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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批的区别

审核审批的区别

审核审批的区别范文第1篇

本办法所规范的财政性资金审批范围主要括:

(一)预算安排资金,指预算安排到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和区统一切块安排的项目经费;

(二)追加经费,指年初预算未安排,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的经费;

(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指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四)财政性资金借款,指街、镇、工业区、滨湖功能区及区直各单位、滨投集团向区政府临时借款,括街、镇按体制计算向区政府调度资金。

二、审批程序

本着“精简高效、合法规范”的原则,根据财政性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科学设定审批程序,分别由区财政局直接核拨和区政府审批。

(一)区财政局直接核拨的财政性资金范围和程序

1、预算安排资金:年初预算已批复到部门的经费,有政策规定且已明确标准和单笔用款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事项;相关部门在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使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上级财政通过指标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有政策规定且已明确标准和单笔用款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事项。

3、财政性资金借款:街、镇按财政体制计算向区政府调度资金。

(二)区政府审批的财政性资金范围和程序

1、预算安排资金:年初预算已批复到部门的经费,无政策规定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

2、追加经费:(1)退休人员医药费和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由常务副区长直接审批;(2)用款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事项,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3)用款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事项,经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并报请区长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4)用款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经分管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并报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5)部门申请使用预算安排的切块资金,以及申请在当年预算未安排的情况下动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结余资金、超收收入和调剂收入,审批程序参照本条款(2)(3)(4)条规定执行。

3、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部门申请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无政策规定且标准不明确的事项,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事项,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经分管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并报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

4、财政性资金借款:街、镇、工业区及区直各单位、滨投集团因工作需暂借财政性资金周转的,必须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要由区财政局会同审计局共同审核,并签订借款协议,经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并报请区长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区几大班子办公室和党群部门申请用款,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事项,由常务副区长直接审批;区财政局审核意见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经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申报程序。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必须事先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使用方案等资料。区财政局收到部门用款申请后,要尽快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除区财政局直接核拨的资金外,其他资金按程序及时上报区政府。

(二)严格控制追加。年初预算未安排的资金,原则上不予追加,因政策规定或确因工作需要且年初预算漏报事项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各部门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区财政性资金内容的,需会前与区财政局进行充分沟通,待区财政局就资金内容拿出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议题。

(四)强化绩效管理。各级各部门制发各类综合性、专业性文件(括代拟稿、会议纪要等),凡涉及区财政性资金有关内容的,需与区财政局会商后,按规定程序行文,以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五)提高办事时效。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健全机制,优化流程,认真做好服务。对于用款部门申请经费按程序审批后,原则上3-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完毕;对情况比较复杂的用款申请事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遇到重大紧急事项,必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审核审批的区别范文第2篇

一、措施与成效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联动机制。区委、区政府始终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抓手,切实把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区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摸底工作顺利进行,及时召开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印发了《槐荫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区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摸底的通知》(济槐编办发〔2014〕58号),成立了区推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由区编办牵头,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财政局等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协调配合的联审联动机制。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了3个审核小组,采取集中审核、责任包干、定期汇总的方法,明确责任目标和时间节点,做到认识统一、机构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摸底提供了坚强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严格审核标准,推进依法行政。把工作中心从“重审批”转向“重管理、重服务”,建立“许可依法规范,监管到位有力”的批管分离体制。一是统一审核标准和尺度,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将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有法可依”框架内。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原则进行梳理,防止不合法项目存在;严格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保留的文件,防止新设定项目的遗漏;严格对照市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防止已下放的项目承接不到位、已取消的项目继续保留;严格对照各部门的上报事项,防止同一项目在不同部门的重复设立。二是推进行政审批流程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告知、投诉等环节规范化操作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的主观性、随意性,形成依据充分、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优化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四个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采取分组负责制,把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各部门(单位)分成三组,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和工作台账制度,月调度、周安排;根据目录编制进度倒排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创建电子档案和相应纸质档案,对日常审核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形成台账、倒排表、档案“三位一体”综合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二是建立“两个台账”工作机制。一方面通过收集整理2010年以来省、市公布取消、下放、承接的行政审批文件,特别是济南市政府2012年集中下放的166项管理权限,建立“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台账”。另一方面通过梳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历年变动情况建立“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台账”。三是采取“纵向对照,横向对比”工作机制。为确保梳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缺项、漏项、多项、错项,先后整理出自2010年以来省、市公布取消、下放、承接的行政审批文件21个,区政府审批、处罚文件2个,供各部门(单位)参考,形成了“省市区参照对接、同级区县对比”的工作机制。四是建立“沟通互动”工作机制。强化与各部门(单位)沟通,第一时间与各单位分管领导、责任科室人员建立联系,随时调度工作进度。严格按照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的要求,通过与部门(单位)反复研究探讨,最终确定纳入区政府23个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101项(子项125项),其中行政许可88项(子项11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3项(子项6项),与部门报送事项相比精简40%。同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机构编制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困难与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对于系统内逐级上报的许可事项,下级部门的初审、审核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存在意见分歧。有些部门将自己审核后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的许可项目作为本级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而有的就借口自己只是收齐材料上报,没有审批权而不作公布。

(二)一定程度上依赖和受制于部门。审改过程中大都采用部门自查自报,审改小组分组审查,审改办集体会审后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再由政府公文的基本步骤。其中最为基础的部门自查自报环节。由于各单位的情况不一,自查自报中遗漏权力、实施依据不明确、许可项目不规范的合并、分项情况突出。这成为各地许可项目数目不平衡的因素之一。审改机构虽然意识到自查环节存在的问题,但是在改动时也不得不尊重单位的意见,而不能越过单位增减权力事项。

(三)缺乏成熟先例。鉴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都处在探索之中,缺少政策依据、工作标准和成熟先例,各地在政策理解、认定标准等方面参差不齐,反映到各单位,对于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把握,对事项名称和子项的设定,对合并、分列事项的标准都不能做到完全统一。

三、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行政审批,激发市场活力。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为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市场花卉的“长效药”,以机构编制工作新常态为引领,坚持量质并重,以量为基、以质为要、量质互促。对上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接得住、管得好。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经论证确需调整为内部审批,或依法转为行政许可的以外,其他非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列入区级目录的事项都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二)打造“网上政府”,提高行政效率。相关政府部门要抓住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契机,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强化“亮权”、“晒权”方式和研究,深入推进“三化”建设,即:审批事项目录化、审批流程标准化、审批方式信息化。扩大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公信度,着力打造“网上政府”,提高政府履职效率。积极推动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着力打造以“四张清单、一个平台”为主要架构的政府权力运行体系。探索建立网上集中受理和部门分别受理相结合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努力形成“一楼式办公、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费、一网式运行”的立体运行模式,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审核审批的区别范文第3篇

(广东省岭南综合勘察设计院,广州510520)

摘 要:文章通过阐述广东省林地使用管理现状,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为广东省林地使用管理提j出具体的建议二

关键词 :林地;存在的问题;建议;广东省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5-01-29

作者简介:丁辉明(1983 -),男,广东省广州市人,林业工程师。

1 广东省林地使用基本情况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实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严格保护、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差别化管理林地,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项目使用林地,较好地完成了林地保护管理的各项任务。2011~2013年三年全省共审核审批林地3017宗,面积2.49万hm2,为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2 林地管理现状

2.1 严管林地定额

广东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林地定额管理,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2013年4月,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府办公厅下发了《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粤办函[2013]183号)。《暂行办法》按照“严格保护、节约集约、保障重点、用途管制”原则,对全省林地定额管理的分配、使用、追加等作了明确规定,实行差别化的林地管理政策,发挥林地定额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

2.2 规范审核审批

不断加强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健全全省使用林地申请受理登记、审核审批、建档统计等一整套占用征收林地管理制度。制定了《广东省林业厅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会审制度》,成立了由厅长为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8个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会审领导小组,每月会审一次。对面积超过l3.33hm2以上的项目、采石采矿项目、占用省属林场林地的项目,经会审小组审核同意后还需报厅长办公会审定,严把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关。

2.3 实行差别化管理

广东省林业厅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差别化管理林地,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使用林地,落实“绿色通道”审批制度,依法简化报批手续,加快重点项目特别是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能源、电力等项目使用林地报批。同时,严格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工矿开发项目等,如房地产、采石采矿、旅游开发、经营性公墓等占用林地。对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广东省林业厅积极引导用地单位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如建议建设多层厂房等。

2.4 加强监督管理

不断加大对林地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毁林、乱占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局每年对广东省的林地监督检查;另一方面,不定期开展一系列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的专项行动,查处违法使用林地案件,震慑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同时,积极做好部门之间的沟通互动,不断加强与发改、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联系协作,建立了信息互通机制、联合监督机制、执法联动机制等一系列长效协作机制,齐抓共管,通力合作。联合省国土厅制定了《广东省打击非法毁林勘查采矿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共同打击非法毁林采矿、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东省的林地资源。

3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广东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推动“双转移”战略部署,全省各地建设项目纷纷“上马”。各地对使用林地的需求越来越大,经济社会建设与林地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很难宽松地满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3.1 林地定额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存在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难题

随着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林地定额数量进一步缩紧,国家下达给广东省的林地定额已很难满足地方建设的需求,其主要原因:一是广东省的林地定额与国土建设用地指标不匹配。作为全国经济大省,GDP多年来都位居全国前列,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土地的大量消耗。但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十二五”期间,国家林业局下达广东省林地定额5a总共33000hm2,平均每年只有6600hm2。据从省国土厅了解,近年来,国土资源部每年下达广东省建设用地指标约2万hm2(不含国家项目单列建设用地指标)。全省征收的土地当中,有一半以上通过农用地中的林地转用来实现。广东省是“七山一水两分田”的林业大省,林地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61%,2万hm2建设用地如果按50%是林地计算,广东省每年需使用林地约1万hm2,因此,每年林地定额的缺口达3000多hm2。二是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对定额指标的管理政策有所不同。国土资源部对国家发改委立项的项目由国家解决建设用地指标(每年约0.53~0.64万hm2),不占用本省建设用地指标。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规定,除单个项目使用林地超过1000hm2以上或超过年度定额50%以上的项目,才可申请使用国家备用定额,其他使用林地项目定额都占用本省定额。由于近年来,部级建设项目占用广东省林地定额比重较大,约占当年使用林地量30%左右,因此,剩余的70%可使用林地定额,既要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又要平衡地方经济建设需求,林地定额持续紧张,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导致各地林地保护压力增大,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成为当前急需破解的难题。

3.2 在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项目使用林地的前提下,地方区域重点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受到较大限制

近年来,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高速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占用林地定额比例较大。但目前各地特别是粤东西北地区都把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城市扩容提质作为重点。在这些林地资源丰富的后发地区,除了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外,“双转移”产业转移园、工业同、城区扩容提质建设等都需要大量用地,当中很大一部分是林地。由于林地定额供需紧张,在保障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提下,地方区域的重点项目使用林地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云浮市优先保障云浮新区建没的林地定额,而新兴、罗定等其他县(区)的重点项目使用林地就难以满足。又如2013年茂名市可使用林地定额总共870hm2(含年初下达430hm2,年中追加80hm2,包茂高速省单列增加该市360hm2)。但是仅一条部级重点项目包茂高速使用林地定额达601.2hm2,剩余约270hm2定额义要优先满足滨海新区建设需求,因此,其他高州、化州、高新区等县(市)建设使用林地也受到很大限制。

3.3 林地需求长期难以满足,容易导致一些地方违法用地问题的出现

目前,地方特别是县(市、区)级招商引资的项目,如旅游开发、产业同、_丁业同等,这些项目很多都是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林地征占用必须先审批后用地,与企业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三通一平”净地之间有一定矛盾。南于不是省和地级市优先保障的项目,难以取得林地定额。为了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尽快完成用地报批、项目落地,有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项目审核报批,甚至采取“边报边干”的策略,在没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征占用林地,未批先用、少批多占林地问题屡屡出现,地方职能部门也难以履职。

4 建议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既要保护生态,守住林业生态底线,又要发展经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使用林地从片面满足经济建设需要转变到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并重上来。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使用林地管理,完善林地规划约束和定额计划管控制度,加强使用林地的审批和监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 加强林地定额计划管控和林地规划约束,尽快修改和完善《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借鉴国土部门土地计划管理经验,完善年度林地定额计划的制订和管理,科学制定分配林地定额办法。一是落实林地定额计划管控。建立使用林地项目预报制度,要求各地使用林地定额的项目每年有年度计划,每月有月报计划,不断加强计划管理。二是差别化管理林地。在优先保障国家、省级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的前提下,认真区分不同经济区域和不同林地类型,差别化政策管理林地,严把使用林地审批关。三是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使用林地。在保障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的基础上,林地定额优先倾斜粤东西北后发地区,严格控制珠三角地区占用林地。四是强化林地规划的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广东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广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充分发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分级、分区、分类、分等保护管理林地,坚持“规划管地”,依据规划审核审批林地,坚守林业生态红线。

4.2 建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预审机制

由于很多工程项目用地都涉及使用林地,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生态公益林林地等重点保护区域林地。为切实保护和管理好林地,建议借鉴国土部门“土地预审”的做法,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时,对涉及使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的林地预审意见。这样有利于林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前,及时提前介入,全面掌握项目特别是大型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情况,科学、合理地为用地单位提供规划选址意见,引导用地单位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保障项目依法顺利推进。

审核审批的区别范文第4篇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3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业务

(一)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48-61项所得税业务分别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审批*”、“在特定地区设立的从事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所得税审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的第125、130、147、43、143、139、140、146、150、129、38、148、132、141、135项,予以取消。

(二)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2项“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的第62项,该业务作为禁止行为予以取消。

(三)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4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业务,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可跨省市开具的发票及到外省市印制的发票,允许跨地区携带、邮寄和运输空白发票外,严禁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因此,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64项予以取消。

二、调整的业务

(一)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41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业务,在行政审批取消后,业务改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20项业务的办理及操作指南内容不变。

(二)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45项“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46项,纳税人报送的主表中不必再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报送的主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改名为《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表的内容不变,其他报送资料不变。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核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审核期限为5天。审核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三)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3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63项,纳税人报送主表时不再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改为报送《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表式与“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相同)。

三、下放审批权限的业务

决定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目录第19项“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131项,审批权限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其“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改为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今后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的调整情况来确定。

四、其他业务

《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业务,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决定中下放管理层级第20项审批“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属不存在的业务,不予执行。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第42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审批”,政策已调整,不予执行。

(三)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第46项“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推行范畴,凡是推广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不需审批。

建立收支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工作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总局不做统一规定。

(四)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第47项业务,“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原审批改为备案类业务,所需报送的资料按新的所得税法规定另行通知。

审核审批的区别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各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生产建设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二)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按照程序审批专项资金,不越权超范围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予以审批。

(三)项目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资金实施专项管理。

(四)民主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区相关部门筛选、初审,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定后,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五条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投资评审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六条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区财政部门分期分批上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督促。项目工程按批准的建设期竣工后,区财政部门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复;项目业主持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复办理项目结算和进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工作和经费概算,区财政局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审批。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申拨财政专项资金时,应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提出。

第九条区本级预算内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订资金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区财政局与部门(单位)联合发文,明确专项资金项目及管理要求;区财政局按照项目计划的实施要求逐步调度资金。

第十条预算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的用款申请,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中央、省、市补助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支出指标安排支出计划。省、市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下文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签批后安排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凡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须本级配套资金的,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并综合平衡,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各部门分别上报。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专项资金报表制度,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供报表,经区财政部门汇总后,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送专项资金报表。区领导签批的专项支出报告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计划下达后,按照资金跟随项目走的原则,实行预拨报帐制度,采取分期、分批拨款方式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一经下达,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包括项目启动时间、竣工时间、资金支出计划等)分别报经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同时拨付相应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后的拨款,由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对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提出意见,根据资金调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予以拨款。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项目进度,结合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和竣工决算审计,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帐户,对建设性专项资金应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清算到位。其它类型财政专项资金具体拨付为直接支付不低于50%。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要建立科学的资金调度机制,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实行跟踪监督。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视情节缓拨或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要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包括项目事前绩效审核、项目事中绩效跟踪、项目事后绩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