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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政策

风险投资政策

风险投资政策范文第1篇

1、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不足。据统计,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资金总额为1257.3亿元,而实际仅投入资金188.49亿元,存在1068.8亿元的缺口。

2、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目前,我国许多风险投资总会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带有很明显的行政色彩。

3、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搞风险投资既要有经验丰富的风险资本家,又要有具备创新能力和创业管理能力的风险企业家或创业家。而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还是比较匮泛的。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的最明显特征,即这种投资行为具有较高的失败率。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有关数据可以看出,它的失败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进行的26项重要投资中,有10项最后成功了,另外16项却失败了。另外根据美国权威杂志《风险投资期刊》刊登的研究报告中对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风险投资的393家风险企业进行统计表明,有6.9%的风险企业当初的投资在回收时翻了10倍,而投资收不回来的企业占60%。

正是由于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收益很不稳定,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却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企业所得税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风险企业的无形资产(技术投入)投入比重大,资产更新换代的时间短,而当前折旧速度不够快,往往是资产的自然寿命尚未到达就因为技术进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重产品和企业,轻研究开发过程,但风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往往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

2、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利于鼓励投资。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通常是高科技企业,一般都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尤其是软件开发行业的风险企业,其产品附加值高,销售收入也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较少,而且由于技术转让费不能抵扣,所以风险企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就低,因而事实上承受了比一股企业更高的增值税负担。

3、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没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提供者的积极性。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进行投资必然希望获得一个较高的收益,而风险投资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有的年度可能会获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则一无所获,甚至要承受较大的亏损。而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并且没有亏损前转或后转的条款,显然这非常不利于风险投资者的经营,在他们获得较高收益时,他们要承受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的情形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国家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税收政策

从理论上讲,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必须考虑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笔者认为,从税收原则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能性。

前面已经讨论,风险投资由于它独有的特征,使得它在税收负担方面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即处于劣势地位。而通过对它实行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让政府也分担部分投资风险,这显然可以降低风险投贸的风险程度,从而使风险投资的竞争条件有所改善,使之与其他类型的投资处于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从这个意义上说,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具有必要性,它有利于维护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该有利于提高资源在全社会配置的效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即通过税收的征收,引导或促使资源从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并促进人们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开发新资源,以此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的进步。对风险投资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风险资金的形成,推动对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加快高技术成果的转化,从而可以把资金引导到效率更高的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和效率,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从税收效率的原则来看,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是可行的。

我国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选择

既然对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必要性,又是切实可行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措施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所得税应当给予风险投资适当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净收益的多少,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允许接受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它们所采用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更新速度大大高于传统生产部门,经常在它们的自然寿命结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对于这类资产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支持其技术发展。2、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3、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贸减免。也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从理论上说,这项措施可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积累。4、适当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得税的适当减免。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实际采取了该项措施,例加瑞典的税收改革之一就是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其减免总额达到股东所获股利的70%,减免额最高达到70万克郎。这样做可以鼓励小企业支付股利,从而促进小企业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业吸引权益资本的可能性。

其次,结合风险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特征,应当改革当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去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则允许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税额纳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地用于抵减当期销项税额。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新企业和生产设备更新速度快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有利条件。这也有利于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因为风险投资企业大多投资于那些高技术产业,相对而言,它们所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是比较年轻的企业。由此可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促进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加速生产设备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鼓励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

再次,促进风险投资行为还要注意发挥风险投资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这主要从个人所得税上入手。为了确保风险投资者不至于在税收上处于劣势,可以采取一种求平均的方式,即对于投资于风险行业所取得的收益,在每年年末按其实际收益适用税率预交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确定该期限内每年的平均收益,并根据这个平均收益选择适用的边际税率.按照该税率计算出风险投资者在此期限内(投资期限内)应该缴纳的税款。假设该税为B、而投资者实际已缴纳的税款为A,比较B与A,以此来决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退税或补征税款,若B大于A,则应当对其退税,反之则应当补税。而对于投资管理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其实也在进行投资,只不过他们所提供的不是货币资金,而是人力资本,他们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体现了管理技能与资金的结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对其进行扶持的,因此,对他们的个人所得也应该适当照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他们更好地进行风险运营,具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提高他们的免征额,或者专门为他们制定一个减税条款,降低其所得适用的边际税率。

对促进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措施的效应分析

那么,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我们不妨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来分析一下实施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的效应。

我们现在假设有一个风险投资者,其拥有的资金总额为Q,市场利率为r,税率为t,他们可以投资于三个方案,其投资项目税前收益的概率分布情况如表1:

A方案相当于进行储蓄,B方案是一般性的投资方案,而c具有风险投资的特性。该投资者投资于A,B,c方案,税前收益的期望值都为r,(A方案显然是r,而对于B方案,为:

-r×15%+O×20%+r×35%+2r×40%=r,对于C方案,为:一2r×20%十(-r)×40%十O×O十r×5%十2r×5%十5r×15%十6×15%=r)

可以看出,这三种投资方案的税前预期收益率相等,但我们接着再考虑税后的情况,则会发现c方案将处于很不利的地位。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一般没有亏损后延的做法,所以这三种方案的纳税情况加下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投资于方案A,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收颇为Qrt,投资于方案B,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35rt+O.8rt),而投资于C方案,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O5+O.1+O.75+O.9)rt=1.8Qrt。显然,C方案明显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且,如果我们注意到绝大多数国家奉行的都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则这种税收上的不利地位将会更加突出。如果不给予其一定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显然,任何理性的投资者都会把资金从这种方案撤出,造成大量类似c方案的投资项目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不利于新兴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而扶持新兴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是大多数国家的一贯做法。从税收方面,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弥补这种不平等的状况。假设我们对高风险产业实行减税的政策,减税率为50%,则经过计算后,可知C方案应纳税额将降为O.9Qrt,此时c方案在税收上不仅没有处于劣势,还拥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势。就一般情况来说,任何产业都会经历产生、发展、成熟和衰弱四个阶段,从此意义上说,风险投资行业目前可以被归入处于发展阶段的行业,它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尤其是在以高科技为竞争基础的当今,它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该对其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因此,对c方案实行减半征收后,税收负担为O.9Qrt,这在短期内可能被看作是产生了新的不公平(不考虑到实际中的累进税制,情况也许未必如此),但从长期的产业发展计划来看,这其实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为所谓公平并不是平均主义,对弱者的扶持就是对强者的激励,只有采取相应的支持策略,才会有更多的弱势产业成长为强势产业。

另外,从表现来看,对c方案实行减税后,国家就会减少从类似c的产业中获得的税收收入,便如本例中该投资者所交纳的税收额将会减少0.9Qrt,但注意到长期的效应,我们就会发现情况就未必如此了,假设实行优惠措施后,该投资者的经营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他的投资资金迅速成长为3Q,那么尽管税率下降为以前的50%,但税额反而多于减税之前的税额。因此,对c方案实行一定税收优惠措施,从长期来看,并不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总之,一系列实践和理论证明,税收激励措施对风险投资行业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至少它可以使风险投资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投资而言不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使之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许多发达国家从相关的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了风险投资一定的优惠,我国也应及早重视和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

注释:

①见《风险投资:理论、政策、实务》第217页经济学出版社99年12月黄宝印等著

②《风险投资和中国经济建设》《中国对外贸易》99年第5、6期作者:张海燕

②《资本利得—一无原则的税种》《税收译丛》99年第5期罗宁、杜毅辉译

参考资料:

王峻峰主编:《风险投资:实务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

Venturecapital作者:MIKE·Wright

Ken·Robbiel994

BuildingEuropeanVentures编者:SUE.BIRIEY1995

RISKYASSETSANDTHECHOICEOFTAXBASE作者:IBA·KOBOWITZANNR.KOROWITZ

(PUSLICFINANCEREVIEW2000年第2期)《资本利得税一一无原则的税种》(译者:罗宁杜毅辉《税收译丛》2000年第l期《财政管理学》哈佛大学行政管理学院行政教程系列编译者:曾繁正等1998年lO月红旗出版社

刘曼红主编《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出版《IT经理世界》杂志1998年、1999年全年

[概要]风险投资是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而有必要对其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扶持的措拖是完善税收政策,改革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使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力,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

风险投资是指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向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初期、具有市场前景和风险的高科技项目进行的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长期投资,它不需要任何资本抵押和担保,一般通过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获得回报。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在拓展融资渠道、克服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障碍、加快高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持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为了提高我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体系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探讨如何对我国风险投资进行扶持。

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1985年,中央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工业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初,选择以深圳为代表的华南地域四个经济特区作为第一批研究风险投资可行性的调研地。9月,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一一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立,1987年全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在深圳成立。

风险投资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税收政策;选择;税收优化

就市场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收利于安全投资时会给风险投资企业发展造成制约,若在税收政策上基于风险投资企业较多税收优惠,则能够实现风险投资积极性的有效保护,提高风险资本投入量,进一步推进风险投资及其产业的发展,为政府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制定创造优良的环境,由此可知,税收与风险投资之间存在密切相关性,加大力度探讨优化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及取向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现存的问题

(一)缺乏完整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

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当兼顾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三方面,但当前条件下缺乏完整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侧重风险投资企业而忽视了风险投资者,这就不可避免的影响了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制约着风险资本的高效筹集,对于风险投资的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不明显

就当前我国税收政策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大多是针对投资后期,因而在事前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引导性不足,税收优惠方式上忽视了风险投资者的优惠,尤其是高风险创立期和正在研发的企业在税收优惠上的引导和鼓励并不明显,调控不足,势必给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造成制约。

(三)现行税收制度不利于风险投资发展

现行税收支付对于风险投资发展所造成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三个方面。具体来讲,生产型增值税往往会加重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因而其对于风险投资会产生一定制约。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方式合理性不足,往往会导致企业后续资金缺乏而制约其发展,甚至降低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而在营业税方面,尚未明显体现出国家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企业的优惠,使得风险投资企业中的高新技术环节及非专利技术流转环节受到阻碍,在技术改造、产品升级以及生产规模扩大等方面都受到制约,影响着风险投资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优化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规范的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能够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结合我国国情及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加以综合分析,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统一规范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相关问题,保证风险投资实现规范化发展。在立法形式下,风险投资主体、投资成果转化等问题得到规范,便于在不同风险投资发展阶段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措施,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二)强化税收政策对于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

为优化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当结合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投资的实际情况,在明确税收优惠目标的基础上,强化税收政策对于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基于税收优惠来对风险投资加以科学化引导,真正获得投资的群体效应,促进风险投资的规模化、健康化发展。因此在强化税收政策对于风险投资导向作用的过程中,要明确税收优惠目标,保证其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而积极探索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的建立,实现风险投资基金的多元化管理,规范税收政策法规,保证其稳定性和透明性,依靠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进行规范化引导,为风险投资的发展营造优良的整体环境。

(三)积极完善利于风险投资的税收制度

为更好的优化税收政策,促进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应当积极完善利于风险投资的税收制度,对增值税征税方法进行改革,以消费型增值税取代生产型增值税,并依照标准比例对企业无形资产投入相关进项税额进行准确计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以激发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及竞争动力,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与此同时,应当积极降低企业所得税,采用税基式减免,允许税前扣除风险投资企业的风险准备金,切实提高风险投资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并改革营业税,为风险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及产品升级等环节扫清障碍,促进风险投资企业的稳定发展,为风险投资有序流动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风险投资与传统投资相比,在推进科技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以及提高国家经济实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上普遍存在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不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作用不明显等问题,给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制约,在未来发展中应当以此问题为出发点,有针对性的优化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以保证风险投资有序流动,推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陈雨露.我国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J].中国证券期货,2012(6):169-169.

[2]汤玮.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的影响[D].上海交通大学,2012.

[3]王宇.财税政策对风险投资的影响[D].西南财经大学,2013.

风险投资政策范文第3篇

(正文)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创业公司,通过协助企业发展使其资产增值,在适当时机以上市交易或转让企业股权的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高额资本收益。论文百事通与传统投资相比,风险投资具有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目标、以资本增值而非企业分红为目的、以某些项目的高额回报补偿另一些失败项目的亏损等特点。风险投资自诞生以来,由于其在推动科技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及提高整个国家经济实力方面的巨大作用,迅速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和国外相比,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对风险投资的研究正处于初始阶段,而对于如何运用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对如何运用税收政策扶持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进行探讨。

一、税收与风险投资的相关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分配以多种形式与价格机制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它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自然成为影响投资抉择的重要因素。实践中,税收政策从许多方面影响着风险投资,尤其表现在对风险投资预期收益的影响上。一般说来,风险投资者是否对高科技产业投资,取决于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的权衡,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风险投资才会“介入”。而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的税收政策。当税收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减少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率时,投资者就会转向风险小、时间短的投资领域。结果,税收因减少了风险投资的收益而有利于安全投资,却不利于风险投资,从而制约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若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给予风险投资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使其承担较轻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和投资收益时,便会保护和调动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带来风险资本投入量的增加。而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必然会带动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或相关的新兴产业的问世。风险投资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税源,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局限性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因此风险投资不能采取行政干预和政府包办的形式。但是风险投资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它需要政府运用一系列的政策包括税收政策的支持与扶植。许多国家的实践也表明,一国政府可以不通过参与风险投资的直接管理,而是充分利用其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通过税收政策等手段调节投资风险收益,诱导风险投资,支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90年代末全球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新经济的浪潮,规模迅速扩大,风险投资公司的数量也迅速增加。为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政府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除可以直接列入当期成本费用外,增幅在10%以上的,还可以再加计扣除50%;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等等。

上述税收优惠措施,对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虽说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现行税收政策中尚存在着一些制约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1.尚无明确的鼓励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投资包括三个市场主体: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风险投资公司(具体运作风险资金的组织机构)和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的对象)。风险投资公司是连接风险资金与风险企业的中介,资金通过风险公司从投资者那里进入风险企业。为此,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兼顾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这三个市场主体。而现阶段,我国为数不多的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则主要集中于风险投资企业方面,缺乏对风险投资者的税收优惠,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支持政策和法规。比如实践中适用于个人风险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没有亏损前转和后转的优惠规定,这使得风险投资者在获得较高收益时,要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承担较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对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再如,目前实行的“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极大阻碍了个人及民间资本的注入。实际上,送红股只是将本来要分配的红利用以扩大再生产、再投资,从整体上说个人并没有获得现实的利益,这一政策不利于调动人们进行股票投资的积极性。还有国家对高科技企业在所得税上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相关的优惠。这些政策都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投资者的积极性。另外,对于风险投资公司也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只能对应于《公司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和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通常根据行业的不同,既有一般的税收优惠政策,又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技术处理规则,风险投资公司往往难以找到税收优惠方面的对接方式。

2.对风险投资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完善

高新技术企业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现行税制对高新技术企业虽然赋予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但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增值税有碍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一方面,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得抵扣,造成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无形资产和智力投入比例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附加值高,销售收入也较高,其消耗的原料较少,能够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数额较小,而投入较大的无形资产和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却不能享受抵扣,因此,增值税负担较一般企业要重。

其次,从企业所得税来看,所得税优惠领域重科研成果环节,轻研究开发过程。现行所得税多是对投资收益的成果奖励,而事实上在风险企业投资研究阶段,其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企业收益很少,此时更应该有税收的扶持。现行所得税优惠形式多重视采用税率式优惠(减免税收),轻视对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的运用。税率式优惠这种方式体现的是一种利益的让渡,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企业取得利益时才能享受此种优惠,而风险投资本身风险就很大,没有利益就无法享受优惠,这难以适用风险投资企业的特点,很不公平。

3.现行税制体制下的重复征税,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从实践看,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大都是依据现有的《公司法》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公司制下,风险投资公司作为纳税主体,一旦公司出现利润就必须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无论是用来转赠资本,还是分配给股东,同样还需再缴一道所得税。也就是说,风险投资的收益,有一部分来自被投资企业,这部分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经交过税,但是计入风险投资后,仍然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为居民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为法人)。这种重复征税无形中加重了风险投资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实践表明,如果税收政策象对待普通投资行为那样对待风险投资,税收会侵蚀过多的风险酬金,风险投资的正常发展会受到抑制。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扶持”,这主要表现为利用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发展。许多国家对风险投资事业也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借鉴国外的经验,根据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要求和具体国情,完善现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从国际税收实践看,发达国家均有一套较为完整的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风险投资税收所涉及的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商品化及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使整个风险投资税收有法可依。我国要实现风险投资税收服务于风险投资进步的目的,也必须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制定《风险投资法》,以立法形式对风险投资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问题予以明确,并据此制定出《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条例》,从而使得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法制化、规范化。与此同时,还应该以《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条例》为基础,辅之以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在风险投资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即围绕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投资成果转让市场和风险投资人才市场等灵活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市场主体对风险投资的投入。

2.对风险投资者实施税收鼓励,增加风险资金的供给

风险投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以社会资本或民间资本为主,但由于风险投资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高风险及收益滞后等特点,常常使得风险投资者望而却步,因此,需要用适宜的税收优惠措施来鼓励支持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进而从供给的角度增加风险资金的来源。

纵观国外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可以看到,其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全面,既考虑了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也注意到对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公司实施税收鼓励。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1224部分规定,对小型企业投入2.5万美元的投资者,在此项投资中遭到的任何资本损失,都可以冲抵其一般收入,从而减轻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降低了投资风险。英国还有对风险投资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各国实施的税收优惠措施对于推动个人资本流向风险投资企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根据我国实际,对风险投资者可以考虑的税收优惠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制中增加亏损结转的规定,这样即使投资者的投资失败,还可以通过亏损的前转或后转来弥补损失,以利于消除风险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为解决风险投资者在获得较高收益时,要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而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的优惠,即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确定该期限内每年的平均收益,根据该平均值选择适用税率,并计算出该期限内应缴纳的税款,比较投资者实际缴纳的税款额,多退少补。二是对从事风险活动的投资者所获得的收入在一定条件下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如对法人将风险资本金投资于高新技术的研发项目,可享受减征或兔征所得税的待遇;对投资者把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对风险投资者发生亏损可以实行税收抵扣。三是对持有风险股票、符合时间要求的投资者来自风险投资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对从事高科技开发的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所得,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同时对这些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提高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以体现政府对高科技人才的激励,从而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3.对风险投资公司实施税收优惠,促进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

对风险投资公司实行税收优惠也是各国支持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一条渠道。如美国为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成立,政府规定发起人投入1美元便可从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以及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再如,法国对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中获得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各国所采取的上述税收优惠措施,极大地促进了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

我国应允许以各种形式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并逐步形成风险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公司配套运行。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其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的合伙人,其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风险投资公司还可考虑从盈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3年,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应该征收投资的技术进步税。对那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家先进水平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可征收低税率或免税,对技术落后的项目应征收高税率,以此来调动全社会向先进技术项目投资的积极性。

在风险投资的后续阶段,企业或项目在一定范围内有可能上市,对风险投资公司通过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的交易费用、印花税等应予以免税。

4.完善对风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投资政策范文第4篇

摘要:我国要成功实施资源能源类企业“走出去”的国家战略,就必须建立一套具有企业和政府协同效应的风险防范策略。应对和化解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中的东道国风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既需要企业积极主动的采取“自救”措施,更需要我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只有二者共同努力才能成功规避境外投资风险。

一、企业化解境外投资风险的对策

面对在东道国所遇到各种经营过程中的投资风险,我国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在经营境外投资项目过程中,应当“未雨绸缪”或“及时补救”,在风险发生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充分评估,及时制定应对各种风险的风险管理策略和处置措施(实际上,西方发达国家多年积累形成的应对跨国投资风险的诸多做法,非常值得我国企业认真学习借鉴)。具体来说,企业应对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1、必须依法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作为“外资”和“外商”,我国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在东道国长期立足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必要前提就是要依法经营,认真遵守当地有关税法、反商业贿赂法、环保法、劳工保障法、工会法、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等法律,应当说这是我国企业避免投资风险的根本因素。另外,我国企业到东道国进行投资经营,能够获得我国所需的重要矿产资源能源等重大利益,在获得利益的同时我们应当对东道国当地社会有所回报,因此,我国企业还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力争成为受东道国欢迎的“友好型”外来投资者。

2、必须预先进行投资前的风险评估。

要有效化解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的各种经营风险,我国企业就必须坚持积极主动、冷静审慎的重视态度,树立并牢记风险规避意识,设计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控制环节,稳妥落实风险防范工作,合理安排风险化解措施,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的投资战略,这就要求我国企业认真对拟投资的地区和项目进行预先风险评估。如,我国企业应深入了解东道国对资源能源类外资企业的政策、东道国国内各个政党的政治势力情势及其对外资的态度,东道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的关系等。针对程度不同,将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我国企业应努力做到“放弃高风险投资、管理中档风险、转化低层次风险”。

3、尽力实施本地化和国际化战略,最大限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本地化包括员工的本地化、融资的本地化等等。实施本地化战略,可以使我国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避免大量风险。如,善用东道国当地的员工并提升该国当地员工为管理人员可以更好地使公司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1]而当企业遭遇到政策法律等风险时,很有可能造成当地的员工失去工作机会,这会迫使东道国当地的劳工组织同政府交涉,让当地政府不得不慎重考虑自己的外资政策。

这里所说的国际化,是指我国企业在东道国投资时应避免将中国的理念照搬过去,不仅要从思维方式上做到符合国际惯例和规则,同时还应尽可能与世界有关国家的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以减少投资风险。如,我国企业可以通过与知名跨国公司、国际性银行等机构合作开发资源能源,则不仅能够利用其技术能力、跨国经营经验,同时可以借用其强大的公司背景和国家背景,使东道国不敢轻易对涉及多国利益的企业“制造”风险(因为极少有东道国政府敢于轻易冒犯数国利益)。

4、积极选择适当的补救策略。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即使采取了投资前的预防性策略和投资中的分散风险等策略,也不可能完全杜绝风险。以东道国征用或国有化风险为例,在我国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一旦发生投资风险,我国企业应当及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首先,做好谈判工作。在征用或国有化政策公布以后,如果发现所公布的政策有松动的余地,那么,我国企业就应该积极与东道国政府进行沟通,在协商中阐明由此可能对双方造成的危害。在谈判过程中,企业应尽可能地作出各种友好的姿态,要向东道国政府表明企业给当地的社会经济带来的好处,并适当做出一些让步,当然,通报给我国的有关部门,政府与企业联手与东道国政府进行外交途径的交流必不可少,效果也会更好。其次,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如果风险发生后的谈判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我国企业就应该想办法争取外界的支持。

二、我国政府化解境外投资风险的措施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当认真采取措施预防化解上述政治风险、政策法律风险等投资经营风险。

1、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

我国政府应充分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各种方式为企业的对外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为企业“走出去”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做好保驾护航工作。虽然我国走的是和平发展之路,不会象历史上西方国家通过侵占殖民地或不平等贸易的方式掠夺矿产资源。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仍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包括警惕和防范心理)。因此,在上述背景下,我国政府极有必要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我国清醒地认识到了上述问题并积极采取了系列措施。如,2006年1月3日-5日在北京成功举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暨第3届部长级会议、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定期举办亚洲博鳌论坛,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加强与相关贸易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接触等等。

2、重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

国家间条约是防范跨国投资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如果跨国投资方的母国政府和资源能源丰富的东道国政府之间共同签定或参加了某种国家间条约,那么东道国企业跨国投资的风险将大大降低。如,近年来我国和委内瑞拉政府签定了涉及投资、税收、贸易、运输、资源能源合作的多个保护性协定,有利地推动了我国和委内瑞拉在资源能源领域的合作项目,避免了一系列投资风险。当前,有关保护跨国投资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跨国投资的专项保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InvestmentTreaty,简称BIT)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鼓励、促进和保护本国公民在对方境内投资而签署的双边条约。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世界各国实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促进缔约国两国相互投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为缔约各方投资者在缔约对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世界贸易组织(WTO)中有关跨国投资保护的协议。我国已经于2001年加入了WTO,其关于跨国投资的保护性规定能够对我国的境外投资起到保护作用。WTO中有关国际投资的协议主要有四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SCM)。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用于与货物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专门处理对贸易具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到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等方面服务贸易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与国际投资联系较为密切的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规定了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原则,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与国际投资具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用于投资,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可能构成投资障碍。

自由贸易协定(FTA)对跨国投资的保护。世界上大部分的FTA中包含有投资方面的条款规则,且许多实行零关税,便利了经济要素的流动,因此,自由贸易区建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切入点之一。我国政府一直积极致力于与其他国家开展自由贸易区谈判,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实施含有投资条款的FTA或优惠贸易安排有6个,正在谈判和计划启动的谈判有8个,涉及五大洲的31个国家和地区。

另外,在跨国投资保护领域,我国还先后签署了《汉城公约》(我国在1988年4月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成员之一)、《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从而,我国的投资者可以在跨国投资前向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eeAgency,简称MIGA)投保政治风险,可以在投资之后通过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解决与东道国政府的争端。

风险投资政策范文第5篇

风险投资是指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向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初期、具有市场前景和风险的高科技项目进行的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长期投资,它不需要任何资本抵押和担保,一般通过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获得回报。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在拓展融资渠道、克服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障碍、加快高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持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为了提高我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体系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探讨如何对我国风险投资进行扶持。

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1985年,中央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工业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初,选择以深圳为代表的华南地域四个经济特区作为第一批研究风险投资可行性的调研地。9月,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一一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立,1987年全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在深圳成立。

90年代后期,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批超大规模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形成。例如,经过近一年的调查与研究,中国国家科技部、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国情证券有限公司联合发起,于1997年12月决定成立“深圳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该基金的规模为10亿元。再如1998年10月28曰由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创立的“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为5亿元人民币。至1999年底,全国规模超过1亿元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超过30个。

国外的风险投资资金也开始进入我国,例如,中外合资的“北京太平洋优联风险技术创业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国国际数据集团所属的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基金会与北京市优联科技发展公司共同创办的。该公司拥有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达3000万美元。与此同时,我国一些企业也开始积极地引进外资,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万港币种子贷金的基础上创立的,它经过长期准备与精心挑选,终于得到美洲银行罗世公司、华登国际投资集团、艾芬豪国际集团等三家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650万美元新投资。

显然,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是比较快的,它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只经历了较短的发展历史,至今尚处于初始阶段,还无法独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在发展中还存在大量的问题,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

1、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不足。据统计,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资金总额为1257.3亿元,而实际仅投入资金188.49亿元,存在1068.8亿元的缺口。

2、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目前,我国许多风险投资总会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带有很明显的行政色彩。

3、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搞风险投资既要有经验丰富的风险资本家,又要有具备创新能力和创业管理能力的风险企业家或创业家。而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还是比较匮泛的。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的最明显特征,即这种投资行为具有较高的失败率。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有关数据可以看出,它的失败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进行的26项重要投资中,有10项最后成功了,另外16项却失败了。另外根据美国权威杂志《风险投资期刊》刊登的研究报告中对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风险投资的393家风险企业进行统计表明,有6.9%的风险企业当初的投资在回收时翻了10倍,而投资收不回来的企业占60%。

正是由于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收益很不稳定,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却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企业所得税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风险企业的无形资产(技术投入)投入比重大,资产更新换代的时间短,而当前折旧速度不够快,往往是资产的自然寿命尚未到达就因为技术进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重产品和企业,轻研究开发过程,但风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往往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

2、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利于鼓励投资。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通常是高科技企业,一般都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尤其是软件开发行业的风险企业,其产品附加值高,销售收入也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较少,而且由于技术转让费不能抵扣,所以风险企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就低,因而事实上承受了比一股企业更高的增值税负担。

3、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没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提供者的积极性。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进行投资必然希望获得一个较高的收益,而风险投资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有的年度可能会获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则一无所获,甚至要承受较大的亏损。而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并且没有亏损前转或后转的条款,显然这非常不利于风险投资者的经营,在他们获得较高收益时,他们要承受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的情形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国家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税收政策

从理论上讲,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必须考虑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笔者认为,从税收原则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能性。

前面已经讨论,风险投资由于它独有的特征,使得它在税收负担方面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即处于劣势地位。而通过对它实行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让政府也分担部分投资风险,这显然可以降低风险投贸的风险程度,从而使风险投资的竞争条件有所改善,使之与其他类型的投资处于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从这个意义上说,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具有必要性,它有利于维护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该有利于提高资源在全社会配置的效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即通过税收的征收,引导或促使资源从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并促进人们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开发新资源,以此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的进步。对风险投资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风险资金的形成,推动对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加快高技术成果的转化,从而可以把资金引导到效率更高的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和效率,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从税收效率的原则来看,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是可行的。

我国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选择

既然对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必要性,又是切实可行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措施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所得税应当给予风险投资适当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净收益的多少,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允许接受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它们所采用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更新速度大大高于传统生产部门,经常在它们的自然寿命结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对于这类资产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支持其技术发展。2、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3、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贸减免。也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从理论上说,这项措施可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积累。4、适当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得税的适当减免。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实际采取了该项措施,例加瑞典的税收改革之一就是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其减免总额达到股东所获股利的70%,减免额最高达到70万克郎。这样做可以鼓励小企业支付股利,从而促进小企业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业吸引权益资本的可能性。

其次,结合风险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特征,应当改革当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去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则允许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税额纳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地用于抵减当期销项税额。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新企业和生产设备更新速度快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有利条件。这也有利于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因为风险投资企业大多投资于那些高技术产业,相对而言,它们所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是比较年轻的企业。由此可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促进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加速生产设备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鼓励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

再次,促进风险投资行为还要注意发挥风险投资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这主要从个人所得税上入手。为了确保风险投资者不至于在税收上处于劣势,可以采取一种求平均的方式,即对于投资于风险行业所取得的收益,在每年年末按其实际收益适用税率预交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确定该期限内每年的平均收益,并根据这个平均收益选择适用的边际税率.按照该税率计算出风险投资者在此期限内(投资期限内)应该缴纳的税款。假设该税为b、而投资者实际已缴纳的税款为a,比较b与a,以此来决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退税或补征税款,若b大于a,则应当对其退税,反之则应当补税。而对于投资管理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其实也在进行投资,只不过他们所提供的不是货币资金,而是人力资本,他们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体现了管理技能与资金的结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对其进行扶持的,因此,对他们的个人所得也应该适当照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他们更好地进行风险运营,具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提高他们的免征额,或者专门为他们制定一个减税条款,降低其所得适用的边际税率。

对促进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措施的效应分析

那么,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我们不妨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来分析一下实施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的效应。

我们现在假设有一个风险投资者,其拥有的资金总额为q,市场利率为r,税率为t,他们可以投资于三个方案,其投资项目税前收益的概率分布情况如表1:

*

a方案相当于进行储蓄,b方案是一般性的投资方案,而c具有风险投资的特性。该投资者投资于a,b,c方案,税前收益的期望值都为r,(a方案显然是r,而对于b方案,为:

-r×15%+o×20%+r×35%+2r×40%=r,对于c方案,为:一2r×20%十(-r)×40%十o×o十r×5%十2r×5%十5r×15%十6×15%=r)

可以看出,这三种投资方案的税前预期收益率相等,但我们接着再考虑税后的情况,则会发现c方案将处于很不利的地位。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一般没有亏损后延的做法,所以这三种方案的纳税情况加下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投资于方案a,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收颇为qrt,投资于方案b,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35rt+o.8rt),而投资于c方案,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o5+o.1+o.75+o.9)rt=1.8qrt。显然,c方案明显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且,如果我们注意到绝大多数国家奉行的都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则这种税收上的不利地位将会更加突出。如果不给予其一定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显然,任何理性的投资者都会把资金从这种方案撤出,造成大量类似c方案的投资项目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不利于新兴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而扶持新兴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是大多数国家的一贯做法。从税收方面,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弥补这种不平等的状况。假设我们对高风险产业实行减税的政策,减税率为50%,则经过计算后,可知c方案应纳税额将降为o.9qrt,此时c方案在税收上不仅没有处于劣势,还拥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势。就一般情况来说,任何产业都会经历产生、发展、成熟和衰弱四个阶段,从此意义上说,风险投资行业目前可以被归入处于发展阶段的行业,它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尤其是在以高科技为竞争基础的当今,它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该对其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因此,对c方案实行减半征收后,税收负担为o.9qrt,这在短期内可能被看作是产生了新的不公平(不考虑到实际中的累进税制,情况也许未必如此),但从长期的产业发展计划来看,这其实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为所谓公平并不是平均主义,对弱者的扶持就是对强者的激励,只有采取相应的支持策略,才会有更多的弱势产业成长为强势产业。

另外,从表现来看,对c方案实行减税后,国家就会减少从类似c的产业中获得的税收收入,便如本例中该投资者所交纳的税收额将会减少0.9qrt,但注意到长期的效应,我们就会发现情况就未必如此了,假设实行优惠措施后,该投资者的经营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他的投资资金迅速成长为3q,那么尽管税率下降为以前的50%,但税额反而多于减税之前的税额。因此,对c方案实行一定税收优惠措施,从长期来看,并不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总之,一系列实践和理论证明,税收激励措施对风险投资行业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至少它可以使风险投资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投资而言不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使之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许多发达国家从相关的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了风险投资一定的优惠,我国也应及早重视和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

注释:

①见《风险投资:理论、政策、实务》第217页经济学出版社99年12月黄宝印等著

②《风险投资和中国经济建设》《中国对外贸易》99年第5、6期作者:张海燕

②《资本利得―一无原则的税种》《税收译丛》99年第5期罗宁、杜毅辉译

参考资料:

王峻峰主编:《风险投资:实务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

venturecapital作者:mike?wright

ken?robbiel994

buildingeuropeanventures编者:sue.biriey1995

riskyassetsandthechoiceoftaxbase作者:iba?kobowitzannr.korowit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