更多呈现出自愿性特点,强制力不够,根源在于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因此,银行在执行绿色信贷政策时还是更多从银行的商业利益考虑,对一些界限不清,短期难以暴露问题的企业仍给予信贷支持。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也造成各银行在绿色信贷政策的贯彻执行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挫伤了认真贯彻执行绿色信贷政策的银行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践行绿色信贷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主体,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其他部门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以金融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中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从现实需求及发展看,三部法律对节能减排形势下出台的绿色信贷政策的支撑和保障不够充分。

1.明确将信贷补贴纳入绿色信贷法律体系中

由于节能环保项目公益性强、见效慢、回报低,各国普遍通过政府政策性银行的介入给予节能环保项目直接低息贷款,或通过商业银行的参与来发放低息贷款的方式支持绿色信贷的实施。我国政府通过贴息等政策激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但这些政策性规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太弱,使政策变为无实际用处的装饰。

目前我们有必要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如英国的《家庭节能法》、日本的“环境评级贴息贷款”、德国的“对环境项目的金融补贴政策”等,对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政策进行信贷补贴,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保障这一政策的有效落实。

商业银行按照低于市场利率的优惠利率为企业提供绿色信贷,国家财政可对按照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额与实际贷款收到的利息之间的差额给予补贴,保证商业银行的正常盈利水平。法国政府每年都组织巴黎国民银行、农业信贷银行、里昂信贷银行等进行绿色贴息贷款的利率投标,由利率最低者获得发放贴息贷款的资格。居民如果通过绿色信贷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可享受折扣或较低的借款利率,其差额部分由政府对消费者进行补贴。

2.统一绿色信贷环境风险评价指标,避免商业银行执行难

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政策时存在着随意性,没有统一审核标准。存在贷与不贷的模棱两可时,银行往往很难做出决断。统一绿色信贷环境风险评价指标能够使商业银行审核贷款时有章可循,可避免银行贷款的随意性,保障绿色信贷的高效实施。

在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中,绿色信贷环境风险评价指标可规定在《商业银行法》第四章贷款与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一章,作为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基本准则。也可由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单独的部门规章,具体规定商业银行贷款的环境风险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关乎商业银行贷款的发放质量和绿色信贷政策的实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规定在《商业银行法》中更为适宜,使之作为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准则,切实推动商业银行践行绿色信贷政策。

3.鼓励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

目前商业银行对绿色信贷政策的应用只限于加强贷款项目的环境审核,在市场稳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为保证利润还不会更积极地调动更多资金参与节能环保领域。世界各国商业银行与绿色信贷政策相关的金融产品开发,是以国家的优惠政策为基础的。如德国信贷扶持政策,不仅很好地处理了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客户之间的项目利益,还运用多种融资金融产品开发和销售手段推进对温室气体减排具有显著效应的绿色金融政策,取得良好的成效。因此,我国推动商业银行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应当借鉴国际经验,由国家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

当前各银行开发的绿色金融产品,如欧美国家各大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普遍参与炭交易的金融服务,纷纷开展排放额度和排放许可的交易与经济业务,达到了银行盈利和温室气体减排的双重目标。如加拿大城市银行推出了一项“清洁空气汽车贷款”套装产品,为客户提供3%~4%的优惠贷款利率。这些金融产品的创新,大大推动了绿色金融事业的发展。

4.完善政府、银行、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

一是环境保护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银行、银监会、金融机构通报环境违法企业名单。通报时企业名称要规范,要将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一并通报,这样利于金融机构准确确定环境违法企业,并有效避免环境违法企业可能在违法曝光后更名注册逃避信贷制裁。

二是银行总行要与环保部建立定期沟通渠道,加强双方互利合作。各分行也应与当地环保部门增强沟通,争取环保部门的支持,加强日常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环保合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三是建立网络信息交流系统。建立政府、银行、企业网站,将有关的文件、经验材料和数据资料等信息网络共享,同时从庞大的信息数据库筛选收集有关的信息资源,对其进行开发、优化和整合,使三者联系变为多向的直接交流和互动。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确保录入数据准确和查询的双向畅通,使信息交流系统更好地发挥作用。

5.建立绿色信贷实施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强化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法》作为商业银行基本法,其对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对践行绿色信贷政策的法律责任更是无从规定,只有在违背第74条第3款、第7款和第8款(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对商业银行从事绿色信贷业务的法律责任有一丝参考作用。对此,有必要在《商业银行法》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银行的环境污染连带责任。通过这一法律规定,规制银行向“双高行业”发放贷款,迫使银行主动承担环保责任,充分发挥其在绿色信贷中资金导向的无可替代功能。因此,必须对现有商业银行相关法律规定进修必要的修改,建立健全绿色信贷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为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后盾。

另外,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23条规定中明确规定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的监管,制约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

参考文献:

绿色金融信贷政策范文第2篇

一、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浙江省已设立39家绿色专营支行,60个绿色金融事业部,1个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实验室,湖州市成立全国第一家绿色金融事业部、第一家绿色专营银行;截至2021年一季度,广东省内金融机构共设立26家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金融专营组织;江西赣江新区设立7家“绿色支行”,3家绿色金融事业部,3家绿色保险创研机构入驻新区,建成绿色金融示范街,成立绿色金融服务、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和绿色金融评价认定三个中心;贵州省共9家金融机构成立绿色金融事业部,3家国有银行设立“绿色金融支行”,建成全国首个“绿色金融”保险服务创新实验室;截至2020年底,新疆三地试验区共有5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专营机构,7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专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专营机构实现全覆盖。

二、强化政策支撑体系

(一)浙江省

央行等联合《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在全国率先《关于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指导意见》,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浙江经济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银行业保险业支持“6+1”重点领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在全国率先地方绿色技术规范10余项。湖州市出台《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制定《湖州市绿色金融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湖州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衢州编制《衢州市“十三五”绿色金融发展规划》《绿色金融纳入“双支柱”政策框架暂行办法》。

(二)广东省

央行等联合《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率先出台《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广州市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花都区出台支持绿色金融和绿色发展“1+4”配套政策体系,随后区市场监督局制定出台支持绿色金融企业创新发展九项措施,推出《服务广州市花都区绿色金融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制定106条地税优惠政策助力绿色金融发展。

(三)江西省

央行等联合《贵州省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相继出台《江西省“十三五”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规划》《关于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细则》,形成了长中短期搭配、金融财税产业融合的地方政策框架体系。省银监局制定《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及差别化监管暂行办法》《江西银行业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意见》;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加强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的通知》,制定《关于发展绿色信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绿色金融重点推进的试验任务》等政策指导意见;环保厅印发《江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四)贵州省

央行等联合《贵州省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省政府印发《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任务清单》,提出建立多层次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等12大任务,《关于支持绿色信贷产品和抵押品创新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贵安新区管委会联合《绿色金融项目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明确重大绿色项目评估办法及程序,减少金融机构对接绿色项目的识别成本。

(五)新疆

央行等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自治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绿色金融发展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重点支持领域,提出了27条具体措施;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印发《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经济发展实施细则(暂行)》,通过货币政策、宏观审慎评估和准备金优惠政策等,支持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资金供给。

三、产品及服务体系创新

(一)浙江省

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排污权、碳交易权等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广一系列绿色金融产品,如:“两山贷”、绿色园区贷、生猪活体抵押贷等。湖州创新推出“绿色园区贷”等产品;市政府部门与当地电力公司创新推出“能源碳效码”,并联合银行推出“能源碳效贷”,为纳入“能源碳效码”管理的企业融资提供利率优惠;德清创新推出基于单个项目生态价值核算结果的GEP绿色金融贷;长兴农商行推出“轻纺行业转型升级贷”,并根据企业实际创新融资担保方式。衢州首创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模式;大力推广五水共治贷;创新推出排污权质押贷、合同能源管理贷、天然气分布式项目贷、金屋顶光伏贷等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安环险”,为传统工业转型升级保驾护航;全国首创“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综合责任险”;组建信保基金,与省担、国担公司以及14家银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二)广东省

广东省花都区创新推出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金融产品;设计“绿色e销通”业务模式;建设银行花都分行创新了“绿色租融保”业务模式,支持广州新能源公交车置换;创设“电桩融”产品,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场建设;创设“绿色可转换为股票(股权)的公司债券”,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全链条覆盖;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创新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服务,帮助广州地铁集团注册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产品(ABN),有力支持了粤港澳大湾区互联互通和清洁交通产业发展。

(三)江西省

江西省创新推出“绿票融”等特色金融产品;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在全国首创“财园信贷通”和“惠农信贷通”等金融产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推出“云电贷”“掌上微贷”“微企贷”“云企链”“智享贷”“订单通”等符合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兴业银行南昌分行采用“投行+商行”模式,支持孚能科技成为江西首家科创板上市公司;兴业银行赣州分行创新推出风控产品;建设银行江西分行联合省林业局推出“林农快贷”,是全国首个基于林业大数据的线上林农普惠信贷产品;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研发推出农业特色保险产品——南丰蜜桔低温冻害气象指数保险;中航信托等联合设立全国首单碳中和主题绿色信托计划;江西水投集团成功发行3亿美元高级无抵押绿色境外债券,是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首单绿色境外债。

(四)贵州省

贵安新区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审批专项通道服务绿色客户,助推地方绿色发展。例如,农行贵安支行和平坝信用社采用“信用担保+抵押后置”模式,支持试验区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项目建设;贵安新区运用PPP融资模式,解决了海绵城市试点两湖一河项目融资问题;运用绿色资产证券化方式,支持清洁供暖和助力清洁能源发展;采用单株碳汇精准扶贫方法,实现绿色扶贫与生态补偿相结合。(五)新疆工商银行昌吉州分行开发数字信用凭据融资业务,助力智能电网产品和装备制造;克拉玛通过“银团贷款+电费收费权质押”方式支持国电投新疆公司风电项目;昌吉农商行开展供应链绿色金融业务,为核心企业上下游客户提供金融业务,推动当地绿色农业发展。新疆引入绿色金融智库,推动试验区与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等5大智库开展战略合作。在全国五省试验区中率先建立绿色项目库管理制度。建立绿色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制定形成全国首个自律机制工作指引和公约。

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

(一)浙江省

湖州市打造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包括“绿贷通”“绿融通”“绿信通”三个金融服务子平台,为绿色企业提供银行信贷、融资担保、政策申报、资本对接和绿色认定等“一站式”金融服务。衢州搭建绿色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平台(衢融通),开发金融机构碳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率先建成农信系统绿色银行服务平台,设计开发全国首个绿色贷款专项统计系统,有效解决绿色信贷统计难的问题。

(二)广东省

央行广州分行依托“粤信融”平台,推动广州开发建成绿色融资对接系统,集企业绿色项目申报、推荐、融资需求以及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等多项功能为一体。

(三)江西省

“绿色企业信息平台(一期)”上线,旨在建设绿色企业信息数据库。目前,省内企业可以通过省金融监管局网站链接登录绿色企业信息平台,注册并填写企业相关信息。下一步,中心将继续完善“绿色企业信息平台”建设,通过技术驱动整合形成江西绿色企业数据库、绿色金融产品数据库,为省内绿色金融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支撑。

(四)贵州省

贵安新区依托大数据打造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了“绿色项目认证”“绿色金融产品服务”“财政支持激励政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四位一体”动态管理。

(五)新疆

2019年8月,新疆首家绿色金融与科技创新管理中心在昌吉国家高新区成立,该中心通过绿色金融支持推进绿色农业、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建材等产业快速发展,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昌吉州创新工作方式,通过“云签约”“云推介”“云洽谈”“云订单”等“云”上操作助力绿色企业和项目发展。

五、配套政策支持

(一)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色信贷贴息、绿色金融机构培育、绿色产品和服务创新等方面。2018年,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出台推进全省绿色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三年发展目标和21条举措。湖州制定“绿色金融25条”“金融10条”等配套政策。衢州设立了绿色产业引导基金,启动“绿色金融资金风险池”项目,将绿色金融指标纳入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领域的信贷支持。

(二)广东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对金融机构落户最高奖励2500万元,对金融机构总部和专业子公司最高奖励200万元;对上年度绿色贷款余额增量达到25亿元(含)以上的银行机构按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利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补偿合作银行贷款本金损失。鼓励绿色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给予绿色企业上市、挂牌交易等、股权质押融资等提供一次性补贴。按标准发放绿色人才补贴。

(三)江西省

省财政统筹金融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绿色信贷进行贷款担保或贴息,对绿色债券认证费用、发行评估费用、环境污染责任险保费等给予费用补贴,根据对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评估结果,按年度进行专项奖励。赣江新区本级财政出台绿色金融优惠政策,从金融机构入驻、办公用房、人才、财政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贵州省

贵州省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落户贵安新区并开展业务达到一年的按标准给予奖励,设置绿色金融人才、金融机构绿色业务、绿色上市等奖励。另外,对获得绿色项目认证的企业和项目,开辟行政事务“绿色通道”,提高政府服务绿色企业(项目)效率。

(五)新疆

绿色金融信贷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031-02

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发展是建立在资源的过度开采和低效利用、经济粗放发展基础上的,生态环境呈现不断恶化趋势,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面对越来越严峻的环境形势,各地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然而节能减排的效果却并不理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绿色信贷这一经济手段开始全面进入我国节能减排的主战场。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行绿色信贷,将增加违法排污企业获取资金的成本,甚至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可以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避免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高成本治污覆辙;同时还能够有效防范因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关停引发的信贷风险,促进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 文献综述

2.1 国外文献

绿色信贷在国外早已有之,1974年联邦德国就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政策性环保银行,专门负责为环保项目的投资提供优惠贷款。《美国传统词典》(第四版,2000年)的解释,将绿色金融称之为“环境金融”、“可持续融资”。目前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绿色信贷行动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机构自律组织(UNEP FI)中,已有45个国家的208家金融机构成为签约方。同时,国外绿色信贷理论也日渐成熟,赤道原则、伯尔第斯原则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开展绿色信贷实践的操作指南。绿色信贷要求商业银行不仅要满足合作伙伴的需要,同时还要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必须对社会以及生态环境负责。从国际经验来看,绿色信贷产品一般包括(UNEP FI,2007):

(1)项目融资。对绿色项目给予贷款优惠。

(2)绿色信用卡。卡利润部分用于世界范围内的碳减排项目。

(3)商业建筑贷款。为节能商业建筑物提供第一抵押贷款和再融资。

(4)住房抵押贷款。推出结构化节能抵押产品,将省电等节能指标纳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分体系。

(5)汽车贷款。向所有低排放的车型提供优惠利率等。

2.2 国内文献

绿色金融,这一概念在国内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一是指金融业在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种类和方式上,将绿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项目,从信贷投放、投量、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给予第一优先和倾斜的政策(和秀星,1998)。二是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高建良,1998)。三是将绿色金融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中金融和资本市场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 (潘岳,2007)。这几种观点,各有侧重,都从不同视角反映了绿色金融的一些本质。另外也有邓聿文(2007)指出绿色信贷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

3 当前我国绿色信贷机制的现状

《意见》以后,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意识到了环境蕴含的机遇和风险,以及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国工商银行高调提出要建设绿色信贷模范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规定在信贷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国家开发银行着重推动“两高”行业调整产业结构。目前绿色信贷政策已初显成效,其中兰州九州乳液有限公司等38家环境违规企业被拒绝或停止贷款,有的企业还被收回了先前已发放的贷款。据统计,2007年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共收回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企业贷款39亿元,同时发放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贷款1063亿元。同时上海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也已加合国环境署金融计划项目(UNEP FI)。但我国绿色信贷起步较晚,目前只是取得了局部性、阶段性的成果,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4 当前我国绿色信贷机制存在的缺陷

4.1 商业银行商业利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冲突

绿色信贷的理念已经暗示了商业银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但是,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实现效益最大化成为其主要动机之一,即商业银行是逐利的。在目前政策和盈利环境下,虽然对“两高”行业的贷款已经被谨慎投放,但是贷款余额依然占据了商业银行信贷的11%相当高比例。

4.2 银政企三方的“利益同谋”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始终存在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为了完成上级考核指标、提升政绩,会千方百计地保住企业。同时国有大中型银行,往往也背负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负担,以及“多贷增效”的企业盈利性目标。

4.2.1 银行与地方政府间的博弈模型分析

表1 地方政府与银行间的利益博弈

地方政府银行 不查处查处通报

贷款(BR1,T)(BR1-BC1,R-C)

不贷款(BR2-BC2,T)(BR2,R-C)

银行指标:BR1―银行贷款获得的收益,BR2―银行实行绿色信贷(不贷款)后获得的无形收益,BC1―污染企业被查处后银行受到的贷款损失,BC2―污染企业转向其他融资渠道贷款使银行丧失客源受到的损失。政府指标: T―政府获得的税收收入,C―政府对双高企业进行查处,要支付的监督考察成本,R―当地环境保护得到的收益。从博弈模型中看到,银行如果对企业贷款,政府不查处的收益为税收T查处的收益R-C。因此政府最好的选择就是不查处。若银行实行绿色信贷政策,如果政府不进行查处,企业会转向其他融资渠道贷款,政府不查处收入T>查处收入R-C,政府会不查处。因此不管银行贷款或不贷款,政府最好的选择就是不查处以获得税收收益T。在政府不查处时,银行对企业贷款的收益为BR1实行绿色信贷的收益BR2-BC2,因此在政府不查处时,银行最好的策略就是贷款。在地方政府对企业查处时,银行贷款收益为BR1-BC1

银行与政府博弈的最终结果就是政府不对污染企业查处,银行对其贷款,双方获得各自的最大收益,但整个社会利益受到损失。

4.2.2 银行和企业间博弈模型分析

表2 污染企业与银行间的博弈均衡

污染企业银行 治污不治污

贷款(BR1,ER1-EC1)(BR1- BC1,ER1- F)

不贷款(BR2-BC2,ER1-EC1-EC2)(BR2-BC2,ER1-EC2-F)

企业的指标:ER1―企业获得贷款经营带来的企业收益,EC1―企业治理污染所花费的成本,EC2―企业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损失,F―企业被查处交纳的罚款。

从博弈模型中看到,如果企业积极治理污染,银行贷款会获取收益BR1,若不贷款受到损失为BC2,因此银行最好的策略是贷款。如果企业不治理污染给查处,银行贷款收益为BR1- BC1>银行不贷款给企业收益BR2-BC2,银行还会选择贷款。如果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企业治理污染获得收益为ER1-EC1,而企业不治理污染获得的收益为ER1-F。由于目前对企业的罚金F治理污染收益ER1-EC1-EC2,企业仍不会治污。

因此,银行业和污染企业的博弈结果就是银行对企业贷款,企业不治理污染。这样最终的结果是:银行通过这些贷款大户得到利息收益,政府得到税收收入,而企业不会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效益,相反会继续污染环境。这就是银政企三方的“利益同谋”问题。

4.3 环境污染信息尚未全面完整地进入银行征信系统

2007 年上半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曾就“共享企业环保信息”联合文件,把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客观分析企业的环境信息,了解企业有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但是由于企业认识到环境信息影响着其是否能够得到银行贷款,因此企业就有可能隐瞒真实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只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那么银行获取的信息就不充分,无法满足绿色信贷的执行要求。

4.4 绿色信贷标准不够细致

目前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降低了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

5 完善我国绿色信贷机制的政策建议

5.1 提高环保意识,把可持续发展提升到银行的战略层面

关注环保问题不仅是银行的社会责任,也关系到银行业务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把可持续发展和银行社会责任作为现代银行的核心经营理念和价值导向。同时让员工充分认识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性,明白推行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只有全员树立了绿色信贷理念,才能在工作中考虑到环保因素,真正将绿色信贷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

5.2 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为绿色信贷推行扫清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始终存在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甚至于有些地方政府无视国家的环保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部门行为的调整和约束、银行与各级政府的共识是信贷政策有效支持环境保护的首要前提。因此,我国中央政府有必要将环保指标纳入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大环保指标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比重,并以立法或规定等形式隔绝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干预。

5.3 建立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环保部门应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与金融部门形成信息沟通机制。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环保部门的力量,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补充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同时环保部门也可借助商业银行的力量,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目前我国环保政策和信息零散、缺乏统一管理与机制,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绿色信贷的推行,因而迫切需要尽快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

5.4 实行有差别的授信管理制度

各银行应按照银监会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对于不同类别的客户实行不同的授信政策。对存在违反环保法行为的企业,其贷款应当纳入不良类贷款管理;对违反环保规定超标排污的企业,要暂停一切形式的新增融资;对能耗、污染虽然达标但环保运行不稳定的贷款企业,及时调整原有贷款期限压缩授信。

5.5 建立有效的绿色信贷激励和约束机制

银行业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各分支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提供动力。同时还应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从外部激励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对于绿色环保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财政贴息、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绿色信贷项目的扶持力度。我国以及国际社会对于环保的重视,为金融机构开辟了一个新的市场,谁能把握住产业结构调整的脉动,以优质的产品占领先机,谁就有可能开拓出一片新的利润空间。

参考文献

绿色金融信贷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政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概念

“绿色金融”,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或“环境融资”,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战略。

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政策全面进入到我国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的主战场。

(二)绿色保险政策

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所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一种责任保险。2008年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根据该《意见》要求,将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三)绿色证券政策

绿色证券政策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高能耗和高污染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2008年环保总局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绿色证券政策。该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环保核查意见也作为证监会受理重污染行业IP0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我国绿色金融制度的规则分析

(一)绿色信贷制度

1.建立环保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应逐步把环保认证、环保奖励等企业环保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把这些信息纳入企业信息数据库。在金融机构方面,应尽力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和企业信息数据库,为信贷审查提供良好的信息条件,而银行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应审查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企业环保信息,并把企业环保核查信息作为信贷的重要依据。

2.制定涉及基本环境风险的“绿色信贷指南”。环保部门和银行机构在借鉴国外“绿色信贷指南”经验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完善我国有关基本环境风险的金融信贷指南和细则,必须结合国情完善绿色信贷风险审核的规则和标准,为国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参考。

(二)绿色证券制度

1.企业上市融资的环保准人与核查标准。证券监管部门在企业股票上市发行审核时,应将环保核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准入指标进行考察,但是,目前只有重污染行业的IPO申请环节才需要环保核查意见,而没有涵盖所有行业的上市申请;另外,对于已经上市企业的再融资行为,也没有环保核查的要求。因此,证券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规则。

2.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目前,关于核查信息公开的问题,仅规定了对环保总局进行核查的结论予以公示,对于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核查的信息是否也应当进行公示未作规定。另外,目前的环保核查是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核查公信力不足。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对公开的环保核查结果进行举报和监督,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是确保环保核查真实性的重要基础。

3.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包含有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应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效性。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科学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

(三)绿色保险制度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绿色金融信贷政策范文第5篇

“十一五”期间,危险废物产生量增加46.4%;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而无害化处理率仅为70%左右。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37.2%。污染正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并有加速趋势,部分地区生态损害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当前我国环境形势呈现出一个新的特点,即环境风险上升、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居高不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2009年,陕西凤翔、湖南武冈、云南东川等地发生12起重金属、类金属污染事件,致使4035人血铅超标、182人镉超标,引发32起。2011年云南曲靖发生剧毒工业废料铬渣非法倾倒案件,2012年初广西柳江龙江河段发生重大镉污染事件,给当地饮用水安全、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另外,大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环境也越来越多,包括交通、电力、垃圾焚烧厂等;大型现代工业企业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流域性、区域性的污染事件增多。“十一五”时期,国家更加重视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国务院的《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文件,均对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服务节能减排提出了明确要求。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推动出台了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燃煤机组脱硫电价、绿色税收等环境经济政策。通过有效运用经济政策,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转型,取得积极成效。我国绿色信贷取得积极进展绿色信贷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引导资金流向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包括两方面核心内容:一是利用优惠的信贷政策和手段支持环保、节能项目或企业;二是对违反环保和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停贷、缓贷甚至收回贷款等信贷处罚措施。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历程起步阶段(1995~2005年):绿色信贷的理念开始在一些政策中得以体现。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在信贷工作中注重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2004年,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人民银行与原国家环保总局建立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的合作机制。但是由于当时环保部门和银行业对绿色信贷政策的需求不足,缺乏促进政策执行的内在动力,加之约束机制不强、信息沟通不畅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早期的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稳步推进阶段(2006~2008年):绿色信贷政策得到稳步发展,环保和金融部门建立了信息交流共享机制。2006年以来,原国家环保总局和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开展了绿色信贷的政策调研。2007年,环保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绿色信贷政策在全国全面正式启动。随后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的政策性文件。

较快发展阶段(2009年以来):绿色信贷政策在我国取得了较快发展。金融部门越来越重视环保在信贷中的重要作用,了一系列文件(见表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开展绿色信贷,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明确要求。今年2月,中国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作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在信息沟通与共享方面,2008年初,银监会和环保部签署环境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2009年,环保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关于全面落实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信息交换的范围、时限和方式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4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和7000多条项目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强制清洁审核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1.3万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被银监会转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将环境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从源头切断了一大批污染企业的资金链条。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以严格环保监管防范信贷风险的良好机制正在形成。

地方积极开展绿色信贷试点地方积极开展信贷试点,结合当地特色,开展了创新性的尝试。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20多个省份和城市(福建、山西、江苏、浙江、河南、河北、江西、辽宁、黑龙江、四川、陕西、青海、广东、辽宁、北京、重庆、深圳、沈阳、宁波和西安)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银行部门,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一些地方政府将企业环境行为表现评价结果与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相结合,创新绿色信贷政策。如从2009年起,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三省市联合对长江角洲区域内的企业,按照其环境行为表现,分为5个等级,并将评价结果及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述企业实施“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政策。2010年,广东省环保厅印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对各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信用状况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抄送给广东省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其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实施绿色信贷效果评价,考评银行绿色信贷绩效。如河北省和山西省相继颁布了绿色信贷效果评价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环保信贷政策的情况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银行评优重要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取得初步成效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创新信贷产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取得了初步成效。许多银行将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自身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了有效的绿色信贷促进机制和较为完善的环境、社会风险管理制度。一些银行已制定了相应的绿色信贷政策和实施办法,从操作层面上落实国家绿色信贷政策,逐步减少或退出“两高一剩”和落后产能的信贷投放,逐步增加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仅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贷款余额已达1.9万亿元。全国19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水泥制造业、炼焦业和印染业等“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增速比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低3.3个百分点。深入开展绿色信贷面临的主要问题绿色信贷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因行业、区域不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应遵循的环保标准和规范均有不同,但现有的绿色信贷政策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要求,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和行业环保绩效评价指南等技术性政策,银行难以制定有效的信贷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绿色信贷的有效实施。通过调研了解到,最近一些地方出现了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数量下降、不及时提供等情况。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目的,限制环保部门将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银行机构。

地方保护主义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绿色信贷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障碍。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还有待完善。从目前来看,环保部门自身的环境信息交流体系还不完善,向银行提供的环境信息不完整或没有及时更新,而不完善或者未及时更新的环境信息,有可能使银行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出现判断失误,从而影响其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绿色信贷的执行能力不足。环保部门和银行业在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方面的能力不足,也制约了绿色信贷的贯彻落实。主要表现在:环境金融风险评估能力不足,缺乏专业人员和社会中介力量;绿色信贷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不足,信息对接和及时交换等方面存在障碍;人力资源和管理能力缺乏,不能为执行绿色信贷政策提供有效支持。完善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建议抓紧制定配套的实施规范,提高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目前,需要抓紧制定与绿色信贷政策配套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判断贷款企业或者项目的环境风险。建议:进一步推进环保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一套基于环保要求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操作性强的绿色信贷的准入标准,特别是重点行业的绿色信贷指南和标准;借鉴国外经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也需要在环保部门的协助下,构建一套完整的企业或者项目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基础是获取企业环境行为表现信息。这首先要求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库,进一步健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度。其次,搭建环保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建立部门间有效的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时获取企业环境表现信息,供其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策。今后可以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逐步构建一个统一标准、细化分类、动态管理的数据中枢,以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数据与决策支持信息,并能够与其他行业相关数据信息系统进行关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