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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定审批的区别

审核审定审批的区别

审核审定审批的区别范文第1篇

本办法所规范的财政性资金审批范围主要括:

(一)预算安排资金,指预算安排到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和区统一切块安排的项目经费;

(二)追加经费,指年初预算未安排,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的经费;

(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指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四)财政性资金借款,指街、镇、工业区、滨湖功能区及区直各单位、滨投集团向区政府临时借款,括街、镇按体制计算向区政府调度资金。

二、审批程序

本着“精简高效、合法规范”的原则,根据财政性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科学设定审批程序,分别由区财政局直接核拨和区政府审批。

(一)区财政局直接核拨的财政性资金范围和程序

1、预算安排资金:年初预算已批复到部门的经费,有政策规定且已明确标准和单笔用款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事项;相关部门在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使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上级财政通过指标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有政策规定且已明确标准和单笔用款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事项。

3、财政性资金借款:街、镇按财政体制计算向区政府调度资金。

(二)区政府审批的财政性资金范围和程序

1、预算安排资金:年初预算已批复到部门的经费,无政策规定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

2、追加经费:(1)退休人员医药费和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由常务副区长直接审批;(2)用款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事项,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3)用款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事项,经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并报请区长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4)用款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经分管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并报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5)部门申请使用预算安排的切块资金,以及申请在当年预算未安排的情况下动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结余资金、超收收入和调剂收入,审批程序参照本条款(2)(3)(4)条规定执行。

3、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部门申请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无政策规定且标准不明确的事项,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事项,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经分管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并报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

4、财政性资金借款:街、镇、工业区及区直各单位、滨投集团因工作需暂借财政性资金周转的,必须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要由区财政局会同审计局共同审核,并签订借款协议,经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并报请区长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区几大班子办公室和党群部门申请用款,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事项,由常务副区长直接审批;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经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申报程序。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必须事先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使用方案等资料。区财政局收到部门用款申请后,要尽快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除区财政局直接核拨的资金外,其他资金按程序及时上报区政府。

(二)严格控制追加。年初预算未安排的资金,原则上不予追加,因政策规定或确因工作需要且年初预算漏报事项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各部门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区财政性资金内容的,需会前与区财政局进行充分沟通,待区财政局就资金内容拿出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议题。

(四)强化绩效管理。各级各部门制发各类综合性、专业性文件(括代拟稿、会议纪要等),凡涉及区财政性资金有关内容的,需与区财政局会商后,按规定程序行文,以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五)提高办事时效。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健全机制,优化流程,认真做好服务。对于用款部门申请经费按程序审批后,原则上3-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完毕;对情况比较复杂的用款申请事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遇到重大紧急事项,必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审核审定审批的区别范文第2篇

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成立,是南平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区经贸局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利于区经贸局对各类审批和服务项目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为确保区经贸局服务窗口工作机制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服务窗口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入驻原则。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快捷、高效的办事和服务体制机制。着力增强和提高各类审批和服务的便捷性、高效性,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我市投资环境,贯彻落实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实施意见与入驻原则。按“应进必进”原则,区经贸局将所有行政审批许可和服务经济,服务群众办事的相关项目一律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确保行政审批项目进中心到位,行政审批授权到窗口,分管领导到位,以便按程序、一条龙、全方位提供项目服务。为此,区经贸局经研究,决定以“首席代表制”形式入驻,选派政治素质高、服务态度好、业务能力强的原负责本单位审批职能的吕华同志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入驻时间原则上一年不变。入驻分管领导李少华(主任科员)。

二、入驻审批服务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我区经贸局负责审批服务项目为:(1)__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返还;(2)__区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与管理;(3)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4)工业技改项目技改报备登记;(5)工业技改项目技改审核申报。

三、入驻的组织机构及入驻方式。入驻机构为:__区经贸局,实行首席代表制,在授权范围内全权办理所有委托事项。

审核审定审批的区别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提升“两集中三到位”改革成果,提高重大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步伐,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便捷、高效、畅通的审批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绿色通道审批的重大项目主要指,凡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符合《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建立我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服务对象。

第三条重大项目按照绿色通道程序审批享受“三特别”。特别通道―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专窗直接受理;特别程序―按重大项目特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特别服务―明确专人负责全程跟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条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重大项目,按照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流程图规定的程序实施审批服务。

(一)专窗受理,同步办理。由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专窗统一受理,发放项目联系单,组织联合踏勘、集中辅导咨询论证,将有关审批程序、环节和标准、条件一次告知申请人,并办理相关前置手续。

(二)简化程序,联办会办。分不同阶段,明确牵头审批部门组织实施并联审批。

项目建议书(核准、备案)阶段,由发改委牵头,协同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规划建设工程许可阶段,由规划局牵头,协同国土、建设、消防、交巡警等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建设施工许可证阶段,由建设局牵头,对招投标手续和质监、安监手续实施并联审批。

(三)告知承诺,精减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各相关审批部门一次性将重大项目审批所需的标准、要求、条件告知申请人;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先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部门要将发改委、经贸委、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提出的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及土地出让合同内容中。申请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对位于工业集中区内、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实现集中控制的项目,按要求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报告表加专项分析;对区域规划中已纳入的项目、非化工电镀等11类重污染项目全部简化为报告表,需技术会审的降为函审;对已通过区域环评的软件及服务外包、动漫产业、IC设计、科技研发孵化器等项目环评文件全部简化为登记表,实施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

(四)设定上限,缩短期限。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重大项目审批时限从受理到开工建设7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申报文件、方案设计、论证和法定公示时间等除外,但应尽量在审批承诺时限内同步进行)。

实行上报事项协同报批制。对需上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报,并指派专人协同到省和国家有关部门衔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预约申办,简化材料。重大项目可在非工作时间实行预约服务;重大事项属市权限范围内的,各审批部门在申请人提供必备材料后,立即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对申报材料不全的项目,申请人承诺后,可采取先批后补材料的方式。后补材料最迟在审批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相关审批部门。

第五条实行绿色通道审批的市重大项目,实行受理即办,限时办结,各审批阶段时限设定为:

(一)专窗受理,联合踏勘(2个工作日);

(二)发改委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3个工作日)、项目备案(2个工作日);(三)规划局选址意见书(5个工作日)、国土局建设用地预审(5个工作日)与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联审批(10个工作日);

(四)建设局抗震设计审查与规划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联审批(10个工作日);(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4个工作日)、国土局用地批准证书(10个工作日);

(七)初步设计联合会审(4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原则上分别报批,根据项目性质,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合并报批;

(八)消防支队消防设计方案审核、交巡警支队交通安全设计审核与公用事业局市政施工图审查、地震局抗震设防和安全性评价审核、园林局绿化方案审查、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办人防工程文件等审核并联审批(10个工作日);

(九)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与建设项目交易管理中心施工设计图审查并联审批(10个工作日);(十)建设项目交易管理中心招投标手续与质监、安监手续并联办理(9个工作日);

(十一)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个工作日)。

第六条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专业中介机构要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中介机构按绿色通道的工作要求,做好重大项目相关配套服务。对自来水、供电、燃气等公司以及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申报文件及工程技术性审查的重大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主动按公示的形式,公布具有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申请人自主选择。

第七条市发改委、重大办、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重点跟踪服务、市区联动服务等形式,健全跟踪协调机制,加强对重大项目审批的协调和管理。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重大项目,相关审批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管。

第八条市监察局要将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工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重点工作,加大督查力度,实行电子监察,加强对部门服务质量、态度、效率等情况的督查,对在重大项目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企业利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审核审定审批的区别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工业用地招拍挂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切实推进工业项目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市区工业用地招拍挂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用地招拍挂项目联席会议职责

*市区工业用地招拍挂项目联席会议,按照依法合规、规范高效的原则设立和运行,主要负责市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市区工业用地招拍挂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控制、产业准入、节能降耗和环境评价等各项前期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相应的职能规范、便捷和快速地开展工作,共同推进工业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工业用地招拍挂项目联席会议组成

*市区工业用地招拍挂项目联席会议,在市政府城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副秘书长牵头召集,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和越城区政府,成员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对市区工业用地招拍挂项目有关工作开展调研,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做好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在研究有关重大问题时,联席会议还可视情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

三、工业用地招拍挂项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一)工作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年度工业项目投资计划和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办理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工作;在项目建成后,负责对项目有关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检查。

2.市经贸委负责编制年度工业项目投资计划;审核列入出让计划的地块上拟建设项目(或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厂房实施新的工业项目)的产业准入、投资强度、具体行业类别及节能降耗等相关指标;负责办理工业技改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工作;在项目建成后,负责对项目有关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参与竞买人资格审查。

3.市国土局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和土地供应信息工作;审核拟出让地块的权属等情况,并按照《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和行业类别核定相关土地利用指标;审查竞买人资格;负责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和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及公示出让结果;负责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会同土地所在地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越城区政府交付土地、做好有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和复核检查工作。

4.市规划局参与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负责出具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及地块红线图;明确出让地块的范围、经济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各项规划许可并进行批后管理。

5.市环保局负责制订拟出让地块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具体负责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在项目建成后,负责工业项目的环保验收。

6.市监察局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履职情况;监督相关部门在工业项目审批、审核和实施过程中的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加强行政效能监察。

7.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履行市政府已授权的市有关部门有关审批职能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工作程序

1.越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和镜湖新区管委会根据各自的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就市国土局分批公布的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的出让地块,提出拟建工业项目产业目录、投资强度、经济技术指标、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落地要求及土地出让起拍价、竞买人资格条件,送市经贸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等部门审核。

2.市经贸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等部门对送达的出让地块上拟建工业项目的落地要求,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分别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盖章反馈送出单位。

3.越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和镜湖新区管委会对上述各职能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后分别送市国土局和经贸委。

4.市国土局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一系列相关工作,直至完成确定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交付土地及登记发证等工作。

5.工业用地出让竞得人或中标人拟实施的具体工业项目,凭《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利用存量土地、厂房实施新工业项目的企业,凭现行规定的资料),到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局、规划局、建管局、环保局及工商局等部门办理工业项目各项前期手续。

各职能部门在受理企业提交的项目资料后,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就项目的投资强度、产业准入、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规划条件、环境影响、法人资格、合同章程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查,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依法办结企业登记、项目备案(核准、立项)、环境评价、各类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手续。

6.项目组织实施。土地出让竞得的工业项目,其业主须与项目所在地管理部门签订《项目责任书》或《项目落户协议书》,并报市经贸委、国土局备案。市经贸委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工业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项目早日投产出效。

7.项目全面建成投产后,项目所在地管理部门要按照《项目责任书》或《项目落户协议书》明确的内容,及时进行项目综合考核,落实奖罚措施。对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全面建成投产后,由项目业主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复核检查的申请,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复核检查。

8.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具体工业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审核审批与落实工作。若有关部门在开展上述第2、5、7款工作程序时,对所审核的内容出现难以把握、尚不明确、不能确定、不同意见等问题和困难,以及一个具体审核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而难以解决的,由主办部门联络员及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再由办公室对所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析整理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进行沟通、协商和协调,形成会议纪要。对联席会议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提请市政府城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审核审定审批的区别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各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生产建设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二)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按照程序审批专项资金,不越权超范围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予以审批。

(三)项目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资金实施专项管理。

(四)民主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区相关部门筛选、初审,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定后,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五条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投资评审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六条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区财政部门分期分批上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督促。项目工程按批准的建设期竣工后,区财政部门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复;项目业主持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复办理项目结算和进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工作和经费概算,区财政局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审批。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申拨财政专项资金时,应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提出。

第九条区本级预算内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订资金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区财政局与部门(单位)联合发文,明确专项资金项目及管理要求;区财政局按照项目计划的实施要求逐步调度资金。

第十条预算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的用款申请,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中央、省、市补助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支出指标安排支出计划。省、市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下文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签批后安排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凡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须本级配套资金的,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并综合平衡,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各部门分别上报。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专项资金报表制度,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供报表,经区财政部门汇总后,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送专项资金报表。区领导签批的专项支出报告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计划下达后,按照资金跟随项目走的原则,实行预拨报帐制度,采取分期、分批拨款方式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一经下达,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包括项目启动时间、竣工时间、资金支出计划等)分别报经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同时拨付相应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后的拨款,由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对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提出意见,根据资金调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予以拨款。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项目进度,结合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和竣工决算审计,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帐户,对建设性专项资金应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清算到位。其它类型财政专项资金具体拨付为直接支付不低于50%。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要建立科学的资金调度机制,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实行跟踪监督。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视情节缓拨或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要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包括项目事前绩效审核、项目事中绩效跟踪、项目事后绩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