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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审核

原始凭证审核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填写的,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者完成,用来明确经济责任井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处理每一笔经济业务.都离不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作用在于正确、及时、完整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本来面貌,以便据以进行会计处理,并检查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原始凭证失真,就不能正确地反映微观经济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甚至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企业财产的损失。因此,作为会计基础性工作的原始凭证的审核,尤其重要和关键。

一、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不论哪种原始凭证都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1)原始凭证的名称,标明原始凭证所记录的业务内容的种类,反映原始凭证的用途,如发货系、入库单等;(2)原始凭证填制日期,一般应是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的日前;(3)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4)有关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这是明确经济责任的依据。(5)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6)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自本内容,主要是表明经济业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及有关的附注说明。厂精美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价.数量和金额,主要表明经济业务事项的计量,这是原始凭证的核心内容。

特殊情况下的原始凭证,除必须具备上述内容外,还应符合一定的附加条件。(1)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等等。

二、当前原始凭证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1.原始凭证填制内容不完整性: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原始凭证应具备7项基本内容,还应当符合一定的附加条件,才称得上是一个完整的原始凭证。而实际上原始凭证的不完整性非常普通。如购买文具,不填写品名、单价、数量等,只填写“办公用品”,有的原始凭证只有大小写金额,无任何内容;原始凭证上无填制单位公章或对制人姓名,因此无法知道此原始凭证的来源;由于经济业务的需要,必须自制原始凭证以反映经济业务的完成过程,加工资花名册、各种奖金劳务费的发放、各种财产物资的验收年、领料单等,据以报销的自制原始凭证必须具有原始凭证的苗本内容,应填制经济业务内容、时间、金额、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批领导等,以明确经济责任,确保其真实性。但在具体业务发生时,往往缺少经办人、用制内容过于简单、无大写金额、甚至在应取得未能取得发票时以自制原始凭证代替,缺乏严肃性。

2.原始凭证填制上的错误。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涂改大小金额;发票各联次的纵横排列都有固定位置,是对齐的,出现发票会写严重移位,是否存在问题?或者根本不进行一次性套写发票,而是撕下发票联由取得发票人自己讲写.这严重违反了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应加强发票的使用管理,堵塞漏洞;原始凭证上用其他公章代管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采用废弃不用的发票或是逾期旧版发票报销。

3.原始凭证的时效性。任何经济业务、会计信息都有时效性,即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财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但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过时的原始凭证,甚至几年前的,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一旦出现问题,时间长了也不便查找责任。

4.原始凭证的遗失:报销人由于保管不慎,常出现遗失票据现象,如火车票等,由于无法弥补,只能以白条加证明人、批准人代替发票。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会计法》有明确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虽然《会计法》赋予了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权,但会计人员在单位地位低下,行使审核权非常有限,面对领导的批示左右为难。虽然《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其本单位职工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原始凭证常常出现上述现象,经办人员总是以不懂会计、工作繁忙、会计人员原则性强等为由,不愿更正或补办手续。会计人员有法可依,但执行困难。

三、针对原始凭证审核本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会计法》的宣传工作。会计人员不仅要带头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会计法》,还应在单位负责人的支持下,组织各部门与会计工作紧密相关人员学习《会计法》必须明确各相关人员对会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正确、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从会计工作的源头抓起,使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有了可靠的基础。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原始凭证首先经过制单审核监督环节,对审核并经批准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其次复核记账监督环节,对记账凭证的处理及其所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制度及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入账。会计主管审核监督环节,对前面两环节进行再审,即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会计法》及政策法规进行审核,为明确各自责任,在每一审核环节完成后,各自签章。

3.采用逆向审批制度。即原始凭证先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再由单位负责人或分省财务的领导签批报销。这样,会计人员可以发挥业务特长,从源头上堵塞违规票据入账,为领导聋儿把好第一边关,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提高办事效率,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切实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会计会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服务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会计人员面临着巨大的职业挑战,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必须不断更新知识。由于会计工作既有很强的政策性、又有较高的专业性,近几年财政部又陆续了许多具体会计准则,会计人员要不断学习并掌握新的专业知识,使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跟上经济形势的发展。

社会环境首先影响着审计模式的选择。所谓审计模式是指从确定审计目的,选择审计方法.直至出具某种形式的审计报告,在审计工作全过程中所采取的有效审计程序。一般来说,客户的要求决定着审计模式的选择。在股权相对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广大中小股东迫切关心的是股份公司的业绩、公司未来的成长性和投资回报,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而审计的目的是鉴证会计报表所披露的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贯性,审计方法通常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制订审计计划.实施实质性测试通常采用逆查法和抽查法,审计报告的形式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标准报告格式。

如果企业的股权相对集中,或者是国有独资公司和事业单位,就存在一部分所有者不但需要掌握这些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对这些单位的经营者(单位主管)是否尽职尽责,在当前环境下创造了什么程度的经营业统需要有全面地了解。当客户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时,从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方法和审计报告的格式正,都将与会计报表签证审计有较大不同,表现在经济责任审计除了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签证以外,还要对其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责任进行分析与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发表审计意见,做出公正的审计结论,必要时向管理当局提出管理建议。

此外,国家机关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一些企事业单位进行财经法纪审计、社会经济责任审计,这两种审计的审计模式与前两种也有所不同,表现在后者的审计对象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例如审计证券公司透视摄作行为,或是审计银行高息揽储等等,都是就某一专题进行专项审计。

可见,委托人的要求是选择确定审计模式的客观因素。现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审计有明确、完整的审计模式。但是上市公司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的所有者是相对集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更是国家所独有,而这些企事业单位通常很少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定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因为经营者不会主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他们希望审计最好是走过场,越简单越模糊越好。显然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究其原因是所有者本身缺乏对其委任的经营者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识。近年来一些地区的行业和部门推行了离任审计制度,但是离任审计仅仅是经营者离任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属于事后审计,对经营者在任期间的监督和促进作用较小,不及一年一度的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经营者经济责任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大。