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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精选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策与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

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遵循一般会计核算原则的条件下,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这次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实施充分体现了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它健全和完善了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快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小企业会计制度》在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方面都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差异,它更具有清晰性、灵活性、指导性和针对性。它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对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们通过最近对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制度实施过程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制度的顺利实施,导致制度执行无法到位。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本文试就《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若干对策。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执行的不完全确定性,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偏差

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小企业继续执行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这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来看,无可非议。虽然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既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据此而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特点如果从整体上考虑,只要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了某一会计制度即可。另外从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发,也应该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因此,符合小企业标准只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已,即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小企业的标准,但并非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就必须执行,如有条件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但问题是有的小企业本来会计基础工作就比较薄弱,人员的素质也比较低下,原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就没有执行好,换句话说原来执行过程中就存在很多困难。加上这类小企业发展的态势显示近年内企业发展规模不会有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小企业如果转换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许更适合其企业自身的特点。其价值就在于整顿和规范小企业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但这类小企业认为,只要不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就可以了。既然允许何必再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呢,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仅要派员参加培训,而且制度转换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何必自己给自己找麻烦,这种认识带有一定代表性。本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就是考虑了这类企业的实际,但部分小企业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价值所在。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不完全确定性,就会给部分对制度认识不足的企业开了绿灯,导致《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现实价值发生偏离。

2、培训工作缺位,导致小企业对制度理解和实施力度不够

《小企业会计制度》颁布之后,为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充分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和方法,确保该制度在企业中的贯彻实施,各地财政部门举办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培训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小企业的会计或出纳人员。通过培训,使会计人员在短时间内有的放矢地学习,提纲挈领地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应该充分肯定这种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培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做法对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无疑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另外,这种培训方法也是常规的做法,因为通常我国颁发新的会计制度都是需要组织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培训的。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做法如果针对财会工作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而言,也许能达到比较好的培训效果。如果针对小企业也许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原因在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或执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是小企业领导者的态度。而领导者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内容与实施价值的认识。事实上很多小企业的领导者对会计工作的职能一知半解。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小企业的领导者对财会工作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比较肤浅的认识上,他们比较关注的是盈利和税收的指标,往往忽视会计制度本身的价值。所以举办《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班,其培训对象不只是针对财会人员,也应该扩大到小企业领导者范围,只有让小企业的领导者真正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其加强经营管理价值所在时,才有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

3、小企业内在不利因素影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

(1)小企业会计机构设置过于简单,会计人员配备不全、工作不固定,分工不明确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由于小企业名目繁多,行业比较齐全,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经营规模较小,缺乏相应的决策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发挥不了应有的决策作用,业主基本上支配了企业的所有的经营活动,缺乏正常的业务报告制度,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业主个人的能力与水平。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小企业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甚至个别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即使是设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分工也不明确,甚至是兼职,缺乏完善的内部牵制机制。所有这些都给《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较低,也难于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准确无误地实施

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与大企业的会计人员相比,业务水平、文化层次不高,业务不精,素质普遍较低。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普遍存在两种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现象。一是学历层次比较低,无学历或改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数占绝大多数。二是年龄出现极端现象,呈现“一老一少”的局面。会计人员中的老者虽然有一定会计工作经验的积累,开展一般性的业务没有什么问题,但接受新知识能力比较差,对新制度消化慢,甚至出现消化不良的现象。会计人员中的新者,多为刚离开学校走向会计岗位的年轻人,虽然他们比较系统地学习会计专业知识,但在实操能力比较弱,特别是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缺乏会计理论基础扎实、能力强、业务熟的老会计的指导,导致在实践中会计技能提高比较慢。上述两种现象的存在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小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制约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的实施。在调查中,个别小企业会计人员表示,他们也认真地组织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但心有余而力不足。显然在这样一支小企业会计队伍中要求做到快速、高效、准确、无误地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确有困难。即使《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中能组织实施,但实施结果也必然大打折扣。

(3)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差,也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短期间内实施

众所周知,会计基础工作是做好会计核算的前提,它主要包括会计凭证格式的选择或设计、填制、取得、审核、传递与保管程序,以及会计帐簿的设置、格式、登记、核对、结帐等等。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小企业都是贪图便利,甚至看业主眼色行事,不少小企业从来就没有认真思考过如何规范地做好这些会计基础工作,而是得过且过,会计实操有一定随意性,没有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比如,原始凭证缺乏必要的审核程序,凭证、账簿、表格在市面上随意购买,相关政府部门硬性规定除外,很多做法都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甚至个别小企业还没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方法与制度。不难设想在这样的会计基础工作上,要求小企业认真执行和快速推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是非常困难的。

(4)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素质较低,也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快速实施

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来看,某项会计信息在会计报告中是被详尽、充分的披露还是被简要、粗略的列示主要是看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是否有利人们做出满意的决策。某些对大企业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信息,可能在小企业里显得毫不意义。由于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合使得小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基本不存在,由于融资方式的独特性,从而使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与大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别,小企业的股东、税收部门、银行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而这些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程度不高。尤其是小企业的经营者,本身经营素质就比较低,大多对企业实行粗放经营,除了关心盈利指标外,并不要求企业会计提供更多的信息,由此,造成小企业会计信息不全面、不准确。这也给《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增加了难度。

三、解决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现存问题的对策与方案

1、要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确定新的培训思路

目前,各地普遍是组织小企业会计人员系统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我们不否定这种培训对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作用,但效果仍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正如前所述,《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一些企业执行中受阻,更重要的是小企业业主的意识。虽然有个别小企业业主不愿意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但他们的认识更多的是停留在对《小企业会计制度》比较肤浅的认识上,即对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有什么好处一知半解。为什么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更是迷惑不解。因此来自小企业主的障碍主要还是认识上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在提高小企业业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自觉性上下功夫,一个比较有效的做法就是加强对小企业业主的培训。即组织小企业业主系统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和对小企业业主的培训,要有所侧重。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重在业务上培训,对小企业业主的培训重要说明《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价值,即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改善企业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小企业经济效益有什么好处。如果采取双管齐下的培训方法,我们相信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无疑会起到更好促进作用。

2.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相应的高素质人才咨询队伍,深入小企业会计部门第一线,帮助小企业正确选择适宜的会计制度

如前所述,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小企业受到自身素质的限制,在选择企业会计制度时,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连自己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自身都说不清楚,错误地认识只要不犯法,按规定执行会计制度就可以了,这是天大的误会,当然也并不排除人为的装糊涂。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市县镇)应组织相应的高素质人才咨询队伍,深入小企业会计部门第一线,给小企业财会部门把把脉,帮助小企业正确选择适宜的会计制度,特别对不适宜选择《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应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劝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必要时,强制性要求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3.消除小企业内在的不利因素,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1)加强小企业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的建设,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如前所述,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差,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短期间内实施。因此,要加快《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的实施,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规范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因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即使组织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也不容易到位或发生执行上的偏差。为此,小企业应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依据,针对小企业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要设计合理的会计记录程序,要完善严密的凭证制度,要建立严格的日常核对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规范组织与实施。

(2)构建完善的控制环境,设置合理的会计机构,严格划分不相容职务,设置适宜工作岗位,为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提供运行机制

控制环境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其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观念、方式及风格,组织结构,管理控制方法,内部审计及外部影响等等。构建良好的控制环境有利于小企业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健全符合小企业会计发展需要的会计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并为小企业改善会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小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小企业会计机构,并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不相容职务,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根据小企业的特点,会计核算宜采用集中核算的方式,即由会计机构统一办理;钱账分管、出纳不得兼任往来账户的核算工作;业务较少的企业一般可设会计主管兼总账会计、明细账会计兼稽核、出纳三个岗位。只有会计机构设置合理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问题,才能提供《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良好运行机制。

(3)重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养,加快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为《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提供合格的人才保证

小企业要适应时展的步伐,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解决小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低,业务工作不适应的问题。为此小企业要自觉组织学习,小企业会计人员更应自觉学习,不断充电。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使小企业会计人员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具有扎实的会计知识、娴熟的会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使小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从较高层次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做到充分了解该制度的内容、理解、掌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相关规定,用以指导、规范会计实务工作,提高会计业务能力,并提高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自觉性,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4)转变小企业业主的观念,为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清除不必在的障碍

如前所述,小企业业主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认识不到位,对会计工作重视不够。目前很多小企业的业主的法律和管理意识不强,重销售轻管理、重税收轻会计现象非常严重。很多业主对会计方面的知识、政策、法规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这已严重地阻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因此各政府部门一定要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宣传,使小企业业主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引起他们对会计工作的高度重视,让他们认识到不但要学会“赚钱”,更要学会怎么去“省钱”,统筹地“用钱”,使会计管理工作为更好地创造效益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

综上所述,《小企业会计制度》虽然颁布并实施一年多了,但由于制度执行的不完全确定性、培训工作缺位、小企业内在不利因素的存在等原因,致使《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执行难度较大。但一套新制度的执行,总会存在一些问题。只要我们本着科学、合理、审慎的态度,从不同层面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一定能起到显著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田金玉,赵颜峰.构建和谐会计环境推进《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J〕.中国农业会计.2005(6)

〔2〕徐金仙.《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过程若干问题的探讨—执行环境、实施效果、建议〔J〕.会计之友(下).2006(2)

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差异

由于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以大中型企业为对象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显然不适合在小企业实行。对此,国际上已达成共识,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先后制定了专门适用于小企业的会计制度或财务报告准则。为了简化和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切实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2004年4月27日,我国财政部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适用的会计主体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上存在许多差异,笔者就此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使会计人员迅速高效地掌握《小企业会计制度》,方便新年度的核算。

一、合并、删除了部分会计科目,并增加了科目选择的灵活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有85个,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只有60个,并且许多一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也进行了简化合并,科目总数大大缩减。比如,《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并成“应收股息”科目;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应付债券”、“预计负债”、“专项应付款”和“递延税款”等一级科目;删除了“资本公积”科目下的“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三个明细科目;还将“利润分配”科目由12个明细科目减少为7个,取消了5个三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明细科目等。《小企业会计制度》还规定,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定的科目作必要的增减和合并。这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会出现许多突发的经济事项,而制度和准则又不可能包罗万象,且无法随时更改,因此增加了小企业在会计科目设置上的灵活性。

二、缩减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修改了一些具体的计提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对企业存在的8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考虑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及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过程中需要较多的职业判断等情况,《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1.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以及如何确定计提比例,但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作具体规定。

2.对于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二者均规定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能采用按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

3.关于存货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不能全额计提跌价准备,但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作具体规定。

三、调整了存货类科目,简化了存货的核算

1.在科目设置上,《企业会计制度》分设“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分别反映各类存货;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各种材料和包装物合并到“材料”科目统一核算,取消了“自制半成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并在附注中规定,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小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

2.在核算方法上,《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对材料的核算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法,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法,并设置了“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材料核算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并设置了“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支付货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在附注中规定,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结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根据金额大小分次结转或一次结转;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分金额大小均一次结转成本。

四、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二者均规定可以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但考虑到小企业投资的情况比较少,完全运用《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规定可能存在困难,因此,仅要求按照简化的方法核算。

1.对于成本法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且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仅规定“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其他没有具体说明。

2.对于权益法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和“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取消了这些明细科目,对股权投资准备和股权投资差额的相关内容也没做具体规定。

3.《企业会计制度》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相互转换,以及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作了具体的规定,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取消了这项规定。在长期债权投资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长期债券的手续费等,金额大的可计入“债券费用”明细科目分期摊销,金额小的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购入的长期债券发生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购入长期债券的手续费等无论金额大小,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发生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且只能以直线法摊销。

五、修改了固定资产的相关核算

1.固定资产的概念和折旧范围的调整。对于固定资产的概念,《企业会计制度》沿用了行业会计制度的标准,明确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即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而《小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固定资产准则的概念,没有明确给出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对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二者也有区别,《企业会计制度》仍沿用了行业会计制度的标准,分别列举了应该计提折旧和不应该计提折旧的范围;而《小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固定资产准则的标准,扩大了计提的范围,即除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其他固定资产都要计提折旧。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入账价值。”由于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到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困难,《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金额作为其入账价值。

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核算。

(1)对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二者略有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比《企业会计制度》少了两条规定。一是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入账凭据的,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二是对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没做具体规定。

(2)关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也有所区别。《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则作了特别的规定,需要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即小企业对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核算同外商投资企业的核算相似。

4.有关固定资产的其他核算。“工程物资”科目不再规定明细科目,“在建工程”的明细科目也由6个减到了4个,相关的核算也简化了。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更简单,要求小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相挂钩。

六、对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的核算也略作简化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生产成本的“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可以设置“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明细科目,或者将“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单独设置为两个一级科目,以汇集和分配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而《小企业会计制度》未做出具体规定。

2.对于制造费用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季节性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平时可以按计划分配率进行分配,年末再按实际数进行调整。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此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七、修改了财务报告的有关规定

1.在会计报表的编报范围上有所区别。《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等9种报表;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并且现金流量表可选择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编制。

2.在会计报表的编报内容上有所区别。由于核算的内容和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同,在会计报表的内容上也存在差异。比如,由于小企业不须对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项目的金额就是期末该科目的期末余额,而不须减去减值准备。

3.小企业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较企业会计制度大为简化。《企业会计制度》共规定了13项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事项;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仅仅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应收票据贴现、或有负债以及本期购买或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事项。

八、其他存在差异的事项

1.盘盈、盘亏资产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核算盘盈、盘亏的资产(不包括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应该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发生盘盈、盘亏时,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批准后再行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发生盘盈、盘亏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调整了损益类项目的核算内容。删去了“补贴收入”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两个科目,将“补贴收入”的内容并入“营业外收入”核算,将按国家规定给予的定额补贴而应收的补贴款(如出口退税)记入“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

3.有关会计处理方法的调整。对于《企业会计制度》中提供的一些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结合小企业实际,选择了其中比较符合小企业特点的方法,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但《小企业会计制度》只要求小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4.关于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事项。《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事项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而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很少发生该类事项,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只是在总说明中作了简单介绍,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简便易行,通俗易懂。它是在遵循一般会计核算原则的前提下,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们国家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小企业自身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特点。可以相信,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我国新型企业会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有效的促进我国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

1.制度的实施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均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按照《暂行规定》的标准,股份有限公司中也可能有一部分(如投资型或高科技企业)属小规模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各类金融企业都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以及2002年5月20日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自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其中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并未指明其中的小企业可另行执行。这样,《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实际上就限定在除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小企业范围内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小企业是否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强制性执行还是备选性执行?

在我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而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据此而论,则凡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就必须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我们认为,对小企业实行备选性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政策是合适的,即小企业既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因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特点可以从整体上考量,只要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了某一会计制度即可;目前许多小企业实际上已经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若实行备选性执行政策,这些小企业就无需转换会计制度;从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发,也应该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此,则符合小企业标准只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已,即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小企业的标准,但并非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就必须执行,如有条件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当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小企业与内资小企业在执行会计制度上是否应该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即同样实行备选性执行政策,也应予以考虑。另外,按财政部“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的规定,建议对新设立的小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如同正常界定的小企业一样实行备选性执行政策。

2.企业规模变化产生的变更调整

由于企业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经营上的灵活性,据以判断企业规模大小的职工人数、销售额及资产总额等指标值在不同时期会发生变化,其中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在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点都有可能变化,因此,严格对照划分标准,许多中小企业在不同年度甚至在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点都会发生企业规模归属的变化,年初属中型企业的,年末可能变成了小企业;年初属小企业的,年末也可能发展成中型企业。但如前所述,企业通常只能在年初先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指标数值对照标准值来判断企业规模大小并据以确定能否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年末企业规模与年初相比发生变化时,原先执行的会计制度是否需要变更调整?具体而言:(1)当年初为中型企业,年度内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成了小企业,则该企业年末时是否可以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若可以调整,则涉及会计政策变更部分是否需要追溯调整?(2)当年初为小企业,若年度内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则年末不论企业规模是否变化都无需调整;若年度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成了中型企业,则年末是否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

根据“一贯性”和“可比性”原则,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就应保持稳定,不应随意变更,这样,企业前后各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才具有可比性。因此,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或由于经济环境变化,使原先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受到影响时,才使企业有理由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据此,我们认为,若原先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管企业原先的规模大小,也不论此后企业规模如何变化,都应严格限制会计制度的变更;若原先是小企业并且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到了年末企业规模已经符合中型企业标准,在当年末也不宜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变更调整,但下一会计年度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同时考虑到制度转换的规定性,建议可以规定下一年度企业无需采用追溯调整法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并进行调整。

3.合并会计报表时不同会计制度的调整

由于界定小企业的对象强调的是法律主体,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因此,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可能存在大中小不同规模的情况。最常见的是母公司为大中型企业,子公司中有的属于小企业。为了控制行业风险而采取“防火墙”措施以及经营上的灵活性所需,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采用了“集团综合、法人分业”的经营模式,根据不同业务需要注册子公司,由此产生出大量的母子公司同为小企业的企业集团。由于中小企业标准的人为划分,一大批中小企业徘徊在标准的临界点周围,一些投资型公司,资产总额较大,但因职工人数少而被界定为小企业,这就有可能产生母公司为小企业、而子公司却为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上述现象体现在会计制度的执行中,则表现为企业集团存在母子公司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情况。那么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企业集团应当如何统一会计政策?一般有以下三种观点:

(1)若母公司为大中型企业,其子公司中的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该等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

(2)若母子公司均为小企业,不论母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均以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为统一标准,对执行的会计制度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

(3)若母公司为小企业,而子公司中存在非小企业(如中型企业),在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非小企业的子公司与母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已经一致,因此,只需对子公司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即可;但在母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按照母公司会计政策对子公司中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还是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及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特殊考虑

1.谨慎性原则的适度运用

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通常,谨慎性原则需要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来实现。合理的会计估计是保证会计信息可靠和相关的前提,滥用会计估计势必导致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可靠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就是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对小企业而言,由于会计基础相对薄弱,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限,对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资产减值额等会计估计不但不能准确把握,还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因此,为防止小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应特别关注该原则的适度运用问题。我们建议,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允许小企业对资产减值采取直接转销法核算;不计提和确认预计负债;若存在较大的减值和预计负债,则采用报表附注披露形式替代。

2.会计处理与税收制度的协调

不少小企业提出,为了简化小企业的会计处理,避免繁琐的纳税调整,小企业会计制度应与现行税法一致,凡涉及税务方面的事项,会计处理完全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执行。纳税调整真的能避免吗?不是的。毕竟财务会计与税法所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的对象是不同的。具体来讲,有以下两个情况要考虑。

(1)对于永久性差异,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之类的科目直接列支税法不允许税前抵扣的费用支出项目或直接确认税法允许免税的收入是不合适的,这并不能消除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因为对于税法允许税前列支但限定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有多少份额可以税前列支,直到年度终了才能确定。因此,发生时就不能直接计入”税后支出”科目,即使当月计入了,下月可能又要部分转回,年度内始终处于变数之中,人为增加会计程序,使得主观愿望想简化、客观结果却复杂化。而对于一些如凭证手续等与税法规定不符的收入和费用支出项目,企业执行中往往与税法规定存在偏差,在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关的标准、内容等都可能发生变化,隶属的税务主管部门不同(国税或地税)、地区不同,税收政策标准也不完全一样,并且每年都会有政策变动或调整,因此,企业事先要做到完全按税法规定一致执行是不可能的,不论怎样,纳税调整项目始终存在。

(2)对于时间性差异,在应付税款法下,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科目达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完全一致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于会计上快于税法规定的时间或速度确认的费用支出项目(如开办费),到后期会计上实际已无需确认或确认的费用支出金额小于税法允许税前抵扣的金额,因此,纳税调整仍不可避免。在纳税影响法下,则是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与跨期摊配程序予以解决。

如此看来,试图找一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相一致的捷径是不现实的。我们认为,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协调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关系方面,无需考虑也不可能消除或减少永久性差异,只有尽可能减少(但不能消除)时间性差异并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才是明智选择。

所谓尽可能减少时间性差异,是指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尽量保持一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如:(1)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据实入账的方法,则消除了该时间性差异。(2)对于开办费的摊销期限,除一次性摊销法外,可以增加与税法规定一致即分五年摊销的备选方法,由小企业视情况自行择定。(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原先的行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小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规定允许的标准,以避免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由企业根据相关因素自行确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与《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即仅作原则性规定,使小企业具有能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进行备选的余地。当然,为了防止小企业利用折旧政策调整账面利润,也可以对折旧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但应尽可能与税收制度保持一致。(4)在收入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法规存在不一致,若《小企业会计制度》能予以考虑,即可减少因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

至于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就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不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两种备选的模式,取消纳税影响法,则仅采用应付税款法处理。

3.会计科目的简化与一致性

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满足企业对各项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的要求。根据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其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仅仅是职工人数较少、年销售额较小或资产总额较小,这并不意味着小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与大中型企业有本质区别。如一个小企业也可能存在投资关系,甚至存在子公司,因而就需要长期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来核算该投资的事项。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由于中小企业标准的人为划分,加之企业的发展及中小企业经营的灵活性,许多中小企业会出现规模大小的变化。因此,我们认为,对小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总的原则应是:在《企业会计制度》的框架内,能与其保持一致的尽可能一致,确需简化或取消的,也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企业因规模大小变化需变更适用会计制度时调整会计科目的困难,以及便于合并会计报表时不同会计政策的统一调整。

为此建议:(1)取消小企业一般不可能发生和发生频度极少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待转资产价值”、“已归还投资”、“应付债券”、“委托贷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2)取消小企业因简化或改变会计程序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八个科目以及“预计负债”、“递延税款”等科目;(3)合并一些小企业没有必要划分过细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将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合并设“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不单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等;(4)保留小企业可能发生的与大中型企业同性质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准则

Abstract:MinistryofFinancepromulgatesunifiedbusinessaccountingthesystemincreasedaccountanttheprinciple,hasrealizedtheaccountingstandardsandaccountingsystem''''scoordinatedandtheconformitywell,andraisestheideathepropertydepreciationpreparationtoincreaseto8items,middlethefiscalstatementthesub-itemgoalrowshowsthemethodandtheattachedlisttypealsohasthechange.

keyword:Businessaccountingsystem;Propertydepreciationpreparation;Accountingstandards

前言

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首先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同时选择部分国有企业试行,并且鼓励其他非国有企业先行实施。

Ⅰ颁布《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综合经营、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产生,各类新型企业和企业新兴业务的不断出现,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要求企业提供更加可靠、真实可比的会计信息;现代财务会计包括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的统一体,它需要在一个统一的会计制度中予以完整地规范。统一性是会计信息可比性前提,原行业会计制度虽然做到了在同一行业、某一组织形式企业内的会计核算统一性,但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企业之间会计核算缺乏统一规范,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可比性的程度。《企业会计制度》不再分行业和组织形式,从会计核算一般规定、会计科目及其运用、财务报告的编制等方面对所有企业的会计核算作出了统一的规定,达到了全国范围内企业会计核算指标的可比性。对国家来说,有利于对宏观经济的监管和调控;对企业管理者来说,有利于在统一的确认、计量尺度下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效率;对投资者和债权人来说,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因会计制度不统一而给选择权益投资和债权投资对其产生的不便,有利于投资决策。《企业会计制度》的,对于规范我国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深远的意义。

Ⅱ新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突破

1注重资产的质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并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计提的四项准备的基础上,增加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且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如: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时,会计核算其借方记“投资收益”科目,贷方分别记入“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应收及预付账款、存货计提减值准备时,借:“管理费用”科目,贷: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在第五十三条特别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可见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得到了扩展。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计提减值准备时,借方都记入”营业外支出“,贷方记入相应的减值准备。为防止企业利用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粉饰会计报表,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这是对滥用谨慎性原则进行利润操纵行为予以规范。

2正确处理了准则与制度的关系,实现了二者的协调和整合。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其中,会计准则侧重于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等会计政策方面,会计制度则更多侧重于会计科目、记账方法、编报程序等会计记录方面。《企业会计制度》并不局限于对会计核算的说明,还将会计准则较好地融入其中,实现了准则和制度功能组合,从而使会计准则更容易理解和执行,使会计处理更加统一规范。特别是在制度中纳入了我国已出台并经过实践证明是比较成熟的十几项具体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较好地实现了准则与制度的协调和整合,使我国会计在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转轨的同时找到了一条实现自身的可行之路。当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根据我国的国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两者将长期并存、互补互融、各有侧重,相得益彰。

3增加了新的会计原则。从会计反映职能看,会计必须反映经济实质,而不是简单地反映经济形式。从现有的会计准则看,不论是资产减值的确认,还是收入确认的方法都证明了实质重于形式。新《企业会计制度》将实质重于形式列入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可能发生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从而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决策使用价值。在会计核算中,可能遇到一些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相一致的事项。例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期未满之前,从法律形式上讲,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承租人,但是从经济实质上讲,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收益和风险已经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实际上也能行使对该项固定资产的控制。因此承租人应该将其视同自有固定资产一并计提折旧和大修理费用。以前的会计制度有此规定,但没有明确提出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会计核算方法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得到体现。改变了以往对短期投资的收益确认作法,将取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避免短期投资价格波动引起的年度间损益波动。在借款利息资本化方面,为保证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真实性和可比性,规定“以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为借款利息终止资本化的时间,改变了过去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有效地防止了少数企业为减少借款利息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增加当期利润,迟迟不办理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手续现象。在债务重组与非货币性交易方面,统一会计制度淡化了原准则中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概念,而是运用“账面价值”,并将重组债务产生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计入当期损益,避免了过多的调账,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利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进行利润操纵行为。另外,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变化对资产价值的影响,考虑企业所处的具体商业环境,允许企业根据所处具体商业环境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政策,充分揭示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将符合实绩确认条件的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确认为实绩,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企业会计制度》在许多方面给予了会计人员处理经济业务更多的自主权。如第20条规定,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但哪一种方法更适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更能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资产状况。则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准则

Abstract:MinistryofFinancepromulgatesunifiedbusinessaccountingthesystemincreasedaccountanttheprinciple,hasrealizedtheaccountingstandardsandaccountingsystem''''scoordinatedandtheconformitywell,andraisestheideathepropertydepreciationpreparationtoincreaseto8items,middlethefiscalstatementthesub-itemgoalrowshowsthemethodandtheattachedlisttypealsohasthechange.

keyword:Businessaccountingsystem;Propertydepreciationpreparation;Accountingstandards

前言

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首先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同时选择部分国有企业试行,并且鼓励其他非国有企业先行实施。

Ⅰ颁布《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综合经营、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产生,各类新型企业和企业新兴业务的不断出现,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要求企业提供更加可靠、真实可比的会计信息;现代财务会计包括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的统一体,它需要在一个统一的会计制度中予以完整地规范。统一性是会计信息可比性前提,原行业会计制度虽然做到了在同一行业、某一组织形式企业内的会计核算统一性,但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企业之间会计核算缺乏统一规范,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可比性的程度。《企业会计制度》不再分行业和组织形式,从会计核算一般规定、会计科目及其运用、财务报告的编制等方面对所有企业的会计核算作出了统一的规定,达到了全国范围内企业会计核算指标的可比性。对国家来说,有利于对宏观经济的监管和调控;对企业管理者来说,有利于在统一的确认、计量尺度下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效率;对投资者和债权人来说,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因会计制度不统一而给选择权益投资和债权投资对其产生的不便,有利于投资决策。《企业会计制度》的,对于规范我国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深远的意义。

Ⅱ新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突破

1注重资产的质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并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计提的四项准备的基础上,增加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且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如: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时,会计核算其借方记“投资收益”科目,贷方分别记入“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应收及预付账款、存货计提减值准备时,借:“管理费用”科目,贷: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在第五十三条特别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可见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得到了扩展。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计提减值准备时,借方都记入”营业外支出“,贷方记入相应的减值准备。为防止企业利用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粉饰会计报表,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这是对滥用谨慎性原则进行利润操纵行为予以规范。

2正确处理了准则与制度的关系,实现了二者的协调和整合。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其中,会计准则侧重于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等会计政策方面,会计制度则更多侧重于会计科目、记账方法、编报程序等会计记录方面。《企业会计制度》并不局限于对会计核算的说明,还将会计准则较好地融入其中,实现了准则和制度功能组合,从而使会计准则更容易理解和执行,使会计处理更加统一规范。特别是在制度中纳入了我国已出台并经过实践证明是比较成熟的十几项具体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较好地实现了准则与制度的协调和整合,使我国会计在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转轨的同时找到了一条实现自身的可行之路。当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根据我国的国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两者将长期并存、互补互融、各有侧重,相得益彰。

3增加了新的会计原则。从会计反映职能看,会计必须反映经济实质,而不是简单地反映经济形式。从现有的会计准则看,不论是资产减值的确认,还是收入确认的方法都证明了实质重于形式。新《企业会计制度》将实质重于形式列入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可能发生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从而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决策使用价值。在会计核算中,可能遇到一些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相一致的事项。例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期未满之前,从法律形式上讲,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承租人,但是从经济实质上讲,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收益和风险已经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实际上也能行使对该项固定资产的控制。因此承租人应该将其视同自有固定资产一并计提折旧和大修理费用。以前的会计制度有此规定,但没有明确提出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会计核算方法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得到体现。改变了以往对短期投资的收益确认作法,将取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避免短期投资价格波动引起的年度间损益波动。在借款利息资本化方面,为保证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真实性和可比性,规定“以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为借款利息终止资本化的时间,改变了过去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有效地防止了少数企业为减少借款利息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增加当期利润,迟迟不办理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手续现象。在债务重组与非货币性交易方面,统一会计制度淡化了原准则中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概念,而是运用“账面价值”,并将重组债务产生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计入当期损益,避免了过多的调账,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利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进行利润操纵行为。另外,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变化对资产价值的影响,考虑企业所处的具体商业环境,允许企业根据所处具体商业环境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政策,充分揭示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将符合实绩确认条件的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确认为实绩,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企业会计制度》在许多方面给予了会计人员处理经济业务更多的自主权。如第20条规定,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但哪一种方法更适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更能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资产状况。则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