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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影响

消费税的影响

消费税的影响范文第1篇

[关键词]木地板;木地板消费税;取消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9055

1木地板消费税的概念

1.1释义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明确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实木指接地板加征5%的消费税。

实木地板又名原木地板,是指天然木材经烘干、加工后形成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指接地板是由一定数量相同的树种、相同截面尺寸的长短不一木料,沿着纵向指接长料,加工而成的地板;实木复合地板是由不同树种的板材交错层压而成。这三种产品的共同点是在生产过程要消耗大量的木材资源。木地板消费税是对木地板企业在木地板生产加工环节征收的税费,而不是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支付额外的税费。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特殊性的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性的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且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式,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1.2地板消费税征收的背景及目的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直接关系到全球生态环境、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的崛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国内对木地板的需求大幅上升。生产和使用木质地板客观上消耗了大量木材资源,我国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森林覆盖率不断降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存环境受到威胁。

伴随环保理念深入人心,为了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世界各国对天然林采取禁伐、限伐措施。按照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就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引导木材合理消费的一种方法,反映了我国政府对森林与环保问题的重视。开征消费税后,一是可以调节消费结构,通过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影响消费活动的方向和内容,进而调节整个社会消费结构;二是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同时增强国人的环保意识,提高民众树立更加环保的木材消费观。征税将促使厂家与消费者更加珍视实木地板的生产与消费,从而提高木材使用率,减少浪费。

1.3消费税征收现状

地板消费税实行9年来,对于保护濒危树种、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发挥了作用,对抑制纯实木地板消费也有一些效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木地板产业结构的调整,大量进口木材及速生林地的开发使用,继续征收木地板消费税,对保护环境已失去了应有作用,并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木地板行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且受近几年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企业生产成本持续升高,国外贸易壁垒的阻碍,地板行业发展速度降缓,地板企业已经到了生死边缘。

2木地板消费税对木地板企业的影响

2.1我国地板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木地板行业起步晚、基础差,但是发展迅速,在不到30 年的时间内开拓了多种类、多规格的多元化产品格局,建立了从生产、销售到配套铺装的服务体系,并形成了一定企业规模的产业集群,整个行业已进入稳步发展的成熟阶段。同时,由于木材资源紧缺、市场竞争不规范、企业创新能力弱,国内房地产市场调控,出口贸易壁垒等因素影响,我国木地板行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2.2目前地板企业的发展困境

2.2.1国内市场需求不旺,行业产品销量总体下滑

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2014年房地产业持续低迷,成交额持续走低。连众人期盼的金九银十效应都明显减弱很多,品牌艰难维系,企业大部分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地板销量约为3.88亿元,同比下降2.8%,实木地板及强化地板销量下降5%以上,地板行业整体呈现出疲软的态势,企业不同程度的减产或停产再一次对地板行业的发展敲响了警钟。

2.2.2高企的税负严重阻碍了行业发展,造成不公平竞争

木地板企业在生产中要承受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各种税赋,对企业来讲压力很大,这样就会促使一部分企业不规范,容易在行业当中犯错。降低木材企业的税负,公平税收环境,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2.3企业税费过高,产不敷出,生产经营举步维艰

国际市场疲软,国内商品房调控,导致地板行业销量下滑,出现了局部产能过剩、低价竞争的情况。而国内木地板企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水、电等生产成本大幅上涨,运输物流成本也居高不下,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各种税费也有增无减,致使业内出现大量企业减产、停产,甚至老板跑路等现象,大量工人待岗。

2.2.4国外技术和贸易壁垒导致国内木地板出口受阻

我国木地板出口的主要国家是美国和欧洲,每年木地板出口量一直保持在1亿平方米左右,占木地板产量的1/4。木地板上承载着很多“所谓”的知识产权,由于我们在地板产品方面的自主知识产权相对较少,出口相关产品需要购买国外知识产权,在与外国企业的出口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现在中国地板企业的出口竞争,除了成本原因以外,还有非关税的贸易壁垒。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及《欧盟木材法规》的强制实施,俄罗斯、东盟等相关木材贸易和保护法案的出台,全球材种资源的认证成本越来越高,以及针对中国地板企业的“双反”调查,使我国木地板出口量大幅下滑,负增长率高达1724%。由于出口受阻,许多企业转向内销,致使国内市场竞争更为激烈。

2.3我国木地板生产已向资源综合利用方向发展

我国多年开展森林保护工程以来,实木地板原料基本均为从国外进口,对于出口实木地板成品的企业来讲,只起到来料加工的功能。从木材原料看,实木地板原料主要来自于进口木材,而实木复合地板、强化木地板原料主要来源于人工林木材、次小薪材、枝桠材等,均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型产品,尤其实木复合地板基材也一部分是秸秆人造板材。木地板的生产对木材资源的损耗已经到了微乎其微的地步。

3取消木地板消费税的政策建议

3.1实木地板消费税应尽快取消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为了节约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我国现在的木材消耗主要依靠进口和速生木材。速生林25年就可以利用,杨树甚至10年左右就可以利用。速生林在我国迅速发展,很多木材加工企业都有自己的林地,甚至在国外开发了自用林地。通过技术的进步,未来的速生林实木地板产业化成必然趋势,速生木材促进了木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将会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

自我国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国内优质、珍贵木材供应量急剧下降,实木地板原料很大一部分从国外进口。大量进口木材,间接保护了我国的森林资源,对于国内的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不应再征收5%的消费税,而对于实木地板成品的出口企业来讲,国内只起到来料加工的作用,消费发生在国外的部分产品,也不应再征收消费税。

3.2实木复合地板、实木指接地板消费税,应享受国家补贴或退税政策

实木复合地板是环保、可持续发展的产品。国际上对木材的综合利用、科学利用或加工利用有一个基本定律:如果对天然林的利用小于30%,基本上就属于科学、合理的利用。拿木地板行业来说,实木复合类就符合这一环保要求。实木复合地板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三层复合,一类是多层复合。15毫米厚的为三层复合,表层4毫米为天然林材种,中间层和底层均为速生林木材;多层一般为12~15毫米结构,目前普遍利用的表层只有06~2毫米,所占比重也都小于30%。从国际上对资源的环保绿色、科学利用的角度来讲,复合木地板是环保产品,其资源的使用是合理,不破环环境的,生产过程也不污染环境,产品的消费利用对环境无害,产品废弃以后,还可以被再生利用,这都符合现代环保可循环利用的理念。

实木复合地板基材为人工速生林木材,同为综合利用产品,中、高密度纤维板能享受国家退税政策,实木复合地板基材亦应享受。大力推广实木复合地板的消费,有利于保护稀有木材资源。

实木指接地板主要生产原料为短小木材及木材加工边角料,属于典型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生产不仅能减少原木消耗,还可提高木材资源利用率。因此指接地板不但不应征税,而且应该进行相应补贴。

3.3尽快研究制订地板行业木材综合利用鼓励政策

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加快绿色城市建设,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完善绿色建筑标准及认证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强力推进建筑工业化。木材与木制品是唯一可再生的绿色建筑材料,国家应积极鼓励其发展,近期也是取消木地板行业消费税是最佳时期。为保护森林资源,应采取差别征税的方式,对使用次生材、速生材、边角料等非原木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实木复合地板、指接实木地板,按照低税率征税或者免税或者在其他税目中退税,以鼓励企业使用原木替代品。同时,也使征收税率与征税对象所耗用的自然资源(木材)相适应,回归消费税的本意与宗旨。

4结论

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战略措施的稳步落实,建议对实木复合地板、实木地板取消消费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使用次生材、速生材、边角料等非原木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实木复合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应免征消费税或在其他税目中退税。这样可以扩大木地板消费,减少瓷砖等不可再生资源消耗,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可以助推木地板企业走出困境,释放活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更好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国外双反调查、国家房地产限购等一系列不利因素的挑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S].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

[2]刘晓凤消费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西部财会,2010(9):17-20

[3]刘植才,黄凤羽,刘荣我国消费税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J].税务研究,2008(5):50-51.

[4]王建华调节收入分配 健全消费税[J].商场现代化,2005(29):170-170

[5]叶超,周璇我国消费税变迁[J].经营管理者,2011(22)

[6]王瞳,王冬梅关于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扣除问题的探讨[J].北方交通大学学报,2001(10)

[7]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课题组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消费税制改革[J].环境经济,2010(77)

[8]发改委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EB/OL].(2014-03-17)http://gzdt201403/t20140317_602980html

消费税的影响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消费品 进口关税 消费

进口关税下调对市场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能够以同样的价格购买种类更加丰富、更加全面的商品与服务;第二,消费者能够通过更多的价格购买同样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第三,关税下调对走私现象具有有效的抑制与减少作用,实现市场发展的规范化。

一、2015年对消费品进口关税下调的具体内容

国家财政部公布的信息显示,我国从2015年6月1日起,将对部分服装、鞋靴、护肤品、纸尿裤等14类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降低,这些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的平均降幅将超过50%,是国家下调进口关税平均幅度最高的一次。其中,西装、毛皮服饰的进口关税由原来的14%-23%下调为7%-10%;运动靴、运动鞋等产品的进口关税由原来的22%-24%下调为12%;纸尿裤的进口关税由原来的7.5%下调为2%;护肤品的进口关税由原来的5%下调为2%。

二、消费品进口关税下调的原因

我国财政部自2015年6月1日起对部分服装、鞋靴、护肤品、纸尿裤等14类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降低,平均降幅超过了50%,是我国下调进口关税平均幅度最高的一次。对消费品进口关税进行下调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境旅游与出境购物。随着出境购物旅游人数的不断增加,我国消费外流的现象不断严重,不利拉动我国的内需。第二,通过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下调,将近一步增加商品进口,导致大量的进口商品进入国内,为国内商家创造机会,真正扩大国内的消费需求,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第三,进口形势不佳。2015年以来,我国的进口情况收到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一直处于低迷的状态中。依据海关的相关统计可知,2015年前四个月我国进口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4月份当月进口比去年同期下降了将近16%。进口形势不佳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部分进口商品关税税率的下调。

三、2015年对消费品进口关税下调对消费的影响

(一)进口商品渠道商直接受益

进口关税下调直接受益的就是进口商品渠道商,税金的降低直接增加了进口商品渠道商的收益。例如一款护肤品的完税价格为1000元,在2015年6月1日之前按照5%的现行暂定进口关税税率,需要交纳的关税金额为50元,而与关税相关联的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分别为255元与450元,不考虑其他流通环节所增长的价格,该款护肤品在国内销售的价格为1755元。在2015年6月1日之后,进口关税税率调整为2%,需要交纳的关税金额为20元,而与关税相关联的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分别为247.38元与437.14元,同样不考虑其他流通环节的价格增加,比e月1日之前可以少交50.1元的税。

(二)满足消费者多样化消费需求

我国实现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下调,虽然有利于原本在境外消费的消费者选择国内消费,但这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境内消费与境外消费具有不同的特点,实现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降低的主要目的是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通过进口关税降低的方式能够满足消费者从各个角度对消费品的需求,实现国内市场消费品种的丰富与完善,扩大了消费品进口的数量与种类,方便消费者在国内进行不同需求的消费活动。

(三)关税下调拉动消费增长

2015年以来,我国的进口情况一直处于低迷的状态中,进口形势不佳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部分进口商品关税税率的下调。而具体的部分服装、鞋靴、护肤品、纸尿裤等14类日用消费品的选择,财政部司税的解释为这些类型的商品在境外的消费两比较大,消费者对于这些商品有着非常强的购买意愿,同时这些商品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我国针对14类进口商品进行关税税率下调,将有利于合理增加进口,促进国内消费升级,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当前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相关人士指出“降低此类商品的进口关税,一来对税收和财政的影响有限,二来又可以拉动国内消费快速增长,可以说具备比较高的性价比。”

(四)对跨境电商“海代”产生影响

随着部分服装、鞋靴、护肤品、纸尿裤等14类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税率的下调,贸易进口环节税收与跨境电商行邮税之间的差距大幅度缩小,这将为实体销售渠道带来较大的机遇。本次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税率的调整,对海外代购业务,跨境电商及相关从业者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例如聚美优品,5月27日爆出关税下降的消息之后,虽然并未实际实施,但是其股价依旧下跌了15%,主要的原因是关税下调对聚美优品的海外业务“极速免税店”业务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消费者选择海外代购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方面是价格,相同商品国内价格高于国外;另一个方面是商品,部分商品在国内无法买到。随着关税税率的下降,进口商品的数量与种类都有所增加,价格也可能会有所降低,从而让更多原本选择海外代购的消费者转变为进行实体消费。

消费税的影响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消费税 成品油 油价

0.引言:消费税是国家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环保,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收工具。我国从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税。根据党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迈向健康可持续的增长模式,迈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1]

在我国,减税乃至免税等政策需要进行长期的规划,而后再作出决定。然而对于突如其来的成品油消费税的上调,却没有太多的征兆。至此,政策的突击出台却有些让人感到不适应。

1.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历史发展和当前现状

1.1 历史发展

早在1998年前,我国的成品油价基本属于完全管制阶段。正由于这种过度管制的模式长期存在,直接导致了我国成品油价格脱离国际市场的实际价格水平。

显然,经历了多年的探索,如今的新油价机制制度确实给市场带来了更多的灵活性,同时也逐步适应了国际油价的调价步伐。

但遗憾的是,在新油价机制运行以来,虽然有不少地方得到改善,但却仍然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其中,国内成品油价的调价节奏依然跟不上国际的水平。

1.2 当前现状

2015年1月12日,在我国成品油价格宣布下调的同时,财政部再一次提升成品油的消费税。

具体来看,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油的消费税在现行单位税额的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元/升。而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至此,随着本轮成品油消费税的上调,这也是自去年7月份以来,我国第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

然而,令人感到困惑的是,面对多次的成品油消费税的上调,相关部门给出的解释是为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在推动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

2.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的原因

2.1 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积极意义

2.1.1调整前后,我国成品油税负与国际相比较而处于的水平

从国际上看,欧盟等发达国家油品的税负较重,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56%和50%,我国周边国家中,日本的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42%和30%。我国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水平后,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将分别由32%和29%提高到34%到31%,对主要用油行业和居民消费会增加一些税负,但明显低于欧盟国家的税负水平,与周边一些国家相比也偏低。这一税负水平与我国现实经济状况和长远发展战略相适应。

2.1.2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贴

2006年国家建立了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机制。2009年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上述补贴机制。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国家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在保障民生的同时,积极发挥价格机制的市场调节作用,继续落实和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政策,支持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2.1.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将用于诸多方面。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增加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资金。二是用于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发展。中央政策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所需资金 。

2.2 关于调整政策的诸多疑惑

在多次成品油消费税上调的大环境下,看到调整消费税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之余,它也确实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疑惑。

首先,针对我国的税负之高,可以列举一个事例。假设一辆汽车加满一箱油需要耗费360元。然而,在这360元的价格中,包括了增值税、汽油消费税、城市建设费及教育附加费等费用,占比总价超过了30%。换而言之,若不计算其它成本,单是税费就占了近1/3的价钱。由此可见,我国税负之重是难以想象的。

再者,从我国老百姓的收入状况来看。虽然,我国的GDP位列全球第二位的水平,但人均下来,却不是一个很理想的数字。据统计,目前我国人均GDP约为6995美元。相比之下,荷兰、美国、瑞士等征收高额成品油消费税的国家,其人均GDP基本达到4万美元以上。对此,若简单按照消费税的征收幅度来衡量其合理性,未免太缺乏可信度。

最后,从保护环境的角度进行分析三涨成品油消费税是否合理。当下,推动大气污染治理是作为提升消费税额度的依据。然而,盲目提升消费税的额度,其针对性却大打折扣。

3.解决问题

3.1 既要关注消费税也要关注与之相联系的税种

理性地讲,民众若是真正关注自己的利益、关注税收,是否更应该呼吁降低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税负?

当然,民众忽视增值税等间接税,也是因为增值税等间接税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即纳税人与负税人可能不重合,税负容易转嫁。因此,纳税人大多不明白自己实际交了多少税。自然,也就容易忽视这部分税。

或者说,从效率角度而言,也更应集中关注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税负轻重与透明度问题,以及税款的真正去向与使用效率问题。

3.2 税收要法制,更要公正平等

真正的税收法治意味着,所有税法,包括成品油税率的调整,不论是调低还是调高,都应该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和反映全体国民的税收意志,征得国民的同意与认可。而且,征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都必须是平等的利害相交换。这些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应该遵从完全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应该遵从比例平等原则。

4.结论

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消费税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生产和引导消费,同时也体现了国家的产业结构和消费政策。[2]

总之,如果换个角度理解这次成品油税率上调的话,或许价值在于,它有助于进一步唤醒民众的纳税人权利意识。尽管这种观点多少有些无奈与自嘲,显得有些硬心肠。但从当下国民的实际性格与觉悟看,却是有道理的。因此,关注成品油消费税上调政策,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能把这种舆论热潮引到推进更重要的财税改革方向上来。

参考文献:

[1]财政网微信公众号,2014-12-12,《成品油消费税提高旨在促进促进资源节约,遏制大气污染,推动绿色发展》.

[2]严振生.税法理论与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消费税的影响范文第4篇

关键词:烟草税收政策;卷烟消费;影响

一、相关背景

2015年5月,国家出台了新的烟草税收政策,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调整,在提高卷烟从价税的同时在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从量税。由于之前的烟草税调整,都是只调烟税不调烟价,不少烟草企业为了保证销量的提升都通过内部消化来对烟草的税额进行了调整,难以切实发挥实质性的卷烟消费控制效果。此次我国烟草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提升了烟草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率,将其提高到6%,这就使得零售环节烟草的指导价格同步提高,能够在卷烟消费行为的管控上起到很好的作用。根据管理实践和国际经验,烟草的税收税率每提高10%,烟草的税收总额就能够增加5%,同时卷烟的消费量也能够降低5%。尤其是对于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来讲,烟草税收政策对卷烟消费的影响更为显著。

烟草经济作为戒不掉的经济,烟草专卖局一方面提出自身的经营发展目标,另一方面还需要承担控烟的社会责任。而政府一方面征收高额的烟草税,另一方面还需要补贴烟农进一步推动烟农的转产。由于烟草企业的税收跟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同时烟草企业本身也需要维护自身的发展和利益,使得各级地方政府都有着保障烟草税收来源、提高财政收入的动机,依靠保护性措施促进本地烟草行业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提高烟草税负所带来的控烟作用。

二、烟草税收政策对卷烟消费的影响

烟草税收是我国地方以及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烟草既是创税大户,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大户。就我国而言,当前烟草行业涉及到的税种比较多,主要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烟叶税、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等。除此之外,我国对于卷烟的产品也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并确定了卷烟的价格体系,从卷烟的零售价格、批发价格以及调拨价格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确定。其中,卷烟的零售价格是指烟民最后承担的价格;卷烟的批发价格是指卷烟商业企业向零售企业销售卷烟时确定的价格;卷烟的调拨价格则是卷烟厂向卷烟商业企业销售时卷烟的价格。卷烟的最终零售价格中包含了较高的税收。卷烟的含税价格跟不含税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卷烟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对于这一部分税款25%划归地方,其余归中央财政所有。

同时,卷烟作为特种商品,还需要同时交纳消费税这一中央税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批发毛利率)。由于消费税本身包含重复纳税的特征,卷烟批发企业也需要交纳相应的消费税。烟草相关企业在交纳消费税和增值税之后,还需要根据实际交纳的流转税额进一步交纳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等。

除此之外,烟草企业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测算,烟草的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卷烟厂和烟草零售商大约各占13%,而烟草公司大约占28%。烟草消费者购买的卷烟产品价格中67%的价款都是国家税款,在这些税款中中央能够获得消费税、大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以及75%的增值税,这也解释了烟草行业作为我国的纳税大户,推动地方经济的现实状况。

依据我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的相关制度,税务部门将烟草的调拨价格作为基准,并将烟草分为了五类。这五类卷烟产品在烟草税收政策调整之后,卷烟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都进行了调整,但价格的增长幅度是不相同的,卷烟的类别越高增长幅度越大,这也使得这五类卷烟厂品的消费水平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税收提高之后,低收入消费人群所受到的消费抑制更为明显,促使他们向更低档的香烟消费转移。

三、卷烟税收政策跟卷烟消费间的矛盾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在卷烟行业税收上都有着重工轻商的特点。卷烟生产企业所承担的税款,大概是卷烟商业企业承担税款的三倍,这就造成了卷烟生产企业承担的税款相对比较重。在这样一种税收管理体制下,卷烟行业税收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卷烟的生产量,而不是取决于卷烟的销售量。卷烟行业这样的一种税收特点,常常会导致地方政府对本地的烟草行业实施干预和保护,比如发展本地卷烟品牌、实施地方性封锁等。除此之外,跟一般的行业相比较卷烟行业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卷烟商业企业跟卷烟生产企业的联系常常会非常紧密。假如对卷烟的税收征管只是在卷烟的生产环节上进行强化,而忽视卷烟的销售环节,就会导致卷烟行业的税收征管链条不够完整、不够健全,进而出现卷烟生产企业人为压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以此来规避纳税。国家此次卷烟消费税的调整,重点就是侧重于卷烟的批发环节,这有助于缓解之前卷烟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纳税不均衡的问题,降低卷烟生产企业的纳税负担,同时也降低了地方保护主义和工商联手规避税费的行为。

第一,在我国烟草企业属于国有垄断企业。烟草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既要交纳相应的税款,同时还需要按照中央财政的要求对产生的利润按比例上交。烟草税收政策的改革,提高了烟草的税率。这就使得烟头企业能够保留的利润减少,对烟草企业职工的工资以及福利产生不利影响。烟草企业为自身发展的需求,会针对新出台的烟草税收政策提出相应的对策,以维持烟草的销量。这对于我国控烟行动、控制卷烟消费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二,我国卷烟消费税的制定和管理实行分档比例税率,税收政策的改革很可能会导致相邻档次的卷烟消费税发生比较大的变化。烟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出于自身管理的需求,会在税收管理中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避开对自己不利的卷烟价格区间。这样的税收管理行为,很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它既会导致税额的流失,同时也会导致税收政策在调整卷烟价格方面作用比较小,卷烟税收政策的调整很难及时地传递到消费者终端,也就很难对卷烟的消费行为产生作用。

四、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

从全球范围来看,烟草税收呈现出不断提升的趋势,这一发展变化不但涉及到税收政策改革,同时也涉及到国家财政分配体制的完善。在烟草消费管控上,既要依靠原有的税收政策,同时也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必要的配套机制,逐步提高税收在卷烟消费上的引导作用。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理调整从价消费税,尤其是从量税。当前,在卷烟生产批发环节中的从量消费税水平比较低,这就导致其在管控卷烟消费方面作用比较低。一般来讲,低收入者对于卷烟价格的弹性更大,也就是在卷烟的价格提升情况下低收入者减少得更多。正是基于此,应当对烟草的从价消费税进行合理的调整,尤其是烟草从量税,以此有效管控卷烟消费行为。不仅如此,依靠从量税的征收还能有效规避企业避税行为,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背景下,依靠从量消费税提升来实现烟草消费行为的管理具有很高的效率和效益。

第二,从现有的烟草税中提取烟草消费控制税。设置烟草消费控制税的目的是控制烟草消费,根据国际管理实践可以发现,提升烟草纳税水平,收取烟草消费控制税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烟草消费。因此,为了有效实现卷烟消费的管控,可以将部分烟草税投入社会医疗保健等相关领域,强化烟草消费管控宣传,支持青少年健康教育,依靠从量消费税的征收来鼓励烟农转产,并依靠烟草税的征收推动我国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保健等产业的发展。

第三,对卷烟消费税的税率进行合理的调整。尽管烟草行业能够为我国创造较多的税收财政收入,但是烟草消费的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烟草消费行为所产生的生产力损失、生命损失、医疗卫生成本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作用。正是基于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强化卷烟消费的管控,依靠烟草消费税税率提升,强化烟草价税联动。在对烟草消费税进行调整的过程中,还需要对烟草工商企业之间的纳税负担进行合理的平衡和调节,对现有的烟草税收体制进行完善和健全。当前,不少国家对烟草消费税的税收税率都提高了70%,出于控制卷烟消费行为的目标,我国也需要进一步提升烟草的价格和税收水平。

参考文献:

[1]石坚,胡德伟,毛正中,陈文东.提高中国烟草税税负的经济影响分析[J].财贸经济,2012(02).

[2]胡鞍钢,胡琳琳.运用税收与价格手段控烟的政策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11).

消费税的影响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个数起征点;扩大消费;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2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098-03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在200多年的时间内已迅速发展成世界各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的个税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

一、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的演进

1980年以前,我国个人收入普遍水平低且收入差距小,同时使用计划工资方式控制个人收入差距,所以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1日,财政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建立。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为了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国人大分别于1986年1月7日和1986年9月25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分别于1986年1月7日和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当时的起征点确立为400元,1993年起征点上调至800元,2005年起征点上调至1 600元和2007年起征点上调至2 000元,2011年9月起,我国个税起征点由2 000元提高到35 00元。

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实证研究

(一)建立模型

我们将采用虚拟变量的方法建立不同的两种模型——个税起征点和机会收入,以便使结论更有说服力。在此先定义机会收入的概念,机会收入是指起征点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与起征点没有调整时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表1为1987-2011年居民人均年消费、人均年收入和税收起征点的数据:

在建立模型之前,先引入虚拟变量d1、d2、d3、d4,设:

d1=1,1987≤t≤1993; d1=0,1994≤t≤2011

d2=1,1994≤t≤2005; d2=0,1987≤t≤1993、2006≤t≤2011

d3=1,2006≤t≤2007; d3=0,1987≤t≤2005、2008≤t≤2011

d4=1,2008≤t≤2011; d4=0,1987≤t≤2007

之后建立模型[1]。

设不同时期的个税起征点为threshold,则可建立模型1:

Ct=α0+α1Y+α2Ct-1+α3threshold

引入虚拟变量可得公式1:

Ct=α0+α1Y+α2Ct-1+α3threshold1+α4d2threshold2+

α5d3threshold3+α6d4threshold4

(二)数据检验

从公式1的估计结果看(见表2),我国家庭居民消费支出的确受收入和消费惯性影响,但对4次个税起征点调整的反应则有所不同。在公式1的4个虚拟变量中只有Threshold2能够显著影响居民消费支出,且方向为正,说明个税起征点由400元提高至800元能够显著刺激消费。而Threshold1、 Threshold3和Threshold4都不显著,所以剔除掉Threshold1、 Threshold3和Threshold4重新回归得到公式2:

Ct=α0+α1Y+α2Ct-1+α3d2threshold2

公式2中Threshold2以1%的概率显著影响居民消费支出,且其余变量也都通过了显著性水平为1%的t检验。F=7205.58,说明公式2通过了F检验;R2=0.999,说明该模型拟合程度非常高;而通过DW值并不能说明存在自相关的现象,通过进一步的回归分析,可知不存在自回归。所以公式2清晰地说明,在个税起征点由400元提高到800元显著地刺激了消费,并且每提高1元的起征点就有约0.018元用于消费。

用同样的方法建立公式3、公式4和公式5:

Ct=α0+α1Y+α2Ct-1+α3d1threshold1

Ct=α0+α1Y+α2Ct-1+α3d3threshold3

Ct=α0+α1Y+α2Ct-1+α3d4threshold4

分别估计Threshold1、Threshold3和Threshold4对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

由表2的回归结果可知,公式3中Threshold1的参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负,且其余参数分别通过了显著性水平为1%的检验,F、R2和DW值又分别说明公式3通过了F检验、拟合得非常好且不存在自回归现象。所以公式3显示了这样一种结果:提高个税起征点降低了消费,且起征点每提高1元,消费减少约0.039元。而公式4和公式5中Threshold3和Threshold4虽然负数,但不显著,说明第3次和第4次提高个税起征点对消费有减弱作用,但作用不显著。

(三)原因分析

1987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0提高到400元显著降低了消费。因为这是首次开始对我国居民征收收入调节税,收入调节税从无到有,无论是对居民消费心理,还是从实际可支配收入来说,其影响都是不言而喻的。在个税作用下,居民减少消费是正常的反应。

1994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400提高到800元显著刺激了消费。因为伴随着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我国对税级距和税率也进行了大规模调整,税级距扩大,税级由5级升为9级,最低和最高税率均大幅下降,最低税率由20%下降至5%,最高税率由60%下降至45%。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消费观念发生了转变。适逢提高个税起征点,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消费潜能被激活,此时边际消费倾向正处于上升状态,个人消费支出增加。

2006年和2008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分别提高到1 600元到2 000元,但实际上并没有显著刺激消费。因为这两次税改,基本上只在个税起征点上进行了微小调节,在税率和税距方面都保持不变。再加上这段时间物价上升迅速,通货膨胀压力不断加大,个税起征点提高带来的盈余收入不足以满足通货膨胀带来的潜在收入下降。而另一方面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边际消费倾向不再像以往那样快速增长,所以对广大纳税群体来说,消费没有因个税起征点提高而发生显著变化是可以理解的。

综上所述,个税起征点的单独提高并不能显著刺激消费,需要与税率与税距的调整相配合。

三、结语

个人所得锐起征点只有建立在一定的统计基础上,才更加具有科学性。作为纳税主体的工薪阶层,占纳税额的百分比以及各收入的分布情况能够为起征点的确立提供重要的信息。我国现有的数据统计中,比较权威的是统计局。但是统计局又存在着数据不全面,数据滞后性以及数据官司方化的缺陷。因此完善统计基础成为合理确定起征点以及采取其余政策措施的必要条件。

个税起征点的变化对消费作用并不是一概而论的,单独对个税起征点进行调节并不能有效带动消费,需要配合税率和税距的变化才可以达到带动消费,扩大内需的目的。正因为第2次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伴随着税率和税距的变革,才有效地带动了消费。而第3次和第4次这个因为只变动了个税起征点,税率和税距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变革,所以才没有对消费产生明显的刺激作用。基于现在我国高收入人群的比例不断上升的现状,拉大税距降低税率在增加较低收入居民的机会收入的同时,又不会导致高收入者边际税率的过高,降低其偷税漏税和抵制情绪,刺激其消费需求。当然,要合理把握这个度,在公平的基础上,增强效率。而且,通过观察可见目前各国税率级次一般都在三到六级左右,我们理应在充分考虑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向国外优秀经验借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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