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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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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管理制度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摘 要:尽管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拥有较为广阔的工伤认定标准范围,但由于相关法制化体系建设尚未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还是存在着政府管理职责不到位、企业资金浮动费率不协调、工伤预防与康复投入资金过少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混乱等问题。本文将从工伤保险制度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展开讨论,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现状;完善;途径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国内唯一正在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尽管其分布范围广泛,但对于社会工伤保险的覆盖率却非常低,工伤保险范围的缩小不仅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既能保障社会企业成员的安全工作,还能促进社会和谐,加快企业的发展,就我国目前经济形式而言,提高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率,减少企业生产安全隐患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工程。只有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够保障社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才能减轻企业人员流动负担,促进劳动力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

(一)工伤保险覆盖面不够广

尽管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参与工伤保险购买的比例有所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工伤保险的投保对象主要为安全生产薄弱的中小型企业、操作危险系数大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等,由于企业参保人员的平均覆盖率低,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往往缺乏相关的法律措施对员工进行人身保障,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根本得不到体现。

(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平衡

部分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并未起到促进作用,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企业的浮动费率变化较大,机制尚未完善。我国至今还没建立起完整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量化指标与分费率浮动之间的平衡体系。因此,浮动费率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企业在工伤安全生产上的促进作用没能取得较好的体现,部分企业对于投保的积极性较低,风险和投险意识弱。

(三)工伤预防与康复投入资金不够多

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一般要配合工伤预防以及职业康复等方面进行,如德国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作侧重点主要在事故预防,工伤保险部门负责所有企业的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各种工伤补偿待遇,并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分拨款项用于企业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对于工伤预防及职业康复的相关法律条文却没有明确工伤保险的投入工作,其所需的资金比例也没有任何确切数字给予保障。

(四)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混乱,缺乏有序的相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方式存在较大缺陷。如部分企业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时往往会出现隐瞒投保人数现象,一些私营企业和乡镇小企业在投保时积极性不高,发生事故后就强烈要求政府部门补偿工伤保险资金,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增大。

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途径

(一)推进工伤保险法制化建设

要想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首先就要做好工伤保险法制化建设,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由于缺乏硬性执行条款,约束力较弱,难以取得实践性成果。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工伤保险相关制度的制定,做好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配套法律设施、规章制度以及条例的梳理与修订,填补工伤保险立法制度的空白,同时切实推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基础工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前进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为有合同关系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优良的服务,带去更多的保障。

(二)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

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企业职工而对权益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分散企业单位的用人风险,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如今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低,开支基金规模过小,风险化解能力弱等问题已经严重支援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想要有效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就要努力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统筹范围,尽快实现工伤保险统筹由县级提升到省级、直辖市等一级统筹地位,建立合理工伤保险开支基金调剂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现工伤保险的全国统筹。

(三)建立工伤保险管理体系

在现行工伤保险体制的实施过程中,我国工伤保险管理体系还存在着管理体制混乱,管理权限过度分散,在工伤事故预防及处理方面工作效率十分低下等问题,为了促进工伤保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就必须做好管理工作,将工伤保险工作任务实施分配管理,将事务决策权交给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进行负责,并建立一系列监督制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要程度保险实施职责,自上而下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管理体系,各部门主体相互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工伤保险管理体制得以顺畅运行。

(四)健全工伤保险相关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的实行还需要其他公共政策制度配合进行。工伤保险制度作为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于其他政策而存在的,而是一项需要其他制度配合与保障的社会政策。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促进作用就相对较弱,需要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强化。政府完善社会保障功能,解决企业工商争议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劳动者的权益维护重要举措。国家完善人员就业政策,提高就业率,既可以有效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结语

社会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劳动生产关系带来了新的问题,为了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只有努力推进工伤保险法制化建设、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合理制定工伤保险管理体系、健全工伤保险相关制度,使工伤保险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完善,才能有效推动我国工伤保险管理体系改革的进步,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参考文献: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 工伤预防 问题 策略

一、引言

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三大基本任务:预防―补偿―康复中的首要任务。工伤预防是指采用管理和技术等手段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近年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修订改革推进过程中,也越来越对工伤预防提起重视,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专门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中增加了预防宣传费,这一信号预示着国家对工伤预防工作将进一步得到重视和落实。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体现以及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的实践经验,凸现出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领域和企业经济发展中日益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二、企业工伤预防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工伤预防的关注度有待提高

通过工伤预防可以减少企业事故发生,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虽然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提倡事故预防的呼声越来越大,但是由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间不长,配套的政策、制度还不够完善,企业和社会的理解、支持、自觉认同和主动参与还需要一个过程。所以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职能仍没有发挥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主要作用,仍停留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支付待遇阶段,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实质上只考虑了职工的医疗康复与人身伤害补偿,而未充分体现工伤保险事故预防功能与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作用。

2、企业队伍建设较为滞后,缺乏专业监管机构

建立预防优先的工伤保险制度,对工伤保险机构和企业单位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工伤保险机构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事故预防机构或小组,由既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又熟悉工伤保险业务的人员组成,二是企业内部也必须有相 对稳定的具有相关业务知识的管理人员来落实工伤预防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为人员编制受限,经费投入不足,使得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主体缺少人员,基层经办机构基本上都没有成立专门的工伤预防机构,大量的时间都花在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上;另一方面,企业的目的是利益最大化,聘请一些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增加额外的费用,由此,大部分企业要达到这些要求都有难度。

3、我国工伤预防法律有待完善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一条提出“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宗旨。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这是一种务虚的表达,没有涉及工伤保险在工伤预防上要做的具体工作,如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最基本的措施和标准;如何对员工实施最基本的安全防护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等。所以,工伤保险的法制瓶颈制约了我国工伤保险关于工伤预防功能的实现。

三、完善企业工伤预防管理的策略

1、地方政府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督促帮助企业重视工伤预防

尽管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支出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费用,但据统计,全国大部分省、市政府仍未出台具体管理办法,这使得经办机构在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时无法得到政策支持,不敢轻易动用工伤保险基金,该项工作仍然停滞不前。那么,如何才能使得这笔钱管好用好,笔者认为,制定《办法》时,要明确经办机构的工伤预防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要明确经办机构与安全监察等职能部门紧密结合的协调配合机制,要对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方面的费用比例和用途范围做出明确硬性的规定,要健全工伤预防费开支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等监督机制,保证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挪用等。

2、强化企业工伤预防的监督管理和工伤预防宣传、教育

分析近年来工伤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病率长期居高不下的情况,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劳动防护意识和职业危害意识不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据统计,有80%以上的工伤事故是人为原因造成并可以避免的。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强化监督管理。监督工作要善于抓住重点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建立对职业危害风险较大行业的监测制度。要定期对从事职业危害风险较大行业如粉尘行业、噪音危害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行业的职工免费进行健康体检普查与重点监护,以期通过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来达到工伤预防的目的。最后,除加强生产和职业安全监察工作外,有必要建立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平台,经常性地在企业开展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宣传,普及工伤预防知识,尤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事故多发岗位的员工进行工伤预防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各阶层的认知水平与安全防范技能。

3、完善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调剂返还和奖励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发生率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费率科学合理的定期浮动是工伤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是根据企业的职业风险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率,确定和调整企业交纳工伤保险的费率。通过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安全、健康。这就需要研究和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模式,其中包括科学确定风险费率的档次和浮动的级次;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的平衡期和统筹地区内用人单位分摊费用的系数;建立工伤保险费收缴的计算数学模型。通过实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达到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目的。这样,企业安全生产得到了加强,而且也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同时,企业发生事故后的各种风险又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得到化解,工伤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体现,从而增强了企业工伤保险意识,调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为鼓励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对及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基金,又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大中型企业,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返还制度,返还的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预防投入资金的不足。

4、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

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经济补偿,但这并不是惟一的任务。它还有更积极的任务,那就是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前做积极的预防工作,搞好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止职业病的发生。首先,企业通过事故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从而降低了企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也就减少了工伤赔付,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支持企业改造有关设备设施、促进工伤事故预防项目的建设,使工伤保险进入良性循环发展的状态;其次,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是用经济、法制、技术、管理等一切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约束,而不是干预企业的经营自,它能够把安全监督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事故预防的新机制,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生产环境,降低企业的风险等级,降低企业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要做好医疗救助和康复工作,使职工尽早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同时采取积极的宣传、教育、检查、奖励等措施,防止此类事故的再发生。实践证明只有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衔接起来,才能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

四、结语

工伤预防是国家政府和企业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对生产过程中可能 发生的工业事故或职业伤害采取和积极防范措施,突出的是有目的的预先预防为主。强化工伤预防工作既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又能降低事故发生频率,保障企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企业工伤保险金的支出,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所以,要促进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就必须遵循和贯彻工伤预防优于工伤补偿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生产第一,加强对工伤预防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把工伤预防为主落到实处,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和减少因工伤事故带给工伤伤残员工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因此,积极推进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意义十分重大。

参考文献:

[1]田成平,王东进,步正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安排部署我县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全县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刚才,云庆主任宣读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林局长就做好此项工作讲了很好的要求,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全县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再就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县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较快,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健全,落实较好,但在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方面,因行业的特殊性等原因尚未开展,对于我县每年有近两万人从事建筑企业生产这一实际,做好此项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切身利益非常重要。

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工伤保险是事关人们经济生活、社会和谐发展与进步的大事,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从事建筑生产的劳动者一旦因工致伤、致残或者死亡,无论在经济上、精神上均造成很大压力。因此,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民农工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选择。

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是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证。据统计,2005年,全县共发生各类建筑企业工伤事故2起,死亡2人,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近40万元。建筑企业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劳动者造成了重大伤害,而且给全县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阻碍。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一方面,通过缴费费率与企业安全生产挂钩,建立减少事故发生的约束机制,促进建筑企业在确保职工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通过基金的保障功能,避免用工单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便不堪负重,影响受害者及时治疗,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的难堪局面。

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是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完善。目前,我县已经建立并完善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的顺利实施将有效弥补我县社会保险事业的不足,为全县经济进一步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建筑企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

做好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核心内容归纳起来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建立基金,兑现待遇。”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类同于医疗保险,只要一启动实施,就有可能发生支付,确保企业的参保率和基金的收缴率,是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和确保工伤保险顺利启动实施的关键。因此,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部署,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筑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做得好不好,首先在认识,关键在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要把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督导,狠抓落实,并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企业法人要认真学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提高依法参保意识,增强责任感,正确处理国家、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是逐一排查,全面建档。排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全面做好建筑企业参保工作的重要前提,必须做实、做细。要采取宣传动员、媒体通告、上门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拉网式排查,做到“两清查、两建立”即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为依据,查实应参保企业基本情况;以建筑企业工资单和劳动工资表为依据,查实应参保的人数,并建立健全档案,实行半专业化动态管理。同时,要对所有的工程项目进行梳理,确认施工企业归属管理责任单位,对层层分包施工的工程项目,确定总承包方施工企业为缴纳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对同一项工程由不同施工方分别完成的,确定不同的施工方企业为缴纳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

三是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此项工作牵头单位,县建设局及所属的建设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基本情况,通报建筑施工项目,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督促企业参保。工商、安监等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站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搞好协调配合。

四是加强检查,确保落实。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征缴工作,重点和难点在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组成专门组织,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定期通报、督办制度。对完不成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参保,并以不正当理由干涉阻挠工作开展的,视其情节严重,依法给予相应惩处。

三、规范管理,科学运作,全力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做到征缴及时足额,使用规范合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伤保险基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机制,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要健全工伤经办机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对工伤职工的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特别是长期待遇的支付,要通过银行、邮局等渠道及时足额发放到职工或其亲属手中,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保证各项待遇的落实。要加强结算服务,对服务机构的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定期听取医疗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不断改进结算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教育职工为参保企业和人员提供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做到申报征缴服务热情,出询事故现场迅速、准确、公证,支付保费及时到位。

四、强化宣传,加强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工伤案件;法制宣传;培训教育;督查处罚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1

一、工作现状

最近几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工伤案件也不断上升。以我们萧山区衙前镇为例,作为萧山工业经济强镇,我们衙前镇有工企业638家,有在职职工3.6万余人。2011年全镇实现工业总产值550多亿元。但是,随之而来的企业工伤案件也在高位徘徊,居高不下。据统计,2001年全镇通过区级工伤认定的工伤案件为263件,到2011年已攀升到645件,全镇仅经区工伤认定的工伤案件平均每天近2起。尽管工伤案件已多的惊人,但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工伤案件在全镇所有工伤案件中还只是个小数,另有较大部分案件是职工发生工伤后,不经工伤认、鉴定程序,直接由企业和职工私下调解或通过镇、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了。

经分析,我镇企业发生的工伤案件主要有5个方面特点:一是涉案面广。往年工伤事故主要集中在机械、五金、建筑等几个行业,而近几年分布面不断扩大,涉及到机械、五金、建筑、织造、化纤、绣品等多种行业。二是数量剧增。最近三年,职工工伤事故经工伤认定的数量近几年都在600起以上,未经区级工伤认定的则更多。三是重点集中。织造与化纤、机械、五金、建筑行业仍是工伤事故的多发部位,2011年,织造与化纤行业职工工伤事故认定案多达511件,为全部工伤认定案的三分之二;机械建筑行业紧随其后,达134件,占20%。另外,一些工伤事故多发的企业仍然在高位上攀升。四是“新秀”涌现。如织造与化纤行业,2001年该行业的职工工伤认定案件为160件,而2011年则猛增到511件。五是疑难案多。职工发生工伤后,有不少企业经营者采取不配合调查、不提供证据、不支付医药费等违规做法,竭力推托,有的甚至提供伪证,以逃避工伤赔偿。由此,造成工伤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认定十分艰难。

工伤事故给职工造成的伤害和后果十分严重。一是给工伤职工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一旦残疾,其后果更惨。二是给企业带来了经济和形象上的损失。巨额的伤残赔偿和企业的名誉损害,使一些中小企业陷入困境之中。三是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职工工伤后,大部分企业能积极帮助工伤职工医治和给予应有的经济补偿,但也有部分经营者则不给医治,也不给补偿,以致职工四处投诉,甚至走向绝路,对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报复,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原因分析

从我镇企业工伤事故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法制观念淡薄。在我镇的部分中、小型企业中,一些经营者大多缺乏依法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不知道企业生产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由于这部分经营者不学法、不懂法,缺乏安全生产观念。因此,他们在组织和发展生产中,把安全生产放在脑后,没有危险机器的防护装置、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等。在这些企业中,既没有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更没有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人财理念错位。当我镇一些上规模的企业已在探讨和实践更高层次的“以人为本”和“和谐企业”时,一些中小企业还模糊在“人与财谁为先”这一理念中,只顾产量利润,不顾职工安全生存;宁可化大钱去购置高档轿车,不愿出小钱搞些安全装置,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宁可看着职工断胳膊缺腿,也不愿支付职工应得的工伤赔偿;宁可每天在神像上烧些纸钱祈求平安,也不愿花钱为职工搞些安全生产教育。

(三)安全意识较差。部分企业经营者学过《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也懂得安全生产的危害。可他们学与做两码事,一是认为安全生产是企业自己的事,用不着政府来管;二是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既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也不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和管理,听其自然,得过且过,由此造成企业内部事故隐患不少,不安全苗头随处可见。

(四)岗位培训缺失。由于各方面原因,在一些中小及新办企业中,对新职工既不进行上岗前培训,也不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新职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基本缺失。同时,由于企业和职工多,而培训机构和培训老师则相对较少,因此造成企业想培训也无法满足的状况。由此造成一些外地民工第一天上班就上岗,上岗不到几小时就发生工伤,企业和职工两败俱伤的现象屡禁不止。

(五)监督管理乏力。衙前企业多,外地民工多,对企业的监督管理难度很大,而与之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仅有镇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办公室二位工作人员,可谓势单力薄,力不从心,只能当“救火兵”角色,处于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境地。尽管国家《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多年,但真正要使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弄懂弄通,使安全生产真正成为企业经营者的自觉行动,无论是法律的宣传教育上,管理的宽度和深度上,监督的密度和力度上,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对策建议

从我镇恒逸集团、东南网架集团、兴惠化纤集团等一批大型企业的情况看,安全生产的总体情况还是比较好的。这些大中型企业把安全生产当作企业的品牌和效益来抓,做到思想、组织、责任、措施四落实,使企业安全运行,健康发展,既保证了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也促进了企业效益的提高。但由于我镇中小企业数量多,且分布行业多,生产设备和条件差,因此,职工工伤事故居高不下的源头还是存在的,如不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会越来越严重。同时,从本人从事基层劳动保障监管工作几十年来的实践体会,提出以下四点对策建议供参考。

(一)法制宣传不可松。要继续加大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利用各种场合和途径,广泛深入宣传,力求家喻户晓,使企业经营者树立起守法有职,用人有责,人命关天,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理念,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自觉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培训教育不可放。各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企业职工上岗前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要想方设法扩大培训面,努力克服培训机构人手少、培训任务重的难题,通过建立县(区)镇、村、企业多级安全生产培训网,借助全社会力量,形成强大的培训教育氛围,努力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使培训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制度建设不可虚。要继续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要督促企业制订好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工伤保险强制参保、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力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的总体管理目标,层层落实,落实到人,通过制度来规范经营者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以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大对安全生产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要在企业中大力推行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努力实现社会工伤保险全覆盖,使广大企业和职工都纳入到社会工伤保险的保护伞中来,享受社会保险政策的优厚待遇,避免工伤事故带来的风险。

(四)督查处罚不可弱。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安全。有严厉的法治,才有良好的秩序,安全生产更不例外。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继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监督检查,对哪些屡查屡犯、屡教不改,以及发生大量职工工伤事故的企业及其经营者,要坚决地绳之以法,严格依法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揭露其丑陋的行经,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力求通过严肃的督查处罚手段,努力把我镇工伤事故降下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非公有制企业工伤事故现状

近年来,随着芗城区“工业兴区、开放强区、商贸富区”政策的推行,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非公经济的发展在给我区经济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加大安全管理难度。安监局自2002年8月成立后,工伤事故年年上升,且幅度较大,凸显非公有制企业工伤事故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如不从中找出原因并有针对性的解决,势必会带来不良影响,放任其发展,甚至会酿成严重后果。

二、工伤事故发生的危害性

企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会给职工个人、家庭和企业自身带来一系列问题。

1、伤害企业职工身心健康。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轻者造成肢体部分伤残,重者丧失劳动能力,乃至造成死亡。

2、增加企业职工家庭经济负担。受伤的职工往往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发生工伤事故后,其家庭不仅失去经济来源,而且还要支付救治费用和医疗费用,使其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3、影响企业自身发展和形象。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干扰企业生产秩序。而且需支付各种费用,增加企业经济负担。若频繁发生工伤事故,其安全声誉就会下降,其招工必定会受到影响,最终影响企业生产及经济效益的提高。

4、引发社会问题。为数不少的非公企业老板,在事故发生后,往往不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企图以少量赔偿了事。有的黑心老板甚至拒绝支付医疗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职工往往向政府部门投诉或反映问题才得到解决。无形之中增加有关部门工作量。若没有调解、处理好,甚至会引起上访等事件,进而影响到社会安定稳定。

三、工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方面

1、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相当数量的非公企业老板是“昨天农民,今天的企业家”,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安全意识非常淡薄,使企业安全管理很薄弱,管理水平低下。“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甚至不设,少配甚至不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现象是比比皆是。有些非公企业上了规模,但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没有下大力气,做真功夫。安全责任制写在纸上,规章制度挂在墙上,“安全第一”说在嘴上,安全管理做在面上,安全管理水平没有得到相应提高,仍停留在作坊式管理模式。

2、“三级”安全教育没有得到确实落实。很多非公有制企业急功近利,单纯从经济效益出发,在招收新工人时,对员工的岗前培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在职工对机器不是很了解、熟悉的情况下,就盲目让工人上车间流水线作业。对危险性大的工序、设备未对操作者进行事故预防、安全操作规程详细培训,在职工只懂得简单的操作过程的情况下就让他们上岗操作,发生工伤事故的几率相对较大。

3、机械设备陈旧老化,作业场所不良。多数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使用的机器设备陈旧、老化或性能较差。加上企业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配置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往往稍有不慎就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工伤事故。这类企业主要集中在家具制造、食品加工、钢铁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易发、高发事故的企业类型。

4、劳动强度大,作息时间不合理。有些企业不断增加工人工作时间,加大劳动强度。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体力和精力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不少工人就曾出现在工作的时候晕倒、累倒的情况。

(二)企业职工方面

1、职工自身素质不高。许多企业一线职工来自农村,他们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术和技能,特别是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低,工作熟练程度不高又没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麻痹大意,甚至有时为图一时方便简化操作程序,从而导致工伤事故。

2、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劳动力市场还未完全走向卖方市场条件下,职工为了生计,接受企业较廉价工资,较差工作环境,较长的作业时间。在发生事故后,部分职工法律意识淡薄,又考虑到与企业通过正常程序解决医疗纠纷,耗时又费力。“等不起,耗不起”的思想一方面助长企业老板“赔钱了事,谁出事谁倒霉”的私了风气,不利事故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处理。难以引起企业老板的重视和注意,从而导致事故重复发生。

(三)政府监管角度

1、某些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够。担心抓了安全生产会影响招商引资的环境,制约经济总量的增加。因此抱着侥幸的心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停留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满足于开会布置和口头传达,不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措施和要求,使安全生产工作停留在口头上,安全检查停留于的走走看看,致使有些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

2、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体系不健全。监管机构级别低、人员配备不足与庞大的企业数量极不协调。降低安全监管的权威,严重制约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和广度。大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镇一级虽也有设立安办,但没有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一身兼多职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且安全员在开展工作中执法权、车辆、设备、经费没有给予落实和保障,挫伤他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3、安全监管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力度不够。在工伤事故处理上,往往只对发生死亡事故企业给予处罚,而对频发、多发事故的行业和企业处理上心慈手软,力度不够。

四、解决途径和方法

1、强化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防范措施。要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建立健全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做到心中有数,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监控和服务。

2、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结合总量调控和地方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以规范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为重点,对生产条件落后、设备简陋陈旧、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企业,坚决予以整改和淘汰。同时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实行严格的监管和督促。通过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投入的法律规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管理手段和生产工艺,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从根本上扭转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被动的状况。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培训的效果和针对性,防止走过场。重点强化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抓好企业新进厂人员、调换工种人员进行的上岗前培训;新装置、新工艺、新设备等开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外来人员、临时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等。要注重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率。要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险性行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