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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工作总结

城市低保工作总结

城市低保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行动,是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正建设、政风行风建设、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行动,坚决清查纠正违反低保政策、扩大低保范围、挤占低保资金,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社会救助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强化政策观念,完善工作程序,加强规范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清理内容

(一)对全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全面年审。

(二)在去年全区农村低保全面年审核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救助对象。

三、方法步骤

(一)城市低保年度审核从年3月8日开始,到年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

拟订年审工作方案,及时召开会议,对年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低保年审政策、年审时间及要求,做到低保年审工作家喻户晓。

2、组织实施阶段

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区低保中心落实人员深入各街镇乡进行督促指导,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一是调查摸底:各街镇乡抽调力量,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各社区居委会、各低保户,摸清、摸准、摸实每个低保家庭详细情况,入户率要达到100%。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填写《洪山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评议表》,对符合条件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重新填写《洪山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及《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指导监督各社区居委会对核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并在社区民主评议的记录本上做好记录。

二是集中审批:由区民政局抽调部分街镇乡及社区低保政策较熟、业务素质较高的低保专干,组成审批专班进行集中审批,审批结果要在各社区低保固定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年审过程中,对经核查及评议后认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坚决取消,并说明原因,对经核查发现有应保漏保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纳入保障范围,做到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

3、整改提高阶段。

对城市低保年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保障对象的档案资料,建好城市低保对象台账,依据年审结果对城市低保基础数据库及时进行更新,全面提高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

4、总结汇报阶段

各街镇乡对城市低保年审开展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年7月5日之前,将总结报告报区民政局。

(二)农村低保的清理监察:由各街镇乡采取自查自纠的方式重点对第二、三类低保对象按照政策、标准、程序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存在“关系保,人情保”的要迅速清退,并在6月20日之前上报自查自纠清理清查总结报告,对清理清查后仍存在不该保的还在享受的现象,出现问题由各自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低保年审、清理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任务重、要求高,各街乡镇要成立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充实工作力量,组织人员培训,确保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开展,按期完成。

(二)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城市低保年审工作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民主评议、街镇乡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三榜公示”的原则,规范操作,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不重保、不错保、不漏保。各街镇乡、各社区居委会进行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要保留规范、详细、齐全的档案资料,做到会议有记录、评审有材料、公示有存根,档案填写规范、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建立调查、审查、审核、审批签名制度,实行谁主办、谁负责,对优亲厚友、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权力保。

(三)严明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在城乡低保年审、清理工作过程中,要严明工作纪律,明确责任,对参与城乡低保年审、清理的工作人员,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严格按程序操作、阳光操作。对年审、清理中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据《武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法》(武政〔〕63号)文件精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城市低保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规划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__〕24号);

2、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__〕218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__〕107号)。

4、《乌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二、规划范围和年限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乌海市辖区,包括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

(二)规划年限

20__年——20__年。

三、规划编制的作用

本规划作为乌海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法定依据,在规划期内和规划范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活动、各项政策规定,应与之相符合、相协调。

四、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实物配租。20__年——20__年全市计划新增廉租住房1944套,其中:新建1704套,20__年续建240套。户型以50平方米以内为主。新建、续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9.58万平方米,其中:新建8.38万平方米、续建1.2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5.68万平方米。

1、20__计划新增廉租住房744套,3.58万平方米。其中:新建504套,2.38万平方米(海勃湾区252套、乌达区、海南区各126套),续建240套(乌达区、海南区各120套),1.2万平方米。

2、20__计划新增廉租住房600套,3万平方米。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各200套。

3、20__计划新增廉租住房600套,3万平方米。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各200套。

套型面积按照平均50平方米计算。

(二)租赁补贴。

1、20__年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计划发放830户,补贴金额426万元,其中海勃湾区340户,乌达区234户,海南区256户。争取到年底全市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将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2、20__年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计划发放3656户,补贴金额947万元,其中海勃湾区1000户,乌达区1556户,海南区1100户。

3、20__年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计划发放3056户,补贴金额791万元,其中海勃湾区800户,乌达区1356户,海南区900户。

20__年起将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大多数人采取发放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三)廉租住房建设投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估算及资金筹措,20__年——20__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为12220万元(其中:实物配租总投资10056万元,租赁补贴资金总量为2164万元)。

1、20__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为3282万元(其中:实物配租总投资2856万元,租赁补贴资金总量为426万元)。

2、20__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为4547万元(其中:实物配租总投资3600万元,租赁补贴资金总量为947万元)。

3、20__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为4391万元(其中:实物配租总投资3600万元,租赁补贴资金总量为791万元)。

第二章 城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

一、乌海市发展概况

(一)城市发展现状

乌海市辖海勃湾、乌达、海南三个区,总人口47.7万人,20__年GDP人均可支配收入13623元,从业人员21.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0.92万人,登记失业率4.28%,住房总建筑面积128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65平方米。

(二)规划期末城市发展目标

到20__年全市总人口将达到50万人,人均住房面积35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1944套,9.58万平方米,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

二、城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现状

城市低保家庭的认定:享受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或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家庭人口为2人(含)以上,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在当地连续居住3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含)以下的低保家庭。截至20__年底全市共有低保家庭户数10574户,人口40722人。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低于44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或符合低收入家庭其他认定条件的视为低收入家庭;截至20__年底全市共有低收入家庭户数约3000户,人口9000人。

三、政府保障能力和市场住房供应能力

(一)政府保障能力

规划期内,全市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4922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5785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513万元。政府住宅用地收储463万平方米,其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230万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供应能力

1.截至20__年底已经筹集廉租住房情况。20__年共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57.2万元,补贴户数631户,补贴面积18725平方米。20__年共安排廉租住房补贴资金200万元,补贴1141户,2756人,补贴面积3万平方米。实现了家庭人均住房在13平方米(含)以下的低保家庭应保尽保从20__年始我市全面组织实施棚户区居民搬迁改造工程,将棚户区、矿区居民搬迁纳入廉租住房政策范畴,计划用2-3年时间逐步将矿区近5万户居民从矿区搬迁出来,彻底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截止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2.6亿元,开工建设住房100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廉租住房需求分析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20__年、20__年抽样调查结果分析,初步预测规划期内廉租住房需求量20__套左右,以每年600——700套的需求量增长。

第三章 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规划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

规划,分布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市级负总责任,各区抓落实。

三、规划目标。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第四章 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1)新增。规划20__年——20__年期间,将通过集中建设和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1944套,户型在50平方米以内,总建筑面积为9.58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5.86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10056万元。

(2)市场可供租赁房源分析。

近年来,伴随旧城拆迁改造、矿区棚户区搬迁,市场可供租赁的房源逐步减少,现有房源基本可以满足近3年市场需求,但受各方面因素影响,租房成本逐年加大。

第五章 投资估算

规划期内计划共需要投资12220万元,其中20__年3282万元,20__年4547万元,20__年4391万元。

第六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20__年计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面积5580平方米,计划投资2856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1785万元,住房公积金净收益113万元,争取各级配套资金958万元。

20__年计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计划投资36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20__万元,住房公积金净收益200万元,争取各级配套资金1400万元。

20__年计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计划投资36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20__万元,住房公积金净收益200万元,争取各级配套资金1400万元。

第七章 落实规划的相关措施

一、加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依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区两级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工作,并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确定资信度高的开发建设单位。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以“实用型”中小户型为主(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设计方面力求面积适度超前、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和便利节能。

二、规范廉租住房的分配与管理。严把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关,继续健全“三级审核二级备案”及“一认定二公示”制度。市、区政府、建设部门、房管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通力协作,严格按照管理程序,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真正落实政府要求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三、落实经济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保证供应,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中予以优先安排,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和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使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四、加强解决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的法规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法规,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制度保证。

五、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整合,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退出机制。结合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建立健全住房档案,实行年度抽样调查和复核,实现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办法和退出机制。

第八章 规划实施机制

一、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市政府对解决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对解决各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二、健全责任考核机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工作统一纳入对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中,各级政府要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三、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机制。结合规划编制工作,分解规划的阶段性目标,落实具体措施,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具体年度情况适时调整,确保总目标的实现。

四、建立多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由政府全面负责对规划和计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协同做好规划和计划编制工作。

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的层级监督管理体系,层层负责,逐级落实,指导督促具体部门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附件:一、附表

1、20__年乌海市城市国民经济综合指标一览表

2、20__年乌海市城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现状表

3、20__年度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保障标准情况表

4、截至20__年底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表

5、截至20__年底全市廉租住房筹集情况一览表

6、20__——20__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户数汇总表

7、20__——20__年全市廉租住房筹集规划表

8、20__——20__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估算表

9、20__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计划汇总表

10、20__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计划汇总表

11、20__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计划汇总表

城市低保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据调查,农民工和城市工人的收入差距十分明显。全国农民工平均月工资为921元,只相当于城市工人平均月工资1346元的68.4%,而且80%的农民工月工资在千元以下,甚至有27%的农民工月工资在500元及以下。农民工在平均收入远远低于城市工人的情况下,平均劳动时间却大大高于城市工人。他们平均每周工作56.6小时,比城市工人每周平均47.9小时的劳动时间要多8个小时。

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的收入差距通常被认为是因户籍差异而造成的同工不同酬。然而,调查发现,这一收入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在人力资本上存在差异造成的。从受教育情况看,83.4%的农民工只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而在城市工人中,约70%都具有高中以上的教育水平。从所从事工作的技术水平来看,农民工中从事体力和半体力劳动的比例高达83.3%,而城市工人有近一半人(49.2%)从事需要专业技能的工作。分析进一步证明:当引入人力资本、工作状况、就业地点等因素来考察农民工和城市工人的收入差异时,农民工身份因素对收入的影响消失了。受教育年数较多、能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就业于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市区的农民工和城镇工人,都会得到较高的工资。

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普遍低于城市工人,拥有养老保险的占16.3%,拥有失业保险的占6.2%,能够报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的占28.4%

农民工和城市工人的待遇差异主要是在社会保障方面。如在养老保险方面,农民工拥有养老保险的占16.3%,城市工人占67.3%;在失业保险方面,农民工拥有失业保险的占6.2%,城市工人占44.5%;在医疗保险方面,农民工能报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的占28.4%,城市工人占66.3%。分析证明,即使在同样的人力资本、工作状况、就业地点的条件下,农民工和城市工人拥有的社会保障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城市工人享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费报销的机会分别是农民工的2.99倍、3.22倍和1.62倍。

三、农民工呈现出积极的社会态度,他们的安全感、公平感、满意度等均高于城市工人

第一,在社会安全感方面,农民工的社会安全感明显高于城市工人。调查显示,农民工和城市工人相比,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医疗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隐私安全等6个方面,农民工的安全感均明显高于城市工人。

第二,在社会公平感方面,农民工的总体感受也明显高于城市工人。在14个社会领域的社会公平感评价中,农民工的公平感明显高于城市工人的有11个领域,包括义务教育、政治权利、财政税收政策、每个人的发展机会、就业机会、财富及收入分配地区/行业待遇等领域,只有在司法执法、社会保障、城乡待遇3个领域,农民工的公平感低于城市工人。值得注意的是,在与就业、收入分配、发展有关的社会领域,农民工的公平感大大高于城市工人,均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而人们通常认为,这些领域恰恰是农民工受到社会歧视之所在。

第三,在对地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方面,农民工总体上也同样高于城市工人。农民工对地方政府10个方面的总体满意度为68.65%,高出城市工人4.2个百分点。特别是对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树立良好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实现社会公正、依法办事等方面,农民工的满意度明显高于城市工人。

第四,农民工在社会群体间利益冲突的感知方面,远不如城市工人强烈。农民工回答“有严重冲突”和“有较大冲突”的比例只有18.63%,仅为城市工人的一半;认为社会群体利益冲突“绝对会激化”和“可能会激化”的比例为38.79%,也比城市工人低16个百分点。

四、农民工具有积极社会态度的原因

第一,与农民工对自身境遇的归因有关。调查结果显示,虽然农民工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待遇低下,但他们认为这是自身的素质与能力所致,而非社会性因素造成的后果。面对这种境遇,要提升自己的经济收入,他们只有依靠自己的勤勉努力和知识技能的提高。因此,即便农民工为社会公众视为“弱势群体”,但他们自身还是认为存在着“个人发展”和“工作与就业”的机会公平,他们并未将经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归因于社会的不公正。

第二,与农民工的生活期望与权利意识有关。调查结果显示,一方面,农民工由于受教育水平较低,生活需求层次较低,期望也低,因而更容易得到满足,所以他们的社会安全感、公平感、满意感、信任感等社会评价也就更加积极。相关分析表明,上述社会评价越高、教育程度越低的人,对当前社会群体利益冲突的感受就越弱,就越不容易认为社会利益冲突有强化的趋势,而农民工正是这样的对社会评价较高的群体。另一方面,农民工也缺乏自我权利意识和社会参与性。比如,根据调查结果,在民主意识方面,和城市工人相比,农民工表现出较低的社会参与性,较高的权威服从。相关分析也表明,民利意识越低的人,对社会群体利益冲突的严重性就越不敏感。

第三,与农民工的比较参照体系有关。农民工更容易与家乡的农民相比较,与自己的过去生活相比较。换句话说,农民工的利益曲线是向上走的,更容易产生比较积极的社会态度,对未来的发展也抱有更加乐观的态度。调查显示,农民工对过去5年生活水平变化的评价和对未来的生活水平的期望,都比城市工人积极。有72.3%的农民工认为过去5年的生活水平有所上升,有62.7%的农民工认为未来的生活水平会有所上升,都比城市工人高出约10个百分点。

五、关于农民工的相关政策建议

第一,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的最重要渠道,是改善农民工的受教育状况、加强职业培训以及提高工作技能。政府对农民工的财政投入应当更加集中于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人力资本提升,以此来提高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收入地位,而不是仅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劳动力总体上供大于求和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的局面会进一步加剧。

第二,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的非市场化差异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方面。户籍体制的改革如果不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相联系,它对改善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则是有限的。当前应当抓紧建立适合农民工流动特点的社会保障体制,消除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机会不平等。

第三,促进和保护农民工的积极社会态度,取消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生活的体制,加强农民工对城市社会的认同。工会、妇联、共青团都应当把农民工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应密切监测农民工的利益曲线变化,通过各种措施保证农民工的收益能够伴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增长。

城市低保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我市城乡社会示例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为目标,对质以人为本,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生存权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其发展权。坚持部门联动,整合社会各种救助资源,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坚持统筹兼顾,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追求社会救助的效益最大化。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求助体系建设。

二、救助内容和目标

本着增加社会福利,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十一五期间,全市着重从8个方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城乡低保救助。我市现有城镇低保对象15420人,月人保障金82元;农村低保对象17210人,年人均保障金240元。到2010年,适时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确实做到应保尽保,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在救助弱势群体中的“兜底”作用。

(二)自然灾害救助。从我市十年九灾的自然条件出发,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预案,确保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上报灾情,第一时间转移安置灾民,第一时间展开抗灾自救,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特殊人群救助。我市现有五保老人2177人,残疾人2.4万人。到2010年,确保五保老人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日常生活料理困难的老人能够入住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残疾人就业比例不断提高,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杜绝本市居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

(四)就业与再就业救助。在就业与再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机会提供、劳务输出方面,给予城乡弱势群体平等优先的待遇,在证照办理、税费收缴方面,给予城乡弱势群体优惠待遇,帮助他们增强造血功能。

(五)医疗救助。在无偿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全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建立专项资金,对无力支付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费和购药费的城乡低保户,实行专项大病救助,逐步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的问题。

(六)教育救助。在免除小学、初中学生学杂费的基础上,对小学、初中阶段的特困生,给予书本费和住宿费的减免,确保无一名小学、初中生活因家庭贫困而辍学。对高中、职业中专和考入大学的贫困生,实行多种形式的专项救助,扶持他们完成学业。

(七)住房救助。我市现有城乡无房和危房户1250户。到2010年,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分期分批解决无房和危房问题。

(八)司法救助。通过普法宣传,使弱势群体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使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

三、主要救助措施

(一)城乡低保救助方面。认真执行省政府颁布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使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部门负责向上争取、足额配套并按时下拨低保资金。民政、办等部门负责低保专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低保工作网络,坚持每月入户和现场面对面审批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决不漏保一人。对重病、重残、孤寡、学生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分类施保。银信部门负责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严禁各部门搭车收费。

(二)自然灾害救助方面。加强公共安全建设,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农业、水利、气象、科技、公安、消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反应预案,增强城乡居民防灾意识和抗灾能力。民政、农业等部门要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转移安置灾民,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够医治。积极组织抗灾救灾,及时下拨、规范使用救灾款物,尽力减少灾害损失。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抢救伤员,保护财产。财政部门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预备金列入年度预算,为抗灾救灾提供财力支撑。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组织根据灾害程度,经过政府批准,可开展专项募捐,所募善款专项用于某一灾害的救助。

(三)特殊人群救助方面。民政、财政、老龄办等部门要按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达到全市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要多方筹措资金,到2007年末将14所农村敬老院全部改造成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扩大收住范围,增强服务功能,对自身生活照料困难的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对城市生活无关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街和各社区、村委会,确保本辖区内不发生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并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负有就地救助、向上报告和送往市救助管理站的责任,严禁发生饿死冻死流浪乞讨人员现象。残联、扶困办、民政等部门要健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安置就业机制,发展社会福利企业,落实优惠政策,足额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资助450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全面推进助视工程、助行工程、助听工程,使康复保障惠及更多的残疾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开展面向弱势群体,尤其是孤残人群的志愿服务,探索志愿者无偿服务与社会低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社会福利之路。民政、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持续开展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健全福利管理体制,募集更多的善款用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

(四)就业与再就业方面。劳动、农业、财政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参加就业培训,使其扩大择业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并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岗位、就业保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相关政策,要向城乡低保家庭尤其是零就业家庭倾斜。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免收工商登记费,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国税部门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对商业经营月销售额低于2000元,加工修理业月销售额低于1500元的工商业户免收销售增值税;地税部门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对月销售额低于2000元的工商业户免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农牧业等相关业务的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农牧业等相关业务的商户,免收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建设部门免收各项相关费用。

(五)医疗救助方面。由民政、财政、扶困办等部门负责,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大病救助资金,采取事前救助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直接救助与间接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对长期患重病、临时患大病的家庭实施再救助,按病种给予定额补助,发放免费药卡在低保药店无偿领取药品。卫生、劳动等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向社区和村屯延伸,方便群众就近治疗。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就医,全市各医疗部门免收挂号费,减收治疗费10%,常规检查费20%,普通床位费30%,儿童预防注射类疫苗只收成本费。

(六)教育救助方面。在2007年全部免除小学、初中学生学杂费后,教育、财政等部门对处于小学、初中阶段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适当减免书本费和住宿费,使其能够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对中专职业学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采取生活补助和顶岗实习相结合、工学结合、校企结合等方式,扶持其完成学业,掌握一技之长。教育、民政、扶困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将在学校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纳入分类施保范围,每人每月增加低保金50元,对农村低保家庭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对处于高中阶段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同时采取“一对一”的形式,组织动员社会热心人士定向资助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七)住房救助方面。在城镇,建设、计划、财政、民政、扶困办等部门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在集中连片开发的住宅小区中,规划出足够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经济适用房,从优给予拆迁补偿,适当给予住房补贴,保证被拆迁的城镇低保户能够回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通过发放租房补贴、实物配租等形式,实施廉租住房救助。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物业管理部门,要适当减免城镇低保家庭的有关费用,使他们住得起房。在农村,农办、计划、建设、民政等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施危房改造工程,采取个人出一点、亲友借一点、村屯帮一点、社会捐一点、乡镇街和市直部门给一点的办法,每年下达援建房屋任务给各乡镇街和市直部门,作为指令性任务完成。

(八)司法救助方面。司法部门在五五普法过程中,法律宣传进社区、进村屯,使城乡弱势群体同其他人一样,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广泛开展司法援助活动,对城乡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涉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等10个方面的诉讼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无偿或低偿援助,使无钱者也能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在快速判结城乡弱势群体诉讼案件的同时,加大执行力度,兑现判决结果。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的重要工作内容,需举全市之力。各乡镇街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为第一现任人,负有具体组织落实的职责。市直各部门为相关现任人,负有协调、扶持、帮助的职责。各乡镇街和市直各部门都要根据全市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确保完成各年度指标。

城市低保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义务或有条件给予公民的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有些需要强制性实施。换言之,它是指国家以倡导或干预方式提供的各种收入支持和服务帮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内容。就社会保障的英文“SocialSecurity”一词而言,直译即为“社会安全”的意思,内涵自然包括维持社会稳定与公平、支持社会和谐发展与经济增长等福利增进与改善的政策措施,社会保障是国家履行的一种对内安全职能。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是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合理运行与发展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共计划,建立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个人及其家庭不因失业、年老、疾病或家庭成员死亡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公共服务(如医疗等)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经济补助以增进其福利。从社会保障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知道,社会的弱者及潜在的弱者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社会保障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收入,而且把社会管理职能延伸到营养、住房、健康和教育等人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就成为紧密协调提高福利水平和促进人力的民族国家政策。[1]”这里研究的社会保障是广义的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能够从国家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侯文若先生的定义比较完整、全面,“社会保障可以理解为对贫者、弱者实行救助,使之享有最低生活,对暂时和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行生活保障并使之享有基本生活,以及对全体公民普遍实施福利措施,以保证福利增进,而实行社会安定,并让每个劳动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一种机制”[2]

二、少数民族城市化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城市化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化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客观规律.历史地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先是在尼罗河流域,然后是在两河流域,出现了最早的城市形态.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工业化加快,带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成为创造文明和聚集财富最主要的地域[3]。 城市化一词来自英语(Urbanization),也译作“都市化”、“城镇化”。对于城市化的概念,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城市化是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过程,或者说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 [3]“城市化通常指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4]“城市化进程,就是一个经济发展、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演变的过程,又是一个社会进步,社会制度变迁以及观念形态变革的持续发展过程[5]。纵观世界历史,“一个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也是逐步实现城市化的过程,没有城市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在现代条件下,城市化的本质是乡村城市化,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其中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向城镇集中,城镇人口的增长,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逐步城市化;二是城市区域的扩大和城镇数量逐步增加,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城市化一定意义上就是改变农民的社会关系,化农民为市民,让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由从事较低效率的农业劳动转变为从事较高效率的第二、第三产业的经济活动,由传统的、封闭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现代的、开放的生产生活方式,享受现代城市文明。农村人口城市化与城市经济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共同构成城市化的丰富内涵。适应农村人口城市化要求,必须从社会保障制度入手。

三、少数民族城市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需求

少数民族农村经济落后,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发展缓慢,产业结构转型与升级困难,这都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有一定关系。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仍然延续着传统的小农生产作业模式,农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劳动生产效率低下,劳动者素质低,这与城市化、工业化兴起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相矛盾。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应该注意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障不仅起着非常重要的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即它的社会功能,同时应该重视,社会保障超常的经济效率,即它的经济功能。通过向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提供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一方面会激发出农民潜在消费需求,调动农民投资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农民得到社会保障后,农村经济将会快速发展,尤其表现为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民的劳动生产效率得到提升、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因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后,农村医疗保健工作的加强,生活服务设施的改善,使农民平均寿命和劳动年限得以延长,从而相对增加了社会劳动投入总量。同时,农民患病、养老、失业、生活有了保证,没有后顾之忧,劳动力的再生产能顺利进行,劳动力的城镇化与农村非农化转移得到支持与鼓励,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效率,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看作是国家的恩赐与负担,实际上它更是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2002年,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亿。全国共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土地总面积613.1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63.87 %。在这里,笔者选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与甘肃城市社会保障,与其它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进行比较分析来揭示甘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1.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所涉及范围之内的项目,都己经开始试点推进。2003年甘肃省在山月、灵台、安西、阜兰和庆城五个县开始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力度,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速度正在加快,2006年,全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县已经达到3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试点县覆盖率达到44%,参合农民达到近800万人,2006年全省农村以县为单位的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从2004年的5.75%增加到43.7%,增幅和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基本持平,可以看出,即使达到2006年的水平,覆盖率仍然比全国平均覆盖率50.7%低了7个百分点,但是这种差距正在呈现缩小的趋势。截至2006年6月30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中,覆盖农业人口98728万人,实际参合853.04万人,参合率为86.41%,高于我国中西部平均79.43%近7个百分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覆盖特困农民30多万人,以农民自己交费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在甘肃省贫困人口的集中地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2002年甘肃省开展养老保险的只有一个地级市,9个县,194个乡的1345个村,总计参保人数9.8万人,且在2002年没有新参保人数,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的建设上,至2002年末还没省级机构,只有2个地级机构,16个县级机构,145个乡镇机构。发展速度严重滞后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度。[7]

2.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比较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与本省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距。.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在国家和单位的保障下,不断发展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只能是居民个人承担。甘肃省农村最低社会保障与城市的差距,本文主要从甘肃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社会保障项目等方面来说明。

甘肃省各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情况。2003年全省总城市低保人数与低保费用为569710人、3734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526人、低保费用3423万元。其中每个市分别为:兰州市城镇低保人数109344人、低保费用9314.1万元,农村低保人数12835人、低保费用80.3万元;嘉峪关市城镇低保人数1941、低保费用1614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嘉峪关市还没有建立起来;金昌市城镇低保人数11171人、低保费用599.9,农村低保人数2085人、低保费用12.4万元;白银市城镇低保人数65395人、低保费用355.80,农村低保人数3406人、低保费用20.3万元;天水市城镇低保人数71405、低保费用592.76万元,在2003年农村低保也没有建立起来;武威市城镇低保人数33991人、低保费用183.02;张掖市城镇低保人数39036人、低保费用230.2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3688人、低保费用5.6万元;平凉市城镇低保人数39380人、低保费用227.86万元,农村低保人数6369人、低保费用33.6万元;酒泉市城镇低保人数29221人、低保费用176.44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96人、低保费用47.6万元;定西市城镇低保人数50044人、低保费用267.07万元,庆阳市城镇低保人数34931人、低保费217.90万元,农村低保人数2696人、低保费用12.0万元;陇南市城镇低保人数36315人、低保费用221.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7151人、低保费用30.5万元;临夏市城镇低保人数24124人、低保费用320.8万元,甘南州低保人数22871人、低保费用136.6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两市都还没有建立。[8]

甘肃省城乡社会保障项目对比。城市: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都已普遍实行,在农村医疗保险有34个县实行,其他的没有涉及;社会福利:城市职工福利,办公福利如社区服务、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等普遍覆盖,教育福利即九年制教育;农村办公福利如五保户供养、养老院、农村社区服务覆盖率低,教育福利九年制义务教育。社会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扶贫,农村救济、救灾和扶贫,2006年10月1日启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抚安置:城市与农村都有优待、抚恤、安置项目。自愿辅助保障:城市企业保障、商业保障,农村少量商业保障。[9]

3.其它民族地区保障情况

全国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同甘肃一样,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所开展的工作大同小异。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的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有农村社会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内容[8]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仍然是各民族地区主要的保障方式;农村社会救济是民族地区农村困难群众的主要救济措施,但以临时救济为主,标准偏低;各地普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但多数地区处于停滞状态;广西、内蒙、青海等地已开始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仅在少数县进行试点。与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普遍存在政策不完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都处于较低层次。下面是对青海省平安、大通、海晏三个县的6个乡农村社会保障状况的调查[10]。

平安县:巴藏沟乡:13个村、960户、汉族50%、回族50%、人口总数4382人、五保户15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0元现金、贫困户67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0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9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石灰窑乡:14个村、1710户、汉族56%、回族44%、人口总数7890、无集体经济、五保户16户、通过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1元现金,贫困户120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1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23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

大通县:良教乡:12个村、3510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6847人、有一个乡办小煤窑,五保户34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2元现金,贫困户261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0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数913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一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东峡镇:13个村、3383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4818人、无集体经济、五保户20户,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3元现金、贫困户466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1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老人有3000,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两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海晏县:三角城镇:5个村、915户、汉族80%、人口总数3755人、两户镇办企业、五保户2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4元现金、贫困户318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2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有900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无保障措施。哈勒景乡:3个村、282户、蒙古族85%以上、人口总数1418、无集体经济、无五保户、贫困户73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3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有82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医疗无保障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社会保障却很缺乏。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工业化、现代化,消除民族之间的差距与不平等,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城市化进程的切入点,加快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当前少数民族地区需要解决农牧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问题。

五、建立与完善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人类生存的需要。马克思指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11]人是一种高级复杂动物,存在不同的需要(按不 同的需要分为自然需要、社会需要、经济需要),人的需要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形成,并通过人的自觉社会实践活动得到体现。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应该“充分保证成员福利和使他们获得自由的全面发展”[12]。这里说明社会应该保证人类的自由和需要,为人类提供福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中国社会主义的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保障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民获得该需要的一个重要手段。社会保障是一种纯公共物品,每个公民都应该平等的获得保障权,社会保障不应该因地域或民族不同而产生排他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首先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但同时也与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传统、价值理念和伦理道德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笔者在本文以人道价值思想,以社会公正与平等的原则,对怎样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作出了以下构想。

1.建立少数民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特困户救助制度,但这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要求。由于少数民族农村的自然条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应该为农民建立最后一道安全网,具体的应从以下入手。

(1)合理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政府对农村居民提供生活最低保障,不仅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农村居民应该享受的生存权利。只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都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该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

(2)科学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标准

少数民族地区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遵循既要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克服其居民依赖思想;根据本地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经济发展、物价和财政能力来确定。

(3)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筹集机制

资金问题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是一大瓶颈问题。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财政、乡镇、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的。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少数民族地方财政和乡镇财政困难而无力支付。少数民族政府可以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4)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一是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国家有必要制定《最低生活保法》,把最低保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农民的最基本生存权益;二是对于特困户可以实施减免政策,减免子女教育的学杂费等。

2.建立农村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

(1)实施少数民族新型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在少数民族地区应该是一种策略性选择,少数民族农村实施医疗救助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农村医疗保障最基本的选择。根据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合作医疗补偿水平不可能很高,否则合作医疗基金可能会超支,反而导致农民看不起病。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农民给予医疗救助,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我国少数民族农民对大病的应对能力很弱,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多,农民对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非常迫切。大病医疗救助覆盖面应该是少数民族全部农村居民,具体的对象应该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应该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和集体补贴为辅”。建立个人账户,农民和集体分别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农民的平均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并确定一个标准,超过部分归入统筹基金。支付较小的医疗费,则由统筹基金支付。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从事农村大病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3)逐步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还不具备经济条件,养老保险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养老、集体帮助、国家补助与个人储蓄养老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程度,达到“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4)鼓励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互助

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互助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生活中村民为了解决一时的困难,可以向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求助一定的物质帮助,等其他的朋友、邻居或其他困难户有困难时,给他们一定的物质帮助,这不仅彼此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帮助,而且还加深了交流和沟通,深化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加强了农村地区的团结和稳定。对于这些突发性、暂时性的小型灾害和困难,还可以弥补国家和集体保障的不足。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Annual Report 1950,转引自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82. 4.

[2]侯文若.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11.

[3] 许学强, 周一星, 宁越敏.城市地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版,97.

[4]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17页.

[5]吴忠民.《论公正的社会调剂原则》[J]社会学研究,2002年6期.

[6]杨重光 .刘维新:《社会主义城市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版.

[7] 资料来源:根据《关于加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甘肃省卫生厅统计资料整理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8]《甘肃年鉴》.2004年.

[9]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10]青海省财政厅社保处.《青海省农村牧区社会保障现状及思考》附表(内部资料)转引自唐新民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云南省为例》.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26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