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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主义带来的好处

消费主义带来的好处

消费主义带来的好处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消费主义;电影《洛丽塔》;享乐主义;悲剧人生

基金项目:该研究系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外国语言文学研究中心”2011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认知诗学维度的纳博科夫小说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CWY11-18)。

电影《洛丽塔》改编自俄裔美国后现代主义先驱作家弗拉基米尔·纳博科夫(Vladimir Nabokov)的同名小说《洛丽塔》。小说《洛丽塔》于1955年在法国出版,因其描述的恋童癖以及关系在欧洲和美国掀起一时的轰动和广泛的争论。电影《洛丽塔》于1962年上映,由著名导演斯坦利·库布里克(Stanley Kubrick)执导。电影时长153分钟,共38个场景,讲述了来自欧洲的亨伯特教授(詹姆斯·梅森饰)与其继女洛丽塔(苏·莱昂饰)之间的不伦之恋。导演库布里克对电影题材的处理含蓄而唯美,对人物的刻画鲜明而圆润,并在影片中巧妙地运用黑色幽默以及反讽等叙事手法,让电影的内容和题材更容易被观众所接受。因此,电影上映后旋即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也成为20世纪经典影视作品之一。现有对电影《洛丽塔》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导演库布里克电影的黑色幽默手法;探究电影的戏仿手法;或是研究小说《洛丽塔》原著与改编电影的差异等。本文基于消费主义理论,分析电影《洛丽塔》所反映的社会现实,阐释消费社会的典型特征,即享乐主义与破碎的家庭关系,并揭示消费主义的社会现实是造成洛丽塔人生悲剧的根本原因。

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

在二战结束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经济迅速增长,社会财富急剧增加,人们的消费思想以及消费心理在社会发展与经济繁荣的环境下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摒弃了传统的道德观念与价值信仰,消费主义思想应运而生。消费主义即是一种可以获得心理满足以及愉悦的活动形式或者说价值观念。波德里亚认为人们消费的不是商品和服务本身,而是它们的符号象征意义,“需求瞄准的不是物,而是价值,需求的满足首先具有附着这些价值的意义,消费者基本的、无意识的、自动的选择就是接受了一个特殊社会的生活风尚”[1]。人们对物品的购买或者占有可以让人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与愉悦,也是一种心理的狂欢与释放。

电影采用倒叙的方法,影片开头描写了亨伯特枪杀奎尔蒂的场景。然后,镜头一转回到了四年前的一天,亨伯特到美国任教,在寻找住所之时到了黑兹夫人的家里。亨伯特对黑兹夫人提供的房间并不满意,然而亨伯特正准备离开之时,在屋后的花园里面见到了年仅14岁的洛丽塔,于是爽快地答应了租住黑兹夫人的房间。从此之后,亨伯特愉快地住了下来,三人一起去看电影,一起出席舞会,然而亨伯特却处心积虑地设法和洛丽塔单独相处。亨伯特为了能与洛丽塔长久生活在一起,违心地与黑兹夫人结婚。婚后不久,黑兹夫人发现了亨伯特的私人日记,知道了亨伯特对洛丽塔的迷恋后,愤怒地冲了出去,不幸遭遇车祸。黑兹夫人去世后,亨伯特立即去夏令营把继女洛丽塔接出来,第一天就在汽车旅馆中占有了她,然后开始了第一段汽车旅行。由于经济原因等,亨伯特不得不结束快乐的汽车旅行,选择比尔兹利暂时定居下来,然后把洛丽塔送进附近的一所女子学校。不久后,亨伯特发现洛丽塔经常撒谎、逃课、很晚回家等反常情况,决定带着洛丽塔逃到墨西哥。然而这次逃亡是洛丽塔与奎尔蒂设计好的圈套,在汽车旅行的途中。奎尔蒂将生病住院的洛丽塔带走,消失在亨伯特的眼前。3年后,亨伯特突然收到洛丽塔的来信,告诉亨伯特自己已经结婚并怀孕,但是遇到了经济困难,希望亨伯特能够资助她们。亨伯特收到信后,立即出发找到洛丽塔,亨伯特一方面了解到在汽车旅行中跟踪他们并带走了洛丽塔的人正是奎尔蒂,另一方面他仍希望挽回洛丽塔,但洛丽塔坚决地拒绝了他。悲恸的亨伯特夺门而出,寻找奎尔蒂报仇,于是出现了影片中开头的一幕。

影片的序幕镜头即表现了洛丽塔遵循享乐主义以及放逐眼前的生活方式。序幕镜头里呈现的是一只年轻女孩的脚,女孩稚嫩的小脚慢慢放在一位男士略显苍老的手上。女孩即是电影女主人公洛丽塔,而这个中年男士则是男主人公亨伯特。亨伯特用左手托着洛丽塔的脚,右手慢慢地拿起棉花,把棉花放在小脚的各个脚趾之间,然后小心翼翼地为洛丽塔的脚趾逐个涂上亮眼的指甲油。库布里克的电影序幕镜头虽然委婉,却足以让观众联想到亨伯特唯唯诺诺的态度与洛丽塔怡然自得的神情。该场景唯美且暧昧,不仅反映了亨伯特对少女洛丽塔的迷恋,而且揭示了洛丽塔追求物质主义以及享乐主义的本质心理。库布里克电影的开头即点明了消费主义社会对于洛丽塔的影响,洛丽塔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为了能过上时尚而享受的生活,对自己与继父之间破碎的家庭关系以及畸形的不伦之恋毫不在意。

电影中,亨伯特第一次见到洛丽塔的场景即反映了洛丽塔追求物质享受的生活方式。亨伯特是在黑兹夫人的花园里第一次见到洛丽塔的,洛丽塔躺在草地上,穿着比基尼,戴着花哨的墨镜,宽檐帽下一头金色的长发。洛丽塔的穿着打扮体现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女孩的典型消费观——摒弃传统、时尚前卫。库布里克电影《洛丽塔》的一款主打海报里,洛丽塔带着大红色的心形眼镜,眼神犀利,洛丽塔的性感红唇引人注目,而库布里克的点睛之笔在于洛丽塔红唇上的一根白色可乐吸管。从这款以洛丽塔为主的电影海报则可以看出库布里克对洛丽塔这个“小仙女”或者说“小妖精”的细致刻画。洛丽塔注重外在、喜好庸俗、热爱时尚、热衷享乐的性格特点跃然纸上。比基尼、墨镜、宽檐帽等正是时尚杂志、电视电影以及广告最为推崇的时髦打扮之一。此外,洛丽塔每次看见咖啡店的招牌广告以及其他各式各样的广告,就会兴奋起来,“杂志上的广告给妇女带来了新的时尚理念,最后把读者变成了消费者”[2]。

就消费主义而言,消费是人们获得的惟一方式,享乐是消费的最终目的。消费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对物质的消费成为社会新的时尚。因此,洛丽塔为了纵情地享受生活,她不惜用自己的身体去换取继父亨伯特的零花钱,或是以此要求继父购买各式各样的礼物。影片中很多镜头都描述了洛丽塔坐在前行的车中,嚼着口香糖,翘着腿,哼着歌。既然洛丽塔热爱这种享乐的生活,那么亨伯特规训洛丽塔的手段之一就是购物。亨伯特在与洛丽塔争吵之后,每次都能投其所好地通过购物来缓和他们之间的关系,例如亨伯特常常给洛丽塔购买笑话书、糖果、可乐、网球拍、口香糖、薯片、太阳镜,还有迷你裙、短裤以及各式各样的夏裙。“这种购买商品的消费行为越来越忽视商品的使用功能……实质上代表了一种自我放纵、自我满足的欲望。”[3]对商品的占有欲彻底地改变了美国年青一代的性格与意志,也造成了美国青年人思想萎靡与传统道德品质的缺失。

亨伯特维系与洛丽塔之间关系的方法除了购买各种商品之外,还有金钱诱惑。亨伯特每次都要先允诺给洛丽塔零花钱,才能占有她。而后来洛丽塔离开亨伯特之后,亨伯特四处寻找都没有她的踪迹。三年后,亨伯特突然收到一封来自洛丽塔的书信,信上主要说她需要继父的金钱援助。亨伯特立即出发,按照信上的地址寻找到洛丽塔,拿出了400美元现金和3 600百美元的支票以及卖房子时买家支付的1万美元契约文件。亨伯特希望借此挽回洛丽塔,劝说洛丽塔跟自己一起离开,洛丽塔反问道:“你是说如果我和你去汽车旅馆,你就会把钱给我。”直到影片的最后一幕,亨伯特才意识到他无法挽回洛丽塔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消费和金钱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父亲与女儿之间正常而和谐的家庭关系上。

大众传媒,特别是电视与电影等新型传媒是战后美国青年的主要精神消费活动。影片里,洛丽塔爱看电影,喜欢阅读画报和杂志,追逐电影明星。洛丽塔生病住院后,亨伯特精挑细选了几本文学书籍,其中就包括艾略特的诗歌集到医院去看望她,但是洛丽塔对这些书根本不感兴趣,她始终盯着手中的杂志看,连与亨伯特谈话,视线也不会离开杂志。洛丽塔热爱庸俗的流行文化,如热闹的爵士乐、方块舞,还有音乐片和电影画报。此外,洛丽塔一直痴迷于电视剧作家奎尔蒂,并一心想做演员。在女校念书的时候,洛丽塔出演了奎尔蒂导演的校园公演戏剧。在库布里克的电影中,奎尔蒂就是一个幽灵式的人物,他出现在多个电影场景中,先是伪装成警察,然后是心理学家、导演以及医生,奎尔蒂一直都戏弄着亨伯特,并试图接近洛丽塔。然而,在那样的时代与环境中,这样一个与恶俗的男子竟然成了洛丽塔爱慕的对象。洛丽塔床头挂的电影海报上是奎尔蒂的照片,而在电影的最后一幕中,洛丽塔告诉亨伯特她从始至终喜欢的人是奎尔蒂,她认为奎尔蒂具有某种“美丽的日本或东方生活哲学”的气质。在亨伯特与洛丽塔第二次穿越美国的汽车旅行中,奎尔蒂一直跟踪他们,并趁洛丽塔生病住院之际把洛丽塔带走。奎尔蒂许诺为洛丽塔争取好莱坞的片场合约,让她成为好莱坞耀眼的明星,而后来奎尔蒂却强迫洛丽塔在他面前和别人拍。洛丽塔的价值取向在消费主义盛行的社会中发生了扭曲,正是洛丽塔口中“天才”的奎尔蒂把洛丽塔从人生的一个悲剧漩涡带到另一个悲剧漩涡中。结 语

洛丽塔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个普通的美国女孩,身处美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当中。洛丽塔的扮演者是苏·莱昂,一个14岁的女孩。纳博科夫也认同苏·莱昂出演洛丽塔的角色,“我认为这部电影绝对是一流的……苏·莱昂端早餐的样子或在车里穿毛衣的样子都是令人不能忘怀的表演和安排”[4]。库布里克把洛丽塔刻画成一个满口脏话、喜欢快餐食物、口香糖、流行刊物和漂亮衣服的年轻女孩。迈克·费瑟斯通消费文化即是“消费社会的文化”,其所强调的主要内容有“遵循享乐主义、放逐眼前的、培养自我表现的生活方式、发展自恋和自私的人格类型”[5]。洛丽塔把享受生活看成自己的生活目标,为了能够维持这种生活,把亨伯特当做实现这种生活的途径。反之,亨伯特为了亲近早熟而热情的女孩洛丽塔,利用零用钱、糖果、可乐、薯片以及美丽的衣饰等商品来规训洛丽塔。影片中洛丽塔经常歇斯底里地大喊大叫,看书不到两分钟就把书扔一边,嘴里不停地嚼着口香糖,甚至跟别人讲话也从未停止过,洛丽塔的语言和行为里面透露出轻佻、无聊与叛逆。洛丽塔即是工业化以及消费主义盛行的美国社会的受害者,她对物质的欲望、她的价值取向以及周遭的社会环境注定了她人生的悲剧之路。

[参考文献]

[1] 波德里亚.消费社会[M].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58.

[2] 潘小松.美国消费主义的起源[J].博览群书,2004(07).

[3] 李常磊,王秀梅.威廉·福克纳作品中的消费主义文化透视[J].外国文学研究,2011(04).

[4] 纳博科夫.固执己见[M].潘小松,译.长春: 时代文艺出版社,1998:24.

消费主义带来的好处范文第2篇

前言

伴随经济、文化等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消费者的需求变得越来越个性化与多样化,使得当今社会快速进入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时期。这一巨大改变无疑给网络广告设计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在这种发展形势下,在消费文化背景下,如何设计网络广告,吸引广大网络用户点击浏览已成为网络广告设计者的首要任务。

消费文化的定义

消费文化形成于人们长期的经济活动之中,是人们对消费一种相对稳定的信念。今天,消费不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文化传承。即消费文化是指,在消费领域内一切消费行为所呈现出的文化表象与表征。消费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社会文化和一个时代的消费水平。网络广告的定义与传统广告不同,网络广告是一种以网络为依托的新型、复合型广告形式,其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网络广告指的是各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所有消息,包括商品信息、决策信息、公益性信息、政策信息、机构自身的网站、网页、域名等。而狭义上的网络广告指的是广告主通过付费方式在互联网上的声音、文字、图像、视频、动画等各类多媒体元素信息,这些信息可供广大网络用户观看,并能进行商业信息的交互式传播。

基于消费文化背景下网络广告设计的有效策略

1.视觉设计策略

图形设计。图形作为网络广告构成要素之一,对网络广告设计效果具有直接巨大的影响,它是形象、生动、直观体现网络广告创意与设计主题的关键。图形信息存储量超过文字数百倍,且就信息传播而言,图形具有诸多优势,很多时候图形表达胜过千言万语,所以运用视觉语言中的图形来设计网络广告,能够使广告内容更为直观化、形象化和具体化的展现出来。在现代网络广告设计中,消费文化要求网络广告设计运用视觉语言——图形将丰富多样的信息内容容纳进去,并能够将其快速准确的传播。考虑到人们对信息的接受方式是浅尝试的,如果将广告图形设计过于复杂,反而会取得相反效果,导致广告图形缺乏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因而在设计网络广告图形时,应遵循简洁清晰、生动形象的设计理念,以便网络用户易于认知和理解。例如,对于以古代文化风韵为主的服装类广告可以运用彩色的具象图形来设计,使广告页面真实形象生动,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从而带给网络用户强烈的视觉冲击。这种广告形式容易从视觉上激发用户的消费欲望,从而达到良好的促销效果。色彩设计。色彩在设计当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材料所无可替代的,它与用户的心理和生理反应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广告中的色彩是其带给人们的第一印象,优秀的色彩设计不仅可以给人们带来强烈的视觉冲击,还能够给人带来浓厚的艺术感染力,从而引导人们从艺术和审美角度对商品进行认知与评述。要想色彩在网络广告设计中最大化发挥效用,就要充分考虑用户第一色彩感觉和广告所要表达的主题与创意,选择适合的色彩表现手法对色彩进行合理搭配。同时,还要保证色彩的个性鲜明,并符合广大用户审美标准与喜好。例如,宝洁公司的中草药配方系列润妍洗发水广告,该广告在色彩设计上仅采用了黑、白、灰、绿几色,其中以黑白为主,通过一个颇具东方风韵的黑发少女来演绎黑发的魅力,进而突出润妍洗发水的效果,整个画面以飘落的树叶、少女飘扬的黑发将崇尚自然的东方美表现的淋漓尽致,使色彩的运用与广告主题十分契合。

2.创意策略

创意对于广告设计而言十分重要,它是广告主题表现方式实现不断更新、新颖独特、富有创造力的必要条件,对广告宣传效果具有极大的影响。基于消费文化背景,网络广告在创意方面应以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为依托,借助Flash、photoshop等图形图像处理软件,采用适合的色彩、图形、文字等表现手法,根据用户心理特点和消费习惯,本着关联性、亲和性、美感性、互动性和震撼性原则进行设计,只有按照这种策略进行设计才能够确保创意与广告主题紧密结合,并达到理想的宣传效果。

总结

消费主义带来的好处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消费主义;消费主义价值观;伦理困境;合理消费

【中图分类号】 G20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0-173-2

一、消费主义的基本内涵

(一)消费主义定义

消费主义,20世纪初源自美国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而这现象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之前就已经被经济学家和商人们发现,如果人们对生活资料达到了自然需求之后,那么大规模生产出来的商品就会滞销,久而久之,经济增长的速度就会放慢脚步,要促进经济继续增长,就必须刺激大量的消费。消费主义是指导和调节人们在消费方面的行动和关系的原则、思想、情绪及相应的实践总称。但是消费主义往往是推崇消费至上,追求体面消费,无节制的消费,并且把消费主义当成一种人生价值观。

(二)消费主义的基本特征

1.消费的无节制性。消费主义价值观是一种提倡把消费作为人生首要目的,把生活的过程看成为了不断满足个人欲望的过程,鼓动消费,注重的是满足欲望,通过对生产产品的消费和占有来判断自己是否“幸福”。马克思・韦伯曾经认为物质产品的对人类的影响是深远的,精神世界逐渐输给了物质的世界,“人的追求似乎被沉闷的物质囚禁起来了”。消费主义崇尚物质,崇尚以消费和物质占有来满足精神的需要,而这种精神上的满足大多则是人们的炫耀和攀比心理。例如,早几年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的卖肾买手机的事件,商品的更替加快,总是有人会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迷失自我,新产品的上市让一部分人迫不及待的更换。因此,商品寿命变短,更新换代的频率也越来越快,消费与需要产生了背离,消费就不再受需要的局限,无限的扩张,演变成过度消费,无节制消费。

2.消费的声誉享受性。消费主义者对商品的追求不仅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的高低,而更重视的是商品所带有的符号价值。让・波德里亚在《消费社会》中提出:消费社会是一个符号编码和符号操控的社会,“符号消费”是消费社会的核心概念。符号消费“瞄准的不是物,而是价值”, “需求的满足首先具有附着这些价值意义”。当下,大部分的商品被商家赋予了各种各样的意义,例如一些服饰品牌与青春,时尚,潮流等文化意义一系列联系在一起,那么,潮流、青春和时尚等这类象征意义就是该品牌的符号价值。符号价值对于商品来说就是赋予了它象征意义和表现性,一旦商品被贴上了各种符号后,商品也就被划分成了三六九等,消费者也会解读这些符号意义的价值,从而给自我在消费生活中找一个等级位置。这样看来,人们不仅是要获取商品,更多是要在消费生活中获得消费带来的,但更重要的是消费主义者需要的是物质消费者给他们带来的各种象征意义,这些象征意义又将会给消费主义者带去安全感。在人们越多的重视商品的符号价值时,商品的功能性逐渐被忽略,取而代之的是人们对欲望的消费,这时欲望已经越过了内在的自然属性走向社会象征性。人们在商品的海洋中,寻觅着自我的标签,寻觅着有商品来定义自身的等级归属,寻觅着欲望被一时满足的安慰。

3.消费的非自主性。消费主义是建立在工业基础之上的,消费也就被看成了促进了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那么,商品被消费主义赋予符号意义之后也被人们视作了是否拥有高质量生活或是生活是否幸福的重要标志。在消费主义文化的严重影响下,消费个体在各种符号价值的影响下人们消费生活中失去了自主性;超前消费、炫耀消费、高消费都被视为合理,甚至倡导消费者遵循他们的逻辑,并且给予道德上的肯定。改革开放的成果让一部分人获得了可观的财富,其中有部分正是消费主义者,他们想要通过高消费或者炫耀消费来证明自己,保持自己体面的形象,并且在消费的等级、数额和价格上都有自己的衡量“标准”,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消费的“安全感”就会消失;各个行业似乎也有着消费水平的“标准”,如果个体达不到这个“标准”有可能将会失去前进的机会或是受到消费主义者的排挤和嘲笑。消费品所谓的象征意义或是消费所带来的“安全感”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将人同消费的自主性剥离开,让消费变得非自主。五光十色的消费“乐园”,消费主义者们持着“标准”的门票争先孔后扑向那无尽的漩涡,迷失自我,只剩下欲望的虚壳。

二、消费主义的伦理危机

消费异化违背了权力和义务统一的关系,违背了正常的道德关系,违背了消费本身的目的。那么,责任和权力在消费主义者的道德意识中已经被分割。消费主义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长远发展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消费的是稍纵即逝的,可是却带来了无数的危机。

(一)社会伦理危机。节俭、节约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消费主义所推崇的消费至上的价值理念之后,节约和节俭却沦为了消费主义口中的陈旧封建思想,消费和物质财富变成了人生的追求,而以这类思想为轴心的意识形态逐渐的蔓延。消费主义所推崇的价值观念直接影响了人对价值的理性追求,削弱了节俭、节制等传统的道德标准。消费主义价值取向在某些程度上已经给予往后大量消费的形成思想基础,而这样的价值取向和思想内容不利于社会结构的完善,也中将会影响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行。

(二)个人伦理危机。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曾经用中道来定义德性和真实的幸福,那么,试问消费主义是否给人带去了真正的幸福,在道德生活中处在什么样的境地,消费主义者的个人道德精神世界又是否是多元化的?在当下的社会中消费主义并没有真正的给人们带来精神上的满足和真正意义上的幸福,反而是在一点点的瓦解传统道德中的一些有益理念。人们在消费主义和各种各样的符号象征意义的驱使下为了消费而消费,以此来获得一时的虚荣满足感;这时消费主义者们的精神世界或已经远离了本真,从追寻善良、道德和真谛逐渐转化成对消费主义、物质主义和享乐主义崇拜。在市场的推动下,商品的浪潮凶猛的卷向人们,无论是在视觉,感官还是精神上都给了人们巨大的冲击,当我们从阅读各式广告吸取一些信息时,我们常常会读到一些字眼,如“自由的选择”、“最好的选择”、“人生在你手里”等类似的话语,消费主义带着“自由”、“选择”和“人生”的面具误导人们,人们不停的在商品的世界游走,以至于忘记了要揭开这妖媚的面具来看看。

个人精神世界的丰富某种程度上是个人价值的实现所成就的,它推动着个体不断的去寻找真我,去思考人生内在的价值,去追寻个体的道德信仰。消费主义恰恰与之相反,物质消费和占有成为了衡量个体价值的新标杆,精神的空虚变成了欲求不满,人被物质所异化。被物质异化的精神世界所能见到也只是心中之物,“购买――丢弃”循环地交替着,在欲望驱使下去购买对欲望的满足,却忘记了每一次的购买也是伴随着对精神粮食的丢弃。

(三)生态伦理危机。消费要从自然环境中获取的各种资源,也会涉及到对环境的污染。在消费主义的推动之下,高消费必然推动以获取最大利益的生产方式,这种以满足物质欲望的生产方式必定以消耗自然能源为代价。第一,高消耗,高速消耗破坏生态平衡。消费主义下资源消耗量急剧增加,造成有限资源的快速大量消耗,增加了对能源的压力。第二,破坏生物的多样性。有部分爱美女士喜爱貂皮大衣,但是这昂贵的美丽下却是对稀有动物的无情猎杀。第三,对自然能源进行毁灭性的掠夺。消费撑起了工业文明,但在物质性的生产是与自然资源所能承载的压力相违背的。无论是酸雨、臭氧层的被破坏,还是水资源的污染,都给自然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而对人类来说这些都将会是巨大的灾难。

三、建设合理消费伦理观,促进消费健康发展

消费本应满足主体的自然生理需要,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消费主义却与之背道而驰。消费主义作用下衍生的一些与之相关的主义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社会的文明和发展。公民消费的合理事关个人的身心健康也会影响社会的全面发展,抵制消费主义的途径有多种,加强道德的制约应为不可或缺的。

(一)国家确立正确物质观,引导人们合理消费

在消费领域,中国要依据自己的国情,走可持续发展的消费之路。首先,在制度上,应转变消费主义的经济模式,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政府应把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纳为政府公共管理范畴,加强政府在消费方面的宏观调控;将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高效地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循环经济的作用。其次,在文化上,社会要积极倡导可持续的消费文化,坚持可持续的消费伦理观。可持续消费伦理观将指导人们追求真正的幸福,在满足基本的需要基础上提高生活质量。可持续消费的文化能提倡和提高公民对文化生活和精神世界的重视,从而减少了人们对物质的重视,进而自然能源的消耗也会减少。

(二)加强可持续消费道德观教育,创建良好的舆论环境

社会应加强消费道德观教育,为人民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消费观与消费行为直接联系,消费观直接影响人们的消费行为,而消费行为有体现人们的消费观。社会要加强消费道德的教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增加公益广告投入。公益广告可以利用媒体向大众传播一些倡导文明消费的理念,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告诫人与自然的和谐,呼吁人们关注自然生态,爱护环境,保护自然环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天人合一。第二,强化传统美德的教育。让公众确立“俭以养德”的观念,可通过媒体,学校和社区来积极宣传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最大限度上降低消费主义的侵袭。第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责任、社会权利和社会地位的一种自我认识。公民意识在某种程度是公民对公民身份的确认,也是对自我社会责任权利和地位的认同,从侧面也就尊重了其他公民的身份。公民意识的增强有利于人们从消费主义文化中解脱出来,正确的认识自我的社会地位,积极的履行个人的社会责任,同时也净化了社会道德风气。

(三)增强个人道德修养,合理消费

消费者应加强个人自身道德修养,使健康合理的消费成为消费生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自然内在需要为前提的传统消费观。消费主义是为了享乐而享乐,他们挥霍着金钱,牺牲的却是身心的健康;个体需要明白人不应是消费的机器,也不应把“标准”的帽子扣在自己的身上,过分强调享乐消费。消费个体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树立道德信仰,道德信仰会为人们指明方向,认知自我的价值所在。

总之,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有效努力下,我们的消费者、消费观和消费现状都将从消费主义的泥淖中走出来。

参考文献:

[1]让・波德里亚.消费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周怀红.消费主义伦理批判[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11,(5).

消费主义带来的好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开瓶费” 经济学 民法 经济法

引言

2006年9月 13日,北京市民王先生自己带了一瓶酒到湘水之珠酒楼用餐,餐后被酒楼索要100元开瓶费。王先生当即要求返还,而湘水之珠酒楼则以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中已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于是王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湘水之珠酒楼提讼。区区100元,让北京湘水大酒楼成为了京城第一家因收取“开瓶费”败诉的餐饮企业。当然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满意的,然而却给餐饮行业带来了不小的震动。用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秘书长何之绂的话说:“业内有点人心惶惶,大家都不知道收取开瓶费是不是违法了。”本文试图从经济法的角度,以法律深度探析这一案例。

一、“开瓶费”的经济学解读

“开瓶费” 如果从经济学的角度解析可以得出其实质是价值认知。在餐饮企业用餐的消费者同时享用餐饮企业提供的用餐环境以及服务,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餐饮企业不但没有任何酒水利润而且消费者饮用自带酒水时还要占用餐饮企业服务时间和增加服务项目、占用服务设施的并消耗服务资源等,从而导致其利益降低。于是为了弥补相对于预期利润减少所造成的利益下降,餐饮企业一般会对于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根据自带酒水的数量向消费者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 ”这就是现在人们所说的 “开瓶费”,在经济学视角审视下的,这的确是符合市场经济本质的选择。

二、在处理“开瓶费”案及类似案件中《民法通则》所表现出的不足

社会中不同的群体因为各自利益对于“开瓶费”的合法性说法各执一词。几乎走到了对立面的四大餐饮协会和各餐饮企业坚持对于自己有利的立场。然而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里面找不到对于收取“开瓶费”合法性,通用性的明确规定,正如湘水酒楼经理葛健华所说,“现行没有法规说不允许酒楼禁止客人自带酒水,也没有法规说不准收取服务费;就是一审判酒楼输的判决书上也没有说酒楼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是非法的,法不禁止就可行。”而且中国旅游饭店协会2003年5月1日,曾经制定并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酒店消费也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中不成文的规定。对于“开瓶费”是否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关键点是如何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判断和处理两种互相冲突权利。即餐饮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如何平衡矛盾。在不冲突时经营者的权利与消费者的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法律对二者都要予以保护。在冲突产生时法律保护哪种权利或优先保护哪种权利要以民事活动公平、合理的基本准则作为判定依据。应该在合法与适当的范围之内行使相应民事权利,所以如果事先已告知需要收取“开瓶费”且数额合理,不能说其违反等价有偿、公平、诚信原则。

传统民法的主要理论建立在当事人平等的观点之上,于是将“开瓶费”归类为“普通民事主体缔结的合同条款”。但是民事观点根本上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存在明显、激烈而且无法协调的利益冲突,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细节,判定可能会是立足于消费者群体事实上处于劣势,认为“开瓶费”是霸王条款,行使过程有“侵害消费者利益、限制消费者权利、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倾向而判其无效;也可能会依据《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基本理念,认为既然有“明码标价”,经营者就应享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保护,而“开瓶费”则会被认为是有效的。由此可见以现在《民法通则》的既有认识在处理类似争论和冲突中无法提供统一的理论支撑,使得“开瓶费”等类似的案件不断出现,于是在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冲突发生冲突的情况放生时矛盾不断激化。正是因为《民法通则》一直是对于“实质正义”采取忽略态度的,而单纯追求的“形式正义”, 就是《民法通则》这种局限性使民法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得力,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这也是民法学界在“开瓶费”问题上一直争论不断根本所在。

三、经济法及其在“开瓶费”案中的运用

经济法追求的是结果平等,不同于讲究“民有私约如律令”和严格要求机会平等的《民法通则》。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法院的审理依据。经济法在综合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对比了之后,认为无论在信息收集方面,还是在经济实力方面,消费者都处于非常明显的劣势。这种劣势主要表现在:在信息共享中,消费者在信息资源的获得,信息流通的成本以及理性等方面条件有局限性;经营者的获得信息资源更方便,而且有雄厚经济实力,更容易得到法律专业人员的服务,导致了消费者的利益很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消费者在处理例如利益冲突、纠纷的解决以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等问题上明显处于劣势位置,鉴于存在上述不利因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取了相应的倾斜保护措施的方式。在让消费者得到更多的权利的同时对经营者的行为加以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限制,以实现经济法的目标――实质正义、结果公平。而上文提及的案例的结果是案海淀区法院最终运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做出了“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应予以返还”的判决。

1、“开瓶费”的提出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4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包括在消费者自主选择适合自己商品和服务中,属于自愿接受或选择性消费,这符合“企业自主经营权”。所谓 “开瓶费”是一种变通形式 的“禁止自带酒水”,为了赚回原来可以从酒水中的利润来补偿所付出的成本。现在关于“开瓶费”,围绕着经营者是否可以收取的问题还在继续争论,由于争论双方具体代表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各协会团体都带有非常明显的利益倾向,双方坚定维护各自利益冲突激烈,各执一辞。代表广大消费者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坚决声讨和反对支付 “开瓶费”, 支持消费者享有如何购买酒水的选择权,而经营者收取“开瓶费”这种行显然为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了侵害;而“中国烹饪协会”的四会则坚持收取 “开瓶费”符合“自主经营权”和“自主定价权”因此具有合法性。在餐厅已经明码示价的情况下,没有侵害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同省区城市也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例如:四川省出台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以及《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中都明确规定了“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虽然事后《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两大内容被删除;而与此相对的贵州省出台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文规定 “从事餐饮以及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而在“开瓶费”争论愈演愈烈的情况下,需要在法律上进行相关的界定。

2、市场应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经营者的“定价权”、“自主经营权”开展自我调解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有序市场环境的情况下并不需要国家这个 “看得见的手”来进行调控和规制。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作为平等的经济双方当事人,经营者和消费者都需要遵守约定,这既是传统民法上的要求,也是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定价权的基本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上文对 “开瓶费”的定性过程中可以发现主要争论的焦点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侧重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因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对该法理解的片面性也是难免的。而从法律主体角度上来看,虽然双方在某些条件上确实有优劣但是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的权利都需要平等保护,应该同时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从经济法的立法精神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不仅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商家的正当权益也应得到尊重。

3、对类似案件的分析

上文所述案例,最终以海淀区法院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判决退还 “开瓶费”。这起案件值得我们在法学方面展开探讨。“开瓶费”合法性并没有在判决中进行直接说明,只是认为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才使得其归于无效。在本案中开一瓶酒竟然收取消费者 100元,确实是显失公平的。若是餐饮企业和消费者有明确的约定而且价格拟定合适,“开瓶费”的收取显然应该是合理的。这正体现了经济法实质正义追求下的 “原则之中有例外,例外之中还有例外”的特点。

四、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法律条例侧重对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因为相对于经营者来讲,他们是弱势群体,法律的天平需要采取倾斜措施,对经营者采取不对等的限制。这也就是法学中常说的以“形式上的不平等”追求“实质上的平等”。

但在强调对消费者权益严格保护的同时也可以漠视对经营者的权利。经济法中的“追求实质正义”并不是认同可以漠视或忽略经营者的利益。

民商法的理念是“契约神圣、意思自治”。经济法之所以能自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并从民商法中独立出来,自然有其不可或缺存在的价值。在成规模的经营者和单个的消费者之间(比如说垄断引发的社会矛盾)民商法已经无法直接发挥其作用。简而言之,单纯追求“形式上的正义”已经远不能调解这种社会关系了,而经济法则追求实质正义,而且涵盖的范围宽广,其核心理念是社会公益性,自然囊括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

市场是自发性、无序性、滞后性的,这符合马克思经典的政治经济理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应该运用市场调节和法律调节来调整。如果单纯追逐利润,必将导致市场的崩溃,这种例子在历史中是有的,比如几次著名的经济危机。经济法作为 “战时(后)经济法”和“危机对策法”, 协调着社会各方主体的利益,以法律的模式并凭借着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肩负着平衡和监管的作用。一方面在“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并不去强加干预当事方的约定,例如: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说明的消费者需要提供的合理附带收费服务;在实质正义的核心价值的支配下,在从整体考虑,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采取预见性、预防型的倾斜措施的同时重点规范强势主体的行为,以避免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当然经济法的规定不一定就能很好的实行,法谚有云 “无救济则无权利”,不公平的结果产生以后,经济法还有其独特的责任制度:除了运用民法上的 “填平原则”外,还有 “惩罚性赔偿原则”。 在程序选择上,学者们大抵都提出了更有理论空间的“公益诉讼” 制度。综上所述,经济法不仅仅从立法目的、核心价值应然层面上,而且还从预防和补救两个实然的层面上,双管齐下,以确保其实质正义。

参考文献:

[1]董白皋.《“开瓶费”的收取应视双方约定而定》[N],法制日报,2007

消费主义带来的好处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效用是微观经济学中最经典的术语之一,具有主观性、可计量性、递减性、可再生性等主要特性。通过效用论来论证理性的消费者能够实现既定资源的有效配置,满足自己的最大欲望,推导出消费者均衡的条件是:消费者应该使自己所购的各种商品的边际效用与价格之比相等;或者说,消费者花在每一种商品上的最后一元钱所带来的边际效用相等,即货币的边际效用相等。

1效用的涵义和性质

1. 1效用的涵义

效用是微观经济学中最经典的术语之一,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历士多德的《政治学》。作为经济范畴的效用,最初出现于费迪南多·加利亚尼1751年出版的《论货币》,其含义为“事物能使我们获得幸福的属性”。现代经济学对效用的理解,正如萨缪尔森(Samuelson)在《经济学》一书中所说,“可将效用理解为一个人从消费一种物品或服务中得到的主观上的享受或有用性”。把精神的、非物质的内容从效用中“清除”出去,避免经济学卷人伦理道德的争论中。萨谬尔森在上述定义之后紧接着加了一句,“更准确地说,效用是指消费者如何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之间进行排序”。形成现在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效用”、“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效用的理解:效用是消费者从消费某种物品中获得的满足程度。消费者从消费某种物品中得到满足,则是正效用,感受到痛苦,则是负效用。基数效用论者的基本理解是:效用是从消费中获得的满足或快乐,是幸福的增加,并认为效用可以计量和加总;序数效用论者的基本认识是:效用反映个人的偏好,是一种心理现象,不可以计量,也不可能加总求和,只能排列顺序。因此,效用只能用序数来表示。

1. 2效用的性质

(1)效用的主观性。效用是对欲望的满足,是一种心理现象,是消费者消费某种物品时的主观感受。首先,表现在效用因人、因时、因地不同而不同,即对不同的人,同样的物品所带来的效用是不同的,比如面包和饮料两种物品,张某认为面包的效用大于饮料的效用,恰恰相反,王某认为饮料的效用大于面包的效用;对同一个人而言,同一种物品的效用在不同的时间与地点可能不同,比如同一件羽绒服,在冬天和寒冷的地带给人们带来的效用大,在夏天和热带则可能给人们带来了负效用。其次,效用的主观性指消费者心理上的主观感受,而非物品本身的属性,物品本身的属性由其物理或化学性质决定的,一般称之为物品的使用价值,它描述的是物品客观属性,不受人们的价值观、信仰、个性特点决定。效用从物品对人的角度所进行的描述,反映人与物品之间的一种关系,受人们的价值观、信仰、个性特点决定,强调的是消费者对某种物品带来满足程度的主观感受。一件物品不论其客观上具有多大的有用性,但对某个具体的消费者来说,效用只取决于这一物品的稀缺程度以及他在这一基础上作出的主观评价。再次,效用的主观性表现在,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即改造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和人生理想等,克制一些无关生存的欲望,于人于己不利的欲望或者自己正常情况下无法满足的欲望,降低相应商品或行为的效用水平。克制这些不合理的欲望不仅可以让人们的灵魂远离痛苦,而且还可以给人们提供比用商品或行为填满不合理欲望的沟壑所能得到的满足还要大。而对一些合理的、自己有能力满足的欲望极力主张人们去实现。最后,效用虽属主观范畴但不含伦理学判断。只要能满足人们某种欲望的物品就有效用,欲望本身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不在效用评价范围之内。

(2)效用的可计量性。效用一词,经济学发展史上有过不同的表述和理解。主要有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基数效用论认为效用可以计量和加总的,序数效用论认为效用不可以计量,更不可以加总。在经济学中,这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往往被安排在同一章中介绍给读者,竟可以相安无事,在其他学科中也许是绝无仅有的。其原因就在于,效用是可以计量的,无论“基数效用论”,还是“序数效用论”,分析方法虽不同但得出消费者均衡的条件是一致的,所以这两种理论能够和平共处。序数效用论虽然认为效用是消费者对商品满足自己欲望能力的一种主观心理评价,反映了个人的偏好,不可以计量,只能排列顺序,否认了效用的计量性,那么消费者主观评价系统对特定商品欲望满足程度是如何排序的呢?显然这个问题是至关重要,萨谬尔森是认识到这个问题的第一个经济学家,他处心积虑地构建“显示偏好理论”,即当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了某一商品或劳务组合,他的“偏好”就同时被“显示”了,因此经济学家无需数量描述,就可以证明这一组合必然是效用最大化的。其实消费者在市场上进行选择显示偏好,就是依据自己的主观评价体系对欲望强度进行排序,消费者主观评价体系认定效用作为欲望强度,存在着强弱、大小的不同,默认效用是可以计量的,否则消费者无法对商品的效用进行排序,无法在市场上进行选择商品,由此可见,消费者主观评价体系是效用可以计量的默认系统。所以,序数效用论认为效用是不可以计量的,指经济学家无法也无需对效用进行计量,但消费者主观评价体系是可以对效用进行计量的。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的分析方法正是基于对效用的共同理解,即效用是可以计量的,才会对消费者行为得出一致的结论。

(3)效用具有递减性和可再生性。消费者连续消费某种物品时,从连续增加的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是减少的,但是,过一段时间后,消费者消费这种物品的效用又可恢复如初。

2消费者行为理论

2. 1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假定

(1)消费者是理性的经济人。理性指消费者将自己“付出”与“获得”进行比较:当“付出”给定时,追求尽可能多的“获得”;当“获得”给定时,追求尽可能少的“付出”;当有限的资源面对一系列给定的“付出”与“获得”时,选择其中差距最大的。按这一“理性”行为的人就是所谓的“经济人”。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消费者在进行行为决策均符合消费者均衡条件。

(2)消费者的收人和商品的价格是既定的。不同的收人条件下,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不同,获得的商品的效用不同。只有在相同的收人条件下,在不同的消费决策中选择效用最大化的消费决策才有意义。同理,商品的价格不同,导致最佳消费组合不同,只有商品的价格不变,在不同的消费决策中选择最佳消费组合才有意义。

(3)消费者的偏好是即定的。由于效用的主观性,消费者对同一商品组合的效用会因时、因地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因此,确定最佳消费决策,只有消费行为发生在既定的时间、地点才有意义。

(4)单位货币的边际效用对消费者是相同的。消费者用货币交换商品,实际上用货币的效用去交换商品的效用,只有假定货币的边际效用不变,才能用货币的效用衡量商品的效用。

2. 2消费者均衡

运用效用论中基数效用论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可分析得出基数效用论的消费者均衡条件,即消费者应该使自己所购的各种商品的边际效用与价格之比相等;或者说,消费者花在每一种商品上的最后一元钱所带来的边际效用相等,即货币的边际效用相等。假定消费者在一定收入水平下总是购买效用最大的消费品组合,则消费者的行为可以转化为一个求解效用函数条件极值的数学问题。设I为消费者的收人,Pi为i种消费品的市场价格,则P1X1=P2X2+…十PnXn= I为消费者的预算约束,以此条件求效用函数:U=u(X1,X2,……,Xn)(注:式中U表示消费者一定时期内消费各种商品或劳务所获得的效用总量,X1,X2,……,X n表示n种消费品的消费数量。)的最大值,得:

式中MUn=du/dxn,即Xn的边际效用;a为货币收人的边际效用。即:消费者均衡条件是消费者应该使自己所购的各种商品的边际效用与价格之比相等;或者说,消费者花在每一种商品上的最后一元钱所带来的边际效用相等,即货币的边际效用相等。

效用论的序数效用论从消费者偏好进而应用无差异曲线细化分析出消费者消费行为。应用无差异曲线,边际技术替代率和预算线共同推导出序数效用论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条件,即所购买两商品的边际替代率等于两商品的价格之比与之对应。如果消费者购买两种商品X1,X2,且给定一个效用水平UO,则效用函数为:

UO=u(X1,X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