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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审批区别

审核与审批区别

审核与审批区别范文第1篇

标准领导批示的定义深圳市城管局20xx年下发的《局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督办暂行规定》指出,局长批示是局长在相关文件、市政府领导批示转办件及相关载体上作出的,具有明确要求需要承办部门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的批示。

事实上,领导批示也有轻重缓急之分。有的只是阅知性的领导只是在相关文件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在自己的名字上画一个圈(称为圈阅),那就表示同意。如果领导进一步表达意见,乃至对某项工作提出批办意见,并指名要某某同志等分管领导办理,那就需要相关部门落实办理。

问:民间对领导批示有各种传说,如批示后是句号,则要赶紧办;是省略号,则要拖着办;批示后是逗号,则不办,是这样吗?

答:这个问题有点意思。有媒体报道说,对于各级秘书而言,最重要的就是通过此类细微差别,领会批示件的真实意图。比如,在一份请示上,批示同意和拟同意之间差别巨大。另外诸如请酌情办理,按规定办理,根据某会议决定,同意办理等批语,亦是下属要谨慎考虑的问题。

但深圳市委一位工作人员就表示,上述情况更像是传言。至少我接触到的领导批示,都是写得明明白白的。而且现在大多数部门都是电子化办公,领导的批示都在电子系统上。一个逗号和句号的区别,说实在的我没关注。

拟办意见和领导批示常用语使用的不同在公文拟办意见和领导批示中常见的词语(注:下文简称拟批语)主要有:审批、审核、审阅、审定(订)、审发、审议、审处、审示、阅示、阅改、阅知、阅研、阅处、研提、研办、研复、核(转)报、核示、核批、批示、批办等。这些拟批语因受词语涵义、使用主体和公文性质等要素影响,存在些微差别。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做到四个分清:

一、分清收发文

收文和发文,类型不同,在拟批语使用上各有侧重。

【例1】按照要求,我处撰写了《关于《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拟印送省人大会主任会议审议,请法工委领导审示。(注:发文,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领导在发文呈批表上的拟办意见)

【例2】县来文报告该县工业园发展情况:该县坚持规划建设先行下阶段将重点做大建议请县政府继续做好推动工业园区的发展工作,并转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阅处。妥否,呈(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同志阅示。(注:收文,所辖县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市府办文秘提出拟办意见)

上例出现的常用拟批语有审议审示阅处阅示。其中,审示阅示,都用在结语,可概括为转呈(报)同志审示/阅示的句型,但有时根据公文是收文还是发文而区别使用。例1和例2,都提请领导示,但示前,一个用审,一个用阅。原因之一是,例1属于发文的拟办意见,例2属于收文的拟办意见。一般情况下,收文的拟办意见用阅示、发文的拟办意见用审示较为合适。因为收文,系外单位来文,不存在审的问题,只需要阅而发文则不仅仅是阅,更需要审。有时阅示亦用于发文的拟办意见,但审示一般不适用于收文的拟办意见。

和审示意思相近的拟批语还有审批。如兹送上20xx年度排水工程计划一份,请审批。审批审示,都适用于对下级呈报上级的公文进行审查批示的情形。两者应是审查批示的简化,在汉语词典中,仅有审批,未见审示,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用审批更规范。

二、分清语素义

词由语素构成,不同语素有时影响甚至决定了词语的含义。

【例3】此件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最后一次征求意见,请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提意见,经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后于12月12日前反馈市府办。(注:市政府办公厅文秘人员提出的拟办意见)

【例4】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县政府已原则通过,待进一步审订后下发执行。(注:县政府办公室文秘人员提出的拟办意见)

例3和例4,分别使用审定和审订,哪个更准确?两个拟批语,都含有审查、审阅的意思。审定侧重在定,审查决定或审阅评定,即审查后作出决定、评定,强调意见的最后确定;审订侧重在订,审查订正,即修改、订正其中的差错,不强调意见的最后确定。所以例3用语更准确。

【例5】教育部考试中心来文。文件要求要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考点管理和设置,如有在助学、办学点设置考点考场的,需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等,拟请自考处阅办,呈同志、同志阅示。请同志核示。(注:省考试院收文,院办文秘提出的拟办意见)

例2用阅处,例5用阅办,区别主要在处办之间。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阅处的事务相对于阅办的事务而言要复杂,如果阅处的事务表现为一个系统的话,阅办只表示该系统中一个环节。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可见,办理只是处理的一个环节;二是阅处,阅读后处理,有一定灵活性;阅办是阅读后办理,则有照此执行的要求。

三、分清上下级

级别不同,职责不同,拟批语使用不同。如果我们把一个单位划分为处室办事人员、处室分管领导、处室一把手、单位分管处室领导、单位一把手五个级别的话,每个级别都有与其职责相对的拟批语。如下级对上级,常用拟批语如审核(批)、审定、核示、审示、阅知等;上级对下级,常用拟批语如批办、阅处(办、研)、研办(复)、阅(悉)、圈阅等。

【例6】由于时间紧迫,建议请市委组织部牵头,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要求抓紧对两份征求意见稿研提意见,呈市委领导审定后直接上报省委组织部。妥否,呈(市委、组织部长)同志阅示。请(市委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同志审核。(注:市政府办公厅文秘提出的拟办意见)

该拟批意见由市委办公厅办事人员提出,并提请市委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这里常涉及的拟批语有研提审定阅示审核。研提,即研究提出,后面常接意见、建议、措施、办法等。如,市编办、财政委、监察局、法制办:请对《暂行办法》研提意见,5个工作日反馈我厅。审定,即审查决定或审阅评定。如,此报告可否下发,请领导审定。阅示,即阅览批示。如,呈同志阅示。审核,即审查核定。如,请同志审核。

【例7】我处已完成了《关于《广东省专利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及草案修改二稿对照稿》,拟提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请同志审示。(注: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领导提出的拟办意见)

同志阅示后,转请市有关部门抓紧推进落实各项合作事宜。妥否,请同志核示。(注:市政府办公厅文秘人员提出的拟办意见)

例7和例8,分别使用审示与核示,两者都适用于下级对上级行文,但又可根据个人上下级位置的相对性适用于不同群体。使用核示的主体一般为处室办事人员、处室分管领导,因为他们本身或其直接上级有核查、查对的职责;使用审示的主体一般为处室分管领导、处室一把手,因为他们的直接上级主要是审查、批示的职责。例7,处室一把手呈请单位分管处室领导和单位一把手审查批示,确定这个事情做不做。例8,处室办事人员请处室分管领导对拟办意见进行核查,确定拟办意见行不行。

例6和例8,分别使用审核核示。审核,即审查核定核示,即审核批示。两者都适用于处室办事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后,需要处室主任进一步核定拟办意见是否合适。此外,与核示意思相近的拟批用语还有核批,两者可通用。

四、分清阅批件

公文可分为阅知性公文和批办性公文。对于阅知性公文,常用拟批语如阅知、审阅、阅研、阅示等;其他拟批语则多用于批办性公文。

【例9】市政协围绕六大重点领域开展调研,形成很有质量的研究报告,请市府办再向市政协另要几份研究报告,分送各有关部门阅研,此件转报书记阅示。(注:市市长批示)

审核与审批区别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

第四条下列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地图);

(二)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图;

(三)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

(四)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

(五)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

(七)引进的境外地图;

(八)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第五条下列地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不涉及国界线);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四)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第六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第七条下列地图无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商外交部进行相应地图内容审查:

(一)历史地图;

(二)世界性地图;

(三)时事宣传地图;

(四)其他需要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地图审核申请时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提交需要审核的地图及下列材料:

(一)编制公开版地图(不含示意地图)的,提交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编制公开版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的,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地图的证明文件;

(三)涉及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配套的教学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证明文件;

(五)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送审地图时,应当提交试制样图(样品、光盘等)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黑白地图提交原稿样图),电子版地图除提交数据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地图审核内容相关的纸质样图。

第十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送达申请人:

(一)决定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告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核范围的,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正;

(三)决定不受理:不属于审核范围的。

第十一条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在地图上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

第三章内容审查

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图内容的审查包括:

(一)保密审查;

(二)国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包括中国历史疆界)和特别行政区界线;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等内容;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

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地图审核权限分别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职责,应当有明确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一起转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需要省级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协助进行审查的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协助审查任务书,省级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地图内容协助审查任务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并出具加盖地图内容审查专用章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一)具有中级以上地图编制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三年以上;

(二)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审查上岗证书。

第四章审批与备案

第十六条地图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原则上实行即送即审。

第十七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在五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发出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GS(××××年)×××号[如:GS(*4)001号]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S(××××年)×××号[如:京S(*4)006号]

第十九条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

(一)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进行修改;

(二)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

(三)在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样品、光盘等,下同)一式两份备案。

送审或者可不送审的地图样图,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备案。

第二十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告获得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原始图件保管期为五年,备案样图保管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图号的;

(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第二十七条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图审核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地图审核工作中、的;

(二)在地图审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送审的地图提供他人使用的。

第六章附则

审核与审批区别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提升“两集中三到位”改革成果,提高重大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步伐,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便捷、高效、畅通的审批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绿色通道审批的重大项目主要指,凡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符合《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建立我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服务对象。

第三条重大项目按照绿色通道程序审批享受“三特别”。特别通道―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专窗直接受理;特别程序―按重大项目特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特别服务―明确专人负责全程跟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条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重大项目,按照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流程图规定的程序实施审批服务。

(一)专窗受理,同步办理。由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专窗统一受理,发放项目联系单,组织联合踏勘、集中辅导咨询论证,将有关审批程序、环节和标准、条件一次告知申请人,并办理相关前置手续。

(二)简化程序,联办会办。分不同阶段,明确牵头审批部门组织实施并联审批。

项目建议书(核准、备案)阶段,由发改委牵头,协同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规划建设工程许可阶段,由规划局牵头,协同国土、建设、消防、交巡警等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建设施工许可证阶段,由建设局牵头,对招投标手续和质监、安监手续实施并联审批。

(三)告知承诺,精减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各相关审批部门一次性将重大项目审批所需的标准、要求、条件告知申请人;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先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部门要将发改委、经贸委、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提出的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及土地出让合同内容中。申请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对位于工业集中区内、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实现集中控制的项目,按要求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报告表加专项分析;对区域规划中已纳入的项目、非化工电镀等11类重污染项目全部简化为报告表,需技术会审的降为函审;对已通过区域环评的软件及服务外包、动漫产业、IC设计、科技研发孵化器等项目环评文件全部简化为登记表,实施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

(四)设定上限,缩短期限。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重大项目审批时限从受理到开工建设7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申报文件、方案设计、论证和法定公示时间等除外,但应尽量在审批承诺时限内同步进行)。

实行上报事项协同报批制。对需上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报,并指派专人协同到省和国家有关部门衔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预约申办,简化材料。重大项目可在非工作时间实行预约服务;重大事项属市权限范围内的,各审批部门在申请人提供必备材料后,立即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对申报材料不全的项目,申请人承诺后,可采取先批后补材料的方式。后补材料最迟在审批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相关审批部门。

第五条实行绿色通道审批的市重大项目,实行受理即办,限时办结,各审批阶段时限设定为:

(一)专窗受理,联合踏勘(2个工作日);

(二)发改委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3个工作日)、项目备案(2个工作日);(三)规划局选址意见书(5个工作日)、国土局建设用地预审(5个工作日)与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联审批(10个工作日);

(四)建设局抗震设计审查与规划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联审批(10个工作日);(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4个工作日)、国土局用地批准证书(10个工作日);

(七)初步设计联合会审(4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原则上分别报批,根据项目性质,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合并报批;

(八)消防支队消防设计方案审核、交巡警支队交通安全设计审核与公用事业局市政施工图审查、地震局抗震设防和安全性评价审核、园林局绿化方案审查、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办人防工程文件等审核并联审批(10个工作日);

(九)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与建设项目交易管理中心施工设计图审查并联审批(10个工作日);(十)建设项目交易管理中心招投标手续与质监、安监手续并联办理(9个工作日);

(十一)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个工作日)。

第六条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专业中介机构要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中介机构按绿色通道的工作要求,做好重大项目相关配套服务。对自来水、供电、燃气等公司以及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申报文件及工程技术性审查的重大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主动按公示的形式,公布具有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申请人自主选择。

第七条市发改委、重大办、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重点跟踪服务、市区联动服务等形式,健全跟踪协调机制,加强对重大项目审批的协调和管理。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重大项目,相关审批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管。

第八条市监察局要将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工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重点工作,加大督查力度,实行电子监察,加强对部门服务质量、态度、效率等情况的督查,对在重大项目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企业利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审核与审批区别范文第4篇

一、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动员部署。

为保证发展提升年活动组织好、推动好、落实好,2月24日下午在区政府三楼会议室,中心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及窗口工作人员召开了动员大会,会上,中心任晓彪主任代表中心作了动员讲话,认真传达学习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区发展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3月7日,中心结合实际,制定了《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发展提升年活动的活动主体、工作时间、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了发展提升年活动。中心制定了严格绩效考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先评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在发展提升年活动中,考核为先进单位窗口、先进个人的进行表彰奖励;对列倒数第一名的窗口负责人建议所在单位予以免职,重新任用负责人,对列倒数第二名的窗口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列倒数第三名的窗口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推进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今年上半年以区政府办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窗口授权审批制和窗口首席代表制》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中心积极与进驻部门单位沟通联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一是对各进驻部门单位实际进驻中心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进行了清理核实;二是对详细掌握各进驻部门单位进驻中心项目授权及授权率情况;三是统一文本格式要求各部门单位任命窗口首席代表,下达任命书;四是要求各窗口认真落实中心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切实做好项目审批实行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制和“一审一核制”。通过规范和落实窗口授权审批制和首席代表制,中心的审批效率得到明显提高。同时,中心以《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通过大力宣传,经区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和推进全区行政服务中心体系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推进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提速”审批服务

我区网上审批与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于2012年7月正式启动,网上审批系统于2012年8月25日正式运行,电子视频监察系统也于2011年7月底安装到位,现与省市联网对接,网上审批系统与财政博思系统也于2011年11月底对接完成。中心按照今年3月份召开的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运行推进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认真部署,切实贯彻落实,做到网上审批系统公开的项目内容齐全、真实准确,网上审批工作规范化,审批人员固定、清晰。截止11月30日,我区利用网上审批与电子监察系统办理的审批事项有3911件,95%以上进驻部门单位使用该系统进行行政审批。同时,针对今年中心窗口人员调整较大,中心对全体窗口人员进行了重点培训和指导,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掌握和熟练操作系统。

此外,按省市规定全区所有部门单位经区政府2009年清理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都必须使用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但目前我区有28个部门单位已经纳入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可以利用网上审批与电子监察系统办理的审批事项309项,还有10个区直部门单位76个行政审批项目由于行政审批项目、办件量较少及区行政服务中心场所限制等诸多原因,经区政府同意,可以暂时不纳入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通过外网申请需办理审批现象目前在我区还没有发生。

审核与审批区别范文第5篇

根据我市饮食服务企业1986年以来实行提成工资制度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提成工资办法,现对市劳动局(86)市劳资字第416号,市税务局市税二字第638号,市财政局财商管字第567号《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订和补充:

一、实行范围:

区、县、局、总公司所属以劳务为主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饮食、理发、浴池、洗染、照相、旅店、弹花、修理(修理企业的修理范围及条件仍按原规定掌握)钟表眼镜修配、服装零活加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包括外事、旅游、乡镇企业)可实行提成工资制度,劳动服务公司、街道联社、市三产办所属同行业企业,实行提成工资的办法另有文件规定。

二、关于提成工资的具体形式

提成工资分为全额提成工资和超额提成工资两种形式。

三、关于核定提成率的工资基数和利润基数

1.工资基数

实行全额提成工资的企业核定提成率的工资基数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各种奖金。

标准工资应按上年劳动工资年报中1985年工资改革时的标准工资(包括1987年仍自费负担的部分)加上1986年国家给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人均1.80元标准计算。1986年以来企业自行搞的浮动升级不计算在内,应视为奖金范围。

实行超额提成工资的企业核定提成率的工资基数为:上年劳动工资年报中实际发放各种奖金。

实行全额提成工资和超额提成工资的企业进入工资基数的奖金数额,人均发放水平低于2个月标准工资的,按2个月计算;超过8个月标准工资的超过部分不计入基数;2?8个月之间的按实际发放水平计算。(标准工资的计算以企业为单位均按每人每月67.50元)

2.利润基数

1987年底以前已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企业以1985年的实现利润加上原核定的工资基数中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部分,作为利润基数。1988年以后新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企业应以上年实现利润加上核定的工资基数中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部分作为利润基数。

3.提成率的核定及修订

由于机构改革和体制的变动,从1988年起提成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核定,实行提成工资的企业提成率在正常情况下,应保持稳定、一般一年审查一次,原则上不重新修订。

四、关于征收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问题,按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提成工资的管理

1.市属各总公司(局)所属国营企业实行提成工资的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填报《实行全额提成工资的企业工资、利润基数汇总表(代审批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或《实行超额提成工资的企业工资利润基数汇总表(代审批表)》(以下简称附表二)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市属集体企业(包括市供销社所属的区、县企业)实行提成工资的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填报附表一或附表二报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审核批准。

2.区、县所属企业:

(1)实行全额提成工资的国营企业由主管部门(二级公司)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填写附表一报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审核后,再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二级公司)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填写附表一报区、县劳动局、税务局审核后,再报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

(2)实行超额提成工资的国营企业,由主管部门(二级公司)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填写附表二,报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审核批准;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二级公司)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填写附表二,报区、县劳动局、税务局审核批准。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应于1988年12月31日前将各企业的核定结果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

3.本规定只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区、县二级公司)不实行提成工资制度,其奖金来源和发放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服务业改革的补充规定》文件中第六项第(3)点的规定执行。

六、以上规定若与市劳动局(86)市劳资字第416号、市税务局(86)市税二字第638号、市财政局(86)财商管字第567号《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实行提成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文件中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应按本《补充规定和修订办法》为准执行。

凡原已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都要按本《补充规定和修订办法》中的规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重新核定提成率。

对重新确定提成率后与原提成率差别较大的企业或由于翻建、扩建、改造升级等原因近年效益变化较大的企业,主管部门(二级公司)可按本文中的规定原则进行一次性调整,在此基础上个别企业仍有困难的,由区、县劳动局、税务局、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予以考虑。

七、本《补充规定和修订办法》自发文之月起实行。

外省市与北京市联营的饮、服、修企业可以按照本文规定中的超额提成工资制执行,由主管部门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填写附表二,按其所有制性质分别报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