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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基本特点

消费税的基本特点

消费税的基本特点范文第1篇

成品油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征收,也就是采取定额税率征收,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

第一,成品油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征收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成品油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征收方式,消耗资源多的人多纳税,消耗资源少的人少纳税,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节约能源、珍惜资源的意识,减少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成品油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征收符合成品油自身特点。消费税征收方式具有灵活性,既可以从价征收,也可以从量征收,可以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征收方式;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依据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也可以采取指定比例税率,依消费品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式。一般来讲,对于供求状况不稳定、同质产品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按从价定率方式征收,对于供求基本平衡、同质产品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按从量定额方式征收,成品油就具有同质产品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特点。

第三,成品油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征收易于征收管理。消费税的特点之一是在生产(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这一环节如果漏征税款,就难以在以后环节弥补,因此,管理重点是对税基的管理。税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消费品数量,另一方面是消费品销售收入。相对来讲,对数量的监控比较直观、简单、容易实现,而对销售收入的监控则比较间接、复杂。个别偷逃税款的纳税人易采取压低出厂价格等方式缩小税基,从而减轻成品油消费税负担。采取从量定额征收方式,监控对象是成品油数量,易于征收管理。

第四,成品油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征收符合国际惯例。对成品油消费税(或燃油税、矿物油税等类似税种)采取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如欧盟国家矿物油税、美国燃油税、日本汽油税、韩国交通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均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方式。

第五,成品油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征收不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税收收入稳定。由于成品油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征收方式,计税依据是成品油的销售数量。因此,成品油消费税税源稳定,不受成品油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消费税的基本特点范文第2篇

一、当前税收政策中不利于总需求增长的因素分析

(一)抑制投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非国家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主导地位越来越突出。从80年代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看,国家投资逐年减少,1981年国家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28.1%,到了1997年就只占2.8%;国内贷款多数年份在20%左右,最多的一年(1992年)也只占27.4%;引用的外资虽然不断增加,但少有超过10%的年份;在固定资产投资中60%以上的资金是靠自筹和其他途径。显然,刺激投资的着力点在于启动民间投资。但是,当前的税收政策还不能充分有效地引导投资方向、增强投资动力、提高投资效率,具体表现为:

1.税和费的总体负担重,降低了投资的收益率。一是政出多门的各种收费泛滥,大大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二是一些税种的负担比较重,具体讲有以下几方面:

(1)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实施新税制后的第一大税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但几年来的运行已暴露出不少不利于投资的弊端:一是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允许抵扣,加重了企业(特别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负担。二是起征点太低,税率太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这样,除非销售额很高,否则小规模纳税人是赚不到什么钱的。以销售货物为例,即使毛利率高达30%--40%,月销售额2000元,毛利也只有600--800元,再扣除店租、各种费用和税款,余下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另外,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4%和6%的征收率看来还是太高。

(2)消费税。开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高档奢侈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等有害的特殊消费品及确实需要限制的其他消费品(如不可再生的石油类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过去不少"高档奢侈品"现在已成了日常的普通消费品,在当前消费需求不旺的情况下,若再继续对其征收消费税,显然是不合理的。虽然1994年后在实施中降低了部分消费品的法定税率,但税负仍然不轻。

(3)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力度不够,优惠办法比较单一。一是允许税前列支的范围窄。标准低。如对实际工资支出远远高于一般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艰苦行业,按一般的计税工资标准列支,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二是目前主要采用直接减免税的办法(如"两免三减半),缺少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间接减免税办法,如研究和开发费用的加倍扣除、加速折就、再投资税收抵免等。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在投资需求过热的背景下于1991年开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但经过几年来的运行,已暴露出征收范围过宽(覆盖三大产业14大类行业)、税率过高(最高达30%)、源泉控管难到位。企业欠税、偷逃税严重等弊端,特别是在当前投资需求持续不振的情况下仍开征此税,严重阻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再从收入数额看,全国该税收入每年只有几十亿元,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到l%,即使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也仅约2%,财政意义并不大。

2.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稳定资本来源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民间投资热不起来,除了同上述直接的税费负担有关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政府积极的产业政策引导。

(1)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力度明显不足。目前以区域性优惠为主(即以对外资、沿海开放地区、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适应国家产业发展的需要,对于当前国家急需发展的基础和支柱产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等基础产业、国民教育事业、高新技术产业),由于其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预期利润不确定等原因,在政策支持乏力的情况下,民间往往缺少投资意愿。

在对外资的优惠上,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是1991年制订颁布的,其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如优惠对象主要限定于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资企业,一些给予优惠的生产行业(如轻工、纺织、包装工业)目前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再给予优惠势必加剧我国经济结构的供求矛盾。

(2)在建立稳定的投资基金上,缺乏税收鼓励政策。非公有制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但民营经济中绝大多数是自有资本比较薄弱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又是高投入、高风险的产业,上述这些企业在初创期往往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法定利息的贷款,更无法上市筹资,资金不足问题始终成为制约它们发展的"瓶颈"。从国际上看,为了给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来源,许多国家不仅通过信贷担保、财政贴息、政府采购等形式扶持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甚至直接出资组建或参与组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上述投资基金特别是风险投资的发展。

(二)影响消费需求增长

从国际上看,在拉动GDP增长?quot;三驾马车"中,消费占主导地位,一般在70%--80%之间。再从三大需求的相互关系看,由于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没有消费的持续增长,投资与进出口的增长也难以持久。因此,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大动力和最大潜力是消费需求。而在消费需求中,居民消费又占主导地位。从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在1997年以前,最终消费中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的比例看,居民消费每年都占总消费的80%左右。但是,如前所述,1998年以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广大居民的消费需求相对萎缩。从税收政策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力度小,农民的税费负担比较重。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城市企业,缺乏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乡镇企业的扶持。税收政策在促进传统落后的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向现代先进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转变方面缺乏有力的激励措施。二是农民的税费负担仍然比较重。据统计,1994--1997年,农民向国家提供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提统费以及各项社会负担等已由1242.9亿元上升至2317.8亿元,人均税费由135.8元上升至253.3元,年均增长23%,大大高于年均6%的收入增长速度。从对农民征收的主要税种--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来看,农(牧)业税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有利于农村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农业特产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一是名义税率不高,但实际税负偏重。由于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即实际产量×收购价格),不扣除生产成本费用,所以,即使按农特产品最低税率8%征收,其应纳税额占纯收益的比重也是很大的。二是相当部分农业特产品实行双重征税:既对生产者征税,又对收购者征税。

2.在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以及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再就业方面,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不足。一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还没有像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那样采取税收形式征缴、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致使保障面仍然不广、筹集效果仍不理想,根本无法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支出。二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待改进。199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了一项新政策(国税发[1999]43号),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但对于下岗职工从事其他行业却没有这些优惠。

3.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还有待加强。从衡量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国际标准--基尼系数来看,我国的基尼系数1981年为0.288,1995年为0.388,不平等程度已达到中等水平。在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80%存款掌握在20%高收入阶层的手里。收入分配不公也是造成我国内需不足的重要原因。因为一般说来,收入水平越高,消费需求越饱和,边际消费倾向越低。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主要手段的税收杠杆还没有充分发挥公平收入分配、阻止贫富分化的职能,特别是对富裕阶层的过高个人所得和巨额财产的继承、赠与还不能进行有效的调节。

4.一些"消费热点"(如住房、汽车)的税、费负担太高,使消费价格难以降下来。

(三)不利于出口

1.在外贸商品的出口方面,尽管1998年以来多次调高出口退税率,但至今还有不少产品的退税率大大低于征收率,"免、抵、退"政策还有待完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的时效性还有待加强。

2.在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目前对外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在营业税方面,由于全国性的营业税政策对外经企业如何征收没有具体规定,地方制定的政策不尽相同。目前福建省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规定为:对劳务公司从境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允许其扣除实际代支付给劳工的工资及劳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费后,依"服务业"计征营业税,并巨将劳工在出境前向劳务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劳工回国后退还本人)也并入当期营业额中征税。企业反映营业税负担重。有些"精明"的外经企业通过设立多个个人账户,让外方将款分别汇到各个个人账户上,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3.在对外投资上,目前还缺乏有力的鼓励政策。我国长期以来资金短缺,实行的是限制资本外流的政策,随着结构性供求矛盾的突出和产品相对过剩的加剧,应当鼓励输出我国许多领域的过剩生产能力。

二、促进总需求有效增长的税收政策建议版权所有

(一)鼓励社会投资需求

1.降低税收负担。

(1)增值税方面。一是在目前客观条件还不允许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先在高新技术产业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其他行业推开。二是在重新调查测算的基础上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并将适当降低征收率。

(2)消费税方面。一是降低部分税目的税率,如将化妆品的税率由30%降到20%以下。二是取消部分税目,如护肤护发品类、废旧轮胎翻新等。

(3)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等基础产业的优惠力度,增加优惠办法。一是加大直接减免税的幅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可借鉴新加坡、韩国等的做法,延长减免税期限,由"免二减三"至少延长为"免三减五";或者,将从获利年度第3年至第5年适用15%的减半税率降为7.5%。二是提高必要费用的扣除标准,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包括:提高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艰苦行业的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对有突出贡献的决策者和科技人员的专项奖励基金可允许在一定比例(如按计税工资总额的5%--10%)内扣除;允许高新计术企业提取风险投资准备金;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三是允许加速折旧。对于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经批准后予以加速折旧。四是实施再投资税收抵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经认定的新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和企业,其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冲抵当年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超过当年应纳所得税额的,可向后结转。

2.改革对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以区域性为主的税收优惠改为以产业为主兼顾落后地区的税收优惠。

(1)在投资导向上,应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引导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包括外资)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以及落后地区,鼓励企业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投资,包括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设备的引进、消化和创新的投资,对这些投资不分内外资、不分所有制性质,给予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如为了鼓励民间投资于高等教育,对于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高校应允许其在创建之初的5--10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国有投资方面,为支持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壮大,增强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对其在创建之初的2--3年内给予税收优惠。在外商投资方面,应逐步贯彻统一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对中外投资者一律实行国民待遇。并取消对外商在生产能力已经过剩的产业和产品上的投资优惠,减缓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的矛盾。

(2)在资金来源上,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为了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和高科技产业等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迅速发展,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并对这些投资基金(公司)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3.必须清除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摊派、罚款、赞助等额外负担,建议制定《国家收费法》并加快清费立税步伐,杜绝一切"三乱",从法制上斩断伸向企业的权力"黑手"。

(二)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使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增收减负,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

1.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鼓励乡镇企业发展,使农民增收减负。

(1)鼓励内、外资流向农村乡镇。对于投资于农业(特别是高科技农业)、农村基础识施的企业以及一半以上的产品出口的农村企业,3年内免除一切地方性税费,其他税种的优惠办法比照高新技术企业。

(2)降低农民的税费负担。一是取消农村名目繁多的收费,改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降低税负,根据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制定地方分成比例。二是降低农业特产税负担。在税目、税率上,大幅降低获利不多的多数农特产品的税率,降到6%以下(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相同),维持甚至提高少数获利多、贵重或需要限制生产的农特产品的税率(如烟叶、贵重食品);在征税环节上,消除对生产和收购的双重征税,实行源泉扣缴。

2.加大对下岗、失业职工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建议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其他行业和税种,不仅包括社区民服务业,还应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行业、产业;不仅包括上述地方税种,还应包括增值税等中央税种。

3.开征社会保障税,加大扶贫攻坚、社会保障的力度。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预算外收费管理混乱、低效的教训和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建议将目前征收的社会保障基金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这样将大大提高缴纳比率。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保障基金可以很快转化为即期消费。并且一旦居民没有了这些担心,即期消费的步子也加快了。

4.取消屠宰税、筵席税。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在全国完全取消这两个税种,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促进消费。

5.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建议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最高边际税率,加强税源监控。若继续按800元起征(尽管不少经济较发达地区早已提高起征点),可能会使一般的工薪阶层尤其是单职工家庭难以维持生计。根据目前的经济形势,为使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增收,全国的最低起征点可定在1000元,并可将45%的边际税率进一步提高到50%以上,以调节过高收入。同时加强源泉控管,如加强对代扣代缴者的责任追究;要求支付报酬给个人的单位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支出表;规定国内公民在出境工作之前,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预交纳税保证金,再由公安部门审发护照等等。

(2)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时机已成熟。可先按占人口10%的最高收入阶层的财产的平均值为起征点。

6.降低住房、汽车等消费"热点"的税费负担,减税与减费并举。

(1)在房地产方面,一是要在贯彻调整后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税负,如为了鼓励"居者有其屋",对于个人贷款购房每月支付的本息允许其冲抵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可借鉴许多国家的经验将转让房产的所得按照房屋拥有年限(居住期)的长短,划分不同档的所得税(利得税)税率,拥有期越长税率越低,居住达10年左右的实行零税率,若将转让所得用于再购置类似性质的房产,还可延期纳税或免税。二是较大幅度地降低地价、建筑成本和市政设施费用负担,通过取消一部分收费(如资源建设费、供电增容费,城市增容费等),降低标准等方式降低房产成本中所含的各类费负,从而降低房产的过高价格。

(2)在汽车消费方面,应尽快开征燃油税,降低汽车消费的各类税费负担。

(三)支持对外经济合作

消费税的基本特点范文第3篇

解析当前,我国消费者高端消费外流的主要表现为通过境内零售终端购买国外商品、通过海外代购形式购买国外商品以及直接出境购买国外商品三种形式。后两种形式在商品购买力外流第一种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附带了渠道服务购买力外流和交通旅游购买力外流,外流程度依次增加。关于高端消费外流的成因,可以从需求、供给和价格三个层面加以探究。需求层面:现阶段中国市场已经形成初具规模且日渐壮大的高端消费人群。随着支付能力的提升,他们对品质、功能、科技、文化、设计、消费体验等的要求全面提升(SuessmuthDyckerhoff,2008);绝对意义上的价格因素不再是唯一的需求决定因素,更为理性的性价比因素受到普遍关注(Lichtenstein,1990)。同时,受西方消费文化影响,高端消费者对国际品牌形成了很高的认可度(Heilman,Bowman,Wright,2000),并认为国际品牌商品才是高端消费品的典型代表(Steenkamp,2003)。

供给层面:作为消费结构升级的后发国家,我国主导产业结构和产品档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显著的落差。随着生产制造体系的不断改进,我国国产品牌商品的品质和功能显著提升,但在品牌文化积淀、科技创新能力、产品设计理念、顾客服务系统、营销渠道网络等方面与国外知名品牌仍存在巨大差距,难以满足国际化、多样化、精品化的国内高端消费需求。价格层面:高端消费往往处于精品市场供不应求的态势之中,价格水平往往显著高于普通商品。但在高端消费购买决策中,价格往往被消费者视为反映质量水平的信号(Ericksonand Johansson,1995)。所以,昂贵价格并不会削减消费者的高端消费热情。然而,高端消费者也是理性消费者,他们可以接受“贵的商品”,却不愿接受“贵了的商品”,所以针对同一种商品,他们对价格仍然高度敏感(Zhang and He,2012)。2013 年 3 月的实地市场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大陆(北京)与香港、中东(迪拜)、美国(洛杉矶)、法国(巴黎)、英国(伦敦)、日本(东京)相比,涵盖箱包、珠宝、鞋类、服装、化妆品、腕表和电子产品七大类高端消费品的综合价格水平存在 14%-27%的价差。

综上可见,需求端的消费升级和供给端的发展滞后构成了商品购买力外流的根源。然而,国内外高额价差的存在进一步强化了国外商品对国内商品的替代。正是因为国内外价差足以覆盖小规模、长距离运输成本,才助长了海外代购的发展,引发了渠道服务购买力的外流;正是因为国内外价差足以覆盖境外吃、住、行费用,才激发了出境消费的热情,引发了交通旅游购买力的外流。所以,要最终实现高端消费的本国化,必须首先弱化高端消费外流的价格激励,尽可能让高端消费在国内实现,进而以高端消费为导向和动力,推动产业升级和产品创新,如此才能逐步弥补高端消费领域既存的供求缺口。从这个角度讲,明确高端消费国内外价差的形成机制,构成了解决高端消费外流问题的突破口。

高端消费中外价差形成机制

调查显示,生产商成本费用、生产商利润、宣传推广费、运输和保险费、进口关税、增值税(包括经销商增值税以及海关代缴的生产商增值税)、消费税(海关代缴);经销商费用、经销商利润以及以商业地产租金(或扣点)费用为主的流通费用,共同构成了国外高端消费品在中国大陆的零售价格。具体价格构成关系为:零售价=[生产商成本费用*(1+生产商成本利润率)*(1+单位宣传推广费用率)*(1+单位运费率)*(1+保险费率)*(1+进口关税率)*(1+生产商增值税率)+零售价*消费税率/(1+消费税率)] *(1+经销商费用率)*(1+经销商成本利润率)*{1+[(1+经销商费用率)*(1+经销商成本利润率)-1]*经销商增值税率}+零售价*扣点率。为了更清晰地说明高端消费品中外价差的形成机制,本文设定了一种具有代表性的实验商品“A”,并综合参考上述七大类高端消费品相关指标的调查数据,对“A”商品进行如下基准参数设定:生产商成本费用为 1000、生产商成本利润率为 30%、分摊后单位宣传推广费用率为 10%,单位运输费率为 10%,保险费率为 0.4%、进口关税税率为 20%、生产商和经销商增值税率均为 17%、消费税率为 20%、经销商费用率为 15%、经销商成本利润率为 10%、商业地产扣点率为 10%。在上述相对保守的参数环境下,最终计算得到的国内零售价格已然从 1000 元成本激增至 4312.81 元。如此触目惊心的增值效应,造就了激励高端消费外流的中外价差,也为中外价差的调整留下了充足的政策空间。以上述价格构成关系为载体,以初始参数设定为起点,通过一系列的模拟实验,可以大致将高端消费品中外价差的来源归结为如下四类因素的综合作用。

(一)税率及征税机制

首先,高端消费品的中外价差源自生产、进口、销售等环节主要税种的中外税率差异,如表 1 所示。就单一税种来看,无论是关税、消费税还是增值税,中国大陆的税率并非最高;但与其他六大国家(地区)相比,中国是唯一同时征收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国家,各税种相互“叠加”,必然造成零售价格的大幅提升。税收征缴中,中国主要采取“价内税”的征缴机制,即先计税后定价,零售价格涵盖所缴税金;国际惯例则为“价外税”的纳税方式,即先定价后计税,零售价格不受税金影响。在“价内税”机制下,所有前置的税金都将顺加到下一个环节计费、计税、计利的基数当中,叠加增值效应显著。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进口环节由海关代缴消费税。一方面“前置”的消费税会被依次纳入经销商成本费用、经销商利润、零售扣点的计算基数,抬升了零售价格;另一方面,零售价格的提升又反过来增加了消费税纳税额。在上述参数环境下,将消费税转为价外税后置进行实验模拟,可以发现消费税额虽然会减少 67.4 元,但零售价格可以下降 404.4 元,消费者福利提升远大于政府税收损失。

(二)利润与定价策略

从国际惯例看,高端消费品往往具有较强的产品差异性和较高的消费忠诚度,并由此形成了供不应求的市场态势和缺乏弹性的需求环境。在这一背景下,生产商和经销商往往具有更主动的定价策略和更宽松的成本控制。从国情特征看,特殊的宏观市场环境和微观消费行为决定了国内市场对高端消费品“高价策略”具有更强的兼容性,由此导致国内外高价差怪象得以长期存在。首先,中国大陆总体市场规模大,高端消费人群购买力强且成长性好,容易达到高端消费品正常经营的最小经济规模。其次,高端消费人群包括两类典型消费者:一是对价格不敏感的富裕阶层和公务消费人群,二是对价格高度敏感的超前消费者。前者的需求价格弹性低,国内高价格几乎不会影响其国内购买行为;后者的需求价格弹性高,国内高价格虽然阻止了其国内购买,却激励了其海外购买。最后,高价差的现实存在能够强化海外购买的消费体验。国外厂商着眼于全球市场和母国利益执行定价策略,保持中国市场的高定价不仅不会影响中国消费者高端消费品的全球购买量,而且有助于促进消费者的海外旅游消费。

(三)市场推广费计提方式

高端消费品的市场推广是厂商长期经营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生俱来的三大特点决定了其在中国市场的投放和分摊方式必然会高估该项费用水平,并最终推高零售价格。1.市场推广作为塑造和传播产品差异性的手段,其费用投放力度与市场竞争烈度和市场结构稳定性高度相关。中国高端消费品市场规模庞大且增长迅速,是全球高端消费品厂商必争的战略性市场;同时,由于中国市场起步较晚,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市场结构尚未稳定,所以厂商在新品推广、形象传播、公益活动、明星代言等方面均大力度进行投入,力争获得先发优势。2.高端消费品市场推广主要着眼于品牌形象和消费忠诚。同国外消费者成熟的消费心理和行为相比,中国新兴高端消费者对品牌文化的理解、对品牌内涵的识别、对品牌特性与个人特性匹配度的认知,以及对品牌消费的忠诚都存在明显的欠缺,容易受到参照群体、广告宣传以及品牌知名度的影响。这就要求国外厂商更大力度投入市场推广费。一方面,加速中国消费者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成熟的进程;另一方面,避免自己的品牌在此过程中错过确立形象的机会。3.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市场推广会产生复杂的促销效应。特别是在中外价差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宣传推广不仅会国内消费对产生促进效应,更会引发加倍的海外消费促进效应。如果将大力度投放的中国市场推广费用仅用国内市场消费量进行分摊,必然严重高估高端消费品的市场推广费率。

(四)流通费用构成要素

远离原产地带来的高额运输费用、高价策略和可转嫁性决定的高额保险费用、稀缺的流通渠道、供不应求的优质商业地产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联营扣点”式零售业盈利模式,均使得中国大陆市场流通费用远高于其他国家(地区)市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高端品牌专卖店通常开设在高档百货店中,欧美百货店多采取“买手制”的经营方式,而中国百货店多采取“联营扣点”的经营方式。对一般商品而言,扣点率在 15%-25%之间,高端消费品在 10%-20%之间。虽然扣点率略低于普通商品,但这部分费用以经过多重“叠加”形成的零售价作为计算基数,其增值效应不可小觑。

促进我国高端消费回流的政策建议

高端消费品的中外价差是多种因素累加的结果。为确定不同价差削减策略的效率,在上述参数环境下,对生产商成本费用、生产商利润率、单位宣传推广费用率、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消费税率、经销商成本费用率、经销商利润率和商业地产扣点率分别进行下调 1%的模拟实验。其结果显示:(1)生产商因素对零售价格的影响最为显著,生产商成本费用每节约 1 元,零售价格将下降 4.31 元,降低利润诉求(3.32)和压缩市场推广费(3.02)的降价效应同样显著;(2)国内经销商成本因素(1.99)和利润因素(1.32)以及商业地产费用因素(1.28)对削减零售价格也具有大于 1 的杠杆效应;(3)税率因素中,关税对价格的影响力最强(2.20),增值税次之(1.95),消费税的降价效应最小(1.47),这就为税率调节的时序安排提供了政策依据;(4)税收征缴机制调节的降价效应要优于税率变动,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消费税、增值税甚至关税的后置价外征缴,最大能产生 15.73%的降价效果;(5)更重要的是税制调整所导致的后置计税、基数降低将引发价格形成机制的连锁反应,其结果是消费者所享受到的支出节省由经销商、商业地产商和政府部门共同承担,消费者获得的总产出大于政府部门的总投入,促进了各方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形成了政府强制国内经销商和商业地产商压缩费用和利润的政策效应。

消费税的基本特点范文第4篇

    此次个税草案,与其说是“改革”不如说是“调整”。将起征点从2000调至3000,缩短累进梯度,与其说是税制的改革不如说是扣除数额增加,降低税负的调整。财政部对以3000元为起征点解释为,依“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的原则,以国家统计局做出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为2167元/月为依据,但统计局的统计口径严重滞后于现实,“消费支出”中的“住房月支出111元”统计数字,不包括房贷支出,也不包括商品房房租。起征点的拟定是建立在不合理的统计数字之上的,同时也没有考虑到地区差异和消费差异问题。

    所得税扣除额的税法实质则是跟据生活成本的提高增加扣除额,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质一样,形式不同而已。以中国台湾地区的税法来说,税目与中国大陆相同,但是在免税额与扣除额的规定中,其“遇到消费者物价指数”“每三年评估一次”等规定与扣除额相联系,显示出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多少跟据市场变化具有弹性大,更合理的特点。同时,从征收管理,税基覆盖范围的方面,台湾地区相对于大陆来说制度更加完善,执行更加有效。

    当然,据参与个税改革讨论的人士说,此次个税改革总体目标是,使月收入2万以下的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2万以上的纳税人税负稳步增加。知情人士还透露,将建立一套制度,起征点或每三年调整一次。从这些消息中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对于改革的积极努力。个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只是起征点的问题。面对公众提高起征点的呼声,解决办法不是在数字上进行调整那么简单,而是要同时正视深层次的问题,只有这样,人们才不至于将焦点完全放在起征点上,使个税改革最终能以人为本,能够实现调节贫富差距。

    争对个税范围的建议

    1.加强征收管理,填补税收空白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要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兼具筹集财政收入。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空白常来已久,对工薪群体的税收管理有严格死板。在我国,对于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征收方式仅限于“申报”等被动方式,缺乏税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使得大量税基税款流失,更有失平等性。适时出台高收入群体的征管,监督,惩罚制度,对填补税法空白,完善个税体制意义重大。

    2.增加扣除项目,完善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依据费用扣除要确保维持纳税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基本生计费用支出的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可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做出适当调整:(1)采用扣除额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相挂钩的做法,适时调整期高低,同时建立良好的检测调整机制,使得个税扣除额更能体现“基本生活费”的特点。(2)增加家庭的必要扣除费用,如子女教育费,医疗保险费用等,使得这些费用在物价高涨时可以得以适当程度的减轻。

消费税的基本特点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R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9-0008-05

1.引言

2012年1月1日,我国“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首先在上海开启试点,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1+7”行业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后续又逐步扩大到铁道运输、邮政电信业,目前,“营改增”的推广还剩下一年的时间。为了更加有序的推进增值税扩围,在现阶段的改革中,地方政府仍然对新增的增值税全权掌控,短期内用以缓解地方财政收入的“流失”。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增值税扩围的逐步完成,地方收入势必也会越来越少,地方收入与支出的不平衡,可能会造成地方政府更加依赖于土地财政或者行政性收费等不规范收费行为。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的缺失对地方财政收入、产业经济及其结构都将产生巨大影响,急需新的主体税种替补来解决这一问题。

2.“营改增”后地方政府收支现状

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归属于地方税种的固定收入,二是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收收入。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营业税、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占到了地方总体税收收入的32%,足以说明营业税在地方税种中的主体作用。2009至2013年间,营业税收入基本上是国内增值税份额的2-3倍,平均收入比重达到32%,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中坚力量。营业税广泛涉及国民经济中的第三产业,随着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是保障地方税税收入的主要税种。2013年增值税扩围后,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电信等行业被划归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减税幅度达到1402亿元。“营改增”的完善必将使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地方政府将失去主要税种,财力不能保障。以下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对比来说明。

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对比来看,从2004-2013年间,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持平,2004-2010年甚至超过了地方财政收入。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来看,中央财政支出占比重在54%左右,逐年呈下降趋势,而地方财政支出逐年上涨,增幅达到25%,并且一直低于地方财政收入,2013年的缺口达到了50729.18亿元。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使得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收入得以进一步控制,可以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但是另一方面,“营改增”也带来了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等状况。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又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其分配的办法是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进行分成,按此方法分配,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将远低于被中央收走的那一部分。增值税扩围的范围越大,地方税收收入就会越少,直至营业税彻底退出地方税收体系,那么地方也会彻底失去地方主体税收入。这将会造成地方政府为履行行政职能的财政支出与地方财政收入收入的严重不匹配,从而滋生出一些各式各样的地方性行政收费或者更加依靠土地财政。

地方收入支出的不平衡要求地方政府建立起完善的地方税系统,特别是地方主体税种的建立。在营业税逐步退出地方会体系后,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失,财力缺口将会放得更大,在此基础上非常有必要对消费税进行改革,培养其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以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

3.消费税作为地方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3.1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认原则

地方税是地方政府为了管理社会公用事务而得到的财力来源。它能够满足地方政府对职能履行的基本需要,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税是地方政府征收及管理,并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各类税收总称。根据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划分七项原则来看,他认为收入变化不大、具有稳定性的税种应该划归到地方政府;对按生产要素进行课征,并且稳定性较好的税收应当划归更低级别的地方政府;依附于居住地的税收划归地方政府;受益型税收及使用者收费适用于所有级次的政府。

具体来说,地方主体税种应该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税基稳定有弹性,具有非流动性

地方主体税种的课税基础稳定而有弹性,一方面是指税收收入不会发生较大波动,并具有一定的税收弹性,能随着经济增长而适度增长。第二,税基的非流动性是指要保证不会因为征税行为而导致税基发生大规模的地区性转移。否则就可能引起税基在地区间由税收高地流向税收洼地,而不是按照经济效率的高低流动,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再一点,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定还不够完善,目前的18个税种中只有三个税种由人大立法,因此地方政府可能会为了吸引投资而降低本地区的税率或者给以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

第二,税基宽,收入规模大

一般而言,主体税种必须是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占主导的一种或几种税种的总称,也就是税基宽,税源广,收入规模大,以满足地方政府实现其社会经济职能的需要。只有主体税种的税源丰富,地方财政收入才具有稳定性,满足地方刚性需求的支出需要。

第三,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要求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统筹兼顾。各级地方的征税要按照他的支出来进行,税收应该与公共支出相对应。一方面,纳税人根据其从公共产品和服务中获得的利益大小承担税收,受益多少就缴纳多少税。另一方面,地方性受益产品受益范围窄,只涉及某一地区,不存在“溢出效应”,成本和收益有严格的对应关系。所以有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要与地方征收的税收收入形成对应关系。比如,某一征税对象的税收收入归属于中央,但由此给地方造成的损害或成本却是有地方政府来承担,就不符合收益和成本相匹配的原则。

第四,效率原则

地方税的划分必须要遵循效率原则,适度灵活,便于征管。比如,某税种的税基窄、税源分散、征税对象不集中,而导致其征管复杂,征收成本比较高。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对各地区的具体情况不了解。相反地方政府更了解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果此税种由地方政府来征管,收入划归地方,则可以极大的调动其积极性,同时也可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所以,如果征税对象具有地区性差异,由中央统一征收效率低下,则应该划归地方税。

3.2消费税税源总量分析

从消费税的税源总量分析,主要是看消费税的收入规模是否能弥补“营改增”给地方带来的财政缺口。自1994年我国开始正式征收消费税起,国内消费税的税收收入从487.40亿元涨至2013年的8231.32亿元,增幅达到16倍。但是和营业税的收入规模比较起来,其收入规模还是较小。以2013年为例,全年消费税收入8231.32亿元,同期营业税收入达17233.02亿元,营业税收入是消费税收入的两倍。从图2可看出,1994-2013年,无论是收入还是占比,同期营业税收入规模基本上是消费税收入规模的两倍,甚至更高。因此,从总量上看,单靠现行消费税的收入规模,想要弥补地方政府未来营业税的流失总量是不太可能的。

如图3所示,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增长趋势来看,1994-2013,消费税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7.06%,营业税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8.81%。营业税的增长较为平缓整体增幅稍大于消费税。可以看到在2009年消费税的增长有一个急剧的波动,消费税收入达到4761.22亿元,相较2008年增加了85.39%,成为了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对消费税税目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整,新增了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税目;与此同时将汽油、柴油合并为成品油税目,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因此征税范围的扩大导致了消费税规模的遽然增长。

在上文“地方主体税种的确认原则”中提到,地方主体税种不仅要有宽税基、广税源,保持稳定的增长速度,而且要具有一定的弹性,能够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而增长,以满足地方政府刚性需求的支出。从图4税收弹性来看,1994-2013年,消费税弹性系数基本小于税收弹性系数(维持在1-2之间),在2009年有一个大的反弹,也是因为征税范围的扩大引起了税收的增加。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消费税税目中大部分税目的征收方式都是从量计征,比如酒类,成品油。税收不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价格的增长而提高;而我国其他主要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都是从价计征,部分税率还是累进税率的征收方式,所以税收富有弹性。

3.3消费税税源结构分析

除了从消费税的税收收入总量上,我们另从消费税的税源结构方面分析,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应税范围有14类消费品,其税源主要来自于环境资源类消耗品和劣值类消费品。

从产业结构上看,消费税税收收入大部分来源于第二产业-制造业中的烟草加工业、酒类以及石油加工类,第三产业中的烟草批发业,占到了消费税总收入的90%以上,这些税源来源都是不可持续的。下图5是2013年消费税分产业收入情况,消费税总收入82375490万元,其中烟草制造业加上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收入占到总收入的52.4%,其次是石油加工制造业,占比达到33%,汽车制造业和酒类生产分别达到10.72%和3.5%。

如果消费税划为地方税,占消费税90%以上的油、烟、酒等税目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则必将造成税收大量流失;如果放在生产环节征收,又会导致地区间税收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长远看来,会引致各地小烟厂、小酒厂、小油厂等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因此,如果将其在生产环节征收,划为中央收入,那么能够在零售环节征收并作为地方税收入的税目就寥寥可数了,并且收入构成比例也过小。显然,这对于要弥补“营改增”带来的收入缺口而言,就只是杯水车薪,没有多大意义了。

所以从消费税的收入构成来看,目前不具备完全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条件。

4.我国开设销售税的基本思路

鉴于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任何一个单一税种都无法弥补营业税带来的税款“流失”,成为地方主要税收来源。我国的消费税是典型的选择性消费税,另一消费税改革路径可以考虑保留并完善现有消费税,同时开征零售环节销售税。即在商品进入销售环节之前,征收增值税;在商品进入零售环节之后,取消增值税,改征销售税,并将销售税全额作为地方税。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是基于特殊调节目的的选择性消费税,零售环节的销售税则相当于理论上的一般消费税。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同时存在,作为一个税种的两个层面。

众所周知,一般性消费税的税收来源主要是当地的居民消费。地方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当地居民消费水平的高低,也就间接决定了地方政府一般性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这无疑体现了受益税的特质,而受益税恰恰是最适合作为地方税种的。首先,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成为社会生产和投资的方向选择,地方政府执政理念将从为生产者服务转变到为消费者服务。为了扩大税源,地方政府必将争相改善消费环境,刺激内需。其次,销售税提供了稳定可靠的税收来源。第三,根据吕冰洋在《税收分权研究》中的测算,开征销售税和保留原有增值税的两种情形下,各地区零售环节销售税和增值税税额的变异系数分别为0.836和0.963[i]。这说明零售环节开征销售税可以缩小地区财力差距。因此,世界上不少国家用一般性消费税充当地方税,它适合在零售环节征收并采用统一的税率。比如美国将销售税作为州以下政府的主体税种,对批发环节和中间产品的销售不征税。这些都说明它在实践层面的可行性。

尽管有种种的优点,但选择性消费税和一般性消费税(零售环节销售税)的并行也会加大居民税收负担,引起反感和抵触。所以要合理设置课税范围、税率、征收方式。除了考虑弥补地方财政收入外,也要确保改革前后的消费品税负稳定、物价的稳定,并对基本生活用品等免税。具体实施路径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我国销售税纳税义务人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零售环节购买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和个人。其中,零售是指将应税消费品销售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其用途应当是购买后直接用于最终消费品。对于那些以生产、加工为目的而从零售业者购买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和个人,由于区分起来难度较大,可以考虑在零售环节时,销售者无需辨别购买者的消费用途,统一销售税,在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凭借零售环节的销售税发票,结合生产耗用情况进行抵扣,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

(二)征税对象。关于销售税的征收对象主要的考虑是是否将劳务纳入征收范围。考虑到“营改增”后劳务会在增值税领域征收,对于特殊劳务也会在选择性消费税领域进行调节,所以这里只考虑有形商品。有形商品又可以分为有形动产和不动产,这里就包含了车辆零售和不动产销售。在6.1.1中已经讨论过,由于土地增值税的同质性,可以考虑将原本应该缴纳营业税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税目,和消费税合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于车辆购置税可以和销售税合并,统一税种。

(三)计税依据。销售税是基于居民的在零售环节的消费行为而征收,所以,销售税的课税依据是纳税义务人对应税消费品的最终购买支出。当购买是为了进行再生产,从理论上说,中间投入应该排斥在税基之外。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利用中间产品生产的商品在销售时可以对中间产品所缴纳的销售税进行抵扣。

此外征收模式是选择价内税模式还是价外税模式?价内税即价税合并,是一种隐性税模式,商品标价包含货款和代收代缴的税款。价外税即价税分离式,是一种显性税模式,在标明商品价款外单独标明税收。其实两者无实质性的区别,只是价外税具有以下优点:第一,打破了税收由零售业者负担的假象,让消费者清楚自己到底缴纳了多少税款,促使人们理性消费;第二,有利于避免经营者以投机取巧谎报销售额或力争减免税的方式来增加利润,从而促使经营者降低成本的方式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有利于改变长期存在的生产、批发与零售环节商品标价法不一致的状况,实现流转环节商品标价方法的统一。从以上价外税的种种优势来看,我国的销售税应采取价外税模式,实现价税分离。

(四)税率。虽然前文提到实行价外税模式的销售税具有种种优点,但是还需考虑到的是它会让一般消费者清楚的看到自己纳了多少税,认为加重了自己的税收负担,以致引起心理上的反感和行为上的抵制。因为是在取消零售环节增值税的基础上征收销售税,所以不应加重最终消费者的税负,所以销售税的税率设置十分重要,要保证改革前后税收负担没有太大变动,也要确保改革前后的消费品税负稳定、物价的稳定。

在确定具体税率之前,首先要考虑是采用浮动税率还是固定税率的问题。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消费状况各有差异,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由中央确定浮动税率,给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消费状况确定自己的执行税率。如果采用浮动税率,存在着一个隐患,会引起地方间的税收竞争,特别是在税率差距较大的地区之间,高税率地区的居民回到低税率的地区购买商品。所以浮动税率的范围不易过大。

因为销售税的计税依据是最终消费者的支出全额,并非环节的增值额,加入仍然采用17%税率,显然税负过重。按全额支出纳税类似于增值税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销售税的基本税率应当在3%左右浮动。根据实际情况,商业零售行业的增值税平均税负为2.5%。所以中央可以围绕3%设置浮动税率,再由地方政府确定具体实施税率。

(五)税收优惠。由于对低收入人群的考虑,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对基本生活用品和处方药等免税。比如,美国各州都对以下商品免税:处方药、电脑软件程序、医疗服务、食品、农业机械、家庭消费必需品如住宅用电器、煤气等。

5.销售税改革对地方财力的影响

假设销售税适用税率1%、3%、5%,增值税的中央、地方分成比例为75:25,企业所得税的分成比例为60:40,分别计算出三种税率假设下的地方财力变化情况。计算步骤如下:

(1)改革后批发零售业的销售税=批发零售业应税销售额/(1+17%)×销售税税率;(批发零售业应税销售额=批发零售业总产出+进口—出口—免税服务—存货变化中不属于税基的部分=43021.72+0-6814.19-109.91-482.27=35615.35亿元)

(2)改革前批发零售业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应税销售额/(1+17%)×17%;

(3)批发零售业中间产品投入进项税减少=改革前批发零售业中间产品投入进项税—改革后批发零售业中间产品销售税;

(4)改革前批发零售业中间产品投入进项税=批发零售业中间投入产品/(1+17%)×17%;(批发零售业中间产品投入额=12466.80亿元)

(5)改革后批发零售业中间产品投入销售税=批发零售业中间投入产品/(1+17%)×销售税税率;

在销售税采用1%、3%、5%的税率下,给地方带来的财力变动分别是-246.54亿元、269.42亿元、785.38亿元,可见在税率处于3%-5%的时候是可以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流失的。

注释:

吕冰洋:《税收分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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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韩笑(1990—),女,湖北荆州人,学生,研究方向:税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