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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序号

材料名称

评价内容

评价记录

1

申请材料

1

擅自更改申请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2

偏离《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所界定的实地核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3

申请书中任意一处与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书、证明材料不一致

4

对企业申请中填写的必备生产和检测设备进行核对后,其记录中反映的内容不符合要求

5

对企业填写的错误进行更正时,企业未加盖企业公章,审查组长未签字、未明确更改几处

6

材料不齐全、完整

2

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1

应到会人员签署不齐全

2

无观察员签字

3

实地核查记录

1

核查项目漏判、错判

2

核查条款——核查记录内容——核查结论不一致、不协调

3

对重点条款、否决项和轻微不符合、不符合条款描述不详,不符合事实描述不能体现可追溯性

4

实施细则中对人员资质有要求的行业,记录中未体现对有关人员的能力和资质进行核查的内容

4

证明性材料

1

未提取实施细则中必被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未加盖企业公章

2

检定证书与申请书中企业基本信息不一致

3

未提取实施细则中对人员资质有要求的人员资质的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未加盖企业公章

4

人员资质证明内容、协议不能满足细则或行业特殊要求

5

还应提取的材料未提交或不符合要求(如型式试验报告等)

2

必备检测设备不全或精度等级不够,但实地核查记录中结论为合格

3

该记录与申请书、实地核查记录中涉及到的检测设备信息不一致

5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1

不符合事实描述不清楚、不符合性质界定不准确,不利于企业整改和区县局检查

6

核查报告

1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与申请书、抽样单及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

2

实地核查报告中对不符合项统计不准确,核查结论与细则的判定原则不相符

3

核查分工、审查员证书编号/有效期、日期未填写、审查员未签字并与《实地核查计划》中的审查员不一致,观察员没签字

4

综合评价结果与实地核查记录存在矛盾

5

未反映出对营业执照信息真实性以及营业执照与其他相关证照信息一致性进行了现场核对的内容

7

抽样单

1

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单元与经核对的申请书信息不一致

2

生产地址、产品单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填写不齐全/错误

3

抽取品种不符合细则的抽样规则,样品基数不符合要求。

4

抽样人员、企业代表未签字、企业未加盖公章

8

核查中其他情况的处理

1

擅自处理实地核查中发生的特殊情况,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

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但未及时请示有关部门,擅自处理且造成严重后果。

9

上报材料

及时性

1

实地核查结束后三日内提交材料

2

实地核查结束后三日以上提交材料

10

材料审核意见的处理、落实情况

1

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

2

对材料中的问题不负责任,不积极配合

3

审核意见处理不及时,导致申报材料报送超时限

14

实地核查结论的审核意见

15

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的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粤办明电[*]197号)等文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涉及农民负担的主要项目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问题

*至*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含教育费附加)三年不变,不得超过*年的预算额,要定死一个数,三年不追加。对今年超出标准部分已经收取的,能退的要退,不能退的在下年度抵扣。各县要统一确定提留统筹费的最高限额。对少数标准偏高的乡镇,要进行削减;低于最高限额的,不得提高。乡镇统筹费要按照规定由乡镇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报帐制”,严禁使用单位自己建帐管理。要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防止平调、挪用统筹费。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问题

农村教育费附加属于乡镇统筹项目,由农户承担。禁止在中小学生就学中收取,原来未开征教育费附加的地方,需开征的应按*年预算标准,从低收取。农民承担的教育费附加只能用于乡村两级办学,不能上调县(市、区)使用。按国务院办公厅[*]65号文件规定,暂停审批农村教育集资一年,农村学校不得收取建校费,不得强行统一校服。农村中小学收费,要严格执行省定项目、县定标准的原则。全省从*年起取消民师统筹费。

三、农民建房收费问题

农民使用本集体土地建房(每户一处),经批准的,交纳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精装本20元/本,简装本5元/本。对农民自愿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可发给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允许收回证书工本费。取消向农民建房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各种名目的项目,如报建费、管理费、补偿费、土地垦复金等,一律不得收取。对拆旧建新的,除需要换证的可按规定收取换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为加强对农村经济合同签定工作进行指导和审核,加强农村经济活动管理,规范农村经济合同格式,确保内容、程序合法,进一步健全镇合同审核中心,经研究,特制定农村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希遵照执行。

工作目标:

在坚持村级集体财产所有、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两级审核,从村、镇合同审核中心两个层面上分别对农村经济活动合同签定工作进行指导和审核。加强农村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格式规范,内容程序合法。

工作范围:合同审核中心工作范围是:各行政村的经济活动合同签定审核;为农村基层群众经济活动提供合同范本、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合同条款: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心的运作方法和运作程序

镇合同审核中心对合同产生和履行的全过程实行全方位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产生。同时防范农村基层腐败行为的产生。

1、各村委会,在确定合同项目时,由村委会向镇合同审核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镇审核中心对合同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交由村委会执行。如发现合同签定的内容、程序不符合要求,审核中心可决定暂缓合同的执行,择日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会,并补充合同条款或撤销、终止、变更该合同。

3、项目发包时,镇审核中心会同招投标中心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在项目投标后,审核中心现场办理见证手续或协助办理公正手续,确保合同规范,内容程序合法。

4、各村委会在合同签定后,将合同、公示材料、责任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交由审核中心整理建档。

5、合同履行过程中,镇审核中心定期到村检查走访,督促当事人按合同履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保障措施

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第二条凡市局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含有国家秘密的纸质公文、电子介质、声像制品、图片资料等载体,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三条定密工作领导体系:

市局定密工作由局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市局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定密工作任务。

市局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定密审核人,具体负责办理本部门定密审核工作;市局办公室负责同志为第二定密审核人,负责在公文会稿过程中把好各定密事项送局领导审批前的审核关。

第四条定密审核人职责:

(一)接受市局办公室的定密工作业务指导、培训,熟练掌握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严格执行定密工作程序;

(二)在主管领导的授权范围内,审核承办人提出的确定密级、保密期限意见、建议,并向领导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指导、检查、督促承办人员履行定密工作职责,提出有关考评、表彰、批评或者处分的建议。

第五条定密承办人职责:

文件、资料的拟稿人,信息采集人、撰稿人、编辑人以及其他各类工作的第一承办人,为定密承办人。应根据《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一览表》(下称《一览表》)等相关要求,对文件、资料、信息或者所承办工作的内容进行定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定密具体意见的形式提出。

起草公文,需使用《市司法局发文稿纸》。若有需制定密级的各类资料、信息等,定密承办人应填写《定密审批单》,并将定密的具体意见,填写在《定密审批单》的相应栏目内。

第六条市局领导和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在安排工作、分配任务时,应评估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认为可能的,应同时向接受工作任务的对象提出保密和依法确定密级的要求。

第七条定密依据的内容:

(一)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注明“非密”;

(二)认为属于国家秘密的,应根据《一览表》及相关要求,“对号入座”,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注明所依据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第八条定密工作程序:

(一)定密承办人在《定密审核单》上提出定密具体意见。

(二)第一定密审核人对密或非密具体意见均应作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第二定密审核人,在内容和格式上把好各定密事项送局领导审批前的审核关。

(四)主管领导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批准。

(五)各项定密载体的处理:

对定密后的各种载体,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应认真做好登记、保管、归档或销毁工作。

需要向外报送的各种信息、简报、资料,由办公室把关按规定的报送渠道、方法报送。

第九条定密审核的内容:

(一)提出定密具体意见的形式是否适用;

(二)拟定密级的依据是否正确、适当,理由是否充分;

(三)拟定的保密期限是否适当;

(四)其他与定密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经审核,审核人分下列情形提出定密审核意见:

(一)对形式规范,内容合法、适当的定密具体意见,予以同意。

(二)定密具体意见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本规定上述要求的,包括“密级”栏空白、“密级”栏内标有密级而“定密依据”栏空白、未拟定保密期限等,退回原承办人,要求补正。

(三)定密具体意见适用定密依据错误、定密理由不充分、拟定“非密”或者密级错误、拟定保定期限、限定知悉范围不适当的,直接提出更正的审核意见,注明审核依据并通知承办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征求承办人或所在处室领导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定密审核意见由审核人填写在《定密审批单》的“审核”栏内,并签名、注明审核时间。

第十一条定密具体意见经审核后,须由局领导批准。自领导人在《定密审批单》上签发之日起,定密具体意见或定密审核意见的相关内容生效。

当第一定密审核人与第二定密审核人审核意见不一致时,若领导人签发时未特别指明,视为批准第二定密审核人的意见。

没有定密具体意见或未经定密审核的文稿,领导人不予签发,退回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起草公文、汇编资料、编发信息刊物等,转发、摘录、引用了已经由本单位或其他机关、单位确定了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并形成新的载体,对新形成的载体确定密级属派生定密。派生定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按所转发、摘录、引用的国家秘密事项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确定,并在新载体上作出相应的密级标志承办人在填写定密依据时,只需注明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密级、保密期限、原载体形式、标题、文号及发文日期等原始定密的基本情况。

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美、澳、中三国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结构与内容

1.美国。根据《美国鉴证准则400:与单位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报告》第45段的规定,执业人员的报告应当包括:

(1)包括“独立的”一词的标题(一般用“独立会计师报告”)。

(2)说明管理当局关于该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当管理当局的认定没有后附于执业人员的报告时,报告的第一段也应当包含管理当局的认定的说明)。

(3)说明认定是管理当局的责任。

(4)说明执业人员的责任是根据其审核,对“该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或管理当局的认定”发表意见。

(5)说明审核是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鉴证准则执行的,相应地,包括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实施执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6)说明执业人员相信,审核为其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基础。

(7)应加一段说明,由于任何内部控制中均存在固有局限,因此,由于错误或舞弊引起的错报可能已经发生且未被发现(此外,本段也应当说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未来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现行内部控制变得不再适当,或者降低了内部控制政策或程序的遵循程度)。

(8)执业人员的意见是:①根据控制标准,该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②根据控制标准,管理当局关于该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公允表述的。

(9)如果认定是根据管理机构制定的特定标准编制的或者是根据由认定者与特定方商定的特定标准编制的,也应当包含执业人员的报告;应说明因为旨在单一地为特定方使用,所以报告的使用具有局限性;当存在既定标准时,应说明如果认定是根据“指出既定标准”来表述的,该认定就不是专门根据该标准来表述的结果。

(10)执业人员事务所的手书或印刷签名。

(11)审核报告的日期。

2.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审计准则810:关于控制程序有效性的特殊目的报告》第67段的规定,审计师关于控制程序有效性的报告应当包括:

(1)标题(如果对控制程序有效性的认定提供高程度的保证水平,则标题为“独立审计报告”)。

(2)收件人。

(3)审计范围的描述,包括:活动范围的说明或描述,说明保持对活动范围有效的内部控制结构,包括控制程序,是管理当局的责任。

(4)当业务是鉴证业务时,说明管理当局关于控制程序有效性的声明的指定来源。

(5)说明审计师已经实施了该业务,以便对控制程序有效性发表意见。

(6)指出审计师编制报告的目的及有权利利用报告的人,并指出审计师对其他任何目的或其他任何人员利用本报告不承担责任。

(7)标准的描述或标准来源的披露。

(8)说明审计是根据澳大利亚审计准则实施的。

(9)在罕见及例外情况下,当偏离基本原则或基本程序可能是必要的,正如在“其他综合职业说明SPS1.1:遵循审计准则”中的(H)段所要求的说明,对于已偏离的特殊基本原则或基本程序连同偏离的正当理由,应当提供详细的说明。

(10)进一步详细说明影响所提供保证的变化因素及其他认为适当的信息。

(11)以“固有局限”为标题,在该段落部分中陈述:①由于在任何内部控制结构中均存在固有局限,因此,错误或违规可能已经发生且未被发现是可能的,并且在已审计的控制程序之内的内部控制结构执行未经审计,因而不对其有效性发表意见;②审计不被设计用于发现控制程序中的所有薄弱环节,因此没有在整个期间内持续地实施审计,且所实施的测试是建立在样本基础之上的;③根据控制程序评价结果推测未来期间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未来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控制程序变得不再适当,或者可能降低控制程序的遵循程度。

(12)当审计师的意见是保留的,则应有以"限制情况"为标题的一部分,清楚地说明该保留意见的原因。

(13)对在所有重大方面和根据指定的控制标准,与活动范围有关的控制程序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发表意见。

(14)审计师的签名。

(15)审计师的地址。

(16)审计师报告的日期。

3.中国。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第五章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标题。统一规范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2)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并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可用“XX股份有限公司”。

(3)引言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①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②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③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4)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①审核依据,即《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②审核程序;③实施的审核程序为注册会计师发表审核意见提供合理的基础;

(5)固有限制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①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②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风险。

(6)说明段。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是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则应增加说明段,说明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影响。

(7)意见段。应当说明被审核单位于特定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8)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9)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

三国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比较

(一)内容与结构

1.标题。美国将其统一称为“独立会计师报告”,突出了注册会计师实施业务的独立性特征,将注册会计师的报告与其他专业人员的报告区别开来。但美国注册会计师就其他业务签发的报告也有称为“独立会计师报告”的。如注册会计师签发的中期财务报告审阅报告就称为“独立会计师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也可称为“独立会计师报告”。此外,这种标题没有反映出业务对象与业务性质,不能将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报告与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其他业务报告相区别。澳大利亚将标题统一称为“独立审计报告”,也突出了注册会计师实施业务的独立性特征。但也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未将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报告与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相区别;二是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性质定性不太恰当,没有严格区分审计(audit)与审核(examination,也译为“审查”)业务。一般地,将对财务信息提供高程度保证服务的业务称为审计,而将对其他非财务信息提供高程度保证服务的业务称为审核。在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对内部控制实施审阅(review)业务和商定程序业务(agreed-upon procedures)。中国将标题统一称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突出了注册会计师所完成业务的对象是内部控制,实施业务的性质是审核业务,言简意赅,一目了然。但没有将注册会计师所签发的审核报告与其他专业人员所签发的审核报告区别开来。

2.收件人。美国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没有要求注明收件人,而澳大利亚的内部控制报告要求注明收件人。在中国,收件人为审核业务委托人,一般直接用“XX股份有限公司”。在收件人方面,中国与澳大利亚在实质上是相同的。

3.正文整体结构。美国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正文整体结构由引言段、范围段、固有限制段、意见段四个自然段构成。在正式报告中,每一自然段均没有小标题。如果是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核报告,则在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在澳大利亚,标准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正文整体结构由范围段、固有限制段、意见段构成。范围段又包括五个自然段,固有限制段包括四个自然段,只有意见段只包括一个自然段。每一自然段均有相应小标题,分别是范围、固有局限、审计意见。实际上,其范围段包括了美国的引言段与范围段的内容。如果是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核报告,则在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说明段的小标题为“发现的情况”或其他适当的小标题。在中国,标准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正文整体结构由引言段、范围段、固有限制段、意见段四个自然段构成,每一自然段均没有小标题。如果是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核报告,则在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可见,在正文的整体结构上,中国的与美国的相同,而澳大利亚的则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